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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安全生产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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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安全生产

第1篇 矿长瓦斯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长是本矿防治煤与瓦斯事故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定、颁发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定瓦斯治理安全生产计划。

三、定期检查、指导防治瓦斯工作,解决瓦斯治理所需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

四、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组织瓦斯治理工作专项检查,并进行分析总结,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平衡。

六、重视瓦斯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瓦斯治理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七、按规定为职工配备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矿井发生瓦斯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负责抢救指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

第2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探放水队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探放水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放水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7、探放水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探放水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探放水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探放水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11、对探放水设备及配套的排水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丢失,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抽放技术员瓦斯防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科长领导下,搞好“瓦斯抽放”技术管理工作。

2、及时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及相应的措施,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

3、经常深入井下,强化现场管理,解决抽放工作中存在问题,保证抽放的正常进行,瓦斯抽放率不低于25%。

4、按矿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标准化创建能力。

5、及时填绘各种瓦斯抽放报表及图纸,按时上报。

第5篇 机电队队长瓦斯防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瓦斯治理细则要求。

2、组织并落实本队职工学习、掌握瓦斯治理知识。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管好、用好本队分管的机电设备,消灭电气失爆,抓好机电设备安全运转。

4、经常深入现场,加强对分管瓦斯治理用设备、设施的管理力度,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5、完成领导交给的瓦斯治理有关工作任务。

第6篇 掘进队队长瓦斯防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负责本队所掘进巷道综合瓦斯治理措施的具体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本队干部、工人学习已批准的防治瓦斯措施,并履行学习签字、考试制度的落实。

3、负责教育本队职工对瓦斯治理安全设施爱护工作,并对矿组织的瓦斯治理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4、组织本队职工参与矿组织的瓦斯治理知识培训。

5、负责在本队推广应用瓦斯治理新工艺、新技术。

第7篇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打钻工瓦斯防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打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完成各项钻探任务,保证施工质量。自觉遵守矿有关规章制度。

3、打钻过程中认真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停车处理,保证钻机正常运转。

4、训练掌握所用钻机基本结构、性能及操作方法,爱护设备,定期保养,保证设备完好。

5、负责打钻施工地点的文明生产。

6、负责打钻原始数据记录,数据准确,及时汇报。

第9篇 安全矿长瓦斯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党的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协助矿长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的规定。

三、督促、检查矿所属各系统落实三大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及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四、督促有关科、队完善瓦斯治理规章制度,组织安检人员、评估人员,对各施工现场的瓦斯治理措施进行检查、评估,坚持“四不生产”原则。

五、监督瓦斯治理工作计划的落实。

六、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瓦斯治理工作,掌握矿井瓦斯隐患,并提出针对性瓦斯治理措施。

七、监督全矿职工的瓦斯治理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瓦斯治理意识和技术素质。

八、矿井发生瓦斯事故后,协助矿长立即组织抢救并进行调查、勘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主持追查分析事故的会议,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10篇 机电队长瓦斯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瓦斯治理细则要求。

2、组织并落实机电职工学习、掌握瓦斯治理知识。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选好、用好机电设备,消灭电气失爆、淘汰不合要求设备。抓好机电设备安全运转。

4、按瓦斯治理要求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参加局、矿组织的瓦斯治理系列装备大检查,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6、认真组织完成领导交办的瓦斯治理有关工作任务。

第11篇 通风副总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通风科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科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科长负直接责任。

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科长负直接责任。

6、通风科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7、通风科长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通风科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科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科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机电矿长瓦斯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分管全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矿长负责。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按瓦斯矿井要求选好、管好全矿机电设备。消灭电气失爆,消灭不合要求设备。抓好机电设备安全运转。

3、组织并落实机电职工瓦斯治理知识学习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思想教育。

4、按瓦斯治理要求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完成矿长交办的其它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工作。

第14篇 总工程师瓦斯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查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制定各工种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协助矿长做好防治瓦斯工作,全面平�瓦斯治理工作。

3、加强防治瓦斯工作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防治瓦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4、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瓦斯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办公会议,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步的瓦斯治理工作。

6、负责组织科技攻关,推广使用瓦斯治理新技术。

7、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加大科技投入,进行矿井瓦斯治理和瓦斯抽放研究,提高矿井瓦斯治理水平。

9、组织编制矿井瓦斯治理灾害处理计划和预防措施,矿井发生瓦斯事故时,负责制定抢险技术措施,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第15篇 中心副主任兼职业病防治院院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2、对职业病防治院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费用,保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6、领导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问题,及时组织研究,采取“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进行解决。

7、及时如实按规定时间向上级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防治安全生产15篇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防治水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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