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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民爆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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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民爆

第1篇 民爆物品仓库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第二条 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车离库门不应小于2.5米,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

第三条 装卸作业的场地严禁明火和一切带电的设备;

第四条 同一作业场所不准同时装卸二种民用爆破器材,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第五条 老、弱、病、残和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衣物或穿钉子的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第六条 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包装箱(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第七条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准发运和入库;

第八条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第九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民用爆破器材;

第十条 如包装破损需更换包装时,必须经专业人员鉴定后在指定地点操作。

第十一条 装卸雷管只能由本公司保管员和保卫人员和押运员搬运,一律不准外单位人员搬运。

第2篇 民爆物品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协助人秘保卫科负责人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事务工作,熟知生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条 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便妥全检查和监督职责;

第三条 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管理和危险品的运输配送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

第四条 督促仓库保管员按各项规定、制度管好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公司爆炸物品发生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所属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 负责组织半个月的安全学习和两个月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同时作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作好车辆台账、车辆行驶里程的记录,办理好车辆二级维护,搞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布置作好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民爆物品库管员

1、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企业劳动纪律。

2、严格遵守和执行《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制度》。

3、做好爆炸物品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爆炸物品的申购、出入库清点登记、定期清查、日常保管、统计报告、库区清洁等工作。要求做到库区整洁、帐实相符、物品安全、管理规范。

4、管理和使用好库区安全设施,协助保卫工作人员开展好爆炸物品库的守护保卫工作,杜绝火源,严防爆炸物品被盗、遗失。

5、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4篇 民爆物品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保管员应经过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方可上岗。

第一条 负责对出入库的民爆物品的验证、收存、发放。民爆物品收发,要严把“四不入库”、“四不发货’’关;

(1)严把“四不入库”关:

i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及运单和没有其它规定手续的不入库;

ii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以及出库后的货物不入库;

iii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和库容超限不入库;

iv过期、变质、失效和不合格的民爆物品不入库。

(2)严把“四不发货”关;

i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和没有单位专用提货单据的不发货;

ii运输民爆物品的工.具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没有符合规定的押运人员、没有明确到达指定地点的以及运载工具装有其它物品的不发货;

iii品种、数量与购货单位单据不符不发货;

iv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发货。

第二条 收发民爆物品要做到登记、账目清楚,并建立收发民爆物品台账,其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发现账物不符或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认真查找;

第三条 负责对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的清理、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经常进行库区、库房安全及安全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库区和库房有任何影响安全的作业,并经常投放灭鼠诱饵。发现影响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五条 负责监督装卸人员在装卸民爆物品中严格按照装卸制度作业,严禁违章操作,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混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车除外),并做好收发民爆物品的品种、。编号、数量装载车牌号、车型、发货时间、提货人身份证号的登记及雷管的编码登记工作;

第六条 雷管的开箱必须在专门的开箱处开箱,开箱时严禁锤打、摔、撬,只能用专用工具拧出铁钉;

第七条 库房必须堆码整齐,保持库房干燥,通风良好,随时查验库房温度、湿度(相对湿度不超过45-7o℃,温度不得超过35℃),发现超标应及时开门(窗)降温、通风、保持库区、库房整洁、卫生;

第八条 出库的民爆物品超出保管期限,不准再入库或调换;不准将收缴的民爆物品入库或进入库区安全限制范围内;

第九条 严禁炸药、雷管混装,开箱的雷管发放后应将箱盖严;

第十条 熟悉掌握民爆物品的性能及消防、安全设施技术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掌握发生事故后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仓库保管员要坚守岗位,协助保卫人员看好库区、库房,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或使库房受到破坏;

第十二条 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5篇 民爆物品业务开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业务开票员必须熟悉民爆物品性能及使用方法,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条业务开票员销售民爆物品,只能凭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运输证》,并有用户持有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购买的单位卡(ic卡),经审验合格后,方准办理开票业务;

第三条开票员在《购买证))和《运输证》及单位购买工c卡规定的品种、数量内及有效时间内开具民爆物品销售发票,不准超出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时间,若批准的数量与库房件数数量不一致时,只能按小于批准数量并与库房件数数量一致销售;

第四条业务开票员应坚持日清月结,当天销售当天下账,当天结账,做到账账、账物、账币相符。

第五条业务开票员应坚持每天与仓库核对销售及库存数量,通报当天用户购买情况,并根据库容核定量和实际库存量及时向人秘保卫科提出申购品种和数量,提前做好申购准备工作,防止脱销,影响用户生产;

第六条业务开票员只能在购买单位在银行存入(或转账)购货款和配送费用后,凭本单位出纳签章(财务收款章和出纳私章),才准开具((民用爆炸物品提货单》,并及时通知押运人员做好配送准备工作;

第七条业务开票员应按销售备案制度的要求,按时将购销数量、购货及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数据按时间要求,分别及时向重庆市商委民爆处、万州区商委特商处、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和公司领导报送,不得有误。

第八条业务开票员除坚持每天与民爆仓库保管员核对账目外,每月月末应与计财科、人秘保卫科到民爆仓库进行实物盘点,并出具《盘点表》,防止出现差错;

第九条业务开票员应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6篇 供应科民爆物品库仓管员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岗位安全负责。

2、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民爆物品必须凭单和“四员”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

4、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时必须及时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严格执行民爆物品领用审批、发放有关规定,手续不齐全的,严禁出库。

5、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容量,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6、做好24小时值班、双人双锁、防火、防盗、防雷、防潮、防泄漏、防爆炸等工作,严禁在本级库区、宿舍及办公场所内使用电炉和私拉乱接电线、电器。做好报警、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保养工作,使之随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及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出库区大门必须及时上锁,禁止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的物品带入仓库。搞好仓库的规范管理和文明服务,库区内及围墙外五米区域内的杂草必须每年定期清除二次。库内物资堆放整齐、有序,环境卫生整洁。

8、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安全作。

第7篇 民爆物品仓库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第二条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车离库门不应小于2.5米,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

第三条装卸作业的场地严禁明火和一切带电的设备;

第四条同一作业场所不准同时装卸二种民用爆破器材,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第五条老、弱、病、残和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衣物或穿钉子的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第六条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包装箱(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第七条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准发运和入库;

第八条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第九条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民用爆破器材;

第十条如包装破损需更换包装时,必须经专业人员鉴定后在指定地点操作。

第十一条装卸雷管只能由本公司保管员和保卫人员和押运员搬运,一律不准外单位人员搬运。

第8篇 民爆物品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押运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由取得押运资格的员工担任:

第二条押运员应熟悉所承运的民爆器材的性能,熟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得承运;

第四条监督运输车按照公安机关运输证上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第五条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固:

第六条看管好民用爆破器材,运输途中及时检查货物包装、堆放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严防途中丢失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七条同一时间,不应装卸2个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破器材,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第八条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9篇 民爆物品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企业劳动纪律。

2、严格遵守和执行《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制度》。

3、做好爆炸物品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爆炸物品的申购、出入库清点登记、定期清查、日常保管、统计报告、库区清洁等工作。要求做到库区整洁、帐实相符、物品安全、管理规范。

4、管理和使用好库区安全设施,协助保卫工作人员开展好爆炸物品库的守护保卫工作,杜绝火源,严防爆炸物品被盗、遗失。

5、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0篇 民爆物品驾驶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由熟悉民用爆破器材性质、证照齐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和危化物品操作证的司机驾驶;

第二条 出车前要对汽车进行检查,要求电气线路的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无破损和错接;车身、底盘、发动机清洁、无油脂、油腻、刹车、灯、喇叭、操作装置要处于良好状态;油箱和油管等油路系统要牢固,不漏油;应将排气管装在车的前部,并加盖防火帽;轮胎充气适当,.并有备用轮胎,车上要有危险标志、灭火器、接地链网、修车工具齐全,加足本次行驶的汽油;

第三条 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得装在同一车辆;

第四条 装卸民用爆破器材,应当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口稠密的车站、码头;

第五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运输、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随车押运人员负责和指导安全操作;

第六条 在公路上运输民用爆破器材,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第七条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桥梁、隧道和人口稠密的地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汽车附近吸烟、用火,使用手提电话;

第八条 要求选择在气候较好的时间运输民用爆破器材,以防遇险。如果中途遇暴风雨和雷击时,要将车辆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禁止进行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

第九条 停车过程中不准在车上开启装有民用爆破器材的箱子,也.不准进入加油站加油,如果汽车的一轴上装有二个轮胎,停车时要经常检查,防止2轮胎之间夹带石块、碎砖而造成轮胎破损,夜间在道路上停车,前后要打开相关车灯;

第十条 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11篇 民爆物品仓库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对民爆仓库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2、严格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仓库的工作管理。

3、监督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的登记工作。

4、每库房按核定储量存放,性质相抵触的产品不准同库储存。

5、按照《民爆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监督认真做好定员、定量工作。

6、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督做好物品的入库和发放;检查是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7、组织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

8、协助完善公司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9、完成公司的其他工作需要。

第12篇 民爆物品仓库保卫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卫人员应经过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一条仓库保卫人员的任务是负责守卫库房,实施对民爆物品的安全保卫,严防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和库房受到破坏;

第二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要求入库检查、参观时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方能允许进入库区;

第三条严禁把其它蓉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将手机、收音机等带非防爆电器带入库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无关人员在库区住宿或进行其它活动;对进入库区时随身携带火具、火种等要交到代存处;

第四条建立((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登记簿)),对进入库内的人员、车辆宴施安全监督并作好记录;

第五条应定时或不定时巡视库房和库区,对库区和库房的防盗、防雷、防火、防爆、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保证仓库2 4小时有值班人员,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保持电话通讯等畅通,警犬昼拴夜放,库区内异常情况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七条负责监督不准将出库和收缴的民爆物品再入库;

第八条熟悉掌握民爆物品的性能和发生事故后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13篇 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负责民爆物品库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爆破器材库区保卫人员、保管员的各项工作,发现违规时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条 对质量可疑及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破器材,必须由专库库存,不得与其它产品混装,并及时向业务科科长汇报; •

第四条 按部门的布置参加民用爆破器材的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第五条 检查库区的各项设施是否正常,通讯设置、防雷二防盗、消防、防静电是否能正常使用,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公司:

第六条 严禁超量储存民用爆破器材,正确记录雷管的编码登记工作,做好民爆物品的进、销、存、出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熟悉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发生事故后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按时参加各级各类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九条 负责收集、报送民爆物品备案登记信息及数据,不定期检查仓厍备案信息,发现差错,及时整改完善。

第14篇 民爆物品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管员应经过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方可上岗。

第一条负责对出入库的民爆物品的验证、收存、发放。民爆物品收发,要严把“四不入库”、“四不发货’’关;

(1)严把“四不入库”关:

i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及运单和没有其它规定手续的不入库;

ii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以及出库后的货物不入库;

iii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和库容超限不入库;

iv过期、变质、失效和不合格的民爆物品不入库。

(2)严把“四不发货”关;

i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和没有单位专用提货单据的不发货;

ii运输民爆物品的工.具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没有符合规定的押运人员、没有明确到达指定地点的以及运载工具装有其它物品的不发货;

iii品种、数量与购货单位单据不符不发货;

iv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发货。

第二条收发民爆物品要做到登记、账目清楚,并建立收发民爆物品台账,其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发现账物不符或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认真查找;

第三条负责对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的清理、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经常进行库区、库房安全及安全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库区和库房有任何影响安全的作业,并经常投放灭鼠诱饵。发现影响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五条负责监督装卸人员在装卸民爆物品中严格按照装卸制度作业,严禁违章操作,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混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车除外),并做好收发民爆物品的品种、。编号、数量装载车牌号、车型、发货时间、提货人身份证号的登记及雷管的编码登记工作;

第六条雷管的开箱必须在专门的开箱处开箱,开箱时严禁锤打、摔、撬,只能用专用工具拧出铁钉;

第七条库房必须堆码整齐,保持库房干燥,通风良好,随时查验库房温度、湿度(相对湿度不超过45-7o℃,温度不得超过35℃),发现超标应及时开门(窗)降温、通风、保持库区、库房整洁、卫生;

第八条出库的民爆物品超出保管期限,不准再入库或调换;不准将收缴的民爆物品入库或进入库区安全限制范围内;

第九条严禁炸药、雷管混装,开箱的雷管发放后应将箱盖严;

第十条熟悉掌握民爆物品的性能及消防、安全设施技术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掌握发生事故后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仓库保管员要坚守岗位,协助保卫人员看好库区、库房,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或使库房受到破坏;

第十二条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第15篇 民爆物品业务开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业务开票员必须熟悉民爆物品性能及使用方法,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条 业务开票员销售民爆物品,只能凭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运输证》,并有用户持有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购买的单位卡(ic卡),经审验合格后,方准办理开票业务;

第三条 开票员在《购买证))和《运输证》及单位购买工c卡规定的品种、数量内及有效时间内开具民爆物品销售发票,不准超出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时间,若批准的数量与库房件数数量不一致时,只能按小于批准数量并与库房件数数量一致销售;

第四条 业务开票员应坚持日清月结,当天销售当天下账,当天结账,做到账账、账物、账币相符。

第五条 业务开票员应坚持每天与仓库核对销售及库存数量,通报当天用户购买情况,并根据库容核定量和实际库存量及时向人秘保卫科提出申购品种和数量,提前做好申购准备工作,防止脱销,影响用户生产;

第六条 业务开票员只能在购买单位在银行存入(或转账)购货款和配送费用后,凭本单位出纳签章(财务收款章和出纳私章),才准开具((民用爆炸物品提货单》,并及时通知押运人员做好配送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业务开票员应按销售备案制度的要求,按时将购销数量、购货及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数据按时间要求,分别及时向重庆市商委民爆处、万州区商委特商处、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和公司领导报送,不得有误。

第八条 业务开票员除坚持每天与民爆仓库保管员核对账目外,每月月末应与计财科、人秘保卫科到民爆仓库进行实物盘点,并出具《盘点表》,防止出现差错;

第九条 业务开票员应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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