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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在本单位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人身受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矿井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全矿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主持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制定落实“一通三防”工作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5、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休系。组织安全作业规程、措施和安全技术项目审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6、组织有关安全生产的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7、协助总经理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安全事故救援与指挥。
8、对“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存在问题。
9、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安全检查。
10、认识组织开展通风和防治水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不断夯实矿井安全基础。
第3篇 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是通防科(工区)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科(工区)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通防科(工区)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通防科(工区)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
第3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4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 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时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编制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志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通防科(工区)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生产技术部采煤科主任工程师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在部长的领导下,对公司采煤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熟悉采煤方面有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参加审查工作。
第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采煤安全生产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对违反规程规定的,有权制止和追查责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参与研究处理。
第五条 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的动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参加旬、月采煤工程质量验收和安全质量大检查。
第七条 组织制定采煤工作面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避灾路线。参与矿井瓦斯鉴定和反风演习。
第八条 参加采煤方面的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分析和追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做好分管的采煤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协助部长、主管做好采煤方面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并抓好管理规定和制度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第5篇 化工厂炸药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批示、决议和规定等。
2、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对分厂的安全技术工作。
3、参与编制、审定关于炸药生产的安全规程、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审定炸药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和设计施工方案。
4、领导开展关于炸药生产的安全技术科研活动和技术改进,不断提高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改善作业条件。
5、定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分析有关炸药生产中存在的技术、质量问题,制定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
6、参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安全技术改造及安技措工程的竣工验收。
7、参加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督查落实。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输专业机电科工程师
运输工程师是机电科运输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开展运输技术管理等工作。运输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机电科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机电科在进行运输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助科长编制运输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条 协助科长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4条 及时对现场运输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第5条 在机电提升运输副总工程师的组织下,编制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对运输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7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8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9条 协助机电提升运输副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10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运输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11条 负责煤矿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作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作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编制的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运输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运输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不安全隐患的,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技术条件。
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所列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负责审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3、主持召开项目部工程、技术、生产会议,研究解决技术、生产、安全、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参加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人员和职能分工,向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4、审批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时,要重点审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5、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8篇 选煤副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主任工程师和中心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选煤管理方面的技术和安全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矿井选煤有关技术政策。
3、在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集团公司选煤方面的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在主任工程师和中心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心选煤科的安全工作。
5、在主任工程师和中心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煤炭洗选和筛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参与对各选煤厂和筛选厂的安全标准化检查。
第9篇 项目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6
(一)认真执行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对项目施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技术责任。
(三)以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为原则,编制施工方案,使施工始终处于安全的良好状态。在解决施工难点时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四)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施工方法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五)参加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会议,编制对职工安全生产教材。参加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技术性的整改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六)参加项目的脚手架、模板工程、龙门架(井字架)、塔吊、施工用电、施工机械“三宝”及“四口”防护等,检查验收工作,并作好交验签字手续。
(七)负责编制项目安全生产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作好交底签字手续入档。
(八)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九)对项目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针对事故原因,编制出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技术措施。
第10篇 自动化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安全工作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2、 掌握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及时提供改进意见。
3、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提出处理意见。
4、 审批业务范围内规程、措施,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5、 协助科长做好日常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6、 负责对外业务联系,及监督、考核。
7、 负责业务范围内技术攻关和技术文档的收集工作。
第11篇 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指示,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做好自己分管业务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技术工作总体工作部署,对分管的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协助总工程师和有关副矿长完成好分管的生产计划、建设计划和指标。要经常向总工程师汇报分管业务的技术工作情况。
3、参加编制矿井远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提出分管业务的技术规划及措施。
4、负责分管业务的技术操作、设备维修、技术规定、技术标准、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审阅与分管业务相关的技术文件时,要提出意见,供总工程师签署时参考。
5、领导自己分管业务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和贯彻执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处理日常分管的技术业务,检查和督促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6、协助总工程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领导分管业务的技术革新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7、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分管业务的工程技术设计,参加矿井扩建、改建、开拓延伸设计、环保设计、基建设计的审查。组织分管的工程竣工技术质量验收和试生产。
8、协助总工程师搞好安全技术工作,参与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方案和设计,拟定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参加安全质量检查,负责研究和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9、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技术交流、协作、科研活动,负责组织召开自己分管业务的技术会议。
10、各副总工程师要根据分管的专业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参与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选拨、任用。
第12篇 高级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精通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的审定、落实。
2、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的原则,根据本公司设施、设备、管道、线路状况,工艺条件,从技术角度确定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操作和工艺流程方案。
3、编制或修订本单位工艺操作规程,工艺标准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的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4、在编制近期或远期发展规划,编制单位技术措施计划或进行技术改造工作时,应首先确保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设备项目和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组织参与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解决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6、不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减轻职业危害。
第13篇 生产技术科计算机管理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煤矿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在科长、主任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
2、对安全监控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出现问题立即组织设备配件或安装、调试软硬件,保证其有效地对各作业地点的有害气体进行监测。
3、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达标、考核负责,对每次检查的问题负责汇总、下达整改通知,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便于采取措施处理。
第14篇 安全监察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科长领导下,配合全科人员完成所担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保证国家资源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负责矿内规程、措施中安全部分的审批工作,与各分管副科长沟通好各方面的情况。
(四)发现安全技术问题要在请示领导的同时,与各有关业务部门协商解决。
(五)经常深入各采掘工作面,参与各项工程的抽查和验收工作并评出等级,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六)负责安全监察科内业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和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的工作,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内业的监督和检查。
(七)做好班组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包保班组建设水平,做到班组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
(八)值班期间切实掌握当班井上、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1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地质工程师
1、在总工程师和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提供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对全矿地质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负责全矿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负责地质、水文地质安全措施的编制,负责提供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生产和计划编制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并积极参加上述工作的编审。
3、负责全矿水文地质工作,熟悉水文地质方面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熟悉防治水工作程序,并认真开展日常工作,不断总结矿井水文地质规律,做好井下突水事故的防治。
4、深入现场,了解地质变化,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向部领导汇报,并参与研究处理。
5、按时做好采掘工程的地质、水文地质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对揭露的地质变化及时上图、上帐和进行分析。抓好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对可疑地点必须进行探放工作,防止因水患造成安全事故。
6、负责地质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好地质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