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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安全规程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9

场所安全规程

内容

一、前言 场所安全是确保人员、设备及环境不受伤害和损害的基础,是每个组织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程旨在规范各类场所的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责任

1.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制度的实施。

2. 员工应遵守安全规定,主动报告安全隐患,参与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预防措施

1. 场所布局:设施布局应合理,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易燃易爆物品妥善存放。

2. 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故障及时修复。

3. 危险源管理:识别并控制潜在危险源,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4. 灭火器材:配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其功能状态。

四、安全培训

1. 新员工入职时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应急响应

1. 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化学品泄漏等常见事故。

2.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逃生路线和应急程序。

六、安全检查

1.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记录并跟踪整改情况。

2. 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事故报告与调查

1. 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上级和相关部门。

2. 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标准

1. 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的安全管理标准。

2. 制定的安全规程应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场所实际情况。

3. 安全培训内容应涵盖基本安全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4. 应急预案需定期更新,确保其有效性。

5. 安全检查应形成制度,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并落实整改。

考试题及答案

1. 问:员工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如何处理?

答:员工应立即报告给直接上级或安全管理部门,并参与隐患的整改。

2. 问:新入职员工何时需要接受安全培训?

答:新入职员工应在入职时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 问:场所安全规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目的是规范安全管理,预防事故,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 问:安全检查的频率应如何设定?

答: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具体频率可根据场所风险等级和历史事故情况设定。

5. 问:发生事故后,首要任务是什么?

答:首要任务是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然后报告事故并进行调查。

场所安全规程范文

第1篇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1、易燃易爆场所如热交换站、鼓风机房、消化池车间、沼气柜附近应严禁烟火,人员不得随意出入;

2、在积存有可燃性气体或蒸汽管沟、下水道、阀门井附近不允许动火,必须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作业;

3、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严禁使用明火烘烤结冰管道设备,可使用热水进行解冻作业;

4、对于容易在空气中剧烈氧化放热自燃的物质如脱硫剂,应密闭避免与空气接触;

5、可燃物的存放必须与高温器具、设备表面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6、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7、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职工应穿戴防静电的衣帽,严禁穿化纤衣物进入,更要防止铁器撞击地面;

8、不能用水及泡沫灭火器扑灭电气火灾,因为水及泡沫可导电,也不能用水扑灭比水比重轻的油类火灾,因为油可浮在水上,造成火灾蔓延;

9、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当监测仪表报警后,应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监测仪表校验或维修期间,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关闭各处气源阀门,尽量不开动生产设备;

10、易燃易爆场所,应尽量避免焊接作业,必需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且焊接地点应和易燃易爆设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1、搬运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容器、气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防止相互撞击;

12、生产过程中,应防止易燃易爆物的跑、冒、滴、漏,避免其外逸、扩散,引起爆炸;

13、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进入过滤器间、污泥控制间等防火防爆重点区域必须开启防爆排气扇30分钟以上;

14、在非冰冻季节,保证过滤器间等防火防爆重点区域的空气流通,把全部窗子打开,冰冻季节保证防爆轴流风机的长期通风运行;

15、定期保养紧固各法兰阀门等,避免沼气外逸现象的发生;

16、严禁在过滤器间有动火作业现象,沼气柜周围20米之内严禁动火作业;

17、严禁闲杂人员在沼气柜、沼气火炬、脱硫塔等区域活动;

18、严格消化池区域人员出入管理制度,严禁将火柴、打火机、手机等火种带入;

19、沼气系统的所有厂房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甲级防爆要求。

第2篇 作业场所用电安全规程

(1)未经电工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电工作业。

(2)车间内的电气设备不得随意乱动。如果电气设备出了故障,应请电工修理,不得私自修理,更不能带故障运行。

(3)电工进行作业前必须验电。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要盲目触及;对“禁止合闸”、“有人操作”等标牌,无关人员不得移动。

(4)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性接地、接零装置,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以保证连接的牢固。

(5)需要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照明灯、电焊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同时要防止导线被拉断。

(6)作业人员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安全完好,不得有破损或使带电部分裸露。

(7)在雷雨天切忌走近高压电线杆、铁塔、避雷针等处,应至少远离其20米之外,以免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8)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黄沙或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切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第3篇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1引言

1.1制定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

各部室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 确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 运行维修并由安技部监督检查。

1.3电气整体防爆

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以实现整体防爆。

1.4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 并向安技部备案。

第一篇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2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

ⅰ类:矿井甲烷;

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

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

3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

3.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3.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3.2.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2.1.10级区域(简称0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1.21级区域(简称1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2.1.32级区域(简称2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3.2.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3.2.2.110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2.21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3.3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1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划分

3.3.1.1.1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 如果该厂房空间很大,可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部位、释放量和扩散情况,划定其不同等级的危险范围。

3.3.1.1.2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向露天的门、 窗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在自然通风良好的条件下为2区。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其水平距离可延伸至7.5米(见附录a图1)。

3.3.1.1.32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1米,通风不良时,可延伸至3米, 垂直高度为1米的空间也划为2区(见附录a图1)。

3.3.1.2集中设置在露天的装置和设备,应视为一个整体。

3.3.2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 3.3.2.1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应防止向周围扩散或飞扬,对其邻近厂房或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扩散或沉积情况确定。 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炸。

3.3.2.2非开敞式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危险场所, 以生产厂房为一个单位,不论其释放源的位置和厂房空间的大小,应划为同一级危险区域。

3.3.2.3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3.3.2.4集中设置在露天中的设备和装置,应视为一个整体,其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扩散到空间的粉尘含量来确定。

3.4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

3.4.1与爆炸危险区域用有门的隔墙隔开时相邻场所等级的划分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应是密实坚固的非燃性实体,隔墙上的门应是坚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

3.4.2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地下场所的危险区域等级划分

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 如送风系统的配置能使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的气压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爆炸性混合物不能侵入和积聚。

第二篇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与管理

4爆炸危险场所用防爆电气设备

4.1一般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1.1满足上述要求的电气设备可制成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防爆特殊型和粉尘防爆型等类型。

4.1.2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须经劳动人事部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准生产和使用。在确定授权前,暂仍维持目前的几个检验单位进行鉴定。

4.1.3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 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4.1.4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

4.1.5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最高表面温度对隔爆型是指外壳表面,对其余各防爆类型是指可能与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的表面。

ⅰ类电气设备采取措施能防止煤粉堆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50℃,有煤粉沉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ⅱ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ⅲ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4.2各种防爆类型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2.1隔爆型电气设备(d)

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是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向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的电气设备。

4.2.2增安型电气设备(e)

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电气设备。

4.2.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

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4.2.4正压型电气设备(p)

具有保护外壳,且壳内充有保护气体,其压力保持高于周围爆炸性混合物气体的压力,以避免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外壳内部的电气设备。

4.2.5充油型电气设备(o)

全部或某些带电部件浸在油中使之不能点燃油面以上或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4.2.6充砂型电气设备(q)

外壳内充填细颗粒材料,以便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外壳内产生的电弧、火焰传播,壳壁或颗粒材料表面的过热温度均不能够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4.2.7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电弧或火花, 也不产生能够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表面或灼热点,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4.2.8防爆特殊型(s)

电气设备或部件采用gb38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时,由主管部门制订暂行规定。送安技部备案,并经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后,按特殊电气设备“0”型处置。

4.2.9粉尘防爆型

为防止爆炸粉尘进入设备内部,外壳的接合面应紧固严密,并须加密封垫圈,转动轴与轴孔间要加防尘密封。

4.4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4.4.1选型原则

4.4.1.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 4·4.1. 2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组别选型。

4.4.2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方法

4.4.2.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按下表进行。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防爆类型选型表

──────┬──────────────────────────────

爆炸危险区域│ 适用的防护型式

├───────────────────────┬──────

│ 电气设备类型 │ 符号

──────┼───────────────────────┼──────

│ 1.本质安全型(ia级) │ ia

├───────────────────────┼──────

0区 │ 2.其他特别为0区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s

──────┼───────────────────────┼──────

│ 1.适用于0区的防护类型│

│ 2.隔爆型 │ a

1区 │ 3.增安型 │ e

│ 4.本质安全型(ib级) │ ib

│ 5.充油型 │ o

│ 6.正压型 │ p

│ 7.充砂型 │ q

│ 8.其他特别为1区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s

──────┼───────────────────────┼───────

│ 1.适用于0区或1区的防护类型│

2区 │ 2.无火花型 │ n

──────┴───────────────────────┴───────

4.4.2.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目前尚无定型产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暂由各主管部门自行选定。

5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5.1一般规定

 5.1.1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5.1.2电缆线路除按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流选用电缆外,还应根据使用环境的情况,选用具有相应的耐热性能、绝缘性能和耐腐蚀性能的电缆。

5.1.3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伏(通讯电缆除外)。 零线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5.1.4电缆和绝缘导线的线芯截面须较非爆炸危险场所用的留有适当的余量。

5.1.5有剧烈振动地方的用电设备的线路, 应采用铜芯绝缘软导线或铜芯多股电缆。

5.1.6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规定(本质安全电路除外)

5.1.7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的橡套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允许截面表

────────┬───────────┬──────────────

爆炸危险区域│ 橡套电缆型号 │主线芯最小截面(平方毫米)

────────┼───────────┼──────────────

1 │ yc、ycw(重型)│ 2.5

────────┼───────────┼──────────────

2 │ yc、ycw(重型)│ 2.5

────────┼───────────┼──────────────

11 │ yc、ycw(重型)│ 2.5

────────┴───────────┴──────────────

注:w为户外型

5.1.9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 5.1.9.1电气线路在爆炸危险场所中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须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5.1.9.2电气线路使用的连接件,如接线盒、分线盒、接头、隔离密封盒、挠性连接管等,1区范围内可用隔爆型、增安型。

5.1.9.3钢管配线在下列部位,应装设挠性连接管:

①电机的进线口;

②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③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 5.1.9.4多股铝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相互间的连接,芯线与接线端子的连接,均宜采用压接的方法,与电气设备连接的接线端子宜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5.1.9.5电气配线与防爆电气设备引入装置的连接方式按下表选定。

5.1.10架空线路(包括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当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邻近时,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5.1.11电气线路应根据需要设有相应的保护装置, 以便在发生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情况下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

电气配线与防爆电气设备的连接方式

────────┬──────┬─────────────────┬───

外部 │ │ 电缆工程│

配线│├───────┬────┬────┤

引入 密封 │钢管配线工程│ ││ │移动式

装置 方式 ││橡胶、 塑料│铅包电缆│铠装电缆│电缆

方式││护套电缆│││

──┬─────┼──────┼───────┼────┼────┼───

压盘│密封圈式│○ │ ○ │ ○ │ ○ │ ○

式压││││││

紧螺││││││

母式││││││

──┼─────┼──────┼───────┼────┼────┼───

压盘│浇封式 │ │○ │ ○ │ ○│

式││││││

──┴─────┴──────┴───────┴────┴────┴───

注:①浇封式的引入装置为有放置电缆头空腔的装置;

②移动式电缆须采用有喇叭口的引入装置;

③除移动式电缆和铠装电缆外,引入口均须用带有螺纹的保护钢管与引入装置的螺母相连接。

5.2钢管配线工程

5.2.1爆炸危险场所不准明敷绝缘导线,必须采用钢管配线工程。

 5.2.2爆炸危险场所钢管配线工程应使用镀锌钢管。也可用经过清除管道内壁上的毛刺和管道内外壁进行防腐处理的水。

5.2.3配管方法

 5.2.3.1钢管之间、钢管与钢管附件、 钢管与电气设备引入装置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其有效啮合扣数应不少于6扣,1区及11区范围内并用防松螺帽牢固地拧紧。为防止腐蚀性气体、粉尘或潮气的侵入锈蚀, 在螺纹部分并涂以不干性防锈油。

5.2.3.2镀锌钢管的连接处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 一般可不设置金属跨接线。

5.2.4钢管配线的隔离密封

钢管配线必须在下列场合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盒,盒内填充非燃性密封混合填料,以隔绝管路。

5.2.4.1管路通过与其它场所相邻的隔墙时, 应在隔墙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盒且应将管道穿墙处的孔洞堵塞严密。

5.2.4.2管道通过楼板或地坪引入相邻场所时, 应在楼板或地坪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盒,并将楼板或地坪的穿孔洞堵塞严密。

5.2.4.3当管径大于50毫米,管路长度超过15米时,每15米左右应在适当地点装设一个隔离密封盒。

5.2.4.4易积聚冷凝水的管路应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盒。

 5.3电缆工程

 5.3.1电缆的选用

 5.3.1.1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和防爆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流选用橡胶、塑料护套电缆或金属铠装电缆,高压配线必须采用电缆工程。

用隔爆密封式将电缆引进接线盒时,电缆断面应为圆形,且护套表面不应有凹凸等缺陷。

5.3.1.2 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油浸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或不燃性橡胶电缆等。

5.3.1.3 固定敷设的照明、通讯、 信号和控制用电缆应用铠装电缆、塑料护套电缆,非固定敷设的电缆应用橡胶护套电缆。

5.3.1.4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在水平巷道或倾斜45度以下的巷道内敷设时都应用铠装电缆,并须防止铠装的松散和腐蚀,倾斜45度以上或垂直的巷道内敷设的电缆,都应用两层圆钢丝铠装不滴流式电缆或塑料电缆。

 5.3.2电缆的敷设方法

 5.3.2.1非铠装电缆明敷时(煤矿井下除外), 应选用钢管或钢板制的电缆槽(电缆托盘)加以保护或在电缆沟内敷设。

钢带铠装电缆明敷在不容易受到外伤的场所,也可不加防护措施。

5.3.2.2电缆暗敷时, 如电缆敷设在混凝土地坪下或设备的混凝土基础中,必须采用钢管保护。保护管的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如保护管短,弯曲半径大,无碍穿电缆时,可小于此值。如电缆敷设在土壤中,必须采用带有保护层的铠装电缆。

5.3.2.3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与通讯、信号电缆,高压电缆与低压、控制电缆应分开敷设。煤矿井筒和巷道内的通讯和信号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对面,如为条件所限,在井筒内也可同侧敷设,但应距电力电缆不小于300毫米, 在巷道中可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方,应距电力电缆不小于100毫米。

5.3.3电缆线路的隔离密封

危险区域之间或危险区域与非危险场所之间的电缆沟、钢管、保护管和敷管时留下的孔洞,必须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5.3.3.1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 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分隔并应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5.3.3.2保护管管口用不燃性填料进行密封。

5.3.3.3管路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或地坪时,应将穿过墙壁楼板或地坪时留下的孔洞堵塞严密。

5.3.4电缆连接的方法

5.3.4.1电缆在防爆接线盒内连接时, 纸绝缘电缆的接线盒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橡胶电缆的连接(包括绝缘护套的修补),须用热补或同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热补或冷补后的橡胶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连接后的各种性能应符合该型电缆的技术要求。

5.3.4.2导电部分的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压接、钎焊或熔焊。

5.3.4.3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按上表进行。

 5.3.4.4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 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

5.3.4.5如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与电缆外径不适应时,可采用中间接头的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的连接, 1区和2区应在隔爆型和增安型接线盒内连接或在非爆炸危险场所过渡连接。

5 接地

5.1电气线路的接地保护

5.1.1在低压中性点不接地电路中, 必须装设一相接地或漏电时能迅速动作的接地自动切断装置或接地自动报警装置。

5.1.2在低压中性点接地电路中, 必须装设单相接地时能迅速动作的接地自动切断装置。

5.1.3在高压电路中, 必须装设单相接地时能立即动作的接地自动切断装置或绝缘监视装置。

5.2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的保护接地

5.2.1设置在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包括移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机架、金属电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5.2.2应该接地的部件与接地干线相连的接地线宜使用多股软绞线,其截面应不小于相线截面的1/3,且其最小截面铜线不得小于4平方毫米,钢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5.2.3在低压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 不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除应分别单独接入接地干线外,禁止串联连接,还应与设备附近的局部接地体相连。

5.2.4在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路中, 保护接地干线应与中性点连接成一体。

5.2.5在爆炸危险场所中接地干线(网)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两处。

5.2.6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金属管道,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5.2.7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5.2.8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的与接地干线(网)相连接。

5.3防雷的接地

5.3.1生产或贮存爆炸危险物质的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置、 贮罐和金属管道等,应采取防止直接雷击、 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而产生电火花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

5.3.2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金属物件(如设备、 管道等)均应作防止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地措施。

5.3.3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缆金属外皮应接地,电缆与架空线连连接处应设置适当的避雷器,并采取接地措施。

5. 3. 4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架空管线,在入户处外必须接地或多点重复接地。

5.4防静电的接地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凡生产、贮存、输送物料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静电的管道、送引风道设备均应接地。

5.5接地电阻值的规定:

工厂的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

工厂的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

6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施工与竣工验收的安全要求

6.1一般规定

凡是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须有电气防爆安全设施。这些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6.2设计审查

工程项目由主管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审查时,有关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设施,应有工矿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参加。

对下列问题应予以认真审查:

①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的划分是否合适;

②电气设备的选型和配置是否符合防爆技术要求;

③电气线路的选定和走向是否符合防爆技术要求;

④采取的防爆措施是否全面。

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设计。

6.4交接检查

除应按一般电气工程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外,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防爆电气设备、 线路作全面的交接检查和对安装调试记录等技术文件作认真的审查,确认符合电气防爆技术要求后方可进行试车。

6.5试车要求

6.5.1防爆电气设备在试车时, 应按制订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6.5.2在部分生产装置已经投产的爆炸危险场所内, 部分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测设备周围及正压型电气设备进风口的气体, 确认符合工厂动火条件时,方准送电试车。

6.5.3在进行单体试车、联动或生产试车的不同阶段, 除应按一般电气设备试车规定进行记录外,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由有关人员作详细记录。

6.6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时, 施工单位除应按一般通用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提交的有关安装试验记录、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6.6.1经过拆卸检修的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检测记录、 隔爆密封盒安装记录(包括密封材料的型号、配比和浇灌时间)。

6.6.2提交正压型电器设备的出口风压、 出口气体温度和微压继电器动作的测试记录;防爆电气设备运行时的温度测量记录;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变压器的耐压试验记录;保护接地与接零、防雷和防静电保护接地的接地阻值的测量记录及继电保护调试记录等。

6.6.3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 电气防爆安全技术方面,应有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人员参加,并进行监督检查。

7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7.1一般规定

7.1.1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

7.1.2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7.1.3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 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7.1.4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 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 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 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7.1.5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7.1.6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工矿企业应根据生产环境的特点、设备状态、 介质泄漏和腐蚀、机械磨损等情况,自行规定其检查周期、检查项目和要求。

7.2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设备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各类防爆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主要的设备要填写岗位运行记录或检查记录。

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7.2.1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化验分析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7.2.2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7.2.3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 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7.2.4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 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7.2.5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7.2.6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 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板密封。

7.2.7检查充入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气体, 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质或其它有害物质,气量、气压应符合规定,气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气口气温不得超过规定,微压(压力)继电器应齐全完整,动作灵敏。 7.2.8检查充油型电气设备的油位应保持在油标线位置, 油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油温不得超过规定, 同时应检查排气装置有无阻塞情况和油箱有无渗油漏油现象。

7.2.9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

7.2.10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7.2.11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 其它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7.2.12正压型防爆电气设备,起动前均须先行通风或充气。 当通风或充气的总量达到外壳和管道内部空间总容积的5倍以上时,才准许送电起动。 正压型防爆电气设备停用后,应延时停止送风。

7.2.13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时, 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7.2.13.1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时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

7.2.13.2电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7.2.13.3电机或其它设备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

7.2.13.4机械负载出现严重故障或危及电气安全。

7.2.14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可以处理的应及时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通知电气维修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均应在设备运行记录上进行登记。

7.3专业维护检查

专业维护检查应由电气专责维护人员进行,检查维护项目除日常运行维护检查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7.3.1更换照明灯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 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得随便变更;

7.3.2清理控制设备的内外灰尘,进行除锈防腐;

7.3.3检查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完好状况;

7.3.4检查接地线的可靠性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

7.3.5停电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线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7.3.6检查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参数及本安电路参数;

7.3.7检查控制、 检测仪表和电讯等设备和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他缺陷;

7.3.8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或缺陷记录上提出的问题, 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7.4安全技术检查

公司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各分工管理范围,进行定期的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业检查。除日常维护和专业维护检查的项目外, 还应检查下列项目:

7.4.1检查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运行操作、化验分析、电气、仪表、 通讯、设备维修等有关人员,是否熟知电气防爆安全技术的基本知识;

7.4.2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操作、 维修的规程制度是否齐全及执行情况;

7.4.3依据本规程的技术要求,检查爆炸危险场所存在哪些问题;

7.4.4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 上报工矿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列入生产措施计划,并检查落实措施计划的处理情况。

8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8.1一般规定

8.1.1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修理单位负责检修。

8.1.2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检验人员, 应进行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担检修和检验工作。

8.1.4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本安线路除外),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8.1.5隔爆外壳的检修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定进行。 检修时不得对外壳结构,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质及尺寸进行修改更换。必须修改更换时,应在保证设备原有安全性能的情况下,取得对该产品原鉴定检验单位同意后方可改动。

8.1.6在爆炸危险场所需动火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时, 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8.1.7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分小修、中修、大修三种, 工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其检修周期,检修项目和检验标准。

8.2小修

小修除进行上述日常运行维护和电气维护检查的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8.2.1清除设备壳内外灰尘、污垢;

8.2.2更换或修理易损耗的零部件和紧固件;

8.2.3修理或调整设备的操作机构和闭锁装置;

8.2.4清理隔爆面、除锈,涂敷薄层防锈油脂,并检验隔爆面完好程度;

8.2.5测量隔爆面间隙,检查外壳完好情况;

8.2.6测试绝缘电阻和检验电气系统;

8.2.7修理或更换电气系统个别零部件;

8.2.8充油设备取油样,做化学分析和电气绝缘强度试验;

8.2.9检查设备各接线部位有无松动和其它缺陷,并进行修理。

8.3中修

中修除进行小修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8.3.1设备解体检查,彻底清扫;

8.3.2处理外壳由于受外力损伤而发生的局部变形;

8.3.3全面检验电气、机械结构,修理或更换其零部件;

8.3.4修理隔爆面,进行除锈并测量隔爆间隙;

8.3.5加强和处理电动机、变压器的绕组绝缘;

8.3.6根据需要改变电机、变压器内部接线方式;

8.3.7校检、整定继电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仪表的准确性;

8.3.8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试验;

8.3.9外壳空腔器壁涂耐弧漆,壳外表面涂防锈漆。

9培训考核与监督检查

9.1培训考核

9.1.1 安技部应组织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有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进行本规程的安全技术与管理的基本知识教育。

9.1.2 人事部应将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列为有关职工培训的内容,并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和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

9.2监督检查

9.2.1 各部室领导必须重视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并负责贯彻与认真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9.2.2本规程的贯彻与执行,必须依靠广大职工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严格监督与认真检查。

9.2.3 安技部对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每年应组织进行一次专业检查。检查出来的问题,凡能解决的应立即处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9.2.4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 也应定期组织检查单位对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进行监督。

10 附则

凡新建、扩建、改建、革新改造及大修理的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对基本建设的在建项目和已投产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历史原因, 造成有些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标准、电气设备及线路的选型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本规程的要求。 并将为达到本规程要求的改进措施上报安技部备案。

附录a:关于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方法。

a.1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原则。

a.1.1爆炸性物质的物理特性。

首先查清爆炸性物质的爆炸上、下限的极限值、引燃温度、闪点、粒度和比重等物理特性。

a.1.1.1爆炸下限值是划分等级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正常情况下混合物的浓度有可能达到爆炸下限值时,划分1区。对于存在时间较长以及频繁出现者,则可划为0区。对于爆炸上限以上的混合物,由于遇到与空气混合时,仍具有爆炸性质,因此,这种场合也划为0区。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有可能达到爆炸下限浓度者划为2区。

a.1.1.2同一场所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 须研究其混合物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叠加效应。叠加效应直接影响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极限范围的扩大,而使爆炸下限值降低,爆炸上限值提高而增加了危险性, 这种场合必须按最低的爆炸下限值确定。

注:叠加效应是指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混合后,能形成爆炸危险性更高的混合物。这种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值比它们各自的爆炸混合物的下限值均低

a.1.1.3闪点、粒度、比重等都直接影响场所的划分。 引燃温度是确定场所引燃温度组别的依据。同时也必须考虑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最高温度进行综合划分。

a.1.2释放源的状态。

 a.1.2.1查清在正常情况下释放源可能出现的具体部位,以及可能发生的释放量、释放速度、释放方向、释放时间、 释放规律和频度并研究其所在空间可能分布的范围。

a.1.2.2根据释放源所在区域的环境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综合研究爆炸性混合物可能出现的频度、出现时间和存在时间的长短及其范围。

a.1.3比重对爆炸性物质的影响。

爆炸性物质的比重对其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很大差异,比空气轻的物质,具有扩散性,比空气重的物质,具有沉积性。

a.1.4通风的状态。

对于粉尘和纤维沉积的场所,如果存在悬浮可能时,应视为释放源。

 a.1.4.1确定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和范围时, 通风的好坏对爆炸危险物质的扩散和排出是个重要因素。对于通风良好的爆炸危险场所,原则上可降低一级,并可大大缩小其影响范围。对于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场所要注意到排出的危险性,粉尘(纤维)应排放到不危害其它场所的安全区域或收集在袋内等容器中, 否则应考虑到是否有重新卷扬起来的危险。

a.1.4.2露天或开敞式建筑物可视为具有通风良好的场所。

a.1.4.3半开敞式建筑物能充分进行自然通风的场所, 可视为具有通风良好的场所。

a.1.4.4屋顶设有天窗的厂房内,爆炸性物质的比重在0.7以下者,可视为通风良好场所。

a.1.4.5厂房内具有机械通风条件者,整个厂房内能充分通风换气时,可视为通风良好的场所。

a.1.5设备、装置的结构和配置情况。

 a.1.5.1容器结构强度若能具备爆炸性物质所要求的安全性能并且也无打开的条件,可不视为释放源。

a.1.5.2不装阀门、接头、仪表等的管道设备,可不视为释放源。

a.1.6从装置和设备遭受破坏的难易, 误操作的可能性的大小来考虑不正常情况。

a.1.6.1由于装置和设备的陈旧或强度降低,视其有无摩擦、碰撞、振动、腐蚀性物质以及内外力等情况来分析,有可能成为破坏条件者, 即认为有被破坏的可能。

a.1.6.2在操作系统上不具备防止误操作的控制机构者应视为有误操作的可能。

a.2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方法。

a.2.1首先研究现场有无释放源。有释放源时按a.2.2条进行判断,无释放源时即为非危险场所。

a.2.2研究爆炸性混合物有无连续地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者长时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上的可能性。

a2.2.1易燃液体的容器或槽罐的液面上部空间等, 通常是爆炸性混合物连续地超过爆炸下限的区域;

a.2.2.2可燃气体的容器、槽、 罐等内部空间长时间保持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位;

a.2.2.3敝开容器内的易燃液体液面附近连续发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a.2.2.4喷漆作业的室内,爆炸性混合物断续地出现的区域。

a.2.3研究在正常情况下有无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类似下列场所定为1区,无可能的按a.2.4条判断。

a.2.3.1向油桶、油罐灌注易燃液体时的开口部位附近;

a.2.3.2爆炸性气体排放口附近,如泄压阀、排气阀、呼吸阀、阻火

阀的附近;

a.2.3.3 无良好通风的室内,有可能释放、 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区域;

a.2.3.4可能泄漏的场所内,易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洼坑、沟槽

等处。

a.2.4研究在不正常情况下,有无产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有可能

的,例如类似下列场所定为2区,无可能的,则划为非危险场所。

a.2.4.1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a.2.4.2有可能因设备容器的腐蚀、陈旧等破坏, 漏出危险物料的区

域;

a.2.4.3因误操作或因异常反应形成高温、高压, 有可能漏出危险物

料的区域;

a.2.4.4因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有可能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a.2.5非危险场所的判断。

a.2.5.1非危险场所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下,均不能产生爆

炸性混合物的场所。但这种非危险场所,并不一定是绝对安全的,必须考虑到有时包

括发生危险几率极低的可能性。

a.2.5.2判定非危险场所时, 还须注意研究有无可能出现他种微量爆炸

性粉尘所产生的爆炸危险性的叠加效应,必须考虑到有可能产生的各种因素,充分分

析,慎重研究其存在的可能性。

a.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等级的判断方法。

 a.3.1首先研究有无可能产生爆炸性粉尘的释放源。 有释放源时按a.

3.2条判断,无释放源时划为非危险场所。

a.3.2研究爆炸性粉尘的混合物有无连续地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地形成或

者长时间形成在爆炸下限及其以上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类似下列危险区域,划为

10区,无可能的按a.3.3条判断。

a.3.2.1通风不良的各种车间;

 a.3.3研究在不正常情况下,有无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类似下列场所划为11区,无可能的,按a.3.4条判断。

a.3.3.1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a.3.3.2有可能因设备装置的腐蚀,陈旧等破坏,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a.3.3.3因误操作或因机械故障有可能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a.3.3.4因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a.3.3.5在某种条件下,沉积的粉尘重新飞扬起来后, 可能形成爆炸性

混合物的区域。

a.3.4非爆炸危险场所的判断。

a.3.4.1非爆炸危险场所是指正常情况下或非正常情况下都不能产生爆

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

a.3.4.2判定非爆炸危险场所时, 还须注意研究有无可能出现他种微量

爆炸性气体所产生爆炸危险性的叠加效应,必须考虑到有可能产生的各种因素,充分

分析,慎重研究其存在的可能性。

a.4绘制爆炸危险场所内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a.4.1绘制区域划分的平面图的内容。

为便于监督检查和有利于安全生产,要求对各危险场所按下列内容绘制平面图悬

挂于现场醒目的地方,必要时尚应绘制立体图。

a.4.1.1标明释放源在装置、容器、管道、 料斗等各部分的具体位置,

除平面图外,必要时尚应绘制立体图表示;

a.4.1.2标出释放源处危险物料的名称, 以及在怎样情况下能形成释放

源;

a.4.1.3标出各危险区域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

a.4.1.4标出危险区域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和敷设的电气线路,以及他们

的防爆类型和热源表面温度。

a.4.2确定危险场所的等级及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a.4.2.1对于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项目的爆炸危险场所应由工艺设计

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共同商议确定后,由工艺设计部门提出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等

级及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a.4.2.2对已投产的爆炸危险场所, 应由企业生产工艺管理的主管人员

组织生产工艺、安全和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确定,并由生产工艺管理部门提

出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本 安 设 备 及 电 路

b.1本质安全型(简称本安型)电气设备基本有两种型式:

a.由电池、蓄电池供电的独立的本安电气系统。

b.由电网供电的包括本安和非本安电路混合的电气系统。

本安电气系统一般由本安设备、本安关联设备和外部配线(包括本安电路和非本

安电路)三者构成。见本安电气系统示意图所示。

本安电气系统示意图

───────┬────────────────┬────────────

本安系统电气││

型式│危险场所│非危险场所

─┬─────┼────────────────┴────────────

││本安电路一般电路

本│混│例1本──────────────┬─────关──────

安│合│本安电路│一般电路

型│系│例2本──────────关───┴────────────

电│统│本安电路本安关联电路一般电路

气││例3本──────────关──────关─────────

设├─────┼────────────────┬─────────────

备│独│例4本│

的│立│本 安 电 路│

组│系│例5本─────────────────────── 本

成│统││

─┴─────┴────────────────┴────────────

注:本表示本安设备

关表示本安关联设备

例2和例3中危险场所的关,必须符合本安防爆结构兼具有与其场所相应的防爆

结构,例如采用隔爆外壳。

例5所示为装有某种通讯设备者。

b.2本安关联设备(简称关联设备)是指与本安设备有电气连接并可能影响

其本安性能的有关设备,如齐纳式安全栅、电阻式安全栅、变压器隔离式安全栅及其

它具有限流、限压功能的保护装置等。对于置于危险场所的隔爆兼本安型(关联)复合

式电气设备。隔爆外壳中的部分即为关联设备。

b.3安全栅是一种特殊的关联设备,接在本安型和非本安型电路之间,它包

括安全栅元件或安全栅电路,如熔断器、电阻器和并联的二极管等。它的作用是将供

给本安型电路的电压和电流限制在一定安全水平之内。

b.4本安型电气设备按安全程度和使用场所不同,分为ia和ib两个等级。

ia等级安全程度高于ib级。用于0区场所的本安型电气设备应采用ia级,煤矿

井下用本安型电气设备可采用ib级。

第4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搬运烟花爆竹时,只准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准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2、门市和库房内不得有热源和任何明火,不准带火柴、打火机、武器进入烟花爆竹库房,不准穿化纤服、有钉鞋、硬底鞋进入库房。

3、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分级、分类、专柜、专仓存放。

4、保持门店、库房通风、防潮、降温。

5、堆垛要整齐、稳固,垛距内墙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过2米,地面要布设垫物保持干爽,防鼠虫咬坏产品。

6、要有专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处。严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药量炮,禁止出售劣质不合格产品,防止事故发生。

年 月 日

第5篇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职责

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酒吧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酒吧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③组织防火检查,督促大秘书网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④为本酒吧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①电工必须对本酒吧的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种类及性能,对电气设备性能未充分了解,禁止冒险作业。

②电工每日应定期检查电线、电控制台等设备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③除临时施工用电或临时采取的措施外,不允许架临时电线,不允许乱挂灯、仪表工具等,应用安全的开关和插座,原电气线路不得擅自更改。

④按规定对电气设备定期检修保养,不用的电气设备线路要彻底拆除。

⑤使用电动工具时,有防触电保护。

第6篇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基本要求

1.1现场粉尘清理操作不当,会产生扬尘,形成粉尘云,可能造成 粉尘浓度超过限值,引发燃烧、爆炸。

1.2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防尘、防静电劳动防 护用品。

1.3严格执行粉尘清扫时间的规定:每班作业过程中及时检查,发 现粉尘逸出严重应立即停止设备处理;每班作业结束,清理现 场;按照除尘器使用的要求定期清理除尘器,并做好记录。

1.4清扫粉尘时应注意避免二次扬尘,最好使用负压式清扫,严禁 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1.5除尘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对劲厚度超过 1mm 时, 极易引发粉尘爆炸,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出,采取吸尘方式进行清理作业。

1.6清扫应使用不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

1.7有限空间的清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

2.范围

2.1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制粉、送粉涉及易燃、易爆、喷吹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各类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2本制度规定了现场清扫、点巡检、动火维修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熔炼涉粉尘作业。

3.概念

3.1涉爆粉尘作业:在涉爆粉尘作业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非铜质工具、临时用电、临时线路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涉爆粉尘作业管理安全防火要求

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现场积聚的煤粉,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凡在有煤粉的喷吹罐、粉仓储存装置设备上、喷吹管道上等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设备停止运行,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氮气置换、清扫,并将储罐内存粉清理干净不得存有积粉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准许动火作业。

4.1.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6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7在安装、维修、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2制粉区、送粉区属于特殊禁火区:

4.2.1进入涉粉区域作业、检查,厂房、料场涉爆粉尘区域任何人都不得吸烟。

4.2.2临时用电线路或灯具必须采用防爆型的,并且线路走向规范,不等私拉乱接搭在制备设备上、制粉设备上。

4.3职责要求

4.3.1动火作业负责人: 负责到安全处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3.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3.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动火人

4.4.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4.5监护人

4.5.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5.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5.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5.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5监火人由动火单位负责派出,一级、特殊动火由车间安全员现场监火,设备所在单位应巡检监督设备情况,定时与动火单位沟通有无异常。

4.6作业岗位区域负责人

4.6.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现场做好禁烟禁火安全管理。

4.6.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对于岗位违纪吸烟或者他人吸烟的应立即制止,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4.6.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7安全检查人员

4.7.1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车间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

4.7.2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车间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4.8动火分析人

4.8.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9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4.9.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4.9.2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9.3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动火证》的管理

5.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5.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车间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车间,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车间及公司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车间负责。

6.考核

6.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50-500元。

6.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熔炼车间

2018年8月15

第7篇 轧钢厂危险场所划分及安全的操作规程

1.1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a.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b.根据gbj58―83《爆炸的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确定为q―1、q―2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g―1、g―2级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c.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场所;

d.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声强度、志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惩代伤害的场所;

e.高速运动超过5m/s的轧件周围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和范围;

f.高温运动轧件周围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

g.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

h.不毒物或易燃、均爆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或有窒息性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或下水道等场所。

1.2危险场所、重大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危险场所设备操作,应严格实行工作牌制,无工作牌者不准开动设备,不准进行检修工作;

b.电气设备的操作,应参照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实行工作票制;

c.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d.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q―1、q―2级,g―1、g―2级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大危险设备,进行不属于正常生产操作的其他活动(包括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必须事先申报,经安全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得进行。

1.3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未经安全部门同意和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拆除。

1.4大、中型轧钢厂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紧急抢救体制,制定应急计划,训练人员和设置必要的器材和设施。

1.5轧钢厂应拟定车间(工段)危险场所,重大危险工艺设备和危险作业的项目清单,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

场所安全规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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