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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规范日常检查特定检查要求北京发布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该市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对所辖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对房屋建筑结构、附属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系统进行使用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要求及时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的实施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提高该市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完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落实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实现房屋建筑安全可持续。
房屋建筑的正确使用、安全使用,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房屋建筑自投入使用起至停止使用的整个阶段,需要不断进行养护、维修和改造,以便实现适用性、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对此,《办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定: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并按照专业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分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应对所管房屋建筑进行日常检查和特定情况检查。并按专业分别对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日常检查和特定情况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对在实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的处理要求;对发现的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行为的处理要求等。这些规定能够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确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配备要求。为保证房屋安全建筑安全管理员工作切实发挥作用,综合考虑现有物业管理项目的规模,《办法》中分别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划分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数量的配备要求。
第2篇 危险房屋建筑管理规范
危险房屋建筑的鉴定与管理
--危险房屋建筑的管理
对房屋建筑的鉴定,要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为了避免把非危险房屋建筑误定位为危险房屋建筑,造成一系列不必要的损失,危险房屋建筑的鉴定应由专业技术鉴定人员执行。
鉴定程序
1.受理危险房屋建筑鉴定的申请。
2.进行初始调查,弄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进行现场勘查和测试,记录各种构件损坏状况和数据。
4.进行检测和计算,整理好技术资料。
5.做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给出处理建议。
6.颁发鉴定文书。
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遵循以下处理方式
1.在进行一系列安全技术措施后,还能短期使用,就采取边观察边使用的方式。
2.经过适当技术措施改进后,无安全隐患的房屋可以继续使用。
3.失去修缮价值,并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建筑短期内不便拆除的就将其空出,停止使用。
4.失去修缮价值并威胁到周边房屋建筑的危险房屋建筑,就立即拆除。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危险房屋建筑的管理
1.房屋建筑的持有人要定期对其房屋实行安全观察并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房屋建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房屋建筑持有人对危险房屋建筑能解除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时解除;对无法解除危险因素的,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3.房屋建筑持有人对经过鉴定的危险房屋,要依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进行修缮或加固措施;否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指定相关部门进行代修,费用由房屋建筑持有人负责承担。
4.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房屋建筑持有人所进行的抢险解危的各项手续,杜绝因时间延误发生事故。
5.房屋建筑持有人因经济困难对危险房屋建筑治理无力时,相关部门可对其实行借贷。
6.已经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建筑并需要拆除或重建时,相关部门应适当予以政策上的优惠。
7.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第3篇 小区房屋建筑主体管理规范
住宅小区房屋建筑主体管理
一、房管工作内容
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预防勘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日常养护,房屋修缮工程管理及修缮资金统筹管理和安排,房屋装修施工监理,系统vi识别牌的规划设计及维护管理,物业管理活动质量检查监督,服务体系的建立及服务质量监督。
二、房屋建筑结构及附属设施管理
建立勘察机制,管理处拟定计划后,由工程技术员每半年定期组织1次对各房屋主体结构部分进行巡检,分析建筑结构沉降情况,以保证房屋安全使用。建立巡查养护制度,每周1次对全小区进行系统巡查,巡查范围包括外墙、道路、车场、围墙、门窗、设备设施、化粪池、其他配套设施及环境巡视;对巡查发现需进行维护的,及时进行维护;对环境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和整改。
三、维修养护资金管理
自进入管理之日起建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档案;使用时按总体计划负责立项申请及可行性分析;由物业公司负责提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完成资金统筹后及时进行养护或修缮施工;对所有养护费使用项目,建立系统的档案一式二份,长时间保存。
四、基本管理
建立系统的日常资料档案,保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可查性、可比性。包括树立小区平面图,设立各项管理告示牌、vi识别牌;建立物业交接、验收档案,图纸资料档案;设立宣传栏并形成定期出版制。每月随机回访业主、每年进行2-3次对小区业主意见征询,及时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五、房屋维护工程管理
维修工程采用预算审核及招标管理,技术性要求不高或使用资金小的工程自行维修或委托维修,技术要求高或使用资金大的项目实行招标制并按合同方式发包;维修过程由专职工程技术员负责施工监理。
六、实施数据化管理
自开展管理工作始,实行数据的统一管理,规范管理工作,力求作到任何数据的来源均达到有真实依据;为小区管理累积管理痕迹。
※日常房管事务管理工作实施规范运作,如下表:
工作内容跟踪
监督日常:3遍/天;入伙期间:8小时/天;
巡视日常:2遍/天;竣工期间:8小时/天;
走访1次/周;1遍/月;
回访处理率:100%,回访记录100%。
处理内容与处理方法日检
项目1、施工巡视;2、违章检查;3、车辆管理;4、治安;5、清洁;6、绿化;7、维修;8、机电设备;9、社区活动;10、员工宿舍;11、内务巡视。
处理方法
1、记录巡视发现的问题,搜集资料;
2、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解决;
1)填写意见转呈表;
2)发现的维修不合格,填写维修记录,及时反映到主管部门;
3)即行关闭轻微不合格项目;
4)发现违章行为按'违章处理规定'执行;
5)发现严重不合格项,填写纠正措施报告。
周检项目
全面检查住宅区各项工作,着重对房管日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进行检查处理。
处理办法管理处主任组织各部门主管、领班,对发现的不合格项及时整改,严重不合格项制定纠正措施。
考核标准平时日检、周检、月检参照iso9002质量体系考核标准执行;
年终按 '区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区'的考核验收标准执行。
※小区设施、照明日常管理工作,实施规范运作。如下表:
主要内容
运行组值班:保障小区供水、供电等正常运作并做好记录;
巡视:巡视设备运作情况,做好巡查记录;
维修组负责设施、设备的各项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定期清洁设备;负责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项目及处理方法检查项目1、水泵;2、水池、水箱;4、防盗监控报警系统;5、消火栓;6、干粉灭火器。
处理方法按照公司iso9002标准,对轻微不合格项进行整改,严重不合格项上报主管部门并提出纠正措施。
考核标准日常周检、月检考核参照iso9002质量标准;
年终考核区'优秀示范区'标准考核。
※小区设施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规范运作:
主要工作
房屋本体室内:小修30分钟,一般故障2小时,不超过8小时,较难故障3天内。48小时跟踪验证。
楼梯、墙面:发现问题按原样及时修复,每年全面检查一次,3~4年全面修补刷漆一次。
公共设施
道路车场:每天检查1遍,随坏随修;
明暗沟:每周检查1遍,随坏随修;
供水电气:每月细查1遍;
路灯:每周检查1遍,即坏即修。
检查项目及处理方法检查项目1、地基基础; 2、墙体; 3、水池; 4、消防设施;5、信报箱;6、标识;7、上下雨污水管;8、道路;9、电缆沟盖板;10、路面;11、给排水;12、路灯;13、清洁设备;14、娱乐设施。
处理方法按照公司iso9002标准,对轻微不合格项进行整改,严重不合格项上报主管部门并提出纠正措施。
考核标准日常周检、月检考核参照iso9002质量标准;
年终考核区'优秀示范区'标准考核。
第4篇 物业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检查与管理
--物业区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
1.装修方依法享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自主权,非业主的使用人对房屋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先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2.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时应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以免产生的噪声或震动扰民;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要自行或请人及时妥善处理,不得乱丢乱倒。
3.房屋建筑管理单位监督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4.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5.房屋建筑装饰装修造成相邻房屋建筑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方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6.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经验收质量不合格,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7.房屋建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自作主张改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建筑外立面,不得在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
8.承重结构变动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其方案要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施工。
9.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应依设计施工,严格工序管理,并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10.装饰装修时不可以将没有防水性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11.装饰装修时不得拆、改承重墙,或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将雨水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擅自拆或改供暖、煤气、管道及其他配套设施,不得改变消防设计功能,不得拆改、封闭、堵塞消防设施。
12.装饰装修,不得损坏房屋建筑原有的节能设施或降低节能效果。
13.装饰装修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公共部位和设施。
14.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
15.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或建筑物配件要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没通过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能使用。
16.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执法检查,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要符合物业规划、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公安消防、房产、工商等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进行监督和检查。
17.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或工程中存在着影响公众利益的安全事故及质量隐患,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任何一方或个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