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有哪些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爆破材料的存储与运输
2. 钻孔与装药
3. 布线与起爆
4. 安全检查与警戒
5. 应急处理与后期清理
目的和意义
这些规程旨在确保放炮员在执行爆破作业时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通过规范的操作流程,可以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周边环境,防止破坏。规程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矿山、建筑工地等作业现场的秩序,提升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注意事项
1. 爆破材料的存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存放在阴凉干燥处,远离火源,严禁私藏或随意挪动。
2. 钻孔时应保持稳定,避免产生火花,遵循设计的钻孔深度和角度,确保爆破效果。
3. 装药过程中,放炮员需戴好防护设备,轻拿轻放,防止摩擦撞击引发爆炸。
4. 布线时应避免线路交叉,确保起爆顺序正确,防止连锁反应导致安全事故。
5. 设置安全警戒范围,严格遵守起爆前的清场时间,确保无关人员撤离。
6. 在起爆前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起爆器。
7. 如遇突发情况,如线路短路、未爆炮孔等,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不得擅自处理。
8. 爆炸后,放炮员应在专业指导下进行现场清理,排查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
在实际操作中,放炮员应始终牢记规程,灵活应对各种工况,以专业技能和严谨态度保障作业安全。定期培训和考核也是确保放炮员掌握规程、提升技能的关键。只有严格遵守规程,才能在复杂的工作环境中确保人、物、环境的安全。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 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 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局、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第5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 在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及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在岩巷掘进或延深井筒时,无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瓦斯的煤、岩层10米以外。在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应适当加长这个距离。如果工作面中发现瓦斯时,则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第一段用瞬发电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厂家生产和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7条 在发出使用电雷管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8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10条 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条 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第12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助手运送。
2.领取的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没的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如果电雷管和炸药装同一容器内,必须设置坚固牢靠的隔板,将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间隔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缺罐上下。
4.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人车时,应在末端车厢内,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并且应与其他人车以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携带人员要时刻将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7.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炮药箱内。
炮药箱要放到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干燥的安全地点,并离开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
8.放炮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放炮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第13条 检查放炮器与放炮母线。放炮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放炮母线长度符合规定,并无断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4条 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等放炮器具。
第15条 引药的装配: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管体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的脚线末端要扭结。
2.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炮药箱附近地点进行。禁止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2) 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
每个药卷内只准插放一个电雷管。
(4) 装配好的引药要整齐摆放在炮药箱附近符合规定的安全地点,并且点清数量、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放炮操作
第16条 装药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放炮员或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迎头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装药前及放炮前后的“一炮三检”制度。
2.放炮员或班组长负责对工作面附近洒水灭尘。
3.由班组长负责、放炮员监督,对迎头附近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完好、齐全。
4.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5.放炮员、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迎头空顶距离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装药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和撤出的煤、矸、矿车及机电设备,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 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7条 装药:
1.放炮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在有煤尘与瓦斯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禁止采用反向起爆方式。
6.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灯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7.严禁采用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雷管放炮。
8.在同一次装药放炮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第18条 封泥应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如粘土或砂子、粘土混合物等。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放炮。
第19条 封泥的装填结构与操作应按如下规定: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不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0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1.0米时,封泥长度应不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在有突出的掘进工作中,所有不装药的炮眼都应用封泥充满填实。
第21条 放炮母线的敷设:
1.放炮母线必须使用导电性能好的绝缘双线,禁止用钢轨、金属管、电缆等导体当作回路或母线使用。
2.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3.放炮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放炮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4.放炮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5.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必须随用的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
第22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就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放炮员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23条 在连线放炮前,必须在距迎头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放炮。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4条 放炮前要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还要设置警戒牌、拦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第25条 放炮: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放炮员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放炮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放炮员进入拉炮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放炮信号。
3.放炮员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后,将母线与放炮器相接,并将放炮器手把插入放炮器,转至充电位置。
4.第二次发出放炮信号,再过10~15秒,放炮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放炮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5.电雷管爆后,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下的放炮器手把应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第26条 放炮后验炮:
1.迎头排除炮烟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即进入迎头,由外向里顺序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开动电气设备。
3.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并找除悬矸危岩。
4.通电后若没有起爆,放炮员须取下放炮手把,将母线摘下并扭结短路。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分钟、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检查,如为短路、断线、连接不良等原因,应立即处理;如确认非线路原因,又不能确定瞎炮位置时,可采用每两个雷管进行并联,然后将各并联雷管串在一起的并串联方法,重新联线起爆。
5.检查处理瞎炮或重新联炮前,必须在观察顶、帮、处理悬矸危岩后方可操作。
第27条 处理瞎炮:
1.处理瞎炮时,必须在距瞎炮眼0.3米处打出的平行炮眼中重新装药放炮,眼深要超过瞎炮孔深度;打眼时应在瞎炮眼外端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2.严禁用镐刨或从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药,或用压风吹瞎炮眼。
3.在瞎炮处理完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4.处理瞎炮之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找出未爆的电雷管。
四、放炮收尾工作
第28条 放炮结束后,放炮员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29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第30条 放完炮后,应将放炮母线、放炮器、瓦斯检定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1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2条 升井后,要将放炮器、瓦斯检定器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