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钻探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篇通风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篇溜子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篇钻探队副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篇钻探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6篇溜子队副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7篇防尘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8篇冶金大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9篇监测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0篇通风队副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1篇通风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通风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矿井通风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通风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通风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合理调配本队职工执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通风存在的问题。
第9条组织好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10条组织开展好区队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1条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评比活动。
第12条监督本队安全措施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3条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 “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长降级直接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风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4条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通风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通风队长对煤矿井下通风设施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通风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7条没有按照通风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通风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通风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2条通风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及要求,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钻探队副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和本岗位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
2、负责本岗位的危害因素辨识工作和本岗位业务范围危害因素辨识工作,并依据辨识结果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和本岗位业务范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解决。
4、在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队的生产组织管理和班组的考核工作。
5、负责制定文明生产、质量标准化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协调班组间的业务关系,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均衡生产。
7、负责完善分配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8、参与本队检修工作,把好安全质量关。
9、深入现场,检查分管业务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10、协助队长做好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事故追查、分析、处理工作,提出防范措施。
11、完成队长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3篇 溜子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的方针,及时传达、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
二、准时参加矿安全会议、调度会议和机电、提升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抓好全队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认真开好全队安全生产会议,重点工程亲自组织指挥,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合理布置生产。
四、以身作则,遵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狠抓设备安装和维修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完好率在“90.5.1”以上,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五、优化劳动组合,定岗定责,抓好工资分配,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安全生产。
六、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在用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减少机械事故影响时间。
七、对全队区域工作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落实有关“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
八、发生事故时,要立即赶到现场,认真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回报。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做好善后工作。
第4篇 溜子队副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队长搞好全队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当班安全生产主要责任者,对当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准时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组织开好本队当班工前会。在安排生产的同时,认真交待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明确安全措施。
三、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安全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踏实,以身作则,与职工同上同下,接班后必须认真组织对所属范围的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试运转,认真处理当班不安全的
隐患。
五、当发生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积极组织处理,并及时汇报。
六、认真抓好刮板运送机的安装和维护工作,严格质量标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本人无“三违”行为。
七、落实好当班“一通三防”各项措施,抓好当班期间本区域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全面管理工作。
第5篇 钻探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钻探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本区队钻探施工和行政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
3、组织落实炭窑坪煤业和钻探队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考核兑现,杜绝“三违”现象。
4、负责按设计方案、施工措施组织施工,严把现场工程质量关,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钻进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5、严格执行、督促落实盯班制度;负责处理区队现场安全生产问题。
6、组织本区队安全活动,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分析、研究存在的安全问题,布置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排查安全薄弱人员,落实监护措施。
7、合理调配劳动力,提高钻探效率。
8、要经常深入对所分管的辖区和生产、维修区域的作业环境、生产工序、安全设施、人员工作情况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9、每天对本单位区域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分级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并登记建档,做好跟踪落实销号工作。
第6篇 监测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测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矿井安全监测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监测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监测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合理调配本队职工执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监测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9条 组织好矿井监测监控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0条 组织开展好区队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1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评比活动。
第12条 监督本队安全措施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3条 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 “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队队长降级直接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风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4条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监测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监测队长对煤矿井下监测、监控设施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监测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没有按照生产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安设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2条 监测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监测监控设备不符合标准规定或不完好,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监测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钻探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探放水队长在主管科长的领导下,对探放水方面工作负全面责任。
2、熟悉本专业的各种施工设备性能和工作程序,有效协调组织生产,按时完成探放水任务。
3、负责编制材料设备使用计划,搞好钻探衔接。
4、搞好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5、按照探放水设计要求组织钻探工作,保证钻探工作的各项记录台账准确可靠。
6、负责探放水队职工技能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7、负责编制钻探生产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搞好钻探衔接,熟悉本专业的各种施工设备性能和工作程序,能够协调组织生产,按时完成任务。
8、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负责管理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实施,贯彻防治水领导小组的决议,检查公司日常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防治水管理制度的落实。
9、参与审查矿井防治水设计及措施。
10、负责探放水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引进工作。
第8篇 冶金大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公司大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
(2)组织本大队职工认真贯彻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3)每月要组织二次本大队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四不准“的原则处理,无力解决的及时报主管领导或安全科。
(4)每月上岗检查和对分管区内的重点危险点检查不少于八次,并按规定做好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和违章及时处理。
(5)认真组织好安全活动和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及班组各种安全记录。
(6)每半月解析一个班组的安全状况,指导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安全先进典型班组,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先进班组经验,搞好班组安全建设。
(7)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教育制度,负责组织对新分配职工、改换工种、改变岗位的工人及各种休假后返工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8)进行多层次、多工种作业,必须组织制定,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进行。
(9)积极组织本大队职工,开展学、记、用规程活动,进行事故预测预防,推广科学的现代化安全管理。
(10)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和发放标准,并检查督促其正确使用。
(11)根据现有规程,制定本大队工作的安全技术规程实施细则,使之不断充实完善。严禁违章蛮干和盲目瞎指挥。
(12)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特别是农忙季节、节假日前后,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提出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3)对违章、险肇及各类事故现场要组织调查分析,按“三不放过“原则,提出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科的检查、通知、规定,搞好本大队轮流值班制度。
第9篇 防尘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尘队队长是煤矿防尘工作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防尘工作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防尘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综合防尘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井下“综合防尘”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通防科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综合防尘”有关规定,搞好 “综合防尘”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综合防尘”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时,确保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合理。
第6条 在“综合防尘”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开展“综合防尘”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综合防尘”工作水平。
第8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9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防尘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防尘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0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防尘供水管路改造等工作。
第11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防尘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2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3条 制定预防煤尘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4条 定期组织开展“综合防尘”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综合防尘”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5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防尘仪器、仪表,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6条 组织拟定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17条 采取措施保证测尘工作的准确、及时;消除煤尘堆积现象,将粉尘浓度控制在国标。
第18条 负责煤矿防尘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尘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尘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防尘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3条 防尘队队长对煤矿井下“综合防尘”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及领导责任。
第24条 煤矿企业在“综合防尘”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防尘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在煤矿有关“综合防尘”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防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综合防尘”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防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的,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防尘系统、设备、设施等,进行有效维护,防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预防煤尘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防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的调整、改造等工作,影响矿井生产的,防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对测尘仪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防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防尘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防尘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通风队副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各班组之间的协调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制定措施,定期整改。
3、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对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要严加防范,防止发生突发事故。
4、及时向区队主管队长汇报安全工作,针对特殊时期,特殊情况,提出建议或措施。
5、抓好工程质量,认真贯彻“煤矿三大规程”,不违章指挥,狠抓反“三违”活动,对“三违”人员及时教育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6、对突发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7、参与各类事故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应具备的知识和管理能力:
1、经考试合格,取得管理人员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2、熟悉新《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熟悉矿井“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精细化施工要求和行业标准。
3、熟悉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要求作业。具备协助队长搞好各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4、具备识别施工现场涉及“一通三防”等隐患和排查隐患的能力,遇到事故或危险时能冷静的分析并组织现场职工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应对处理。
三、岗位风险辨识:
1、未仔细检查现场安全情况,未排除安全隐患就指挥生产,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三巡”制度,做到“三细”可预防。
2、未严格按照规章措施施工,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作业可预防。
3、分工不合理,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工作部署不细,在工作中易发生事故。
4、隐患排查不到位引发事故,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可预防。
5、员工思想波动,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导致出现事故,注意观察、及时沟通可预防。
四、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标准及具体措施:
1.负责检查施工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冒险作业。
2.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月度材料计划、各类报表的审批,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跟班记录的填写和隐患处理情况的汇总。
3.负责督促检查区队职工各项通风、瓦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抽查职工“五步工作法”、“双述”落实执行情况。负责职工日常安全思想教育和日常安全培训。负责瓦斯日报、监测日报等报表审批。
4、具备识别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和排查隐患的能力,遇到事故或危险时能冷静的分析并采取合理的方式组织员工进行应对处理。
5、督促员工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施工。督促并监督员工在施工前及时填写“危险辨识五步工作法”。监督员工现场“双述”的执行,监督员工施工完毕后对现场文明卫生清理,材料、工具的回收。
五、责任制目标及考核奖惩:
对违反以下规定的,将按照公司和区队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罚:
1、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
2、未按照班前会工作安排,督促现场职工完成当班工作任务的。
3、未监督检查施工工具、检修设备,造成事故。
4、未督促现场按措施施工,造成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
5、未按规定填写值班记录、验收记录。
6、未监督进行现场隐患排查,造成伤人事故。
7、发生灾害时不能按照预案,组织现场职工救灾或撤离。
8、现场监督不到位,造成浪费材料、环境污染。
第11篇 通风队队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矿井通风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通风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通风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合理调配本队职工执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通风存在的问题。
第9条 组织好矿井通风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10条 组织开展好区队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1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评比活动。
第12条 监督本队安全措施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3条 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 “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长降级直接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风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4条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通风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通风队长对煤矿井下通风设施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通风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没有按照通风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通风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通风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2条 通风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及要求,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