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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作检验规程汇编(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16 查看人数:26

园林绿化工作检验规程

是什么

园林绿化工作检验规程是针对园林绿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制定的一套详细规范,旨在确保绿化工作的质量、安全与美观。它涵盖了绿化设计、植物选择、施工过程、后期养护等多个方面,通过明确的标准和流程,指导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有序的操作,以达到理想的绿化效果。

模板

1. 设计阶段:

- 设计方案应符合项目需求,包括绿地布局、植物配置、景观元素等。

- 设计图应清晰标注植物种类、规格及种植位置。

2. 植物采购:

- 选择健康、无病虫害的苗木,确保品种、规格与设计要求一致。

- 树木根系完整,草皮平整无破损。

3. 施工阶段:

- 土壤处理:根据土壤条件调整ph值,确保适宜植物生长。

- 植株定位:严格按照设计图进行,保证排列整齐。

- 种植技术:正确挖掘树穴,合理施肥,确保植株稳定。

4. 后期养护:

- 定期浇水、修剪、施肥,保持植物健康生长。

- 病虫害防治: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5. 安全管理:

- 工作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确保人员安全。

- 使用工具设备应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意外发生。

6. 质量检查:

- 定期进行绿化效果评估,包括植物存活率、生长状况等。

- 对不符合标准的部分,应及时整改。

标准

1. 设计标准:设计方案需符合城市规划、环保要求,体现生态、人文、美学原则。

2. 植物标准:成活率不得低于90%,植物生长旺盛,无明显病虫害。

3. 施工标准:植物种植深度、间距符合规范,土壤压实度适中。

4. 养护标准:定期记录植物生长情况,保持绿地整洁,无杂草丛生。

5. 安全标准:无安全事故,作业人员佩戴防护装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 质量检查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解决。

园林绿化工作检验规程旨在提升园林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景观效果,通过规范化的操作,打造宜居的城市环境,同时也为工作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确保每一环节都能高质量完成。

园林绿化工作检验规程范文

第1篇 园林绿化工作检验规程

园林绿化工作的检验规程

1.0目的:确保公司绿化管理服务井然有序。

2.0适用范围:公司绿化管理工作。

3.0职责:

3.1物业服务中心物业部负责对绿化管理进行不定期巡查。物业服务中心绿化主管主任负责对绿化日常养护进行日检。公司质量检查组负责对绿化管理进行月检,并做好记录并保存。

4.0绿化管理过程包括:

4.1植物养护

4.2植物造型和修剪

4.3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4.4植物的浇水与施肥。

5.0相关记录

《绿化工作日检表》pr/wy-29-03

第2篇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检规程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检验

1.0目的:确保公司绿化管理服务井然有序。

2.0适用范围:公司绿化管理工作。

3.0职责:

3.1清洁绿化部负责对绿化管理进行不定期巡查。管理处绿化主管主任负责对绿化日常养护进行日检。公司质量检查组负责对绿化管理进行月检,并做好记录并保存。

4.0绿化管理过程包括:

4.1植物养护

4.2植物造型和修剪

4.3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4.4植物的浇水与施肥。

5.相关记录

〈〈绿化工程验收单>>

〈〈日检表〉〉

《清洁绿化质量检查表》

第3篇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关于湖北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的生产和养护,提供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按照本规程实施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活动。

第四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行归口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州主管部门)依职能和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质分类与分级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承包类和劳务养护类两个类别。

施工承包类资质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共三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住建部建城[2009]157号)执行。

劳务养护类企业不分等级,其资质标准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资质审批权限

一级资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级资质及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企业申请三级资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级资质和劳务养护类资质由企业注册地市州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结果自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资质申请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逐级申报和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越级、越权申报。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可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内容

企业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对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材料,其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但应提供证明企业固定资产的相关材料);

10、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级及以下企业可不提供);

11、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2、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核对确认单;

13、市州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公函。

(二)申请材料要求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一式四份、二级及以下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级一式二套、二级及以下一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2-5、9、10、11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6、7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8项(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第九条

申请材料接收

厅政务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政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接收凭证,加盖政务中心相关印章后方为有效。

(一)厅政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政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或企业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的核心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列表、代表工程项目列表)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截至专家评审工作开始。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厅政务中心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或企业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主管业务处提出要求外,厅政务中心原则上不接收任何相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第十条

资质审查和公示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要求企业为此作任何形式的宣传,不允许任何社会机构参与。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厅政务中心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www.hbzfhc_js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各有关企业可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并在公示期内将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过的书面陈述材料报厅政务中心;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厅政务中心或厅业务主管处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省级主管部门城市建设处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资质公告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省级主管部门将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名单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一)证书领取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市州主管部门或企业可直接到厅政务中心领取,也可申请办理邮寄,领取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厅政务中心。

(二)证书变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照资质申请渠道和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市州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厅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上报或变更手续。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企业资质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厅政务中心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厅城市建设处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原有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上报或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企业原有资质等级标准的,需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证书补办时,须向厅政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厅政务中心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四)证书注销

经核准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资质核准机关统一销毁。

第十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

(一)信息变更备案

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按资质核准程序报发证机关备案。

(二)资质延续

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资质核准机关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由资质核准机关依法注销其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资质核准机关统一销毁。企业再次申请资质的将按照最低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其资质。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资质核准机关审核符合其现有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核准机关。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1、资质核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应依法注销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关资质标准的企业,资质核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资质核准机关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规程

1.0 目的

1.1 本规程规范绿化养护工作管理程序、确保绿化养护工作质量得以严格控制。

2.0 适用范围

2.1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承接的绿化养护及摆花养护的管理工作。

3.0 职责

3.1 总经理或主管总助分别负责养护合同的审批及审核,分别负责支付分包养护款的复核。

3.2 部门经理负责养护合同的复核,养护工作的季度、年度巡检,支付分包养护款的复核。

3.3园林绿化工程师负责起草养护合同,养护工作的月度检查,并对检查中存在问题作出具体整改意见,起草支付分包养护款的资金审批。

3.4各管理处清洁绿化主管负责本管理处辖区内养护工作的日、周检工作。

4.0 工作内容

4.1 公司承接养护业务或所承接物业管理中的养护业务,按公司的招投标程序确定养护分包商。

4.2 园林绿化工程师与分包商一同接管养护业务、物业管理中的养护业务,管理处清洁绿化主管一并参与接管。

4.3分包商安排专人进行养护工作,并按周填写物业管理中的养护记录每月统一交清洁绿化主管,按月填写其它养护工作记录,每半年统一交园林绿化工程师。

4.4清洁绿化主管每日巡查辖区内的养护、园林绿化工程每月巡查养护工作,部门经理每季度抽查养护工作。

5.0 工作流程图

承接养护――招(投)标确定分包商――接管――日常养护――检查――分包款支付。

6.0 引用文件和记录表格

6.1 《养护检查表》

6.3 《养护整改通知书》

养护检查表

检查日期:年月日天气情况:

地点

项目

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草皮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超长

有无杂草

是否干旱缺水

绿篱、

造型灌木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超长

是否干旱缺水

乔、灌木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超长

是否干旱缺水

花池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超长

是否干旱缺水

有无杂草

植保

有无虫害

有无病害

绿化清洁情况

草皮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超长

有无杂草

是否干旱缺水

绿篱、

造型灌木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超长

是否干旱缺水

乔、灌木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干枯枝

是否干旱缺水

植保

有无虫害

有无病害

绿化清洁情况

检查日期:年月日天气情况:

地点

项目

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草皮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超长

有无杂草

是否干旱缺水

乔、灌木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干枯磕

是否干旱缺水

花池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干枯枝

是否干旱缺水

有无杂草

植保

有无虫害

有无病害

绿化清洁情况

草皮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超长

有无杂草

是否干旱缺水

造型灌木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超长

是否干旱缺水

乔、灌木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干枯枝

是否干旱缺水

花池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干枯枝

是否干旱缺水

有无杂草

植保

有无虫害

有无病害

绿化清洁情况

检查日期:年月日天气情况:

地点

项目

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草皮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超长

是否干旱缺水

绿篱、

造型灌木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超长

是否干旱缺水

乔、灌木

长势是否良好

有无干枯枝

是否干旱缺水

植保

有无虫害

有无病害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级别

养护整改通知书

____(分包商):

由贵公司负责的_____养护,经检查,发现如下问题须在____年__月__日之前作出整改。

1、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南海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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