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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统一协调管理承包、 承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2篇 《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是怎样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中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可使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企业事故伤亡情况,从中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和规律,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给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提供全国的安全生产动态情况,便于制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政策,提供给新闻媒体发布,加强舆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监督工作做到有的放矢,通过统计的数字增强广大职工和有关领导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安全生产工作。
做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统计的数字要全面、准确、及时、没有遗漏。在统计方法上,可以按照行业、地域以及伤害程度、死亡人数等不同标准,分门别类地予以统计。
目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主要对以下几个行业进行分类统计:
一、 工矿企业
1、 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国有地方煤矿企业、矿办小井、乡镇煤矿企业。
2、 非煤矿山企业
3、 非矿山企业
二、 火灾事故
三、 道路交通事故
四、 水上交通事故
五、 铁路事故
1、 路外事故;
2、 路内事故。
六、 航空事故
通常在统计企业事故同时,常有工伤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工伤事故经济损失是指发生伤亡事故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付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价值。
由于我国企业多,行业主管部门比较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比较复杂,而且还在不断的进行变化,给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这项工作,企业也要了解、懂得有关部门下发的工伤事故统计方面的规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共同配合,括好这项工作,使其真正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第3篇 液化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所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规范事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落实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改正。
(6)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使职工了解生产岗位的安全责任、技术规范、作业规程,掌握安全生产和自我规范的技能,负责或组织对新工人、转岗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4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火灾、爆炸、中毒、腐蚀等危害,危险化学品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多种形式,且往往在一次事故中同时存在多种形式的灾害。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安全检查应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平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为依据,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1)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釜)、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9)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1.2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1.3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设施,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检查要尤为重视。
1.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1.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识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1.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2)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有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防台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2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在储运、销售、燃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火灾、爆炸、毁物、伤人。对此类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县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
3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的危险主要有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触电、灼烫和冷冻危害、振动、噪声、粉尘、化学物质的危害,对机械制造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情况。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许可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3)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4)工业梯台的宽度、角度、梯级间隔,护笼设置,护栏高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结构件是否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梯脚防滑措施、轮子的限位和防移动装置是否完好。
(5)锻造机械中锤头、操纵机构、夹钳、剁刀是否有裂纹,缓冲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铸造机械是否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管路是否密封良好,控制系统是否灵敏,有无急停开关;防尘、防毒设施是否完好。两类机械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6)运输(输送)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是否设置急停开关,启动和停止装置标记是否明显,接地线是否符合要求。
(7)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罩、盖、栏,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是否完好有效;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锲、销、键是否有凸出;磨床旋转时是否有明显跳动;车床加工超长料时是否有防弯装置;插床是否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锯床的锯条外露部分是否有防护罩和安全距离隔离;各类机加工设备的工作照明灯照度是否符合要求。
(8)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制动器、紧急停止按钮是否可靠、灵敏,传动外露部分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防伤手安全装置是否可靠有效,专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设施联锁是否有效。
(9)木工机械的限位及联锁装置、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夹紧或锁紧装置是否灵敏、完好可靠;跑车带锯机是否设置有效的护栏;锯条、锯片、砂轮是否符合规定,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10)装配线的输送机械防护罩(网)是否完好,有无变形和破损;翻转机械的锁紧限位装置是否牢固可靠;吊具、风动工具、电动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运转小车是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料架(箱、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过桥的扶手是否稳固,踏脚高度是否合理,平台防滑是否可靠;地沟入口盖板是否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有无积水、积油和障碍物。
(11)砂轮机的砂轮是否有裂纹和破损,托架安装是否牢固可靠,砂轮机的防护罩是否符合要求;砂轮机运行是否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是否超标。
(12)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接机连接处是否有可靠屏护,保护接地线是否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13)注塑机的防护罩、盖、栏是否牢固且与电气联锁,液压管路连接是否可靠,油箱及管路有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是否齐全完好。
(14)手持电动工具是否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绝缘电阻、电源线护管及长度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手柄是否完好,保护接地线是否连接可靠。风动工具的防松脱锁卡防护罩是否完好,气阀、开关是否完好不漏气,气路密封有无泄漏,气管有无老化、腐蚀。
(15)移动电器绝缘电阻、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遮拦、屏护、盖是否完好无松动,开关灵敏是否可靠且与荷载相配备。
(16)各种电气线路的绝缘、屏护是否良好,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是否符合要求,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护套软管绝缘是否良好,与负荷配备、敷设是否符合要求。
(17)涂装作业场所电气设备防爆、通风、涂料存量、消防设施、隔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设备是否作等电位联接和防静电接地等。
(18)作业场所的器具、物料是否摆放整齐,车间车行道和人行道是否符合要求,地面平整整洁有无障碍物,坑、壕、池应是否设置盖板或护栏;采光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4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冶金企业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灼烫等,对冶金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2.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3.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4.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6.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各类熔炉、钢水包等接地线是否安全可靠。
7.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8.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9.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内部的轨道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情况。
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危险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电梯事故)等。对建筑施工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5.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重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8.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情况。
5.2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重点
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包括:
1.脚手架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3.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4.临电、洞口的防护措施情况。
5.3 现场检查分项重点
1.土方工程隐患检查重点
(1)土方开挖的施工准备工作
(2)土方开挖
(3)排水
2.模板工程隐患检查重点
(1)模板的安装
① 模板安装的规定;
② 单支柱做支撑;
③ 柱模板安装。
(2)模板拆除
3.建筑构件及设备安装工程隐患检查重点
(1)千斤顶
(2)倒链
(3)卡环
(4)绳卡
(5)吊钩
(6)手板葫芦
(7)纹磨
(8)构件吊装
① 柱子的吊装;
② 行车梁、屋架的吊装;
③ 设备吊装。
4.建筑机械隐患检查重点
(1)混凝土搅拌机
(2)卷扬机
(3)机动翻斗机
(4)蛙式打夯机
(5)钢筋加工机械
① 冷拉机;
② 冷拔机(拔丝机);
③ 调直剪切机;
④ 切断机;
⑤ 弯曲机。
(6)木工机械
① 圆盘锯;
② 电平刨(手压刨)。
(7)水泵
5.垂直运输机械隐患检查重点
(1)塔式起重机
(2)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
6.高处作业工程隐患检查重点
(1)临边作业
(2)洞口作业
(3)悬空作业
(4)交叉作业
7.其它
6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交通运输企业存在的主要危险有交通违法、超载、超速、运输企业无资质、超资质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无资质作业、车况不良等。对交通运输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6.1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道路通行安全隐患,主要有超速、客车超员、火车超载、货运车辆违章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运输机械状况不良及带病运转等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且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审批工作情况。
4.交通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5.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内部检查与监督等制度及其具体的措施落实情况。
6.运输企业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双班驾驶员制度,保障驾驶员正常休息,防止疲劳驾驶的情况。
7.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8.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他们必须掌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9.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10.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2 水上运输企业
1.检查码头布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码头装卸、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码头危险货物作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作业等。
2.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企业经营范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3.制定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装卸、运输和水上交通事故、消防救生、人员疏散等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情况。
4.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5.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道运输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7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石油天然气开采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泄漏、井喷、中毒、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等,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检查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防井喷失控。井场安全距离,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和使用,起、下钻操作,压井材料储备,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处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2.防硫化氢中毒。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井下工具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设备的配套,点火程序的制定和点火器材的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3.石油天然气工程的防火、防爆。油气田集输管道、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设施的设置,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措施,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要求。
4.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试生产过程发证检验制度的执行,专业设备的检测检验,劳动组织的定员,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消防、救生和逃生的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以及人工岛、通井路高程的设计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标准要求。
5.放射源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6.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和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的情况。
7.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8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有爆破作业的安全问题、机械运行的安全问题、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用电的安全问题、边坡稳定及防排水的安全问题等。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2.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情况;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3.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6.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7.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9.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0.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1.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2.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3.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14.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主要是指以下内容:
(1)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生产的;
(3)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道;
(4)矿井井口、井下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以探代采的;
(6)越界开采的;
(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无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的;
(8)穿过断层、破碎带时没有采取可靠的支护等安全措施的;
(9)在易发生坠落、窒息的场所,停止作业区域及地面陷落区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10)爆破作业无作业规程,爆破作业时没有防止威胁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措施的;
(11)新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2)矿山企业将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3)矿山实行承包,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14)排土(石)场危及矿场或工业长堤安全的;
(15)凿岩采用干式作业时,没有相应的防尘措施的;
(16)没有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无证上岗作业的;
(17)重大危险源未经政府安全评估合格的;
(18)评估(评价)、检查中指出的重大问题没有整改的。
9 公共场所安全隐患检查重点
公共场所存在的主要危险是火灾事故和紧急疏散时的踩踏事故。对公共场所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9.1 公共场所隐患检查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县场、体育场所、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问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机楼(厅);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县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县)、县(地、州、盟)、县(县、区、旗)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9.2 公共场所隐患检查内容
全面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防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器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第5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6、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7、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8、生产经营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6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7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班组长
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5.岗位工人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8篇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9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规范
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火灾、爆炸、中毒、腐蚀等危害,危险化学品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多种形式,且往往在一次事故中同时存在多种形式的灾害。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安全检查应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平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为依据,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1)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釜)、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9)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1.2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1.3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设施,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检查要尤为重视。
1.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1.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识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1.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2)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有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防台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2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在储运、销售、燃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火灾、爆炸、毁物、伤人。对此类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县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
3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的危险主要有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触电、灼烫和冷冻危害、振动、噪声、粉尘、化学物质的危害,对机械制造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情况。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许可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3)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4)工业梯台的宽度、角度、梯级间隔,护笼设置,护栏高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结构件是否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梯脚防滑措施、轮子的限位和防移动装置是否完好。
(5)锻造机械中锤头、操纵机构、夹钳、剁刀是否有裂纹,缓冲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铸造机械是否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管路是否密封良好,控制系统是否灵敏,有无急停开关;防尘、防毒设施是否完好。两类机械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6)运输(输送)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是否设置急停开关,启动和停止装置标记是否明显,接地线是否符合要求。
(7)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罩、盖、栏,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是否完好有效;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锲、销、键是否有凸出;磨床旋转时是否有明显跳动;车床加工超长料时是否有防弯装置;插床是否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锯床的锯条外露部分是否有防护罩和安全距离隔离;各类机加工设备的工作照明灯照度是否符合要求。
(8)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制动器、紧急停止按钮是否可靠、灵敏,传动外露部分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防伤手安全装置是否可靠有效,专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设施联锁是否有效。
(9)木工机械的限位及联锁装置、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夹紧或锁紧装置是否灵敏、完好可靠;跑车带锯机是否设置有效的护栏;锯条、锯片、砂轮是否符合规定,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10)装配线的输送机械防护罩(网)是否完好,有无变形和破损;翻转机械的锁紧限位装置是否牢固可靠;吊具、风动工具、电动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运转小车是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料架(箱、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过桥的扶手是否稳固,踏脚高度是否合理,平台防滑是否可靠;地沟入口盖板是否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有无积水、积油和障碍物。
(11)砂轮机的砂轮是否有裂纹和破损,托架安装是否牢固可靠,砂轮机的防护罩是否符合要求;砂轮机运行是否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是否超标。
(12)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接机连接处是否有可靠屏护,保护接地线是否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13)注塑机的防护罩、盖、栏是否牢固且与电气联锁,液压管路连接是否可靠,油箱及管路有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是否齐全完好。
(14)手持电动工具是否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绝缘电阻、电源线护管及长度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手柄是否完好,保护接地线是否连接可靠。风动工具的防松脱锁卡防护罩是否完好,气阀、开关是否完好不漏气,气路密封有无泄漏,气管有无老化、腐蚀。
(15)移动电器绝缘电阻、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遮拦、屏护、盖是否完好无松动,开关灵敏是否可靠且与荷载相配备。
(16)各种电气线路的绝缘、屏护是否良好,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是否符合要求,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护套软管绝缘是否良好,与负荷配备、敷设是否符合要求。
(17)涂装作业场所电气设备防爆、通风、涂料存量、消防设施、隔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设备是否作等电位联接和防静电接地等。
(18)作业场所的器具、物料是否摆放整齐,车间车行道和人行道是否符合要求,地面平整整洁有无障碍物,坑、壕、池应是否设置盖板或护栏;采光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4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冶金企业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灼烫等,对冶金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2.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3.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4.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6.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各类熔炉、钢水包等接地线是否安全可靠。
7.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8.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9.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内部的轨道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情况。
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危险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电梯事故)等。对建筑施工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5.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重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8.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情况。
5.2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重点
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包括:
1.脚手架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3.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4.临电、洞口的防护措施情况。
5.3 现场检查分项重点
1.土方工程隐患检查重点
(1)土方开挖的施工准备工作
(2)土方开挖
(3)排水
2.模板工程隐患检查重点
(1)模板的安装
① 模板安装的规定;
② 单支柱做支撑;
③ 柱模板安装。
(2)模板拆除
3.建筑构件及设备安装工程隐患检查重点
(1)千斤顶
(2)倒链
(3)卡环
(4)绳卡
(5)吊钩
(6)手板葫芦
(7)纹磨
(8)构件吊装
① 柱子的吊装;
② 行车梁、屋架的吊装;
③ 设备吊装。
4.建筑机械隐患检查重点
(1)混凝土搅拌机
(2)卷扬机
(3)机动翻斗机
(4)蛙式打夯机
(5)钢筋加工机械
① 冷拉机;
② 冷拔机(拔丝机);
③ 调直剪切机;
④ 切断机;
⑤ 弯曲机。
(6)木工机械
① 圆盘锯;
② 电平刨(手压刨)。
(7)水泵
5.垂直运输机械隐患检查重点
(1)塔式起重机
(2)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
6.高处作业工程隐患检查重点
(1)临边作业
(2)洞口作业
(3)悬空作业
(4)交叉作业
7.其它
6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交通运输企业存在的主要危险有交通违法、超载、超速、运输企业无资质、超资质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无资质作业、车况不良等。对交通运输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6.1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道路通行安全隐患,主要有超速、客车超员、火车超载、货运车辆违章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运输机械状况不良及带病运转等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且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审批工作情况。
4.交通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5.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内部检查与监督等制度及其具体的措施落实情况。
6.运输企业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双班驾驶员制度,保障驾驶员正常休息,防止疲劳驾驶的情况。
7.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8.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他们必须掌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9.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10.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2 水上运输企业
1.检查码头布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码头装卸、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码头危险货物作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作业等。
2.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企业经营范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3.制定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装卸、运输和水上交通事故、消防救生、人员疏散等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情况。
4.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5.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道运输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7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石油天然气开采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泄漏、井喷、中毒、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等,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检查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防井喷失控。井场安全距离,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和使用,起、下钻操作,压井材料储备,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处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2.防硫化氢中毒。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井下工具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设备的配套,点火程序的制定和点火器材的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3.石油天然气工程的防火、防爆。油气田集输管道、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设施的设置,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措施,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要求。
4.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试生产过程发证检验制度的执行,专业设备的检测检验,劳动组织的定员,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消防、救生和逃生的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以及人工岛、通井路高程的设计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标准要求。
5.放射源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6.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和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的情况。
7.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8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有爆破作业的安全问题、机械运行的安全问题、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用电的安全问题、边坡稳定及防排水的安全问题等。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2.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情况;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3.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6.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7.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9.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0.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1.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2.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3.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14.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主要是指以下内容:
(1)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生产的;
(3)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道;
(4)矿井井口、井下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以探代采的;
(6)越界开采的;
(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无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的;
(8)穿过断层、破碎带时没有采取可靠的支护等安全措施的;
(9)在易发生坠落、窒息的场所,停止作业区域及地面陷落区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10)爆破作业无作业规程,爆破作业时没有防止威胁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措施的;
(11)新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2)矿山企业将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3)矿山实行承包,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14)排土(石)场危及矿场或工业长堤安全的;
(15)凿岩采用干式作业时,没有相应的防尘措施的;
(16)没有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无证上岗作业的;
(17)重大危险源未经政府安全评估合格的;
(18)评估(评价)、检查中指出的重大问题没有整改的。
9 公共场所安全隐患检查重点
公共场所存在的主要危险是火灾事故和紧急疏散时的踩踏事故。对公共场所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9.1 公共场所隐患检查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县场、体育场所、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问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机楼(厅);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县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县)、县(地、州、盟)、县(县、区、旗)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9.2 公共场所隐患检查内容
全面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防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器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第10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1.几种人员教育培训的要求、内容和时间
(表中“高危单位”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对象 | 要求 | 内容 | 时间(学时) | |
高危单位 | 其他单位 | |||
主要负责人 | 1“高危单位”: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 ≧48 每年再培训 ≧16 | ≧24 每年再培训 ≧8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同上 | 与上面内容比较: 1、4、5相同; 2、3的深度加大: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不同的是: 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再培训的内容: 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含法规、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 同上 | 同上 |
新从业人员 | 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厂级: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级: 除厂级的内容外,还有本车间安全生产特点和规章制度 班组级: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 ≧48 | ≧24 |
2.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安全生产教育
(1)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的范围: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a. 培训和取证
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
b. 安全技术考核
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c. 复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3.其他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11篇 港口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必须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法人,必须负责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负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和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特别是“三违”现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专项或综合性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治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组织有关人员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确保隐患消除。对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实施监控,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及监控责任,做好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将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保证本单位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并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卫生安全保护;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加强企业安全文化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素质。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轻伤或1-2人重伤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事故,应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必须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法人,必须负责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负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和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特别是“三违”现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专项或综合性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治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组织有关人员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确保隐患消除。对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实施监控,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及监控责任,做好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将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保证本单位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并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卫生安全保护;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加强企业安全文化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素质。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轻伤或1-2人重伤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事故,应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生产经营单位面向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范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预防性管理就是以预防事故为中心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由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预防性管理的核心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人员的管理重点就是如何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具体如:进行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进行职务分析,选拔更合适的人员;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提高人与工种的匹配程度;采用激励手段,使人员自觉遵守安全行为规范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的管理重点是消除各种有害因素和危险因素,这涉及到具体的技术问题。但从管理角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是如何使设备与环境系统没有或降低有害因素和危险因素,设备管理具体包括设备选购、安装、调试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把关,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配备情况的检查,设备运行过程中其安全状态的检查,设备运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等;作业环境管理具体包括作业环境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的检测、分析评定,作业环境改善与防护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作业环境布置、有害因素散发情况、采光情况、安全标志等的检查,改善作业环境的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等。过程管理中的“过程”是指项目的活动过程,如工程建设过程,作业过程,动火过程等。对过程的管理重点是过程的程序与内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具体如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动火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监管;作业过程是否按标准化作业要求进行等。
事后性管理就是出了事故以后的管理,包括事故管理和办理工伤保险理赔过程的管理。事故管理主要是事故报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事故的统计分析与报表等。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是参加工伤社会化保险的职工出工伤后办理工伤理赔过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评残、补偿金的理赔办理等。
第14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四)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六)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和配备。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拟订或者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六)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七)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九)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72学时的脱产培训时间。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
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支出。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使用和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迟(缓)存、少存或者不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从业人员摊派。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等制度,并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负责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后妥善保存。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其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安全标准、规程、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必须免费提供。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必须符合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
(四)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监护档案,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和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保持畅通,其指示标志应当醒目,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禁止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必须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并保存不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危险作业目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发布。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中介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取得行政许可后,必须持续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不得降低或者缺失。
第二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分项作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国家规定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的,必须进行专业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国家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运行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租赁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的规定;
(五)其他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班组检查、车间检查、分厂检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检查、总部(公司、厂)有关负责人组织重点检查和群众性检查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以岗位自查自纠制度为基础,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因物质技术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治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二)设施、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在生产班组确立不脱产安全员,并负责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一)对本班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发现生产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报告并适当处理;
(五)协助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研究。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法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绩效量化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职务任免、劳动报酬挂钩。
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实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举报不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经济调节措施,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职务任免挂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
新闻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典型事例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者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对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发包、出租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上1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1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事故的,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优先予以保障。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第15篇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三大类,分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一、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由安监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每年再培训。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人员。第二类是由质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培训类型
新上岗职工的培训;在职职工的培训;调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的培训。
(二)培训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在职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培训内容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各省法规、规章、文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