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头支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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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头支护工操作规程旨在保障矿井作业的安全性,防止因巷道不稳定导致的塌方、冒顶等事故。其重要意义在于:
1. 保护工人生命安全:端头支护是防止矿井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有效的支护能降低作业风险。
2. 维持生产秩序:良好的支护确保巷道畅通无阻,提高采矿效率。
3. 延长巷道使用寿命:通过科学的支护方法,减少巷道损坏,延长其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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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头支护工操作规程的实施旨在:
1. 提升作业效率: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无效劳动。
2. 确保作业安全:遵守规程可以降低工伤事故风险,保障工人生命安全。
3. 保证工程质量:正确的支护安装能有效防止巷道变形,保证矿井的长期稳定。
4. 延长设备寿命:定期维护保养可减少设备故障,延长其使用寿命,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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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头支护工安全操作规程的目的是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同时维护矿山的正常生产秩序,确保矿井的稳定性和长久运营。遵守这些规程能降低矿难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助于构建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增强团队协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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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头支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旨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因支护不当引发的坍塌事故。它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的操作流程可以减少因错误造成的返工,提高整体作业效率。
2. 减少事故风险:严格遵守规程能有效预防矿山事故,降低伤亡率。
3. 保护资源:稳定的工作面支护有助于保护矿山资源,延长矿山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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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旨在降低超前支护工与端头支护工的职业危害,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减少因不规范操作导致的事故,提升矿井整体工作效率。
端头支护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一、上岗条件
第1条端头支护工应熟悉采煤工作面顶底板特征、作业规程规定的顶板控制方式、端头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掌握支柱与顶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在进行支护前,必须在已有的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清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
第3条在运煤顺槽作业时,回撤或支护顶梁时,必须先停止转载机,然后才可以作业,作业同时要有专人观察顶板及围岩。
第4条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大量支柱卸载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
第5条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铺、联网。
第6条顶梁前的余网量不得小于0.3mo
第7条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
第8条顶梁与顶板应平整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本料垫实。
第9条不准将支柱打在浮煤()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第10条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带双柱帽。
第11条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
选用1.0m以上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时,支设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高度0.1m,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0.2m。选用其他支柱时,严禁超高支设。
第12条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13条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否则必须有防止输送机启动运行的措施。
第14条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m内不得有人。
第15条临时支柱的位置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
柱未架好,不准回撤临时支柱。
第16条平行作业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柱与回柱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15m,其他工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17条采用长钢(板)梁支护的,长梁要交替前移。
第18条采用双楔顶梁支护的,双楔要成对使用齐全,反向插人打紧,伸出量要保持一致,伸出长度不得小于30mm。
第19条端头支护与巷道支护间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长钢(木板)梁交错间距、对梁间距要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
第20条前串长钢梁时,严禁输送机运行,并不得.与上下隅角支柱回撤同时进行。
三、操作准备
第21条备齐注液枪、卸载手柄、液压升柱器、锹、镐、锤、斧子、锯等工具,并检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22条检查液压管路是否完好。
第23条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和支护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正常操作
第24条架设四对八架长钢(板)梁操作程序:
清理切口柱位,准备好支柱和插背料,将移梁器挂在被移钢梁上,卸载降柱,移动梁体,背顶、补柱、升紧。
第25条移动长钢(板)梁要符合下列规定:
1.至少要有3人协同操作。
2.正常情况下,必须保持一梁三柱,移输送机时可一梁二柱,移完输送机后必须及时补齐。
3.柱爪必须卡住梁齿。
4.支柱升紧后,必须拴好防倒绳。
5.支设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支柱进行二次注液。
第26条双楔调角定位顶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窝爆破后要及时铺网、挂梁。
2.双楔必须齐全、打紧。
3.要自下而上回撤输送机头(尾)前一排支柱,将输送机推移到位,及时支设好输送机头(尾)的正规支柱。
五、收尾工作
第27条将剩余的顶梁、背顶材料、失效和损坏的柱、梁等各种工具分别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28条按规定进行交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