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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
广西中小学实验室工作规程是指一套规范中小学实验教学活动的操作准则,旨在保障实验教学的安全、有效进行,提升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规程涵盖了实验室管理、实验设备维护、实验教学实施、安全防范等多个方面,为学校管理层、教师和学生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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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验室管理:
- 设施配置:确保实验室设备完善,符合教学需求,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更新。
- 实验材料:科学管理和储备实验材料,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
- 环境卫生:保持实验室整洁,定期清洁,确保实验环境安全卫生。
2. 实验设备维护:
- 维护保养:制定设备保养计划,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
- 使用记录:建立设备使用记录,追踪设备状态,及时处理异常。
3. 实验教学实施:
- 教学计划:制定详细的教学大纲,明确实验目标、步骤和评价标准。
- 安全教育:在每次实验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实验规则和应急措施。
- 实验指导:教师全程指导,确保学生正确操作,解答疑问。
4. 安全防范:
- 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 应急预案:制定实验室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标准
1. 符合国家及地方教育部门关于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
2. 实验室应通过专业认证,确保设施、设备符合教学标准。
3. 实验教学应与理论教学紧密结合,体现实践与理论的互动性。
4. 实验室安全应达到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5. 实验室工作规程需定期修订,以适应教学改革和技术进步的需求。
广西中小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安全、高效、创新的实验教学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各中小学应依据本规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细化管理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严格执行规程,我们可以期待看到实验教学的质量和安全性得到显著提升,为培养未来的科技创新人才打下坚实基础。
5.广西中小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范文
广西中小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发展,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实验室、探究性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它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第三条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之一,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实验室是学校进行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
第四条实验室须提供开展实验课的环境和条件,满足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具备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条件。
第五条中小学实验教学是学科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理解科学知识的客观基础,是研究和探讨客观规律的基本途径,是进行基本训练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教育改革,培养合格人才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小学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保证条件和必备物质基础。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与仪器配备
第七条实验室建设应执行《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 006〕16号)和《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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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进行设置,实验室的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保证满足教学需要。高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通用技术、艺术等专用教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初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开设其它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小学应设科学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和开设其它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
第八条实验室用房包含实验教学用房、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实验教学用房主要用于师生开展实验教学活动;配套用房主要用于储藏和陈列仪器、设备、试剂、挂图、标本、模型;附属用房主要是准备室、实验室管理员办公室、教具维修室等。实验教学用房的间数和面积应能够满足分组实验教学的需要并适度冗余,配套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应能够满足仪器设备存放和实验教学准备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符合不同学科实验室建设的要求。要做到安全、环保,根据需要设置电源、网络接口和给排水管道、以及排气、排污、排毒等设施,为实验教学的开展和实验操作考核创造良好条件。实验室要有相应的实验桌凳,满足学生分组实验的需要;仪器室要有数量充足的仪器柜,按学科分类存放仪器、试剂、标本、模型等。
第十条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教具、材料、用品。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教学需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采取选配、定制、自制的方法,配齐配足教学仪器设备。定期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补充、更新工作,逐步提高学校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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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的特点进行。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把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实验室日常维护经费以及开展实验教学所必要添置的耗材费用纳入学校教育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优先安排,统筹考虑。
第三章实验室与仪器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实验教学等工作要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实验室要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各种规章制度张贴在室内显要位置。坚持按制度办事,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六条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科学制定实验操作程序,要有处理突发情况的各项措施,确保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实验室管理工作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应建立实验室建设档案、管理档案和实验教学档案,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建、配、管、用”进行跟踪记录,提高实验�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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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办学必备的物质基础,是学校的重要财产,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保证条件,学校要把教学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学科和类别,分室、分柜、定位存放。室内要有防盗、防火、防毒等安全措施,室内、柜内要保持整齐清洁。要根据仪器的不同结构、性能和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曝晒、防蛀、防变质、防磁、防压、防锈等工作。
第二十条化学药品要和仪器分开存放,并贴有明显标签,初中及以上学校要有独立的化学药品室。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药品要在学校领导审批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如双人管理、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并且集中起来用易燃品、有害品专柜进行保管,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教学仪器设备要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计量标定等工作。电学仪器要定期通电或及时充电,仪器要定期擦拭,化学试剂要经常检查存放情况,生物浸制标本应按要求定期补液。
第二十二条教学仪器设备的借出、领用、归还、报废等,必须按制度执行。仪器设备的报废要履行实验室管理员填表、领导签字、学校盖章的手续。化学药品的报废或销毁,不能随意填埋或简单处理,要相对集中进行科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教学仪器设备要建立有关的账册并加强管理。实验人员要定期清点登记,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学校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章实验室管理�、职责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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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应设实验室管理员岗位。中学每个实验室一般配备1名专职实验室管理员,8个实验室以上的学校可适当减少人员定额。18个班及以上小学应配备1名专职实验室管理员,18个班以下小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实验室管理员编制列入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实验室管理员可根据工作量折算课时。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管理员岗位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本学科实验室、仪器室内设备及仪器的管理使用,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工作计划。
(二)按照教材规定的实验内容和实验通知单,准备实验器材,开出教学实验,积极配合老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三)认真总结经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充分利用身边的材料和当地的自然资源开发自制教具,为教育教学服务。
(四)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规格、构造、性能、工作原理,熟悉材料、药品的性能;负责做好实验室、仪器室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更新等工作和材料、药品的使用、回收、处理等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保持实验室整齐清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实验习惯。
(五)采取措施确保参加实验教学的师生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好国家财物。按规定做好废气、废液、废渣等“三废”处理工作。
(六)定期清点教学仪器设备,工作岗位变动离开实验室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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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具有与学历和职称相适应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管理员应纳入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坚持培训上岗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工作职责和学校实验室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根据实验室工作的需要和要求,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政策,向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相关人员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以及保健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督促贯彻执行。
本规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章程>;等八个文件的通知》(桂教技〔1995〕15 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卫生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管理制度的通知》(桂教〔1996〕028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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