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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技术规程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5

燃气技术规程

内容

一、燃气设施规划与设计 1.1 燃气供应系统的规划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原则。 1.2 设计时,应选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设备和材料,考虑其耐久性、维护便利性和运行效率。 1.3 管网布局应避免穿越重要建筑物、交通要道,尽可能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二、燃气设施施工与验收 2.1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2 管道安装应保证直线度和坡度,连接部位应密封可靠,防止泄漏。

2. 3 施工完毕后,进行严密性试验,确保无泄漏,并进行防腐处理。

三、燃气设施运行与维护 3.1 运行期间,定期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 2 设备保养应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3. 3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针对燃气泄漏、火灾等事故进行快速有效处置。

四、燃气用户安全 4.1 用户需了解燃气使用的基本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2 定期检查燃气器具,确保其正常工作,严禁私自改动燃气设施。

4. 3 发现燃气异味,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并报告给燃气公司。

五、燃气质量控制 5.1 燃气供应单位应定期检测燃气质量,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 2 对于天然气,要监控其热值、压力、湿度等参数,确保供气稳定。

5. 3 对于液化石油气,关注其纯度,防止混入杂质影响燃烧性能。

六、法规与标准遵守 6.1 所有燃气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

6. 2 遵守行业标准,如gb 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494《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等。

6. 3 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也需纳入考虑范围,确保合规运营。

标准

本规程旨在确保燃气行业的安全、高效运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设施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 强调用户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燃气安全意识。

3. 注重设施的持续改进,通过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稳定运行。

4. 保障燃气质量,满足用户需求,提升服务质量。

5. 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

6. 适应地方性法规和标准,确保本地化运营的合规性。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全过程,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燃气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社会提供优质的燃气服务。

燃气技术规程范文

第1篇 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维修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1 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及部门应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

1.0.4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没有识别标志。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1.0.6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镇燃气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镇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2.0.3城镇燃气设施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0.4用户设施

指用户燃气管道、阀门及计量器具。

2.0.5用气设备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6运行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7维护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的作业。

2.0.8抢修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2.0.9降压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2.0.10停气

在燃气输配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时的作业。

2.0.11明火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2动火

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0.13作业区

燃气设施在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保证操作人员安全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2.0.14直接置换

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2.0.15间接置换

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2.0.16吹扫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2.0.17放散

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2.0.18防护面具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操作人员呼吸的防护用具,一般有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监护

在燃气作业区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在燃气设施运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燃气管线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

3 运行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作内容和范围,明确责任人。

1.人员和车辆进人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和调压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

3.1.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和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和维护制度,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参数、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情况、季节变化)等因素。

3.1.3用户设施的检查和报修制度,应综合考虑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连接方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使用者、房屋

结构)以及职责划分等因素。

3.1.4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应综合考虑供气区域划分、部门职责和管理体系等因素。

3.1.5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阀井和检查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3.维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3.1.6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

3.1.7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

3.2 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

3.2.1地下燃气管道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

(构)筑物等;

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3.不应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施工单位应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安全监护;

4.不应有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

5.应定期向周围单位和住户询问有无异常情况。

3.2.2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3.2.3地下燃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可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

2.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定期做测试检查;

3.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3.2.4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

2.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2.5凝水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凝水器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2.凝水器护盖、排水装置应定期检查,应无泄漏、腐蚀和堵塞,无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

3.凝水器排出的污水不得随地排放,并应收集处理。

3.2.6补偿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及补偿量调整。

3.3 设备运行与维护

3.3.1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压装置的巡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安全放散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2.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

1)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管路应畅通;

2)检查调压器,应无腐蚀和损伤;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3)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4)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过滤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前后压差检查、排污及清洗。

3.3.2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2.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

3.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4.加臭装置应无泄漏;

5.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

3.3.3低压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储气柜应定期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塔顶塔壁应无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与环形基础连接处应无漏水、气柜基础应无沉降,并应做好记录;

2)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

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

4)雨季前应检查气柜防雷接地电阻,并应做好记录;

5)冬季应检查保温系统;

6)应定期、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封水位或活塞密封油位。

2.低压储气柜的运行、维护:

1)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

2)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规定的压力;

3)发现导轮与轴瓦之间发生磨损应及时修复;

4)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期加油,发现损坏应立即修理;

5)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式传递工具。

3.3.4高压储罐运行与维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3.3.5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机、烃泵的检查内容:

1)压力、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

2)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振动等;

3)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2.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指示仪表损坏或仪表显示数值不在规定范围内;

5)压缩机、烃泵、电动机有异声、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3.3.6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3.3.7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 用户设施运行与维护

3.4.1燃气供应单位应施行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3.4.2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

1.确认用户设施有无人为碰撞、损坏;

2.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3.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

4.有无燃气泄漏;

5.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6.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3.4.3在进行室内设施检查时应采用肥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4.4进入室内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开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并应采取措施;

2.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3.4.5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告知用户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用户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7.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8.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

3.4.6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向用户宣传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4 抢修

4.1一般规定

4.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4.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4.1.3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订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抢修预案应定期进行演习。

4.1.4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不同情况可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4.2 作业现场

4.2.1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作业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2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必须及时救护受伤人员。

4.2.3进入警戒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4.2.4警戒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4.2.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4.2.6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4.3 抢修作业

4.3.1抢修人员进人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开启门窗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4.3.2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清除聚积的燃气;

2.作业点应根据介质成分设置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当环境浓度在爆炸和中毒浓度范围以内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4.3.3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泄漏处已发生燃烧时,应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

4.3.4当抢修中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4.3.5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3.6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泄漏抢修时,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当泄出的液化石油气不易控制时,可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泄出的液化石油气。

2.液化石油气泄漏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

4.3.7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储配站泄漏抢修

1)检查和抢修人员宜采用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用肥皂液、嗅觉、听觉、来判断泄漏点;

2)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应采用相应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4)需动火进行修补泄漏点时,应按本规程第5.3节中有关条款执行。

2.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排气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3.调压站、调压箱泄漏抢修

1)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风机加强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2)调压站、调压箱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放散降压和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4.3.8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进入室内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检查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准确判断泄漏点,严禁明火查漏;当未查清泄漏点和泄漏原因时,应按本规程第4.2.6条执行;

2.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4.4火灾与爆炸

4.4.1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消防部门抢救。

4.4.2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4.4.3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4.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4.4.4燃气管道及设备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4.5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5 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5.1一般规定

5.1.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

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2 停气与降压

5.2.1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5.2.2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5.2.3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a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5.3 动火

5.3.1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5.3.2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5.3.3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5.3.4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认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5.3.5设置临时燃气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5.4 通气

5.4.1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

5.4.2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5.4.3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5.4.4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6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6.1一般规定

6.1.1本规程所指液化石油气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组站及瓶装供应站、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压缩机、烃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不包括低温储存基地及火车、汽槽车及槽船等液化石油气专用运输设备。

6.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各站的工艺设备系统的结构、性能、用途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1.3液化石油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应按本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制定。

6.1.4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6.1.5生产区进行动火作业的申报程序,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通过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

6.1.7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车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

6.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6.2.1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应根据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贮罐迸出液时,应检查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3.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充装量,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4.应根据在用贮罐的设计压力和贮罐检修结果制定相应的降温喷淋措施;

5.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对贮罐的排污、阀门及液位计液相管采取保温防冻措施,贮罐应定期排水;

6.贮罐设有两道以上阀门的,第一道阀门为常开,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开启灵活;

7.贮罐检修前后的置换可采用抽真空、惰性气体、充水等方法进行,如采用充水置换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8.地下贮罐应定期检查贮罐的防腐及腐蚀情况。

6.2.2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3.3.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灌装设备的不同,可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

2.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下列检查: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路、油路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应正常;

4)灌装秤应校正。

3.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宜按本规程第3.3.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4灌装前应对在用钢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钢瓶;

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废的钢瓶;

3.超过检测周期的钢瓶;

4.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钢瓶。

6.2.5钢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钢瓶应贴合格标识。

6.2.6气化、混气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温度、热媒应正常,并应填写运行记录。当发现泄漏或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2.应保持气化、混气装置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3.电磁阀应定期清洗,并及时排水和添加防锈剂;

4.气化器、混合器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修,同时开启备用设备,防止中断正常供气。

6.2.7消防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人负责;

2.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保持在规定的水位范围之内,并保持池水的清洁,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处于工作状态;

3.应定期检查并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栓及喷淋装置。寒冷地区在冬季试运转后,应将水及时排净;

4.站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

5.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6.3 钢瓶运输及储存

6.3.1运输钢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符合运输危险品机动车辆的要求,牌证应齐全;

2.必须办理化学危险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4.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6.3.2钢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运输车辆上码放钢瓶时,不得超过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滚动、不碰撞;

2.钢瓶装卸应做到不摔砸、不倒卧、不拉拖;

3.钢瓶运输应遵守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4.钢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6.3.3瓶组站及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瓶、实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钢瓶应及时处理;

2.钢瓶码放不得超过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

3.钢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一个月;

4.站内灭火器每年应定期检查和补充。

6.4 抢修

6.4.1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抢修除应按本规程第4章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迅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火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防止事故扩大;

2.因泄漏造成火灾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火、降温处理。

7 图档资料

7.1 一般规定

7.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收集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资料,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7.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行、维护和抢修工程的要求,提供图档资料。

7.1.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管理部门,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运行、维护记录和抢修工程的资料。

第2篇 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1 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及部门应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

1.0.4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没有识别标志。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1.0.6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镇燃气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镇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2.0.3城镇燃气设施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0.4用户设施

指用户燃气管道、阀门及计量器具。

2.0.5用气设备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6运行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7维护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的作业。

2.0.8抢修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2.0.9降压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2.0.10停气

在燃气输配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时的作业。

2.0.11明火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2动火

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0.13作业区

燃气设施在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保证操作人员安全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2.0.14直接置换

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2.0.15间接置换

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2.0.16吹扫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2.0.17放散

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2.0.18防护面具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操作人员呼吸的防护用具,一般有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监护

在燃气作业区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在燃气设施运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燃气管线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

3 运行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作内容和范围,明确责任人。

1.人员和车辆进人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和调压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

3.1.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和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和维护制度,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参数、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情况、季节变化)等因素。

3.1.3用户设施的检查和报修制度,应综合考虑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连接方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使用者、房屋

结构)以及职责划分等因素。

3.1.4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应综合考虑供气区域划分、部门职责和管理体系等因素。

3.1.5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阀井和检查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3.维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3.1.6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

3.1.7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

3.2 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

3.2.1地下燃气管道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

(构)筑物等;

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3.不应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施工单位应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安全监护;

4.不应有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

5.应定期向周围单位和住户询问有无异常情况。

3.2.2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3.2.3地下燃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可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

2.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定期做测试检查;

3.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3.2.4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

2.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2.5凝水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凝水器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2.凝水器护盖、排水装置应定期检查,应无泄漏、腐蚀和堵塞,无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

3.凝水器排出的污水不得随地排放,并应收集处理。

3.2.6补偿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及补偿量调整。

3.3 设备运行与维护

3.3.1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压装置的巡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安全放散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2.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

1)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管路应畅通;

2)检查调压器,应无腐蚀和损伤;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3)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4)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过滤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前后压差检查、排污及清洗。

3.3.2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2.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

3.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4.加臭装置应无泄漏;

5.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

3.3.3低压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储气柜应定期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塔顶塔壁应无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与环形基础连接处应无漏水、气柜基础应无沉降,并应做好记录;

2)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

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

4)雨季前应检查气柜防雷接地电阻,并应做好记录;

5)冬季应检查保温系统;

6)应定期、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封水位或活塞密封油位。

2.低压储气柜的运行、维护:

1)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

2)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规定的压力;

3)发现导轮与轴瓦之间发生磨损应及时修复;

4)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期加油,发现损坏应立即修理;

5)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式传递工具。

3.3.4高压储罐运行与维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3.3.5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机、烃泵的检查内容:

1)压力、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

2)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振动等;

3)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2.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指示仪表损坏或仪表显示数值不在规定范围内;

5)压缩机、烃泵、电动机有异声、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3.3.6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3.3.7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 用户设施运行与维护

3.4.1燃气供应单位应施行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3.4.2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

1.确认用户设施有无人为碰撞、损坏;

2.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3.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

4.有无燃气泄漏;

5.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6.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3.4.3在进行室内设施检查时应采用肥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4.4进入室内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开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并应采取措施;

2.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3.4.5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告知用户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用户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7.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8.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

3.4.6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向用户宣传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4 抢修

4.1一般规定

4.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4.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4.1.3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订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抢修预案应定期进行演习。

4.1.4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不同情况可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4.2 作业现场

4.2.1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作业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2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必须及时救护受伤人员。

4.2.3进入警戒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4.2.4警戒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4.2.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4.2.6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4.3 抢修作业

4.3.1抢修人员进人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开启门窗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4.3.2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清除聚积的燃气;

2.作业点应根据介质成分设置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当环境浓度在爆炸和中毒浓度范围以内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4.3.3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泄漏处已发生燃烧时,应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

4.3.4当抢修中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4.3.5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3.6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泄漏抢修时,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当泄出的液化石油气不易控制时,可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泄出的液化石油气。

2.液化石油气泄漏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

4.3.7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储配站泄漏抢修

1)检查和抢修人员宜采用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用肥皂液、嗅觉、听觉、来判断泄漏点;

2)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应采用相应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4)需动火进行修补泄漏点时,应按本规程第5.3节中有关条款执行。

2.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排气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3.调压站、调压箱泄漏抢修

1)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风机加强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2)调压站、调压箱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放散降压和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4.3.8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进入室内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检查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准确判断泄漏点,严禁明火查漏;当未查清泄漏点和泄漏原因时,应按本规程第4.2.6条执行;

2.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4.4火灾与爆炸

4.4.1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消防部门抢救。

4.4.2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4.4.3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4.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4.4.4燃气管道及设备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4.5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5 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5.1一般规定

5.1.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

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2 停气与降压

5.2.1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5.2.2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5.2.3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a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5.3 动火

5.3.1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5.3.2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5.3.3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5.3.4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认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5.3.5设置临时燃气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5.4 通气

5.4.1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

5.4.2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5.4.3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5.4.4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6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6.1一般规定

6.1.1本规程所指液化石油气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组站及瓶装供应站、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压缩机、烃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不包括低温储存基地及火车、汽槽车及槽船等液化石油气专用运输设备。

6.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各站的工艺设备系统的结构、性能、用途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1.3液化石油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应按本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制定。

6.1.4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6.1.5生产区进行动火作业的申报程序,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通过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

6.1.7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车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

6.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6.2.1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应根据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贮罐迸出液时,应检查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3.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充装量,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4.应根据在用贮罐的设计压力和贮罐检修结果制定相应的降温喷淋措施;

5.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对贮罐的排污、阀门及液位计液相管采取保温防冻措施,贮罐应定期排水;

6.贮罐设有两道以上阀门的,第一道阀门为常开,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开启灵活;

7.贮罐检修前后的置换可采用抽真空、惰性气体、充水等方法进行,如采用充水置换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8.地下贮罐应定期检查贮罐的防腐及腐蚀情况。

6.2.2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3.3.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灌装设备的不同,可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

2.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下列检查: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路、油路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应正常;

4)灌装秤应校正。

3.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宜按本规程第3.3.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4灌装前应对在用钢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钢瓶;

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废的钢瓶;

3.超过检测周期的钢瓶;

4.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钢瓶。

6.2.5钢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钢瓶应贴合格标识。

6.2.6气化、混气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温度、热媒应正常,并应填写运行记录。当发现泄漏或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2.应保持气化、混气装置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3.电磁阀应定期清洗,并及时排水和添加防锈剂;

4.气化器、混合器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修,同时开启备用设备,防止中断正常供气。

6.2.7消防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人负责;

2.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保持在规定的水位范围之内,并保持池水的清洁,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处于工作状态;

3.应定期检查并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栓及喷淋装置。寒冷地区在冬季试运转后,应将水及时排净;

4.站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

5.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6.3 钢瓶运输及储存

6.3.1运输钢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符合运输危险品机动车辆的要求,牌证应齐全;

2.必须办理化学危险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4.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6.3.2钢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运输车辆上码放钢瓶时,不得超过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滚动、不碰撞;

2.钢瓶装卸应做到不摔砸、不倒卧、不拉拖;

3.钢瓶运输应遵守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4.钢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6.3.3瓶组站及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瓶、实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钢瓶应及时处理;

2.钢瓶码放不得超过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

3.钢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一个月;

4.站内灭火器每年应定期检查和补充。

6.4 抢修

6.4.1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抢修除应按本规程第4章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迅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火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防止事故扩大;

2.因泄漏造成火灾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火、降温处理。

7 图档资料

7.1 一般规定

7.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收集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资料,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7.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行、维护和抢修工程的要求,提供图档资料。

7.1.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管理部门,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运行、维护记录和抢修工程的资料。

第3篇 制钠二厂燃气热风炉安全技术规程

操作燃气热风炉前必须经过培训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进行操作。

2、操作燃气热风炉时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燃气热风炉车间配备的干粉灭火器和灭火沙要完好有效。

4、燃气热风炉车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严禁采用明火对天燃气设施泄漏。

5、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对设备设施巡检,并做记录。

6、如需动火检修燃气热风机组时,检修人员需办理设备检修票和电器设备断电票,断电后挂牌警示。检修前必须先关闭气路总开关,将管道及设施内存有的天燃气完全泄压后方可作业,并设专人监护。检修完毕试漏时燃气压力要缓慢升高,采用泡沫水进行。试漏时如有漏点要继续泄压检修。

7、如天燃气发生泄漏,应切断配电柜处电源,进行通风。及时到氯化异氰尿酸厂处4#钠库北调压站切断气源。严禁在现场拨打电话,如当时燃气室旁停有车辆及时与司机联系禁止启动车辆,防止产生静电发生爆炸。通知集团公司调度管理中心(0473-3442957)。

8、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切断气源降低压力,利用消防水喷洒燃烧设施进行冷却,并报集团火警(1119)或开发区火警(0483-8188119),通知集团公司调度管理中心(0473-3442957)。

9、燃气热风炉车间屋顶排气风机必须完好,发现排风设施不能正常排风时应及时组织维修。

10、天燃气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天燃气气体。

11、开燃气热风炉前要检查引风机前后风门是否灵活,检查风管道是否畅通。风机循环冷却水箱内水位应为80%。检查风机冷却水循环泵运转是否良好,检查风机冷却水管是否畅通。开启风机前认真检查转动部位是否灵活无异响。轴承箱内机油油位应在试镜2/3处。开启热风炉运转时如出现噪音或异常响声,应停止风机,检查原因并排除故障。

12、检修燃气炉电机后要试电机正反转,严禁热风炉反转运行。

13、如燃气热风炉故障无法运行要倒用柴油炉时,应关闭燃油炉引风机软连接处阀门,并拆除柴油炉热风管处盲板。

14、启动热风机组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是否开启。气阀关闭的情况下,不得启动燃烧器。点火失败燃烧器将进入自动保护状态,并发出声光报警。此时应先打开气管开关,再按燃烧器上的复位开关,重新点火即可。燃烧器不准被水溅湿。

15、燃烧器无法点火时,应检查燃烧器气管压力和光敏电阻(电眼)是否被污染不感光。如污染要用干燥、干净抹布擦净,再插入电眼中,启动燃烧器。

16、热风输出风机应在3-4个月后用加油枪从风机电动机固定板下的加油接管打入高温油脂,确保轴承润滑。定期检查管路是否有泄漏,气体压力是否达到预设值,每月做好一次检查。

17、热风出口温度及自控箱已调整好不允许随意变动,以免影响运行。

18、燃气热风管道出现堵塞时,立即关闭燃气炉点火器,关闭天燃气进口阀,清理堵塞风管。

19、运行过程中风机出现异响,循环冷却水泵出现问题,先关闭热风炉点火器,关闭天燃气进口阀,停风机进行处理。

20、热风炉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停天燃气时,均要与集团公司调度管理中心联系(0473-3442957)。

第4篇 工业燃气气焊气割安全技术规程

1) 气焊气割操作工人未经专门培训,不懂安全操作知识,不能讲行气焊惺气割操柞。

2) 重点要害部门及重要场所,未经办理动用明火手续或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进行气焊和气割作业。

3) 在不清楚作业地点周围有无明火产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及不清楚被气焊气割工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时,不能进行气焊气割作业。

4) 盛装过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在没有彻底清理干净前及没经有关部门检查批准的情况下,不能进行气焊气割操作。

5) 用可燃材料作为保温层的部位及凡是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可靠措施之前,不能进行气焊气割作业。

6) 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未经确认已经释放压力之前,不能进行气焊气割作业。

7) 在禁火区域内,未经办理动火签证及未经消防安全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气焊气割操作。

8) 进入设备或仓室进行气焊或气割前,要先了解内部情况。如有直接通入的电源、水管、蒸汽管、压力管等,均要设法切断。操作时要外挂一块警告牌,写明:不准合闸、不准启动等,以引起其他人注意。

9) 进入容器进行气焊气割操作时,应派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能离开现场,并要经常和容器内操作人员取得联系。

10) 进入设备、仓室或地下坑道及通风不良的场所进行气焊气割操作时,应在进入前将割炬或焊炬点好火;操作完毕割炬焊炬应随人离开操作现场,离开后灭火。禁止在操作地点点火、调整火焰及关火,焊炬或割炬一定随人进出。

11) 对气焊气割操作人员要经常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防火知识及了解学会使用各种性能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措施。

工具设备安全使用技术

1) 气焊气割所使用的氧气、乙炔、丙烷及其他减压器应注意爱护,防止各种原因的损坏。发现压力表指针失灵应立即修理或更换,防止压力不稳或过高,压力过高会使胶管鼓开,发生事故,影响工作。

2) 所使用的胶管应经常检查,如发现裂纹、烧焦、刺孔、老化、漏气等应立即更换,以免漏气,发生事故。

3) 集中供气的汇流排间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并要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4) 焊炬、割炬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正常,如发现阀门不严、漏气或无射吸力应停止使用,进行修理或更换,防止发生事故。

5) 各种火焰切割机在使用前应认真阅读说明书,要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生故障应由专人进行修理。

钢瓶的使用和管理

1) 气焊气割所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丙烷瓶、丙烯瓶及其他燃气钢瓶应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程进行分处摆放,应摆放稳固,防止摔倒,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氧气瓶和燃气瓶严禁放在一起。

2) 开启钢瓶时,要用专用手柄或专用工具,严禁用其他工具开启瓶阀。

3) 钢瓶在装车、卸车及运输时,应避免互相碰撞。 氧气瓶不能与燃气瓶、油类材料以及其他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4) 现场使用的钢瓶应直立地面或放置到专用瓶架上,或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并固定牢固,防止倾倒。

5) 钢瓶在夏季使用时要放在阴凉地点或采取措施防止暴晒,冬季使用时如发生冻结、结霜或出气量不足时严禁用明火加热,只能用热水或蒸汽来解冻。

6) 钢瓶使用要留有一定的余压,氧气瓶为 0.1 ~ 0.2mpa 、乙炔瓶为 0.05mpa 、丙烷、丙烯钢瓶为 0.05mpa 。

乙炔发生器和回火防止器使用和管理

1) 制造乙炔发生器时,与乙炔接触的零部件不能用含量超过 70 %的铜、银及其合金。

2) 乙炔发生器和回火防止器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应放在室内使用,也不能放在锅炉房及制氧机、空调机等的吸气口附近和高压电线下工作。

4) 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夏季使用时要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要防止暴晒;冬季要防止冻结,如遇冻结可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火烤或锤击。在乙炔发生器附近不能吸烟和动火,以免发生爆炸,一般应距明火或高温热源 10m 以上。

5) 各种回火防止器应能安全阻火和泄压,发现失灵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 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应安装在专门的乙炔站内,房屋建筑应通风良好,室内禁止一切明火。

7) 乙炔发生站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tj 一 31 《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8) 工作结束时应将乙炔发生器内未用完的电石取出,并把发生器内电石灰渣和污水排净。冬天室外作业结束时,应注意排净发生器内部分积水,防止冻结。

9) 存放电石的仓库应地面干燥、通风良好、不漏雨,室内照明直接采用阳光或在室外投射照明。禁止在低洼和易进水或受浸泡的房屋内存放电石。

10) 剩余的细小粉末电石应集中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应私自进行处理。

11) 扑灭电石火灾时,应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等灭火器,不许用水或易生成水分的灭火器。

第5篇 燃气事故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一、一般规定

1、燃气企业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2、燃气企业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3、燃气设施抢修应制订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抢修预案应定期进行演习。

4、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不同情况可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二、作业现场

1、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作业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必须及时救护受伤人员。

3、进入警戒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4、警戒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6、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三、 抢修作业

1、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开启门窗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2、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清除聚积的燃气:

(2)作业点应根据介质成分设置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当环境浓度在爆炸和中毒浓度范围以内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3、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泄漏处已发生燃烧时,应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

4、当抢修中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5、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6、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泄漏抢修时,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当泄出的液化石油气不易控制时,可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泄出的液化石油气。

(2)液化石油气泄漏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

7、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储配站泄漏抢修

①检查和抢修人员宜采用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用肥皂液、嗅觉、听觉、来判断泄漏点;

②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应采用相应方法堵漏;

③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④需动火进行修补泄漏点时,应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第5.3节中有关条款执行。

(2)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排气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3)调压站、调压箱泄漏抢修

①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风机加强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②调压站、调压箱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放散降压和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8、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枪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进入室内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检查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准确判断泄漏点,严禁明火查漏;当未查清泄漏点和泄漏原因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2)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四、火灾与爆炸

1、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消防部门抢救。

2、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3、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4、燃气管道及设备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5、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五、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抢修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抢修除应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迅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火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防止事故扩大;

2、因泄漏造成火灾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火、降温处理。

第6篇 汽轮机和燃气轮机燃机的运行和检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①汽轮机和燃气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应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燃气轮机的燃料(油或天然气)管道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安全标示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气动阀门的气源切断,并挂安全标示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内、燃气轮机前管道内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②汽轮机各部疏水均应排放到疏水扩容器。禁止排放沟道,以防止疏水烫伤人。

③只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得到运行值班负责人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a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调整主、辅同步器,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b.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

c.以上工作应指定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导下进行。

④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和燃气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

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应遵守有关专门的规定。

⑤进入燃机的燃料(如启动温度和其品质指标等)应满足制造商或运行规程的要求。

⑥燃烧重油的燃气轮机开机前,应对重油系统打油循环以满足重油温度的要求。重油系统打油循环时,应注意重油截止阀是否打开、重油截止阀前后压力是否正常。

⑦当燃烧重油燃气轮机发生跳机时,应用轻油(0柴油)对机组进行清吹,直到重油被吹净为止。

⑧为了防止燃机大轴弯曲,机组水洗、停止转子转动(停盘车)和强制冷却等操作时作如下规定:

a机组轮机温度达到制造商或运行规程规定时,方可停盘车;

b.机组在停机过程中进入盘车状态后,检查轮机间的门应全部关闭,检查排气支架冷却风机和轮机间冷却风机均应停用;停机后,不准手动开出轮机间冷却风机进行冷却;若轮机间内设备需要进行检修时,轮机间外门尽量少开,防止出现大轴弯曲的故障;

c.机组在停机过程中处在盘车状态时,不得过早改为高速盘车对机组进行强制冷却,为防止大轴和叶轮内部温差过大,应按制造商规定投用高速盘车

d.若机组水洗结束后需停机进行检修工作,应按制造商或运行规程的规定,在水洗结束后维持一定时间的盘车后方可停机;

e.机组通过强制冷却或水洗冷却而停盘车,检修工作结束后需机组再次启动时,应按制造商或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f.发电机冲氢时,机组不准投用盘车,机组应处在静止状态;

g机组如在盘策划状态时发生故障,待故障解决后方可再次投用盘车;若发生大轴弯曲,盘车装置投用不上时,应按制造商规定或待到至少48h后方可投盘车。

9防止燃气轮机发生二次燃烧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

a燃机每次点火时,都应观察流量分配器各个输油点的压力是否一致,发现压力有超过偏差,应及时消除,以保证每个止回阀处于正常工况;

b机组在清吹、打油循环以及停机熄火后,应检查启动失败排放阀,特别是燃烧室底部的排放阀,不应有油流出,如有油流出,应消除缺陷,否则禁止点火;

c.在机组每次水洗时和机组每次点火失败时,都应观察排放阀有否堵塞现象,若有堵塞,应及时消除;

d.在机组停机后,应经常观察烟囱有否冒烟。按运行规程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仍应记录机组的轮机温度及排气温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关闭燃料出ロ总阀、开高速盘车进行吹扫处理,及时查明原因并消除缺陷。

⑩为了防止和减少对燃气轮机叶片的腐蚀及影响机组出力,应对机组(透平叶片和压气机叶片)进行定期水洗。水洗时,最高轮机温度、轮机温度与冲洗水的温差、环境温度等均应按制造商或运行规程要求进行。

⑩超速试验应按制造商或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

天然气管道(设备)停役隔离后,应对停役管道(设备)进行惰性气体的置换(一般用氮气),并经测爆仪的测量可燃气体浓度小于20%,方可进行检修或动火工作。

天然气管道(设备)投用前,应对管道(设备)进行惰性气体的置换(一般用氮气),使管道(设备)内氧气含量小于0.5%,并保持氮气压力0.3mpa;然后用天然气置换,使管道(设备)内的天然气浓度大于85%后方可投用。

⑩天然气管道(设备)的安装或检修投用前,应对焊缝、法兰、阀门、阀门轧兰、接头等进行仪器测漏(或用肥皂水),确无泄漏后方可服役投用。

(2)汽轮机、燃气轮机和压气机的检修

①揭开汽轮机、燃气轮机和压气机汽缸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只许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

b.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或汽缸法兰接合面之间;

d.汽缸或汽缸揭盖后在缸的平面上行走应防止裤脚被机件或螺栓钩住而引起摔跌。

②大修中必须将汽轮机、燃气轮机和压气机的汽缸或汽缸盖翻身时,应由检修工作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是熟悉该项起重工作的)指挥,复原时也是一样。进行翻汽缸盖的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a场地应足够大,以防碰坏设备;

b.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该是能够受得住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在整个翻大盖的过程中,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的时候发生撞击;

d.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

③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使用绝缘合格的加热棒。

现场电线应放置合理、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

④拆装轴承工作应遵守下列各项:

a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

b.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必须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应把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手被打伤;

c.在轴瓦就位时不准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在轴瓦下滑时使手受伤;

d.用吊车直接对装在汽缸盖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应检查吊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要垂直,操作要缓慢,应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⑤装卸汽轮机、燃机和压气机转子,应使用专用的直型或弓型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并应仔细检查钢丝绳的绑法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禁止人站在转子上使起吊平衡。

⑥如果需要在吊起的隔板、轴瓦以及汽缸盖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时,应使用专用撑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⑦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a.只准在一个工作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转动工作,转动前,应先通知附近的人员;

b.如用吊车转动转子时,不准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如需站在汽缸水平接合面用手转动转子,应戴帆布手套,并防止衣服和手套被钩住,鞋底应擦干净。开始转动前,应先站稳,脚趾不准伸出缸的接合面。

⑧盖上汽缸盖前,应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检查确无异常,确实无人、工具和其他物件留在缸内或凝汽器内,方允许盖上。

⑨校转子动平衡时,应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a.只准在一个工作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b.校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必须用绳子或栅栏围好,不准无关人员入内;

.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d.试加重量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e.校验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拉开电动机开关;

f进行高速校转子动平衡工作中,在拆装重量块时,应隔断汽源,关闭自动主气门或电动主气门,切断电源,并挂安全标示牌。

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

⑩拆卸自动主气门、调速气门及离心式调速器等设备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等),均衡地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不准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①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

⑩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气孔应用木板盖上,其他的孔均应做好保安封ロ工作。

进入压气机进气室和进气通道内工作时,应穿无扣服,防止异物遗留。确认进气室和通道内已无人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⑩压气机叶顶与缸的间隙测量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每次人工盘动转子前,应确认已将测量工具从缸内取出。

⑤压气机的进口导叶测量间隙时,应做好防止导叶突然关闭伤人的措施。

⑩清理、修磨压气机叶片或对叶片进行着色探伤时,应戴手套,防止被叶片尖锐的边缘划伤。

⑦压气机盖缸时,应使用内窥镜检查确认无工具及其他异物留在汽缸内,经过验收后,方允许盖缸。

⑧用高温给水或蒸汽冲洗冷油器时,应戴手套、面罩、围裙并着长靴,裤脚套在靴外面。

⑩用碱水清洗(加热)加热器、抽气器、冷却器等铜管时,加热用的蒸气管应与碱水箱固定连接。清洗过程中蒸气不宜开得过大,防止碱水溅出伤人。

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进出阀门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3)凝汽器的清洗和维护

①只有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和得到值班长同意后,才允许进行凝汽器的清洗工作。打开凝汽器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水门已关闭,同胶球清洗系统隔绝,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水。如为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如为气动阀门,应切断气源。

②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小于或等于12v的行灯和手电筒。

③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进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物落入。

④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拆除临时堵板,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

⑤禁止凝汽器内的钛管接触明火,如需进行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灌水等安全防范措施着火的钛管凝汽器禁止用水及泡沫灭火,应用干粉、干沙、石粉进行灭火。

(4)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①只有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和得到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后,才可进行热交换器的检修工作。

②在检修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连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可靠地隔断,所有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③检修前,应把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放掉,疏水门应打开。

在松开法兰螺丝时,应当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水汽冲出伤人。

④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对被检修的设备加上带有尾巴的堵板,堵板的厚度应符合设备的工作参数。

⑤检修结束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确定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工作现场已打扫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检修现场,才可通知运行值班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

(5)燃气轮机辅机设备的检修维护

①拆卸防喘阀、燃油截止阀等带有弹簧的阀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禁止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②各类油泵吊至检修平台过程中应注意油泵内的剩油。不得在运输途中发生漏油。如在途中有漏油,应及时做好清理工作,防止人员滑跌伤人。

③进入油箱应穿无扣服,鞋底应擦干净或带鞋套,照明应使用小于或等于12v的行灯或手电筒。

④辅助齿轮箱起吊前,应认真检查起吊工具,合格后方可使用。起吊辅助齿轮箱上盖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⑤进气反冲系统疏通检查时,应戴好安全带,防止人员高空坠落。工作人员之间要做好互相保护,禁止单人工作。

⑥液力变扭器吊出时,辅机室内如需增加临时钢梁作支架梁,应保证临时梁的强度满足吊物,而且临时梁不能破坏辅机室的主结构。

(6)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①没有得到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瓦斯、有毒有害气体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

②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应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门应关严,上锁并挂安全标示牌。

③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④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地面上应有1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且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有监护人经常监护。

⑤工作完毕,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井下或沟内,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7)喷水池和冷却塔的维护

①进入喷水池和冷却塔内工作,应事先得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

②进入喷水池或冷却塔的储水池内工作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担任监护。在池水内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戴救生圈或穿救生衣。

③在运行中的水池内工作时,禁止靠近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口。

禁止进入运行中的水沟内工作。

④检修喷水池的喷嘴应站在木船或木排上进行,禁止在配水管上行走。

⑤在水沟、水井、进水滤网及冷水塔水池周围等地点,应装设防止工作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喷水池四周的池壁应高出地面至少200mm,旁边应有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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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水池的隔墙应足够坚固,当一侧放水后,隔墙应能承受另一侧池水的静压力。放水检修水池或清除淤泥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站在隔墙下面,防止隔墙倒塌受伤。

⑦进入水塔内部工作时,应注意塔筒内壁没有厚积的青苔等杂物落下。塔内走道及栏杆应保持完整,水塔中央竖井井口应有栏杆和盖板。进入机力通风塔内工作时,应先切断风机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并将风机叶轮制动;如机力通风塔运行时,则应将通向风机的门关闭上锁。

⑧冬季清除水塔进风口和水池的积冰时至少应有2人进行工作,并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止滑跌摔倒的措施。

⑨检修冷水塔筒身时,地面四周应做好围栏,防止碎块落下伤人。

⑩检修冷水塔筒壁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可靠的吊台上进行筒壁的检修工作,不准站在梯子上修理筒壁。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

①使用吊台应有可靠的升降联系制度和操作方法。每次开始

工作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和滑车详细进行安全检查。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

禁止在进水口附近区域内,喷水池或冷水塔的水池内游泳。

13进水口的旋转滤网两侧应装防护罩。如需进入防护罩里进行人工清理时,应使滤网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至少应有2人进行工作。如有堕落危险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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