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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工贸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 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3、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做到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
般故障。
4、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做到不安全不
运行。
5、电瓶车在运行中要精力集中,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要减速 行驶,并鸣笛示警,严禁用机车顶撞风门。
6、电瓶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超速和超负荷运行。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把手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 闭车灯。
7、顶车时跟车工应在前方瞭望指挥,否则严禁开车。
8、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 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车。
9、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10、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2篇 工贸企业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 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3、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做到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
般故障。
4、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做到不安全不
运行。
5、电瓶车在运行中要精力集中,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要减速 行驶,并鸣笛示警,严禁用机车顶撞风门。
6、电瓶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超速和超负荷运行。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把手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 闭车灯。
7、顶车时跟车工应在前方瞭望指挥,否则严禁开车。
8、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 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车。
9、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10、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3篇 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瓶车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 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3条 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做到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4条 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做到不安全不运行。
第5条 电瓶车在运行中要精力集中,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要减速行驶,并鸣笛示警,严禁用机车顶撞风门。
第6条 电瓶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把手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7条 顶车时跟车工应在前方瞭望指挥,否则严禁开车。
第8条 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车。
第9条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10条 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瓶车司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2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无证上岗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不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不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导致电瓶车运输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没有减速行驶,不鸣笛示警,导致撞坏风门或其他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电瓶车运行中,司机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过程》,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将控制把手取下,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齐全或不完善,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电瓶车司机
电瓶车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 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3条 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做到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4条 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做到不安全不运行。
第5条 电瓶车在运行中要精力集中,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要减速行驶,并鸣笛示警,严禁用机车顶撞风门。
第6条 电瓶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把手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7条 顶车时跟车工应在前方瞭望指挥,否则严禁开车。
第8条 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车。
第9条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10条 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瓶车司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2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无证上岗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不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不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导致电瓶车运输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没有减速行驶,不鸣笛示警,导致撞坏风门或其他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电瓶车运行中,司机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过程》,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将控制把手取下,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齐全或不完善,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