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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规程是指一套规范中小学校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流程。它旨在提升教学质量,优化教学方法,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以及培养学生的信息化素养。
模板
1. 目标设定
- 明确电化教育的目标,如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教师的教学效率,以及增强学校的信息化能力。
2. 设施配备
- 确保学校配备足够的硬件设备,如电脑、投影仪、交互式白板等,并保持其良好运行状态。
- 建立稳定的网络环境,确保网络教育资源的访问。
3. 资源开发
- 制定资源库建设策略,包括电子教材、在线课程和多媒体教学材料的收集与制作。
- 鼓励教师参与数字化教学资源的创新与分享。
4. 教师培训
- 定期组织教师进行电化教育技术的培训,提升其信息素养和教学技能。
- 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教师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5. 课程整合
- 将电化教育融入常规课程,设计适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
- 确保电化教育与课程内容的深度融合,避免形式化。
6. 学生指导
- 教导学生正确使用电化教育工具,培养他们的信息检索和批判性思维能力。
- 关注学生在网络环境中的安全教育,防止网络沉迷和不良信息影响。
7. 评估反馈
- 建立电化教育效果的评价体系,定期进行教学效果评估。
- 根据反馈调整教学策略,持续优化电化教育实践。
8. 合作交流
- 鼓励校际间的电化教育经验交流,共享优质资源。
- 参与各级电化教育研讨会和培训,提升学校在该领域的影响力。
标准
1. 合规性:所有电化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尊重知识产权。
2. 安全性:确保学生在使用电化教育工具时的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
3. 有效性:电化教育应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 可扩展性:规程应适应技术发展,允许未来更新和改进。
5. 公平性:电化教育资源应公平分配,减少城乡、校际间的差距。
6. 持续性:建立长期的电化教育发展规划,确保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通过上述规程的实施,中小学校将能够更好地利用电化教育手段,提升教学质量和教育体验,为培养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学生打下坚实基础。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规程范文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并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传递教育信息,并对这一过程进行设计、研究和管理的一种教育形式;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种电教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注重教学应用与研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扶持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将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列入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其名称可根据学校的规模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或电化教育组,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也可在教学管理部门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1、拟订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部分教学任务。
2、收集、购置、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
3、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
4、组织教师参加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5、组织并参与电化教育的实验研究。
第七条 中小学校从事电化教育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确定,按学校规模和电化教育开展的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教人员。
第八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电教业务,有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电教专职人员与学科教师
第九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专职人员是教学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熟悉教学业务,掌握电化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技巧。中小学校电教专职人员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电化教育水平。
第十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评聘。在评审与聘任时,要充分考虑电化教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第十一条 电化教育专职人员要组织、指导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学。中小学校应聘请优秀教师作为电化教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教师担任电教机构的工作或编制教材、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优秀的电教教材、电教研究成果,应与相应的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教师开展电化教学的实绩,应作为考核教师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科教师要增强现代教育意识,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
本知识和技能;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学;研究电教教材教法;总结电化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经费与设备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中小学电化教育经费的投入。学校应确定一定的经费比例开展电化教育。
第十四条 电化教育的设备是开展电化教育的基矗学校要按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统筹配备电化教育设备。要加强电化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利用率。
第十五条 学校电化教育设备、设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电教教材与资料
第十六条 开展电化教育的中小学校要加强电教教材(音像、多媒体)、资料建设,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配备电教教材、资料,做到与电教设备、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根据教学的需要,合理选择和配备由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入的全国或地方通用的电教教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补充性电教教材供学校教学使用,要做好学校电教教材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电教教材、资料的编辑、出版不得违反《著作权法》;中小学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 管理与领导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电化教育馆(中心)是当地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贯彻上级关于电化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并要有一名校级领导主管电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重视对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师培训活动,推动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有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