第1篇 物业管理条例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 )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a、业主
b、物业管理企业
c、开发建设
d、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2、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a、业主
b、物业管理企业
c、业主和使用人
d、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a、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小区管理办公室
d、物业管理协会
4、业主大会应当(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a、代表
b、维护
c、代表和维护
d、领导和保护
5、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 )业主大会。
a、一个
b、二个
c、多个
d、不限
6、业主(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a、必须本人
b、可让物业使用人
c、可以委托代理人
d、不可以委托代理人
7、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 )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大会临时会议。
a、10%
b、20%
c、30%
d、50%
8、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a、7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9、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 )。
a、物业管理公司
b、行政主管部门
c、公安派出所
d、居民委员会
10、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 )以上通过。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公约,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管理区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以上通过。
a、1/3;1/2
b、1/2;2/3
c、2/3;1/2
d、1/2;3/4
1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 )
a、组织机构
b、权力机构
c、自治管理机构
d、执行机构
12、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 )备案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c、政府社团登记部门
d、公安部门
1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 )职责。
a、招标管理
b、委托管理
; c、统一管理
d、自治管理
1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 )
a、管理
b、指导
c、监督
d、指导和监督
15、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 )
a、委托协议书
b、临时委托合同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d、临时性合作协议
16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 )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a、临时委托合同
b、物业管理协议c、业主临时公约
d、临时性合作协议
17、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 ),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a、管理契约
b、住户手册
c、管理规定
d、业主临时公约
18、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 )的合法权益。
a、业主
b、物业使用人
c、住宅区居民
d、物业买受人
19、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 )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a、协议
b、批准
c、推荐
d、选派
20、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 )约定的内容。
a、公共维修资金
b、物业装饰装修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d、公用面积分摊
21、前期物业服务公同可以( );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a、约定期限
b、不定期限
c、定期二年
d、定期三年
2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a、暂停
b、作废
c、调解
d、终止
23、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a、所有权
b、使用权
c、处理权
d、所有权或使用权
24、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 )进行查验。
a、技术资料
b、共用部位
c、共用设施设备
d、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 )
a、公共停车场
b、商业服务设施
c、物业管理用房
d、公共场所绿地
26、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 )。
a、独立核算能力
b、能自负盈亏
c、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独立的法人资格
27、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a、一个
b、二个
c、多个
d、不限
28、物业管理企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b、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c、对于住宅小区治安,消防防范不够
d、虽然加强管理,但仍旧
29、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 )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a、施工单位
b、开发建设单位
c、业主委员会
d、居民委员会
30、物业管理用房的所用权依法属于()。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a、使用人
b、业主
c、开发建设单位
d、物业管理企业
3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图纸,档案资料交给( )
a、居民委员会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当地房管部门
32、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
a、职业资格证书
b、职业技术等级
c、职业等级技能
d、职业技术职称
33、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
a、物业托管合同
b、物业服务合同
c、前期物业合同
d、物业选聘合同
34、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
a、经济责任
b、赔偿责任
c、违约责任
d、法律责任
35、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 )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a、业主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物业管理企业
36、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服务项目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 )一并委托他人。
a、常规服务项目
b、特约服务项目
c、全部物业管理
d、房屋装修管理
37、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若物业服务费用欠交,由( )负连带交纳的责任。
a、业主
b、业主的直系亲属
c、使用人所属单位
d、房屋中介机构
38、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 )
a、可以不交
b、有业主分摊
c、由物业企业核销
d、由建设单位交纳
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 )的监督。
a、质量
b、经营
c、收费
;d、标准
40、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 )。
a、业主确定
b、物业管理企业确定
c、政府物价部门确定
d、双方约定
41、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 )收取有关费用
a、物业管理企业
b、业主
c、业主委员会
d、最终用户
42、物业管理企业应( )做好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a、努力
b、全力
c、加强
d、协助
43、物业管理企业顾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 )。
a、擅离职守不负责任
b、监守自盗违法犯罪
c、侵害公民合法权利
d、形成恶势力危害业主
44、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 )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a、业主
b、物业使用人
c、物业管理公司
d、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45、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a、使用人
b、业主
c、使用人直系亲属
d、业主直系亲属
4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 )
a、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
b、经营所得利润的分配
c、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拆
d、招投标管理活动的批准
47、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 )
a、随意租售
b、改变用途
c、擅自占用
d、任意损坏
48、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 )
a、业主委员会
b、业主大会
c、物业管理企业
d、居民委员会
49、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 )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a、业主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物业使用人
50、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a、业主委员会
b、业主
c、物业管理企业
d、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51、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 )
a、业主委员会
b、物业管理企业
c、业主大会
d、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52、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 )的同意。
a、业主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53、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 )恢复原状。
a、10天内
b、20天内
c、30天内
d、约定期限的
5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迅、有线电视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 )
a、经业主大会同意
b、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c、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
d、及时恢复原状
55、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 )物业管理企业。
a、事先告知
b、同时告知
c、完工告知
d、验收告知
56、业主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 )告知业主。
a、禁止行为
b、注意事项
c、规章制度
d、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57、(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业主委员会
d、物业管理企业
58、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违法行为
b、从业活动
c、服务工作
d、经营活动
59、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的罚款;
a、10~20%
b、20~30%
c、30~50%
d、40~60%
60、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a、业主大会
b、业主委员会
c、居民委员会
d、物业管理企业
二、多选题
61、国家提倡业主通过( )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a、公开
b、公平
c、公正
d、合理
62、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a、新技术
b、新知识
c、新方法
d、新成果
6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
a、按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b、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c、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d、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合使用
6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a、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b、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c、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d、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nbs
p; 6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 )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a、共用设施设备
b、建筑物规模
c、社区建设
d、市政公用设施
66、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 )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a、先后顺序
b、建筑面积
c、住宅套数
d、产权期限
67、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a、选举业委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b、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提出建议;
c、提出制定和修改主业主公约、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d、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68、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a、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工作
c、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d、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69、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 )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容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a、集体讨论
b、分组讨论
c、书面征求意见
d、小会讨论
70、业主大会作业出以下决定:( )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2/3以上通过。
a、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b、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c、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d、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
71、业主大会会议分为( )会议。
a、定期
b、不定期
c、临时
d、随时立会
72、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a、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实施情况
b、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c、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d、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3、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利益:( )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a、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b、业主的共同利益
c、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d、违反公约应当承担责任
7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 )等事项作出约定。
a、议事方式
b、表决程序
c、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d、业主委员会组成和委员任期。
7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和从事与物业管理( )
a、无关的决定
b、无关的活动
c、相抵触的行为
d、不作为行为
76、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 )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a、物业管理企业
b、公安机关
c、居民委员会
d、街道办事处
77、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a、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b、设
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c、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d、物业管理所必需的产权资料。
78、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对( )等内容进行约定。
a、服务质量
b、服务费用
c、物业管理用房
d、物业管理事项
79、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 )原则
a、合理、公开
b、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
c、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
d、使业主不产生投诉和纠纷
80、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 )。
a、予以制止
b、依法处理
c、行政处罚
d、行事处分
8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由( )制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a、业主
b、业主委员会
c、物业管理企业
d、物价主管部门
82、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a、公共建筑
b、公用设施、设备
c、道路
d、场地
83、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 )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a、业主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物业管理企业
8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行收益应当( )
a、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b、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c、和效益创造人分成
d、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利益均占
85、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a、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b、给以警告
c、没收违法所得
d、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86、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和司法部门( )
a、吊销资质证书
b、依法追究直接主管刑事责任
c、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d、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刑事责任
87、(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
a、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用途
b、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c、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经营
d、擅自占用物业用房
88、《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 )
a、建立了十项基本制度
b、明令四项禁止行为
c、规范两项书面合同
d、法规授权四项规定
89、《物业管理条例》归纳为建立了十项基本制度包括( )
a、招投标制度
b、资质管理制度
c、人员资格制度
d、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90、《
物业管理条例》明令四项禁止行为( )
a、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b、物业区域道路、场地不得占用、挖掘
c、区域内公共建筑和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d、不得将该区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
三、判断题:
91、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虽多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92、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93、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
94、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9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必须遵照执行。( )
96、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97、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2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
98、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也可以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
99、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第2篇 物业管理条例范本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而制定了《物业治理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物业治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正当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然、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治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进步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治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视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用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治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视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治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治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协助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视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视。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3篇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奖励条例11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奖励条例(十一)
l、表彰
员工工作优良、成绩显着,根据《员工手册》公司给予表扬、嘉奖、一次性奖金、晋级、授予先进员工和模范员工称号等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部门给予表扬:
①服务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操作标准、规范,半年内无宾客或公司内投诉的。
②半年内各项考核符合要求的。
③半年内完成或超额完成经济指标,并无违章违纪的。
④拾金(物)百元以上及时上交的。
⑤及时发现或排除事故隐患的。
⑥多次受到宾客或其他员工表扬的。
⑦在工作中做出其它较好成绩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通令嘉奖:
(1)半年内受到书面表扬两次以上的。
(2)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事例突出,为公司赢得信誉的。
(3)半年内各项考核名列前茅的。
(4)半年内超额完成经济指标10%以上的。
(5)防止或排除将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事故的。
(6)增产节约,革新挖潜,提合理化建议,取得较好效益的,
(7)坚持原则,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制止或纠正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错误行为的。
(8)在其它工作中做出较突出成绩的,
一次性奖金奖励
(1)授予公司级以上先进员工、模范员工等称号的,由总经理批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2)在某些突击性任务或活动中,重大的公益活动中,抢险救灾事件中,表现突出,做出明显成绩的,可由总经理批准给予奖金奖励。
(3)爱护公物,增产节约,革新挖潜,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成绩显着,效益明显的。
(4)代表公司参加技术业务比赛、竞赛,代表公司参加集团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等比赛、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
(5)其它有代表性的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晋级奖励:
(1)当年的先进员工中,事迹显着,成绩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
(2)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给予员工晋级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总经理也可根据员工的特殊贡献,随时给予员工晋级奖励。
授予先进员工称号条件
(1)热爱公司热爱本职工作,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工作中踏实肯干,有进取心和奉献精神。
(2)保障宾客安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
(3)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是非明确,伸张正义,取得一定成绩的。
(4)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胜任本职工作,很好完成工作任务。
(5)在其他方面对公司和社会有特殊贡献。
授予先进员工称号,每年进行一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记入本人档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模范员工称号:
(1)当年的先进员工中,事迹更先进成绩更突出,更有代表性的。
(2)在各方面模范带头,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被授予模范员工称号的员工,除给予奖金和晋级奖励外,还由公司颁发荣誉证书,记入本人档案。奖励员工须由行使权利者按审批程序签,发《员工奖励通知
第4篇 x物业管理公司劳动条例
1.入职
1.1所有应聘人员必须向办公室索取《招工表》,如实填写完整,方可进入应聘程序。
1.2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上职称工作人员,须由总经理面试,合格并签字同意方可录用。
1.3非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下职称普通员工,须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用人申请,并填写《申请临时工审批表》,报主管经理批准。由办公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面试合格签字同意方可录用。
2.健康检查
2.1员工受雇前必须到公司医务室作身体检查,检查结果合格,方可录用。
2.2公司每年给员工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等疾病者,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调离工作岗位,调换工种,直至办理病退离职。
3.试用期
凡经体检合格被录用的员工,均须经过为期3--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公司将根据该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可延长或缩短试用期。试用期满,对符合录用条件者,可接纳为劳动合同制员工。
4.工作时间
员工的工作时间由各部门按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因特殊情况,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上班时间(含法定节假日)。
5.调职与晋升
3.5.1员工在受雇期内,公司有权将其调动职位或岗位。
3.5.2所有员工均有被提升的机会。升职主要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掌握程度,品德及职位空缺情况。
3.5.3员工被提升后,若因工作不胜任该职位或犯有过失,公司可视情况作出降职或免职决定。
3.6发薪及调整
3.6.1员工薪金每月发放一次,定于每月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一天。
3.6.2公司将视经营业绩状况来考虑年终奖金和年度调薪情况。
第5篇 物业公司合同管理条例格式怎样的
1、经济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公司的经济合同是公司业务经营的凭证。
加强合同的管理,对于维护公司的合同利益,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2、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以及合同的管理检查,监督合同的执行。
拟定合同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认真了解对方的各项基本情况,并且注意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做到文字清楚、定义准确、逻辑严谨、叙述规范、结构完整、内容详尽,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明确,日期、期限和数字准确无误;3、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合同由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由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签字(或盖章),公司其他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应有总经理授权才能办理;
4、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程序为:先由经办部门经理同意,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审批后盖合同章。
合同原件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经办部门留存复印件。
未经上述审批程序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予盖章,财务不予付款;
5、在合同执和过程中,如需中途变更或解除,由原经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决定;
6、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隐患或出现纠纷,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对策,避免或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凡属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正本,一份应由经办人及时送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分类编号造册、登记、保管,另一份在综合管理部编号后交财务保管。
其他人员,如分管业务、财务的副总经理、经办部门,则立卷保存复印件。
综合管理部立卷保存的经济合同,应把每个项目或每笔资金的合同和全部 原件装订一起存档长期保存;
8、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含重要的 )从签订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
失效的合同(含重要的 )从失效之日继续封存十年;
9、合同(含重要的 )的复印和散发:公司的经济合同除原经办部门业务需要可复印外,其他部门、人员未经执行总经理同意,一律不得复印和散发;
10、合同的借用:合同正本、副本的原件原则上不准外借。
如有关人员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合同文本,须填写'合同复印人借单',经执行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复印或定期借用,用后按期交回保管;
11、合同封存、销毁:失效的合同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主持封存。
封存期满的合同,造册登记后销毁;
12、合同遗失,特别是正本和 原件遗失,遗失人要及时上报,并有责任继续查找,查明原因和情况后,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13、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问题,主办业务部门应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的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按拆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的,经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批准、授权业务代表公司进行处理。
第6篇 物业管理公司奖惩条例
第一条总则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创造性,认真贯彻'严格、系统、人性、协调','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方针。
第二条奖励条件员工表现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酌情奖励:
1、改进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重大贡献。
2、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有显着成绩。
3、抵制歪风邪气,检举、揭发损害企业利益的违规行为,事迹突出。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及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5、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成绩突出。
6、年终评为优秀员工。
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
1、表扬:给予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
2、奖励:事迹突出当月给予现金或物质奖励。
3、晋薪:根据表现结合整体工作,酌情给予晋升工资。
4、升任:根据工作表现、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和综合素质考察,给予升任职务。
第四条奖励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由所在部门将事迹书面报告和《奖励建议书》呈报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核,经公司经理签署后执行。
第五条处罚种类对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撤职和降级、辞退和除名。
第六条口头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一次。
1、未按部门规定的时间上班,出现迟到早退。
2、上班时间吃零食、随地吐痰、叠岗、吸游烟、乱丢杂物等。
3、上班时间长时间占用电话、会亲友、闲谈、聊天。
4、下班后无故在辖区内逗留。
5、服务欠周到、用语不规范。
6、对完成所分派的工作任务迟缓、拖延。
7、同事之间不交流、不沟通、散布不利团结的言语。
8、在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出现各类有失职业风度的不雅举动及形象。
9、上班时间不按规定要求着装,不戴工作牌、上岗证。
10、发现违章违规行为不纠正、不制止,但尚未造成影响。
11、在辖区内大声喧哗、戏耍。
12、其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公司规定,类似上述性质行为,情节轻微。
第七条书面警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扣除10-50%的当月考核浮动工资。
1、1个月内有2次类似性质的口头警告。
2、在规定的办公(工作)时间内,出现无故迟到早退。
3、无故拖延工作任务,责任性不强造成差错。
4、在接待客户来访时不热情、不耐心、并与客户争吵,在职责范围内受到客户合理投诉。
5、工作时间串岗、离岗。
6、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唾骂同事和客户。
7、对打架事件不劝阻、不制止。
8、无故不参加班组部门例会及组织活动。
9、在辖区禁烟场所吸烟,酗酒后上班。
10、搬弄是非,诽谤他人,报告不属实。
11、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执行规章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批评、汇报、不按规章办理并造成影响。
12、上级知晓下属违规违纪而未开具《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
13、违反规定造成浪费、损坏、丢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
14、违反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无故涂改各类工作记录、表格、数据及档案资料等,造成影响或后果。
15、其他违反规章制度不足记过。
第八条记过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取消当月全额考核浮动工资。
1、1个月内受到2次类似性质的书面警告处分。
2、当班时间脱岗、睡岗。
3、知晓财物损坏或丢失,不管不问不汇报。
4、私藏、私拿公司和他人财物,并占为己有。
5、知晓员工违规违纪不及时处理,造成影响。
6、伪造各类工作记录、表格、数据及档案资料等。
7、玩忽职守、违反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经济损失。
8、旷工半天以上。
9、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类似上述性质行为。
第九条降级或撤职有下列行为者,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1、所辖部门工作长期无起色。
2、有严重渎职行为。
3、所犯错误丧失领导资格。
4、未尽职出现管理工作上失误,给企业、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和经济损失。
第十条辞退、开除或除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开除及除名处理。
1、不能胜任所担负工作任务或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2、留用期间再次受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3、留用期间工作平常,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4、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5、累计旷工2天。
6、拒签或撕毁开具的《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及对情况属实而不接受处理。
7、在职责范围内连续受到客户合理投诉。
8、盗窃财物,参与打架斗殴、赌博、聚众闹事、起哄、威胁危害他人。
9、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无故拒绝接受工作任务,公开顶撞上级。
10、故意损坏公物、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11、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其他严重违纪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处理程序与处罚
1、受书面警告处分,由直接上级开具《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经部门主管核实,填写《员工违规处罚单》,报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批执行。
2、受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填写《员工违规处罚单》,经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执行。
3、凡受处分的员工,将《员工违规处罚单》装入其本人档案。
4、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后其本人认真吸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做出显着成绩,符合奖励条件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按处分权限执行)。
5、凡受书面警告的员工,当年奖金不能全额享受。
6、凡受记过处分的员工,一律作留用处理(留用期为1个月),当年奖金只能享受50%以内。
第十二条申诉员工对奖励或处分有异议,可向公司领导提出申诉。
第7篇 物业管理公司奖惩条例-8
物业管理公司奖惩条例(八)
第一条总则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创造性,认真贯彻'严格、系统、人性、协调','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方针。
第二条奖励条件
员工表现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酌情奖励:
1、改进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重大贡献。
2、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有显着成绩。
3、抵制歪风邪气,检举、揭发损害企业利益的违规行为,事迹突出。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及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5、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成绩突出。
6、年终评为优秀员工。
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
1、表扬:给予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
2、奖励:事迹突出当月给予现金或物质奖励。
3、晋薪:根据表现结合整体工作,酌情给予晋升工资。
4、升任:根据工作表现、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和综合素质考察,给予升任职务。
第四条奖励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由所在部门将事迹书面报告和《奖励建议书》呈报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核,
经公司经理签署后执行。
第五条处罚种类
对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撤职和降级、辞退和除名。
第六条口头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一次。
1、未按部门规定的时间上班,出现迟到早退。
2、上班时间吃零食、随地吐痰、叠岗、吸游烟、乱丢杂物等。
3、上班时间长时间占用电话、会亲友、闲谈、聊天。
4、下班后无故在辖区内逗留。
5、服务欠周到、用语不规范。
6、对完成所分派的工作任务迟缓、拖延。
7、同事之间不交流、不沟通、散布不利团结的言语。
8、在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出现各类有失职业风度的不雅举动及形象。
9、上班时间不按规定要求着装,不戴工作牌、上岗证。
10、发现违章违规行为不纠正、不制止,但尚未造成影响。
11、在辖区内大声喧哗、戏耍。
12、其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公司规定,类似上述性质行为,情节轻微。
第七条书面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扣除10-50%的当月考核浮动工资。
1、1个月内有2次类似性质的口头警告。
2、在规定的办公(工作)时间内,出现无故迟到早退。
3、无故拖延工作任务,责任性不强造成差错。
4、在接待客户来访时不热情、不耐心、并与客户争吵,在职责范围内受到客户合理投诉。
5、工作时间串岗、离岗。
6、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唾骂同事和客户。
7、对打架事件不劝阻、不制止。
8、无故不参加班组部门例会及组织活动。
9、在辖区禁烟场所吸烟,酗酒后上班。
10、搬弄是非,诽谤他人,报告不属实。
11、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执行规章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批评、汇报、不按规章办理并造成影响。
12、上级知晓下属违规违纪而未开具《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
13、违反规定造成浪费、损坏、丢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
14、违反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无故涂改各类工作记录、表格、数据及档案资料等,造成影响或后果。
15、其他违反规章制度不足记过。
第八条记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取消当月全额考核浮动工资。
1、1个月内受到2次类似性质的书面警告处分。
2、当班时间脱岗、睡岗。
3、知晓财物损坏或丢失,不管不问不汇报。
4、私藏、私拿公司和他人财物,并占为己有。
5、知晓员工违规违纪不及时处理,造成影响。
6、伪造各类工作记录、表格、数据及档案资料等。
7、玩忽职守、违反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经济损失。
8、旷工半天以上。
9、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类似上述性质行为。
第九条降级或撤职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1、所辖部门工作长期无起色。
2、有严重渎职行为。
3、所犯错误丧失领导资格。
4、未尽职出现管理工作上失误,给企业、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和经济损失。
第十条辞退、开除或除名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开除及除名处理。
1、不能胜任所担负工作任务或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2、留用期间再次受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3、留用期间工作平常,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4、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5、累计旷工2天。
6、拒签或撕毁开具的《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及对情况属实而不接受处理。
7、在职责范围内连续受到客户合理投诉。
8、盗窃财物,参与打架斗殴、赌博、聚众闹事、起哄、威胁危害他人。
9、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无故拒绝接受工作任务,公开顶撞上级。
10、故意损坏公物、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11、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其他严重违纪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处理程序与处罚
1、受书面警告处分,由直接上级开具《员工违规违纪通知单》,经部门主管核实,填写《员工违规处罚单》,报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批执行。
2、受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填写《员工违规处罚单》,经项目区域常务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执行。
3、凡受处分
的员工,将《员工违规处罚单》装入其本人档案。
4、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后其本人认真吸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做出显着成绩,符合奖励条件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按处分权限执行)。
5、凡受书面警告的员工,当年奖金不能全额享受。
6、凡受记过处分的员工,一律作留用处理(留用期为1个月),当年奖金只能享受50%以内。
第十二条申诉
第8篇 物业管理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条例2
物业管理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条例(二)
一、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开支,最大限度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二、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车辆
三、驾驶员职责
1、协助办公室做好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各项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分配,听从办公室对车辆的调配和指挥。工作积极主动,不得无故缺勤,不得疲劳驾车、酒后驾车,未经副总经理批准不得用车私用。
3、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说明税和保险费缴纳办理等工作。
4、负责给公司领导开车时,对严禁插话及传播领导谈话,做到不停不穿扩散。
6、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行政部、公司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7、因交通事故、违章责任所发现的罚款和为例费用,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特批,可报销。
四、车辆使用范围
1、办公室人员到各客户服务中心例行检查(每周一次);
2、办公用品的采购(根据采购量来定);
3、接送来公司参观、考察的来宾;
4、员工集体活动;
5、各客服中心处发生紧急抢修事情可以申请用车申请派车;
6、个人一律不准申请用车。
7、任何个人不得拿公司车辆去练车
五、车辆使用及保养规定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经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安排方可使用。
2、未经行政部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而擅自用车,每次处罚驾驶员300元;
3、任何用车业务必须由公司专职驾驶员驾驶,如查获有他人驾驶者,每次处罚驾驶员200元;
4、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如属特殊情况,应请示副总经理批准,必要时应请示总经理。
5、公司车辆必须停在公司车库的制定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驱动车外出停放,如因违反而影响工作以至造成的事故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6、出车回来后,应及时将车钥匙交至行政部保管。
六、车辆燃料管理规定
1、根据车辆公里表历程读数,按车辆百公里耗油量,对燃料技能型严格计算。加油发票由行政部核定,财务验收,超出部分自负;
2、凡市区加油、长途首次加油,一律在制定加油站加油,累计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使用加油卡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市区其他加油站加油时,不得超过10公升;
3、长途出差在外加油,由驾驶员负责(加油发票由带车人核对签字),如实际公里数与加油数量不符,多余部分由驾驶员承担,并提出警告;
4、对外借车辆加油,当次使用加油(市区使用不予加油)。
第9篇 物业绿化管理规则条例
物业绿化管理规则条约
1、园区内的花草、树木、园艺景观是美化点缀小区的设施,人人均有责任爱护,任何人请勿随意占用、践踏、攀摘或损坏花草、树木、景品。
2、业户请勿在树木上挂晒衣物,严禁在绿地上堆放垃圾、杂物及设置广告牌等,不得向花草树木泼洒污水或有害物质。
3、为维护园区园林的整体设计风格,业户请勿利用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或其它花木,请勿在阳台上搭接花架。
4、绿地水井系浇花养护之用,请勿随意开启,更不能利用其冲洗车辆或挪作他用。
5、小区水系内的水泵、电气、灯饰等请勿触摸,以免造成意外损伤
6、业户请自觉遵守《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中心的规定,如造成公共区域草坪及绿化设施损坏者需按原价赔偿。
第10篇 s物业公司合同管理条例
1、经济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公司的经济合同是公司业务经营的凭证。加强合同的管理,对于维护公司的合同利益,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2、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以及合同的管理检查,监督合同的执行。拟定合同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认真了解对方的各项基本情况,并且注意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做到文字清楚、定义准确、逻辑严谨、叙述规范、结构完整、内容详尽,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明确,日期、期限和数字准确无误;
3、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由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由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签字(或盖章),公司其他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应有总经理授权才能办理;
4、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程序为:先由经办部门经理同意,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审批后盖合同章。合同原件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经办部门留存复印件。未经上述审批程序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予盖章,财务不予付款;
5、在合同执和过程中,如需中途变更或解除,由原经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决定;
6、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隐患或出现纠纷,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对策,避免或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凡属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正本,一份应由经办人及时送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分类编号造册、登记、保管,另一份在综合管理部编号后交财务保管。其他人员,如分管业务、财务的副总经理、经办部门,则立卷保存复印件。综合管理部立卷保存的经济合同,应把每个项目或每笔资金的合同和全部附件原件装订一起存档长期保存;
8、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含重要的附件)从签订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失效的合同(含重要的附件)从失效之日继续封存十年;
9、合同(含重要的附件)的复印和散发:公司的经济合同除原经办部门业务需要可复印外,其他部门、人员未经执行总经理同意,一律不得复印和散发;
10、合同的借用:合同正本、副本的原件原则上不准外借。
如有关人员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合同文本,须填写'合同复印人借单',经执行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复印或定期借用,用后按期交回保管;
11、合同封存、销毁:失效的合同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主持封存。封存期满的合同,造册登记后销毁;
12、合同遗失,特别是正本和附件原件遗失,遗失人要及时上报,并有责任继续查找,查明原因和情况后,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13、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问题,主办业务部门应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的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按拆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的,经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批准、授权业务代表公司进行处理。
第11篇 物业管理员工手册劳动条例
物业管理员工手册:劳动条例
一、受聘手续
1.所有员工都必须认真填写申请表及附免冠近照,同时按综合管理部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 员工在申请职位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详实正确,如有隐瞒、虚报,将被随时做解雇处理,且不给任何补偿。
3. 员工若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须于变更后一个星期内通知综合管理部,并提供有关证明。
二、员工类别
1.试用期员工
员工的试用期为1~3个月。
部门主管或综合管理部认为有必要时,可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根据员工工作情况与公司签订工作合同或劳动协议并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劳动待遇。
试用期内若违反本手册规则或不称职者,将被随时辞退,公司不给任何补偿。
2. 合同制员工
合同制员工即物业管理主管以上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文档财务管理员。
合同制员工的合同期一般为一年、三年或五年,每月按岗位发给工资并享受公司的相应劳保福利。
3. 劳动协议制员工
劳动协议制员工即临时工,指安全管理员、保洁员。
签订劳动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每月享受物业公司的工资待遇。
三、体格检查
员工入职前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身体检查合格,拿到健康证后方能录用,员工体检将会每年进行一次。
四、工作时间
物业公司员工实行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不包括用餐时间)。
因工作性质决定必须实行轮班制的工种的工作时间,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物业公司规定相应作出安排。
具体工作时间由部门经理安排。
五、超时工作
如有需要,物业公司可要求员工超时工作,超时工作按物业公司规定给予补假或发放加班工资。
六、工作考评
物业公司综合管理部每年将根据各部门对员工工作情况的评价作出总评,配合各部门负责人对员工作出全年工作鉴定,切实掌握员工实际工作情况。
七、升职与降职
物业公司综合管理部将根据各部门经理提出的建议,对员工进行升职、降职的考评,并结合全年工作鉴定,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八、工资分类
工资分类表
岗位名称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职务津贴
全勤奖
合计
物业经理:暂定7个级别,根据工作能力及表现进行定级、晋级、降级。
经理
①级
经理②级
经理③级
经理④级
经理⑤级
经理⑥级
经理⑦级
部门经理:暂定7个级别,分别为工程、安全、物业、财务、综合管理部。
部门
①级
部门②级
部门③级
部门④级
部门⑤级
部门⑥级
部门⑦级
业务级:暂定6个级别,分别为物业文员、文秘、司机、档案管理员、打字员、办事员、出纳员、收费员、接待员、库管员、采购员及各部门班组主管领班等。
业务
①级
业务②级
业务③级
业务④级
业务⑤级
业务⑥级
技术级:暂定5个级别,分别包括强电、弱电、暖通工,根据工作能力及表现进行定级、晋级、降级。
技术
①级
技术②级
技术③级
技术④级
技术⑤级
安全、消防员:暂定6个级别,根据工作表现及年限进行定级、晋级、降级。
警员
①级
警员②级
警员③级
警员④级
警员⑤级
警员⑥级
物业管理部:暂定6个级别,根据工作表现及年限进行定级、晋级、降级。
服务
①级
服务②级
服务③级
服务④级
服务⑤级
服务⑥级
九、工资调整
物业公司综合管理部将根据员工每年的工作表现及业绩情况对员工进行年度工资调整,并报总经理审批。
十、调职
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情况,物业公司保留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权利。
十一、辞职
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时,须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书,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办理辞职手续,但不发补偿金。
若员工未按上述规定而擅自离职,物业公司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不办理任何有关手续,并以旷工论处。
员工因擅自离职给物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物业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赔偿与违约责任。
试用期内的员工须提前七天递交辞职申请书。
十二、解聘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不给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物业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因物业公司业务调整或管理方针有变化而产生裁员,物业公司有权裁减人员,并呈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第12篇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3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三)
为了提高保安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组织纪律严明、战斗力强的保安队伍,创建物业管理优秀企业品牌,全面树立'以人为本,奉献温馨,规范高效,务实创新'的服务理念,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激发保安员的工作热情,使保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条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1.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2.抢险救灾,预防和处置治安、消防事故,保护社会公共财产和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着的;
3.在安全防范方面成绩显着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4.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对公司保安队伍发展做出贡献,工作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5.保安人员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二、1、处罚种类:口头警告、罚款、无薪停职、辞退、除名
2、处罚条件条件:凡是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同性质、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条:甲类过失(重大过失)
保安员凡有下列行为,根据事实情况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除名,所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⑴在小区内危害他人,主动挑起打架事件,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架;
(2)调戏或欺侮他人:
(3)向业主或客户索取赏钱或其他报酬;
(4)泄露公司的机密情况或业主资料、隐私;
(5)公开顶撞上级,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或无理取闹及故意消极怠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公司内聚众闹事
(7)挑拔员工之间团结,从而引起打架斗殴情况出现的。
(8)擅自动用空置房;
(9)行贿受贿;
(10)查到上班时间睡觉一次者(年内两次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1)触犯国家任何治安、刑事条例的;
(12)在小区内赌博或观看赌博;
(1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或观看者;
(14)旷工半天以上,二天以下(三天以上即除名);
(15)无正当理由请假超期1天以上者:
(16)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课等集体活动旷课累计两次以上者:
(17)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8)违反岗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者;
第二条、乙类过失(严重过失)
员工犯有下列过失,初犯者将受到严重警告和作出书面检查,并罚款30元,凡年内累计违反本过失二次以上者,罚款50元,累计违反本规定三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甲类过失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记);
(2)工作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服务态度差引起业主或客户投诉一次者(经调查核实)。
(3)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同事或上级。
(4)搬弄是非,影响员工之间团结的
(5)没有及时报告事故及其他情况,造成一般后果的;
(6)拒绝执行班长、队长的工作指示、安排;
(7)上班时间打瞌睡;
(8)擅自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儿童娱乐设施等;
(9)违反安全规定;
(10)工作时间或工作餐中饮酒(工作需要除外);
(11)未经同意单独进入住户室内或骚扰业主、住户正常生活秩序的;
(12)对业主、来访及其他人员说辱骂性和无礼的话;
(13)在工作场所、非抽烟场所抽烟的;
(14)了解其他员工犯有较重过失行为而知情不报者
(15)没有及时报告公司财物遗失、损坏的;
(16)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等集体活动迟到10分钟以上或旷课一次者;
(17)无正当理由请假超期1天以内的:
(18)未经领导同意改换班次、休息天或休息时间半天以下的,半天以上按甲类过失处理;
(19)未经许可带亲戚好友进入小区重要部位的;
(20)上班时间干私事;
(21)工作时间听收音机、录音机或看电视(培训或工作需要例外)
(22)上班看书报杂志;
(23)不小心损坏、丢失公司或住户财物20-100元的(根据实际情况再赔偿,超过100元的,报总经理处理);
(24)故意损坏公司财物,价值在100元以内的(100元以上者按甲类过失处理)
第三条、丙类过失(轻微过失)
保安员如有下列过失,初次者进行教育批评或口头警告,并罚款10元,年内累计违反本过失两次以上者罚款20元,三次以上者按乙类过失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10分钟之内的;
(2)违反《仪容仪表规定》的;
(3)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1分钟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等集体活动迟到10分钟以下者;
(5)上班时吃点心、糖果或食物(在规定的就餐时间外);
(6)使用客用公共休息室或卫生间;
(7)在小区内乱丢杂物或随地吐痰;
(8)使用客用电梯(工作需要经同意例外);
(9)将公司文具或工具等用于私人之事;
(10)在公共场所高声叫人、吹口哨、唱歌、哼歌或在客人易看的地方作不雅的习惯动作;
(11)在公共地方和小区其它地方聚众讨论私事、聊天;
(12)违反《服装管理规定》的;
第四条、附则:
(1)违反人收到违章通知单必须在24小时内签字,如本人无不正当理由拒绝签名,将做加倍罚款或辞退处理。
(2)保安员有上诉的权力,如员工对处分意见不服,可直接向保安部或人事部门上诉。
第13篇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若干名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名经业主同意产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核定业主人数、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7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续筹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一个业主拥有一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其专有部分面积。
第三十一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
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经本人签字确认,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业主应当在书面征求意见表上实名签署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当选。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5日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
人的业主身份。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召集。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
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有1/3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有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判处刑罚的。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的变更情况。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2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20%,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14篇 物业管理员工手册-奖罚条例
物业管理员工手册:奖罚条例
一、奖励
1.奖励情形
如有下列情形,公司将予奖励:
(1)对改革物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多次受到客户表扬者。
(3)严格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有显着成效者。
(4)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有显着成效者。
(5)为公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6)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者。
2.奖励类型
奖励分为年度特别奖和不定期奖,均须由所在部门主管推荐,通过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执行。
3.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为:下发《奖励通知书》、通报表扬、升职、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等。
二、处分
如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则予以纪律处分:
1.口头警告
(1)工作态度不认真的(如值班时看报纸、吃零食、吸烟、听音乐、喧哗、离岗等)。
(2)值班时制服衣着不整的。
(3)个人衣着打扮、外观形象、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的。
(4)上下班不打钟卡的。
(5)不经指定的员工通道进出的。
(6)迟到、早退在十分钟以内的。
(7)在本物业范围内粗言秽语的。
(8)做出任何有损公共卫生的事,如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或乱写乱画等。
(9)占用本物业电话作私人用途的。
(10)工作散漫或粗心大意的。
(11)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规定的。
(12)私配衣柜钥匙或私自改装其它锁的。
(13)下班后,无特殊原因仍在本物业范围内逗留的。
(14)忘记佩戴员工证的。
(15)未经同意,穿着制服外出的。
(16)更衣柜内存储食物或私自调换更衣柜的。
(17)未经许可,擅自截留、撕毁管理处安排传阅的各项有关规定、通知、公告等的。
2.书面警告
(1)擅离工作岗位或迟到、早退超过十分钟的。
(2)值班时打瞌睡的。
(3)旷工一天的。
(4)对上级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主管或上级合理工作指令的。
(5)对用户、同事粗暴或不礼貌的。
(6)未经许可而进入各私人单位的。
(7)蓄意损耗、损坏物业公司财物的。
(8)在物业公司内销售、买卖私人物品的。
(9)制造谣言或恶意中伤其他同事或物业公司业务的。
(10)在公司内聚赌或睡觉的。
(11)未经许可,将物业公司的物品移送别处的。
(12)擅自张贴或涂改、污损或撕毁物业公司通知、公告的。
(13)在物业公司内私自派发各类文字或印刷品的。
(14)拒绝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员检查手袋、包裹等的。
(15)拾遗不报的。
(16)挑拨打架、斗殴事件的。
(17)要求别人或代别人打钟卡的。
(18)消极怠工,态度不端正,在岗上、禁烟区、禁区或公共区域吸烟的。
(19)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20)未经同意私自接听私人电话时间超过五分钟的。
(21)未经同意私自换班或调岗的。
3.即时解雇
(1)使用恐吓手段,威胁、危害同事人身安全的。
(2)有不道德行为的。
(3)工作时间饮用酒类或服用麻醉药物的。
(4)偷窃的。
(5)虚报个人概况资料的。
(6)对外泄露物业公司商业管理机密的。
(7)收受贿赂或向别人行贿的。
(8)连续旷工2天的。
(9)携带违禁物品的(如武器、毒品、爆炸品等)。
(10)构成刑事犯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11)因渎职给物业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12)无事生非,挑起事端或动手打人的(造成伤害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13)擅离职守或值班睡觉给物业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14)行为及表现令物业公司声誉或形象受损害的。
(15)诈病或有不诚实行为的。
(16)在值班有关记录上(包括书面或口头)弄虚作假的。
(17)违反安全条例或守则,导致重大损失的。
(18)未经许可,以物业公司名义对外承诺、签合同、订协议、发函件等造成影响的。
三、处分执行
1.员工必须在发出的警告书上签名,如拒绝签名,以证人证言为据记录在案;或两个以上证人证明,该警告书将视作生效。
2.如果证实员工确属犯过,但又拒不签认,物业公司对其将作即时开除处理,不给任何补偿。三次'口头警告'等于一次'书面警告',但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口头警告'同样视作一次'书面警告'的效力。
3.每签一次'口头警告'当月在其工资中扣25元。每签二次'书面警告',当月在其工资中扣50元,当月签署第三次'书面警告',员工将被立即解雇,公司不给任何补偿(注:本项处罚与全勤奖处罚条例发生冲突时任选其一执行)。
4.员工有上诉权利,如果员工对处分或处理意见不服时,可经部门主管向上级管理机构上诉。
第15篇 xz物业服务公司劳动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公司劳动管理条例
一、用工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及公司的发展的总体设想,因岗定人。并本着尊重人才、知人善任的原则招聘社会上的优秀人才为公司服务。
二、招聘标准
公司员工招聘的主要原则是应聘人是否适合或胜任应聘职位而定,并要求应聘人具有所应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为准则。行政人事部及所属部门考核,经物业经理同意后并呈报物业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录用。
三、入职要求
1、办理录用手续的员工须交失业证(就业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毕业证及相关的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并交验证件正本。
2、入职新员工必须真实提供个人身份资料,如实填写职位申请表。如有隐瞒及虚报,一经查实,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处罚或辞退。
3、凡入职公司之员工都需试工两个月(试用期由入职者履行新职日起计算),期间享受有关待遇,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办理员工入职转正手续,正式成为公司员工。试用期间违反公司规定或不称职者,将被随时辞退,而不作任何补偿。
4、入职新员工,每人需交员工制服押金(具体缴纳标准按员工工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5、员工入职给予发放工服,工服管理按照公司《工服管理规定》执行。
6、试用合格正式办理员工入职转正手续,从正式录用之日起,入职员工在公司中承担一定的职务或工种工作,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本公司同类人员薪金等级。
7、公司劳动合同分临时合同工和合同制员工两种,签订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四、培训
员工是企业中最重要的资源,在职培训是人力资源最重要的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是提高公司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
1、新员工的培训,使其对公司基本概况、公司规定、礼貌礼仪有初步的了解。
2、通过培训,使新员工对公司保安、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岗位责任有初步的认识。
3、在职员工的培训,先对其能力和素质进行综合检查、考核、对于不足之处,逐项进行培训。
4、对各工种(客户管理、维修技工、保洁员、绿化工、保安、家政服务)的员工每年两次加强操作熟练程度的培训。
五、辞职
1、员工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而需辞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公司行政人事部。
2、员工因故辞职时,首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交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再送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
3、员工无论以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4、员工辞职申请批准后,交清其所经手工作、资料、文件、器材、工具等,再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六、辞退
1、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员工。
2、触犯有关守则或犯重大过失之员工,公司有权解雇。
3、因公司业务经营或管理方针变更而产生冗员,公司有权裁减员工,但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4、触犯国家有关条例、法规,或在社会上严重违法的员工,公司即行开除,且不承担其行为所造成的任何后果。
第16篇 某物业公司人事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条例
一、用工原则:
1、本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是视其是否符合某一工作标准而定。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政历清楚的报考人员,经全面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均有被录用之可能。
2、用工形式:合同制、劳务制、非正规就业、公益性组织。
二、新进员工录用手续:
1、每位新进合同制员工须于报到之日起向公司办公室人事部提交原单位退工单及劳动手册,未递交或不愿递交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将不予以录用。
2、其它用工形式的员工报到之日递交相应有关证明文件,未递交者或不愿递交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将不予录用。
3、在报到之日,须同时递交一寸免冠红底彩照、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指定医院体检报告、并交验身份证原件、学历证明正本、专业技术证正本。
4、员工录用日期以收到员工劳动手册或有关证明文件为准。
三、试用期:
1、凡被录用的员工,均须经过为期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视合同期而定)。
2、试用期内,若员工因犯有较严重过失或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聘用。
3、试用期限届满,经综合考评合格者予以结束试用期;对于不合格者,公司将不予录用。
4、试用期内员工工资为协定工资的80%。
四、员工培训:
1、所有员工均需接受公司安排之职前及在职培训、并通过应知应为的考核,培训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转正及综合考评依据之一。如有考核成绩二次不合格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各类上岗证及培训费用自理。
3、保安人员经区、市公安局培训合格,在本单位服务满三年者,可以报销上岗培训费用。
五、个人资料:
1、员工所填写的各类有关表格,应将正确资料如实填上,做到忠诚老实、不隐瞒、不假造。
2、为避免有关资料不确实而导致日后员工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有关记录若发生变化,例如:迁移地址、婚姻状况、学历、分配调动、晋升出国、生育及涉及刑事、行政判决处理等,均应及时通报公司。
3、如有隐瞒,虚报造假,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及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力。
六、员工晋升:
所有员工均有被提职之机会,升职主要根据该员工之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品德、职位是否空缺来决定。升职后前三个月属岗位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工作表现符合职位要求,则公司将正式委任该职。
七、员工调职:
1、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至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工种)工作。
2、员工被调职后工资及各种津贴均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八、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或劳资双方在劳动中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将终止,不再继签《劳动合同》的员工,须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九、解除合同:
1、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公司因业务变更或其他原因冗员时,公司有权裁减员工人数,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合同,被裁减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不得提出无理要求,并办理离职手续。
2、员工提出辞职,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正式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0天(或支付相当天数的工资)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者做除名处理,并追其相应经济责任。
3、公司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或支付相当天数的工资)。
4、新进员工在试用期一个星期内提出辞职或辞聘,劳资双方不发生工资,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应天数的津贴和饭贴。
5、在试用期内公司和员工不需任何理由,可随时中止劳资关系,双方不需支付任何赔偿。
十、工作移交手续:
1、员工因调职、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等原因离职,均需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将原职位所担任的工作内容及有关资料交待清楚,并以书面形式呈上级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移交手续一般在离职前3天起开始办理,3日内结束,特殊情况可视情况相对延长或缩短移交期限。
3、离职员工不得以任何假期冲抵离职时的移交期,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十一、离职手续:
1、凡离职员工须到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还公司财物,包括工作证、名牌、制服、员工手册、衣柜钥匙、工具、书本等,未能全部交还以上物品者,须按公司规定赔偿,否则公司有权拒发薪金和离职证明。
2、辞职员工离职时,为其所定制的制服按一年半为折旧使用期,衬衣为六个月折旧使用,根据员工就业日期计算支付折旧费,服装归个人所有。
3、辞退员工离职时,如本人不原支付服装折旧费,则服装应交还公司。衬衣必须按半年折旧费计算,归其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