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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担保合同(7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5

经济担保合同

第1篇 经济担保合同书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1、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愿意为________________作经济担保。

2、被担保人在*****有限公司聘用期间,若出现侵占、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不还,劳动合同违约、违反公司保密协议书规定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无力偿还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并负责偿还。

3、担保人概况: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

4、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

5、请担保人提供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房产证明复印件及其担保资格的真实性: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工作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工作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复印件请附后。

6、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2篇 出纳经济担保书简易

本人(担保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与贵公司财务部员工(被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关系是本人自愿为按下列条件提供担保:

1、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工作期间,不盗用、挪用公司资金等任何手段侵犯公司或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情。

2、保证被担保人对其因工作失职、渎职、以及损毁公司财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

3、若被担保人不遵守上述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未及时进行赔偿时,本人同意对被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另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3篇 经济融资担保合同

经济融资担保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实业投资有限公司,_________钢铁投资有限公司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浙江_________钢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4篇 出纳经济担保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愿为贵公司岗位员工,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按下列条件向贵公司提供担保:_________________

一、担保范围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纪守法,严格遵守贵公司规章制度;

(二)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工作期间,不以盗窃、挪用公司资金、收受贿赂等任何手段侵犯公司或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情;

(三)保证被担保人不出资经营或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营业,不做任何兼职工作;

(四)保证被担保人严格遵守公司商业机密;

(五)保证被担保人因其工作失职、渎职以及损害公司财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

(六)保证被担保人离职前向公司移交有关的业务、账务和相关资料,并办理公司规定的一切相关手续;

(七)保证被担保人因任何原因离职以前,清理完结其经办的相关客户全部拖欠货款或者其他形式的债务,如未能及时足额清结,应与工作交接人列明交接明细并交接清楚;

二、若被担保人因不遵守、不履行上述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未能及时进行赔偿时,本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统一对被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出纳工作担保书模板。

三、担保期间

本担保书保证期间,自担保人签字确认生效日起至办理完离职手续时止。

四、附件: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五、担保人概况(本项由担保人自行填写或被担保人协助填写后请担保人签字确认,若填写错误或故意隐瞒实情,仍需负人事保证责任)

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

家庭详细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我保证上述内容正确无误,并欢迎就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民办学校经济担保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申请办学,并聘请甲方作为自己的经济担保人,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共同信守。

一、乙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法规,申请举办:_________________(办学名称以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为准)。

二、乙方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决不以营利为目的,坑骗、欺诈学生。

三、办学期间,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按规定使用收款票据和财务帐簿、报表。

四、甲方愿作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保证乙方在办学期间能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对乙方办学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自济南市市中区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济南市市中区公证处留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第6篇 2023年内蒙古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必考点:合同担保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一)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迫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图示:

(债权人)甲--100万元(主合同)-----乙(债务人)

从合同↖丙(保证人)

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注意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下列问题:(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保证人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解释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后顺序;采取何种保证方式,应预先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按保证人的数量划分,保证可以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是债务人找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丙企业为其提供保证,由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签订一个从合同(保证合同),此时就是单独保证。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是债务人找到丙企业为其50万元的债务的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也要求丁企业为其50万元的债务的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就属于按份共同保证。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丙企业与丁企业同时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对各自承担的份额没有约定,共同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就属于连带共同保证。

①共同保证既可以在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时成立,也可以在数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合同,但担保同一债权时成立。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故称之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③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种类

定金,系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定金的性质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确定定金的性质。

(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1《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第7篇 2023年内蒙古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必考点:合同担保

导语分享的“2023年内蒙古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必考点合同的担保”相关资料,以下介绍了高级经济师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更多资料敬请关注高级经济师考试频道。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一)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迫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图示:

(债权人)甲--100万元(主合同)-----乙(债务人)

从合同↖丙(保证人)

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注意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下列问题:(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保证人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解释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后顺序;采取何种保证方式,应预先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按保证人的数量划分,保证可以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是债务人找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丙企业为其提供保证,由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签订一个从合同(保证合同),此时就是单独保证。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是债务人找到丙企业为其50万元的债务的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也要求丁企业为其50万元的债务的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就属于按份共同保证。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丙企业与丁企业同时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对各自承担的份额没有约定,共同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就属于连带共同保证。

①共同保证既可以在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时成立,也可以在数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合同,但担保同一债权时成立。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故称之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③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种类

定金,系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定金的性质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确定定金的性质。

(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1《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经济担保合同(7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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