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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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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安全监察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

2、坚持“安全第一,超前预防,贯穿全程,关键落实”安全工作理念,尽心履职责,主动抓工作,提高执行力,落实全过程。

3、参与集团公司及本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加强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

4、坚持学习科技理论,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5、在局长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工程师、分管局长组织好隐患排查和安全监察工作。

6、督促分管科室开展好日常工作。

7、对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采煤、掘进、运输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8、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参加集团公司有关会议。

10、完成局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2篇 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副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工作。地测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测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审核审查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2条 协助总工程师认真编制好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接续。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认真抓好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4条 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展开。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搞好每年一次的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确保演练成功。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7条 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地测防治水科技水平,对井下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等工作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8条 认真总结在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三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9条 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10条 完成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 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地测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6条 地测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编制地测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或编制措施不合理,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季度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人员认真编制避水灾应急演练措施,不按规定进行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出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未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分析,制定方案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地测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工程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4、定期对集团公司地面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排查安全隐患。

5、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6、参与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4篇 地测副总工程师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地测灾害防治和测量技术管理的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批示以及煤矿生产的各项规程及规章制度。

3、合理组织分配人员工作,确保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并监督检查本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好考核记录工作。

4、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审核监督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5、抓好矿山测量、矿井制图、矿井地质、水文地质、防治水管理、储量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参加矿井各期生产计划的编制,保证提供正确的地测资料。

6、分析研究所管科室下井人员收集的地质、测量、水文地质方面的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所需的各种地质测量资料、矿井补勘计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

8、安排整理地质测量资料、图件和地质成果,抓好地质、测量资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9、定期组织召开业务检查、分析会议,提出改进方案和工作计划。

10、负责组织开展地测技术攻关,发出地测情况联系单,学习国内外新技术以及先进的地测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地质、测量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11、抓好计算机绘图工作,及时完成地质测量数据的录入、维护,并根据我矿生产需要定期完成图纸的填充及打印任务。

12、掌握各种材料、工具设备使用和保管情况。

13、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学习,以及安全培训,随时了解职工的工作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团结协作,力争建设双文明班组。

14、完成领导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5篇 经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公司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指示,协助经理和总工程师做好工程经济(概、预算)编制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公司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

2、参加编制公司远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提出概、预算编制工作的技术规划及措施。

3、参与工程经济所技术、安全等规定、标准、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审查工作。

4、领导工程经济所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和贯彻执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检查和督促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责审查可研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参加建设项目的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工作。

6、协助总工程师按相关定额和调差系数准确审查各个阶段的工程经济工作,严把工程经济关,科学合理节省投资。

7、参与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方案和设计,参与拟定暖卫所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参加安全质量检查,负责研究和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8、根据本专业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参与对预算人员的培养、考核。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副总工程师岗位

1、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地测灾害防治和测量技术管理的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批示以及煤矿生产的各项规程及规章制度。

3、合理组织分配人员工作,确保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并监督检查本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好考核记录工作。

4、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审核监督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5、抓好矿山测量、矿井制图、矿井地质、水文地质、防治水管理、储量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参加矿井各期生产计划的编制,保证提供正确的地测资料。

6、分析研究所管科室下井人员收集的地质、测量、水文地质方面的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所需的各种地质测量资料、矿井补勘计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

8、安排整理地质测量资料、图件和地质成果,抓好地质、测量资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9、定期组织召开业务检查、分析会议,提出改进方案和工作计划。

10、负责组织开展地测技术攻关,发出地测情况联系单,学习国内外新技术以及先进的地测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地质、测量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11、抓好计算机绘图工作,及时完成地质测量数据的录入、维护,并根据我矿生产需要定期完成图纸的填充及打印任务。

12、掌握各种材料、工具设备使用和保管情况。

13、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学习,以及安全培训,随时了解职工的工作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团结协作,力争建设双文明班组。

14、完成领导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7篇 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

2、在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规定和标准。

3、参与组织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参与审查矿井各施工单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5、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协助矿领导落实兑现。

6、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准备上级部门所需要的各类资料。

7、协助安监站长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矿井安技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参与职工的安全培训。

第8篇 工艺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厂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2. 协助总工程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技术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安全指令、决定和规定。

3. 组织编制生产过程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贯彻落实。

4. 参加生产例会,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安全技术问题,排除生产中的安全隐患。

5. 负责对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安全技术难题进行研究,提出技术方案和措施。

6. 负责组织推广安全新技术、安全新材料和安全先进经验,参与组织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岗位安全竞赛活动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7.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厂长及总工组织抢修、抢救,负责提出事故的抢救方案和措施。

8.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追查工作,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鉴定,并提出安全整改方案,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9. 在对新设备、新系统、新产品、新项目进行推广研究的同时,将安全问题一同进行设计、一同进行施工、一同进行验收。要不断改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用先进技术,改善作业条件。

10.参加安技措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措施方案、措施设计、可行性及经济效果的研究及审查。参加安技措工程施工过程的检查及竣工和验收。

11.参加厂组织的安全标准化大检查,及时向分管厂长报告分管范围的安全情况。

第9篇 地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地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质工作范围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地质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质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质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技术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搞好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勘探计划、地质报告的编制,地面控制测量与岩层移动观测,矿图测绘,矿井原始地质资料收集,地质说明书、地质和水害预报的提供,储量计算与管理,煤炭资源回收与管理,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订,探放水设计,断层、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等与矿井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深入井下,深入现场,完成规定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机电问题,狠反“三违”。

第5条按时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第6条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重要责任。

第10条不能及时参加煤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能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2条不能够深入现场,完成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直接责任。

第14条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10篇 非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中心的技术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在煤加工、化工、建材等相关工作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并努力解决安全方面的技术难题。

3、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开发工作中,要注重安全技术措施方面的内容。

4、经常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5、当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时,提出技术性鉴定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11篇 防治水副总工之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技术方面负责绘制本公司煤矿技术图纸和收集管理有关煤矿技术方面的资料档案。

2、负责搞清本公司井田地质构造、老窑分布及积水情况。为全矿煤炭安全生产提供第一资料。

3、负责制定探放水制度和测量绘制必要的图纸。

4、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矿区的资源管理,及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5、会同机电部做好机电技术工作和各种机电和工程设计、对四大设备,要认真做好年鉴。

6、会同公司安监部,审定有关“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验收工程质量。

7、负责申报有关改建、新建的科技项目,加强技术改造,改革开采方法,努力提高资源回收率和炭块率。

8、参加有关设计的审查工作,参加与本业务有关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12篇 安全监察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

2、坚持“安全第一,超前预防,贯穿全程,关键落实”安全工作理念,尽心履职责,主动抓工作,提高执行力,落实全过程。

3、参与集团公司及本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加强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

4、坚持学习科技理论,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5、在局长的领导下,协助主任工程师、分管局长组织好隐患排查和安全监察工作。

6、督促分管科室开展好日常工作。

7、对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采煤、掘进、运输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8、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9、参加集团公司有关会议。

10、完成局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1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副总工程师

1、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协助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贯彻执行。

3、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生产技术工作,根据矿井可采储量,安全经济、合理地安排开拓布局,搞好采区工作面设计,尽量减少生产环节,努力降低事故率。

4、监督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检查规程和措施的落实,根据生产变化,及时组织修改和会审。

5、协助总工程师督促按时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按时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生产变化组织补充修改和落实情况,发生重大事故参与制定救灾措施及抢险救灾工作。

6、经常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重大技术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整改。参加各类技术专业会议,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总工程师勾通,按领导要求制定措施或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7、全面落实地测及防治水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负责矿井地测及防治水技术工作,及时制定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检查落实实施情况。

8、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技术革新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经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素质,对违反安全技术政策、指示、命令的行为,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并及时向总工程师或矿长汇报。

第14篇 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程师开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

一、安全生产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3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程师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程师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9条 协助总工程师程师对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

第10条 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11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2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

第13条 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4条 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15条 协助总工程师程师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合理可靠的,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化工厂炸药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批示、决议和规定等。

2、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对分厂的安全技术工作。

3、参与编制、审定关于炸药生产的安全规程、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审定炸药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和设计施工方案。

4、领导开展关于炸药生产的安全技术科研活动和技术改进,不断提高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改善作业条件。

5、定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分析有关炸药生产中存在的技术、质量问题,制定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

6、参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安全技术改造及安技措工程的竣工验收。

7、参加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督查落实。

副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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