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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范本 第2篇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第3篇商品房质量担保书 第4篇商品房产抵押担保合同书 第5篇担保合同: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第6篇担保合同:重庆市商品房定金协议 第7篇担保合同:商品房定金协议 第8篇买卖合同: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已付房款”规定 第9篇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书范本
第1篇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范本
借款 抵押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 抵押权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企业营运的需要,向乙方以自有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借款作为营运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 沈阳 的土地【国有 土地使用证 : 号】(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万元(或同等金额的外币)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营运周转的需要,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二年期。
借款利率及付息:按照中国银行的放款利率 ,每月付息 .
4、借款的支取:在上述借款总金额下,依甲方实际资金需求乙方给予配合逐笔拨付,并以现金或汇款入账户方式支付。
5、借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6、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
2、房产:【 地证字第 】
3、抵押期限:两年(或为:自本 借款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抵押权包含前欠未还、现借款、转让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1、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2、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与房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3、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贷款本息。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5、抵押物由甲方向 保险公司___ 分公司 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 赔偿金 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支付的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 诉讼 ,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 证人 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1、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2、甲方开立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估价、登记、证明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 律师 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 合同生效 条件
1、本合同系经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自甲、乙双方各自代表签字,且经由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 号码:
地址:
订立时间:二○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第2篇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一揽子资金服务,那么房屋抵押贷款分为两种,一个是个人消费贷款,另外一种就是个人经营性贷款。所谓银行消费贷款就是银行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消费用的贷款,比如住房、汽车、家具、彩电、冰箱、电脑等。而个人经营性贷款顾名思义就是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获取银行融资用于商业用途。
借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企业营运的需要,向乙方以自有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借款作为营运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沈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借款人民币万元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万元(或同等金额的外币)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营运周转的需要,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二年期。
借款利率及付息:按照中国银行的放款利率,每月付息.
4.借款的支取:在上述借款总金额下,依甲方实际资金需求乙方给予配合逐笔拨付,并以现金或汇款入账户方式支付。
5.借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6.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产:地证字3.抵押期限:两年(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抵押权包含前欠未还、现借款、转让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1.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2.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与房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3.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贷款本息。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5.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它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支付的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1.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2.甲方开立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估价、登记、证明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律师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系经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自甲、乙双方各自代表签字,且经由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订立时间:二○年月日
第3篇 商品房质量担保书
一、质量等级
核定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
三、抗震设防烈度:八度。
四、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及保修期
1.屋面防水:三年。
2.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及管道渗漏:一年。
3.墙面、顶棚摸灰层脱落:一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一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一年。
6.管道堵塞:两个月。
7.供热系统和设备:一个采暖期。
8.电器线路:一年。
五、开发商对所售房地产担保的质量保证可委托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六、用户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状态,对有关房地产质量等级、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履行验收。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备、设施,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七、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的房产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第4篇 商品房产抵押担保合同书
合同各方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户(还款帐户)帐号:
结算户/储蓄户(1)帐号:
(2)帐号:
(3)帐号:
合同签订地:
特别提示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甲方一定积极解答。乙方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乙方因购买第一条所述房产(下称“抵押物”),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并自愿将该房产作为向甲方借款的抵押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将该房屋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并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房屋按揭贷款,作为乙方购置该房屋的部分资金。为明确各方权责,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产情况
房产地址:__________市区的商品房/商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购房总价款:_______元;土地使用年限:____年;商品房预售合同号(或房地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贷款与用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专项用于购买本合同所列上述之房产;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该贷款以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全额转入售房者的帐户。
二、贷款期限共____个月,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算,贷款发放日以“借款借据”记载的银行出款日期为准。
三、乙方满足以下条件,甲方将向乙方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款总价__%的首期款项;
3、乙方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利益的第一优先权人;
5、本合同已经生效,乙方已填写了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登记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帐户;
8、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利率及计息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利率按贷款发放日国家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当前贷款利率为月___‰(年___%),贷款利息从贷款发放日起按月分期计收。
二、根据国家利率管理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到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将从次年的1月1日起,按国家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还款额。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有权按调整后的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并在调整当月通知乙方。甲方执行本条规定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第四条还款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在甲方开立还款帐户,并于每月还款日前在该帐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还款额的存款,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划收当期还款及/或欠款。
二、乙方应从贷款发放日起,按月分期(每月为一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___号,乙方还款总期数为____期。
三、乙方选定按第___种方式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1、第一种方式:等额本、息偿还法
合同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数
月还款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月利率)贷款期数—1
2、第二种方式:等额本金偿还法
合同本金
月还款额=__________________+当期未偿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数
3、第三种方式: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国家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贷款逾期后,乙方必须尽快补足,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否则甲方有权持续计收罚息并计收复利。
第六条提前还款
一、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但须至少提前30日并不可撤销地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万元并为其整数倍,且应先偿还当期还款,再偿还部分贷款。
三、乙方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第七条抵押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手续或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抵押备案证明或他项权证必须交由甲方保存,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清偿完毕为止。
二、乙方按期或提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抵押关系终止,甲方应在日内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及有关文件交还乙方,并出具书面证明交乙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相当于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本、息。
如果乙方既不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又不提前清偿等值的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条保险
一、乙方应向双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财产险,并将甲方列为保险利益的第一优先权人,投保金额应不低于贷款本金额的105%,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存。
二、抵押物如发生损毁等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在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接受赔偿金的代表人和支配人,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三、在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二、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文件资料,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三、有权随时了解、查阅和索取乙方各种经营活动、财产状况及乙方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的文件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开户银行、帐号及存、借款余额情况、银行进帐单)。甲方承诺对上述资料予以保密;
四、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款项;
五、有权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六、对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贷款本息、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使用授信的,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
七、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贷款金额及应付利息:
(一)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三、四、五、六、七、八款约定的义务,或故意阻碍甲方行使、实现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九、十款约定的义务持续10个工作日以上的;
(二)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将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三)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而危及甲方债权的实现的;
(四)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缺乏偿债诚意、偿债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或丧失的;
(五)乙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将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二、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三、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应当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甲方并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授信期限,出租期限长于授信期限的,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抵押物拆迁的,应当通知甲方;赠与抵押物的,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处置的其他约定。
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实的一切与贷款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
五、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和已设定抵押等情况的;
六、乙方应主动(并非必须接到甲方通知时)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七、乙方应办理该房屋有关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购买财产保险等;
八、积极配合甲方对其资金使用、消费和经济收入等方面进行监督;
九、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济收入、资产转让等重要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十、如发生对其正常经济收入构成威胁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财产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费用的承担
甲方承担的费用有以下几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担的费用有以下几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不发放贷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乙方未能按时还款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1、发放的贷款均视为到期债权,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的贷款债权;
2、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有权依法处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4、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全部债权本、息和费用。若该帐户的币种与债权币种不一致,甲方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债权币种以实现债权;
□其他。
5、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其他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并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或抵押登记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结清之日终止。
二、乙方如要求展期,应于到期日前2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展期,并由双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乙方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贷款才相应展期;否则作逾期处理。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贷款合同继续执行。
三、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公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
□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本、息和其他从属费用或乙方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合同虽经公证机关公证,但甲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2、在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3、仲裁方式,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各方确认:_____________银行总行有权直接或授权任何机构取代甲方处理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第十六条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乙方承诺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其配偶或者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本合同对乙方所设定的义务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然有效。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附件
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项下甲方经办人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及有关机关各执___份。
第十八条符号的意思表示
在□里打√表示选择该选项,在□里打×表示不选择该选项。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合同各方签名盖章: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第5篇 担保合同: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预定人(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预定商品房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坐落: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总房款及定金数额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______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其他)_________元,计_________(大写)。定金数额人民币(其他)_________元,计_________(大写)。定金数额不许超过总房款的20%。
三、定金交付
双方签定预定协议的同时,预定人应一次性将定金全部支付给出卖人。
四、预定时间
预定时间为自定金协议签定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定金处理
在预定期间,出卖人不得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他人,否则应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预定时间期满,预定人不与出卖人签定正式买卖合同的,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出卖人不与预定人签定正式买卖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七、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6篇 担保合同:重庆市商品房定金协议
甲方(卖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预订方):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区_________街(路)_________号《_________》项目_________幢_________层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_________),并经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采取[一次性][分期][按揭]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__天,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户型结构、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作为商品房买卖价格的;
2、甲方未遵守第五条约定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 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7篇 担保合同:商品房定金协议
房屋代码: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预订方):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区_________街(路)_________号《_________》项目_________幢_________层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_________),并经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采取[一次性][分期][按揭]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__天,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_________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户型结构、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作为商品房买卖价格的;
2.甲方未遵守第五条约定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 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 买卖合同: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已付房款”规定
一、“已付房款”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逐年增多。仅就成都仲裁委员会20xx年和20xx年受理案件的统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0%,其中多数是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合同纠纷。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常约定“违约责任”按“已付房款”的百分率计算。在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多处提到按“已付房款”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但是对何为“已付房款”未作具体的解释。仲裁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已付房款”的认识和理解不尽相同,导致同类的案件在裁决承担违约责任时大相径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案件裁决的一致性。对此虽经多次研讨仍不能形成一致性的意见。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如何确定“已付房款”进行研讨,以就教于同行。
二、对“已付房款”的三种认识和理解 在研讨“已付房款”的概念和含义时对于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是对商品房担保贷款的购房者分期付款的,大家对“已付房款”的内容形成以下三种意见,与之相适应出现了三种“已付房款”的方案及计算方法。 1、第一种意见是“已借贷款”方案 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已付房款”是购房者已付的购房款和购房者向银行的贷款之和,以此做为“已付房款”的概念和含义。这种意见实际上是强调银行贷款,并以银行贷款为标准,可以称之为“已借贷款”方案。与之相适应的计算公式为:已付房款=定金(订金)+购房者的首付款+购房者的银行贷款。 持这种意见的主要理由是:(1)在担保贷款购房中存在着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和房屋买受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是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混淆,而“已付房款”的确定仅涉及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房屋买受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无关。既然贷款银行已将房屋买受人所贷款项付给房屋出卖人,就应该视为房屋买受人交清了房款。房屋买受人分期付款是付给贷款银行的借款,与房屋出卖人无关。(2)担保贷款是房屋出卖人的一种促销手段。在担保贷款买卖合同中还存在着房屋出卖人为房屋买受人向银行的贷款进行担保的法律关系。这种担保行为是房屋出卖人为扩大市场份额吸引更多的买房人购买其房屋的一种促销手段。担保风险是房屋出卖人出售房屋的一种市场风险,应该自己承担,不应由房屋买受人承担。(3)实际上房屋出卖人的担保风险,最终也是由房屋买受人承担的。由于在担保贷款购房中房屋买受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时均约定,房屋买受人在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要用所购买的房屋向贷款银行进行物的抵押担保,因而房屋出卖人的担保只是一种暂时的过渡担保措施。 2、第二种意见是“已还贷款”方案 另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已付房款”就是购房者自己分期所付的房款,不包括银行的贷款。这种意见把注意力集中在房屋买受人自己所付的房款上,以房屋买受人自己的实际付款为标准,可以称之为“已还贷款”方案。与之相适应的计算公式为:已付房款=定金(订金)+购房者的首付款+购房者的分期付款。 持这种意见的主要理由是:(1)房屋买受人能够向银行贷款的前提是房屋出卖人进行了担保。房屋出卖人承担了房屋买受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直接风险。一旦房屋买受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除房屋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房屋出卖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该以房屋买受人自己交的房款为标准。(2)仲裁的原理要求公平合理。由于出卖人的这种“连带责任”,当买受人不能按月还付贷款时,除了银行直接在出卖人帐户上“扣划”外,甚至还包括“回购”房屋的义务。因此,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已付房款包括银行的全部贷款,在房屋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下,显然是不公平的。(3)房屋买受人在向银行贷款时,贷款银行向房屋出卖人划款也是有条件的。有的是视房屋的开发进度拨付,有的是所拨付款中有10~30%作为保证金不能动用。如果贷款银行是根据房屋的开发进度拨款或拨款后其中包括保证金部分,在房屋出卖人实际未收到全部买受人所借贷款的情况下,而以全部贷款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3、第三种意见是笔者提出的“担保期限”方案 这种方案,主张一般应按照房屋出卖人的“担保期限”为界点确定“已付房款”的金额。即:(1)在房屋出卖人为房屋买受人向银行贷款所的担保期限内,按“已还贷款”确定“已付房款”的金额;(2)超过房屋出卖人为房屋买受人向银行贷款所的担保期限的,按“已借贷款”确定“已付房款”的金额;(3)对处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类案件时,不论担保期限是否已过,均按“已还贷款”确定“已付房款”的金额。提出此方案,不仅是因为“贷款担保”是“房屋买卖”的前提,而且还因为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中,房屋出卖人还须保证按时按质交付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房。一般情况下,当交付房屋后,房屋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房屋出卖人的义务就基本履行完毕,房屋的买卖合同就终止了,房屋出卖人的担保义务也随之终止。剩下的就是抵押贷款合同了,只是由原来特殊的权利性抵押变为实实在在的房地产抵押。因此,对“已付房款”的金额应该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和确定。 此外,我们提出“担保期限”的方案,还基于对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分析以及从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探究仲裁的理念。
三、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是一种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尚未提出的新型的无名合同,其合同结构方式,也即是通过合同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多数学者认为有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个人购房贷款及抵押合同》、《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同时涉及三方当事人,存在着三个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一是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之间买卖关系,二是房屋买受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三是房屋出卖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这三个法律关系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①。我们认为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应该存在着四个相互联系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除了上述的三个法律关系外,还存在房屋买受人和贷款银行之间抵押的法律关系。这种抵押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的抵押法律关系,它有一个由权利(期待权)抵押变为实实在在的房地产抵押的转变过程。 这四个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在确定“已付房款”的问题上起着不同的作用。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之间买卖关系是目的;房屋买受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手段;房屋出卖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是前提与纽带;房屋买受人和贷款银行之间法律关系是还款的保障。在这四个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中,房屋出卖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同时起着联系其他几个法律关系的纽带作用。对于贷款银行来说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之初房屋出卖人起着“人保”的作用,它是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和保障,只有贷款银行确认房屋出卖人能够按期交付房屋,并同意给房屋买受人贷款之后才会签订其他的合同。一旦房屋出卖人交付房屋并为房屋买受人办理完产权证,房屋出卖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就终结了。之后就是房屋买受人和贷款银行之间抵押还款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纠纷往往发生在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中,其他合同关系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因此,在确定“已付房款”的问题时应考虑纠纷发生在哪个环节,从而区别对待。 从商品房买卖这一法律关系本身的内容来看,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房”,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给付”。这里的“交房”,应是按时交付给买受人质量合格的房屋;而这里的“给付”,则应是交付给出卖人能够完全自由支配的货币。在讨论“已付房款”的确定时,我们认为还需注意对“给付”概念的理解问题。确切的理解应该是:“给付”是履约的一种方式,而给付的“结果”,才真正是房屋出卖人通过房屋买卖欲实现的目的。如前所述,在出卖人为买受人贷款的担保期限内,虽然银行的贷款在形式上已交付给出卖人,但在实际上,不仅有20%左右的保证金尚不能动用,而且当买受人不能或无力偿还贷款时,要被银行全部扣回。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不能简单的说房屋出卖人已获得了全部给付的“结果”。
四、从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探究仲裁理念 我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是仲裁制度的法定原则,也体现了仲裁公平合理的理念。仲裁不同于法院的审判。法院的审判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对当事人合同纠纷的干预,除了解决纠纷外,对于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处罚,同时还有权追加当事人。例如在处理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可以追加贷款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纠纷。另外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制裁等都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当事人合同纠纷的干预。而仲裁制度究其性质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干预性,属于市场活动中的自律措施,具有民间性质。法律没有赋予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追加当事人,制裁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权力。仲裁的基本原则是符合法律规定,价值取向是公平合理。它要求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补偿当事人受到的损失,而这些都体现了仲裁的理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订立仲裁条款,实际上是当事人用明示的方法排除国家权力对当事人合同纠纷的干预,决定自己选择“公正人”解决纠纷。我们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确定“已付房款”时,提出“担保期限”方案,正是考虑到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是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时所直接追求的目标。如果解决纠纷的“公正人”不当地加重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使另一当事人得到对方违约的“额外利益”,虽然有时这种加重也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其结果,往往与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的初衷相悖,也不符合公平合理补偿当事人损失的仲裁理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对商品房担保贷款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四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的分析,还是从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的仲裁价值取向上探究,对“已付房款”的确定都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即在担保期限内应采用“已还贷款”确定,超过担保期限后则应采用按“已借贷款”确定,而当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时,据实计算比较恰当。
第9篇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书范本
借款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企业营运的需要,向乙方以自有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借款作为营运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沈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号】(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万元(或同等金额的外币)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营运周转的需要,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二年期。
借款利率及付息:按照中国银行的放款利率 ,每月付息 .
4、借款的支取:在上述借款总金额下,依甲方实际资金需求乙方给予配合逐笔拨付,并以现金或汇款入账户方式支付。
5、借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6、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
2、房产:【 地证字第 】
3、抵押期限:两年(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抵押权包含前欠未还、现借款、转让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1、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2、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与房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3、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贷款本息。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5、抵押物由甲方向 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支付的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1、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2、甲方开立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估价、登记、证明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律师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系经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自甲、乙双方各自代表签字,且经由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订立时间:二○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