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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条例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9

后勤管理条例

第1篇 师大后勤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条例

师大后勤发展总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条例

一、成立以后勤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由退休党支部书记、总公司工会主席、办公室负责人、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总公司离退休工作管理小组指导、落实总公司的离退休工作。

二、按退休、退养、校区把离退休人员分成四组,推选有一定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同志担任组长,协助管理小组做好总公司与离退休人员的联系、沟通工作。

三、把离退休管理工作列为总公司重要工作之一,每学期定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要求下属各部门参与离退休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健康档案资料,完善管理信息网络,及时了解、掌握老同志生活、身体情况。

五、每逢单月离退休人员回校之际,管理小组派出联络员协助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做一些相关工作。

六、不定期召开管理小组、离退休小组长、全体离退休人员等不同层次的会议,研究、讨论总公司离退休工作,传达学校重大会议精神,通报总公司有关情况。

七、重视退休党支部建设,委派总支委员担任支部书记,定期组织退休、退养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八、关心离退休同志的生活和身体健康状况,组织好有关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1、提倡和鼓励离退休同志参加学校老年大学的学习,每人每学期可向总公司报销一门课的学费。

2、遇老同志因病住院或其他突发事件,总公司和该同志所在部门及离退休小组派员前往慰问。

3、每年老人节,组织老同志外出一日游,活动内容有:登高、参观杭州新景点和展览等。

4、每年春节前,召开老同志迎春茶话会。

5、以部门小组为单位,向退休老同志祝贺生日。

6、每年“三八”节,总公司组织退休女同志外出活动。

7、协助学校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好老同志春游、秋游活动。

8、老同志生活上遇到困难(如水电安装、维修、家具挪位等),总公司及时派员上门解决。

9、以小组为单位,给予订阅保健类报刊、杂志。

10、总公司聘用非在编人员用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身体尚好的退休老同志及其直系亲属。

九、总公司员工经批准退休后,所在部门组织一定范围的欢送会,总公司分管领导参加。

十、老同志去世后,由总公司代表学校负责协助家属处理好丧事和善后工作。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某学院后勤管理处廉洁自律条例

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廉洁自律条例

本部门各主要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以下条例:

1、工作上认真负责,为学校把好关,使用好每一分钱;

2、不以权谋私,必须按程序办事,工作要有透明度;

3、不收受供应商、合作方的任何回扣、礼金、礼品等,拒绝不了的礼金、礼品、回扣等应主动及时上交学校纪委;

4、不参加施工单位的宴请、娱乐活动,特殊情况应事前主动向领导汇报;

5、不随意搭乘或借用施工单位的车;

6、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好本部门的经费,部门财务要公开,自觉接受查帐;

7、合作单位所资助的赞助款、物必须上缴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

8、自觉学习各类廉政建设的文件、条例和要求;

9、积极参加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廉政教育活动和会议,时刻提醒自己,做到警钟长鸣;

10、各科室必须与有经济往来的业务单位签订廉政协议。

第3篇 医学院后勤产业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怎么写

医学院后勤产业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结合本集团的实际,为保障学校和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集团所属部门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执行本条例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四条 按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元以上(含 元)。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两大类,即固定资产设备和房屋建筑物,其中固定资产设备又包括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第六条 鉴于本集团具有为学校教育服务的特征,各部门所使用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中有相当大部分的产权属于学校所有,故在登记、编号时应予以区别,应有不同的登记、管理要求。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台帐及卡片

第七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和卡片,该项工作由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八条 固定资产实物台帐按不同类型分为生产用、非生产用和房屋建筑、建筑物台帐三种。

第九条 固定资产在购置(或自制完成)后应及时登录台帐;在发生改装、改建、报废、调拨等情况时也应及时登记或变更。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设备还须建立卡片,一机一卡,详细登记。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做到“帐帐相符”(即财务部门金额帐 与管理部门实物相符),“帐卡物相符”。若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年终对固定资产盘点后的台帐应复印抄报集团经管部备案。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档案内容:

(一) 固定资产设备档案的内容

1、 设备选型调研资料。

2、 设备购置合同(副本)。

3、 自制专用设备设计任务书和鉴定书。

4、 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有关附件;设备装箱单及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包括随机备件、附件、工具及文件资料)。

5、 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精度检验记录和验收移交书。

6、 设备登记卡片。

7、 设备故障分析报告。

8、 设备事故报告。

9、 定期检查和监测记录。

10、 定期维护与检修记录。

11、 大修任务书与竣工验收记录。

12、 设备改装记录。

13、 设备封存(启用)单。

14、 修理、改装费用记录。

15、 设备报废记录。

16、 其他有关资料。

(二) 房屋建筑物档案内容:

1、 权属证(二证合一)。

2、 规划局的有关批文(包括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许可证和有关验线报告等),投标书(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等)。

3、 工程设计书(包括设计单位基本情况、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扩初图纸、施工图纸等)。

4、 竣工验收文件。

5、 有关管网图纸。

6、 环保、消防、交通、卫生防疫及特种行业的批件

7、 改建及大修的文件资料。

8. 其他。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1、 各单位应根据上述固定资产档案的内容,及时完整地收集设备的各项原始资料,按机台逐一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编号应与设备编号相一致。

2、 各单位应按幢整理房屋建筑物的档案资料,存放在房屋建筑物档案袋内,档案编号应与建筑物编号一致。

3、 各类固定资产档案均应定期进行登记和资料入袋工作。

4、 设备档案和房屋建筑物档案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保管。

5、 固定资产档案应放入档案袋内,保存于专门的档案柜内,按编号顺序排列摆放。

6、 固定资产档案应确保防潮防霉防蛀防火。

7、 各单位应制订固定资产档案的借阅管理办法,既有利于档案的利用,又要防止档案资料丢失和损坏。第六章 设备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所拥有的设备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设备使用者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设备。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所拥有的设备制订具体的维修保养制度。设备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者应按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各司其职,按期完成设备的一二三级保养任务,确保设备的完好性。

第十七条 对于特殊工种使用的设备(如压力容器、动力设备、电梯行车等)使用、维修、保养,必须按劳动安全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对于房屋建筑物应根据其结构和使用状况制订具体的可行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九条 每个设备操作者均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应将对设备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列为“应知”的重要内容。第七章 设备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设备事故应按以下程序认真处理:

(一) 保持事故现场,做好原始记录。

(二) 由发生事故部门的负责人会同设备使用、管理部门人员,进行事故调查,确认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

(三) 事故处理完毕后,对损坏设备应及时修复或处置。

第二十一条 凡由于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维护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加工工艺不合理以及维护修理不良等,而造成设备损坏停机的,为设备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处理设备责任事故应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

(一) 事故分析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 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 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 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调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效能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改造价值的老旧设备。

(二) 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使用的损毁设备。

(三) 因产品换型、工艺变更而失去使用价值,且不宜改装利用的专用设备。

(四) 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会污染环境,危害健康,或引发人身安全事故,而进行改造又不经济或无法改造的有害设备。

(五) 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高能耗设备。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设备需报废时,各单位应填制《设备报废申请表》,并报集团备案。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在当年度内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使用的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报废应由学校有关部门决定和处置。

第4篇 e医学院后勤产业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医学院后勤产业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结合本集团的实际,为保障学校和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集团所属部门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执行本条例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四条 按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含2000元)。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为两大类,即固定资产设备和房屋建筑物,其中固定资产设备又包括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第六条 鉴于本集团具有为学校教育服务的特征,各部门所使用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中有相当大部分的产权属于学校所有,故在登记、编号时应予以区别,应有不同的登记、管理要求。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台帐及卡片

第七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和卡片,该项工作由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八条 固定资产实物台帐按不同类型分为生产用、非生产用和房屋建筑、建筑物台帐三种。

第九条 固定资产在购置(或自制完成)后应及时登录台帐;在发生改装、改建、报废、调拨等情况时也应及时登记或变更。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设备还须建立卡片,一机一卡,详细登记。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做到“帐帐相符”(即财务部门金额帐 与管理部门实物相符),“帐卡物相符”。若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年终对固定资产盘点后的台帐应复印抄报集团经管部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档案内容:

(一) 固定资产设备档案的内容

1、设备选型调研资料。

2、设备购置合同(副本)。

3、自制专用设备设计任务书和鉴定书。

4、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有关附件;设备装箱单及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包括随机备件、附件、工具及文件资料)。

5、 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精度检验记录和验收移交书。

6、设备登记卡片。

7、设备故障分析报告。

8、设备事故报告。

9、定期检查和监测记录。

10、定期维护与检修记录。

11、大修任务书与竣工验收记录。

12、设备改装记录。

13、设备封存(启用)单。

14、修理、改装费用记录。

15、设备报废记录。

16、其他有关资料。

(二)房屋建筑物档案内容:

1、权属证(二证合一)。

2、规划局的有关批文(包括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许可证和有关验线报告等),投标书(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等)。

3、工程设计书(包括设计单位基本情况、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扩初图纸、施工图纸等)。

4、 竣工验收文件。

5、有关管网图纸。

6、环保、消防、交通、卫生防疫及特种行业的批件

7、改建及大修的文件资料。

8. 其他。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1、各单位应根据上述固定资产档案的内容,及时完整地收集设备的各项原始资料,按机台逐一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编号应与设备编号相一致。

2、各单位应按幢整理房屋建筑物的档案资料,存放在房屋建筑物档案袋内,档案编号应与建筑物编号一致。

3、各类固定资产档案均应定期进行登记和资料入袋工作。

4、设备档案和房屋建筑物档案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保管。

5、固定资产档案应放入档案袋内,保存于专门的档案柜内,按编号顺序排列摆放。

6、固定资产档案应确保防潮防霉防蛀防火。

7、 各单位应制订固定资产档案的借阅管理办法,既有利于档案的利用,又要防止档案资料丢失和损坏。

第六章 设备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所拥有的设备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设备使用者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设备。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所拥有的设备制订具体的维修保养制度。设备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者应按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各司其职,按期完成设备的一二三级保养任务,确保设备的完好性。

第十七条 对于特殊工种使用的设备(如压力容器、动力设备、电梯行车等)使用、维修、保养,必须按劳动安全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对于房屋建筑物应根据其结构和使用状况制订具体的可行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九条 每个设备操作者均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应将对设备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列为“应知”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设备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设备事故应按以下程序认真处理:

(一)保持事故现场,做好原始记录。

(二)由发生事故部门的负责人会同设备使用、管理部门人员,进行事故调查,确认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

(三)事故处理完毕后,对损坏设备应及时修复或处置。

第二十一条 凡由于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维护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加工工艺不合理以及维护修理不良等,而造成设备损坏停机的,为设备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处理设备责任事故应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

(一)事故分析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调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效能达不到

最低的工艺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改造价值的老旧设备。

(二)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使用的损毁设备。

(三)因产品换型、工艺变更而失去使用价值,且不宜改装利用的专用设备。

(四)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会污染环境,危害健康,或引发人身安全事故,而进行改造又不经济或无法改造的有害设备。

(五)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高能耗设备。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设备需报废时,各单位应填制《设备报废申请表》,并报集团备案。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在当年度内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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