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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管理条例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5

暂行管理条例

第1篇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一、搞好校园环境卫生,是促进优良校风的形成,实现学校育人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加强校园卫生管理,强化环境意识,特制定本条例。

二、 校园卫生,人人有责。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公共卫生。不准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饭菜、药渣等污物,不准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等杂物,不准随地便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5-20元的罚款。如从楼上、车上向外乱倒、乱扔、乱吐者,加倍处罚。

三、 各部门都要自行设置字纸篓等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由校爱卫办统一设置果壳箱,各种流动摊点都必须经院保卫处审定批准并到后勤保障处校园管理科交纳卫生保证金后方可营业,同时必须自备废弃物回收器具,及时打扫周围卫生。

四、 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准泄漏、飞扬污液、污物和沙石等。违者除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外,将视情节轻重,处以100-200元罚款。

五、 建筑修缮和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施工或营业前,必须到后勤保障处校园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交纳卫生保证金,不得在马路上搅拌水泥、破坏路面,垃圾、余土、废渣等废弃物必须及时运出校外,或倒入指定地点。违者除责令清运干净外,处以100-500元罚款。

六、 凡修剪树木、绿篱或清掏阴沟者,必须将枝叶、污泥等污物及时清除干净。违者,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10元罚款。

七、 参照南昌市门前卫生“三包”管理规定,各饮食商业网点必须与校园管理科签订门前卫生“三包”责任状,并交纳卫生保证金,接受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一次性发泡餐具、塑料袋

(杯)等,违者每次罚款200-400元。

八、 校内严禁养狗、禁止家庭饲养牲畜和放养鸡、鸭、鹅等,禁止违章搭建、乱种作物。

九、 校内各单位、各住户对门前、楼前卫生责任区,要规定制度,落实人员清扫,保持清洁。如检查不合格者,将罚款或通报批评。

十、 禁止在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及树木上张贴大小字报或乱刻乱划。各部门或各单位的通知、海报、广告、启事等必须在指定的布告栏、广告牌上张贴。违者处以50-100元罚款,并令其擦洗干净。

十一、校内各建筑物及其设施和门窗等必须保持整洁完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破坏墙体,改变建筑结构。为保持工作、学习和生活场所的室内外整洁、明净,必须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节假日前彻底清扫的制度,校爱卫会将进行不定期检查。

十三、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2篇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怎么写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

(三)为了提高保安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组织纪律严明、战斗力强的保安队伍,创建物业管理优秀企业品牌,全面树立'以人为本,奉献温馨,规范高效,务实创新'的服务理念,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激发保安员的工作热情,使保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条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1.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2.抢险救灾,预防和处置治安、消防事故,保护社会公共财产和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着的;3.在安全防范方面成绩显着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4. 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对公司保安队伍发展做出贡献,工作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5.保安人员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二、

1、处罚种类:口头警告、罚款、无薪停职、辞退、除名2、处罚条件条件:凡是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同性质、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条:甲类过失(重大过失)保安员凡有下列行为,根据事实情况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除名,所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⑴在小区内危害他人,主动挑起打架事件,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架;

(2)调戏或欺侮他人:

(3)向业主或客户索取赏钱或其他报酬;

(4)泄露公司的机密情况或业主资料、隐私;

(5)公开顶撞上级,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或无理取闹及故意消极怠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公司内聚众闹事

(7)挑拔员工之间团结,从而引起打架斗殴情况出现的。

(8)擅自动用空置房;

(9)行贿受贿;

(10)查到上班时间睡觉一次者(年内两次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1)触犯国家任何治安、刑事条例的;

(12)在小区内赌博或观看赌博;

(1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或观看者;

(14)旷工半天以上,二天以下(三天以上即除名);

(15)无正当理由请假超期1天以上者:

(16)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课等集体活动旷课累计两次以上者:

(17)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8)违反岗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者;

第二条、乙类过失(严重过失)员工犯有下列过失,初犯者将受到严重警告和作出书面检查,并罚款30元,凡年内累计违反本过失二次以上者,罚款50元,累计违反本规定三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甲类过失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记);

(2)工作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服务态度差引起业主或客户投诉一次者(经调查核实)。

(3)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同事或上级。

(4)搬弄是非,影响员工之间团结的

(5)没有及时报告事故及其他情况,造成一般后果的;

(6)拒绝执行班长、队长的工作指示、安排;

(7)上班时间打瞌睡;

(8)擅自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儿童娱乐设施等;

(9)违反安全规定;

(10)工作时间或工作餐中饮酒(工作需要除外);

(11)未经同意单独进入住户室内或骚扰业主、住户正常生活秩序的;

(12)对业主、来访及其他人员说辱骂性和无礼的话;

(13)在工作场所、非抽烟场所抽烟的;

(14)了解其他员工犯有较重过失行为而知情不报者

(15)没有及时报告公司财物遗失、损坏的;

(16)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等集体活动迟到10分钟以上或旷课一次者;

(17)无正当理由请假超期1天以内的:

(18)未经领导同意改换班次、休息天或休息时间半天以下的,半天以上按甲类过失处理;

(19)未经许可带亲戚好友进入小区重要部位的;

(20)上班时间干私事;

(21)工作时间听收音机、录音机或看电视(培训或工作需要例外)(22)上班看书报杂志;

(23)不小心损坏、丢失公司或住户财物20-100元的(根据实际情况再赔偿,超过100元的,报总经理处理);

(24)故意损坏公司财物,价值在100元以内的(100元以上者按甲类过失处理)

第三条、丙类过失(轻微过失)保安员如有下列过失,初次者进行教育批评或口头警告,并罚款10元,年内累计违反本过失两次以上者罚款20元,三次以上者按乙类过失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10分钟之内的;

(2)违反《仪容仪表规定》的;

(3)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1分钟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等集体活动迟到10分钟以下者;

(5)上班时吃点心、糖果或食物(在规定的就餐时间外);

(6)使用客用公共休息室或卫生间;

(7)在小区内乱丢杂物或随地吐痰;

(8)使用客用电梯(工作需要经同意例外);

(9)将公司文具或工具等用于私人之事;

(10)在公共场所高声叫人、吹口哨、唱歌、哼歌或在客人易看的地方作不雅的习惯动作;

(11)在公共地方和小区其它地方聚众讨论私事、聊天;

(12)违反《服装管理规定》的;

第四条、附则:

(1)违反人收到违章通知单必须在24小时内签字,如本人无不正当理由拒绝签名,将做加倍罚款或辞退处理。

(2)保安员有上诉的权力,如员工对处分意见不服,可直接向保安部或人事部门上诉。

第3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范本)

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现金的管理暂行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贷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露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舞弊、贪腐、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第4篇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

(三)为了提高保安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组织纪律严明、战斗力强的保安队伍,创建物业管理优秀企业品牌,全面树立'以人为本,奉献温馨,规范高效,务实创新'的服务理念,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激发保安员的工作热情,使保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条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1.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2.抢险救灾,预防和处置治安、消防事故,保护社会公共财产和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着的;3.在安全防范方面成绩显着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4. 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对公司保安队伍发展做出贡献,工作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5.保安人员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二、

1、处罚种类:口头警告、罚款、无薪停职、辞退、除名2、处罚条件条件:凡是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同性质、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条:甲类过失(重大过失)保安员凡有下列行为,根据事实情况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除名,所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⑴在小区内危害他人,主动挑起打架事件,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架;

(2)调戏或欺侮他人:

(3)向业主或客户索取赏钱或其他报酬;

(4)泄露公司的机密情况或业主资料、隐私;

(5)公开顶撞上级,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或无理取闹及故意消极怠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公司内聚众闹事

(7)挑拔员工之间团结,从而引起打架斗殴情况出现的。

(8)擅自动用空置房;

(9)行贿受贿;

(10)查到上班时间睡觉一次者(年内两次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1)触犯国家任何治安、刑事条例的;

(12)在小区内赌博或观看赌博;

(1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或观看者;

(14)旷工半天以上,二天以下(三天以上即除名);

(15)无正当理由请假超期1天以上者:

(16)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课等集体活动旷课累计两次以上者:

(17)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8)违反岗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者;

第二条、乙类过失(严重过失)员工犯有下列过失,初犯者将受到严重警告和作出书面检查,并罚款30元,凡年内累计违反本过失二次以上者,罚款50元,累计违反本规定三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甲类过失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记);

(2)工作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服务态度差引起业主或客户投诉一次者(经调查核实)。

(3)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同事或上级。

(4)搬弄是非,影响员工之间团结的

(5)没有及时报告事故及其他情况,造成一般后果的;

(6)拒绝执行班长、队长的工作指示、安排;

(7)上班时间打瞌睡;

(8)擅自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儿童娱乐设施等;

(9)违反安全规定;

(10)工作时间或工作餐中饮酒(工作需要除外);

(11)未经同意单独进入住户室内或骚扰业主、住户正常生活秩序的;

(12)对业主、来访及其他人员说辱骂性和无礼的话;

(13)在工作场所、非抽烟场所抽烟的;

(14)了解其他员工犯有较重过失行为而知情不报者

(15)没有及时报告公司财物遗失、损坏的;

(16)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等集体活动迟到10分钟以上或旷课一次者;

(17)无正当理由请假超期1天以内的:

(18)未经领导同意改换班次、休息天或休息时间半天以下的,半天以上按甲类过失处理;

(19)未经许可带亲戚好友进入小区重要部位的;

(20)上班时间干私事;

(21)工作时间听收音机、录音机或看电视(培训或工作需要例外)(22)上班看书报杂志;

(23)不小心损坏、丢失公司或住户财物20-100元的(根据实际情况再赔偿,超过100元的,报总经理处理);

(24)故意损坏公司财物,价值在100元以内的(100元以上者按甲类过失处理)

第三条、丙类过失(轻微过失)保安员如有下列过失,初次者进行教育批评或口头警告,并罚款10元,年内累计违反本过失两次以上者罚款20元,三次以上者按乙类过失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10分钟之内的;

(2)违反《仪容仪表规定》的;

(3)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1分钟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等集体活动迟到10分钟以下者;

(5)上班时吃点心、糖果或食物(在规定的就餐时间外);

(6)使用客用公共休息室或卫生间;

(7)在小区内乱丢杂物或随地吐痰;

(8)使用客用电梯(工作需要经同意例外);

(9)将公司文具或工具等用于私人之事;

(10)在公共场所高声叫人、吹口哨、唱歌、哼歌或在客人易看的地方作不雅的习惯动作;

(11)在公共地方和小区其它地方聚众讨论私事、聊天;

(12)违反《服装管理规定》的;

第四条、附则:

(1)违反人收到违章通知单必须在24小时内签字,如本人无不正当理由拒绝签名,将做加倍罚款或辞退处理。

(2)保安员有上诉的权力,如员工对处分意见不服,可直接向保安部或人事部门上诉。

第5篇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3)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三)

为了提高保安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组织纪律严明、战斗力强的保安队伍,创建物业管理优秀企业品牌,全面树立'以人为本,奉献温馨,规范高效,务实创新'的服务理念,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激发保安员的工作热情,使保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条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1.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2.抢险救灾,预防和处置治安、消防事故,保护社会公共财产和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着的;

3.在安全防范方面成绩显着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4.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对公司保安队伍发展做出贡献,工作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5.保安人员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二、1、处罚种类:口头警告、罚款、无薪停职、辞退、除名

2、处罚条件条件:凡是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同性质、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条:甲类过失(重大过失)

保安员凡有下列行为,根据事实情况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除名,所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⑴在小区内危害他人,主动挑起打架事件,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架;

(2)调戏或欺侮他人:

(3)向业主或客户索取赏钱或其他报酬;

(4)泄露公司的机密情况或业主资料、隐私;

(5)公开顶撞上级,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或无理取闹及故意消极怠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公司内聚众闹事

(7)挑拔员工之间团结,从而引起打架斗殴情况出现的。

(8)擅自动用空置房;

(9)行贿受贿;

(10)查到上班时间睡觉一次者(年内两次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1)触犯国家任何治安、刑事条例的;

(12)在小区内赌博或观看赌博;

(1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或观看者;

(14)旷工半天以上,二天以下(三天以上即除名);

(15)无正当理由请假超期1天以上者:

(16)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课等集体活动旷课累计两次以上者:

(17)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8)违反岗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者;

第二条、乙类过失(严重过失)

员工犯有下列过失,初犯者将受到严重警告和作出书面检查,并罚款30元,凡年内累计违反本过失二次以上者,罚款50元,累计违反本规定三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甲类过失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记);

(2)工作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服务态度差引起业主或客户投诉一次者(经调查核实)。

(3)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同事或上级。

(4)搬弄是非,影响员工之间团结的

(5)没有及时报告事故及其他情况,造成一般后果的;

(6)拒绝执行班长、队长的工作指示、安排;

(7)上班时间打瞌睡;

(8)擅自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儿童娱乐设施等;

(9)违反安全规定;

(10)工作时间或工作餐中饮酒(工作需要除外);

(11)未经同意单独进入住户室内或骚扰业主、住户正常生活秩序的;

(12)对业主、来访及其他人员说辱骂性和无礼的话;

(13)在工作场所、非抽烟场所抽烟的;

(14)了解其他员工犯有较重过失行为而知情不报者

(15)没有及时报告公司财物遗失、损坏的;

(16)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等集体活动迟到10分钟以上或旷课一次者;

(17)无正当理由请假超期1天以内的:

(18)未经领导同意改换班次、休息天或休息时间半天以下的,半天以上按甲类过失处理;

(19)未经许可带亲戚好友进入小区重要部位的;

(20)上班时间干私事;

(21)工作时间听收音机、录音机或看电视(培训或工作需要例外)

(22)上班看书报杂志;

(23)不小心损坏、丢失公司或住户财物20-100元的(根据实际情况再赔偿,超过100元的,报总经理处理);

(24)故意损坏公司财物,价值在100元以内的(100元以上者按甲类过失处理)

第三条、丙类过失(轻微过失)

保安员如有下列过失,初次者进行教育批评或口头警告,并罚款10元,年内累计违反本过失两次以上者罚款20元,三次以上者按乙类过失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10分钟之内的;

(2)违反《仪容仪表规定》的;

(3)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1分钟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等集体活动迟到10分钟以下者;

(5)上班时吃点心、糖果或食物(在规定的就餐时间外);

(6)使用客用公共休息室或卫生间;

(7)在小区内乱丢杂物或随地吐痰;

(8)使用客用电梯(工作需要经同意例外);

(9)将公司文具或工具等用于私人之事;

(10)在公共场所高声叫人、吹口哨、唱歌、哼歌或在客人易看的地方作不雅的习惯动作;

(11)在公共地方和小区其它地方聚众讨论私事、聊天;

(12)违反《服装管理规定》的;

第四条、附则:

(1)违反人收到违章通知单必须在24小时内签字,如本人无不正当理由拒绝签名,将做加倍罚款或辞退处理。

(2)保安员有上诉的权力,如员工对处分意见不服,可直接向保安部或人事部门上诉。

第6篇 g公司中层经营管理者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层经营管理者的日常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中层经营管理者的任职,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应于敖东集团公司所属的各个部室、车间、政工各部门等所有的中层经营管理者。

第二章 任 职

第四条 所有中层经营管理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3、 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五条 中层经营管理者基本采取招标竞聘的办法任职。其主要程序是:

1、 公布竞聘的岗位、条件及报名的具体事宜。

2、 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对报名竞聘者进行资格审核。

3、 具备竞聘条件者根据标的起草标书,进行竞聘答辩的准备工作。

4、 成立由公司领导,有关专家、职工代表等15人左右参加的招标评委员会。

5、 召开招标竞聘会,除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会外,还吸收招标单位的职工或代表参加。竞聘者顺序在会上宣读标书和进行公开答辩,每位竞聘者的最高综合评分为200分,其中标书50分,答辩90分,总经理加分20分,主管副总经理加分10分,民主测评30分。

6、 竞聘者得分结果,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中标人,并由总经理聘任上岗。

第六条 从事党务工作和群团工作的中层人员,按其各自组织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选举产生,并经公司党委讨论批准后任职。对外招聘人员另行规定。

第七条 选拔新的中层经营者,还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 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 具备三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验。

第八条 对中层经营管理者第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考评。设定综合考评的最高分为100分,按获得综合得分的多少,分为四个档次,即:90分以上的为优秀干部;75―80分的为称职干部;60―75分的为基本称职干部;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干部。

第九条 考察中层经营管理者的主要内容为四个方面,即德、能、勤、绩。德,就是要指政治表现、思想品质和作风;能,主要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绩;主要指工作实绩。

第十条 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对上述四个方面的考察内容分解若干个项目,并赋予各项一定的分数,具体分解情况见考评标准。

第十一条 考察中层经营管理者的办法。主要采取多层次、多角度、综合考评的办法,力求公正、客观。即,中层经营管理者个人述职、公司主要领导对所有中层经营管理者打分、分管领导对下属中层经营管理者评价打分、所在单位的职工群众评价打分、有关部门评价打分。

公司责成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发展管理部、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实施对中层经营管理者的年度考察方案。考察组根据标准对中层经营管理者逐项逐人考评后确定综合得分。

第十二条 中层经营管理者年度考察的结果,呈报公司主要领导,经审核和酝酿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按3%的比例,决定解聘名单。被解聘人员由总经理下达解聘通知,并由总经理责成有关部门妥善安排新的工作,不再享受中层待遇。

第十三条 中层经管管理者年度考评结果,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记入个人考察档案,作为公司领导调整、推荐、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在职的中层经营管理者,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安排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渠道进行现代管理科学和有关知识的学习、深造。

第十五条 中层经营管理者办理离退休或内退手续离岗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各种待遇,并指定有关部门具体管理和组织活动。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条例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暂行管理条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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