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的和意义
篇1
本规程旨在确保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作业的安全性。定期检修能及时发现潜在故障,防止因设备失灵导致的瓦斯泄漏误报或漏报,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篇2
本规程旨在确保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正常运行,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预防因瓦斯泄漏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生产设施的稳定运行。通过规范的操作流程,增强检修工的安全意识,降低设备故障率,提升工作效率。
篇3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是矿井安全的重要保障,定期检修可以确保其在危险环境下准确报警,防止瓦斯泄漏引发事故。通过规范的操作规程,可以提高检修效率,减少因仪器故障导致的安全风险,同时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维护成本。此外,良好的检修记录有助于追踪设备状态,为预防性维护提供依据。
篇4
本规程旨在规范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修作业流程,保障检修工的安全,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防止因仪器故障导致的误报或漏报,进而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维护矿山的生产秩序。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
第二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修、校定、充电和收发管理。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人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参数。
3、掌握 《煤矿安全规程》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4、会正确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5、掌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计量标准。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每7天至少进行1次调校,误差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六条 严禁在井下拆机修理。
第七条 严禁私自拆开修理、查看,仪器的保养、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才能进行。
第八条 新仪器投人使用前,要先充、放电3次以上再使用。
第九条 维修后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标准气样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
四、操作准备
第十二条 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燥,准备好常用工具仪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十三条 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表面清洁,除去粘有的煤尘等杂物。
五、操作顺序
第十四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维修: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备检。
发放:仪器检查甘按规定发放+回收+检查+存放登记。
六、正常操作
(一)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发放
第十五条 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l5min后,显示器为零若有偏差,可以调整电位器给予校正,使其指示为零。
第十六条 发放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对维修的仪器各部分的检查,应按照”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查维修”部分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人员,发放仪器,不得借故不发。按牌发仪器,进行登记,发完后将仪器牌挂到相应位置。
第十九条 交回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时,发放人员应将其领取仪器牌还给使用人。
第二十条 对收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规定的要求。还要使仪器干净,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各调节旋钮能工常调节,电源开关应灵活,显示部分应有相应显示,动作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充电。
第二十二条 对当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因故末检查完的,在交班时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当班使用、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对当班使用末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汇报,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维修、检查、标定
第二十五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细致检查,根据先简后繁、先外后内的原则,压缩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测量电压、电阻、屯流的方法,找出故障点。
第二十六条 清理传感器网上的煤尘时,可用毛刷去尘,不准用湿布,以免损坏催化元件。
第二十七条 充电回路的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有:认电源开关接触不良、充电二极管损坏时,需更换新件。
2、连接线断线时,焊接连接线。
第二十八条 电源部分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有:
1、电池损坏时,更换新品。
2、连接线断线时,焊接连接线。
3、放电时间不足8h、有短路时,维修电路。
第二十九条 稳压电路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显示值随电池组电压下降而下降,稳压电路有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三十条 传感电桥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开机显示小数点或负极性点,黑白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三十一条 通甲烷标准气体显示值为负,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显示数字不稳,肋d转换器坏,更换新品。
第三十二条 不能报警,报警集成块坏,更换新品。
第三十三条 换电池时须整体更换,不能用其他类型的部件代替。更换元件时须关机,防止损坏集成块。
第三十四条 维修过的仪器,必须重新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三十五条 零点校准:接通电源,让仪器稳定后用清洁空气调准仪器零点。
第三十六条 示值校准:将1.0%的甲烷标准气体,按仪器规定的流量流人仪器,标校3次,使仪器示值与标准气体一致。
第三十七条 基本误差检定:分别通人1.0%、3.0%的甲烷标准气体,读取仪器示值,应分别不超过土0.1%、土0.3%。
第三十八条 用3.0%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响应时间,吸人时间不超过105,扩散时间不超过305。
第三十九条 用1.5%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报警误差,报警设定值与报警时的示值之差应不超过士0.1%。
第四十条 报警强度及信号检定,报警声级度不小于75册,光信号在黑暗申20m处应清晰可见。
第四十一条 位置误差,仪器在正常位置与位置变动后的零值误差应不超过士0.1%。
七、特殊操作
第四十二条 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维修待处理正常后,再进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定应按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四十四条 检定条件:环境温度15~35c,相对湿度小于85%,大气压力86~106kpa,周围无影响检测的干扰气体。
第四十五条 外观及通电检查:仪器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连接可靠,电源电压符合仪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压指示灯,仪器各调节旋钮应能正常调节,仪器测量值的指示器应清晰无缺陷。
第四十六条 仪器校准:检定前,被检仪器、检定用甲烷标准气体及配套设备应在同等条件下放置l2h左右。
第四十七条 检定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检定数据应记人原始记录内,保存期2年,仪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1年。
八、收尾工作
第四十八条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台账要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