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管理条例

规范管理条例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7

规范管理条例

第1篇 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规范

办公场所

1、办公室、宿舍、食堂、澡堂、厕所卫生条件差,私拉乱接线路、有明接头,开关插座损坏、漏电、使用电褥子、热得快等有安全隐患的劣质电器等。发现一处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2、火炉取暖、使用电炉等存在安全隐患。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3、食堂储存或出售过期食品。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元,扣1-2分。

4食堂炊事员个人卫生差,工作中佩戴首饰、蓄长发、指甲长(染)、穿拖鞋,发现一项罚款100元,扣0.2分。

5、夏季食堂无防蝇设施,食堂内苍蝇密度大。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6、生活区院及食堂内垃圾处理不及时,乱堆乱放。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7澡堂管路破损(缺淋浴头)无法正常使用或排水管道不畅等。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扣0.2分。

8、白天办公室或职工宿舍在不需要照明的情况下开灯照明,夜间门锁后室内灯亮。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扣0.2分。

二、加油站

1、在加油区域吸烟、堆放易燃物、动火施工,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未安排可靠的现场监护人。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2、加油站工作人员穿戴钉子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3、安全标识设置不醒目,未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巡回检查。发现一次罚款100---300元,扣0.2---0.5分。

4、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或随意挪动,未定期检查、更换灭火药剂。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5、各种机动车辆未按先后次序加油,抢道加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6、加油车辆未做到先熄火后加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7、加油员先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发现一次罚款200,扣0.3分。

三、软件管理

1、建设工程开工前未制定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3---0.5分。

2、为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者、职能结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每缺一项或不完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3、未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无制度执行记录,视情节严重给予200---1000元,扣0.2---0.3分。

4、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记录不全、不真实、假记录、错记、代做记录、代签名字。发现一处罚款100---300元,扣0.2---0.3分。

5、各种操作规程未向个人贯彻学习,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案未贯彻落实,无实际演练情况记录。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3分。

6、无操作证、驾驶证等而上岗作业。发现一人罚款500元,扣0.5分。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人罚款50元,扣0.2分。

7、无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内部培训教材、培训考核档案)新从业人员(或新入厂人员)未按规定接受规定接受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等。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8、不及时上报安全事故,或隐瞒迟报的。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三、采剥工程管理

1、采场工作平盘的台阶高度、平盘宽度、台阶坡面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平盘应平整,按规定标高采掘,每30米范围内高低差不得超过0.5米;台阶坡面应平齐,采完不得出现1.5米的伞岩。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3---0.5分。

2、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保证采装、运输、穿孔设备的安全作业。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采区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平盘同时作业的两相邻挖掘机中心线之间的最小距离为30米。

【2】、相邻上下平盘同时作业的两挖掘机之间的最小距离为40米。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300---1000元,扣0.3-1分。

8、采场、排土场、运输主干道未定期洒水降尘。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9、冬季未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未采取防滑措施行车;雨雪天气危机行车安全时,未停止作业。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0、正在装载的汽车未采取制动措施,司机将身体伸出驾驶室外,装车过程中司机及其他人员上下车检修车辆。在挖掘机回转半径内停留。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1、排土平盘应平整、无积水、无明火,排土场工作面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300元,扣0.2---0.5分。

12、沿排土工作台阶坡顶线应有连续的安全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汽车轮胎外径的2/5;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3、在排土平盘的运输道路上不得有危及行车安全的积水、积冰或散落的大块岩石。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200,扣0.2---0.3分。

14、卸车时,汽车应垂直排土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土墙;推土时,严禁推土机、装载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发现一项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5、排土场卸载区未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闲聊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16、每年雨季前,未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未制定当年的放排水计划和措施。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7、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该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防止水进入滑体。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8、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和漫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

19、内、外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

20、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设置边坡监测网并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对影响生产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0---500元,扣0.3---0.5分。

21、内排土场最下台阶的坡底线与采剥工作面采煤台阶坡底线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50米)。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扣0.3分。

22、采煤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未填充,处理前未在其周围设置栅栏及警示标志。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23、在未经处理的采空区上设置设施及停放设备。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24、设备在采空区相邻区域作业时,不听从采空区管理人员指挥。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25、设备进入采空区作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采空区经过处理并确认已经冒落;

【2】、经过采空区管理人员允许;

【3】、有作业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现一次罚款300---500元,扣0.3---0.5分。

25、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未经煤矿企业许可,闲杂人员和车辆进入作业区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26、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不进行检查、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作业的。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扣0.2---0.5分。

27、违反劳动纪律(班中睡觉、干私活、玩耍等)。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28、在爆破区域和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29、设备、车辆上消防器材(灭火器)、安全设施不全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扣0.3分。

30、酒后驾驶设备、车辆;采坑内作业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31、在运输道路上随意停车或上下人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2、车辆溜车发动及下坡空挡滑行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33、车辆、工程设备转弯不打转向灯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4、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设备、车辆的。发现一次(辆)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35、自卸车举斗运行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6、不按秩序排队、抢先装车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7、等候装车时随意停车或车距小于10米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8、空车未让重车、下坡车未让上坡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支线车未让干线车、有让路条件车未让无让路条件车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9、自卸车、指挥车在运输道路上行驶时未避让正在作业的工程机械设备或正在洒水的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40、汽车倒车或装车时,司机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1、自卸车为按指定地点卸载、乱排乱弃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2、冬季在坡道、弯道洒水过多导致车辆打滑的。发现一处罚款300元,扣0.3分。

43、无矿内通行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4、交非操作人员驾驶设备、机动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45、驾驶车辆、拉运设备不按规定行驶,超车超速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46、自卸车举斗检修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47、普遍规定:

【1】、对整改不力,重复发生的处以加倍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令现场立即整改或停产整顿,直至排除隐患。

【2】、所有罚款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

第2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2年。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班级量化管理条例规范

为提高班级管理效能,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班风和学风,进一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现依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班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考核办法如下:

一、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考核管理采取计分考核法。每生每学期基础分定为60分。依据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习、纪律、卫生、生活及社会实践等六个方面的表现情况予以加分或扣分。低于六十分为差,60分-74分为中,75分-84分为良,85分以上为优。月底进行小结予以公布,期末进行总结,作为评选助学金、评优和奖罚依据。

二、加分:

1、全勤:一月内无请假、迟到、旷课、早退现象的。(+2)

2、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为班级争得荣誉的,一等奖(+5),二等奖(+4),三等奖(+3),优秀奖(+2)。能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纪律,服从指挥(+1)。

3、考试总成绩班内进入前五名,第一名(+5),依次递减。

4、宿舍卫生检查评比连续三次得96分以上者舍长(+2)成员(+1)。

5、受学校通报表扬的(+3/次)

三、扣分:

1、迟到:预备铃响之后进教室,早退:下课前出教室(-2/次),旷课(-2/节)。

2、不服从任课老师的调配与管理,顶撞任课老师并与其发生争执(-3至-5),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顶撞班干部的(-2至-4)。.

3、一周内未按时完成各科作业的(-1/次)

4、未按要求参加学校或班里的各项集体活动者(-2)。

5、被评为最差宿舍的,舍长(-3)成员(-2)

6、被学校通报批评者(-5),给予警告处分者(-8),给予严重警告者(-10),记过处分者(-15),留校查看着(-20)。

四、奖罚制度:

1、每年评选的先进个人,从班级综合考核分良好以上中产生。

2、综合良化考核分过低者,取消助学金资格。

第4篇 商业公司办公语言规范着装管理条例

商业公司办公语言规范及着装管理条例

第一条前台接待语言规范

1.1接听电话请讲:'您好,__'。

1.2不能及时接听电话时,请先讲'对不起,请稍等'。

1.3转接电话请勿大声呼叫,如工作人员未在办公区域或线路正忙,请讲:'对不起,线路正忙,请待会儿打过来'或'对不起,____不在(有事外出)请待会打过来'。

1.4外来人员发传真,请向其表明'按公司规定:收发传真,我们提供有偿服务,请先到财务室开票交费',不得刁难客户。

1.5为客人端水(茶)请说'请喝水(茶)'。

1.6客人来访,请先问明来意---'请问您找谁',或者,'请问您有什么事',然后带客人到所找部门或所找人员处,并为其作相互介绍'这是我们公司____部的____''这是____单位的____',并注意先介绍客人,后介绍本公司员工。

1.7客人离去,请起身并面带微笑对客人说'请慢走'。

1.8客人来访需等待,请先向客人致歉说'很抱歉,____正忙,请您稍候',并立即为客人安排座位。

1.9公司部门间如需进行工作交流,应诚恳、谦虚、并请使用'请,谢谢、对不起'等文明用语。

1.10客人等待,请用文明、规范语言提醒接待部门'____单位的____在等您,请问大概还需多少时间……'。

1.11提醒外出员工填写外出单时请说'请先填写外出单,'说话保持语言缓和、谦逊,切忌大吼大叫。

第二条招商部语言规范

2.1接听来电时请说:'您好,__招商部'。

2.2不能及时接听电话请讲:'对不起,让您久等了'或'对不起,___不在,有事可以让我为您转告吗'

2.3听客户咨询电话请讲:'请问您想知道哪些方面的问题,情况是这样的……'或说明'如果想了解得更清楚,请到__来看一看。'

2.4预定摊位的客户交清定金时,致电感谢请说:'欢迎你们到__,希望我们日后合作愉快'。

2.5新签客户缴完全款后,致电感谢时请说:'欢迎入驻__,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我们商场将会为您日后的经营提供全面服务。'

2.6接待前来租摊位的客户时,请说:'您好,请坐。'并主动让坐或请客户到会议室,说话礼貌、文明,如:'请问您需要了解哪些方面的问题',不得让客户站着说话,如客户决定不租摊位,送客户时请说:'慢走,欢迎以后再到__来。'

2.7促新签客户缴款,请客气地说:'____经理,按公司规定,请您尽快到公司财务部缴齐款项,感谢并请支持我们的工作,如有不便,我们可以亲自上门取款。'

2.8到商家处收款时,请说:'我是__招商部员工,麻烦办理____',收款离开请说:'谢谢,打扰了。'

2.9面对退款、退场的商家,态度要端正,用语要客气,如:'对不起,这次没能让您满意,希望以后能合作愉快。'不得对这类客户置之不理。

2.10催促新商家进场装修时,请说:'在保证整个商场装修进度统一的同时,根据公司规定,请你们进场装修,对我们商场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谢谢。

2.11内部员工交流或安排工作时,语言须礼貌谦逊、语气要平和。

2.12与其它部门交流、交接工作时,请讲:'因工作需要,请____,谢谢'语言须文明,礼貌。

2.13召开会议,招商部人员不得在会议室内大声喧哗,如有分岐发生争执,也应小声商议,不得影响其他部门工作。

第三条策划部语言规范

3.1接听电话请说'您好,__策划部'。

3.2不能及时接听电话请先说'对不起,久等了'。

3.3接待来访单位(如广告公司、媒体等)人员时,应主动说'您好,请问…….',语言应热情、主动,并使用'请、谢谢、对不起、慢走……'等礼貌用语。

3.4拒绝来访单位的要求时应语气平和、诿婉,如:'对不起,我们已经……,希望我们下次能合作。'切忌泠淡、傲慢,更不可无端避而不见。

3.5与外来单位进行业务交流,应热情、大方、平等相待,不可以客户身份自居,切忌使用对对方岐视,污蔑性的语言和命令性口气。

3.6召开会议,策划部人员不得在会议室大声喧哗或嬉戏,如有分岐发生争执,也应小声商议,不得影响其它部门工作。

3.7内部员工交流或安排工作,语言须礼貌谦逊、语气要平和。

3.8与其它部门交流、交接工作,态度应谦逊,耐心,应说:'因工作需要,请……,谢谢您的配合'等文明语言。

3.9组织促销活动或征集商家广告时,应先客气、礼貌、耐心地为商家说明详细情况,无论情况如何,离开时都应说:'打忧了、耽误您时间了、谢谢'等礼貌用语。

第四条家装部语言规范

4.1接听电话请说:'您好,家装部'。

4.2不能及时接听电话,请主动说:'您好,久等了'。

4.3接听客户咨询电话,应耐心解释,如:'请问您需要了解哪些问题';不得拒绝咨询或置之不理,并说明:'如果需更详尽的了解,请您到__来走走'。

4.4接待来租场地的客户时,应礼貌客气,使用'您好、请坐、请问'等用语,客户离开时请说:'欢迎您有机会再来__'。

4.5催促家装公司续签合同时,请说明:'由于租赁合同快到期,我们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您……,请您于……时间来家装部办理相关手续'。

4.6向家装公司催收各种款项,态度要稳和,言语要诿婉:'请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理解、支持,麻烦您到财务部交齐款项,非常感谢您的合作'。

4.7接待来访人员时,请主动说:'您好,请问……',对外来人员应主动、热情,并使用'请、谢谢、对不起、不用谢……'等礼貌用语。

4.8受理客户投诉,应诿婉、耐心:'不用着急,请先填好投拆表,我们会尽快为您解决问题',避免与客户发生争执、争吵,更不可对投诉的客户使用讥讽、攻击性语言,切忌对投拆的客户置之不理。

4.9接收家装咨询,应热情、耐心,使用:'请、不用谢'等礼貌用语。

4.10内部员工交流、交接工作时,态度应谦逊、耐心,应说:'因工作需要,请……,谢谢你的配合'等文明语言。

第五条财务部语言规范

5.1接听来电请说:'您好,__财务部'

5.2不能及时接听电话请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或'对不起,__不在,请稍候打来。'

5.3接听商家咨询水电费、欠款等电话时,请耐心解释:'按公司规定……,请给予理解。'不得顶撞商家,引起争执,或挂断商家电话。

5.4接听员工询问相关工作的电话,不得以没时间,正忙为由拒绝或挂断电话,应耐心解释,或说:'对不起,现手中有事,请稍候打过来。'

5.5向商家电话催款时语应礼貌、客气,语气缓和地说:'___商家,您好,我是__财务部的___,按公司(合同)规定,请您尽快到财务部……,希望您给予理解和支持。'切忌态度恶劣,让商家反感。

5.6商家到财务部交租金、水电费、欠款等款项时,请主动说:'请坐,我们马上为您办理。'如遇手上有事,请说:'请坐,稍等片刻,我们马上为您办理。'或酌情放下手中的事,先予办理。

5.7商家来财务部交清租金、水电费、欠款等各种款项时,应面带微笑感谢商家:'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对__的支持,您慢走!'

5.8商家到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时,不得以手中有事,或暂时无钱等借口推迟商家办理退款时间,要在第一时间为商家办理;商家离开时请说:'公司规定的办理退款程序较复杂,给您添麻烦了,还望您谅解','慢走,请有机会再到__来'等文明语言。

5.9员工到财务部拿奖金,不得以手中有事或钱不够为由拖延时间;办理完后应语气委婉地说:'您的工作干得不错嘛,要再接再励'。切忌冷言讽刺员工,

5.10催促其它部门员工履行未完成的收款任务时,应说:'我提醒您,__工作还未完成,请您抓紧时间办理'。

5.11员工每月领工资时,如遇询问扣款,要语气平和的进行解释,如'由于你……,所以有___的扣款,请以后注意。'不得以不理睬的态度对待员工。

5.12员工按正规手续报销费用时,财务部办理人员不得无顾推迟办理时间,责怪或无理评价员工报销行为。

5.13与其它部门交接工作,请使用:'请问、谢谢、不用谢'等语言,做到礼貌、文明。

第六条物业部语言规范

6.1接听来电,请使用礼貌用语:'您好,__物业部'。

6.2未能及时接听电话,请说:'对不起,请稍等一下',或:'对不起,___不在,有什么事我可以帮忙吗'

6.3打电话通知商家续签合同,请先说明:'由于租赁合同时间快到期,我们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请于___时间来物业部来办理'并客气致谢,希望商家给予支持。

6.4电话催促商家缴续签款项时,态度要平和,言语要诿婉,如:'请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理解支持,麻烦您尽快到财务部缴齐款项,非常感谢您的合作,如有不便,我们可以上门取款'。如遇商家态度恶劣也不得顶撞商家,发生争执。

6.5致电交完续签款的商家,应说:'非常感谢您的合作,欢迎您继续留驻__,我们将为您更好地排扰解难,提供更完善的服务,也希望您以后能更多地支持我们的工作。'

6.6遇商家电话要求解决用水用电等急事时,不得以有事等为由推迟时间,须立刻答复商家:'您的问题我们清楚了,请稍等,我们马上派人去解决。'

6.7遇商家询问有关水电费事宜时,不可急躁,置之不理,应耐心解答:'由于电业局……,按公司规定……,请予理解……。'

6.8到商家处催收水电费、租金、欠款时,应客气、诿婉地说:'___经理,按公司规定,您的__款项还未交清,请尽快到公司财务部办理,非常感谢您能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

6.9通知商家停电时,态度要和气,言语礼貌、文明,如:'由于……原因,按公司规定,我们不得不在……停止你们摊位的供电,请您们尽快到公司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我们立即为您恢复供电,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如遇商家态度恶劣,抱怨顶撞,物业部人员要做到耐心解释,严禁与商家发生争执。

6.10在处理商家在卖场内下棋打牌的事情时,应先说明公司规定,再制止其违规行为,言语要客气,如:'请大家一起来维护整个商场购物环境,麻烦你们停止……,谢谢您们的配合。'不得与商家顶撞,发生争执。

6.11处理进入商场发资料或卖东西的小商小贩时,在尊重他人的前提下,言语要文明礼貌,应先向别人说明公司规定,再告之如何处罚,不得言语激烈,谩骂他人。

6.12劝说不想续签的商家,应客气进行挽留,并给出好的促销建议,不得由于不能挽留而言语激烈,发生争执,即使商家决定不再续签也要客气地说:'希望有机会再进驻__。'

6.13与前锋、土产、皮革城等__合作伙伴打交道,应尊重他人,经常使用:'请、麻烦、谢谢'等文明用语。

6.14面对上门投诉的消费者,应耐心听其阐明问题,并明确告之:'请先填好投诉表,我们查明情况后马上为你解决。'不得推脱责任或置之不理。

第七条其它部门语言规范

7.1接听电话请说:'您好,___部门。'

7.2不能及时接听电话请讲:'对不起,久等了。'

7.3接待来访人员时,应主动说:'您好,请问……',语言应热情、主动,并使用'请、谢谢、对不起、慢走……'等礼貌用语。

7.4催促或督促其它部门工作时,应说明:'按公司规定,请您尽快将……',或'感谢您配合我们的工作',态度谦逊,语言应礼貌。

7.5平时与公司关系户联系或接洽,应使用文明、礼貌的语言,给人留下良好印象。

7.6内部员工交流或安排工作,语言要礼貌谦逊,语气要平和。

7.7与其它部门交流、交接工作时,态度应谦逊、耐心,应说:'因工作需要,请……,谢谢您的配合'等文明语言。

第八条着装管理

8.1员工必须保持服装整齐清洁,做到衣装整洁,鞋子干净、光亮。

8.2男员工头发以发脚不盖过肩部为适度,不准留胡须;女员工不能披头散发,短发以不盖过肩部为适度,长发应束起,保持淡妆。员工不能梳怪异发型,应勤剪头发同时保持指甲清洁。

规范管理条例4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规范信息

  • 规范管理条例4篇
  • 规范管理条例4篇87人关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 ...[更多]

相关专题

管理条例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