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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5

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机电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领导做好监区机电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做好监区生产任务的分解、检查、督促工作,全面完成监区安全生产任务。

第3条 参加审查施工规程、措施,并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

第4条 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5条 协助监区长制定当月的检修计划和材料计划。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狠反“三违”,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加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生产助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能协助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2条未能及时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不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现象,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不能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机电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领导做好监区机电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做好监区生产任务的分解、检查、督促工作,全面完成监区安全生产任务。

第3条 参加审查施工规程、措施,并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

第4条 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5条 协助监区长制定当月的检修计划和材料计划。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狠反“三违”,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加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生产助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能协助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能及时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不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现象,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掘进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正、副监区长做好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

第2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好助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3条协助副监区长召开安全会、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4条深入现场,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5条深入井下现场,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及时汇报,保护现场。

第6条生产现场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汇报的同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处理,坚决执行“隐患不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7条抓好关键部位及生产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在生产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要时,应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掘进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责任。

第11条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掘进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2条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安全生产隐患,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汇报有关领导的,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掘进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监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 经常分析、研究通风系统,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认真按矿井“一通三防”规程措施要求和监区管理制度协助、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生产现场的落实,同时监督检查施工质量,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安全可靠,预防通防事故的发生。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通防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狠反“三违”,确保通防质量动态达标和通防事故隐患超前防范。

第5条 根据生产实际参与研究或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施工方案,从技术上防范通防事故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第6条 协助组织好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

第7条 参加监区生产值班,处理有关监区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监督工程质量而造成重大责任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修改和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技术规范,从技术上预防事故隐患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运搬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长做好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具体工作辅助。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积极协助监区长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配合监区长组织好安全活动,做好罪犯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罪犯安全意识,提高自主保安能力,实现监区的安全目标。

第4条 协助监区长组织安全活动,组织监区干警职工和罪犯参加安全培训和技术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第5条 积极参与生产管理,处理有关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及时制定生产方案,搞好各分监区生产任务的协调、布置、落实,当好副监区长的助手。

第6条 对本监区发生的安全事故,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并参加事故分析会,制定防范措施。

第7条 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制度落实,排查安全隐患,了解生产情况,解决现场问题;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8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运搬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运搬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3条 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运输安全生产隐患的,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运搬监区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通防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监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 经常分析、研究通风系统,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认真按矿井“一通三防”规程措施要求和监区管理制度协助、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生产现场的落实,同时监督检查施工质量,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安全可靠,预防通防事故的发生。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通防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狠反“三违”,确保通防质量动态达标和通防事故隐患超前防范。

第5条 根据生产实际参与研究或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施工方案,从技术上防范通防事故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第6条 协助组织好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

第7条 参加监区生产值班,处理有关监区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监督工程质量而造成重大责任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修改和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技术规范,从技术上预防事故隐患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长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好助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3条 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4条 深入现场,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5条 深入生产现场,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

第6条 抓好关键环节的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采煤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2条 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安全生产隐患,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汇报有关领导的,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采煤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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