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范 第2篇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规范 第3篇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规范 第4篇个体防护装备选用管理规范 第5篇高温作业防护管理规定规范 第6篇防火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备规范 第7篇粉尘防护管理规定规范 第8篇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范 第9篇辐射防护管理规范 第10篇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规范 第11篇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规范
第1篇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规范
(1992年10月31日卫生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行卫生监督制度。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都应依照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执行预防性审批制度。
第二章 放射卫生防护监督
第五条 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在实施监督时,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定有关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批;
(三)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国家医学应急计划;建立核事故国家医学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全国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周围公众受照剂量及居民集中点的放射卫生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
第七条 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评工作;
(二)组织制(修)定特定的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省级医学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及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工作场所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在核设施周围居民区设立放射卫生监测点,进行υ累积剂量和饮用水、食品及空气中放射性活度测量;
(六)按规定定期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第八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制定所属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规程和管理办法;
(二)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对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负责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协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核设施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防护机构直接负责所营运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规程,对所营运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安全负全面责任;
(三)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和报告。
第四章 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按第四条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书经核设施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时抄送核设施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书后,组织放射卫生防护专家进行审评,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核结论。经审核批准后,其批准书作为发放核设施建造、运行和退役许可证的参考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核设施厂址应选择在人口密度较低、远离大型厂矿和人口中心的地区,拟建核设施的厂址应有周围半径50公里内实有人口的卫生学评价资料。
第十三条 核设施厂址周围必须能满足设置非居住区和应急计划区(指需制定场外应急计划的核设施)的条件,并具备能配置足够的卫生医疗、交通运输和通讯联络设施的条件,保证核设施事故时应急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个人剂量限值按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执行。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制定正常运行时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限值;对周围公众所造成的个人年有效剂量当量管理限值为:
核电厂 0.25msv
核供热厂 0.10msv
后处理厂 0.25msv
废物处置场 0.25msv
第十五条 核设施运行前一年,营运单位应完成核设施周围公众生活环境和人群健康情况的调查;掌握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和关键居民组资料。监测和调查的范围应根据核设施的类型及环境的特点确定,其半径可取3050公里。
第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就业前医学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鉴定,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并经专业培训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和委派放射工作。
第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制定的《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经核安全部门批准后,其副本应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十八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机构,配备专职的放射防护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实际和可能的辐射水平,将电离辐射场所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并给予相应的标志:控制区红色,监督区橙色,非限制区绿色。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所处的工作条件,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甲类:在此类工作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可能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乙类:在此类工作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但可能超过年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一;
丙类:在此类工作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提供切实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按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
第二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对处于甲类(必要时对乙类)工作条件下和进入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实施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根据实际接受的剂量进行放射卫生防护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佩带的个人剂量计类型应抄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超限值照射的人员,营运单位应建立审批制度,实施严格的个人剂量监督;对受到核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的人员应进行事故剂量调查,确定实际受照剂量,并进行放射卫生防护评价。
第二十四条 营运单位应经常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放射水平监测,确保工作人员在符合防护要求的场所中工作。
第二十五条 营运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项目应根据受照类型、程度和健康情况确定。甲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每年检查一次,乙丙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受到超限值照射的人员,营运单位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核设施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医学处理和随访观察。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的常规医学监督、超限值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理及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治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核设施正常运行期间,营运单位必须对场外周围居民区进行有计划的常规放射性监测。监测的范围应当根据核设施的特点和周围环境特征确定,其半径可取3050公里。
第二十九条 营运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程序,确保排放符合要求。
第三十条 核材料或乏燃料运输中,承运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放射防护措施,将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确保承运人员和沿途公众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营运单位每年须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类监测和检查结果编制成报告,经营运单位负责人审定和核设施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二月十日前(当
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事件照射时应立即)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处罚:
(一)拒绝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与检查;
(二)拖延、隐瞒、谎报或拒绝报告有关资料和数据;
(三)管理不善,对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造成意外照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核设施:指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气厂);反应堆(包括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核设施主管部门: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部门。
营运单位:指申请并持有核设施营运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机构。
超限值照射:指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的照射(包括有计划的特殊照射以及非计划照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辐射防护管理规范
辐射技术在工业生产、医药事业以及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诞生了许多有用、有价值的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在应用的同时也要特别重视这些产品的负面影响,即各种对人体的辐射和对环境的污染。下面是对辐射技术在生产中使用的一般安全要求:
﹝1﹞必须掌握所用辐射源的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并能经常用来考虑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特别是独立操作的人员,必须受过辐射防护的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才能进行操作。分装、倒装辐射源,排除故障或检修等操作,容易受到较大的照射,因此,更须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在专用设施内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进行。并且事前应做好专门的准备工作,一切操作要求准确、迅速。
﹝2﹞对所用辐射源要熟悉它的性能,例如辐射特性、强度和结构等,以及辐射源工作或不工作状态时的剂量场强度的分布情况。不论使用何种类型的辐射源,都必须以明显标志划出控制区,以免有人误入。在控制区内,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有人进入。
﹝3﹞对辐射源在使用或操作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要有设想和分析,并制订出预防和处理措施。所有安全装置,例如传动装置、安全讯号装置、监测装置和连锁装置等,应经常检查其性能完好情况,不符合要求时不准开始工作。
﹝4﹞一切特殊操作和不符合安全规程的各种操作,应经安全防护部门批准,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工作人员必须进人强辐射场操作时,应力求采用足够的局部屏蔽措施,并尽量选择在照射量率最小处进行。
﹝5﹞对一切辐射源,都要定期检查其泄漏或破损情况,特别是对可能放出气体或气溶胶的辐射源,例如镭源等,要检查勤一些。当有破损怀疑时,必须立即检查。凡已破损的,在未查明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前不准继续使用。
﹝6﹞一切辐射源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账目,登记人册,经常检查账物是否相符。
第3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规范
1、高毒物品是指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
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13、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
14、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保健津贴。
15、盛装高毒物品的容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从事高毒物品运输的装卸、押运、驾驶人员应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16、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高毒物品岗位基本情况;
(2)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含高毒物品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结果;
(4)控制高毒物品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第4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规范
特殊休息防护用品是指休息者在休息进程中预防或加重严轻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休息防护用品。如:平安帽、防尘口罩、护目镜、电焊面罩、耳塞、钢丝手套、耐酸手套、平安带等。
各部门统计、评价本部门一切需求运用休息防护用品的工序,并填写《休息防护用品清单》,当工序或流程发作变卦时,需求重新评价,予以确认。
各部门依据休息防护用品阐明书结合公司运用工序,评定各种休息防护用品的运用改换频率,并向运用休息防护用品的员工宣导。 4.2休息防护用品的推销
推销部依据外地休息防护用品消费监视部门的有关规则和建议,选择有资质的休息防护用品的供方,验证消费厂商的消费答应证及供方的运营答应证。
特殊休息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消费答应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平安鉴定证,三证完全方可购入。 休息防护用品的验收及保管 推销部对供方所提供的物品停止验收,同时需验证物品的产品合格证,特种防护用品还需求供方出示由相关部门开具的平安鉴定证。 出口的休息防护用品须契合我国休息防护用品的检验规范。尚没有国度规范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规范停止检验。检验合格的休息防护用品方可操持入库手续。
各运用部门对一切合格入库的休息防护劳保用品,遵照产品阐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留意防潮、蜕变,做到先进先出的准绳,避免过时的休息防护用品发放到休息者手中。休息防护用品的发放与运用
各运用部门根据运用状况支付防护用品。其休息防护用品的发放,由相关任务人员担任停止记载。
依据任务性质和休息条件,为员工装备发放的团体休息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需教育员工正确运用休息防护用品,但凡不懂得休息防护用品运用功能者,不准上岗操作。公司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该当装备的休息防护用品。
运用者穿戴休息防护用品前应先反省,确认平安后才穿戴。进入作业场所后,不能随意脱卸,若发现休息防护用品穿戴移位,应立刻纠正。
在运用进程中,各种休息防护用品应依据不同资料、不同构造尽量防止接触具有溶解、熄灭性质的物质和锋利尖利的器件,以免局部休息防护用品受损,影响运用寿命而得到防护功能。须活期检验的休息防护用品应按规则停止检验。休息防护用品运用后的处置休息防护用品运用后,应依据要求脱卸,经整理清洁后保管。但凡在有毒作业场所穿戴过的休息防护用品,在分开作业现场后,应消毒后寄存,切勿带到生活区,以免毒物净化环境。
防噪声用的耳塞、耳罩,应在分开噪声现场后摘除,让听觉渐渐恢复。普通休息用品在运用后,要依据用料性质,辨别采取洗濯、擦抹或晾干等办法洗擦洁净保管。
休息防护用品的报废和改换依据休息防护用品阐明书的运用期限及实践运用状况作改换、报废,由运用单位的主管担任集中搜集破损、过时的休息防护用品,不准随意乱丢,按《废弃物管理规则》集中停止报废处置。报废后由运用部门改换新的休息防护用品。
第5篇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范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二、三级单位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单位保存。
四、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五、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
六、员工进入厂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连体工作服、防砸作业鞋、防酸鞋、防酸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七、凡发给车间、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防酸服、隔热服、防酸靴、防酸手套等),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八、凡调离公司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九、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十、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公司消防队,治安保卫人员),公司不再另发防护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
十一、凡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
十二、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十四、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领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十五、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十六、各二级单位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十七、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十九、防护用品的报废,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二十、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
二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6篇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规定规范
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
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单位医疗部门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车间、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生产与安全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14、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第7篇 粉尘防护管理规定规范
1、粉尘防护系指各类粉尘、肺组织的检查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防尘口罩的要求及使用、除尘设备设施的要求、使用及维护,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2、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制定粉尘防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单位应在粉尘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4、检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合适有效的防尘口罩。
5、凡接触粉尘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粉尘作业。
6、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粉尘作业的工程控制,粉尘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超过限值的作业场所,应当积极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粉尘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粉尘控制效果。
7、应对职工进行粉尘防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粉尘对健康的危害;
(2)健康体检的目的和程序;
(3)粉尘实际检测结果及粉尘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类型防尘口罩的优缺点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过滤芯等。
8、应建立健全粉尘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粉尘岗位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粉尘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粉尘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结果;
(4)控制粉尘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第8篇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规范
1、本文所说有毒物质是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表1中所列的各种物质,但不包含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高毒物品按《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执行)。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有毒物质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有毒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有毒物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有毒物品泄露、丢失等。
5、存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有毒物质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审查。
7、不得将有毒物质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有毒物质。
8、存在有毒物质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黄色区域警戒线。
9、需要进入存在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时,应配戴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10、每年进行一次有毒物质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1、存在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12、存在有毒物质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3、应建立有毒物质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有毒物质岗位基本情况;
(2)有毒物质作业场所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有毒物质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结果;
(4)控制有毒物质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第9篇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范
一、正确选用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兜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劳动者的防护要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或劳动护用品定点生产厂家购买劳动防护用品。为保证劳动用品质量,购买的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如防触电用品,安全技术部门除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外,还应做耐压强度试验,合格者才能使用。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所有劳动防护用品都在产品包内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用人单位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如安全带应挂低用,每次使用前应做外观检查发现绳无保护套或磨损断股等情况应停止使用;防毒面具应严格遵守用规则,使用前要确认使用范围,查面具的质量,并正确佩戴;防静电在穿用过程中,底部不得粘有绝缘的物质,避免同时穿用绝缘性强的袜子以及使用绝缘性鞋垫。
三、及时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为3年,超过3年贮存期应进行复验,不合格应及时报废;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人情况抽验一次,若无破断可继续使用;安全绳应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
第10篇 防火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备规范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1.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人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并附有使用操作、检查测试说明。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生产设备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启动备用设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5)按照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6)每年8-10月份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校验一次。
三、配电室防火安全制度
1、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消防管理条例。
2、配电室内应配备规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并设专人负责。
第11篇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管理规范
(作者 胡学忠)个体防护装备是保证安全生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维护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个体防护装备与其他安全生产防护装备和设施相辅相成,互相匹配,共同的发挥作用。个体防护装备既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又是最后一道防线,它贯穿于安全生产的整个过程。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规中,有关于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我们应该认真贯彻执行。
对防护装备既需要按照防所要求恰当地选择并正确使用,还需要经常注意清洁、保养,及时维修,以保证防护装备的效能充分发挥。
1 防护帽和防护鞋
防护帽用于防止重物意外坠落或飞击损伤头部,要求质地坚韧而轻便,可用金属、压缩皮革、布质胶木、特制塑料、藤和柳条等制成。防护鞋有防酸碱及化学溶液的橡胶长统靴;防烫伤的厚胶底高帮反皮(或帆布)鞋;防重物坠压伤足的鞋,鞋头装有钢片等垫衬。
2 防护眼镜和面罩
总的要求是:框架应坚固,重量轻,且能调节或适应于各种脸型;抗腐蚀,对皮肤不刺激、不易污染;视野宽阔;镜片无杂质,不造成模糊或拆光;其结构便于清洁。
2.1防护眼镜
防护眼镜根据防护作用分成以下几种:(1)防化学溶液者,镜框遮边上有通风小孔,孔上有盖。(2)防粉尘、烟或气体者,其镜框遮边上无需通风孔,要求遮边与皮肤严密接触,由于密不通风,故戴用时间不能太久。(3)防电磁波(紫外线、红外线、极强的可见光线以及微波等)辐射影响者,其镜片可分为两类:一类在玻片上涂光亮的铬、镍、银等金属薄膜、借其反射作用而达到防护目的;防护微波辐射也可用铜丝制作。另一类为带有色泽的滤光镜片,利用其选择吸收作用而产生防护效果,如绿色玻璃能吸收红光和蓝光;若同时存在波长短的紫外线以至波长长的红外线时,则不能依靠色泽的选择吸收作用,需在玻璃成分中加入一定量的化学物质,以对需要滤除的光线进行吸收,如氧化铁、氧化亚铁、铅、锰、氧化铜、铈、铬可以吸收较多的紫外线,氧化亚铁还能吸收较多的红外线。如防护电焊时发生的紫外线,则应注意电焊所用的电流越强,要求镜片越厚且色泽越深。(4)防止重物打击的眼镜,要求镜片及镜架特别坚固,受击时镜片不致脱落、破碎(仅具裂纹),镜框周围遮边要圆滑,不致划破皮肤,框上有较大的通风孔。(5)防金属或砂石等飞末碎屑者,其镜框遮边上的通风孔要小。
2.2 防护面罩
防护面罩按其用途,可分为:(1)防化学性固体屑末以及化学液体飞溅入眼和损伤面部者,常用有机玻璃制造,因其轻便、视野大。但不能用有机玻璃防辐射,因有机玻璃本身属黑体,辐射系数达0.93。遇辐射热后,内表面温度迅速升高,戴者感热,而且面罩易变形。(2)防护电焊光线对眼及面部损伤者,其防护镜片已在防电磁波辐射的眼镜中述及,其面罩材料常用纤维硬纸板制作,质轻,能遮光、隔热,且有电绝缘性。有手持及头戴两种。(3)防辐射热者,根据其制作材料可分为多种,性能和效果也各不相同。用铁纱制者,能遮挡大部分辐射热,且在空气中散热。若能镀镍或铬,或用铜纱制造,还可增加反射防热作用。此类面罩的缺点为妨碍视线。(4)以铝箔贴于石棉纤维硬纸板者,其镜片的选择可参见上述防护眼镜要求,由于铝箔的辐射系数为0.04,能充分反射辐射热,且内表面为石棉,故罩后温度接近空气温度。
3防噪声耳塞、耳罩和帽盔
对耳塞总的要求为:紧塞而不刺激、压迫和擦破耳道。对耳罩和帽盔要求其紧贴两耳而无压迫感觉。
耳塞为插入外耳道的一种栓塞,有多种形式,最简单的可用棉花团蘸凡士林后塞入。耳塞通常用橡胶或塑料制成,其内端呈球形或圆锥状,有中空也有实芯者。市售模压制成者具备几种大小型号供选用。也有用特殊橡胶制备者,即在常温下,以胶体状橡胶直接注入使用者耳内,稍待片刻,凝成弹性体的耳塞,该耳塞可完全吻合使用者的耳道。最简便者为一塑制圆柱体,富有弹性且柔软,用时捏紧塞入耳道。耳塞都可使高频噪声衰减许多。
耳罩常以橡皮或塑料制成杯碗形状,罩盖于双耳,两杯碗间连以富有弹性头带,使紧夹于头部。有些耳罩内还另罩有吸音材料或多孔性圆片,以加强消除噪声。耳罩能罩住部分乳突骨及头颅骨,有助于降低部分经骨传导而到达内耳的噪声。
帽盔,如飞行员所戴者,能覆盖大部分头骨,以防强烈的噪声经骨传导而达内耳,两侧耳部常垫衬吸声材料,以加强防噪声效果。
对耳塞、耳罩、帽盔的选用,应考虑作业环境中噪声的强度和性质,以及各种产品所具有衰减噪声的性能,如对稳态噪声,其强度在110db(a)以下,且其频率大多为中频(1000~3000hz),单用耳塞或耳罩即可;如噪声过强,即使为低频(低于1000hz),也应并用耳塞和耳罩或戴帽盔。
4 呼吸防护器
主要有防护口罩和防护面具。按其作用原理和结构可分为净化(过滤)式和供气(隔离)式两大类。总的要求是:口罩、面具能紧贴面部,吸入与呼出通路分开并且阻力要小,呼出阀和其他构件不泄漏,视野宽,在低温条件下镜片不结雾、霜,面罩与面部间空隙不超过150ml。
4.1 净化式防护器
净化式的防护器要求能将含有有害物质的空气加以净化供呼吸用,但不适于在空气中含有害物质浓度极高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7%的情况下使用。(1)机械过滤式,能防护各种粉尘、烟和雾等的口罩,净化效率视所用滤料的性能而异,要求能滤除5μm以下的可吸入粉尘。(2)化学过滤式,即为防毒口罩或面具。口罩实际上是个药盒;对皮肤及眼具有刺激性的物质则用面具,它由一个薄橡皮制成面罩,按上一段短蛇管,管尾连接药罐,或者在面罩上直接连一个或两个小药盒。药罐或药盒中盛有供净化有害物质用的药品,视防护对象而异,如净化有机化合物蒸气用活性炭,净化酸性气体用钠石灰,净化氨用硫酸铜以及净化汞的含碘活性炭等。上述净化药品大多为8~14目大小的颗粒状物质。
4.2 供气式防护器
供气式的防护器,戴者呼吸所需空气系另行供给。按供气方式分为:(1)自携式,主要用于矿山意外事故时供救护人员佩戴,或在密不通风而有害物质浓度极高又缺氧的环境中使用。其结构由一个面罩接连一段短蛇管,管尾接供气调节阀,阀另端接供气罐,使用者将罐背在背上或置于前胸。罐有两种,一种罐内盛压缩氧气(或空气);另一种罐内盛储过氧化物及触媒,借呼出的水蒸气及二氧化碳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氧气。
(2)外界输入式,根据用途、结构和组成可分为蛇管面具和送气口罩及头盔。蛇管面具适用范围与上述自携式同,由面罩连接一段蛇管,管尾固接于皮腰带上的供气阀,阀另端所接蛇管终端,连以油水尘屑分离器,器后接输气的鼓风机或压缩空气机;本类面具中连接输气源的蛇管长度为:用手摇鼓风者不超过50m,用压缩空气者可达100~200m。送气口罩和头盔,供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高而操作岗位移动距离不大的作业者使用;它用一个口罩或一个能罩住整个头部及肩的特殊头盖,通过橡皮管固接于皮腰带上的供气阀,阀连接设在附近的输气管路上。
5 防护服装
5.1 防辐射及高温防护服装
这种防护服装分为铝箔服和制冷防热服两种。铝箔服系以铝箔贴在织物上而成,辐射系数仅0.04。该服配有涂金属膜反射镜片的帽盔、手套和靴。为适应各种作业需要,也有铝箔反射衣、围裙、袖套和脚盖等。
5.2 冷却防护服
冷却防热服国外有两类。一类系用长型旋风管制冷,压缩空气沿切线方向进入近管端的一点,使其在管内螺旋、膨胀而冷却,冷空气即进入衣服,小部分未冷却的空气则排出,该管系于皮腰带上,可将空气降低4~10℃。另一类用液体制冷剂密封于有散热片的容器中,待容器冷至深冻,以电池驱动的风扇将空气吹经散热片予以冷却,并使进入防热服内循环。还有,用一个闭路系统,以制冷液体流经防热服内相当精巧的细管分布网,成为冷却防热服。
5.3 防尘、防酸碱服
由于现今合成纤维品种多,衣料可按能耐受各种化学物质的性能加以选择,但织物应致密以防渗透。服式应将领口、袖口及裤脚束紧,并加以暗钮,以防尘、液侵入。
5.4防微波服
用化学镀银的棉织物或镀铜镍的化纤织物制成,利用银或铜镍的反射而起防护作用,其屏蔽效果则随微波波长而有所差异。
6 防护手套和防护膏、膜
防护手套由耐酸碱、化学溶液、油脂、多种有机溶剂等各种橡胶制成,根据作业情况选用。如戴手套受到阻碍时,可事先在手臂上涂防护膏、膜。对有机化合物(各种溶剂、油、漆和染料等)可用干酪素防护膏,其配制是将300g干酷素隔夜浸泡在850ml温水中,次晨移置于60℃左右的水浴中,滴加25%浓氨水10ml至干酪素和水中,边加边搅拌,待干酪素完全溶解呈糊膏状,添加300ml甘油并搅拌,然后将盛瓶移出水浴,再加95%酒精850ml,搅拌即成。使用时用手蘸少许,轻轻涂于手上,甩动手数次,使其干即可。洗脱时仅需用温水肥皂。本品在夏季需冷藏。对酸碱等水溶液可用由聚甲基丙烯酸丁酯制成的胶状膜液,涂敷后即干,形成防护膜。洗脱时需用乙酸乙酯等溶剂。
7 个体防护装备的管理
为使个体防护装备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必须加强管理。
(1)防护装备的选择:应针对防护要求,正确选择性能符合要求的装备,绝不能错用或将就使用,特别是不能以净化式呼吸防护器随意代替供气式呼吸防护器,以免发生事故。
(2)使用人员的教育和训练:对使用个体防护装备者应加强教育,使之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认真使用。对于结构和使用方法较为复杂的装备如呼吸防护器,进行反复训练,使使用者能迅速正确地戴上、卸下和使用,逐渐习惯呼吸防护器和阻力;又如用于紧急救灾时的呼吸防护器,要定期严格检查,并妥善地存放在可能发生事故的邻近地点,便于及时取用;对内盛过氧化物的供气罐,要教育使用者不能在易燃易爆的环境下使用。
(3)维护保养:妥善的维护保养不但可延长用品的使用期限,更重要的是能保证用品的防护效用。如对有机玻璃面罩应避免划痕变毛;铁纱面罩应放置于干燥处以防生锈;铝箔服和面罩应保持表面洁净,不致减弱反射防热作用,耳塞、口罩、面具用后应以肥皂清水洗净并以药液消毒,晾干;净化呼吸器的滤料要定期处理和更换,药罐在不用时,应将通路封塞,以防失效;用于防止皮肤受污染及经皮肤被吸收的防毒工作服,用后应立即集中洗涤等。
(4)装备的发放:车间应建立个人防护装备发放站或设专人负责管理,其职责为发放清洁有效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