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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操作规程3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6

防火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内容

一、防火安全责任

1. 所有员工需了解并遵守防火安全规定,明确自身在火灾预防和应急响应中的职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防火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防火设施管理

3. 定期维护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报警器等,确保其功能正常。

4. 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堆放杂物。

三、火源控制

5. 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禁止乱丢烟蒂。

6. 对于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电气安全

7. 电器设备使用后应及时断电,避免过载和短路引发火灾。

8. 定期检查电线电缆,防止老化、破损导致火灾。

五、培训与演练

9. 新入职员工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逃生路线和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10. 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应急预案

11. 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疏散、灭火和后期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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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立专门的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火灾应急指挥工作。

七、日常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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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管理部门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记录隐患并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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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应立即上报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

标准

1. 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相关法规。

2. 员工防火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率不低于90%。

3. 防火设施年检合格率达到100%。

4. 消防演练参与率达到100%,演练效果评估满意率不低于85%。

5. 风险隐患整改完成率达到100%,且无重复出现的隐患。

考试题及答案

1. 哪些行为可能导致电气火灾? 答案:乱接电线、电器过载、使用损坏的插头插座、长时间不关闭电器等。

2. 发现火情后,首先应该怎么做? 答案: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启动现场灭火设备,同时通知周围人员疏散。

3. 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火灾报警、疏散程序、灭火措施、后期恢复计划以及应急指挥体系等。

4. 防火巡查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案:检查防火设施、发现并记录安全隐患、督促整改、防止火灾发生。

5. 员工应如何处理未熄灭的烟蒂? 答案:将烟蒂完全熄灭后,放入指定的烟蒂收集容器内,严禁随意丢弃。

防火安全管理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棉花储存防火安全管理规程

棉花的燃烧性能

棉花通常指从棉桃中采摘下来的籽棉和经过加工脱籽后的纤维——皮棉.棉花不仅是易燃物,而且还能自燃和阴燃,所以具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

1、易燃

棉纤维的主要成分是纤维和蜡质,都是可燃物质。燃点为150摄氏度,自燃点为407摄氏度,由于面纤维细小蓬松,与空气接触面大,遇到微小的火星,就能立即燃烧,棉花的燃烧速度约为木材的16—25倍,一旦着火瞬间即可扩大成片。

2、阴燃

已经打包的棉花,无论在运输中或已上堆垛储存,在遇到火种着火后,有的时候由于氧气供应不足,未能很快蔓延开来,常常使燃烧在局部或小范围内缓慢进行处于阴燃状态,可以持续数天,甚至十几天的时间,而不易被发觉。当阴燃的棉花突然遇到空气对流时,不但能使阴燃的棉花很快地变成完全燃烧,而且能够引起一氧化碳与空气的混合物发生爆炸。

3、自燃

棉纤维每吸收一克水放出的热量为1248焦每克,吸热越多放出热量越大,又由于棉纤维导热性能差,热量散不出去,当温度接近150摄氏度时,棉纤维开始分解,进入氧化过程,热量继续增加,就能自行燃烧。

棉花储存中的火灾危险性

棉花储存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建筑物的布局或间距不符合防火要求,生产、生活用火的火星火烟囱飞火等溅落在库区内,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

(2)库区的管理制度不严格,随意动用明火或吸烟等,留下火种,酿成火灾。

(3)运输、装卸原料的车辆,机械设备进入库区时,不采取防火安全措施,排气管喷火或机械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起可燃物起火。

(4)原料在运输途中接触明火,如烟头和放鞭炮时落下的火星等,没有及时发现,将火种带入库内阴燃成灾。

(5)电器设备,特别是照明和动力线路安装不当或年久失修,使绝缘层老化、破损,引起短路,产生火花;或照明灯具烤着可燃物等,引起火灾。

(6)含水量过多或受潮的棉花、黄麻等,长时间大量堆积,通风不良,发热积聚不散,引起自燃。

(7)原料库或露天堆场无避雷装置,受雷击起火。

(8)堆垛无覆盖或覆盖不严,又靠近铁路线,当蒸汽火车经过时喷出火星,被风刮入库区堆垛上,引起起火。

棉花储存保管过程中的防火知识

一、棉花实行专仓堆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棉厂储存区应划分籽棉货区、皮棉货区、棉籽货区、棉库区。

二、成包皮棉入库前,必须在收、发货区观察二十四小时以上,并派专职或义务消防人员监护。

三、棉花入库前要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火种、水湿霉烂、变质、油渍、包装破损等异状,要及时处理。

四、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垛底必须通风,以防潮湿霉烂。

五、堆垛进包要放平,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露天堆垛,垛高不得超过8米,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六、库内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2米。

七、储存区及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八、装卸、堆垛、卸垛作业结束后,要对储存区和站台进行彻底检查,排除异常情况。新堆的垛,在二十四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九、棉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十、要加强棉花养护工作。堆垛要及时封顶,要定期测温,下雨前后必须查库。要根据天气变化对棉花温、湿度的影响,适时采取通风或倒垛措施,防止霉烂变质。皮棉、籽棉、棉籽垛的温程超过38℃或籽棉水分超过去12%时要及时处理。

棉花储存过程中的火源管理

一、棉花储存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信号弹。

二、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和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三、运输棉花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在厂外运输时必须用蓬布封盖严密,并配备灭火器材。车辆进入厂区前,棉厂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厂区。

四、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防火帽(或熄火),并不准进入棉库。

五、进入厂区的蒸气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并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厂区停留或清炉。

六、进入棉库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七、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棉花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棉花。任何车辆都不得在货区和棉花内停放和修理。

八、原则上不准在生产车间、货区、仓库及附近烧电焊。在生产车间、离储存区30米以内需要临时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审查,报告厂部研究批准,将作业场所附近的机器设备、地沟等处的油污、棉绒及飞绒清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人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得落下火种。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九、在棉厂的维修工房安装和使用火炉,必须符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看管,备足灭火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厂内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十、不准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炉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内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火炉烟囱不准顺向货区安装。

棉花储存中的电源管理

一、储存区与生活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二、用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车间、货场的电线,一律改用暗线,不用明线。老化了的和安装不全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三、车间照明必须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墙壁开关,不得使用无防护罩的灯具和拉线开关。露天货场的照明灯杆距棉垛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电灯应有防雨措施。应装备避雷设备,露天堆场应设独立的避雷针,以防雷击起火。

四、棉库内禁止安装电器设备,如需临时照明作业,应彩橡皮电缆工作灯、工作灯要加防护罩,插座必须设在库房外,用完后及时拆除。

五、棉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储存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后及时拆除。

六、储存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当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措施。

七、在储存区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撞击、碰砸和车轮碾压。

八、打包机、上垛机等设备,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必须改用离全器或电磁开关。车间及货区原则上不得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如确需装设,必须加有防火密封装置。储存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九、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车间的保险丝装置要有防护罩。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十、对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对避雷装置也必须经常检测、维修。

第2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峻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第3篇 幕墙工程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程

幕墙工程施工防火安全管理

在施工中要针对火警隐患,严格控制 火源和执行动火过程中的安全焊接措施。

⑴ 从事电焊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掌握焊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操作。

操作时应持证上岗。

徒工学习期间,不能单独操作,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进行操作;

⑵ 严格执行用火审批程序和制度。

操作前必须办理用火申请手续,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和消防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⑶ 进行电焊前,应由施工员或班组长向操作、看火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所有交、直流电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接零,焊接的金属设备、结构本身要接地;

任何领导不能以任何借口纵容焊工进行冒险操作,焊接时,必须设接火斗,防火看护人;

⑷ 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品的的容器、管道各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接;

⑸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气候时,施工现场的高空各露天焊接作业应停止,雨雪天后应先清除施工地点的积水、积雪后方可施焊;

⑹ 领导及生产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工艺和编排施工进度程序,在有可燃材料保温的部位,不准进行焊割接作业。

必要时,应在工艺安排各施工方法上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焊接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脱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⑺ 焊接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

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燃物品和可燃物上;

⑻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接工具设备。

各种用电设备、照明设备在露天使用时时必须设有防水防雨设施,各种设备的防护罩必须齐全。

电焊的导线不能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能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起。

焊把线各气焊的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

⑼ 焊接现场、临时库房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危险性较大的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⑽ 看火(监护)人员作业指导书:

a、 清理焊接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物品;

对不能清除的易燃、可燃物品要用水浇湿或盖上石棉布等非燃材料,以隔绝火星;

b、 要坚守岗位,不能兼顾其它工作,要与电焊工密切配合,随时注视焊接周围的情况,一旦起火及时扑救;

c、 在高空焊接时,要用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盘和风档(即接火斗),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溅落;

d、 在焊接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检查,操作结束后,要对焊接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在隐蔽场所或部位焊接操作完毕后,0.5至4小时内要反复检查,以防阴燃起火;

e、 要根据情况,备好适用的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石棉布、接火盘、风档等)、做好灭火准备;

f、 发现电焊操作人员违反电焊防火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或动火部位有火灾、爆炸危险时,有权责令停止操作,收回动火许可证及操作证,并及时向领导或保卫部门汇报;

g、 无名、牌的电气设备不得随意接通电源,各种电气设备的出厂证、合格证应齐全;

h、 手电钻、冲击钻、电动改锥等电动工具须作绝缘电压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i、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j、 五级风以上禁止动电气焊。

⑾ 电焊工的操作作业指导书:

a、 焊工在操作前,要严格检查所用工具(包括电焊机设备、线路敷设、电缆线的接点等),使用的工具均应符合标准,保持完好状态;

b、 电焊机应有单独开关,装在防火、防雨的闸箱内,电焊机应设防雨棚(罩)。

开关的保险丝容量应为该机的

1.5倍,保险丝不准用铜丝或铁丝代替;

c、 焊接部位必须与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及各种易燃、可燃材料隔离,二瓶之间不得小于5m,与明火之间不得小于10m;

⑿ 电焊机必须设有专用接地线,直接放在焊件上,接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各种管道、避雷引下线和金属架上借路使用,防止接触火花,造成起火事故;

⒀ 电焊机

一、二次线应用线鼻子压接牢固,同时应加装防护罩,防止松动、短路放弧,引燃可燃物;

⒁ 严格执行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操作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与看火人员密切配合,防止引起火灾。

⒂ 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a.安装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安全帽。

要选择合格产品,有检验部门批量验证和工厂检验合格证;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检查安全帽是否损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施工人员带安全帽时必须系好下额带,以防发生高处坠落,帽飞人落的现象。

b. 高空施工操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安全带要选用合格产品,有厂家永久字样的商标及合格证。

进入现场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完好,安全带必须挂在牢固结实的地方。

c. 施工人员应配置工具袋、工具箱,以防工具的掉落。

工具用后放入工具袋、工具箱内。

施工中待用物料放置时距洞口及楼板沿水平距离1米以上。

收工后,做到工完场清。

d. 在高层建筑幕墙与上部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结构施工层下方须挑出3米以上的防护装置,如果架设安全网有困难,可采用其他有效方法,保证安全施工。

防火安全管理操作规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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