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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井口圆盘锯操作工
1、 井口圆盘锯操作工是操作井口圆盘锯的专职人员,必须熟悉圆盘锯性能,电路开关设置,传动系统等。圆盘锯操作工必须经过矿部培训。
2、 没有经过矿部培训的人员,不允许随便操作圆盘锯。
3、 井口圆盘锯操作工都要亲自掌握电锯启动开关的钥匙,圆盘锯启动开关要上锁管理,非圆盘锯操作人员不准随便打开启动开关。
4、 井口圆盘锯操作工操作圆盘锯时,必须先检查传动皮带是否有保护罩,圆盘锯上端是否有保护设施。
5、 井口圆盘锯操作工要先检查需要改的木料上是否有钉子和材料的弯曲度,防止损坏锯片,造成事故。
6、 在改较粗、较长的木料时,必须用备有辅助的夹楔和拉长材料的拉钩进行安全操作。
7、 在操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上锁。
第2篇 矿井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井维修工对检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一、职责范围
1、坚守工作岗位,坚持8小时工作制。班中不准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有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修任务。
2、熟知设备的构造、原理、供电系统、保护装置、管路系统等。
3、认真进行交接班。接班后要主动、认真地对自已所分管的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精心维护,发生故障后要立即处理,确保安全运转。
4、负责本业务范围内设备的预防性检修和事故检修工作,检修后应保持设备另部件完整,符合质量标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转。
5、在检修中,如需停电、停风、停气等,要向有关单位联系好再检修。协同司机切断电源,挂牌留名。
6、严格执行检修措施和作业规程、保安规程。起落重物时,应绑好、挂牢、垫稳,不准在起吊件下工作或通过。起重工具,预先要检查是否安全可靠。高空或井筒作业时,要佩带好保险带。规定好联系信号。
7、除做好本班维修工作外,还要积极准备好定期检修需用的备件,并负责提供检修项目和有关资料等。
8、爱护公用工具,不损坏、不丢失。
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标准
1、进班1小时内要对生产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施工负责人安排整改,并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3分。
2、现场出现危机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未及时采取临时性的安全处置措施,造成事故的,依据事故责任追究进行处理。
3、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出现被上级追查的质量事故,对矿井维修工进行连带处罚。
4、作业地点被上级、公司停产、停运(设备)的,绩效考核每次扣20分。
第3篇 煤矿井下推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井下推车工必须严格执行“一人只准推一辆矿车”的规定。
2、 井下推车工,推车时要随时观察推车前方,发现前方有行人,坡度较大,有障碍物、通过风门时,必须减速推车,做到“一看、二喊、三通过”,达到安全推车。
3、 井下推车工在运送超长、超重的物体时,必须严格执行运输特殊材料的安全措施。
4、 井下推车工在同一轨道上同向推车时,两辆车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坡度小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在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在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5、 井下推车工推车时,发现刹车突然失灵,无法控制车矿车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首先要停止推车,发出各种信号,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 井下推车工推车时,不允许让无关人员站在矿车上,不准在矿车前端堆放物体,推车时严禁推飞车。
7、 井下推车工推车时,必须将矿灯戴在矿帽上,不许含在嘴里或拿在手里,发现矿灯熄灭或红灯时,必须立即更换,严禁熄灯作业。
8、 井下推车工推车时,发生矿车掉道,必须立即发出信号,稳住车辆,组织人员把矿车抬上轨道。
第4篇 煤矿井口检身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井口检身工对入井人员都要严格检身,登记进出井时间。对入井人员的检查要做到“三不”:不穿化纤衣服,不喝酒后入井,不携带烟火。
2、 井口检身工对入井人员在下班后要清点人数,发现人员都已下班数小时,还有人没出井,要与矿灯房核对人数后,立即向矿部汇报。
3、 井口检身工要做好井口安全管理,对在井口逗留的无关人员要劝其离开,对在井口及附近乱扔烟头的人员要制止并要报矿部进行处罚。搞好井口的清洁卫生。
4、 井口检身要制止不经检身登记擅自入井的行为,并及时向矿部汇报,给予处罚。
5、 井口检身工对要入井而没有安全措施的超长、超重材料或失爆的电气设备或没有培训合格的工人,有权不准入井。
6、 井口检身工矿部安排“一工两岗”时,必须明确以检身、清点人数为主要岗职,其他岗位在不影响检身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职。不能因其他职责影响检身而擅自离岗。
7、 井口检身工有事需要离开井口时,必须找可靠人员短时代替,回到岗位后要详细检查入井检身登记。
第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井下巷道维修工
1、 巷道维修工要熟悉维修巷道的安全措施,按维修巷道的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形式进行作业。
2、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巷道时,平巷按“从外往里”,下山按“从上往下”逐架进行维修的原则,不许间隔维修。
3、 巷道维修工不允许单独一人进行操作,要有2-3人组成一组,互相检查安全隐患。
4、 巷道维修工不允许在通风不良、无风、微风的巷道内作业。进入通风不好的巷道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后,才准进入,不许盲目违章蛮干。
5、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巷道与前方掘进头平行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认真按措施作业。
6、 巷道维修工拆除支架维修时,先要观察顶帮岩石,有无片帮冒顶的危险,有冒顶预兆,必须先处理,再架补新棚子,对顶帮的空帮、空顶要充填严实。严禁用煤屑充填。
7、 巷道维修工对维修巷道破坏严重时,维修支架不能保持原断面,要先向矿部请示,然后再作业。
8、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不同的地点,如立井井筒、坡度较陡的上山,有特殊要求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9、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巷道,将原来的支护拆除后,必须立即进行重新支护,如砌碹材料没准备好。防止因拆除支架后等材料贻误时间,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井下爆破员
1、 井下爆破员是考试合格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是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专职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2、 井下爆破员每次爆破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要听从班、组长的放炮命令,放炮时要高声大喊“放炮注意”。
3、 井下爆破员使用的炸材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
4、 井下爆破员使用的炸药、雷管要专箱上锁、运输,不能乱扔、乱放,做到“领、用、退”三相符,不得随身携带炸材,“私藏、私送”炸材要追究法律责任。
5、 井下爆破员的爆破器具不得交给他人,不得请人代操作,放炮工序结束,必须立即取出放炮器的钥匙,拧住母线接头,回收放炮母线。
6、 井下放炮员用的放炮母线要随用随设,不得与动力电缆敷设一方,放炮员装药后充填炮泥要有足够的长度,不准用煤屑充填,造成放炮事故要负直接责任。
7、 井下放炮员在执行放炮任务时,必须严格做到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地点放炮,放炮前清点人数,放炮时要设置警戒。
8、 井下爆破员在放炮前发现炮眼有异常、支架不牢固、空顶距过长过大、巷道堆积物过多等情况时,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9、 井下爆破员在放炮后发现有瞎炮,严禁手拉雷管脚线或用镐刨取雷管,要按规程处理好瞎炮,当班处理不完,要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10、 井下爆破员要本身不违章作业,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作出成绩,要给予表扬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第7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井下铺轨工
1、 井下铺轨工必须按照巷道断面的巷道中心,找出巷道的轨道中心位置,进行铺轨。
2、 井下铺轨工要按照规程规定,保证人行道的宽度和铺轨质量要求,轨道接头间距不大于5mm,两根轨道的高低差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轨道连接配件要齐全。
3、 井下铺轨工铺轨时必须掌握轨距,允许大5mm,不允许小。在曲线巷道铺轨,要做到曲线加宽,外轨要抬高。
4、 井下铺轨工铺设提升井巷的轨道时,轨道中心要与提升中心一致,轨道坡度要符合设计要求的坡度。
5、 井下铺轨工铺设永久轨道和道岔时,枕木间距按0.7-0.8米一根,道岔岔心的轨枕,面宽要适当加宽,长度要满足两条轨道的轨枕长度。
6、 井下铺轨工钉道钉时,两颗道钉要相互错开。钉道工序结束,必须检查轨道中心线、轨距、接头间隙、轨面高低差,联接配件是否合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 井下铺轨工在同一条巷道内铺设的轨道型号要尽可能一致,不要用杂拌轨。
第8篇 煤矿井下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巷道维修工要熟悉维修巷道的安全措施,按维修巷道的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形式进行作业。
2、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巷道时,平巷按“从外往里”,下山按“从上往下”逐架进行维修的原则,不许间隔维修。
3、 巷道维修工不允许单独一人进行操作,要有2-3人组成一组,互相检查安全隐患。
4、 巷道维修工不允许在通风不良、无风、微风的巷道内作业。进入通风不好的巷道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后,才准进入,不许盲目违章蛮干。
5、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巷道与前方掘进头平行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认真按措施作业。
6、 巷道维修工拆除支架维修时,先要观察顶帮岩石,有无片帮冒顶的危险,有冒顶预兆,必须先处理,再架补新棚子,对顶帮的空帮、空顶要充填严实。严禁用煤屑充填。
7、 巷道维修工对维修巷道破坏严重时,维修支架不能保持原断面,要先向矿部请示,然后再作业。
8、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不同的地点,如立井井筒、坡度较陡的上山,有特殊要求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9、 巷道维修工在维修巷道,将原来的支护拆除后,必须立即进行重新支护,如砌碹材料没准备好。防止因拆除支架后等材料贻误时间,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第9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机电副矿长
矿井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长的领导下,协肋生产副矿长,开展对全矿机电、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矿山机电、机械设备安装方面的规程、规定,执行矿集体领导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编写机电工作计划,对机电工作进行安排布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机电任务,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开展机电与机械设备安装基础管理,使机电业务科队圆满适应生产的需要。
五、深入一线,了解掌握生产建设中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机电队伍的服务情况,及时调整和纠正所属范围内工作中的不足。
六、负责监督安装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全矿区水、暖、电路、并组织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生产建设和生活需要。
七、对每个机电工作岗位有权提出调整,更换人事的意见,负责建立健全所在机电安装工作制度,保证机电设备符合煤安标准,完好运行。
八、认真做好全矿机电安全工作,确保矿井设备及人身安全。
九、参与分管科人员的编制、技术参核和业务管理指导工作。
十、处理好机电工作上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对机电工作按时计量,做好计量统计、报表、台账、卡片。熟悉全面业务工作。
十一、向矿长及时汇报工作,互通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10篇 矿井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专职监察机构,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矿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对矿井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实施安全监察。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负责全矿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第2条 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根据矿井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
第3条 协调或配合矿工会、培训科,搞好安全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各岗位持证上岗情况。
第4条 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
第5条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分管矿长领导下,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事故报告,经矿领导批准执行。
第6条 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第7条 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8条 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9条 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
第10条 对矿井采、掘、机、运、通、防治水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11条 严肃检查,制止、职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第12条 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13条 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14条 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检(监)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未组织事故追查处理等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未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安全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3条 未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有效制止、职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安全科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7条 未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第11篇 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科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科科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及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监督“三条”生命线建设、“十种”险情立即撤人规定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督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科科长负直可接责任。
第2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分管部门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科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井下刮板运输机司机
1、 井下刮板运输机司机是操作井下固定的或移动的单链或双链的刮板运输机,必须了解刮板运输机设备性能、电气开关、电缆等要求,做到安全操作。
2、 井下刮板运输机司机必须做到电气设备、开关、启动按钮不失爆,把电缆悬挂好,保持设备运转良好。
3、 井下刮板运输机主要是运送煤炭,刮板运输机不准运送其他材料,不许人员在刮板运输机上行走。
4、 刮板运输机运送煤炭要做到均匀,不造成大量煤炭压住机头、机尾,造成过负荷烧毁电机。若干台刮板运输机联合运输时,在机尾联接处要掏好机尾槽,及时清理机尾回头堆积煤。
5、 刮板运输机司机要经常清理槽帮洒落的浮煤,要经常检查链条螺丝是否松动,减少断链事故。
6、 刮板运输机司机对采面刮板运输机要做到:整体移槽对上山掘进刮板运输机槽和铺接溜链条要平直,并有必要的链条备件,对运输顺槽平巷刮板运输机拆槽移动机尾时,要尽量按链条长度,可节省工时,对拆下来的槽、链要回收到指定的地点保存好。
7、 刮板运输机司机要注意人员跨刮板运输机行走防止将脚误踩入机尾,造成工伤事故。
8、 采面刮板运输机司机要经常检查采面下出口机头处巷道支架和顶板岩石,发现顶板来压,要及时加固支架,以免造成顶板冒顶,压坏机头、机尾和槽子。
第13篇 煤矿井下爆破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井下爆破员是考试合格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是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专职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2、 井下爆破员每次爆破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要听从班、组长的放炮命令,放炮时要高声大喊“放炮注意”。
3、 井下爆破员使用的炸材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
4、 井下爆破员使用的炸药、雷管要专箱上锁、运输,不能乱扔、乱放,做到“领、用、退”三相符,不得随身携带炸材,“私藏、私送”炸材要追究法律责任。
5、 井下爆破员的爆破器具不得交给他人,不得请人代操作,放炮工序结束,必须立即取出放炮器的钥匙,拧住母线接头,回收放炮母线。
6、 井下放炮员用的放炮母线要随用随设,不得与动力电缆敷设一方,放炮员装药后充填炮泥要有足够的长度,不准用煤屑充填,造成放炮事故要负直接责任。
7、 井下放炮员在执行放炮任务时,必须严格做到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地点放炮,放炮前清点人数,放炮时要设置警戒。
8、 井下爆破员在放炮前发现炮眼有异常、支架不牢固、空顶距过长过大、巷道堆积物过多等情况时,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9、 井下爆破员在放炮后发现有瞎炮,严禁手拉雷管脚线或用镐刨取雷管,要按规程处理好瞎炮,当班处理不完,要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10、 井下爆破员要本身不违章作业,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作出成绩,要给予表扬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第14篇 煤矿井下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井下探放水工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进行探放水。能够熟练使用探放水钻具,熟练掌握探放水方法。
2、 井下探放水工要按照探放水措施布置钻孔探放水。
3、 井下探放水工打钻时必须和接班人员交接探放钻孔深度,下班后要向矿部汇报,不许谎报打钻孔的长度,因谎报钻孔长度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4、 井下探放水工在打钻时探到有承压水或有害气体从钻杆中[喷出或发生有顶钻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弄清情况,不许拔出钻杆,要立即向矿部汇报。
5、 井下探放水工在操作打钻时,人员要站在钻杆旁侧,防止钻孔内水压和气压突然把钻机冲翻造成伤人事故。
6、 井下探放水对钻杆前方需要放水时,原则上让水徐徐从钻杆内孔壁流出,如发生钻杆堵塞,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才准处理钻杆。
7、 井下探放水工在探水或放水作业时,严禁单人作业。证明打钻探到水,钻杆放水也完毕,向矿部汇报后,采取措施,再决定处理。
8、 井下探放水工在作业时,发生突发水灾时,要按措施的避灾路线先撤离,后汇报。
第1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部矿井地质工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二、积极发挥地质工作的尖兵作用,为矿井安全生产及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三、经常深入采掘工作现场,及时掌握现场地质资料,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技术问题。
四、及时、完整地收集、分析、整理矿井地质资料,搞好地质资料的观测积累,认真做好月度地质预报,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提前对采掘工作面遇断层下发通知单。
五、按规定及时编制和提交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采后总结,编制生产补充勘探、地质勘探设计工程。
六、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设计、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地质资料,用于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七、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八、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地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为主管技术员出谋划策,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搞好地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十、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