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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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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掘进机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机维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业务技术知识,熟悉掘进机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所在工作面的避灾路线,熟练掌握掘进机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并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维修前,认真检查掘进机周围的顶板支护、通风、瓦斯情况,确保工作区域安全。

第2条 掘进机维修时,必须将掘进机头落地,并断开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3条 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机器进行润滑、维修保养,不得改变注油规定和换油周期。

第4条 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器进行“四检”(班检、日检、旬检、月检)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5条 电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良好,杜绝失爆。

第6条 电机的运转和温度、闭锁信号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均应正常和完好。

第7条 设备应保持完好,螺丝和垫圈应完整、齐全、紧固,入线口密封良好。

第8条 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对掘进机进行全面检查,并参照出厂验收要求试运转,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司机使用。

第9条 维修工应将机器存在的问题及维修情况向司机和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维修记录。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掘进机维修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 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 设备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 维修掘进机与截割平行作业的。

(七) 掘进机维修时,不停电闭锁,截割头不落地的。

(八) 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带电检修、搬运设备的;电气设备失爆,保险丝用铜(铁)丝代替的;电缆明接头的。

第11条 不按规定要求润滑机器,随意改变机器注油规定和换油周期的,对掘进机维修罚款100元。

第12条 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定对机器进行班检、日检、旬检、和月检的,对掘进机维修工各罚款50元。

第13条 电机的运转和温度异常,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闭锁信号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好的,对掘进机维修工各罚款200元。

第14条 对设备存在问题和检修情况,未向司机交待或未做记录的,对掘进机维修工各罚款50元。

第15条 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对其罚款100元/次。

第2篇 掘进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运料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避灾线路。掘进运料工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安全。

第1条 在工作时空内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运料工必须带手套。二人同时装卸料时,必须互叫互应,要先起一头或先放一头,不准盲目乱放。

第3条 推车时不准用手扶在材料的最上层和上帮,以免将手挤伤或刮伤。

第4条 推车时严禁放飞车,两车行距不应小于10米,坡度大于 5%时车距不应小于30米,并准备好滑杠控制车速,防止跑车。

第5条 装卸料时,先用木楔打好车眼,防止车滑动。装料时,必须先拿上边的,禁止抽拿或放垛,以免倒垛砸人。

第6条 装料前,认真卸料地点的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7条 装料时,要将物料放稳、摆正,长重物料放置间距不少于100米,其他小料不少于10米,防止出现刮皮带机架或超载运行。

第8条 运料期间,装、卸料场10米范围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将物料码放整齐,安全间隙符合规定要求。

第9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当班任务,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3篇 煤矿掘进支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掘进支架工要根据作业规程、巷道设计断面选用的支架材料支架形式进行作业。施工时永久支架不能一次到位,掘进时先用临时支架二次成巷。

2、 掘进支架工在一次成巷永久支架不能到位时,用临时支架的空顶距离达到能架设一架距离后,要立即支架。对前方顶板,用前探支架临时护顶,保证安全。

3、 掘进支架工在掘进头放炮前,要将已架设的永久支架回固,防止放炮崩倒支架。放炮后发现支架冲倒、冲歪,必须先将支架修理完毕,才能恢复其他作业。

4、 掘进支架工工作面交接班后,工作面放炮后,必须先进行敲帮问顶,撬掉顶板的悬石、浮石和离层的岩石后,才准正常作业。

5、 掘进支架工要认真选料架设支架,棚腿坑木要大头朝上,弯曲坑木要将弯曲处紧挨顶、帮岩石。支架要打紧,顶帮要背实,支架口要严密,有一定的迎山角,腿窝要够深,棚距要符合,水沟要一次带出。

6、 掘进支架工要按巷道的用途架设支架,要保证巷道净断面和巷道净高、净宽。

7、 掘进支架工在作业中能认真按规程操作,保证质量,不造成废品,不返工,要给予表扬。如工作不负责任,架设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批评追究责任。

第4篇 某矿掘进队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喷浆工是巷道支护质量、成型及喷浆设备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熟悉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技术要求,完成本班锚喷工作,工序合理穿插,保证初喷跟迎头,复喷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第2条 熟悉喷浆机性能、构造、原理,掌握设备维修保养、故障处理技能。

第3条 检修或检查喷浆机时,必须将开关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

第4条 严格按照巷道规格要求拉线喷浆,达到平墙齐直一条线,拱形弧度适中。巷道超宽、凸凹处要予以整形,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保证锚喷质量。

第5条 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按要求使用合格的喷浆材料。

第6条 试喷前对管路、压力表和喷浆机进行检查,输料管路通畅,电器设备要做到齐全完好、无失爆现象。供风压力要求在0.4~0.6mpa,水压比风压大0.1mpa。

第7条 必须采用潮料喷浆,喷浆时必须正常使用净化水幕以净化风流,除尘风机距喷浆机余料孔不超过3m且出口与回风流方向一致。

第8条 喷浆机与喷射手之间的距离超过50m时或不能直接联系时应设置专用电铃、信号进行联系。

第9条 喷射手在喷射前用压力水冲洗岩帮,应该做到冲洗一段喷一段。

第10条 试喷前应发出信号,先开风、后开水,调至适中,与喷浆手相互叫应好后,方可送电。严禁将手或工具探入喷浆机器内。

第11条 喷头距受喷面的适宜距离为0.6~1.2m ,喷头与受喷面的角度要垂直,与轮廓线的夹角不小于70°。喷浆轨迹按走线型或螺线式,螺旋半径300mm,按一圈压半圈的方法。

第12条 双人注料时,要注意对方的锨起锨落,不要碰着对方,给料要均匀,做到料满而不外溢,速凝剂要均匀拌入料斗。

第13条 喷射过程中,喷头前方及附近5m内除射手外不准其他人员接近。喷射手和副手密切配合,副手观察喷射情况,及时用信号指示喷射位置和方向,经常检查输料管、出料弯头是否打折或弯曲过大,水环及各联接部件有无严重磨损现象,有时应及时更换处理。

第14条 喷射作业中如发生堵管或突然停风、停电时,应立即关闭喷头水阀,并将喷头向下放置,以防止倒流入输料管中。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顺喷枪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它人员,防止突然喷射和管路跳动伤人。

第15条 出料管路堵塞时应采用敲打法进行处理,严禁喷嘴对准人。

第16条 喷浆完毕 ,将喷浆机停电上锁、清理设备卫生、冲刷管路、回收回弹料。

第17条 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喷浆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带电检修喷浆机的,喷浆工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不正常使用净化水幕、除尘风机等防尘设施的,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佩戴个体防护用具的,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执行一人喷浆一人照明监护的,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使用不合格喷浆材料或不使用潮料的,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等,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掘进炮掘队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悉打眼机具性能及结构特征,掌握打眼操作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有关安全作业规定。

2、打眼前,必须对迎头支护、帮顶等认真检查,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迎头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负责迎头前探梁、点柱等临时安全设施按规定使用。

4、认真管理和保护好打眼机具,及时按规定加油,对工具的损坏,失爆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进行迎头的洒水降尘、冲洗巷道帮的工作,并负责迎头水管的完好和吊挂整齐。

6、负责监督迎头局扇通风的管理,经常检查迎头风筒的吊挂质量和风量,以及风筒的距离。

7、必须按爆破图表要求,照眼位打眼,认真掌握好炮眼的深度和角度。

8、打耙矸机回头滑子眼时,必须敲帮问顶,前探支护顶板,认真按作业规程要求操作,严禁空顶作业,回头滑子打设牢固,经试车后方可使用。

9、打眼完工后,及时将打眼机具、电缆(风、水管)等挪到耙矸机后安全地点放置整齐。

第6篇 掘进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技术员是本监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分工范围内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及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搞好监区规程措施的编制、学习、贯彻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3条负责及时编写施工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条件的变化,及时编写补充施工措施;负责把经审批的作业规程、措施传达贯彻至有关干警职工和生产施工人员,并做好学习签名和考试、阅卷工作。

第4条负责搞好生产业务纵横联系工作,保证施工中中腰线的准确性、作业规程的严肃性。

第5条每月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深入井下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工作,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现象及时制止,狠反“三违”。

第6条做好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积极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向上级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报表。

第7条负责监区罪犯的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施工罪犯的技术业务水平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革新和生产管理合理化建议工作,搞好技术改革。

第9条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技术员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未及时组织掘进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3条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认真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14条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监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掘进监区组织施工个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不能深入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干警、职工和学员正确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掘进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区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区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区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等。

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全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区队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区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区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接撤职的处分。

第25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6条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7条掘进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本区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区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区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3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4条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0条掘进区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掘进区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区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区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8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掘进队长

煤矿掘进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掘进队长负责掘进队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并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生产”的方针和“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队劳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在安全的前提下,保质保量完成生产计划。

3、合理分工,适当安排,防止背工窝工现象。

4、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不违章指挥。

5、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进”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6、经常深入细致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指挥处理,保证安全生产。

7、如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9篇 掘进机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是本岗位的安全作业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对掘进机日常的检查维互保养,确保其正常有效的运转。

三、检修作业前,认真检查掘进机周围的顶板支护、通风、瓦斯情况,确保工作区域安全。

四、检修作业前,应检查所带检修工具是否齐全完好,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五、检修掘进机时,必须将掘进机截割头落地,盖上护板。断开掘进机上所有电源,并挂牌。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下方停留或作业。

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对掘进机进行检修和维互保养。

七、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对掘进机进行全面检查,并参照出厂验收要求试运转,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司机使用。

八、维修工应将机器存在的问题及维修情况向司机和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维修记录。

九、检修完成后,要将检修工具整理整齐,并放置工具箱内。

十、熟记《员工安全作业卡》中岗位操作要点、两器的使用方法、危险源辨识等其它各项内容。

第10篇 掘进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区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抓好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兑现。

三、对本工区管辖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贯彻执行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制度、规定和措施。

四、负责抓好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工作。

五、负责抓好掘进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和所辖范围的文明生产。

六、负责抓好管辖区域内的机电、运输工作,加强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杜绝电气失爆。

七、负责抓好班前会和每周二的安全活动。

八、参加每天的生产调度会、每周的生产总结会、安全质量检查汇报会和每月的安全办公会以及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等专业会,并对会议安排的工作进行落实兑现。

九、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十、配合安监职教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十一、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队生产副队长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在队长领导下,对本单位生产系统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下井带班期间,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带班时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协助队长实施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检查等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考核每位员工。

(四)组织全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解决处理,对重大隐患及时在矿安全办公会议上安排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五)负责本队的班前会、班后会。如本队范围内发生事故影响生产时,必须及时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落实人员,制定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和处理,并及时向队长以及矿领导上报。

(六)在分管生产系统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赶赴现场协助矿长领导抢救工作,防止灾情扩大,迅速组织恢复生产。

(七)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煤矿发展的需要。

(八)协助队长做好班组建设工作,提升班组长素质,提高班组建设管理水平,做到班组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

第12篇 掘进带班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搞好本班安全生产工作。

2、在队长领导下,根据生产任务、生产条件,组织布置、检查、完成当班工作任务,填写工作记录,负责当班工程质量。

3、组织召开班前、班后安全总结会,对工人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4、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生产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5、负责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监督各岗位日检查,对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解决处理。

6、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内容明确、手续清楚。

第13篇 掘进综掘队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当班进尺等工作量、工程质量、环境卫生监督验收,并负责迎头中腰线延伸;

2、认真落实班前预想、开工确认、班中巡查和班后验收制度;做本质安全型 人(要安全、会安全、能安全的人)。

3、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度。每班开工前带班干部、班长要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进行作业。

4、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现,不弄虚作假,坚持原则敢于负责;

5、发挥现场管理监督职能,发现质量问题和不规范行为敢于及时制止;

6、及时完成队布置的其他工作。

7、认真执行评记分标准和制度。

第14篇 掘进安全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在队长领导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下井带班期间,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带班时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协助队长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抽查活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责令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对“三违”现象严肃处理。

(四)认真抓好全队员工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安全素质。经常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认真组织全队员工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五)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例会,定期参加队领导班子会、班前会、班后会等。

(六)协助队长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

(七)定期检查各班组在安全工作执行情况,监督各班组在安全上出现问题后的解决情况。

(八)负责班组建设工作,提升班组长素质,提高班组建设管理水平,做到班组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

第15篇 掘进队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工区材料员是本工区安全后勤保障工作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是本工区安全生产后勤保障工作。材料员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生产环节,掌握人员分配等情况,具有一定统计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热爱本职工作,遵守矿规矿纪及工区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第2 条按生产需要做好本单位的材料领取、供应及储备工作。

第3条材料工具发放有记录,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所需材料。

第4条严格材料领用制度,综合材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标准。

第5条帐目清晰,对工区负责,对矿负责。

第6条节支降耗,当家理财,杜绝丢失浪费,严把进出关。

第7条管好库房,材料工具整齐有序,卫生区范围保持整洁。

第8条 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工区各种材料台帐管理不善造成丢失、遗漏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材料领取不及时影响生产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做好后勤工作,材料工具发放无记录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帐目不清晰,材料工具管理混乱或造成丢失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井上下信息传达不及时、不准确的,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执行好交接班制度或交接班不认真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包片范围内的卫生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掘进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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