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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工程概述 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旨在规范各类工程项目的实施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规程涵盖项目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适用于各类土木、建筑、市政、水利等工程项目。
二、项目策划
1. 确立项目目标:明确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目标,制定合理的项目计划。
2. 资源配置: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三、设计阶段
1. 设计依据: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合规性。
2. 设计审查:设计完成后,需通过内部和外部审查,确认设计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四、施工准备
1. 施工图交底:向施工团队详细解读设计图纸,确保理解无误。
2. 现场调查: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勘查,评估施工条件,制定相应措施。
五、施工过程管理
1. 施工组织:设立清晰的施工流程,明确各环节负责人,确保责任到位。
2. 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工程质量。
3.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定期安全检查,预防安全事故。
4. 进度控制: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并实时跟踪,及时调整以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六、验收与交付
1. 工程验收:依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工程满足使用要求。
2. 文件归档:整理工程资料,完成档案归档,便于后期维护和查询。
七、后期服务
1. 质保期内的维修: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维修,保障用户权益。
2. 用户培训:提供必要的操作和维护培训,确保用户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工程设施。
八、持续改进
1. 项目评价: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2. 技术更新:关注行业动态,及时引入新技术、新工艺,提升施工技术水平。
标准
本规程参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规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规程的修订和完善应定期进行,以适应工程行业的发展和变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应依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并上报上级审批。规程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工程项目的高效、安全、优质完成。
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范文
第1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建设工程形式的基本条件是:
(1)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
(3)具备执业资格的各关键岗位人员已按规定要求配备。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下方施工。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第三条: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搭设或安装。搭设或安装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及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挂设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规定的标志并提供安全和足够的照明。
第六条: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动。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折动的,应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拆除。作业完毕,立即恢复原状。
第七条:施工现场各种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安装或拆除。使用中应有专人操作和维护。首次安装或分段安装完毕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指挥生产的人员在向班组分配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向他们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第九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安全操作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实施防护措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过程中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施工现场用工,不得违反规定,禁止招收童工。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_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2篇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规程用词说明摘自《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明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第3篇 液压滑动模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一般要求
①滑模工程承建单位负责人应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施工负责人必须对管辖范围的安全技术全面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处理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②配备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安全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熟悉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主要负责人员应当相对稳定。
③对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熟悉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主要施工人员要相应固定。
④滑模操作平台上的施工人员应定期检查身体,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疾病的,不得上操作平台工作。
(2)滑模的安装要求
①组装前应对各部件的材质、规格和数量进行详细检查,以便剔除不合格部件。
②模板安装后,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实证明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工作。
③液压控制台在安装前,必须预先做加压试车工作,经严格检查合格后,方准运到工程上去安装。
④滑模的平台必须保持水平,千斤顶的升差应随时检查调整。
(3)滑模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①施工现场
a在建的建筑物周围必须划出施工危险警戒区,其周围不小于施工对象高度的1/10,且不小于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b.危险警戒线应设置围栏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出入口应设置专人警卫和制定警卫制度。
.办公室、生活区、配电间和大宗材料的堆放,应设置在危险警戒区外。
d.危险警戒区内的建筑物出口、地面通道及机械操作场所,应搭设双层安全防护棚。
②操作平台与内外挂脚手架
a操作平台和滑升机具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安装。平台板必须防滑,铺设平整不得留有空隙,经常出入的通道要搭设防护棚。
b.平台四周包括平台内、外吊脚手架使用前,应全部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底部设置180mm高的挡脚板,外侧用安全网进行封闭。内、外吊脚手架兜底满挂网眼不大于2.5mm的安全网,并仅靠建筑物。
③垂直运输设备
a塔机、人货两用施工电梯的安装、验收、检测和使用除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规定外,还应遵守《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限位开关、刹车装置等安全装置必须保持完好、灵敏可靠,并应定期进行测定,以防止失灵发生意外。
b.上、下应有通信联络设备。
c.滑模提升前,若为柔性索道运输时,必须先放下吊笼,再放松导索,检查支撑杆有无脱空现象,结构钢筋与操作平台有无挂连,确认证明无误后,方可提升。
④动力与照明
a.操作平台上的380v的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二级漏电保护,接零或接地线应与操作平台的接地干线有良好的电气通路。
b.操作平台上的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便携式灯具应采用低压电源,其电压不高于36v。高于36v的固定灯具必须实行漏电保护。
c.操作平台上的总配电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操作、调整和维护的地方,并做好防雨措施。各种固定的电气线路,应安装在隐蔽处,否则应有保护措施。
⑤施工操作
a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技术安全检查。
b操作平台上,不得多人聚集一处,夜间施工应准备手电筒和应急照明灯具,以预防晚间停电,避免事故发生。
c.模板的滑升必须在施工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滑升速度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予以控制,严禁随意超速滑升。液压操作台应由持证人员操作。
d初滑阶段,必须对滑模装置和混凝土凝结状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e每班应设专人负责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其值应不低于0.2mpa,发现出模混凝土发生流淌或坍落现象时,应立即停滑处理。
f.滑升过程中,要随时调整平台水平、中心的垂直度,以便防止平台扭转和水平位移。
(4)滑升模板拆除要求
①必须制定拆除方案,规定其拆除的顺序、方法和各级人员职责以确保安全。
②拆除前应向全体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操作交底工作。
③拆除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垂直运输设备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④拆除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液压滑动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⑤拆除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高空抛掷拆卸物。
⑥当遇到雷雨、大雾、雪和5级以上大风(含5级)的天气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
第4篇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铁路工程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标准轨距铁路通信、信号、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施工。对于客运专线和高速铁路的施工,应视项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1.0.3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及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0.4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编制实施细则,经批准后贯彻实施。
1.0.5 既有线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有关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规定。
1.0.6 同一工地有几个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施工时,应共同拟定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做好协调,共同执行。
1.0.7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8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1.0.9 施工人员身体应健康,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1.0.10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
1.0.11 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1.0.12 铁路工程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
1.0.13 铁路通信、信号、电力和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既有线施工一般规定
2.1.1当施工需封锁线路或停用运行中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设备影响行车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规定期限内向铁路运输部门提报施工计划。
2.1.2在施工计划实施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登记要点申请手续。
2.1.3施工负责人在接到允许施工命令后,必须确认施工的起止时间,并根据施工地点所在位置设置可靠防护后,方可指示开工。施工负责人应保证在施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撤离施工区段。
2.1.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当开行施工列车进行施工时,应与列车调度员联系。施工地点与车站、调度所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2.1.5封闭点施工结束,施工负责人应确认线路及设备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撤除防护信号并及时办理消点。待列车通行正常后,施工人员方可全部撤离。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施工方案规定的速度允许列车运行时,施工负责人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延长施工时间或限制列车运行速度。
2.1.6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取得允许命令后方可进行。
2.1.7利用列车间隔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及驻站联络员的联系,确切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和施工时间。 严禁利用特快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间隔进行施工。
2.1.8开行施工列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出发前应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机能试验;
2运行中必须按信号行车,严禁超速行车;
3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必须全程运转,严禁关机;
4行车应保证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
5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进行防护或停车进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起动时,司助人员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的指挥,并按规定检查、试验列车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确认列车完整,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列车;
6施工列车在停站等会列车及在区间停车卸料时,不得关闭风泵,应保持机车总风缸和制动主管有足够的压力;
7施工列车进入封锁区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指定随车进行防护的专职人员;
8夜间作业应关闭头灯或减弱灯光的强度。
2.1.9当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除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联系外,还应使用响墩(自动闭塞区段除外)对列车进行防护,并设防护人员显示停车手信号。
2.1.10特快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0min应停止施工。设备、工具等应撤至距钢轨外侧2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应牢固。施工人员应在线路3m以外避让。
2.2既有线施工防护
2.2.1凡影响行车施工的地点应设置防护标志。
2.2.2区间施工时,单线应在两端车站、双线应在来车方向的车站设驻站联络员,施工现场设工地防护员。
2.2.3施工占用线路作业时,应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
2.2.4施工人员听到防护员发出的预报信号后,应做撤离准备。
当施工负责人发出停工命令时,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物。
2.2.5在区间线路上进行的作业不妨碍行车安全时,可不设置防护信号;但应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 (双向在列车运行的正方向)的左侧路肩上,设置作业标防护。
2.3既有线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2.3.1使用轻型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列车间隔或跟随列车后面运行的轻型车辆,上道前,应经车站值班员批准,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记),并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撤出线路以外。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撤出线路时,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1.9条的规定,派防护员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按规定位置设置响墩。
2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当在信号轨道电路区段使用时,应保持车轮间绝缘。
3运行中应显示停车信号。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取消停车信号,待列车通过后再行显示。在气候条件影响嘹望及进、出站时,应适当减速,通过道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
4在区间使用平板车时,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2.3条的规定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嘹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员。平板车严禁溜放。
5在区间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距列车尾部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在运输部门规定不能办理续行列车的区段不得随车运行。
6在站内使用平板车,当站内有调车作业时应在平板车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并随车移动。
2.3.2使用单轨小车时,使用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时刻,备齐防护信号,除必须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隙望条件不良区段,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2.3条的规定,派防护员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并增设中间防护员。
2嘹望条件良好区段,并能迅速撤出线路以外时,除在运行中显示停车信号外,可不设防护。
3在站内使用单轨小车时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后可不设防护,但在小车上应显示停车信号。如站内有调车作业或小车装载较重时,应在小车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信号,并随车移动。
2.4铁路沿线及接触网、电力线附近作业
2.4.1施工前应对沿途环境进行调查,在妨碍列车运行、危及人身或既有设备安全的地段、处所施工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4.2在铁路站场、区间及其附近施工或行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听从指挥,注意防护人员所发信号,及时避让列车。
2不得在双线路桥的线路中间、铁路中心或轨面上行走,且宜避开路肩。横向跨越铁路时,在已停列车两端头通过时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严禁在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
3不得改变铁路设施原有状态。
4不得在铁路建筑眼界以内的地方坐、卧、休息。
5不得钻车、扒车、跳车及从车底下传递工具。
2.4.3在桥梁上、隧道内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负责人应在施工前明确施工人员的避让处所。不得在侧沟上和桥梁扶手边避让。
2隧道、桥梁的两端口应设专人防护。
3桥上施工时,易滑的行走处应设防滑措施。
4桥上桥下传递工具、器材,应使用绳索或滑车递送,不得抛掷。
5在桥墩上、桥梁防护支架外或易滑处施工,必须系扎安全带。
6隧道照明不得闪烁和眩目,亮度应均匀。
7长、大隧道内施工应制定防止强气流伤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2.4.4铁路线附近堆放的器材、工具,必须牢固,严禁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2.4.5在电力牵引区段需接触网停电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负责人应提前向电力调度员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
2在接到电力调度员停电施工命令,并经接触网检修人员确认停电并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可施工;
3施工结束,接触网检修人员确认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并通知电力调度员施工完毕。
2.4.6在电力牵引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人员应使用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等耐高压的绝缘用品。
2人身和携带物件,必须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保持lm以上的距离。
3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电缆金属结构均应接地。对全悬浮的光、电缆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内施工时,金属部分应临时接地,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接地。
2.4.7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2.4.7的规定,当小于规定值时应停电作业。
表2.4.7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
0.7
154
2.0
20∽35
1.0
220
3.0
60∽110
1.5
330
4.0
2.4.8在裸露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2.4.9在带电设备上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工作电压为220v及其以上时,应切断电源;
2设备工作电压大于36v时,应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
2.4.10在接近馈电线处进行长、大金属物品的搬运和施工时,其金属物距最近馈电线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当距离不足时应办理停电申请,在确认停电后方可作业。
2.4.11浓雾、阴雨、雷电天气时不得在高压线交越的电杆上作业。
2.5施工场地、施工工具
2.5.1施工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及辅助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2临时辅助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在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域等处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2.5.2施工用交通通道应满足工程需要。
2.5.3设备、器材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器材的堆放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有秩序地整齐码放,并符合搬运和消防的要求;
2 设备、器材的堆放高度或层数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3现场拆除的模型板、包装箱、脚手架以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4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5器材不得靠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保留0.5m以上的间距,且两端应封闭;
6各材料堆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5m。
2.5.4工具使用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使用:
1滑轮组吊钩有裂纹或明显变形,滑轮边缘有裂纹或严重磨损,轴承变形、轴瓦磨损,钢丝绳断股、严重锈蚀或严重扭绞;
2各种紧线器外表有裂纹或变形,夹口磨损严重;
3手扳葫芦外表有明显变形、损伤、锈蚀现象及操作时打滑。
2.5.5安全保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铁环或铁链有裂纹,绳子有断股或腐烂,挂钩有裂纹或变形,皮带有损伤;
2安全帽表面有破损及无防震罩;
3验电笔无耐压试验合格证及指示灯损坏;
4绝缘手套、绝缘棒未经耐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
2.5.6试验工作使用的电气绝缘工具,其检验规定、使用周期和试验标准应符合表2.5.6的规定。
表2.5.6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序号
名称
电压等级(kv)
周期
交流耐压
时间(mim)
泄漏电流(ma)
备注
1
绝缘棒
6∽10
每年一次
44
5
35∽154
4倍相电压
220
3倍相电压
2
绝缘挡板
6∽10
每年一次
30
5
35
(20∽35)
80
5
3
验电笔
6∽10
每六个月一次
40
5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20∽35
105
4
绝缘手套
高压
每六个月一次
8
1
≤9
低压
2.5
≤2.5
5
橡胶绝缘靴
高压
每六个月一次
15
1
≤7.5
6
绝缘绳
高压
每六个月一次
105/0.5m
5
2.5.7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工具应根据表2.5.7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表2.5.7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工具的检查和试验标准
名称
试验静拉力(kn)
试验周期(月)
外表检查周期(月)
试验时间(mim)
安全带
2.25
6
1
5
脚扣
1
梯子
1.8
2.6吊装、搬运及储存保管
2.6.1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计划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负责人应在现场进行指挥:
1)起吊重量达到或接近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时;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起吊同一设备或物件时;
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以及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物品的吊装时;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及其附近作业时(如达不到安全距离时,应办理停电作业);
5)起重机吊臂侵入既有线的施工作业时。
3起吊作业时,被起吊物必须绑扎牢固。吊钩的悬挂点应与被起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的钢丝绳应保持垂直。落钩时应防止被起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被起吊物未固定或未稳固前不得将起重机械松钩。
4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物件时,应在被起吊物上牢固地绑扎晃绳。吊绳的夹角应满足产品的技术规定。
5爆炸品、危险品不得采用起吊方式进行装卸或搬运。
6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宜进行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或遇有大雪、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及夜间照明不足的情况,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2.6.2搬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公路上输重型或超级超限物件时,应符合交通部门运输的有关规定。
2运输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普通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严禁人货混装。
3用人力推动铁路平板车运送物资时应有专人指挥,不得在前方引,车上不得坐人。如数车同时运送,两车之间应保持20m以上的距离。平板车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4沿斜面搬运物件时,所搭设的跳板应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3。
5在坡道上搬运物件时,物件应用绳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倾倒的措施。
6从车厢上向下卸电杆时应有专人指挥。向下滚卸时应在滚下的反方向设防溜绳。
7从车辆或船上下卸大型设备,卸货平台应具有足够的面积、强度及稳定性。
8拖运设备或物件时,物件的重心应放在拖板的中心位置。
9工作人员不得在牵引钢丝绳与导向滑轮内侧站立或停留。
2.6.3危险品储存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及储备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仓库区域内的主要通道上及各个库房的门口必须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告标志。
2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具有腐蚀性的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单独存放,分别保管。
3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房内。酒精、汽油、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必须密封存放。
4炸药、雷管应分库存放,两库间距不得小于4m,库房应建于山岗、山洞等远离人烟处,并应有避霄装置。距库房100m范围内严禁吸烟。
5爆炸材料库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安设普通电源导线及开关、灯头等电器。
2.7施工用电
2.7.1施工临时用电应根据当地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设计方案,进行变、配电室及用电设施的建设。
2.7.2施工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规格使用。
2多路电源进出线的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结构,进线及负荷回路应标明名称,刀闸应标明额定电压值。多路进线应有可靠的闭锁装置。
3开关及熔断器必须是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
4不同电压等级的插销与插座应选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5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6熔断器的熔丝熔断后应查明原因,在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7连接电动机械和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或工具的电源线应使用相应规格的橡皮软电缆。严禁在一个开关上连接多台电动设备。
8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其开关宜装设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2.7.3凡在施工中用发电机提供施工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在使用前应制定严格的发电机操作规定,以及必需的倒闸操作程序;
2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施工用电的需要,严禁超负荷运行;
3发电机的周围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并应配备消防器材;
4现场同时存在外电路供电情况时,双路电源之间应有完善的闭锁措施。
2.7.4永临结合电力线路的建设应符合本规程第5.2节的有关规定,并应制定临时供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2.8防火、防爆、防毒
2.8.1在仓库、加工场地及重要机械设备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2.8.2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有关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2.8.3在油库、木工车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2.8.4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机械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8.5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周围严禁采用明火作业。
2.8.6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管库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料制作的服装。
2.8.7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2.8.8施工单位需要使用和存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2.8.9凡在辅气、输油管道及其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时,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2.8.10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进行产生火花的施工和带电作业。
2.8.11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护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普通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2.8.12野外动火作业,应遵守当地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2.8.13熬制焊锡、绝缘胶、石蜡及沥青防腐剂时,应选择空旷场地,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且应避开地下管线。不宜在室内熬制沥青与焊锡。
2.8.14凡有毒、有粉尘侵害的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并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9 高处作业
2.9.1施工单位应对高处作业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9.2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斜坡等地点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0mm高的挡脚板,必要时应装设防护立网。
2.9.3隧道内和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应装设满足施工的照明设施。
2.9.4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2.9.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人体上方牢固可靠处。
2.9.6进行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品。
2.9.7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的边缘,不得站在栏杆的外侧。
2.9.8在构架及电杆上进行作业时,地面应设有专人进行监护和联络。
2.10爆破作业
2.10.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10.2爆破作业应根据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10.3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2.10,4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
2.10.5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确定。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禁止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2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
3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
4不得用金属器皿盛药。
5起爆药包应在装药时临时制作。
6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10.6起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炮眼装药完毕到起爆不宜超过10min,
2敷设电爆网络时,必须由最远的装药炮眼向起爆指挥点进行,并应在敷设前先将网络的指挥点一端短路。
3电源与起爆网络的连接或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必须在开关切断后准备起爆时进行。
4人工点炮必须撞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严禁用明火点炮。
5起爆两炮以上时,应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计数听炮,并相互核对响炮数。炮己全部响完,可于最后一响的5min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并全面检查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响。必须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员。
2.10.7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时组织处理,严禁交由其他人员处理。
2.11季节性施工
2.11.1进入冬、雨季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地区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11.2洪水、雷雨季节野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沟、坑时,应确保河道、渠道、公路、铁路等设施的安全,并应及时回填、夯实;
2施工中必须保证既有线排水系统的畅通;
3雷雨天气时,不得在涵洞口、单棵大树下避雨,并应远离高压线;
4不得在洪水、雨季敷设水底光、电缆和进行潜水冲槽作业。
2.11.3冬季野外施工时,应备防寒保暖用品及有关应急药品。机械、电力设备应严格按照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2.11.4在积雪结冰的场地施工时,应穿防滑鞋,并用棍棒探路。
2.11.5履冰过河时,应测定冰层厚度有足够的承载力。
2.11.6高温季节施工,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12伐树、涉水、挖沟坑及其他作业
2.12.1砍伐树木时应采取正确的方法,在树干(枝)倾倒的范围内,严禁有人进入或停留。树木倒下严禁侵入铁路限界、压着线条或其他建筑物。
2.12.2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严禁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与带电体接近距离不应小于表2.12.2的规定。
表2.12.2接近或立叉其他电力线工作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
1.0
220
3.0
35
2.5
330
4.0
110
3.0
2.12.3上树砍剪树枝时,工作人员应站立在坚实的树干上,系好安全带。
2.12.4涉水作业时,应先调查水流、水深、河底情况,以及上游水库放水的规律,并应设有防护及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安全措施,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系在身上涉水。
2.12.5沼泽地带施工应由当地向导带领。在沙滩及沼泽地带作业,应有防止陷落措施。
2.12.6山区施工在陡岩、深谷、危岩、滑坡等处.应有防滑和防滚石安全措施。
2.12.7挖沟坑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沟时施工人员之间应保持3-5m的距离。在有地下光、电缆和管路的地方挖沟、坑时,应了解地下设施的用途、埋设位置,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防护后再施工。
2当挖沟、坑影响行人妨碍交通或站内作业时,应在施工地点3—5m处加设防护,并应当天回填夯实。如需过夜时,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在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围墙附近开挖时应对其临时加固。
3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坑,在铁路沿线或穿越铁路挖沟、坑时,摆放的料具和挖出的土石严禁侵入基本建筑限界,并应采取防止塌落的措施。
4电缆、光缆敷设需通过铁路、公路、繁忙车道宜采用顶管方法。必须开挖时宜夜间施工,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挖沟、坑的弃土应距沟、坑边0.4m以外。堆土高度不应高于1.5m。
6在土质松软地带挖沟、坑时应按斜坡形开挖,坡度的大小应根据土壤的性质、湿度及坑深确定,宜符合表2.12.7的规定。
表2.12.7 沟、坑的坡度
土壤性质
坡 度
砂土、淤泥
1:0.75
砂质黏土
1:0. 5
黏土及黄土
1:0.3
坚 土
1:0.15
7挖水沟、坑及流沙沟、坑时应采用防护板或沉箱等加固措施。
8防护板的安装或撤除应有人监护。严禁将防护板一次全部撤除。强流沙地带不宜撤防护板。
9在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应防止架空线路的杆塔倾斜、悬倒。
10坑底面积小于1.5m2时,坑内不得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同时作业。沟、坑深大于1m时,不得一人单独作业。
2.12.8气焊和气瓶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和作业点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高温设备。不得焊接带电、承压或未放置稳固的设备。对有可能储热的墙壁和设备,焊接前应有降温措施。
2.12.9喷灯的使用应遵守喷灯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当使用地点有可燃气体时,不得使用喷灯。
2.12.10射钉枪作业应遵守射钉枪安全操作规则的规定。射钉作业时,应确认作业墙背面无其他人员。
2.12.11使用电动工具作业,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2.12.12搅拌机作业应制定安全细则。
2.12.13钢筋作业,拉直钢筋时应先将钢筋头部固定,并缓慢加力。剪断钢筋时应将被拉钢筋卡住。采用绞磨手扳葫芦或其他工具拉直钢筋时,应检查地锚牢固程度。纹磨、手扳葫芦等应有制动装置。
3通 信
3.1通信光、电缆线路
3.1.1在铁路线附近测量采用的标旗颜色必须明显有别于铁路信号的颜色。
3.1.2立杆、撤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立杆、撒杆时应统一指挥。在路堑、高岗或狭小处应制定安全措施。
2电杆未回土捣固前,不得撤除边绳和顶头绳。未撤扳杆前,不得撤除顶头绳。电杆未回土夯实前不得登杆。
3用吊车立杆、撤杆时,钢丝绳套应栓在距电杆顶部小于1/2杆长的地方。
3.1.3架线、撤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l在车辆与行人密集处架线、撤线作业,应设专人防护。
2跨越通航河道架线,应在上游大于100m和下游大于50m处张挂施工标志,并挂设限制桅杆高度的拦河线和设置防护人员。
3撤除跨越供电线路、铁路、公路、居民区和较大通航河道的线路时,应先撤除跨越部分。
在特殊终端杆及角深较大转弯杆处作业时,电杆加固前不应撤除线条扎线。
4撒线作业应统一指挥,遇有险情应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5撤线作业时,应双侧交替进行,严禁连续剪断横担一侧的线条。
3.1.4光、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架设光、电缆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架起架较高或在斜坡上架起重架时,应设起重架临时拉线;
2)千斤顶底座应放在坚固、平坦的地面上,顶升时,光、电缆盘盘轮离开地面不得大于100mm;
3)盘轴应水平,光、电缆盘应保持在两起重架的中央;
4)光、电缆盘的滚动方向应和盘上指示相符;
5)应从盘的上部出缆,且光、电缆盘应有制动措施。
2人工抬放光、电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人负重应适度并应有统一指挥;
2)施工人员应用同侧肩抬运,拐弯时人应站在光、电缆外侧,下坡、跨沟渠和拐弯处应设防护人员;
3)穿越管道、过障碍处应有专人操作。
3抬运光、电缆过桥梁、隧道或在铁路路肩上抬运时,不应将光、电缆曲伸到限界以内。抬运光、电缆过铁路线时,应在统一指挥下平行跨越,并应符合本规程第2.4.2条的规定。
4在有封闭点的机械化施工区段,利用轨道车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统一指挥信号,指挥人员与司机应密切配合。
2)施工用车辆应良好,平板车上的作业架应牢固,高、宽度应符合要求,工作台板应有足够强度。
3)轨道车起动前,施工人员应撤离工作台面。施工负责人应确认施工人员已撤离到安全地带后,方可通知开车。
4)光、电缆到达施工现场开始敷设时,轨道车应保持匀速,缆盘的转动速度应与轨道车车速相适应。
5)光、电缆敷设完毕后,空缆盘应在轨道车上绑扎牢固且不得侵限,轨道车迅速撤离现场。
5使用机械牵引架设光、电缆时,牵引力应小于光、电缆允许拉力,主要牵引力应加在光、电缆的加强构件上,牵引速度不应大于15m/min,并应保持匀速,不得突然启动或停止。
6气吹法敷设光缆时,光缆盘应保证与吹缆机吹缆方向在一直线上,出缆应顺畅,并保持与吹缆速度一致。空压机操作人员在开启阀门时,应逐渐由小到大,并与气阀保持一定距离。
7光、电缆在拐弯或上下处应绑扎做加强处理。
8架空光、电缆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敷设宜在杆塔立起后进行,不宜交叉施工。
2)避免金属物件碰撞既有明线条,与既有明线条跨越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3)穿越、跨越电力线路架设或撤除通信线路时,应向供电部门申请停电作业。作业时,应将通信线条接地。跨越架设时严禁将线条搁在电力线上拖拉,穿越时在穿越处用绳环将通信线条套住。
3.1.5水线缆敷设应选择晴天、风速较小及平潮枯水期进行,并应由专业队伍施工。
3.1.6在铁路线路附近进行光、电缆接续时,应将接续伞或接续帐篷搭扎牢固,避免列车通过时危及行车安全。
3.1.7对电缆芯线进行电气强度测试前,测试点应与各作业点联系,使各作业点停止线路作业,在规定测试时间内不得触碰电缆。各作业点未接到测试点恢复作业命令前不得作业。测试时仪器的保护接地应可靠。
3.1.8在高压危险影响区段进行通信线路施工作业必须设监护人,并按带电作业规定进行作业,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割光电缆金属外皮或打开接头套管前,应将光电缆两端金属外皮连通,并临时接地;
2用仪表测试电缆芯线有危险电压时,应申请停电作业,无危险电压时,亦应对芯线接地后方准作业。
3.1.9在高压危险影响区段与电缆芯线的各种外线引入端子相连的设备上作业,必须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
3.1.10无人站、人孔(井)、手孔(井)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应开门通风。未经通风排气不得入内。施工中有异常感觉应立即撤离。
2进入时,站、孔外面应设安全标志或专人防护。进出应攀梯上下,不应踩蹬螺栓、机架;光电缆上下。
3禁止烧煮填充剂或其他物品。
4宜用手电筒照明。当用电灯照明时,电源设备应设在站、孔外,灯具应有防护罩。
3.2通信站及中间站通信机械室
3.2.1通信站及中间站通信机械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大笨重机架竖立后应及时固定;
2竖立机架、放绑配线和光、电缆等作业,不得攀扶骨列架、走线架;
3在设备加电前,电源极性、电压值、各种熔丝规格以及保护接地应符合要求;
4需更换插件板时应逐级切断电源,并采取防静电措施;
5不应直视光通信设备和仪表上的激光发射端孔和尾纤:
6电源室应保持干燥通风和通道畅通。
3.2.2蓄电池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环境不应有有机溶剂和腐蚀性气体;
2蓄电池应避免阳光直射,不应接近热源和火源,与变压器、电源开关或保险闸刀等设施的距离应大干o.5m;
3蓄电池密封阀不应松动,不得擅自拆卸密封阀;
4蓄电池重量较重时应选用运输吊装工具;
5清洗时不得使用有机溶剂。
3.2.3地下室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3.1.10条的规定。
3.3站场(区间)通信
3.3.1通话柱、扩音柱的设置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和影响铁路信号的显示。
3.3.2股道间的通话柱、扩音柱装设地点不得影响作业人员嘹望信号:
3.3.3扬声器支撑杆的防雷地线应可靠接地。
3.4无线通信
3.4.1漏泄电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孔时施工人员应配备防尘眼罩、防护帽等防护用具。使用的扶梯应有专人防护。
2各类支架和滑泄电缆均应固定牢固,不得松动、脱落。漏泄电缆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防火夹子。
3在电气化牵引区段施工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4节的规定。
3.4.2天线与铁塔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9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安装工作不得在雨天、雾天、大风天气时施工;
2房顶结构应满足施工安全条件;
3天馈线或其他物件吊装时,应保证上下通信畅通并应有专人指挥,不准有人同时上下铁塔;
4所有紧固螺栓均应拧紧。
3.4.3天馈线、漏泄电缆的金属外皮和铁塔,防霄地线应可靠接地。
第5篇 基础灌浆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² 水泥灌浆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水泥灌浆应遵守下列安全技术要求:
(1)灌浆前,应对机械、管路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并进行10~20min该灌注段最大灌浆压力的耐压试验。
(2)高压调节阀应设置防护设施,灌浆中应有专人控制高压阀门并监视压力指针摆动,避免压力突升或突降。压力表应经常核对,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不应使用。
(3)处理搅浆机故障时,传动皮带应卸下。
(4)对曲轴箱和缸体进行检修时,严禁一手伸进试探、另一手同时转动工作轴,更不应两人同时进行此动作。
(5)搅浆人员应正确穿戴防尘保护用品。
² 孔内事故处理的安全技术要求
孔内事故处理应遵守下列安全技术要求:
(1)事故发生后,应将孔深、钻具位置、钻具规格、种类和数量、所用打捞工具及处理情况等详细填入当班报表。
(2)使用打吊锤处理事故应由专人统一指挥,吊锤处于悬挂状况打吊锤时,周围不应有人,不应在钻机立轴上打吊锤。
(3)用千斤顶处理事故时场地应平整坚实,千斤顶应安放平稳,并将卡瓦及千斤顶绑在机架上,以免顶断钻具时卡瓦飞出伤人。
(4)使用管钳或链钳扳动事故钻具时,严禁在钳把回转范围内站人,也不应用两把钳子进行前后反转。掌握限制钳者,应站在安全位置。
第6篇 混凝土防渗墙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钻机安全技术要求
(1)开机前
①钻机施工平台应平整,坚实。钻机就位后,应用水平尺找平后才能安装。
②吊装钻机应先行试吊,吊车宜选用起吊能力16t以上的吊车,吊装用的钢丝绳应完好,套挂应稳固,严禁超负荷吊装。
③开机前应对钻机的地锚、安全防护装置、冲击臂缓冲弹簧、电气部分、操纵和制动系统等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全面的检查,应检查钻具重量是否与钻机性能参数相符。
④应按钻机保养、使用规程检查各润滑部位的加油情况。
(2)冲击钻进
冲击钻进应遵守下列安全技术要求:
①开孔应采用间断冲击,直至钻具全部进入孔内且冲击平稳后,方可连续冲击。
②钻进中应经常注意和检查机器运行情况,如发现轴瓦、钢丝绳、皮带等有损坏或机件操作不灵等情况,应及时停机检查修理。
③遇到暴风、暴雨和雷电时,严禁开车,并切断电源。
④电动机运转时,不应加注黄油,严禁在桅杆上工作,钻机桅杆宜设避雷针。
⑤孔内发生卡钻、掉钻、埋钻等事故,应分析原因后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不应盲目行事。
² 制浆及输送安全技术要求
制浆及输送应遵守下列安全技术要求:
(1)搅拌机进料口及皮带、暴露的齿轮传动部位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不应开机运行。
(2)当人进入搅拌槽内之前,应切断电源,开关箱应加锁,并挂上“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标志。
² 浇注导管的安装及拆卸安全技术要求
浇注导管安装及拆卸工作应遵守下列要求:
(1)安装前应认真检查导管是否完好、牢固。吊装的绳索挂钩应牢固、可靠。
(2)导管安装应垂直于槽孔中心线上,不应与槽壁相接触。
(3)起吊导管时,应注意天轮不应出槽,由专人拉绳,人的身体不应与导管靠的太近。
第7篇 加热炉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加热炉现场情况
1、加热炉砌筑全部在厂房内进行。
2、施工场地环境一般,无高空、多层作业。
3、材料运输利用车间内的行车,必须对起重机具勤检查。
4、现场孔洞应盖严实,炉体上孔洞搭设牢固走跳。
5、以烟道砌筑、炉体浇注料或安装纤维模块为主要作业内容。
二、加热炉施工
1、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两穿一戴”。
2、行车操作和起重挂脱钩人员须持证上岗,必须遵守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冒险作业。
3、烟道底和墙砌筑完后,拱脚砖的角度应与拱的角度相符,并紧靠拱脚梁砌筑。
4、拱顶砌筑,先制作支设拱胎,拱胎胎片δ≥30mm,间距为500mm,板条断面25mm×35mm,木方断面60mm×90mm。支柱支撑脚顶紧垫放,支柱间、胎片间纵横木条加固。拱脚与支柱间放置对口楔并打紧,确认无误才能砌筑。
5、必须从拱脚同时向中心对称进行。拱脚砖的放射缝应与半径方向相吻合。
6、炉墙模支设必须用钢管和支撑加固。模板立柱间距为1000mm左右,横杆支撑以600mm为段进行加固支撑。
7、左右炉墙模板支设在同一架子上时,要求两侧炉墙同时浇注,浇注层应用振动棒均匀振捣,振动器加装漏电保护器。一般应连续进行浇注,在前一层浇注料初凝前,应将下一层浇注料浇注完毕。
8、炉顶模板支设时,在炉内搭脚手架,使用建筑钢管、扣件、顶撑,站杆脚垫坚实,间距1100mm,横杆间距1200mm,模板铺设面用钢管、木方和铁丝均匀摆放绑扎,架体必须加设扫地杆、纵横支撑杆,使其受力稳定。
9、铺设十夹板,用小钉固定,安装烧嘴预制块,在吊挂梁上挂锚固砖,点焊固定吊挂梁,夹板刷机油。
10、搅拌机、电剧(电刨)、电焊机应定位合理稳妥,配备防护罩,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机体接地,操作机构灵活。
11、浇注料达到规定强度的70%后才能拆模。
12、纤维模块安装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先确定螺柱位置,应垂直于炉壳用电焊焊牢固。
13、使用220v照明时,应加装漏电保护器。
第8篇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为加强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外墙保温工程特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
1.0.3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及现行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 |- q( o) v/ f1 b# f2.0.1可燃保温材料( o, k6 u j3 8 g# n
指应用于外保温系统中,燃烧性能低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8624-2006)规定的d级的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和聚氨酯类等有机高分子保温材料。
1 {1 z: o q# ) v0 d2.0.2防火构造
具有提高外墙保温系统防火性能、阻止火焰蔓延功能的防火保护构造措施的总称。
8 e! y! q_ s$ t6 p(条文说明:当前防火保护构造措施包括:挡火梁、防火分仓、防火隔离带以及防火覆面层等防火构造措施。)
6 j$ @3 d4 ] _& _( ~. / `2.0.3防火界面层
涂覆在可燃保温材料表面提高其界面粘结能力并阻断火焰对保温层攻击的的过渡层。
2.0.4 点火性
在有火源或火种的条件下,材料是否能够被点燃或引起燃烧材料自身的燃烧性能要求。
2.0.5 保温装饰板1 s& z j- o; i8 y e8 `/ k$ _% m
外表面带有装饰面层的预制复合保温板材。
3 一般规定
3.0.1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3.0.2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安全由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的防火安全负全责,并制定管理制度,各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的防火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3.0.3 施工单位应落实外墙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责任制,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配备或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外墙保温施工期间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3.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外墙保温工程特点编制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3.0.5 外墙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进行见证取样复检。其燃烧性能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应有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检测报告。
3.0.6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做好技术交底。
3.0.7 施工单位应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4 施工准备
4.0.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保温材料存贮区和禁火作业区;
4.0.1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易燃保温材料存贮区等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0.3外墙保温施工现场要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4.0.4 既有建筑外墙保温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建筑物内业主进行安全提示,设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警示标志,公示施工作业时间和防火要求。
4.0.5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试。
4.0.6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部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确保其适用、有效。
4.0.7 进入施工现场的保温材料,应做到包装及外观质量完好,燃烧性能等级、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齐全,并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材料核查检验时要认真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4.0.8 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8624-2006)和《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gb/t2406-1993)的要求。
5 施工组织
5.0.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知识教育培训,施工作业人员要掌握和了解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火灾应急处理措施,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
5.0.2 施工单位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堆放管理,施工现场和保温材料应分区设置。保温材料堆放地周围应设置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安全警示牌和消防警示标志,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施工建筑物内严禁堆存保温材料。保温材料露天堆放时,堆放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堆放场四周应由不燃性材料围挡;
2 堆放场应为禁火区域,其周围10m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显著标识;
3 堆放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 堆放场所应配备种类适应的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5 堆放场内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
6 可燃保温材料不应长期在现场存放。
5.0.3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夜间作业使用的照明设施,应采取防火安全隔离措施。
5.0.4 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采用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风力4级以上严禁明火作业。
5.0.5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所涉及区域内的可燃类保温材料已覆盖了抹面层或界面层。严禁在未做防火界面层的保温材料上进行电气焊接和其它明火作业。
5.0.6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时,其防火构造措施应与保温层同时作业。施工作业各区段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尽量缩短保温材料裸露的时间。
第9篇 钻探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章 钻探机场地基的修筑
第一条 机场地基应平整、坚固、稳定、适用。钻塔底座的填土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1/4。
第二条 在山坡修筑机场地基,岩石坚固平稳时,坡度应小于80°,地层松散不稳定时,坡度应小于45°。
钻机类型与地基面积表一
钻 机 类 型
地 基 面 积
总面积/㎡
长×宽/m
_y-1(_u-100)
60
10 ×6
_y-2(_u-300-2 )
99
11 ×9
_y-3(_u-600
143
13 ×11
ju-1000
143
13 ×11
_b-500
130
13 ×10
_y-4(_b-1000a)
154
14 ×11
_y-5(_u-1500)
180
15 ×12
第三条 机场周围应有排水措施。在山谷、河沟、地势低洼地带或雨季施工时,机场地基应修筑拦水坝或修建防洪设施。
第四条 机场地基应满足钻孔边缘距地下电缆线路水平距离大于5米,距地下通讯电缆、构筑物、管道等水平距离应大于2米。
第二章 钻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
第五条 钻塔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安装、拆卸钻塔前,应对钻塔构件、工具、绳索、挑杆和起落架等进行严格检查。
2、安装、拆卸钻塔应在安装队长或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人员要合理安排,严格按钻探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塔上塔下不得同时作业。
3、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杆应有足够的强度。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
4、进入机场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不得赤脚或穿拖鞋,塔上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
5、安、拆钻塔应铺设工作台板,塔板台板长度、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6、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安装、拆卸钻塔作业。
第六条 钻架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放钻架,应在安装队长或机长统一指挥下,有秩序地进行。
2、竖立或放倒钻架前,应当埋牢地锚。
3、竖立或放下钻架时,作业人员应离开钻架起落范围,并应有专人控制绷绳。
4、钻架钢管材料应满足最大工作强度要求。
5、钻架腿之间应安装斜拉手,应在钻架腿连接处的外部套上钢管结箍加固。
6、起、放钻架,钻架外边缘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钻架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表二
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350-55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第七条 钻机设备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各种机械安装应稳固、周正水平。
2、安装钻机时,井架天车轮前缘切点,钻机立轴中心与钻孔中心成一条直线,直线度范围±15毫米。
3、各种防护措施、安全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外露的转动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或者防护栏杆。
4、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地方。
第八条 设备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搬运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人工装卸时,应有足够强度的跳板;用吊车或葫芦起吊时,钢丝绳、绳卡、挂勾及吊架腿应牢固。
2、多人抬动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相互配合。
3、轻型钻机整体迁移时,应在平坦短距离地面上进行,并采取防倾斜措施。
4、禁止在高压线下和坡度超过15°坡上或凹凸不平和松软地面整体迁移钻机。
5、使用起重机械起吊钻机设备时,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三章 升降钻具与钻进
第九条 升降机的制动装置、离合装置、提引器、游动滑车、拧管机和拧卸工具等应灵活可靠。
第十条 使用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大于7。
2、提引器处于孔口时,升降机卷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3圈。
3、钢丝绳固定连接应不少于3个;绳卡距绳头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4、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变形、磨损、断丝钢丝绳应按《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1986)的规定报废。
钢丝绳用卡子连接的要求参照表 表三
绳径/mm
8.8
11
13
17.5
19.5
24
28
32.5
绳卡个数
3
3
3
3
4
5
5
6
卡子间距
70
80
100
120
140
160
200
230
第十一条 升降机,应平稳操作,严禁升降过程中用手触摸钢丝绳。
第十二条 提引器、提引钩,应有安全连锁装置;提落钻具或钻杆,提引器切口应朝下。
第十三条 钻具处于悬吊或倾斜状态时,禁止用手探摸悬吊钻具内的岩心或探视管内岩心。
第十四条 操作拧管机和插垫叉、扭叉,应由一个人操作;扭叉应有安全装置。
第十五条 发生跑钻时,禁止抱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杆。
第十六条 开孔钻进时前,应对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措施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机械转动时,禁止进行机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维修;禁止跨越传动皮带、转动部位或从其上方传递物件;禁止戴手套挂皮带或打腊;禁止用铁器拨、卸、挂传动中皮带。
第十八条 钻进时,禁止用手扶持高压胶管或水龙头,修配高压胶管或水龙头时应停机。
第十九条 调整回转器、转盘时应停机检查,并将变速手把放在空档位置。
第二十条 转盘钻机钻进时,严禁转盘上站人。
第二十一条 扩孔、扫脱落岩心、扫孔或遇溶洞、松散复杂地层钻进时,应由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
第四章 孔内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孔内事故处理前,应全面检查钻塔(钻架)构件、天车、游动滑车、钢丝绳、绳卡、提引器、吊钩、地脚螺丝、仪器、仪表等。
第二十三条 孔内事故处理时,应由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并设专人指挥;除直接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同时使用升降机、千斤顶或吊锤起拔孔内事故钻具。
第二十五条 禁止超设备限定负荷强行起拔孔内事故钻具。
第二十六条 打吊锤时,吊锤下部钻杆处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他限位装置,禁止手扶、握钻杆或打箍;人力拉绳打吊锤时,应统一指挥。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千斤顶回杆时,禁止使用升降机提吊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第二十八条 人工反钻具,扳杆回转范围内严禁站人;禁止使用链钳、管钳工具反事故钻具。
第二十九条 反转钻机反钻具应采取低速慢转。
第三十条 使用钢丝绳反管钻具连接物体应牢固可靠。
第三十一条 钻孔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下爆破筒前,应进行孔径、孔深、偏斜度探测。
2、向钻孔内送药包时,应慢速下放。
3、爆破前应确定爆破危险边界,并做好爆破警戒工作。
第五章 机场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钻塔座式天车应设安全档板,吊式天车应安装保险绳。
第三十三条 钻机水龙头高压胶管,应设防缠绕、防坠安全装置和导向绳。
第三十四条 钻塔工作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度应大于1.2米,木质踏板厚度应大于5毫米或采用防滑钢板。
第三十五条 塔梯应坚固、可靠;梯阶间距应小于400毫米,坡度小于75°。
第三十六条 机场地板铺设,应平整、紧密、牢固;本质板厚度,应大于40毫米或使用防滑钢板。
第三十七条 活动工作台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台应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等安全装置。
2、工作台底盘、立柱、栏杆应成整体。
3、工作台应配置直径30毫米以上棕绳手拉绳。
4、工作台提引绳、重锤导向绳应采用直径9毫米以上钢丝绳。
5、工作台平�重锤应安装在钻塔外,与地面之间距离应大于2.5米。
6、活动工作台每次准乘1人。
7、乘工作台高空作业时,应先闭锁手动制动装置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八条 钻塔绷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塔绷绳应采用直径12.5毫米以上的钢丝绳。
2、18米以下钻塔应设4根绷绳;18米以上钻塔应分两层,每层设4根绷绳。
3、绷绳安全应牢固、对称;绷绳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45°。
4、地锚深度应大于1米。
第三十九条 雷雨季节、落雷区钻塔应安装避雷针或采取其他防雷措施。安装避雷针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避雷针与钻塔应使用高压瓷瓶间隔。
2、接闪器应高塔顶1.5米以上。
3、引下线与钻塔绷绳间距应大于1米。
4、接地极与电机接地、孔口管及绷绳地锚间距离应大于3米,接地电阻应小于15ω。
第六章 机场安全用电
第四十条 钻探施工用电应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50194-1993)。
第四十一条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第四十二条 每台钻机应独立设置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
第四十三条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固定支架上,并有防潮、防雨、防晒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机场电器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第四十五条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83)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场照明应使用防水灯具;照明灯泡,应距离塔布表面300毫米以上。
第四十七条 在修理电器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挂警示牌或设专人监护。
第七章 机场防风、防火、防寒
第四十八条5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钻探作业,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卸下塔衣、场房帐篷。
2、孔杆下入孔内,并卡上冲击把手。
3、检查钻塔绷绳及地锚牢固程度。
4、切断电源,关闭并盖好机电设备。
5、封盖好孔口。
第四十九条 大风后重新开始钻探作业前,应检查钻塔、绷绳、机电设备、供电线路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钻探作业。
第五十条 钻探机台应成立防火组织,作业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第五十一条 机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合理摆放,专人管理,禁止明火直接加热机油及烘烤柴油机油底壳。
第五十二条 寒冷季节施工,作业场所应有防寒措施和取暖设施。机场内取暖,火炉距油料等易燃物品存放点应大于10米,距机场塔布应大于1.5米。
第10篇 高喷灌浆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喷射灌浆应遵守下列安全技术规定:
(1)喷射灌浆前应对高压泵、空压机、高喷台车等机械和供水、供风、供浆管路系统进行检查。下喷射管前,宜进行试喷和3~5min管路耐压试验。对高压控制阀门宜安设防护罩。
(2)在喷射灌浆过程中,出现压力突降或骤增、孔口回浆变稀或变浓、回浆量过大、过小或不返浆等异常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喷射灌浆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监测高压压力表,防止压力突升或突降。
(4)下喷射管时,应采用胶带缠绕或注入水、浆等措施防止喷嘴堵塞。遇有严重阻滞现象,应起出喷射管进行扫孔,不允许强下。
(5)高压泵、空压机气罐上的安全阀应确保在额定压力下立即动作,应定期校验安全阀,校验后不应随意调整。
(6)单孔高喷灌浆结束后,应尽快用水泥浆液回灌孔口部位,防止地下空洞给人身安全和交通造成威胁。
第11篇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总则
1.0.1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不宜进行放坡开挖,且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影响并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需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以下简称基坑工程)。
第1.0.3条基坑根据其开挖深度及其重要性分为一、二、三级基坑。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 开挖深度大于10m;
(3)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二.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三.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上述基坑划分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地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第1.0.4条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降水和土方开挖与回填等内容。基坑降水及土方工程施工按企业标准《土方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wyj002-01-2007)执行。由于基坑工程的特殊性,本标准应结合各地方标准配套使用。
第1.0.5条基坑开挖应采取许可制度,开挖令由项目经理签发,有关工程、技术、材料等负责人应根据施工准备情况签署意见。涉及到测量没有复测,结构图纸没有会审,主要材料及没到或无计划,支撑强度条件未达到等情况下,严禁开挖。基坑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1.0.6条基坑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上海五冶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上海五冶[2006]总工字7号)的规定。
2基本规定
第2.0.1条基坑支护工程包括排桩墙支护工程、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地下连续墙、沉井与沉箱等工程。
第2.0.2条在基坑设计前,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周边环境进行勘察,并将环境勘察资料及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时提供给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单位。基坑周边环境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基坑附近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埋深、上部结构现状及重要性;
二.深基坑周围的地面、地下设施,包括上下水、电缆、煤气、污水、雨水管道等管道及管线的埋设或架设情况;
三.基坑周围地面水汇流、排泄情况;地下水管的漏水情况及对基坑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深基坑附近道路及车辆载重情况。
五.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等。
环境勘察范围以基坑边线起,至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第2.0.3条基坑支护均须进行设计,基坑设计应由具备设计经验的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方案形成后应进行方案评审。基坑设计亦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坑设计应按现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及各地方标准执行。
第2.0.4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深基坑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第2.0.5条基坑开挖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坑开挖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和实施,系统应经检查和运转,达到预期效果后方可开始施工。
三.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程第3.1~3.4节相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第2.0.6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第2.0.7条基坑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环境等)确定,开挖过程应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引起土体失稳。
第2.0.8条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工程桩及降水设施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第2.0.9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如发现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查清原因,采取措施后方能继续挖土;必要时应会同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第2.0.10条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减少基坑暴露时间。
第2.0.11条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等支护措施,在混凝土浇灌前,应书面通知搅拌站所使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浇灌量及浇灌速度,并特别注明为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等水下浇灌混凝土,强度设计应按一级。
3基坑施工
3.1.排桩墙支护工程
第3.1.1条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第3.1.2条灌注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施工应符合《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550202-2002)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相关规定。
第3.1.3条采用钢板桩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钢板桩打入前应进行材质和外观检验。新出厂的钢板桩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按下表(表3.1.3)进行检验,形状不符合要求时应予矫正。
表3.1.3 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序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
单位 | 数值 | |||
1 | 桩垂直度 | % | <1 | 用钢尺量 |
2 | 桩身弯曲度 | <2%l | 用钢尺量,l为桩长 | |
3 | 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 | 无电焊渣或毛刺 | 用1m长的桩段做通过试验 | |
4 | 桩长度 | 不少于设计长度 | 用钢尺量 |
二.钢板桩打入可采取单独打入法或屏风式打入法。打桩顺序应有利于桩墙封闭。钢板桩转角和封闭合拢处应使用异形转角桩或封闭桩。当钢板桩沿打入方向倾斜过大时,应采用异形桩调节过度。
三.钢板桩接长时,接头应尽量错开,错开长度应大于1m;所用接长钢板桩应间隔布置。
四.钢板桩拔桩时容易引起地面沉降和变形。应安排适当的拔桩顺序,控制拔桩速度。。
第3.1.4条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混凝土板桩材质要求见相关验收规范。
二.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打入前应进行强度及外观检验。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项 | 序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
单位 | 数值 | ||||
主控项目 | 1 | 桩长度 | mm | +10 0 | 用钢尺量 |
2 | 桩身弯曲度 | % | <0.1%l | 用钢尺量,l为桩长 | |
一般项目 | 1 | 保护层厚度 | mm | ±5 | 用钢尺量 |
2 | 横截面相对两面之差 | mm | 5 | 用钢尺量 | |
3 | 桩尖对桩轴线的位移 | mm | 10 | 用钢尺量 | |
4 | 桩厚度 | mm | +10 0 | 用钢尺量 | |
5 | 凹凸槽尺寸 | mm | ±3 | 用钢尺量 |
三.混凝土板桩采用逐根打入法。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桩身垂直度小于1%l;
(2) 板桩榫间缝不大于25mm;楔口相互咬合。
第3.1.5条钻孔灌注排桩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钻孔灌注桩宜间隔施工,并应在灌注混凝土24小时后进行邻桩成孔施工。
二.灌注桩桩底沉渣不宜超过200mm。
三.混凝土浇筑高度宜高于设计标高0.5~0.6m,以保证浮浆以下混凝土的质量。
四.冠梁施工前应将支护桩顶部浮浆凿除并清理干净,桩顶以上露出的钢筋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第3.1.6条在含水量丰富地层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切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常用止水措施有深层搅拌桩帷幕、高压喷射注浆止水帷幕、注浆帷幕、井点降水等,应根据实际条件选用。
3.2.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第3.2.1条水泥土墙支护结构指水泥土搅拌桩、加筋水泥土搅拌桩(smw工法)、高压喷射注浆桩所构成的围护结构。
第3.2.2条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及水泥掺入量试验。在有类似工程经验且地质条件较为简单的情况下,可参照类似工程经验,并以水泥土28h龄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qu不低于1mpa作为水泥土墙的强度标准值。通常情况下,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水泥土搅拌桩宜选用32.5普通硅酸盐水泥;
二.在海水渗入地区应选用抗硫酸盐水泥;
三.水泥土墙水泥掺入比通常为12%~14%,对有机含量较高的浜土和新填土提高至15%~18%;
四.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法施工时,水泥掺量应增加到30%左右。
第3.2.3条水泥土搅拌桩施工不得冲水下沉,钻头提升速度不宜大于0.5m/min,其垂直偏差不得超过0.5%,相邻两桩施工间隔不得超过12小时。严禁跳孔复搅施工。
第3.2.4条加筋水泥土搅拌桩(smw工法)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加筋水泥土桩的插入筋性材料可选用型钢、钢板桩、混凝土板桩、混凝土工字梁等。筋性材是否拔出,应视具体条件而定。对需拔出回收的型钢插入前需涂刷减磨剂,型钢与围檩之间采用牛皮纸和1cm厚的泡沫板隔离。型钢拔出应同步注入水泥浆,以减少周围的土体变形。
二.插入型钢若有接头,接头应位于开挖面以下,且相邻两根h型钢接头应错开1m以上。
三.加筋水泥土桩应确保型钢表面平整度和顺直度,不允许有扭曲现象。插入时其平面位置、垂直度及标高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序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
单位 | 数值 | |||
1 | 型钢长度 | mm | ±10 | 用钢尺量 |
2 | 型钢垂直度 | % | <1 | 经纬仪 |
3 | 型钢插入标高 | mm | ±30 | 水准仪 |
4 | 型钢插入平面位置 | mm | 10 | 用钢尺量 |
第3.2.5条水泥土搅拌桩及高压喷射注浆桩的质量检验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3.3.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第3.3.1条支撑系统包括围檩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15m),还应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第3.3.2条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支撑所施加的预顶力应由设计确定。
第3.3.3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基坑开挖与支撑的程序和时间,以保证基坑的稳定性。
第3.3.4条基坑开挖前,对支撑的(包括立柱及立柱桩)体系、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支撑与围檩及围檩与围护桩间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第3.3.5条基坑支撑系统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制作钢支撑的材料应经检验合格。
二.钢支撑安装及混凝土支撑施工应保证在同一水平面上。同一根支撑两端标高高差不大于30mm;顺直度不大于30mm。
第12篇 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施工现场的临时电源线不宜敷设在墙壁或土墙上,应用绝缘材料架空安装。配电箱应采取防水措施,潮湿地段或渗水部位照明灯具应采取相应措施或安装防潮灯具。
2)施工现场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或坡道,施工距离长应适当增加出入口数量。施工区面积不超过5m2,且施工人员不超过20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地面上的安全出口。
3)安全出入口、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宽度应按其通过的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的净宽计算。每个出入口的疏散人数不宜超过250人。安全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4)疏散走道、楼梯及坡道内,不宜设置突出物或堆放施工材料和机具。
5)疏散走道、安全出入口、疏散马道楼梯)操作区域等部位,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火灾事故照明灯在上述部位的最低光照度应不低于5[勒(克斯)]
6)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易过大,距地面高度应为1~1.2m。标志灯正前方0.5m处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l_.
7)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
8)地下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和消防栓,消防给水管道可以与施工用水管道合用。特殊地下工程不能设置消防用水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轻便消防器材。
9)大面积涂装粉刷和喷漆应在地面施工,局部的粉刷可在地下工程内部进行,但一次粉刷的量不宜过多,同时在粉刷区域内禁止一切火源,加强通风。
10)禁止中压式乙炔发生器在地下工程内部使用及存放。
第13篇 钢筋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第1.0.1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认真执行现行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做到技术先进,精心施工,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不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第1.0.3条钢筋工程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要求及试验方法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1.0.4条钢筋工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1-5.5节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专门规定,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各项规定。
第1.0.5条钢筋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第2.0.1条 在施工过程中,缺乏设计所要求的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时,可进行钢筋代换,需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品种钢筋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
二.当构件受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钢筋代换后应进行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验算。
三.钢筋代换后,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
四.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采用hpb235级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
五.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
六.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不宜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代替原设计中的钢筋;当必须代换时,其代换的钢筋检验所得的实际强度应符合第2.0.2条的要求。
第2.0.2条 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小于1.25。
二.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第2.0.3条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一.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二.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三.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
四.预埋件、吊环、插筋等规格、数量、位置等。
第2.0.4条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钢筋机械连接件等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0.5条钢筋或钢筋机械连接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单(接头力学性能)。钢筋表面或每捆(盘)均应有标志。
第2.0.6条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标识,并应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或油污。
第2.0.7条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级热轧钢筋制作,严禁以其它钢筋代换。
第2.0.8条严格遵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样的规定,以确保试件能代表进场材料的真实性。
第3.0.1条 钢筋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检验。检查内容包括查对标识、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0.2条热轧钢筋(余热处理钢筋)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观检查
从每批钢筋抽取5%进行外观检查。钢筋应平直、无损坏,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结疤和折叠。钢筋表面允许有凸块,但不得超过横肋的高度,钢筋表面上其它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二.力学性能试验
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重量不大于60t。从每批钢筋中任选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件分别进行拉伸试验(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和冷弯试验。
第3.0.3条进口钢筋需要焊接时,必须进行化学成分检验。
第3.0.4条钢筋焊接网的质量要求,按照冶金部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焊接钢筋网》(yb/t076-1995)的规定验收。
第3.0.5条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
第3.0.6条钢筋电弧焊所采用的焊条,其性能应符合低碳钢和低合金钢电焊条标准的有关规定,其牌号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未作规定时,可参照《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中选用。
第3.0.7条进行钢筋电渣压力焊和埋弧压力焊所需的焊剂,可采用431焊剂或其它性能相近的焊剂。使用前,须经恒温250℃烘焙1-2小时。焊剂回收重复使用时,应除去熔渣和杂物。如受潮,尚须按上述要求烘焙。
第3.0.8条凡施焊的各种材料均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分类管理和妥善存放,防止钢材品种混杂、锈蚀以及避免焊条、焊剂受潮变质。
第3.0.9条用于钢筋机械连接的接头,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
第3.0.10条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作单向拉伸试验,其结果必须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的规定。
第3.0.11条钢筋机械连接的接头外观质量检验的质量要求、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及合格标准由各类接头的技术规程确定。
第4.0.1条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第4.0.2条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以采用冷拉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的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第4.0.3条钢筋的断口,不得有马蹄形式或起弯等现象;在断料过程中,如发现钢筋在劈裂、缩头或严重的弯头等必须切除;如发现钢筋的硬度与该钢种有较大的出入,应及时向施工技术主管人员反映,查明情况。
第4.0.4条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hpb235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二.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135°弯钩时,hrb335级、hrb400级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钢筋作大于90°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第4.0.5条除焊接封闭环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箍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除应满足本规程第4.0.4条的规定外,尚应不小于受力钢筋直径。
二.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应为135°。
三.箍筋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第4.0.6条钢筋切断机的刀片,应由工具钢热处理制成。安装刀片时,螺丝要紧固,刀口要密合(间隙不大于0.5mm);固定刀片与冲切刀片刀口的距离:对直径≤20mm的钢筋宜重叠1-2mm,对直径>20mm的钢筋宜留5mm左右。
第4.0.7条钢筋弯曲成型前应根据钢筋料表(单)上标明的尺寸,用石笔将各弯曲点划出。划线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根据不同的弯曲角度扣除弯曲调整值,其扣法是从相邻两段长度中各扣一半。
二.钢筋端部带半圆弯钩时,该段长度划线时增加0.5d(d为钢筋直径)。
三.划线工作宜从钢筋中线开始向两边进行,两边不对称的钢筋也可从钢筋一端开始划线,如划到另一端有出入时则应重新调整。
第4.0.8条钢筋弯曲成型时,心轴直径应是钢筋直径的2.5-5.0倍,成型轴宜加偏心轴套,以便适应不同直径的钢筋弯曲需要。为了使弯弧一侧的钢筋保持平直,挡铁轴宜做成可变挡架或固定档架(加铁板调整)。
第5.1.1条热轧钢筋的对接焊接,可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或气压焊。
第14篇 外保温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为加强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外墙保温工程特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
1.0.3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及现行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 |- q( o) v/ f1 b# f2.0.1可燃保温材料( o, k6 u j3 8 g# n
指应用于外保温系统中,燃烧性能低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8624-2006)规定的d级的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和聚氨酯类等有机高分子保温材料。
1 {1 z: o q# /) v0 d2.0.2防火构造
具有提高外墙保温系统防火性能、阻止火焰蔓延功能的防火保护构造措施的总称。
8 e! y! q_ s$ t6 p(条文说明:当前防火保护构造措施包括:挡火梁、防火分仓、防火隔离带以及防火覆面层等防火构造措施。)
6 j$ @3 d4 ] _& _( ~. / `2.0.3防火界面层
涂覆在可燃保温材料表面提高其界面粘结能力并阻断火焰对保温层攻击的的过渡层。
2.0.4 点火性
在有火源或火种的条件下,材料是否能够被点燃或引起燃烧材料自身的燃烧性能要求。
2.0.5 保温装饰板1 s& z j- o; i8 y e8 `/ k$ _% m
外表面带有装饰面层的预制复合保温板材。
3 一般规定
3.0.1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3.0.2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安全由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的防火安全负全责,并制定管理制度,各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的防火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3.0.3 施工单位应落实外墙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责任制,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配备或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外墙保温施工期间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3.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外墙保温工程特点编制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3.0.5 外墙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进行见证取样复检。其燃烧性能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应有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检测报告。
3.0.6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做好技术交底。
3.0.7 施工单位应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4 施工准备
4.0.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保温材料存贮区和禁火作业区;
4.0.1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易燃保温材料存贮区等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0.3外墙保温施工现场要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4.0.4 既有建筑外墙保温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建筑物内业主进行安全提示,设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警示标志,公示施工作业时间和防火要求。
4.0.5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试。
4.0.6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部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确保其适用、有效。
4.0.7 进入施工现场的保温材料,应做到包装及外观质量完好,燃烧性能等级、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齐全,并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材料核查检验时要认真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4.0.8 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8624-2006)和《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gb/t2406-1993)的要求。
5 施工组织
5.0.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知识教育培训,施工作业人员要掌握和了解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火灾应急处理措施,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
5.0.2 施工单位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堆放管理,施工现场和保温材料应分区设置。保温材料堆放地周围应设置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安全警示牌和消防警示标志,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施工建筑物内严禁堆存保温材料。保温材料露天堆放时,堆放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堆放场四周应由不燃性材料围挡;
2 堆放场应为禁火区域,其周围10m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显著标识;
3 堆放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 堆放场所应配备种类适应的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5 堆放场内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
6 可燃保温材料不应长期在现场存放。
5.0.3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夜间作业使用的照明设施,应采取防火安全隔离措施。
5.0.4 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采用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风力4级以上严禁明火作业。
5.0.5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所涉及区域内的可燃类保温材料已覆盖了抹面层或界面层。严禁在未做防火界面层的保温材料上进行电气焊接和其它明火作业。
5.0.6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时,其防火构造措施应与保温层同时作业。施工作业各区段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尽量缩短保温材料裸露的时间。
5.0.7 喷涂聚氨酯保温材料,必须在喷涂后24h内进行防火界面砂浆处理,防火界面砂浆处理后的保温层防火性能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保温层施工时没有防火界面层或装饰层的保温层不得超过2层楼高,也不得大于6米,裸露时间不得超过2天。
5.0.8 大模板内置外保温系统在结构混凝土施工时,若保温板未事先作好防火保护界面,应在外墙混凝土拆模后及时对保温层表面进行防护层处理。未进行防护层处理的外裸保温层不得超过2层楼高,也不得大于6米,裸露时间不得超过2天。
5.0.9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期间如遇公休日及节假日,应对已安装的裸露保温墙面进行界面覆盖处理,并将作业区内剩余的保温材料按要求集中堆放管理,放假前对外墙保温工程进行检查,确保无裸露的外保温墙和板材露天堆放。
5.0.10施工期间应随时清理废弃保温材料,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要及时收集清理集中销毁,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
5.0.10 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要停止作业。
6 成品保护
6.0.1 已成型的保温墙体如需动火施工必须有动火证明专人监督并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由于施工不慎对墙体造成破坏。
6.0.2 工程施工所用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保温材料或导线穿越保温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6.0.3外墙保温工程完工后,相毗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应与外墙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应与外墙、屋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7 安全管理
7.0.1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外墙保温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说明:
1.周边环境影响分析;
2.交叉作业情况分析;
3.施工危险源分析;
4.火灾易发部位分析;
5.施工辅助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技术指标;
6.施工材料、围挡材料主要阻燃指标;
7.安全技术措施;
8.消防设施设计;
9.消防安全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内容。
7.0.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制定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对高层建筑和既有建筑施工现场应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应急疏散的演练。
7.0.3 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人应向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说明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7.0.4 施工现场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的人员应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动火应做到没有动火证不动火,安全措施没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的“三不”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 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
2 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3 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4 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5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6 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7 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8 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
9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10 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
7.0.5 做好机械设备运转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和酒后操作。
7.0.6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7.0.7 施工现场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救援演练,做好演练记录。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启动防火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 安全监理
8.0.1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和设计要求。
8.02 监理单位应核验施工单位编制的防火措施、成品保护方案是否符合本规程要求。
8.0.3 监理单位应编制外墙保温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执行。
8.0.4 安全监理应检查以下防火内容:
1 检查外墙保温工程的设计文件、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设计要求等;
2对进场的外墙保温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书面、外观检查,检查其燃烧指数、氧指数等指标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并抽取样品见证取样送检,并做好进场检验报告、数量、进场批次、合格证及燃烧性能检验报告等验收记录。
3 检查施工单位防火检查记录;
4 检查施工现场动火审批记录;
5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6 检查保温材料的堆放、存储、保管是否有符合防火要求;
7 检查分项工程完工后,成品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8.0.5 在施工阶段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核验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现场,或选用的保温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立即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应下发工程暂停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9 防火验收
9.0.1 外墙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其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验收内容和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9.0.2 外墙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
9.0.3 外墙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外墙保温工程防火设计、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2 外墙保温材料的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清单、数量、进场批次、合格证及燃烧性能检验报告;
3 进场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4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
9.0.4 防火安全验收时,可按本规程附录a外墙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验收记录填写。
9.0.5 当外墙保温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防火安全验收方为合格。
10 资料管理
10.0.1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
2 专业施工队伍资质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3 外墙保温工程安全防火设计审核文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齐全;
4 外墙保温材料清单、数量、批次、合格证及防火性能检验报告等进场验收记录完整;
5 进场外墙保温材料安全防火性能复检报告、外墙保温验收表格齐全。
第15篇 工程施工现场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治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主: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5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要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设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