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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
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规程制度是指一套详细规定银行、零售或其他服务场所的安全管理流程和责任分配的准则,旨在确保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盗窃、抢劫、欺诈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这一制度涵盖风险评估、预防措施、应急预案、人员培训、设备配置等多个方面,以科学、规范的方式提升营业网点的安全保障水平。
模板
1. 风险评估与防范
- 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威胁,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
- 建立并维护物理防护设施,如防盗门、监控系统、警报装置等。
- 设立安全区域,限制无关人员进入敏感区域。
2. 应急预案
-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抢劫、医疗急救等各类突发事件。
-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能力。
- 设有紧急联络机制,确保与当地执法部门的快速沟通。
3. 人员职责与培训
- 明确安保人员、员工及管理层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其了解并遵守安全规程。
4. 日常运营与监督
- 实施24小时监控,确保视频录像的有效性。
- 安保人员定时巡逻,检查设施完好性,防止异常行为。
- 定期审查并更新安全规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环境。
5. 信息管理与保密
- 保护客户和企业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 对网络系统进行安全维护,防止黑客攻击。
- 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确保数据安全。
6. 合作与沟通
- 与当地警方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定期交流安全信息。
- 鼓励员工报告可疑活动,建立匿名举报机制。
- 在紧急情况下,与社区资源协调,共同应对危机。
标准
1. 合规性:所有安全规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有效性:规程应能实际解决安全问题,降低风险。
3. 实时性:规程需定期更新,以适应新的威胁和挑战。
4. 可执行性:规程应简洁明了,便于员工理解和执行。
5. 反馈机制:建立规程执行效果的反馈与改进机制,确保持续优化。
6. 全员参与:所有员工都应参与安全工作,形成全员防风险的文化。
通过严格执行上述规程制度,营业网点可以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业务环境,增强客户信任,提升品牌形象,同时为员工提供安心的工作场所。
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规程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护_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和资金、财产的安全,根据《__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各岗位工作人员规范业务安全操作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各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安全操作管理负检查、指导、监督责任。
第四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应自觉贯彻执行本工作规程,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网点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规程
第五条 安全保卫责任制。
(一)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负全责。分支机构负责人要把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纳入任职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增强全员责任心,督促员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分支机构需签订两级“六防一保”(消防)责任书:即本行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负责人签订一级“六防一保”(消防)责任书;分支机构负责人与本网点全体员工签订二级“六防一保”(消防)责任书;
(三)分支机构要指定一名安全员(兼职),协助网点负责人做好本网点的安全工作。安全员的主要工作是:协助负责人做好安全和消防工作;督促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收集并上报安全保卫工作信息;负责与保卫部协调本分支机构的安全事项;传达安全保卫的要求和有关会议精神等。
第六条 日常安全教育。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每月应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安全教育,以提高员工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监控、报警、消防等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方法;应急预案的要求及运用;六防一保文件;各类通报;案例分析等;
(二)安全教育应在分支机构安全教育学习记录上登记,记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地点、参加学习人员名单等。当天未能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及时补课,使教育面达到100%;
(三)分支机构紧急预案的演练,必须经保卫部同意并在保卫部指导下进行,同时演练资料报保卫部备案。
第七条 日常安全检查。
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周应对本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本网点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本行保卫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营业期间安全工作规程
第八条 营业场所是安全防范的要害部位,其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第九条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每天早晨应进行早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周围环境有无异常。(2)报警、监控设施是否正常。(3)营业场所的门窗、墙体、通勤门是否完好。(4)自助银行门禁是否损坏。(5)atm机、自助银行等处有无异常的告示或张贴画。(6)自助设备有无撬盗的现象等。(7)进入营业场所后,及时撤防,锁定大门,打开互动联锁门前,应注意身边是否有陌生人尾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条 库款接送。
(一)分支机构交接款箱时,必须有3名工作人员交接,办好交接登记手续,严禁一人接收款箱;
(二)早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运钞车到来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清除网点门前障碍物,以便运钞车靠近网点门口。(2)指定人员在门前观察,迎接运钞车,并注意有无可疑情况。(3)人员提前到岗,并准备好自卫器材和交接登记本,做好接款箱准备;
(三)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早上接库箱时要认真观察运钞车的特征,核对押运车牌号、护卫公司押运人员证件照片,核对无误后,在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必须等款箱进入营业室内并在视频监控下履行款箱验封、登记、签字交接手续;
(四)营业结束,运钞车未到之前,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1)营业人员封好款箱在柜台内等候,严禁到门口守望,严禁款箱及其它物品放置在营业室外候车。(2)安全员清除门前障碍物,确保运钞车顺利停靠门口。(3)安全员实施警戒,注意观察有无可疑情况。(4)在等待接款箱期间若需放低卷帘门的,卷帘门低端不应低于1米,以防止出入人员受伤;
(五)营业结束交款箱时要认真观察运钞车的特征,并认真核对押运车牌号、护卫公司押运人员证件照片,核对无误后,再办理交接手续。款箱应当在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网点工作人员必须等护卫公司押运人员验收签字后再将款箱提出营业室偏门,并协助护卫公司押运人员将款箱送至运钞车;
(六)上门收款视同库款接送,必须由护卫公司运钞车和押运员进行款项的押运,并按照款箱交接规定操作。
第十一条 接进的款箱不得堆放在办公桌面、柜面或其它显眼的位置,营业期间收取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要及时入库(保险箱)或上解。
第十二条 每位营业人员应配备随手可取的自卫武器,随手可按的报警开关,并会熟练使用。
第十三条 营业人员要妥善做好计算机密码的保密工作,授权业务授权人必须现场操作,并对授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双方应对交接内容及实物进行仔细核对,在未办好全部交接手续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交接现场。
第十五条 营业期间临时进出营业室,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不论时间长短,必须随手关门,严防外人乘机进入营业室。互动联锁门钥匙、卡应放在隐蔽、安全、柜台外人员看不到、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六条 营业期间网点应不少于三人以上当班,含网点执勤保安。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对非本网点人员进入营业室的,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手续,检查其证件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并登记后,才能允许进入。
(一)上级主管部门安全检查需进入营业室的,分支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⑴查看核实检查人员的介绍信。⑵查看核实检查人员工作证及身份证。⑶有本行相关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不认识的要向有关部门核实);
(二)国家机关(人行、银监局、公安等)因检查需要进入营业室的,分支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⑴查看核实检查人员工作证和身份证。⑵查看核实相关部室开出的介绍信。⑶有本行陪同人员(不认识的要向有关部门核实);
(三)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账户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⑴认真核实执法机关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有效的查询、冻结的文书。⑵一般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负责接待,接待时只能在分支机构负责办公室或营业大厅,不能进入营业室。⑶各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如对有权执法人员有疑虑,可根据情况向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外来设备维修人员需要进入营业室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⑴核实维修人员是否有保卫部核发的分支机构施工许可证明。⑵分支机构确有维修需要。⑶分支机构与相关部门联系得到证实。⑷维修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5)本行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陪同。
第十八条 客户及员工的亲友等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营业室。
第十九条 中午对外营业的网点,营业人员可轮流吃饭或由附近定点食堂送餐,但必须保证营业期间双人在岗,严禁单人营业。中午休息不对外营业的网点,应安排好值班人员,款箱、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放款借据、抵质押品、柜员卡等重要物品必须放入保险柜或金库内保管。
第二十条 营业人员应管好自己办公桌(柜)款箱、金库、保险柜、互动联锁门的钥匙或卡,不得随意放置或交于他人保管。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岗位,且又不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的,不论离开时间长短,均要上锁保管好自己经手的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放款借据、抵质押品、柜员卡等重要物品,并退出系统操作界面。
第二十一条 营业柜台的内侧是营业人员在发生抢劫案件时的应急藏身处,不得堆放任何物品或加隔板,不得妨碍营业人员应急藏身。
第二十二条 营业终了。
(一)分支机构营业终了时,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按《分支机构安全自查表》的安全自查内容逐条检查并登记。(2)营业终了等运钞车离开后,工作自查结束离开网点前,必须进行安全日报。(3)各网点会计主管按照规定向本行保卫部值班室报告安全日报;
(二)下列物品必须由经管人员加锁后入库保管:现金、有价证劵、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放款借据、抵质押品等。下班后,网点工作人员严禁将贵重物品、有价证劵和现金存放或留置在保险柜和营业室办公桌抽屉内;
(三)网点工作人员下班前应仔细巡视营业场所,关闭窗户,切断电源;
(四)联网报警管理包括:(1)按时、正确地撤、布防。(2)发现故障及时报修。(3)掌握撤、布防密码的人员更换时,要及时报告。(4)报警电话线路故障时,要及时报告。(5)撤、布防密码不得多人混用;
(五)分支机构员工应在营业终了款箱交接后半小时内离开,禁止任何人下班后无故滞留在网点。需要加班的,须经本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班后留网点登记;
(六)晚间联网报警布防后,除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应再进入网点。确实需要进入的,要经网点负责人同意,并由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四章 守库期间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金库是储存钱币、金银、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的场所,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金库必须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严格执行三人守库制度。对金库设在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内,且白天有超过三人及以上人员正常上班,能兼顾金库管理的,白天可不设专职守库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守库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和预案,熟知报警电话号码。
第二十六条 专职守库人员不得接触金库门钥匙和款箱钱柜钥匙,实行轮班守库制的金库不得安排主、副管库人员同时守库。
第二十七条 守库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守库岗位。执行白天守库人员,接班时应办理自卫武器、钥匙等移交工作,检查值班记录,并详细登记守库值班交接登记簿,检查监控设备和报警器的状况是否良好,巡视保卫区域内有无异常情况。执行晚上守库任务的人员,除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并登记交接登记簿、检查值班记录外,还应巡视保卫区域内有无异常情况,仔细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窗帘是否落下,营业场所是否留置钱币等贵重物品,电源是否切断,并及时开启红外线自动110报警装置和监控联动报警装置。
第二十八条 守库值班期间,非守库人员不得滞留守库值班室,非本单位人员严禁进入守库值班室。如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等业务相关部门检查工作、指导业务,需要进入守卫区域的,视同进入营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凡进入守库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晚间一般实行电话查岗,不进入现场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查库。
第二十九条 守库值班期间就餐,应安排本网点人员换班轮流就餐,或由家属、附近食堂、饭店定点送餐,保证双人守库值班。
第三十条 守库值班期间,自卫武器应置于随手可取之处。坐班制守库值班可使用枪支,守库人员应随身携带枪支,枪托为折叠式的必须打开枪托,枪支应装上子弹,关上保险,严禁子弹上膛。不实行坐班制守库的,不得使用枪支。
第三十一条 守库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设施、人员等内部情况,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经本网点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二条 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娱乐及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或留宿。
第三十三条 不得安排两名管库员或两名非正式员工同时守库值班。严禁携带金库钥匙值班。
第三十四条 值班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地点周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值班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保卫部汇报或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守库值班人员完成守库任务,离开岗位前,应对守卫区域进行一次巡视,检查监控、报警设备状态,详细登记守库值班登记簿,按规定将自卫武器、钥匙等物品移交给接班人。
第五章 押运期间安全工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执行押运任务的车辆,必须是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严禁徒步或使用自行车、摩托车、出租车等其它无保障的车辆执行押运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专用运钞车必须配备通讯设备、灭火器、防卫武器等防护设施,配置gps卫星定位系统及行车记录仪。
第三十八条 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驾驶员1人,随车押运员4人。一名押运员为组长,坐副驾驶位,使用报警、通讯设施,保持与保卫部的联系,负责指挥和配合驾驶员观察沿途周边情况。另3名押运员坐驾驶室后排位置,手持警械,持防暴枪押运的,将枪置于两腿中间,枪口朝上。随车押运组长负责运钞车保险箱、门锁钥匙的保管和款箱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出车前,驾驶员要对车况作全面检查,押运人员要对自卫武器和其它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所有押运人员都要衣着整齐规范,穿防弹衣,戴头盔(驾驶员开车时可不戴),携带持枪证、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免检证等有关证件。执行押运任务前,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的,应暂停执行押运任务,及时向领导报告。运钞车辆必须提前3-5分钟到达押运地点,严格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运钞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
第四十条 运钞车停靠分支机构进行装卸款箱作业时,应遵循以下操作规范:
(一)运钞车必须停靠在电视监控能照到的范围内,有院落的应停靠在院落内,将大门关闭上锁,并在有监控录像范围内进行装卸款箱。出入库完毕后,再打开大门起运。
(二)按照“先观察,后下车”的原则,确定无可疑情况后,押运组长下车,另一名押运员听押运组长口令下车。
(三)两名押运员下车后应手持自卫武器,分别站于车辆后两侧,背对车厢守卫装卸门,与车厢呈八字形的角度,使驾驶员能从反光镜中看清楚押运员站立的位置,两眼注意观察周围的情况。
(四)驾驶员要坚守岗位,押运期间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熄火”,并负责车门锁的开、关及停车期间的报警和通讯联络工作。
(五)接送款箱交接时,随车押运组长和另一名押运员直接进入营业室内有监控录像下,进行款箱清点,办理交接手续。款箱交接完毕,押运人员到达车厢后侧,打开车门装御。随车押运组长锁定车厢保险门和车厢装卸门,检查安全后,两名押运员交替掩护同时上车。
(六)对款箱从车上卸下后,押运员应将款箱送入营业室柜台内,有监控录像下进行交接登记签字完毕,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上车离开。
第四十一条 押运途中遇公安等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免检证或专运证等证件,请求及早放行,严禁检查人员上车检查押运物品。
第四十二条 长途押运或运送大宗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物品时,押运公司应加派护卫车,增派押运人员。
第四十三条 押运途中由于特殊原因必须停车时,要注意选择视野开阔的安全地段,避开繁华市区和治安复杂地段,停车后押运人员必须做好警戒工作。
第四十四条 押运任务完成后,运钞车必须迅速返回单位,及时交回押运武器,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运钞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保持中速行驶,途径乡村、闹市及路面情况不良时,应减速行驶,不开“英雄车”。自觉遵守押运制度,切实做好车辆保养,确保平安出车。
第六章 自助服务场所安全工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自助服务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落实分支机构安全员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制度,安全员每天不少于三次不定时的逐项检查和登记(要求用安全员本人的卡进行取款,并将小票贴在登记簿上备查),一旦发现运转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至正常状态。
第四十七条 自助服务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障,采取社会化外包方式的,必须与社会专业维护单位签订服务合同,落实各自责任。相对要求如下:
对自助服务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的质量问题或系统故障,相关
维护保障服务单位应建立 365 _ 24 小时的维修响应机制,严格做到:
(一)影响系统或设备正常运行的故障,必须在接到通知后
的4个小时内赶到现场,1小时内完成修复。对一时不能恢复正
常工作的,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提供备用设备等)确保使用;
(二)尚不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故障,在接到通知后,必须
明确到达现场维修时间(24小时内),并在该时间段内修复设备
故障。如果不能修复的,应提交具体维修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
认可。
(三)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或维护保养期内维修响应不
及时、技术能力差的外包单位,可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直至取
消其服务资格。
第四十八条 入侵紧急报警系统早晚布、撤防密码应定期(每月一次)更改,操作人员更换密码必须及时更新,布、撤防密码不得外传和记录,防止泄密。
第四十九条 自助银行中的自助设备为前装填式时,应采取措施,在现金装置期间,对自助银行的出入口实施控制,须有二人以上担任警戒。
第五十条 远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每天对自助服务场所远程监控设施进行巡检,重点检查图像和声音同步传输效果及现场设备运行状况。对时间偏差超过范围的录像设备进行校时,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七章 电视监控设备管理工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电视监控运行管理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视监控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农信发(2008)96号)执行。各网点安全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每天营业前应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查看监控设备运行和录像画面范围是否正常。(2)每天营业终了应对当天的录像资料进行抽查回放,发现监控设备运行异常、图像及显示时钟存在问题等,应立即向上级行保卫部门报告解决,并认真填写监控设备运行日记录。(3)平时不查看画面时可将显示器关闭,需要看图像时再开启,以延长显示器的使用寿命。(4)禁止随意在防弹玻璃上张贴各类公告、宣传画或柜面上摆放大型盆景等物品,以兔影响电视监控的图像。(5)监控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十二条 对监控设备进行下列操作时需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日记录》上登记:(1)开启和关闭监控设备时。(2)每天营业前和营业结束监控设备运行、图像检查情况。(3)停电或维修监控设备时。(4)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5)查阅调看录像时。(6)非本网点调阅(提取)录像资料时。(7)有需要说明的特殊图像资料等。
第五十三条 调阅录像资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凡因业务问题需要调看录像资料的,须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且先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他人)查看,然后再由当事人或顾客阅看,以便及时消除顾客疑虑,但严禁顾客进入营业室阅看,查询结束后,需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日记录》上进行登记。(2)涉及治安、冒领、诈骗等案件需要调阅、借用、翻录像资料的,须报本行保卫部同意或到保卫部调阅。(3)录像资料一律不得私自外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使用数字录像机的,录像方式和时间是自动设置的,不需要分支机构每天开关机,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期满后方能重复使用,重要资料另作备份保存。但分支机构应每天进行录像时段查阅,并检查电源、摄像机、录像机等监控设备的工作是否正常。监控设备室夏季温度应保持在20-25度范围,以减少设备故障。
第八章 通勤门的使用管理工作规程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通勤门平时保持锁定状态,出入通勤门时不能同时开启两道门。进出通勤门应注意观察,防止有外人尾随。出入门后应立即将门锁定。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大门、通勤门、营业室偏门钥匙、二道联动门密码的保管要求:(1)人员变动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2)掌管钥匙人员调离本行要及时更换门锁。(3)不得交给执勤保安掌管。(4)不得随意乱放,严防丢失偷配。
第五十七条 互动联锁门匙卡的管理。
(一)互动联锁门的机械钥匙(铁制普通钥匙)和电子智能卡是开启互动联锁门的主要工具,加强对钥匙卡的管理,对充分发挥互动联锁门的防盗功能至关重要;
(二)钥匙卡的领用;
互动联锁门由供应商安装调试完毕后,根据网点人数情况,同供应商领用机械钥匙和电子智能卡。机械钥匙的数量一般固定为三套(内外门各一把),电子智能卡每个内勤人员各一张。
(三)钥匙卡的登记;
各网点内勤人员领用互动联锁门机械钥匙和电子智能卡后,要及时登记《互动联锁门匙卡领用登记簿》,登记内勤人员领用匙卡的时间、数量、移交和接交情况;本行保卫部登记全辖各网点领用匙卡的情况,做为每次安全检查的依据。
(四)钥匙卡的保管;
(1)三套机械钥匙:一套由分支机构主管会计领用,保管,在互动联锁门处于停电等紧急状态时应急备用;一套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保存备用;另一套交本行保卫部统一保存;
(2)智能卡由领用登记的各持卡人自行保管,在领用时,由安装商设定操作密码,操作密码只限本人知道,严禁将密码打印在卡上或互相告知;
(3)机械钥匙和智能卡视同金库及保险柜钥匙保管,下班后连同保险柜、金库门等钥匙全部要入柜上锁保管,严禁随身携带,以防丢失。
(五)互动联锁门的紧急双开功能是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使用,除上述情况外,严禁使用“紧急双开”功能;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周对互动联锁门的性能、使用情况以及钥匙、智能卡的领用、登记、保管和使用情况检查一次,保卫部和其他部门实施安全检查时,必须对互动联锁门的匙卡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
(七)内勤人员要按规定操作,如出现故障,应及时向本行保卫部报告,保卫部尽快联系维修人员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严禁私自维修。
第九章 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工作规程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以外。
第五十九条 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按规定办理领用、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寄库分支机构,下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
第六十一条 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
(一)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二)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三)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
(四)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
第六十二条 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六十三条 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分支机构负责人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章 消防安全工作规程
第六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分支机构的消防工作由本网点负责人负责,要落实专人,具体搞好本网点的消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员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六十七条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六十八条 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六十九条 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七十条 营业室、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餐厅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做到既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七十一条 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七十二条 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十一章 紧急预案处置工作规程
第七十三条 临柜人员的防范意识包括:(1)不接受客户的食物、饮料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其他人员提高警惕。(2)不离开监控范围办理业务。(3)经常更换操作密码,离柜时章、证、款等入柜落锁,微机退出操作界面。(4)严守操作规程,仔细审核凭证、资料,防止诈骗案件和冒领发生。(5)严格执行营业期期间库存核定的限额管理,大额款项及时入柜保管。(6)未经本行保卫部同意严禁向无关人员提供监控、报警等技防设备的安装位置、设备型号、功能等资料。
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要根据省联社《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库)应急预案的通知》(陕农信本行发[2010] 179号)的规定,细化本网点的防枪劫、防诈骗、防火灾等紧急预案。柜台内的防火、防骗、防盗、防枪预案应以柜台号为单位进行分工,早晚接送库箱时的防枪预案应以岗位(指接送库箱时的岗位)为单位进行分工,力求分工明确、合理。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类紧急预案。紧要情况时应按照预案的分工进行处理。
第七十五条 分支机构发生冒领、诈骗、打架、滋事时,临柜人员应沉着冷静、设法报警,并向本行保卫部或有关部门报告,但营业人员一般不准出柜台,防止出现不法分子制造假象,吸引走出柜台,趁机作案。
第七十六条 营业场所发生涉及治安、冒领、诈骗等案件或可能影响本行信誉的事件时,须及时向本行保卫部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程由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护_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和资金、财产的安全,根据《__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各岗位工作人员规范业务安全操作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各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安全操作管理负检查、指导、监督责任。
第四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应自觉贯彻执行本工作规程,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网点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规程
第五条 安全保卫责任制。
(一)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负全责。分支机构负责人要把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纳入任职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增强全员责任心,督促员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分支机构需签订两级“六防一保”(消防)责任书:即本行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负责人签订一级“六防一保”(消防)责任书;分支机构负责人与本网点全体员工签订二级“六防一保”(消防)责任书;
(三)分支机构要指定一名安全员(兼职),协助网点负责人做好本网点的安全工作。安全员的主要工作是:协助负责人做好安全和消防工作;督促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收集并上报安全保卫工作信息;负责与保卫部协调本分支机构的安全事项;传达安全保卫的要求和有关会议精神等。
第六条 日常安全教育。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每月应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安全教育,以提高员工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监控、报警、消防等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方法;应急预案的要求及运用;六防一保文件;各类通报;案例分析等;
(二)安全教育应在分支机构安全教育学习记录上登记,记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地点、参加学习人员名单等。当天未能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及时补课,使教育面达到100%;
(三)分支机构紧急预案的演练,必须经保卫部同意并在保卫部指导下进行,同时演练资料报保卫部备案。
第七条 日常安全检查。
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周应对本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本网点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本行保卫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营业期间安全工作规程
第八条 营业场所是安全防范的要害部位,其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第九条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每天早晨应进行早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周围环境有无异常。(2)报警、监控设施是否正常。(3)营业场所的门窗、墙体、通勤门是否完好。(4)自助银行门禁是否损坏。(5)atm机、自助银行等处有无异常的告示或张贴画。(6)自助设备有无撬盗的现象等。(7)进入营业场所后,及时撤防,锁定大门,打开互动联锁门前,应注意身边是否有陌生人尾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条 库款接送。
(一)分支机构交接款箱时,必须有3名工作人员交接,办好交接登记手续,严禁一人接收款箱;
(二)早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运钞车到来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清除网点门前障碍物,以便运钞车靠近网点门口。(2)指定人员在门前观察,迎接运钞车,并注意有无可疑情况。(3)人员提前到岗,并准备好自卫器材和交接登记本,做好接款箱准备;
(三)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早上接库箱时要认真观察运钞车的特征,核对押运车牌号、护卫公司押运人员证件照片,核对无误后,在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必须等款箱进入营业室内并在视频监控下履行款箱验封、登记、签字交接手续;
(四)营业结束,运钞车未到之前,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1)营业人员封好款箱在柜台内等候,严禁到门口守望,严禁款箱及其它物品放置在营业室外候车。(2)安全员清除门前障碍物,确保运钞车顺利停靠门口。(3)安全员实施警戒,注意观察有无可疑情况。(4)在等待接款箱期间若需放低卷帘门的,卷帘门低端不应低于1米,以防止出入人员受伤;
(五)营业结束交款箱时要认真观察运钞车的特征,并认真核对押运车牌号、护卫公司押运人员证件照片,核对无误后,再办理交接手续。款箱应当在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网点工作人员必须等护卫公司押运人员验收签字后再将款箱提出营业室偏门,并协助护卫公司押运人员将款箱送至运钞车;
(六)上门收款视同库款接送,必须由护卫公司运钞车和押运员进行款项的押运,并按照款箱交接规定操作。
第十一条 接进的款箱不得堆放在办公桌面、柜面或其它显眼的位置,营业期间收取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要及时入库(保险箱)或上解。
第十二条 每位营业人员应配备随手可取的自卫武器,随手可按的报警开关,并会熟练使用。
第十三条 营业人员要妥善做好计算机密码的保密工作,授权业务授权人必须现场操作,并对授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双方应对交接内容及实物进行仔细核对,在未办好全部交接手续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交接现场。
第十五条 营业期间临时进出营业室,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不论时间长短,必须随手关门,严防外人乘机进入营业室。互动联锁门钥匙、卡应放在隐蔽、安全、柜台外人员看不到、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六条 营业期间网点应不少于三人以上当班,含网点执勤保安。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对非本网点人员进入营业室的,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手续,检查其证件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并登记后,才能允许进入。
(一)上级主管部门安全检查需进入营业室的,分支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⑴查看核实检查人员的介绍信。⑵查看核实检查人员工作证及身份证。⑶有本行相关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不认识的要向有关部门核实);
(二)国家机关(人行、银监局、公安等)因检查需要进入营业室的,分支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⑴查看核实检查人员工作证和身份证。⑵查看核实相关部室开出的介绍信。⑶有本行陪同人员(不认识的要向有关部门核实);
(三)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账户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⑴认真核实执法机关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有效的查询、冻结的文书。⑵一般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负责接待,接待时只能在分支机构负责办公室或营业大厅,不能进入营业室。⑶各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如对有权执法人员有疑虑,可根据情况向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外来设备维修人员需要进入营业室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⑴核实维修人员是否有保卫部核发的分支机构施工许可证明。⑵分支机构确有维修需要。⑶分支机构与相关部门联系得到证实。⑷维修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5)本行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陪同。
第十八条 客户及员工的亲友等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营业室。
第十九条 中午对外营业的网点,营业人员可轮流吃饭或由附近定点食堂送餐,但必须保证营业期间双人在岗,严禁单人营业。中午休息不对外营业的网点,应安排好值班人员,款箱、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放款借据、抵质押品、柜员卡等重要物品必须放入保险柜或金库内保管。
第二十条 营业人员应管好自己办公桌(柜)款箱、金库、保险柜、互动联锁门的钥匙或卡,不得随意放置或交于他人保管。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岗位,且又不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的,不论离开时间长短,均要上锁保管好自己经手的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放款借据、抵质押品、柜员卡等重要物品,并退出系统操作界面。
第二十一条 营业柜台的内侧是营业人员在发生抢劫案件时的应急藏身处,不得堆放任何物品或加隔板,不得妨碍营业人员应急藏身。
第二十二条 营业终了。
(一)分支机构营业终了时,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按《分支机构安全自查表》的安全自查内容逐条检查并登记。(2)营业终了等运钞车离开后,工作自查结束离开网点前,必须进行安全日报。(3)各网点会计主管按照规定向本行保卫部值班室报告安全日报;
(二)下列物品必须由经管人员加锁后入库保管:现金、有价证劵、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放款借据、抵质押品等。下班后,网点工作人员严禁将贵重物品、有价证劵和现金存放或留置在保险柜和营业室办公桌抽屉内;
(三)网点工作人员下班前应仔细巡视营业场所,关闭窗户,切断电源;
(四)联网报警管理包括:(1)按时、正确地撤、布防。(2)发现故障及时报修。(3)掌握撤、布防密码的人员更换时,要及时报告。(4)报警电话线路故障时,要及时报告。(5)撤、布防密码不得多人混用;
(五)分支机构员工应在营业终了款箱交接后半小时内离开,禁止任何人下班后无故滞留在网点。需要加班的,须经本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班后留网点登记;
(六)晚间联网报警布防后,除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应再进入网点。确实需要进入的,要经网点负责人同意,并由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四章 守库期间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金库是储存钱币、金银、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的场所,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金库必须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严格执行三人守库制度。对金库设在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内,且白天有超过三人及以上人员正常上班,能兼顾金库管理的,白天可不设专职守库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守库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和预案,熟知报警电话号码。
第二十六条 专职守库人员不得接触金库门钥匙和款箱钱柜钥匙,实行轮班守库制的金库不得安排主、副管库人员同时守库。
第二十七条 守库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守库岗位。执行白天守库人员,接班时应办理自卫武器、钥匙等移交工作,检查值班记录,并详细登记守库值班交接登记簿,检查监控设备和报警器的状况是否良好,巡视保卫区域内有无异常情况。执行晚上守库任务的人员,除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并登记交接登记簿、检查值班记录外,还应巡视保卫区域内有无异常情况,仔细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窗帘是否落下,营业场所是否留置钱币等贵重物品,电源是否切断,并及时开启红外线自动110报警装置和监控联动报警装置。
第二十八条 守库值班期间,非守库人员不得滞留守库值班室,非本单位人员严禁进入守库值班室。如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等业务相关部门检查工作、指导业务,需要进入守卫区域的,视同进入营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凡进入守库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晚间一般实行电话查岗,不进入现场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查库。
第二十九条 守库值班期间就餐,应安排本网点人员换班轮流就餐,或由家属、附近食堂、饭店定点送餐,保证双人守库值班。
第三十条 守库值班期间,自卫武器应置于随手可取之处。坐班制守库值班可使用枪支,守库人员应随身携带枪支,枪托为折叠式的必须打开枪托,枪支应装上子弹,关上保险,严禁子弹上膛。不实行坐班制守库的,不得使用枪支。
第三十一条 守库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设施、人员等内部情况,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经本网点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二条 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娱乐及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或留宿。
第三十三条 不得安排两名管库员或两名非正式员工同时守库值班。严禁携带金库钥匙值班。
第三十四条 值班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地点周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值班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保卫部汇报或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守库值班人员完成守库任务,离开岗位前,应对守卫区域进行一次巡视,检查监控、报警设备状态,详细登记守库值班登记簿,按规定将自卫武器、钥匙等物品移交给接班人。
第五章 押运期间安全工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执行押运任务的车辆,必须是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运钞车,严禁徒步或使用自行车、摩托车、出租车等其它无保障的车辆执行押运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专用运钞车必须配备通讯设备、灭火器、防卫武器等防护设施,配置gps卫星定位系统及行车记录仪。
第三十八条 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驾驶员1人,随车押运员4人。一名押运员为组长,坐副驾驶位,使用报警、通讯设施,保持与保卫部的联系,负责指挥和配合驾驶员观察沿途周边情况。另3名押运员坐驾驶室后排位置,手持警械,持防暴枪押运的,将枪置于两腿中间,枪口朝上。随车押运组长负责运钞车保险箱、门锁钥匙的保管和款箱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出车前,驾驶员要对车况作全面检查,押运人员要对自卫武器和其它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所有押运人员都要衣着整齐规范,穿防弹衣,戴头盔(驾驶员开车时可不戴),携带持枪证、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免检证等有关证件。执行押运任务前,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的,应暂停执行押运任务,及时向领导报告。运钞车辆必须提前3-5分钟到达押运地点,严格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运钞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
第四十条 运钞车停靠分支机构进行装卸款箱作业时,应遵循以下操作规范:
(一)运钞车必须停靠在电视监控能照到的范围内,有院落的应停靠在院落内,将大门关闭上锁,并在有监控录像范围内进行装卸款箱。出入库完毕后,再打开大门起运。
(二)按照“先观察,后下车”的原则,确定无可疑情况后,押运组长下车,另一名押运员听押运组长口令下车。
(三)两名押运员下车后应手持自卫武器,分别站于车辆后两侧,背对车厢守卫装卸门,与车厢呈八字形的角度,使驾驶员能从反光镜中看清楚押运员站立的位置,两眼注意观察周围的情况。
(四)驾驶员要坚守岗位,押运期间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熄火”,并负责车门锁的开、关及停车期间的报警和通讯联络工作。
(五)接送款箱交接时,随车押运组长和另一名押运员直接进入营业室内有监控录像下,进行款箱清点,办理交接手续。款箱交接完毕,押运人员到达车厢后侧,打开车门装御。随车押运组长锁定车厢保险门和车厢装卸门,检查安全后,两名押运员交替掩护同时上车。
(六)对款箱从车上卸下后,押运员应将款箱送入营业室柜台内,有监控录像下进行交接登记签字完毕,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上车离开。
第四十一条 押运途中遇公安等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免检证或专运证等证件,请求及早放行,严禁检查人员上车检查押运物品。
第四十二条 长途押运或运送大宗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物品时,押运公司应加派护卫车,增派押运人员。
第四十三条 押运途中由于特殊原因必须停车时,要注意选择视野开阔的安全地段,避开繁华市区和治安复杂地段,停车后押运人员必须做好警戒工作。
第四十四条 押运任务完成后,运钞车必须迅速返回单位,及时交回押运武器,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运钞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保持中速行驶,途径乡村、闹市及路面情况不良时,应减速行驶,不开“英雄车”。自觉遵守押运制度,切实做好车辆保养,确保平安出车。
第六章 自助服务场所安全工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自助服务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落实分支机构安全员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制度,安全员每天不少于三次不定时的逐项检查和登记(要求用安全员本人的卡进行取款,并将小票贴在登记簿上备查),一旦发现运转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至正常状态。
第四十七条 自助服务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障,采取社会化外包方式的,必须与社会专业维护单位签订服务合同,落实各自责任。相对要求如下:
对自助服务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的质量问题或系统故障,相关
维护保障服务单位应建立 365 _ 24 小时的维修响应机制,严格做到:
(一)影响系统或设备正常运行的故障,必须在接到通知后
的4个小时内赶到现场,1小时内完成修复。对一时不能恢复正
常工作的,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提供备用设备等)确保使用;
(二)尚不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故障,在接到通知后,必须
明确到达现场维修时间(24小时内),并在该时间段内修复设备
故障。如果不能修复的,应提交具体维修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
认可。
(三)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或维护保养期内维修响应不
及时、技术能力差的外包单位,可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直至取
消其服务资格。
第四十八条 入侵紧急报警系统早晚布、撤防密码应定期(每月一次)更改,操作人员更换密码必须及时更新,布、撤防密码不得外传和记录,防止泄密。
第四十九条 自助银行中的自助设备为前装填式时,应采取措施,在现金装置期间,对自助银行的出入口实施控制,须有二人以上担任警戒。
第五十条 远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每天对自助服务场所远程监控设施进行巡检,重点检查图像和声音同步传输效果及现场设备运行状况。对时间偏差超过范围的录像设备进行校时,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七章 电视监控设备管理工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电视监控运行管理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视监控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农信发(2008)96号)执行。各网点安全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每天营业前应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查看监控设备运行和录像画面范围是否正常。(2)每天营业终了应对当天的录像资料进行抽查回放,发现监控设备运行异常、图像及显示时钟存在问题等,应立即向上级行保卫部门报告解决,并认真填写监控设备运行日记录。(3)平时不查看画面时可将显示器关闭,需要看图像时再开启,以延长显示器的使用寿命。(4)禁止随意在防弹玻璃上张贴各类公告、宣传画或柜面上摆放大型盆景等物品,以兔影响电视监控的图像。(5)监控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十二条 对监控设备进行下列操作时需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日记录》上登记:(1)开启和关闭监控设备时。(2)每天营业前和营业结束监控设备运行、图像检查情况。(3)停电或维修监控设备时。(4)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5)查阅调看录像时。(6)非本网点调阅(提取)录像资料时。(7)有需要说明的特殊图像资料等。
第五十三条 调阅录像资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凡因业务问题需要调看录像资料的,须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且先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他人)查看,然后再由当事人或顾客阅看,以便及时消除顾客疑虑,但严禁顾客进入营业室阅看,查询结束后,需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日记录》上进行登记。(2)涉及治安、冒领、诈骗等案件需要调阅、借用、翻录像资料的,须报本行保卫部同意或到保卫部调阅。(3)录像资料一律不得私自外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使用数字录像机的,录像方式和时间是自动设置的,不需要分支机构每天开关机,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期满后方能重复使用,重要资料另作备份保存。但分支机构应每天进行录像时段查阅,并检查电源、摄像机、录像机等监控设备的工作是否正常。监控设备室夏季温度应保持在20-25度范围,以减少设备故障。
第八章 通勤门的使用管理工作规程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通勤门平时保持锁定状态,出入通勤门时不能同时开启两道门。进出通勤门应注意观察,防止有外人尾随。出入门后应立即将门锁定。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大门、通勤门、营业室偏门钥匙、二道联动门密码的保管要求:(1)人员变动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2)掌管钥匙人员调离本行要及时更换门锁。(3)不得交给执勤保安掌管。(4)不得随意乱放,严防丢失偷配。
第五十七条 互动联锁门匙卡的管理。
(一)互动联锁门的机械钥匙(铁制普通钥匙)和电子智能卡是开启互动联锁门的主要工具,加强对钥匙卡的管理,对充分发挥互动联锁门的防盗功能至关重要;
(二)钥匙卡的领用;
互动联锁门由供应商安装调试完毕后,根据网点人数情况,同供应商领用机械钥匙和电子智能卡。机械钥匙的数量一般固定为三套(内外门各一把),电子智能卡每个内勤人员各一张。
(三)钥匙卡的登记;
各网点内勤人员领用互动联锁门机械钥匙和电子智能卡后,要及时登记《互动联锁门匙卡领用登记簿》,登记内勤人员领用匙卡的时间、数量、移交和接交情况;本行保卫部登记全辖各网点领用匙卡的情况,做为每次安全检查的依据。
(四)钥匙卡的保管;
(1)三套机械钥匙:一套由分支机构主管会计领用,保管,在互动联锁门处于停电等紧急状态时应急备用;一套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保存备用;另一套交本行保卫部统一保存;
(2)智能卡由领用登记的各持卡人自行保管,在领用时,由安装商设定操作密码,操作密码只限本人知道,严禁将密码打印在卡上或互相告知;
(3)机械钥匙和智能卡视同金库及保险柜钥匙保管,下班后连同保险柜、金库门等钥匙全部要入柜上锁保管,严禁随身携带,以防丢失。
(五)互动联锁门的紧急双开功能是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使用,除上述情况外,严禁使用“紧急双开”功能;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周对互动联锁门的性能、使用情况以及钥匙、智能卡的领用、登记、保管和使用情况检查一次,保卫部和其他部门实施安全检查时,必须对互动联锁门的匙卡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
(七)内勤人员要按规定操作,如出现故障,应及时向本行保卫部报告,保卫部尽快联系维修人员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严禁私自维修。
第九章 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工作规程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以外。
第五十九条 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按规定办理领用、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寄库分支机构,下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
第六十一条 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
(一)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二)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三)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
(四)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
第六十二条 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六十三条 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分支机构负责人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章 消防安全工作规程
第六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分支机构的消防工作由本网点负责人负责,要落实专人,具体搞好本网点的消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员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六十七条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六十八条 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六十九条 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七十条 营业室、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餐厅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做到既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七十一条 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七十二条 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十一章 紧急预案处置工作规程
第七十三条 临柜人员的防范意识包括:(1)不接受客户的食物、饮料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其他人员提高警惕。(2)不离开监控范围办理业务。(3)经常更换操作密码,离柜时章、证、款等入柜落锁,微机退出操作界面。(4)严守操作规程,仔细审核凭证、资料,防止诈骗案件和冒领发生。(5)严格执行营业期期间库存核定的限额管理,大额款项及时入柜保管。(6)未经本行保卫部同意严禁向无关人员提供监控、报警等技防设备的安装位置、设备型号、功能等资料。
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要根据省联社《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库)应急预案的通知》(陕农信本行发[2010] 179号)的规定,细化本网点的防枪劫、防诈骗、防火灾等紧急预案。柜台内的防火、防骗、防盗、防枪预案应以柜台号为单位进行分工,早晚接送库箱时的防枪预案应以岗位(指接送库箱时的岗位)为单位进行分工,力求分工明确、合理。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类紧急预案。紧要情况时应按照预案的分工进行处理。
第七十五条 分支机构发生冒领、诈骗、打架、滋事时,临柜人员应沉着冷静、设法报警,并向本行保卫部或有关部门报告,但营业人员一般不准出柜台,防止出现不法分子制造假象,吸引走出柜台,趁机作案。
第七十六条 营业场所发生涉及治安、冒领、诈骗等案件或可能影响本行信誉的事件时,须及时向本行保卫部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程由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