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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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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第 1 条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 2 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 3 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 4 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 5 条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 6 条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 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 8 条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 9 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 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现场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生产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科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本科自己分管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文件、通报、会议精神及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努力抓好现场管理,协助科长完成年、季、月度生产计划,保证采掘不失调。

四、抓好自己所分管的工作,确保所分管区域的任务完成、质量达标、安全无事。

五、参加调度会等各种生产会议,掌握分管工作的各项技术要求标准规定,监督落实各项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

六、科长不在时,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布置生产工作任务,协调生产,组织落实物资材料准备。

七、深入井下,调查落实生产情况,掌握生产动态及生产环节情况,协助科长组织好生产安全和有关质量检查、重点工程竣工及新采区投产验收工作。

八、参加有关计划的编排,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并制定预防性措施。

九、协助科长抓好科其它业务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圆满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任务。

第3篇 基建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副科长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基建科科长开展基础建设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有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4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第5条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6条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在基建科副科长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机电分管技术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和要求,在科长和支部书记的领导下,对机电设备的安全、合理运行负技术责任。

二、责任范围内不出现重大设备事故和重伤以上人身事故。

三、参加矿组织的安全例会,组织机电技术例会,参加每月三次的全矿设备质量检查。

四、坚持“一工程,一措施”、“一标准”把好审批关、质量关,编制重大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大、中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编制符合设备实际运行情况的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等规定。

六、把好设备选型、安装、检修、验收、交接关。

七、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实施设备周期性检查。

八、确保井下设备不失爆,“三率”不超标。

九、本人无“三违”无直接重大责任事故,完成矿下达的抓“三违”指标。

十、负责组织机电事故追查、分析会议,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逐级上报。

十一、搞好技术培训工作,培训内容有针对性,效果好。

十二、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对设备隐患及时地制订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第5篇 安监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在安监科长未在岗位时,安监副科长应承担安监科长职责。

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处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 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安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安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安监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发现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监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通风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 、认真贯彻执行 《 安全生产法 》 、 《 煤矿安全规程 》 及上级钟发的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协助科长抓好全科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2 、参与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自主管理实施细则,参加动态督导及动态考评工作。

3 、参与制定重大安全措施和通风系统的调整,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协助科长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各工种操作规程及“一通三防”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对突出煤层的瓦斯抽放(监控)工作的检查,确保钻孔质量和抽放效果。

5 、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通风、防突、瓦斯、放炮等“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使用、校验,确保使用可靠。

6 、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检查,并负责通风、防突报表、瓦斯报表、钻孔报表及“一通三防”图版、图表的检查审核。

7 、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对重大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有关单位及时通报。

8 、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及业务技能培训。

9 、参与通风、防突、瓦斯、放炮等“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7篇 安全监察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在安全副矿长、安全监察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工作负责,严格按各种规章制度监督检查。

(二)掌握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章和规定,制定、修订和完善矿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全矿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矿内各危险点专项应急预案,参加审批矿内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以上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经常深入井下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掌握生产动态和安全工作趋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参加质量标准化检查、抽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发现隐患责令整改,并做好全矿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建档管理工作。

(五)矿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参加种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做好班组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包保班组建设水平,做到班组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

(七)值班期间切实掌握当班井上、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八)组织科内人员的业务学习,普遍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第8篇 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生产(技术)科科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够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技术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生产部(副)部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公司生产质量管理;负责生产计划的编制。

(二)负责公司生产系统工艺流程的确定。

(三)负责公司生产各岗位技术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四)负责制定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及产品质量标准。

(五)负责鼓风炉入炉物料配比的计算。

(六)负责熔炉砌筑技术指导。

(七)负责日常生产技术指导。

(八)负责员工生产工艺基础知识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十)会同统计员、熔炼车间、库房等相关单位,每月对生产物料进行盘点,辅导统计员做金属平衡。

(十一)负责制定生产故障处理方案并监督相关单位实施。

(十二)负责原辅燃料的采购、使用计划;统计生产原始信息,总结生产规律,提出物料消耗考核参考指标。

(十三)会同设备科等相关部门对现有生产工艺进行革新。

第10篇 技术副科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科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本科自己所分管的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严格按照三大规程作业。

三、抓好自己所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确保所分管区域的技术工作不出差错。

四、协助科长并和科长一道抓好本科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五、带领全科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跟踪落实,服务好一线,搞好现场的技术协调工作。

六、科长不在时,负责全科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准确地把每天调度会或矿领导安排的工作贯彻传达下去。

七、抓好每月月底的进尺上报工作,实事求是,严防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的事情发生。

第11篇 防突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协助总工程师、科长搞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2、落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工作。

3、严把规程、措施审批关。

4、经常深入井下检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中存在问题,并制订出整改措施。

5、抓好科内各岗位工作质量,服务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

6、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防突管理措施和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12篇 劳资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l 、协助部长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2 、协助部长在本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3 、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4 、参与组织各工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5 、负责工伤申报及等级鉴定工作。

6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特殊工种人员的配备工作。

7 、参与事故调查,做好违章违纪职工的惩处工作。

第13篇 分公司安全科正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分公司安全科正(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主管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在安全生产上对经理负责。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公司、分公司的决定、规定。

3)协助有关部门制(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做到有章可循。

4)负责组织对新工人、新调人员、改换工种人员等的三级安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严格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5)负责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卫生因素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督促实施。对查出的违章违纪、隐患不按期整改、规程抽查不合格者,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严格考核。在生产建设中,如遇有重大险情,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汇报。

6)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正确使用情况。

7)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会审、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执行“三同时”,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要求。

8)组织并参加重大事故、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

9)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全矿的安全教育、学习和培训。

10)组织监督各单位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组织推广目标管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预测、预防、杜绝事故发生。

11)负责处理本分公司违法违纪、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处理本分公司的民事纠纷。

12)组织本科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的专业学习,探讨搞好安全教育的办法,不断提高安全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方法。

第14篇 调度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生产部(副)部长的领导下做好安全生产组织工作,组织公司生产调度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生的顺利运行。

(二)负责制定、完善、落实调度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是生产调度系统运行制度化和程序化。保证生产正常,有序进行。

(三)合理利用各部门资源(人、机、料),保障生产的顺畅,组织好能源调配工作,保证水、电、风、汽满足生产、生活需求。

(四)了解生产情况,解决生产问题,有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通报,并积极协调组织处理。

(五)统计各岗位生产数据,做好生产统计报表,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金属平衡,年度总回收率,力求精准。

(六)制定生产考核方案,根据考核方案对各生产单位进行考核。

(七)召开日常生产协调会,组织生产、安全、卫生等各项工作检查。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第15篇 开拓科长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主管矿长的领导下,主管全科工作,带领全科所有人员去完成矿交待的所有任务。

2、熟悉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是本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并要对矿下达的有关方面的通知、通报、决定、规定等要及时贯彻执行。

3、组织与制订科室及所管开拓队的各项规程制度。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按规定给予兑现。

4、经常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各地点的安全状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召开调度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安排,认真处理,对存在问题不按时完成的单位给予处罚。

5、参加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会议,了解井下作业场所灾害预防,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执行情况,对违章造成的事故积极参加抢救,并参加对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6、负责本单位施工队伍的组建工作以及要加强全科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对“三违”人和事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7、组织安排生产系统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科室及生产单位必须按“五严”(严标准、严要求、严操作、严检查、严兑现) 检查验收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兑现及整改隐患。

8、负责、组织和参与各个施工点的作业规程、审批工作。

9、熟悉地质资料,了解地质变化,根据变化特点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为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10、加强下属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的管理,经常检查落实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情况,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处理,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11、发现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或有关领导。

12、组织全科人员对每个施工单位不同的施工地点,选出合理的支护形式或作出新的科技项目。

13、认真参加正常的安全资格培训及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14、副科长协助科长搞好技术科室安全生产工作,抓好生产技术管理。

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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