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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人力顾问公司借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借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加快公司资金周转速度,规范公司借款审批手续,督促借款及时归还,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
三、借款原则
1、5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原则上不办理借款事宜,采用直接报销形式。
2、凡有借款未结清的,不得再行借款。
3、普通员工当日单笔现金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2千元,2千元以上的需由本部门负责人办理借款。
4、严禁多头借支、多头报销。
5、同一事项借款不得拆分借款。
四、借款方式
1、借款按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借款与支票借款。
2、现金借款的支出范围限差旅费、劳务费。大额现金借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均需提前1天与财务部联系,以便财务人员事先从银行提取所需款项。
3、支票借款主要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印刷费、物流费、房租、物业、水电费等商务性借支行为。
4、为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支出,除了必须使用现金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项均需采取支票转帐方式支付。
五、还款规定
1、劳务费、差旅费之外的借款。借款人须在自借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还清。
2、差旅费借款按以下规定办理
a、借款人当月返回公司的,必须在返回公司后当月内销帐。
b、当月不能返回公司的,借款人须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财务部说明理由,并于返回公司后及时销帐。
c、公司派出的长期出差人员借支差旅费的,每月将报销单据寄回公司,委托部门相关人员办理手续。
3、如借款确需延长还款周期,应提出说明并由主管副总裁批准并送交财务部方可。
六、还款方式
1、直接报销冲帐。借款人用报销款直接冲抵欠款。
2、现金还款。借款人报销冲帐后仍未还清欠款的,以现金将余额部分还清,并由财务人员开具收据结清借款人的欠款。
七、未及时还款处理方式
财务部门每月出具欠款统计表,对欠款长达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发送欠款催缴通知书,催促欠款人在规定时间内(7日之内)还清欠款;限期内未归还者,由财务部通知人力资源部执行扣款对定,将于当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八、审批人责任
借款审批人对每一笔借款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并配合财务部对未按时归还的借款进行追缴。
九、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公司有关借款的管理规定废止.
第2篇 人力资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出差人员圆满完成工作,并贯彻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车(机)票、交通费、住宿费、途中应酬费和伙食补助等相关费用。
三、管理原则
差旅费一律纳入各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计划分别就本部门的差旅费编制标准预算。
四、审批权限及支出标准
1、审批权限:出差借款与报销审批权限按公司制度规定的借款/报销审批权限执行(见《审批权限表》)。
2、乘车标准:
行政级别交通工具
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
副总裁以上级别(含)商务舱/经济舱软卧头等舱据实报销
部门总监经济舱软硬卧、硬座二等舱据实报销
其它人员特批硬卧、硬座三等舱据实报销
备注:表中所述'特批'系指由其主管上级(即直接审批领导)批准。
3、住宿标准:
a、员工出差地区有公司签约酒店的,应通过行政部在签约酒店预定住房,如无签约酒店的地区,需经行政部协调办理酒店住宿。
b、部门总监以下级员工原则上需选择连锁商务型酒店入住,如:如家快捷酒店。
c、同性两人或两人以上出差前往同一地点办事的,应安排一同住宿,两人住宿费按一人标准报销。
4、交通费标准:(另行通知)
5、伙食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五、具体规定
1、出差期间的招待费规定
a、出差期间的招待费包括工作用餐、招待客户支出、为客户购买礼品或招待客户娱乐。
b、若出差人员外出用餐、招待客户用餐或招待客户娱乐应扣减当日补助。
c、出差期间为客户购买礼品超过300元应附购买礼品的小票。
2、带车出差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规定
a、自带车出差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b、自带车包括外租车辆、私人车辆、公司公用车辆。
c、外租车辆出差的需提供租车合同方能报销;因业务需要架私人车辆出差的由直接领导审批可据实报销;带公司公用车辆出差的需附行政部的派车单复印件据实报销。
3、员工到外地培训、到公司所属分公司出差的规定
a、员工到外地参加公司规定的培训,若公司与培训单位签订食宿协议,由公司或培训单位负责食宿支出的,员工不享受伙食补助;若员工自理伙食费支出,则按公司标准发给伙食补助。
b、员工到公司所属公司出差,当地提供用餐条件的,免除伙食补助。
六、报销规定
1、报销人员应在出差回来的当月持整理好的单据就此次出差发生的相关费用到财务部进行报销,同时冲减出差发生的借款,报销时间同员工日常费用报销时间,如在规定的报销期间内没有报销应提出说明,否则财务部有权对此次出差发生的借款在该员工当月的工资中扣回。
2、申请伙食补助的规定
出差人员申请伙食补助,应是一个完整出差行程,如出差行程为旅程:北京--上海--广州,返程:广州--北京,如报销人员不能提供一个完整行程的原始单据,空缺行程所对应的伙食补贴应经部门主管副总裁或总经理特批方可发放,否则不予发放。
3、报销凭证的要求
a、原始凭证的要求:报销人员应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往返的车票(机票)应与出差期间相对应。出差期间的其他票据都应在出差时间段之内。例如从北京到上海出差,出差时间从2008年12月3日到2008年12月10日结束,这次出差所报销的票据不能超出开始和结束时间。否则财务部有权拒收。
b、凭证提交的要求:各项费用的原始单据应按照类别的不同分别进行粘贴,粘贴时请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粘贴。例如从北京到上海出差,分别发生机票、交通费、住宿费、业务招待费等,应按照机票和交通费为一类、住宿为一类、业务招待费为一类,分别粘贴在不同的a4纸上。
c、对于出差期间给予的差旅费补助,需要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方可进行报销(提供发票不限出差当地的发票,可以提供本地的发票)。
七、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公司有关差旅费的管理规定废止。
第3篇 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电网系统内各层次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东北电网系统内各企业是指东北电网公司及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超高压局、电业局(供电公司)等承担发、输、供电任务的企业;
第四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东北电网、省电网、网内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高东北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及供电可靠性;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的系统、设备运行可靠性,研究和拟订本企业的系统、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东北电网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东北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东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电网生产部分工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及直属各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归纳、反馈东北电网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四)电源生产部分工负责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的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围内的发电机组、辅机及输变电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发电企业发电主机、发电辅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分解下达可靠性指标,并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东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组织召开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会议。
(十)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省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等,并制定本省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电网由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明确管理体系。
(三)负责采集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分解可靠性指标目标值并进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报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可靠性管理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及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东北电网所属各发电厂、超高压局和供电公司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及所属省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实施细则等,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由主管生产副局(厂)长任组长的可靠性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确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宣传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普及全员可靠性管理意识。
(三)负责采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所属省电网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直接报送电网生产部;直属发电厂直接报送电源生产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可靠性分析活动,对本单位的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发电主机可靠性及发电辅机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将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班组,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负责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可靠性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级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需经上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供电单位对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网络成员和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提高全员的可靠性意识,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证可靠性专业人员的相当稳定性。必要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确保可靠性工作的连续。交接工作时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资料,历年可靠性数据、软件。尤其是历年可靠性数据要视为重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损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数据及分析总结报送时间及要求
第十条东北电网所属发、输、供电单位都要按时报送,执行月报制。报送时间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报送时间:发电主机可靠性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发电辅机可靠性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二)东北电网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三)各省电网公司向东北电网公司报送时间:用户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四)东北电网公司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发电主机、发电辅机可靠性数据,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五)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六)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七)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一条可靠性分析要为生产服务,可靠性分析要与各专业沟通,分析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于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靠性管理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分析,拿出处理措施,并定期检查实施。可靠性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分析影响设备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项。
(二)分析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较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内容包括:指标完成、同期比较、停电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分析报告报送时间规定:
(一)各发电单位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
(二)各超高压局、供电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
(三)省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四)对于重大的停电事件、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应有详细分析报告。
第四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十三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
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四)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
第十六条东北电网公司将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网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互查,并对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如发现有伪造和弄虚作假现象,网、省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公司通讯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司通讯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工作通讯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通讯费是指员工发生的市内通讯费和出差期间发生的长途漫游费。
三、管理原则
1、通讯费纳入各部门费用预算管理,实行预算到人的原则。
2、预算管理采用移讯费基本话费管理。基本话费管理是指规定的标准中未包含漫游话费。
3、员工通讯费实行限额报销和实报实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报销时按两者孰低执行。
四、报销周期
原则上员工每人每月只能就一部手机提交当月话费。如因特殊工作需要报销两部或两部以上手机话费的员工,可经ceo特殊书面批示,书面批示需留财务部备案,同时报销两部或两部以上手机话费的不能以定额发票来报销,必须是带有话费明细的发票方可。
五、报销标准(另行通知)
六、报销要求
1、原始凭证的要求:正常通讯费报销应提供充值卡定额发票、从电信部门打印出机打发票、邮局代收电话费发票或从代收银行打印出的代收话费专用发票。
2、报销金额说明:报销话费时只能按话费发生额提交报销,如果发票所交金额大于发生额,按发生额支付报销,当发票所交金额小于发生额时按所交金额支付报销;预存话费不得报销。
3、漫游费报销要求:出差期间的漫游费:按照报销标准_10%_出差天数。在报销提供发票的同时必须附有漫游话费清单。没有出差的员工不能报销漫游费。如果购买充值卡的用户手机号码是全球通也要打出话费清单,才可以报销漫游费。神州行和如意通手机用户出差报销漫游费时应在提交报销时在备注中加相应说明。
七、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通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5篇 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体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纪委、监察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监督职能;具体采购行为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市财政局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次开标由采购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招标情况进行评审,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整个采购过程实施监督。
第六条 成立市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政策,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调整集中采购目录;
3.监督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4.负责联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对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过程监督;
5.确定采购方式;
6.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网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7.监督政府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办理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审批手续;
8.审查评标报告和合同,提出资金支付审核意见,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9.在区长签批《单位申请购买小汽车审核表》的基础上,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配置证明的开具工作;
10.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账务处理,上报政府采购各类报表;
11.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档案管理;
12.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13.其他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运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年初应依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提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表》(报主管部门一份,无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政府采购预算应注明采购的时间、商品配置(应注意除办公车辆外其他商品不要填写品牌)以及资金的来源,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经区、局领导批准后,先安排政府采购,财政局将根据实际采购金额进行拨款;凡是由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在申报后先将资金拨入政府采购帐户,然后安排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每月进行采购一次,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安排采购。
3.政府采购中的单一来源(特例批复)采购
此项采购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相关条款进行,仅适用于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
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的支付,实行统一结算的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采购资金的归集和支付。
属于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在报送《政府采购申报书》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其预算金额,由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足额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由采购办开具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经批准后,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将资金直接划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九条 对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选择
区采购办严格遵循市采购办的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市采购办批准的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考察,选择软硬件过硬的代理机构来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的健全
由各代理机构健全各类专家库,并在开标前提供各类专家的候选名单,然后由采购办负责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的名单。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落实使用单位所报商品的具体情况。
2.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公告。
3.制作标书,标书应包含以下各部分:
(1)供应人须知;
(2)供应人提供的资质、资信等证明文件;
(3)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4)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5)开标、评选中标的时间、方法或标准;
(6)采购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
(7)投标价格清单样式(包括内容或其计算方式);
(8)交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9)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0)其他应当说明事项。
4.供应人资格预审
参加投标的供应人在索要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代理人必须对投标供应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
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
资信、资质证明;
供应能力的证明。
5.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在投标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前有权要求采购人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代理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应主动地或根据供应人的澄清要求,增印修正招标文件,并以适当形式迅速告知已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6.负责组织公证处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公证。
7.开标
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
8.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标
9.公布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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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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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管理条例
煤炭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方法
企业采购价格管理方式
供应链下企业的采购管理
现代煤炭企业物流采购管理平台的构建
第6篇 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联软〔〕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起_____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并依据审查和专家评审情况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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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备案。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认定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报送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重审。
(六)颁发证书。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备案情况,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七)公布名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门户网站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定期发文公布本季度认定名单,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第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细则
第七条 等有关规定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年审材料。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本细则
第六条 、
第七条 有关规定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行业规范有关要求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备案。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_____个工作日 内,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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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_____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_____个 工作日内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情况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 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试行)》
(信部联产〔〕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细则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号文件
第三条 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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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定资格处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抄送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五)未按要求履行行业规范,在诚信体系建设、标准实施、统计数据报送等方面,因主观故意造成重大影响,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和行业技术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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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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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人力资源公司交通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交通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员工因办理公务在本市交通的需要,提高外出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之交通费含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油耗费、公交车费、地铁车费、出租车费。
三、管理原则
1、业务交通费一律纳入部门费用预算进行预算管理。
2、员工因业务外出须填写《外出单》,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公司前台每月将各部门的《外出单》整理交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人根据员工外出记录核实员工申请报销的交通费单据,记录不符的单据不予报销。
3、员工(适用职能部门人员)因公加班至20:30钟后,可以报销打车费用。公司前台每月将各部门的《加班申请单》整理交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人据此记录核实员工申请报销的交通费单据,记录不符的单据不予报销。
4、任何非业务工作相关的上下班打车费用和自驾车油费,均不在报销的范畴内。
5、业务交通费用原则上先由公出员工垫支。公出员工返回公司后,应定期整理票据进行报销,按报销程序规定到财务部报销。
6、公出除因事务紧急可乘出租车外,交通工具应以公交车为主。
四、报销要求
1、发票要求:出租车票应为机打票据同时还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路桥停车费应为机打票据或定额票据同时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油耗费应为由加油站开具的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同时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2、报销要求:
a、凡报销出租车票,需要在每张发票的背面标注起点-终点、办理业务的说明。
b、凡以私有车辆办理公司业务,每月给予报销油耗票的,需要事先在财务部备案。
c、交通费票据报销粘贴时,可以根据报销票据量的多少在a4纸上分成1-2行分别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粘贴,粘贴时应把每张票据稍错开一定距离,把票据粘贴成一个平面。
五、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公司原有关业务交通费规定同时废止。
第8篇 水厂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篇 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生产行为,保障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驻地监理办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总经理对公司承担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驻地监理办总监对具体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全体监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思想端正,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纪律严明,措施得当,检查及时。生产与安全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四条 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各项规定,造价人才网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程序按时上报,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安全监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和部主要领导负责;驻地监理办设立安全监理组,在驻地总监的领导下,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已按按各自的岗位分工开展具体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组应接受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和检查指导。
第二章 保证体系
第七条 各级机构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
安全生产监理目标。
第八条 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意识,监理工程师论坛 <>通过安全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九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项安全目标,层层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的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扎实开展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厅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新机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逐级设立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措施经费,并确保资金到位和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事故防范工作。对威胁公众和职(民)工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性较大设施、特殊设备、特种工种(机、车、爆破、电工等)、场所、易燃易爆物品,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坚持日常安全巡查,至少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监督、指导,每季度进行一次有效地安全大检查活动,狠抓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治,对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的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后应严格验收,及时查处“三违”现象等违章行为。加强道路标志管理,及时清除路障,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在项目施工中做好“三工教育”(工前教育。工中指导、工后讲评)。对职(民)工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职(民)工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安全宣传教育覆盖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第十五条 做好职(民)工劳动保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规定、标准,对特殊工种应采取特殊劳动保护。严禁使用童工,工地上不准使用聋、哑、残、老弱民工。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职(民)工遵纪守法意识,维护好社会治安。注意搞好社群关系,尊重地方习俗,加强民族团结。
第十七条 严格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凡属重、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报指挥部,严格按国家有关事故统计规定,按时上报月(年)报表,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部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一次职工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的责任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坍塌、爆炸、火灾、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五章 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
驻地监理办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
对于高危作业,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 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2、 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3、 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单位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意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4、 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5、 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预案。
6、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行为。
2、 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3、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4、 复核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5、 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的资料管理
1、 参照工程监理资料用表(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表、监理通知单和反馈单、现场旁站记录、监理日志)。
2、 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施工问题。总监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3、 在监理月报表中增加安全监理工作情况的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和质监部门。
4、 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载入监理月报。
第六章 安全监理工作检查考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对安全监理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考核,作为年度监理工作的一项考核内容,按百分制进行检查考评,满分为100分。
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评方法 扣分标准 实得分
1 制定安全工作监理规划和施工安全生产规划 5 查监理单位的安全规划制定情况;对施工安全规划的审查情况 为制定安全监理规划的扣5分;未将规划、细则纳入工作的扣2分;对施工单位审查无记录的扣3分。
2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 5 查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制度、通知情况;本单位制度和执行情况 贯彻上级规定、制度、通知不力的视情况扣1-3分,本单位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好的扣1-3分。
3 监理安全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工作情况 10 查岗位设置情况;岗位职责;机构人员工作情况 机构、人员不落实的扣5-10分;人员工作差的,对所辖施工范围无安全监理检查记录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4 事故、隐患防范工作 20 查事故隐患及针对隐患处理,监理的指令与整改落实情况 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1人扣5分;现场隐患1处扣5分;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私购私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该项不得分。
5 安全宣传教育 10 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执行;查相应的记录台帐 安全宣传教育覆盖率达不到100%扣5分;查无学习记录台帐的1次扣2分(全年不少于10次);凡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表扬一次加5分。
6 劳动保护 10 查劳动保护情况;现场防护情况 监理人员不着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的,一次扣2分。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意识差,监理无整改指令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1次扣2分。
7 法制宣传教育 10 查法制宣传教育情况;堤防社群关系情况 监理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参与黄、赌、毒等活动的,该项不得分;地方社群关系紧张,造成矛盾的,1次扣3-5分。
8 安全监理资料 15 查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表、监理通知单核反馈单、现场旁站记录、监理日志、监理月报表 监理月报不如是反映安全状况的,1次扣2分;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不全面、真实的,1次扣2分;监理通知单缺乏针对性或无反馈的,1次扣2-5分,扣完为止。
9 事故报告、查处 5 查是否按事故性质的实效及时报告及事故资料的整理情况 事故发生不按时报告的,1次扣5分;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取证、不掌握现场情况的,1次扣2分;事故资料不全的,扣1-3分。
10 监理办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0 查电器设备(禁用电炉等);电线是否私拉乱接 发现1次扣2-4分
查是否做到“人离灯灭” 发现1次扣5分
查设备管理是否落实到人,严防盗窃和遗失事故 发现1次扣5分
查监理办车辆、船舶使用情况 出现事故苗头的1次扣5分
第七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理工作实行工作考核,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做到考核有指标,奖惩有内容,充分调动参加安全监理工作的广大职员的积极性,增强安全生产生物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二十五条 奖励
对安全监理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约处理
第二篇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各驻地监理办和全体监理人已按应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在开展建立工作的过程中,严格按各工序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为。
第一节 施工安全管理
一、 一般安全规定
1、 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要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理单位应就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2、 施工人员需接受安全教育,熟知并遵守本工种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及机械驾驶、爆破、瓦斯检测等特殊工种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应对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核,并建立检查管理记录台帐。
3、 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该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 施工、监理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赤足者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5、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题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6、 施工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专人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7、 施工现场要设置必须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熟知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二、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规定
1、 施工现场选择上要有利于生产、生活,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条件。
2、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及动力、通讯路线和其他临时工程,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3、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牌,并不得擅自拆除。
4、 生产、盛会房屋要按防火要求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活动板房为7m,铁皮房为5m,临时炉房、发电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之间净距不小于15m。
5、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工地临时小型油库远离生活区200m以外,外设围栏,炸药库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管理部门认可。
6、 在林区进行施工测量时,要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严禁烟火。
7、 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 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应系好安全带,穿软底轻便鞋;在2m以上墩台上测量作业,应按高处作业要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坠落。
9、 场地清理、砍树要组织身体结实,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承担。要明确分工,不准上下同时作业,不准两人或多人砍一棵树,不准跨在树枝上断树干。高边坡清场作业应使用安全绳、安全带。
三、 土石方开挖安全规定
1、 施工之前应先清除边坡上方3至5m内的树木、杂草、浮石,修好施工便道,打通机械进场道路;高边坡危险地段要设防护栏,清除地表浮石。
2、 操作人员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人工与机械不准同时上下作业,人机配合施工应交错进行。
3、 边坡施工应自上而下进行,并按设计边坡一次做到位。
4、 高陡边坡地段施工,施工人员要戴好安全帽,使用安全绳,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5、 坡面上操作人员要及时清除松动的土石,坡下弃土及滚石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禁止通行。
6、 施工中土体发现滑动、崩坍迹象危及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机具。
7、 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警告标志,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的位置指挥。
8、 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车轮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9、 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交替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密切协作,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四、 挖掘机作业安全规定
1、 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2、 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工作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稳支腿,车身方向与挖掘工作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
3、 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夹石块的土方,应清除较大的石块和杂物。土体挖成悬空状态不能自然塌落时,须用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悬空土砸下。
4、 对吊杆顶端的滑轮和钢丝绳进行保养、检修拆换时,应将铲斗和吊杆放落地面,再进行维修。
5、 严禁铲斗从运土车驾驶室顶上越过,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箱。铲斗运行范围内严禁站人。
五、 推土机作业安全规定
1、 推土机下坡时,坡度不得大于30°;在横坡上作业,坡不得大于10°,下坡宜采用后退下行,严禁空挡滑行,必要时可放下刀片作辅助制动。
2、 在陡坡高坎上作业必须派专人指挥,严禁铲刀超出边坡边缘。送图终了应换成倒车档后在提铲倒车。
3、 在垂直边坡的沟槽深度,对大型推土机不得超过2m,对小型推土机不得超过1.5m,两台或两台以上推土机并排推土时,两推土机刀片之间应保持20至30cm间距,并以相同的速度直线行驶;后退应分先后,防止相互撞碰。
4、 推土机摘卸刀片时,必须考虑挂装方便,摘刀片时,辅助人员应同司机密切配合,抽穿钢绳时应戴帆布手套,禁止用眼挨近绳孔窥视。
六、 装载机作业安全规定
1、 起走前应将铲斗提升到地面0.5m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或翻铲斗;严禁用铲斗载人。
2、 行驶道路应平坦,不得在倾斜超过规定的场地上作业,运距不宜过大。铲斗满载运送时,铲斗应保持低位。
3、 在松散不平地上作业,可将铲臂置于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推进阻力过大时,可稍提升铲臂,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
4、 向运输车卸土应缓慢,铲斗高度适中,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车厢。
5、 应经常注意机件运转声响,发现有非正常响声立即停止排除故障, 发动机不能运转需要牵引时,应使各专项油缸能自由动作。
第三节 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规定
一、 施工单位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非电工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电工作业,禁止在施工现场和驻地私拉乱接生产生活用电。
二、 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施工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场内架设电线应绝缘良好,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严禁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脚手架上。
三、 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下不得小于0.7m。20-35kv不得小于1m,44kv不得小于1.2m,否则必须停电方可操作,在高压线附近施工作业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隔离、屏蔽措施。
四、 施工现场用电,各种电器设备须配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加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五、 在三相四线中性界点接地供电系中,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外壳应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大于4欧,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六、 各种电器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工作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七、 工地安装现场变压器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有专人管理,施工用电尽量保持三相平�。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八、 施工现场变配电设备处,必配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九、 使用高温灯具要防止失火,其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m,一般电灯泡距易燃物不得少于50cm。
十、 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线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手持式电动工具应设置有效的防漏保护器。
十一、 电气设备检修应在切断电源,设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警示标牌,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做送电试验,必须认真检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后方可进行。
十二、 混凝土浇筑安全规定
1、 人工推车上料时,手推车不得撤把,运输斜道上应设有防滑设备。
2、 机械上料时,在铲斗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铲斗下方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3、 作业结束后,应将料斗放下,落入斗坑或平台上。
4、 浇筑预制混凝土时,应搭设作业平台和斜道,不得站在模板上作业。
5、 电动振捣器应使用电缆线、电源开关置于干燥处,多台振捣器同时作业应设置集中开关箱,由专人看管,操作人员要配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6、 运输混凝土的四轮翻斗车宜缓慢行驶,防止发生倾覆事故。
7、 悬空索道,输送混凝土应按起重运输安全操作进行。
十三、 泵送混凝土安全规定
1、 混凝土应设置在作业棚内,安装平�牢固,泵车安设未稳之前,不得移动布料杆。作业前检查输送泵电气设备是否正常、灵敏、可靠。
2、 泵送前应先检查管路、管节、管卡及密封圈的完好程度,不得使用有破损、裂缝、变形和密封不严的管件。
3、 管路布设要平顺,高处、转角处应架设牢固,防止串动、移位。
4、 泵送中要设专人经常检查管路,遇有变形、破裂时,应及时更换,防止崩裂。
5、 混凝土泵在运转中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不得带病作业。
6、 操作人员须熟悉并遵守泵车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7、 拆卸管路接头前,应把管内剩余压力排净,防止管内存有压力而引起事故。
8、 作业结束,采用空气清洗管道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管道端部。
十四、模板安装及拆除安全规定
1、 在基坑或围堰内支模板时,应先检查基坑有无坍方迹象,围堰是否坚固,确认无误方可操作。
2、 项基坑内吊运材料和工具时,应设溜槽或绳索系放,不得抛掷。机械吊送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要捆绑牢靠,基坑内操作人员要避开吊运材料。
3、 人工搬运支立较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使用的绳索要有足够强度,绑扎牢固。支立模板时,应先固定底部再进行支立,防止滑动或倾覆。
4、 用机械吊运模板时,吊点下方不得站人或通行。模板下放距地面1m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操作。
5、 支立模板要按工序操作,当一块或几块木板单独竖立较大模板时,应设临时支撑,上下必须顶牢。整体模板合拢后,应及时用拉杆斜撑固定牢靠,模板支撑不得接触脚手架。
6、 高处作业时应将工具放在工具袋内,传递工具不得抛掷,不得将工具放在平台和木料上,更不得插在腰带上。
7、 使用斧锤须顾及四周上下安全,防止伤及他人。斧头刃口处应配刃口皮套。
8、 拆除模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按顺序分段拆除,不得留有松动或悬挂的模板,严禁硬砸或用机械大面积拉倒。
9、 拆除模板禁止双层作业。3m以上模板在拆除时,应用绳索拉住或用起吊设备缓慢送下。
十五、预应力张拉规定
1、 预应力钢丝束张拉施工前,,检查张拉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施工及安全要求。压力表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
2、 锚环及锚塞使用前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 高压油泵与千斤顶之间的连接点,各接口必须完好无损。油泵操作人员应戴护目镜。
4、 油泵开动时,进、回油速度与压力表指针升降,应平稳、均匀一致。安全阀要保持灵敏可靠。
5、 张拉前操作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张拉两端相距较远时,宜使用对讲机。
6、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张拉作业区。
7、 在已拼接或现浇的箱梁上进行张拉作业,其张拉作业平台,拉伸机支架要搭设牢固,平台四周加设护栏。
8、 张拉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严禁站人,作业人员应站在千斤顶两侧。
9、 张拉操作中若出现油表震动剧烈,漏油、电机声异常,断丝、滑丝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
10、 张拉钢丝束完毕退鞘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人工拆卸销子时,不得强击。
11、 张拉完毕后,对张拉施锚两端应妥善保护,不得压重物,管道灌浆前,梁端应设围护和挡板,严禁撞击锚具、钢丝束及钢筋。
12、 先张法张拉前应对台座、横梁进行检查、张拉中及未浇混凝土之前,周围不得站人或进行其他作业。浇筑混凝土时,振捣器不得撞击钢丝束。
十六、脚手架安全规定
1、 钢管脚手架连接材料应使用扣件,接头应错开,螺栓要坚固。立杆底必须使用立杆底座。不得使用铅丝和麻绳连接钢脚手架。
2、 门式简易脚手架应按产品设计拼装连接牢靠,并使用钢管加强横向联系和剪力支撑。
3、 脚手板要铺满、、绑牢、无探头板,并牢固地固定在脚手架支撑上。脚手架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与模板相连。
4、 脚手架要设置栏杆,敷设安全设施并应经常检查,确保操作人员和小型机械安全通过。
5、 脚手架上的材料和工具要安放稳妥整齐,有坡度的脚手板,要加设防滑条。
6、 悬空脚手架应用栏杆和撑木固定稳妥、牢固、牢靠、防止摆动摇晃。
7、 搭设在水中的脚手架,要经常检查受水冲刷情况,发现松动,变形和沉陷应及时加固。脚手架上作业的人员应配戴救生设备。
8、 脚手架高度在10-15m时应设置一组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为45°--60°,缆风绳的地锚应注意保护。
9、 拆除脚手架时,周围应设置警戒标志或护栏,应按从上到下顺序拆除,不得上下双层作业,拆除的脚手架,板应用人工传递或吊机吊送,严禁随意抛掷。
十七、支架施工安全规定
1、 支架所用的桩木、万能杆件等应详细检查,不得使用腐朽、劈裂、大节疤的圆木及锈蚀、扭曲严重的杆件和钢管等。
2、 地基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标准,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使其达到设计要求。土质地基雨季须有防水措施。
3、 支立排架要按设计要求施工,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并要与垫木联结牢固,防止不均匀沉落、失稳和变形。
4、 支立排架时应设专人指挥,支立排架以竖立为宜,排架竖立后用临时支撑撑牢,在竖立第二排。两排架间的水平和剪刀撑用螺栓拧紧,形成整体。
5、 用吊机竖立排架时,应用溜绳控制排架起吊时的摆动。
6、 支立排架时,不得与便桥或脚手架相联,防止支架失稳。
7、 立柱排架大面积拆卸式应边拆边撑木,保持平�稳定。严禁将全部水平和斜撑拆除,再放立柱。
十八、木工机械安全规定
1、 木工机械开机前应添加润滑油脂,先试机,待机件各部运转正常后,方可工作。
2、 机械运转中,如有不正常的声音或发生故障时,应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维修。
3、 操作人员工作时,要扣紧衣扣和袖口,严禁戴手套作业;留长发者须戴好工作帽,长发不得外露。
4、 木工机械的转动部分,要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工作中更换锯片、刨片、刃具、钻头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转动后方可拆装。
5、 元盘踞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站在锯片一侧操作,禁止站在锯片同一直线位置,锯片上方安装挡板和滴水装置。
6、 接料者要待料出锯片15cm,不得用手硬拉,木料锯到接近端头时,应由下手拉,上手不得继续推进。
7、 送料用力要均匀,遇木节应减速。长度不足50cm的短料不得上锯。
8、 平刨机刨料前应清除材料上的钉子灰垢,根据木料材质调整刨料速度,手指严禁放在木节上。
9、 刨木材的大面时,手须在木料的上面;刨木材的小面时,手可放在木材上半部。手指须离刨口3cm以上,每次刨削不得超过1.5mm。刨料长度超过2m时,必须由两人操作,料头过刨口20cm后,下手方可接料,用力要均匀。
10、 活动式的台面,调整切削量时,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转方能进行,防止台面和刨面接触造成事故。
11、 平面刨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将手伸进安全挡板里侧移动挡板,不得拆除安全挡板进行刨削。
12、 压刨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不得使用倒顺开关;送料须平直,发现材料走横祸卡位,应停机拨正;操作必须待料送出台面。
13、 人员站在机床一侧操作,每次削量不得超过3mm,所刨材料不得短于前后压滚距离,厚度不足1 cm时须垫衬托板。
十九、钢筋制作安全规定
1、 钢筋施工场地应满足作业需要,机械设备的安装要牢固、稳定,作业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2、 钢筋调直及冷拉场地应设置防护挡板,作业时非作业人不得进入现场。
3、 钢筋施工切断机作业前,应先进行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能进行切断作业。切长料时由专人把扶,切短料时要用钳子或套管夹牢。不得因钢筋半径小而集束切割。
4、 绑扎钢筋高过1.5m,应有固定临时支架进行稳定,并设绑脚手架,不得登攀和站在钢筋骨架上。
5、 场地绑扎t梁钢筋,应先设置稳妥分层支架,两面同时进行绑扎,防止受力不均匀造成事故。
二十、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1、 电焊
(1) 电焊机应安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点,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 电焊机应设置单独的开关箱,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品,施焊完毕,拉闸上锁。遇雷雨天气,应停止露天作业。
(3) 在潮湿地点工作,电焊机应放在木板上,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操作。
(4)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和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点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5) 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焊接前必须清洗干净,打开所有孔口,保持空气流通。
(6) 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必须开设进风口。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焊工身体应用绝缘材料与容器壳体隔离开。施焊过程中每隔半小时至一小时外出休息10-15分钟。
(7) 接线、地线不得与钢丝绳,各种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接触,不得用这些物品代替地线。
(8) 更换场地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现场,清除焊渣。
(9) 在高空焊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应备消防设备。
(10) 焊接模板中的钢筋、钢板时,施焊部位下面应垫石棉板或铁板。
2、 气焊
(1) 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定型产品,必须配有另面可靠的防回火按群装置。
(2) 乙炔发生器应置于干燥、通风处。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检查是否漏气,氧气、电石应随用随领,下班后送回专用库房。
(3)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受热不得高于35℃,防止火花和锋利物件接触胶管,气焊枪点火时应按“先开乙炔、先关乙炔”的顺序作业,点火的焊枪不得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随意乱放。
(4) 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表面,严禁沾污油脂。氧气瓶应设有防震交圈,并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剧烈震动和烈日曝晒。
(5) 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筒上放置物件,不得在浮筒上加压和摇动,添加电石时,严禁明火照明。
(6) 乙炔发生器不得放在电线下方,焊接场地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m。
(7) 乙炔气管用后须清除管内积水,交管回火装置结冻时,应用热水溶化,不得用明火烘烤。
(8) 电石应在干燥的地方,移动或搬支应找开桶盖,轻移、轻放。开桶时头部要避开,不得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
(9) 施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施焊完毕将氧气阀门关好,拧紧安全罩,乙炔桶提出头,头部应避开浮筒上升方向,提出后应挂放,不得扣放在地上。
第9篇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分很多类型,不同的资金有独立的管理办法,以下为大家提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彩票资金管理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篇【1】: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评审:
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
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
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
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
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版权著作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中药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经专业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原件;
5、专利年费缴费证明(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第六条 企业申请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成果转化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计划;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自行研发项目提交项目自研发开始至申报上一年度末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项目提交技术成果转让协议及付款证明;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 争取优先支持的企业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
1、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4、国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合作的证明文件;
6、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证明文件;
7、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的材料。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经费使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车辆等)发生的租赁费等。
(3)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4)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6)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办事时限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申报时间,8月1日至11月31日为申报资料审查、企业考察、评审和审批时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公示和最后核准时间,次年第一季度为签约和资金拨付时间。
第十条 管委会科技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退回修改或补齐材料、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第三人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应当向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的异议书以及支持异议的证据。科技部门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报主管科技的管委会领导核定后,做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验收申请表》;
2、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3、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4、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的约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
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八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二)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第十一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彩票品种,是指按照彩票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彩票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条例第七条所称开设,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外,增加新的品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变更,是指在已发行销售的彩票品种之内,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受理申请后,财政部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五)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以及社会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具体调整方案;
(三)对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
(四)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应当向财政部报送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上市以来的销售情况、奖池和调节基金余额、停止发行销售的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彩票发行机构将拟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的申请材料报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
(二)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财政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财政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条例、有关彩票管理的制度规定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可以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设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制定销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上市销售。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由负责管理彩票游戏奖池的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的专业性、市场性特点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分为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与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开奖设备和服务,彩票发行销售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集成、测试、运营及维护,彩票印制、仓储和运输,彩票营销策划和广告宣传,以及彩票技术和管理咨询等。
通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硬件产品,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等商业软件产品,以及工程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向社会征召彩票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订立时间、地点、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
(五)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
(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约定;
(八)监督和违约责任;
(九)其他内容。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彩票管理政策,严格履行彩票代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 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制定。
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条 彩票代销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彩票代销证编号;
(二)彩票代销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四)彩票代销证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发行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对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应当定期销毁。
销毁彩票应当采用粉碎、打浆等方式。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彩票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
财政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自财政部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销毁彩票,并于销毁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销毁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彩票市场实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间,停止彩票的销售、开奖和兑奖。休市的彩票品种和具体时间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
第三章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彩票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开奖活动结束,是指彩票游戏的开奖号码全部摇出或者开奖结果全部产生。
通过专用摇奖设备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在当期彩票销售截止时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通过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或者根据体育比赛项目确定开奖号码的,应当定期封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
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开奖设备。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不得将开奖设备转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使用专用摇奖设备或者专用电子摇奖设备开奖的,开始摇奖前,应当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测。摇奖设备进入正式摇奖程序后,不得中途暂停或者停止运行。
因设备、设施故障等造成摇奖中断的,已摇出的号码有效。未摇出的剩余号码,应当尽快排除故障后继续摇出;设备、设施故障等无法排除的,应当启用备用摇奖设备、设施继续摇奖。
摇奖活动结束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摇奖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摇奖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体育比赛结果进行开奖的彩票游戏,体育比赛裁定的比赛结果经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依据彩票游戏规则确认后,作为开奖结果。
体育比赛因各种原因提前、推迟、中断、取消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场次的,其开奖和兑奖按照经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未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进行的开奖活动及开奖结果无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期开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奖;导致开奖中断的,已开出的号码有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后延期开出剩余号码。
第四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彩票游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三)当期彩票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四十二条 彩票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一)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二)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第四十三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四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章 彩票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是指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重。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彩票资金的具体构成比例,是指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的,按照彩票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
第四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
彩票游戏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财政部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在彩票游戏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分别核算和使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设置一般调节基金。彩票游戏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游戏派奖活动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彩票游戏的调节基金或者一般调节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
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业务费,是指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的经费。
第五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缴纳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未拨付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工作。
第五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因彩票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支出。彩票兑奖周转金专项用于向彩票中奖者兑付奖金的周转支出。
第五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五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收;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十九条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六十条 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或者发布消息,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中央和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彩票销售原始数据、彩票开奖设备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或者彩票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期限销毁彩票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公司职能部门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怎么写
公司职能部门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为了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是指设立于公司总部内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营而服务于整个公司的常设部门(包括正常职能部门和费用归口管理部门)。
三、 预算执行和管理
1、 标准预算部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各职能部门编制下季度预算,经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公司财务部审核,经ceo批准后,由财务部下达执行。标准预算由部门总额预算和科目单项预算组成,每一笔费用不得突破总额预算支出的同时也不得超科目单项预算。
2、 预算外部分:指有预算但超预算支出的项目,这类项目是费用管控的重点。原则上各部门不允许有预算外费用发生,如有超预算支出,该费用发生部门可向财务部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纳入预算管理。如无法追加预算,并确实需要发生的费用可做为预算外费用处理,处理具体要求:a、每一笔预算外支出部门要提供预算外报销和支出的理由说明,由部门主管副总裁签批后报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有权对提交的说明提出修正意见;b、预算外借款和报销应在借款和报销时提供经部门主管副总裁签批的支出理由说明呈ceo批复,并在借款和报销时做为附件提交给财务部,如无此说明财务部有权拒绝借款和报销。
四、 费用归口管理
1、 为便于费用的控制和管理,根据费用性质和业务发生的情况,公司对部分费用项目进行归口管理,授权有关部门为费用归口管理部门,各费用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费用项目负责(具体负责项目参见费用类别)。
2、 费用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
3、 费用归口管理部门的责任:费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汇总归口费用预算,综合平衡后向财务部提出。在预算执行中控制归口费用的支出情况。具体负责情况如下:a、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归口费用的管理,对公司工资、福利费提出科学的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严格费用支出的同时保持工资、福利费的激励机制;b、行政部负责行政归口费用的管理,行政归口费用多为维护公司正常办公条件的支出项目,行政部须在保证公司正常办公条件的同时以高效节约为原则提出费用预算,费用支出须尽量做到能够定点的一定要定点,能够合同管控的一定要合同管控,能够集中支付的一定要集中支付;c、财务部负责财务归口费用的管理,财务部必须从公司的角度出发统一规划提出费用预算,在严格执行预算的同时保证费用支出具有长期效益。
4、 各费用归口部门须在预算执行后定期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就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五、 费用的审核及报销
1、 费用报销分类:费用报销主要分为预算内费用报销和预算外费用报销两类。
2、 报销程序:a、报销人员先将原始发票按类别分别用a4纸粘贴整齐,并在电脑上填制相关的付款申请单,打印签字审批后,方可将完成审批手续的原始单据和填写完整的付款申请单据整理好一并送交财务部;b、费用发生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将报销原始单据送交财务部,每天单据报销起止时点为上午10:00--下午4:00;超过下午4:00后送交的单据自动顺延至第二天;c、财务部出纳对收到签批后的报销单据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将以电话的方式通知报销人员领取报销款及借款,(如报销人员在公司有未归还的借款,则支付时出纳会以扣除借款后的余额支付)。
六、 借款审批程序
1、 借款人员应在电脑上填制借款申请单,应注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方式(现金借款或支票借款)、预计还款时间,经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至财务部领取借款。
2、 如需要大额现金借款(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需提前一天告知财务主管,以防止库存现金不足支付借款。
第11篇 公司职能部门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司职能部门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是指设立于公司总部内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营而服务于整个公司的常设部门(包括正常职能部门和费用归口管理部门)。
三、预算执行和管理
1、标准预算部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各职能部门编制下季度预算,经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公司财务部审核,经ceo批准后,由财务部下达执行。标准预算由部门总额预算和科目单项预算组成,每一笔费用不得突破总额预算支出的同时也不得超科目单项预算。
2、预算外部分:指有预算但超预算支出的项目,这类项目是费用管控的重点。原则上各部门不允许有预算外费用发生,如有超预算支出,该费用发生部门可向财务部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纳入预算管理。如无法追加预算,并确实需要发生的费用可做为预算外费用处理,处理具体要求:
a、每一笔预算外支出部门要提供预算外报销和支出的理由说明,由部门主管副总裁签批后报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有权对提交的说明提出修正意见;
b、预算外借款和报销应在借款和报销时提供经部门主管副总裁签批的支出理由说明呈ceo批复,并在借款和报销时做为附件提交给财务部,如无此说明财务部有权拒绝借款和报销。
四、费用归口管理
1、为便于费用的控制和管理,根据费用性质和业务发生的情况,公司对部分费用项目进行归口管理,授权有关部门为费用归口管理部门,各费用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费用项目负责(具体负责项目参见费用类别)。
2、费用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
3、费用归口管理部门的责任:费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汇总归口费用预算,综合平�后向财务部提出。在预算执行中控制归口费用的支出情况。具体负责情况如下:
a、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归口费用的管理,对公司工资、福利费提出科学的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严格费用支出的同时保持工资、福利费的激励机制;
b、行政部负责行政归口费用的管理,行政归口费用多为维护公司正常办公条件的支出项目,行政部须在保证公司正常办公条件的同时以高效节约为原则提出费用预算,费用支出须尽量做到能够定点的一定要定点,能够合同管控的一定要合同管控,能够集中支付的一定要集中支付;
c、财务部负责财务归口费用的管理,财务部必须从公司的角度出发统一规划提出费用预算,在严格执行预算的同时保证费用支出具有长期效益。
4、各费用归口部门须在预算执行后定期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就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五、费用的审核及报销
1、费用报销分类:费用报销主要分为预算内费用报销和预算外费用报销两类。
2、报销程序:
a、报销人员先将原始发票按类别分别用a4纸粘贴整齐,并在电脑上填制相关的付款申请单,打印签字审批后,方可将完成审批手续的原始单据和填写完整的付款申请单据整理好一并送交财务部;
b、费用发生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将报销原始单据送交财务部,每天单据报销起止时点为上午10:00--下午4:00;超过下午4:00后送交的单据自动顺延至第二天;
c、财务部出纳对收到签批后的报销单据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将以电话的方式通知报销人员领取报销款及借款,(如报销人员在公司有未归还的借款,则支付时出纳会以扣除借款后的余额支付)。
六、借款审批程序
1、借款人员应在电脑上填制借款申请单,应注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方式(现金借款或支票借款)、预计还款时间,经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至财务部领取借款。
2、如需要大额现金借款(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需提前一天告知财务主管,以防止库存现金不足支付借款。
第12篇 物业公司多种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物业公司《多种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多种经营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提高在运用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特制订《多种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财务部、品质培训部负责管理、解释。
合同的申报、审核、审批
第三条:合同总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期限在3个月以内,管理中心(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合作方进行约定,约定可以选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在执行前5天向公司品质培训部、财务部报备。每月底以书面形式报备财务部及品质培训部。
第四条:合同总金额超过500元,管理中心(处)在与合作方确定意向后,草拟合同报公司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报审的合同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签程,合同的审核审批应在接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含周六、周日)内完成,遇相关负责人出差,审核审批时间自动顺延,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向管理中心(处)反馈。
第六条: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合同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意见的反馈。
第七条:修改后合同由管理中心(处)再次报公司审核审批,执行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直至盖章签约;
第八条: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我方原件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备份,管理中心(处)留存复印件,并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将复印件送至财务部备份;
第九条:管理中心(处)负责合同的执行,严格履行合同内容,接受公司品质培训部、财务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它
第十条:其它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多种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为《多种经营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经营班子、部门会签后生效。
第13篇 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我国对物业管理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大家了解过相关的法律条文吗如果还不清楚的朋友欢迎阅读这篇: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14篇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系统的管理增值税发票而制定的一套准则,让我们一起看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了解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规定吧!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本条款失效]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会计知识网)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5篇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产品,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手术室、产房、婴儿室、烧伤科等有关科室和实验室的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医院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运送传染病人的车辆、工具和污染物品等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医源性感染,导致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医院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做好对医院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章 疫源地消毒
第十二条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艾滋病疫源地,要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消毒,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进行终末消毒。
第十三条 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白喉等必须按照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组织消毒。
第四章 预防性消毒
第十四条 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羽毛及其收购、运输、加工部门和可能导致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蔓延的物品和场所,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的室内空气、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衣、旧物,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九条 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车辆必须建立经常性消毒制度。
第五章 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
第二十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根据其用途,应当达到灭菌或消毒,并取得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获得“卫生许可证”。卫生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方可出厂、销售。凡从事此类用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必须清洁、对人体无毒无害。凡经消毒灭菌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产品,要严格防止再污染。包装上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厂名、批号、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并附详细使用说明,介绍产品保存条件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部门,应当按照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和规定,保存、运输。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批号、消毒标签及无有效期限或过期产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消毒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消毒工作。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消毒卫生监督任务。
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消毒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并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发给证件。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可以在本系统内设立和聘任从事消毒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五条 卫生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消毒措施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查阅、索取、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写出调查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隐瞒,卫生监督员应当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所提供的情况保守秘密。
(五)及时提出消毒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单位必须按《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的规定,申请并获得卫生许可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生产营业执照,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一次性使用的输液(血)器、注射器的研制、生产单位,必须经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产品由卫生防疫机构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消毒实验室,进行消毒监测合格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审评委员会,负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审评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全国认定消毒鉴定实验室,负责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从事消毒服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第三十条 经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产品使用超出审批限定范围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进。
对限期改进后的产品,仍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发证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审批和监测及疫情消毒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用语含义如下:
消 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的致病微生物,达到无害化。
灭 菌:是指用化学、物理方法达到杀灭一切微生物。
卫生用品:是指需要消毒的卫生用品,包括:棉签、口罩、避孕工具、妇女卫生纸、妇女卫生巾、妇女卫生栓(杯)、消毒纸巾、隐形眼镜保存液和直接用于病人的漱口杯、一次性卫生餐具等。
医疗用品:是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诊断、治疗用的需要消毒的医疗用品,包括: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血)器、手术巾、手术衣、帽、口罩、一次性口腔镜、一次性手套、指套及其它需要消毒的医疗用品等。
消毒药剂:是指用于消毒、灭菌或洗涤消毒的制剂。
消毒器械:是指用于消毒、灭菌的各种器械或装置。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87)卫防字第49号文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和卫生部(85)卫防字第58号文颁发的《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
2、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
3、消毒鉴定实验室管理规范
4、消毒鉴定实验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