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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安全生产责任制-叉车司机 第2篇叉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篇叉车、装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篇工贸企业叉车、装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篇装载叉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6篇工贸叉车装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工贸叉车装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装载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及 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4.熟悉叉车、装载机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
5.负责各类设备及物资的搬运、摆放工作。
6.配合业务部门进年检工作。
7.谨慎驾驶,文明行车;做好防火、防盗、防冻、防寒工作。
8.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9.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第2篇 叉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叉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服从调度员的指挥,保障生产用车。
(2)工作前首先检查叉车轮胎气压,刹车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方向是否灵活,燃料润滑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装卸部位是否有不安全隐患等。
(3)根据指令和生产周转需要,用叉车将转运、装卸物资安放到所在位置。符合搬运装卸要求。
(4)负责对叉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各种油料的填加,故障的排除,轮胎充气、润滑系统润滑,使铲车处于良好状态。
(5)严格执行铲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装运,注意来往车辆行人,避免发生车辆和人身伤亡事故,不野蛮装卸,不乱堆乱放保证装卸物品完整。
(6)保持环境整洁,叉车不乱停乱放,按指定的部位停放,无操作证的人员杜绝使用本车,存在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第3篇 叉车、装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叉车、装载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处罚条例》和相关知识并以法经过培训,取得驾驶资格证和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装载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熟悉叉车、装载机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 负责各类设备及物资的搬运、摆放工作。
第6条 配合业务部门进年检工作。
第7条 谨慎驾驶,文明行车;做好防火、防盗、防冻、防寒工作。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装载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叉车、装载机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配合业务部门进年检、年审工作,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设备及物资搬运、摆放工作出现问题,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叉车、装载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叉车、装载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车辆的;
(二)屡次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没有改过的;
(三)对自己所驾驶车辆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交通执法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叉车、装载机司机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重大事故现出的;
(三)阻碍、干涉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行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工贸企业叉车、装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装载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及 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4.熟悉叉车、装载机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
5.负责各类设备及物资的搬运、摆放工作。
6.配合业务部门进年检工作。
7.谨慎驾驶,文明行车;做好防火、防盗、防冻、防寒工作。
8.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9.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第5篇 装载叉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叉车、装载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处罚条例》和相关知识并以法经过培训,取得驾驶资格证和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装载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熟悉叉车、装载机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 负责各类设备及物资的搬运、摆放工作。
第6条 配合业务部门进年检工作。
第7条 谨慎驾驶,文明行车;做好防火、防盗、防冻、防寒工作。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装载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叉车、装载机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配合业务部门进年检、年审工作,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设备及物资搬运、摆放工作出现问题,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叉车、装载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叉车、装载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车辆的;
(二)屡次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没有改过的;
(三)对自己所驾驶车辆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交通执法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叉车、装载机司机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重大事故现出的;
(三)阻碍、干涉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行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叉车司机
(1)叉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服从调度员的指挥,保障生产用车。
(2)工作前首先检查叉车轮胎气压,刹车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方向是否灵活,燃料润滑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装卸部位是否有不安全隐患等。
(3)根据指令和生产周转需要,用叉车将转运、装卸物资安放到所在位置。符合搬运装卸要求。
(4)负责对叉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各种油料的填加,故障的排除,轮胎充气、润滑系统润滑,使铲车处于良好状态。
(5)严格执行铲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装运,注意来往车辆行人,避免发生车辆和人身伤亡事故,不野蛮装卸,不乱堆乱放保证装卸物品完整。
(6)保持环境整洁,叉车不乱停乱放,按指定的部位停放,无操作证的人员杜绝使用本车,存在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