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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人力推车工安全操作规程涵盖了推车选择、搬运路线规划、负载控制、个人防护、紧急情况应对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推车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降低事故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目的和意义
本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人力推车作业行为,强化安全意识,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伤害。通过明确操作步骤和安全措施,不仅可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有助于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减少因工伤带来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文化氛围。
注意事项
1. 推车选择:选用适合承载货物重量和尺寸的推车,确保车轮转动灵活,刹车系统正常。
2. 负载控制:不得超过推车的最大承载能力,保持负载均匀分布,防止推车翻倒。
3. 路线规划:提前查看搬运路线,避开人多、地面不平或有障碍物的地方,尽量选择平坦、无障碍的通道。
4. 个人防护:佩戴安全帽、反光背心等必要防护装备,特别是在繁忙区域或夜间作业时。
5. 操作姿势:保持正确姿势,避免弯腰过猛或扭曲身体,使用杠杆原理减轻劳动强度。
6. 稳定推车:搬运过程中保持推车稳定,避免急停、急转弯,必要时使用刹车。
7. 交接确认:与他人共同搬运时,确保双方沟通清楚,动作协调一致。
8. 紧急情况:遇到突发状况,如推车失控,应立即采取避让措施,并及时通知周围人员。
9. 定期检查:定期对推车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不得带病作业。
10.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11. 遵守规定:严格遵守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导。
12. 休息调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过度疲劳,保证在精神状态良好时进行操作。
通过遵循上述注意事项,人力推车工可以更好地执行任务,同时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需要每位推车工的积极配合和持续改进,共同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人力推车工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人力推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1.推车前,认真巡视行车路线,检查轨道及道岔完好情况,清除沿途障碍物,确保行车路线畅通无阻。
2.推车前,应将后面的矿车用木楔稳住。
3.装车时,不应装的太满,以防撒煤和煤块掉落伤人。
4.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岔道、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
5.推车应匀速前进,严禁放飞车,不准蹬坐车滑行。
6.同方向推车时,两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若前车停时,要立即发出警号,通知后车,以防撞车伤人。
7.推车时两脚应站在道外,不准在车前拉车或道心推车,将双手放在矿车中间,不准放在矿车两边,并注意防止巷道两帮或风门等物体挤伤人。
8.在弯道推车时,要用力里带外推,用力适当,以防掉道。
9.推车通过非自动风门时,应先减速,后停车,再开门,通过后立即关闭风门。不准矿车碰撞风门。
10.推车过道岔时,要在减速停车后,并固定好车,再扳道岔,然后推车,过道岔后应及时将道岔扳回原位。
11.处理掉道矿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专人指挥。
(2)先将矿车稳住,先抬一头上轨,后抬另一头复位。
(3)用铁轨、撬杠使矿车复位时,应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4)用机械复位时,严禁生拉硬拖矿车。
12.推到位置的矿车,应挂好钩或用木楔稳位。
(1)在能自行滑动的坡度上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木楔稳住,否则不准停放。
(2)在车场或错车道存车时,停放的矿车不准压在道岔上。
13.停止作业时,空、重车要分别在空、重车道上,不准把矿车停留在中途巷道中。
14.沿途浮矸杂物应清理干净,以保证线路畅通。
第2篇 掘进人力推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掘进人力推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人力推车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推车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弯、沿途设施及矿车至两帮的安全间隙,以便在发车、推车、拐弯、速度控制、发车警号、停车时做到心中有数。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若前车停时,要立即发出警号通知后车。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l推车,以及接近岔道、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
3.推车应匀速前进,严禁放飞车,不准蹬、坐车滑行。
4.巷道坡度大7%o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4条 在车场或车道存车时,矿车不准压道岔。
第5条 临时停车处理障碍物时,必须提前发出警号,把矿车停稳挡好,并在矿车两端10米处设阻挡物。
第6条 在巷道内推车时,严禁用肩扛车。
第7条 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推车时,必须检查挡车设施是否关闭。
三、操作顺序
第8条 按以下顺序进行操作: 检查熟悉推车路线一检查车辆状况一推车。
四、正常操作
第9条 推车时应在矿车后方推车,不准在车前拉车和手把车沿推车,并注意防止巷道两帮或风门等物体挤伤人。
第10条 推车工必须头戴矿灯,集中精力,注意前方,严禁低头推车。
第11条 在弯道推车时,用力要里带外推,以防掉道。
第12条 推车通过非自动风门时,应先减速、后停车、再开门,通过后立即关闭风门。若通过一组风门时,要做到一开一关,不准同时打开。不准用矿车碰撞风门。
第13条 推车过道岔时,要在减速停车后,再扳道岔,过道岔后应将道岔扳回原位。
第14条 推到位置的矿车,应挂好钩或用木楔身心稳住。
第15条 在能自行滑动的坡度上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木楔稳住。
五、特殊操作
第16条 处理掉道矿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专人指挥。
2.将矿车稳住,先抬一头上轨,后抬另一头复位。
3.用铁轨、撬杠使矿车复位时,应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4.用机械复位时,严禁生拉硬拖矿车。
六、收尾工作
第17条 停止作业时,空、重车要分别停在空、重车道上,不准把矿车停留在中途巷道中。
第18条 沿途浮矸杂物应清理干净,以保持线路的畅通。
第3篇 人力推车工操作规程
(一)检查和准备
1、对自己将使用的矿车进行全面检查,查看各部零件是否齐全、完整、紧固,刹车是否良好。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处理,严禁矿车带病运行。
2、佩带好口哨,要求口哨完好,声音响亮。
(二)推车
1、集中思想,明确任务,在指定区域内推车。
2、一人一次只能推一辆矿车,严禁推串车。
3、当两矿车在同一轨道同向运行时,两车相距不少于20米,坡度较大的区段不少于40米。
4、矿车接近风门、巷道口、弯道、狭窄巷道、岔道和坡度较大,行人较多的地方,以及前面有机车或视线有阻碍时,都必须减速、吹哨,并随时观察前方情况。
5、在坡度较大的地段停车时,必须使用木楔将矿车停稳,以防自溜。
6、发生矿车掉道时,要立即向前来车发出停车信号,待其它矿车停稳后,用木枋、铁棒(管、轨)撬抬复道。
7、严禁矿车自溜和搭飞车。
8、不准有他人站立在矿车前端。
第4篇 人力推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推车工必须熟悉工作范围内的巷道关系,车场、轨道、道岔、坡度等情况及巷道支护状况,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一次只准推一辆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巷道坡度在5‰以下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3条 推车时头戴矿灯,站在车后,抬头注视前方,手扶矿车端头的拉手。不得低头推车,不得扶车沿和车帮,也不准将头探到车上,防止挤伤。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第4条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巷道狭窄处、风门、硐室出口时,必须及时发出警号并控制车速。
第5条 过风门时不准用车顶风门,应先打开风门,车过后将风门关好;必须过一道风门随即关闭上,不得将二道风门同时打开。
第6条 严禁蹬车、放飞车。
第7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稳住。
第8条 若在巷道分段接车,接车地点不得在拐弯处,以防看不清误操作伤人。
第9条 在有摘挂钩地点倒车,要首先和专职把钩工联系好,不得自行摘挂钩。
第10条 需扳道岔时,必须先停止矿车,车通过后再停车将道岔板回原位。
三、操作准备
第11条 接受任务后领取车牌、铁锹、撬棍、木楔、大木棒等工具。
第12条 检查推车线路中的巷道支架完整情况,有低矮、狭窄不合格的,要汇报班长。
第13条 检查装车地点及沿路有无杂物淤泥,是否妨碍推车,推车路线的轨道、道岔是否合格,风水管路、电缆、电话线的悬挂是否妨碍推车,不合格的要汇报班长。
第14条 检查车轮是否完好和轮轴的固定情况,矿车车箱是否变形破损。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不合格的矿车要推到旁道或升井处理,否则不得作业。
四、操作顺序
第15条 推车工操作顺序:
接受任务--准备--检查--处理问题--推空车--装煤--推重车到车场--工作结束。
五、正常操作
第16条 检查结束后,即可开始推车操作。开始时推车及临近装车点时要慢。
第17条 推空车(单轨时)经输送机下口或漏斗嘴下方时,要停机放煤,推车工不得直接在装车口下方经过。
第18条 推车时若发现后边车声增大,应躲开身子,招呼后边车放慢速度或停止。
第19条 在车场或调车道停放矿车时,停放的矿车不得压道岔,必须过道岔1米以上。
第20条 车掉道后要及时将其恢复上道。先将矿车刹住,抬起一头后再抬另一头,用小钢轨、撬棍等进行复位。
第21条 抬扛矿车恢复上道时,人员只准站在矿车的前后,要几个人同时呼应操作,动作一致,注意安全。严禁1人操作。
六、收尾工作
第22条 收工时将空、重车分别稳妥停在空、重车道上并把沿途溅洒、漏下的浮煤清扫到矿车内。不得把矿车停留在中途巷道中,不得将煤矸扫入水沟。
第23条 按规定进行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