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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广告合同管理制度规范
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开展广告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认真学习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力和利益。
2、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必须由有一定文化素质和合同法规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3、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所有承接的广告都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印制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文本,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4、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的签订,应严格审查、审批制度。严格合同专用章使用,保管制度,严格合同统一编号,及时归案制度。
5、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或代理发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签订、依法变更、依法解除、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的活动。
第2篇 商场促销广告陈列管理规范
商场促销广告的陈列及管理规范
保证商场形象的统一和卖场管理规范。
1、促销人员的管理规定
(1)促销人员必须经商场行政事务部人事处审查合格,并办理上岗手续后方可上岗。
(2)促销人员必须遵守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商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3)促销人员必须佩带公司统一印制的促销专用工牌,统一工装。
(4)促销人员若违反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将按照营业员的处罚标准给予处罚。
2、促销审批程序
(1)供应商填写广告(促销)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需在申请中注明促销方式、促销(打折)理由、促销规模、时间等内容。
(2)客务员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审批把关。
(3)客务员负责协调到营销策划部办理促销审批手续。
(4)商场管理部负责检查客务员审批工作的合理性。
(5)商场管理部组织落实并做好现场指导、监督工作。
(6)营销策划部负责检查促销工作的执行情况。
各品牌商促销必须按以上程序办理,经审批合格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促销活动中各相关部门将对其价格、质量、服务和承诺兑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违反促销管理规定的促销行为,将按商场现场管理条例及品牌商促销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促销审批时间
(1)各品牌商的打折、促销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对于在核准有效促销期后确需再次进行打折或促销的品牌,应以书面形式重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品牌商不得常年以打折方式进行销售。
4、促销规模
(1)各商品部门打折商家的总量在同一时期应控制在15%以内,未经允许打折但符合促销管理规定的品牌,应在其它品牌到期后按顺序审批、执行。
(2)原则上允许各商品部门开展促销赠品活动,但所有赠品均应为正品,所标注的赠品价值应真实、合理。
5、促销商品价格的管理
(1)打折促销的品牌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品牌,合同约定之外的品牌未经核准不得进入卖场销售。
(2)打折促销的商品的价格不得有虚高标价或定位高于同城其它大、中型商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打折。
(3)过季、断码商品应统一按特价或特卖申请在特卖区进行销售,卖场内不得开展特卖活动,不得出现特卖、特价字样。各楼层扶梯口促销活动不能在特卖区进行的,经审批允许后,可在扶梯口开展不超过7天的促销活动,审批期限到期后,确需开展活动的,需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4)特卖商品只能是过季、断码、换季商品等,多年积压商品、残次商品、劣质商品不得在商场进行销售。
6、促销现场广告设置管理
广告用品、宣传单、海报、pop纸、pop海报由营销策划部统一设置和绘制,特殊广告设置须经营销策划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未经审批同意,而擅自悬挂广告品和散发广告单的,将没收广告用品,并按违规广告予以处罚。
7、统一活动要求
(1)除经核定和批准不受理vip卡业务的品牌和商品外,所有品牌的打折和促销活动仍接受vip卡使用。打折后若确实不能受理vip卡的需经过营销策划部审核同意后,做特别明示为有效。(特卖活动可不受理vip卡)。
(2)各品牌自行开展的打折、促销活动仍需接受商场开展的统一促销活动。
8、处罚办法: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广告用品、宣传单、海报、pop海报等,没收其宣传物品,并每张处以20-1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以促销名义出售合同外商品的,没收其商品,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3)未经批准,出售库存超过两年的积压商品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4)在促销手续审批完备后,擅自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执行公司售假处罚规定,没收其商品并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5)在促销中用劣质赠品、虚假标注价值赠品的,没收其赠品,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6)标价高于同城其它大、中型商场而进行打折的,勒令其调整价格,停止促销活动,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7)擅调价格,虚标高价进行打折活动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3篇 公司广告管理规范
某公司广告管理规范
一、广告业务的基本概念
1、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2、根据上述概念,__国际南方大区目前的业务划分如下:
1)《__商情广告》的广告发布业务(包括在网上预订);
2)媒体包版广告代理业务,主要是指目前的报纸包版业务(包括在网上预订);
3)媒体包版之外的广告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印刷品、影视、户外广告等广告代理业务;
4)__商务网及各专业网站的广告发布业务。
二、广告业务的基本规范
1.依据国家关于广告管理的法律规定,广告业务属于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经营,不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能经营广告业务。故所有广告业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必须是具有广告经营范围的公司。
2.所有广告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印刷品广告暂行办法》、《广告禁止的内容及发布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3、规范要求
1)以上有关文件由运营中心提供并制作成册,发所有员工人手一份,业务员外出时必须携带;
2)所有刊登广告的客户必须具备法人主体和合法的经营范围,业务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向客户索要并检查: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经营许可证书(适用于广告法规定的酒类、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等特殊行业);③其它有关法律事实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必须在各业务部备案存档;
3)所有广告业务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填写完整;广告客户的签章必须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无合同的广告,禁止发布。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经理级以上级别人员批准;
4)各部门应专门指定广告审查员对本部门的所有广告审查工作负责,(也可按媒体设定各媒体广告审查员),审查工作包括:广告客户的法人身份审查、广告内容的审查、广告合同签订情况审查。对于客户提供的广告内容及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广告必须要求发布企业立即修正,否则停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