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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管理细则12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1

大学管理细则

第1篇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格式怎样的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__ __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包括教学与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其 、大型成套软件、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 设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组织与实施。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备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集中采购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台(件、套,下同)设备预算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其余纳入分散采购范围。需办理免税的进口设备由国资处统一负责采购。

第六条 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询价、续签合同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招标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二)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的,可通过校园网等发布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进行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 半年内再次采购相同设备(同型号、同配置)的,可采用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不含网上询价采购)采购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确定的采购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 项目申请人填写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

(二) 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内容、要求、单一采购理由以及单一来源供应商等。

第十四条 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三章 采购前期市场调研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围绕符合其教学科研需求的国内外同类设备开展市场调研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 从国内外已使用相关设备的同行处了解设备的性能参数、配置、实际使用成效、售后服务以及购置价格等信息,并听取配置建议;

(二) 从互联网等公开媒体或其他渠道,了解同类设备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认可度(包括标注使用该设备发表高水平论文情况)等;

(三) 综合相关信息和建议,结合教学科研实际需要,确定拟购设备的配置及性能参数、售后服务等具体需求。

第十六条 完成市场调研后,申请人通过设备采购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需组织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重大项目需另行提交市场调研报告。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编制招标文件。设备采购申请获批后,国资处会同申请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其招标文件应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及建议。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等;

(二)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接受投标人报名;

(三) 根据项目采购具体要求,组织开展资格预审、确定邀请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等相关工作;

(四) 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五) 开标。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国资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将投标文件等移交评标委员会;

(六) 评标与定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七) 发布中标公示;

(八) 签订合同;

(九) 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申请人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组成员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参照邀请招标中确定投标人的方式,确定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直接邀请指定供应商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对象;

(四)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报价,提出书面谈判结果报告,阐明对供应商的比较意见,推荐成交供应商,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 发布中标公示;

(七) 签订合同;

(八) 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网上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询价文件。国资处会同申请人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报价要求、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其中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明确品牌、厂家、型号、规格等;

(二) 发布网上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

(三)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申请人、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和国资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四) 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售后服务等情况,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报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五) 签订合同;

(六) 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以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的,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可直接与原供应商续签采购合同。第五章 外贸代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设备由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使用的进口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经海关审批可免征相关税费。以免税方式采购的进口设备,其使用、保管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是指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物类的采购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 大学图书采购招标管理与监督细则

大学图书采购招标管理与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使图书、电子图书文献等采购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图书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图招小组),小组成员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图招小组在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具体招标工作,并接受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管理。

第四条 图书招标采购工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五条 图书招标采购工作的程序:

1、图招小组拟定招标方案,制定招标书,编制合理标底,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社会公开项目(图书、期刊、电子图书等),组织供货单位报名参与投标。

2、图书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根据投标供货商的综合情况,提出入围名单报送校招标领导小组,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3、图书招标采购小组对选定入围的投标单位的资质、报价与优惠条件、信誉等进行必要考察后,向3家以上的供货单位发出招标书。各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交招标小组。

4、图书招标采购小组采取集体评标的方式,以投标方案、产品质量、经营实力、到书率、到书速度、拆扣率、网络服务状况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公布评定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参加评标的评委在开标结果统计表上签名。

第六条 图书招标采购小组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招标书、投标书、评标结果、合同等备份资料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人员按《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和《z大学经济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条 教材采购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师大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实施细则

师大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_师大[20__]126号文件规定,对学生公寓水电实施计量收费制度,具体细则如下:

一、用电制度

1.学生寝室实行计量用电,每个寝室基础用电额为24度。一个寝室每增加一名学生每月增加用电额1度。即四人间寝室为28度,八人间寝室为32度。

2.室内照明设备由寝室长与宿舍成员共同保管,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人为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由所在二级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公寓内外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得私装插座,不得使用和保存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等电热器具,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如造成事故和损失者,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4.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换气扇、空调长开,养成良好的习惯,做到人走即关。

5.凡破坏用水设备和浪费用水,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处理。

二、用水制度

1.学生寝室实行计量用水,额定每生每月三度水。

2.范围:有一室一表的寝室。

3.抄表、收费负责人:楼长兼生活指导老师。

4.抄表时间:每学期的开学、期末二次。

5.具体办法:

①楼长把抄表结果通知每个寝室,并在各楼黑板上公示。

②学生核对后如有疑问须在公示三天内向楼长反映。

③水电费超支部分在公示后一星期内由寝室长统一收后交与楼长。

④不到定额部分的水电量的50%做为节约用水计入下次计量。

6.其他事项:

①学生应自觉及时交费。

②对拖交、不交者,住宿服务公司不予办理毕业离寝手续。

③若毕业时有留余,可凭住宿公司单据到一卡通退费。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后勤发展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4篇 大学医院民主管理小组工作细则

e大学医院民主管理小组工作细则

一、总则根据《e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 例》精神,为有利于职代会各项决议的贯彻及各项提案的落实,保证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e大学医院管小组是在职代会组织机构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职权的工作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由部门工会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二条 民管小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民管小组的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切从全局着想。反映职工的根本愿望和要求,维护广大职工的正当权益,积极参政议政,为把e大学医院各项工作搞好而献计献策。

二、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民主管理机构根据三级管理原则,医院设民主管理小组,各科室不再设民主管理员。

第五条 民主管理小组由3人组成,设小组长1人,成员2人,组长由部门工会民主管理委员兼任,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宜兼任。

第六条 民主管理小组改选随同部门工会委员会改选一起进行。在任职工期间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可由职工大会民主推荐选举产生。

三、 民主管理小组职权

第七条 接受校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监督部门实施职代会《暂行条 例》和职代会所作的各项决议。对职代会提案立案的决议,经支委批准后由院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群众反映,随时可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调查、质询和向院党政工领导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 参与医院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如职称聘任、职工奖惩、奖金分配或重大规章制度修改等提出建议。

四、 民主管理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小组职责

1、 在职代会换届前,负责本单位职工提案的征集、核实、统计、分类、整理工作。

2、 征集对本单位工作意见和建议,处理本单位民主事务,提出并议决本单位的立案提案计划,监督本单位立案计划的实施。

3、 监督本单位落实职代会各项决议,组织院级民主质询会议。

4、 拟定对本单位各级干部的民主评议方案,在院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干部活动。

5、 定期向支部或工会委员会通报院级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五、 民主管理小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民主管理小组就医院的重大事情和群众意见集中的热点问题组织召开小组会议,提出书面建议上报院党政或校民主管理委员会;审议医院有关重大工作及重要规章制度;办理职代会交办的有关民主事务,讨论和落实热点问题。

第十三条 民主管理小组应在部门工会组织下开展各项加强民主管理活动及处理有关民主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民主管理小组对各项以书面形式上报的意见和建议,经各组织部门调查落实后必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同时存档备查。

第5篇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__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包括教学与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其附件、大型成套软件、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 设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备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集中采购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台(件、套,下同)设备预算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其余纳入分散采购范围。需办理免税的进口设备由国资处统一负责采购。

第六条 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询价、续签合同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招标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的,可通过校园网等发布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进行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 半年内再次采购相同设备(同型号、同配置)的,可采用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不含网上询价采购)采购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确定的采购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项目申请人填写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

(二)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内容、要求、单一采购理由以及单一来源供应商等。

第十四条 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前期市场调研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围绕符合其教学科研需求的国内外同类设备开展市场调研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国内外已使用相关设备的同行处了解设备的性能参数、配置、实际使用成效、售后服务以及购置价格等信息,并听取配置建议;

(二)从互联网等公开媒体或其他渠道,了解同类设备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认可度(包括标注使用该设备发表高水平论文情况)等;

(三)综合相关信息和建议,结合教学科研实际需要,确定拟购设备的配置及性能参数、售后服务等具体需求。

第十六条 完成市场调研后,申请人通过设备采购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需组织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重大项目需另行提交市场调研报告。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设备采购申请获批后,国资处会同申请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其招标文件应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及建议。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接受投标人报名;

(三)根据项目采购具体要求,组织开展资格预审、确定邀请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等相关工作;

(四)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五)开标。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国资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将投标文件等移交评标委员会;

(六)评标与定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七)发布中标公示;

(八)签订合同;

(九)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申请人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组成员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参照邀请招标中确定投标人的方式,确定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直接邀请指定供应商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对象;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报价,提出书面谈判结果报告,阐明对供应商的比较意见,推荐成交供应商,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布中标公示;

(七)签订合同;

(八)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网上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询价文件。国资处会同申请人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报价要求、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其中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明确品牌、厂家、型号、规格等;

(二)发布网上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

(三)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申请人、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和国资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售后服务等情况,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报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以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的,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可直接与原供应商续签采购合同。

第五章 外贸代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设备由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使用的进口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经海关审批可免征相关税费。以免税方式采购的进口设备,其使用、保管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是指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物类的采购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6篇 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大学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与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使设备、物资采购 过程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小组人 员的组成及办公地点仍按湘大资发[2000]1号文件执行。招标工作小组在校招标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具体招标工作并接受校招标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同批号或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 的各类设备和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实验器材、办公和劳保用品、 图书资料、教材、药品及器械等)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管理。

第四条 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采购,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 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设备、物资采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议标的方 式进行。

第六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用户或执行单位(资产管理处)向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 物资采购有效计划,填写招标申请表。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定招标方案,制定招标书,组织用户、执行单位、审计处等 有关部门编制合理标底,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组织供 货商报名参与投标。

(三)招标工作小组将参与投标供货商的综合情况报送校招标领导小组,提出入围 建议名单,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3家以上单位作为投标入围单位。

(四)招标工作小组对选定入围的供货商的资质、质量、技术力量、报价与优惠条 件、售后服务、信誉等进行考察后,向3家以上供货商发出招标书。各投标者在规定 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交招标工作小组。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集体评标。建立校内评委库,每次开标前随机抽取5―7名 评委参加评标,做好评标过程的记录。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 理和售后服务良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参 加开标的评委在开标结果统计表上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招标工作小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内,根据招标书和投标单位的承诺内 容,按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对中 标签定合同后无法或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可废止本次招标和所签合同,重新组织 招标。投标商的信誉保证金不退还,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对于采购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特殊商品且只有一个供货商的情况下,采购程序 如下:

(一)由招标工作小组选择三家以上用户进行调查,了解该供货商的产品质量、信誉、 技术实力、售后服务等情况,并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对供货商的调查报告和详细的采 购方案。

(二)招标领导小组对提交的调查报告和采购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批准后,正式通知 招标工作小组。

(三)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与供货商进行商务谈判,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四)对某些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用户单位要写出具体的书面说明材料,报招标 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对图书资料和大宗福利物资,或经常性消耗而每次又不宜采购过多的物资 (如药品等)采用按年度竞标、定点供货的办法,具体程序按本细则第六条或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对大宗物资和成批设备要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禁止将大宗物资和成批设备 化整为零,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招标书、评标结果、合同等备份资料报 校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人员,按《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和 《z大学经济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大学委托审计招标受托审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委托审计招标与受托审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z医科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校财字〔2009〕18号)、《z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校审字〔20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成立委托审计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审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组长和副组长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招标办)、总务处、监察室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一)拟定委托审计招标工作计划;

(二)确定委托审计招标范围、招标信息内容;

(三)制定招标文件;

(四)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需要进行预审的);

(五)招标文件的答疑解释工作;

(六)主持校内开标工作,并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组意见,确认入围中标单位。

(七)负责中标审计单位商签合同;

(八)督促和协调该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该项目验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招标方式与程序

第四条 招标方式

(一)审计费用预计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或议标。

(二)审计费用预计20万元以上或工程建设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审计费用预计5万元以下或工程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人员进行审计。

第五条 校内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一)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拟定招标工作计划,明确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技术和商务要求等内容,提交校招标办公室;

(二)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交的招标计划经校招标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属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由学校组织的招标,由校招标办公室通过校园网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入正式招标程序;

(三)“招标信息”发布后,校招标办公室接受投标人报名,办理相关手续,汇总报名单位相关情况,并提交招标工作小组;

(四)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办公室协助,校招标监察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督。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可根据招标情况,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

(五)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制订《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六)校招标办公室对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招标项目内容、招标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

(七)校招标办公室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涉及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的,由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材料,经校招标办公室审核并发放给各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九)校招标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要求,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开标前,在招标监察办公室监督下,由校招标办公室和审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共同抽取5名专家组成员;

(十一)审计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负责主持相关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工作,依据评标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编制《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宣布2名中标候选单位名单;

(十二)评标结束后,审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和评标情况;

(十三)校招标办公室将招标工作组确定的中标候选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十四)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校招标办公室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审计招标工作小组项目单位和校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与首选中标单位完成合同签署前的技术和商务谈判。若与首选中标单位谈判失败,应与备选中标单位继续进行商谈。商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关商务谈判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报校招标办公室。

第六条 属校外公开招标的,由校招标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代理招标;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协助、配合,并参与招标信息、招标文件讨论修改。招标工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在明确中标单位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审计招标工作小组提交合同草案(注:合同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相违背),经校招标办公室、招标监察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校招标办公室和审计招标工作小组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存档管理。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属于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应安排两人作为审计项目的正、副组长,负责审计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和沟通。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受托审计单位进驻现场前应提交审计方案、人员配备和进度安排,由审计处负责审核;

(二)审计处向受托审计单位移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相关资料;

(三)受托审计单位依据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处汇报;

(四)受托审计单位提交初步审核结果;

(五)审计对账过程出现争议问题时,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问题,受托审计单位予以书面答复,并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对争议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审计协调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受托审计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经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六)受托审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进行审计调整;

(七)受托审计单位出具定案表,并由施工单位、受托审计单位、审计处和建设单位依序签章;

(八)受托审计单位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依据《z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校审字[2010]1号)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受托审计单位的责

任和义务以及奖惩措施在委托审计合同中进行约定,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和合同对受托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受托审计单位若出现违背合同或重大错误的行为,审计处有权进行核实和纠正;若受托审计单位未能及时纠正而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学校将依法追究受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8篇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怎么写

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__ __ 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包括教学与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其 、大型成套软件、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 设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组织与实施。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备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集中采购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台(件、套,下同)设备预算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其余纳入分散采购范围。需办理免税的进口设备由国资处统一负责采购。

第六条 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询价、续签合同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招标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二)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的,可通过校园网等发布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进行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 半年内再次采购相同设备(同型号、同配置)的,可采用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不含网上询价采购)采购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确定的采购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 项目申请人填写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

(二) 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内容、要求、单一采购理由以及单一来源供应商等。

第十四条 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三章 采购前期市场调研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围绕符合其教学科研需求的国内外同类设备开展市场调研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 从国内外已使用相关设备的同行处了解设备的性能参数、配置、实际使用成效、售后服务以及购置价格等信息,并听取配置建议;

(二) 从互联网等公开媒体或其他渠道,了解同类设备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认可度(包括标注使用该设备发表高水平论文情况)等;

(三) 综合相关信息和建议,结合教学科研实际需要,确定拟购设备的配置及性能参数、售后服务等具体需求。

第十六条 完成市场调研后,申请人通过设备采购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需组织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重大项目需另行提交市场调研报告。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编制招标文件。设备采购申请获批后,国资处会同申请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其招标文件应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及建议。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等;

(二)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接受投标人报名;

(三) 根据项目采购具体要求,组织开展资格预审、确定邀请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等相关工作;

(四) 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五) 开标。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国资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将投标文件等移交评标委员会;

(六) 评标与定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七) 发布中标公示;

(八) 签订合同;

(九) 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申请人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组成员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参照邀请招标中确定投标人的方式,确定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直接邀请指定供应商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对象;

(四)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报价,提出书面谈判结果报告,阐明对供应商的比较意见,推荐成交供应商,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 发布中标公示;

(七) 签订合同;

(八) 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网上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询价文件。国资处会同申请人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报价要求、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其中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明确品牌、厂家、型号、规格等;

(二) 发布网上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

(三)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申请人、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和国资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四) 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售后服务等情况,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报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五) 签订合同;

(六) 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以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的,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可直接与原供应商续签采购合同。第五章 外贸代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设备由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使用的进口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经海关审批可免征相关税费。以免税方式采购的进口设备,其使用、保管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是指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物类的采购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9篇 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有序运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和《z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特对《z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暂行)》(闽师发[1999]01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报校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复查合格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向所在学院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学院负责办理学生报到注册,并及时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必须向学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考勤

第五条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课程特点和学生出勤率等情况制定考核办法,按一定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反映,由教学秘书登记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实习实践、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z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条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辅导员审核,并经学院领导批准。

学生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辅导员审核,并经学院领导批准。事假不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的,办理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备查,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载入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学生毕业时,由学院分别打印出学生学业成绩表和学籍卡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归入校综合档案室。

第八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论文(设计)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第九条考核成绩按以下规定登录与发布。

(一)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

(二)各类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于每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登录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同时打印一份书面成绩单(册),任课教师签名,经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复核后归开课学院存档。

(三)教务处将在每学期结束10个工作日后,发布学生学习成绩,学生需对所学课程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做出评价后,才能查询个人成绩。

(四)学生对个人成绩有疑问或考试成绩出现错误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学院提出复核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进行查卷。成绩有误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学习成绩修改报告单并署名,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修改成绩。成绩修改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

第十条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并提出书面方案,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课程实行教考分离,采用题、卷库考试,试卷分a、b两卷交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并确定正式考卷。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学习成绩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价方法,即成绩管理实行学分绩点制,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并用“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60、 61、…、 65、 …、71、…、85、…、99、100

绩点 1.0、1.1、…、1.5、…、2.1、…、3.5、…、4.9、5.0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表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

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学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按以上办法计算总的平均绩点。

第十三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修读某门课程,学期考试成绩达到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会调查、实习、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凡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会调查、实习、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第十四条 《大学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实行主副项制教学与考核。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大学体育课者,可以改修体育保健课(最后考核成绩应注明为体育保健课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即可视为体育课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经学校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者,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予参加,但理论部分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 《大学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分四个学期讲授。非英语专业所有本科学生都要修读四个学期《大学英语》课程。每学期均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及格者,可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大学计算机课程为公共必修课。全校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必须修读《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和《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开设,并体现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计算机课程教学包括理论讲授和上机实践两个部分。学校不组织期末考试,学生修完该课程后直接参加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所取得成绩作为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即,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取得联考一级合格证书,方可取得学分;开设《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或《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取得联考一级和二级合格证书,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可辅修第二专业课程。修读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申请者须持学校医院病假证明),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缓考一般应在该课程重修考试时进行,也可参加下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学期考试。缓考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登记。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以旷考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旷考经本人申请,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依据《z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和《z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分。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受到处分(不含开除学籍)退学,至少6个月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获得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时,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学生工作部(处)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二条选课的原则与程序

(一)选课原则:学生修读课程门数和顺序应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以学校印发的培养方案为依据按一定的选课顺序自主决定多修、少修、缓修。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各学院要委派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教学。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要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

2.学生选修课程时,需办理选修手续。

3.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下学期选修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调整者,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教学秘书予以调整,其中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须报教务处批准。

4.未办理选修手续,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重修费用按学分收取。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经办理修习手续而擅自听课者,不予课程考核。

(二)学生因重修而发生碰课,允许对重修课程进行间断性听课。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院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学生间断性听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至少应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并参加全部实验(见习)课,完成全部作业,参加全部考试。每位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一学期以两门课程为限。实验课及实践性课程不得间断性听课。

(三)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重新评定,按最高成绩计算,绩点也相应进行重新评定。

(四)重修或改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免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对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加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二)免听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

学院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生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将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院校者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四)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二年制或三年制为45)以上学分者;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六)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本学院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研究确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院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z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办理完毕。

(五)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可酌情转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学年或者一学期为期,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年学制的不超过一次)。各类学制学生的修业年限均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条学生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获批准后,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参加医疗保险者,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所在街道、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关于休学期间表现的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果报考其它院校,应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一)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0学分,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二)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5学分,由学校劝其退学,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不愿意接受退学劝告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继续学习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接受学校退学劝告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者。

按上述规定退学,对退学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按第三十五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其所在学院指定专人送达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与此同时,退学决定书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下列程序与办法办理。

(一)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退学决定。对超过期限的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z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可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两年内。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未达到国家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未修满10学分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可重修一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可补作一次,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业不满一学年者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期间攻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具体办法见《z师范大学双专业、双学位管理试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经2005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颁发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0篇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西安体育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表》(下称“本制度”),是根据《西安体育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管理章程》及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下称“社联”)、院学生社团(下称“社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制度是规范社联下属各部门及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社联及社团以此制度作为财务管理准则。

第三条本制度本着公开、明晰、客观、有效的原则,确保我院各社团的正常运转,规范社团活动,切实保障社团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经费使用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购买日用品、举办社团活动至少提前两周将《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策划与预算》(物品名称、所需金额均需列出),提交给社联财务部审核同意后,经主席团审核,经团委分管学生社团的副书记审核,最终提交团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社团活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果超出预算金额,超出部分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三章经费报销规定

第六条活动策划书应附有活动的经费预算,活动策划书的经费预算应与活动申报表中的预算内容完全一致。

第七条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要把所有单据准备好交由社联财务部及主席团初审,团委办公室负责财务的老师预审,团委副书记审核,经团委书记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实行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只能报销正规发票。且发票应注明日期,购买物品的型号,数量和金额,在发票右上角填写发票序号,并附经手人签名。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发票的客户付款只能填写“西安体育学院”字样,多写、错写或不写均不予以报销。

(2)物品栏商品名称须详实写明,商品过多可另附清单,贴于发票背面。

(3)发票及清单上需要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4)餐饮、娱乐等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均不予报销。

(5)发票正面不得擅自涂损。

附:报销须知:

(1)报销凭证为正式发票或支付凭证(支付凭证打印在a4纸上)。

(2)活动(比赛)照片4~6张,彩印在a4纸上(一张纸上2~3张),照片内容必须与当天活动(比赛)为实。

(3)活动总结(活动亮点和需要改进的地方都能呈现出来),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用0.5黑色签字笔签名)。

(4)活动(比赛)前期和活动(比赛)结束当天必须以微信公众号推送活动(比赛)内容。

(5)以上4点必须在一周之内交由社联财务部审核,超时一律不予报销。

(6)本次活动经费未审批下来,不能申请下期活动经费。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由社联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社联财务部

二一八年九月

第11篇 _大学医院民主管理小组工作细则

e大学医院民主管理小组工作细则

一、总则

根据《e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 例》精神,为有利于职代会各项决议的贯彻及各项提案的落实,保证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e大学医院管小组是在职代会组织机构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职权的工作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由部门工会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二条 民管小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民管小组的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切从全局着想。反映职工的根本愿望和要求,维护广大职工的正当权益,积极参政议政,为把e大学医院各项工作搞好而献计献策。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民主管理机构根据三级管理原则,医院设民主管理小组,各科室不再设民主管理员。

第五条 民主管理小组由3人组成,设小组长1人,成员2人,组长由部门工会民主管理委员兼任,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宜兼任。

第六条 民主管理小组改选随同部门工会委员会改选一起进行。在任职工期间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可由职工大会民主推荐选举产生。

三、民主管理小组职权

第七条 接受校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监督部门实施职代会《暂行条 例》和职代会所作的各项决议。对职代会提案立案的决议,经支委批准后由院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群众反映,随时可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调查、质询和向院党政工领导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 参与医院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如职称聘任、职工奖惩、奖金分配或重大规章制度修改等提出建议。

四、民主管理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小组职责

1、在职代会换届前,负责本单位职工提案的征集、核实、统计、分类、整理工作。

2、征集对本单位工作意见和建议,处理本单位民主事务,提出并议决本单位的立案提案计划,监督本单位立案计划的实施。

3、监督本单位落实职代会各项决议,组织院级民主质询会议。

4、拟定对本单位各级干部的民主评议方案,在院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干部活动。

5、定期向支部或工会委员会通报院级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五、民主管理小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民主管理小组就医院的重大事情和群众意见集中的热点问题组织召开小组会议,提出书面建议上报院党政或校民主管理委员会;审议医院有关重大工作及重要规章制度;办理职代会交办的有关民主事务,讨论和落实热点问题。

第十三条 民主管理小组应在部门工会组织下开展各项加强民主管理活动及处理有关民主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民主管理小组对各项以书面形式上报的意见和建议,经各组织部门调查落实后必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同时存档备查。

第12篇 大学学生宿舍物业管理服务细则

大学学生宿舍物业管理服务细则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

2.物业管理区域内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

3.供水、排水、强电、弱电等设备设施的运行服务;

4.宿舍及周边环境的保洁、保安服务及绿化管理;

5.物业维修费用的帐务管理;

6.物业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明宿舍建设和校园文化活动等有关工作;

8.经双方协商的其他服务项目。

(二)物业管理的质量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

⑴宿舍设置物管办,制定并落实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⑵物业管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⑶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理方案,建立防盗、防火及其他安全事故防控机制,杜绝重大火灾和刑事案件;

⑷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⑸建立学生住宿档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来客进行登记,严禁小商小贩及闲杂人员进入;

⑹物管办每日工作时间有管理员接待业务,并提供服务;

⑺日常管理与服务:

①24小时值班受理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②设置宿舍管理信箱及投诉电话,接受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的投诉。对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③制定房屋大修申请、验收等维修管理制度,建立房屋管理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④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⑤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使用人资料档案、维修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⑥制定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⑦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对使用人进行一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⑧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⑨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⑩对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有条件的,可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2.清洁卫生服务

⑴楼内公共区域

①地面和墙面:每日清扫二次,其中地面每日拖洗一次以上;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无灰尘、无痰迹。

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隔日擦抹一次,保持干净、无灰尘。

③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每周擦抹二次,目视无灰尘、无污渍。

④天花板、公共灯具:每月除尘一次,目视干净,无蜘蛛网。

⑤门、窗等玻璃:每半月擦拭一次,其中门厅玻璃每周一次,目视洁净、光亮、无灰尘。

⑥天台、屋顶:保持清洁、无垃圾。

⑦垃圾收集: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理二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

⑵楼外公共区域

①道路地面、绿地、明沟: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广场砖地面每半月冲洗一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能超过二小时;明沟每日清扫一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

②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每周擦抹一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位每半月擦抹、除尘一次)。

③水景:每周二次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④垃圾厢房: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厢(房)每日清理、冲洗二次以上,垃圾厢(房)整体清洁、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⑤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二次,每周擦拭一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⑥消毒灭害: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大楼内外'除四害'要达到南昌市爱卫会的要求。

3.秩序维持服务

⑴人员要求

①专职保安人员(40岁以下),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②能处理和应对辖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③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④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⑵门岗

①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

②外来人员进入辖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辖区人员,决定是否放行。

③对进出辖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⑶巡逻岗

①白天每二小时巡逻一次,夜间每三小时巡逻一次,重点部位有明确的巡逻要求,并有巡逻记录。

②在遇到异常情况、突发事件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⑷技防设施和救助(监控岗)

①辖区内具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等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②监控中心收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⑸车辆管理

①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车辆基本停放在规定的范围内。

②及时处理车辆停放不规范的现象。

4.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

⑴共用部位

①房屋结构:每年二次以上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部门。

②门窗:每天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③楼内墙面、顶面、地面: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④管道、排水沟、屋顶:每月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每半年检查一次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报修。

⑤化粪池、窨井:每月检查1次,并及时清淘。

⑥围墙:每周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

⑦道路、场地等:每周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

⑧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每日一次对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原有面貌,保证其安全使用。

⑨安全标志等: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⑵供水系统

①每年定期二次清洗水箱、蓄水池,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

②高层房屋每年二次对减压阀进行测压并做好记录。

③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

⑶排水系统

①每天二次检查污水泵、提升泵、排出泵,确保无故障运行。

②每年二次对污水处理系统全面维护保养。

③控制柜电气性能完好,运作正常。

⑷照明

①电灯:及时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保持灯具完好,小区内楼道灯、路灯亮灯率在99%以上。

②景观灯、节日彩灯等:保持灯具完好,亮灯率在99%以上。

③公共电气柜:每日一次巡查室内、室外公共电气柜,每月一次保养室内、室外公共电气柜,每年一次电气安全检查,保证电气设备运行安全正常。

⑸消防系统

①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②每周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③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次,不合格的应当报请调换。

④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⑤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报请更新或充压。

⑹避雷装置

每年二次检查避雷装置,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⑺弱电系统

监视系统: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各项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能清楚显示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的车牌号,录像功能正常。

⑻水景

①每周一次巡视检查喷水池、水泵及其它附属设施,损坏部位及时修复,保证其正常运行。

②重大节日前应对景观设施进行安全、功能检查,保证节日期间各项设施运行正常。

⑼门窗、家具设备、水电设施发现损坏,要及时维修或报修

①维修保养费用:保修期内的设备维修,由物业管理单位及时通知维修报转,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保修期以外的维修费用:除水电等公共设备设施自然老化后的更新改造、房屋建筑物的结构和外墙面损坏的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外,其它维修工作及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属管理不当造成的,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②水电零星维修及时率98%以上(响应时间在1小时之内,修理完成时间在12小时之内)。

③水电急修及时率100%(响应时间在30分钟之内,修理完成时间在2小时之内)。

④雨水管、污水管、墙面完好率100%。

⑤消防报警系统、电子监控系统、弱电系统完好率100%。

⑽每学年为每间宿舍提供一套扫帚、拖把等清洁工具

(三)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楼栋使用单位)责任与义务

⑴负责牵头与学校有关部门对宿舍楼进行交接,并会同乙方办理交接手续,进行资产登记;

⑵检查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办法;

⑶监督乙方管理工作实施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⑷审查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和月度计划;

⑸在宿舍楼内向乙方提供一间物业管理办公室;

⑹负责转报房屋、水电设备设施等更新改造及结构性维修费用;

⑺协调乙方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乙方(楼栋物业管理单位)责任与义务

⑴根据有关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计划,并经甲方核准后实施;

⑵对学校出资新建的设施、新购的设备,从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负责与厂家联系,解决有关保修服务问题,与甲方共同做好保修工作;

⑶负责向甲方提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及结构性维修计划;

⑷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档案资料,合同终止时向甲方移交全部档案资料;

⑸对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

⑹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

⑺向甲方及学生提供自费部分的维修等有偿服务;

⑻不得改变共用设备的使用功能,不得将宿舍空房间(含地下停车场)挪作他用,未经学校同意,寒、暑假期间不得使用学生宿舍楼从事其他活动;

⑼接受甲方的检查,每月向甲方通报工作情况;

大学管理细则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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