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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广中学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1

汉广中学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是什么

汉广中学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旨在规范和指导学校艺术教育活动的开展,以全面提升学生审美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程涵盖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师资建设、活动组织、评价机制等多个方面,旨在构建科学、系统的艺术教育体系。

模板

1. 课程设置

- 确立艺术教育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保证艺术课程的开设比例。

- 定期更新课程内容,引入当代艺术元素,提升课程的时效性和吸引力。

- 设立选修课和特色课程,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

2. 教学管理

- 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定期进行教学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 鼓励教师采用创新教学方法,如项目制学习、合作学习等。

- 加强课堂互动,提高学生参与度,激发艺术兴趣。

3. 师资建设

- 建立专业教师队伍,定期进行艺术教育培训,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 引进校外艺术家进行讲座或工作坊,拓宽教师视野。

- 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专业发展。

4. 活动组织

- 定期举办艺术节、音乐会、画展等活动,为学生提供展示平台。

- 开展校际艺术交流,让学生接触多元文化。

- 组织艺术实践,如戏剧表演、美术创作,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5. 评价机制

- 实行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艺术学习的过程和进步。

- 融合自我评价、同伴评价和教师评价,形成全面评价体系。

- 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促进教学质量提升。

标准

1. 合规性:规程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艺术教育政策和规定,确保教育活动的合法性。

2. 有效性:规程应能切实推动艺术教育的实施,提高学生艺术素养。

3. 适应性:规程应能适应教育环境变化,适时调整以满足学生和社会的需求。

4. 公平性:规程应保障所有学生平等接受艺术教育的机会,消除教育资源的不均等。

5. 持续性:规程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确保艺术教育工作的长期发展。

汉广中学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营造良好的艺术教育氛围,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在艺术的熏陶下,全面发展,成为具有艺术素养的新时代青年。

汉广中学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第四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__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第二章 学校艺术课程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职业学校应当开设满足不同学生需要的艺术课程。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者选修课。

第七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开设的艺术课程,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教学中使用经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学。

第八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

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

第三章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第九条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社团或者艺术活动小组,每个学生至少要参加一项艺术活动。

第十条 学校每年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在艺术教育中应当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全国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学生艺术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补充和完善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它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校园内不得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

第四章 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规划、管理、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有一位校级领导主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并明确校内艺术教育管理部门。

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当相对稳定,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教师要接受艺术专业的培训。

艺术教师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应当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器材配备目录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中等、高等专业艺术学校(学院)的艺术教育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汉广中学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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