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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保护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有效的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车间、处室的安全卫生管理。
2 主题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安全卫生环保检查等管理办法。
3 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3.1 职责
3.1.1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新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办班培训、考试。
3.1.2制造处负责各种安全卫生教育工作。
3.1.3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受教育人员的组织及协调工作,完成员工及本车间教育。
3.2新员工三级安全卫生教育
3.2.1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包括厂级、车间(处室)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3.2.2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象,由人力资源处确认签定合同的新进厂员工和代培实习人员。
3.2.3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内容
a厂级教育内容包括: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工厂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工厂安全卫生管理,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
b车间(处室)级教育内容包括:本单位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c班组级教育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项,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劳保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防火防盗安全。
3.2.4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组织实施
a工厂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处在分配工作前将人员组织好,通知制造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厂级教育。
b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经工厂级教育后接收单位在接收新员工同时,完成车间(处室)和班组(岗位)两级教育。
3.2.5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管理
新进厂员工完成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后,按工厂、车间(处室)、班组三级认真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由制造处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并作为领取劳保护具的依据。
3.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3.3.1工厂特种作业范围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起重和起重机械作业
d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e锅炉、压力容器作业
g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直辖市政府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3.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复训(按cb5306-85执行)取得有效证件后,由人力资源处、制造处登记备案。
3.4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
3.4.1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
3.4.2学习上级近期颁发的有关文件、条例、专业技术知识,及工厂安全卫生情况。
3.5复工教育:凡长假人员、下岗人员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接受本单位复工安全卫生教育。
4 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4.1 职责
4.1.1制造处负责国家及工厂颁发的有关安全环保法规、法令和制度的贯彻与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工作。
4.1.2各单位主管领导应直接、具体对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全面落实。
4.1.3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制造处进行安全卫生环保综合检查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专项检查。
4.2 检查形式及内容
4.2.1工厂综合性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每年四次,四大节假日各一次。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制造处、办公室、综合管理处、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参加检查。
4.2.2工厂级综合性安全环保大检查内容
a查思想:各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以对企业、对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安全环保工作,是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
b查教育:是否对员工经常进行安全环保教育,班前会是否做到了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c查制度:各单位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环保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工厂规章制度,是否做到“先安全,后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d查隐患整改: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是否按时落实整改。
e查生产现场:员工是否遵循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定,是否有“三违”行为,本单位的安全环保设施、作业环境是否进行重点控制。
f查组织形式: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是否健全完善、职责明确。
4.2.3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
a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由制造处组织,装备保证车间、保卫处按各自专业负责检查。
b专业性检查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起重机械、动力管线、环保、工业卫生、锅炉、压力容器等。
c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每年冬夏季各进行一次。
4.2.4 日常安全环保检查
a安全环保制度,员工遵章守纪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情况。
b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
c各种机械、电器、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d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运输作业的安全运行情况。
e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及安全使用情况。
4.3 隐患整改
4.3.1制造处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4.3.2在检查中若发现或各车间(处室)向制造处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给工厂财产和员工生命造成危害,制造处对现场要采取临时措施或派人监护,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3制造处负责将主管领导签署的整改意见通知责任单位和整改单位负责人,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4对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整改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将整改情况反馈到制造处存档;若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在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的同时,应向制造处说明原因,并同时作出整改计划,报制造处调整整改期。
5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
5.1 职责
5.1.1企业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年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及审批。
5.1.2年度安全环保项目由各车间(处室)提出申报计划。
5.1.3制造处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和考核。
5.2 技术措施计划范围和内容
5.2.1 安全技术
以预防工伤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以保护、保险、信号装置以及安全防爆措施。
5.2.2 工业卫生技术
以改善有害员工健康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并与企业环境保护措施相结合为防尘、防暑、放毒、防噪音、防震等措施。
5.2.3有关保证生产方面
所需要的设施,指企业部分车间劳动环境与劳动条件较为恶劣的场地,所需的沐浴室、更衣室、消毒间、女工卫生间等。
5.2.4 安全教育、宣传、竞赛等
所需的设施主要是安全技术教育教材、图书、仪器、安全技术培训班等所需要的设施。
5.3 申报安全环保项目的要求
5.3.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相关要求,对照安全技术等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结合工厂特点,提出申报项目;也可由制造处根据上年度安全管理状态,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改造项目。
5.3.2安措项目申报时,以正规书面形式(a4纸打印),并附安措项目的图纸及有关资料和材料清单。
5.3.3下一年安措项目申报材料于当年10月底前报到制造处,申报材料必须具备详细的可行论证报告。
5.4 安全环保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5.4.1年度安全环保计划由制造处编制,每年12月前制造处应将下一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草案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5.4.2主管领导每年年底前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下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计划草案。
5.5 安全环保计划的执行
5.5.1安全环保计划按月考核,由制造处负责,各项安全环保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特殊情况应在计划完成当月提出具体意见,经制造处同意后修改计划完成时间,否则按未按期完成处理。
5.5.2制造处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情况。
5.6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
5.6.1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
5.6.2小型安措项目各单位提出,经制造处核实、签报工厂领导审批
5.7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完工验收
5.7.1安全环保项目完工后,由设备管理处、制造处组织验收。
5.7.2凡构成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增值的安措项目,由设备管理处主持,生产制造处参与,使用单位向装备保证车间点交,项目的资料、图纸由装备保证车间保存。
6 职业卫生管理
6.1 职责
6.1.1制造处负责制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档案及统计报表制度,开展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劳动卫生教育。
6.1.2制造处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复查、治疗、休养,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6.1.3制造处组织会同设备部门、工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工业卫生项目落实,掌握职业危害情况,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完善劳动保护措施。
6.1.4设备部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检查,纳入月设备完好考核,制造处负责防尘防毒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工作内容
6.2.1制造处、工会等职能部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6.2.2制造处按规定不定期检查有害作业规程,对有害作业坚持隔离操作,封闭作业,选择无毒或低毒原材料。
6.2.3制造处负责督促检查职工应按规定佩带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6.2.4有关职能部门对从国外引进的在生产使用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同时引进或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进行检查,提出可行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执行。
6.2.5有毒有害作业点应按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环境尘、毒、物理因素布点监测原则》规定,确定尘、毒、物理因素监测点。
6.2.6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点定期监测制度,监测周期按《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2.7开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技术效果评定,确保其正常运行。
6.2.8人力资源处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6.2.9凡经工业卫生防治部门确诊有职业过敏或患有器质性疾病不能从事有害作业者,经生产制造处备案,由人力资源处给予安排,经确认鉴定为职业病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根据职业接触有害因素情况,按《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有关内容选择项目定期健康检查。
6.2.10建立健全从事接触有害因素及职业病患者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观察,按规定从六个方面认真填写。
7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穿戴、更换、回收和报废等事项的管理。
7.1 职责
7.1.1 制造处职责
7.1.1.1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每月将次月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申请表报送采购处。涉及全厂员工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的,另报计划。
7.1.1.2 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经制造处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7.1.1.3 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人力资源处的《职工到职通知》确认的工种(职务)和员工的不同劳动条件,按照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审批发放。
7.1.1.4 制造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现场违反劳保用品使用、穿戴的行为。
7.1.2 采购处职责
7.1.2.1 按照制造处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所购数量、质量负责。
7.1.2.2 采购处遵循货比三家、控制成本的原则采购。
7.1.3仓储处职责
7.1.3.1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清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7.1.3.2按照审批的领料单品种、数量准确发放。
7.1.3.3每月清点库存劳保用品数量,交制造处。
7.1.3.4发现劳保用品有数量、质量问题,及时报告。
7.1.4领用单位职责
7.1.4.1根据生产(工作)量,按照使用期限如实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
7.1.4.2负责要求本单位员工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立即纠正。
7.1.4.3各单位领导应经常向员工宣传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7.1.4.4对特护用品和工作服建立发放档案,劳保用品不得挪作他用。
7.1.4.5负责对需回收劳保用品的定期回收。
7.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在生产现场凡属必须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则配发防护用品,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但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则发放防护用品的时间不同(见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7.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7.3.1 从事复合作业的人员,按人力资源处核定的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兼职从事其他作业的人员,按工种标准发给必备的防护用品。
7.3.2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喷沙衣等防护品的发放均按生产环境的需要配发。
7.3.3凡办理长假、待岗或其他原因连续离岗半年以上者,相应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7.3.4加强对防护用品领用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卡和车间(处室)级个人台帐,职工内部调动其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跟随调动,并长期保存。
7.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7.4.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使用保管,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
7.4.2员工在生产作业时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7.4.3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7.4.4严禁带手套、敞开衣襟、袖口操作旋转机械。
7.4.5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护眼镜。
7.4.6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7.4.7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
7.5工作服发放、使用穿着、回收管理
工作服,是指长袖衬衣裤、短袖衬衣裤、夹克工作服、防寒服,是为了规范管理、树立工厂形象,发给本厂在岗职工和短期合同工使用的劳保用品。
7.5.1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1.1发放。厂属各单位得到发放工作服的通知后,据实统计姓名、型号、规格、数量,按时报制造处。
7.5.1.2领取。各单位得到领取通知后,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或由仓储处送到各单位。
7.5.1.3使用穿着。工厂发给职工的工作服,不得转让、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工作服的穿着应端正、规范。着装时,衣扣必须扣齐,禁止漏扣、不扣、袒胸露怀等现象的发生。
7.5.1.4 定期回收。新发放工作服时,由各单位统一全数收集上一次所发同类工作服,交劳保仓库。
7.5.1.5离厂收回。凡是离厂人员,必须将所领工作服全数交到劳保仓库,缺失的照原价赔偿。赔偿金交到财务处,方可办理离厂手续。工作服被盗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证实被盗的证明可免交。
7.5.2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2.1领取工作服。由用人单位开具领料单到制造处审批后,到财务处交押金(金额临时通知)。领取工作服时,用人单位同时附“领用人员情况表”(明确领用人姓名、班组、领用时间)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财务处各一份。
7.5.2.2财务处按审批数量收取押金,经办人在领料单上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
7.5.2.3仓储处凭财务处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后的领料单发放工作服。
7.5.2.4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穿着、使用、回收与职工相同。
7.5.2.5短期合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退还押金;因个人原因或被企业除名、辞退、解除合同离厂的不退还押金。
7.6 建档
由制造处、仓储处和领用人单位建立个人工作服领用、回收台帐。
7.7 处理
回收的工作服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一律交回仓储处,可用的由仓储处妥善保管,供一线职工换用;不能用的由制造处作报废处理。
7.8处罚
在生产现场没穿戴或没正确穿戴所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按照重庆潍柴发动机厂《职工奖励、处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8 现场安全管理
8.1 职责
8.1.1各车间(处室)负责各自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8.1.2制造处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并完成检查记录。
8.2 管理内容及要求
8.2.1劳保用品穿戴
a员工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b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c严禁带手套、散开衣襟、袖口操作维修旋转机床或设备。
d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防护眼镜。
e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8.2.2 作业人员
a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后独立上岗。
b厂区内非吸烟点严禁吸烟。
c严禁酒后上岗、干私活
d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禁止任意扔物。
e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8.2.3 指挥人员
a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应执行工厂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对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
b严禁违章指挥,无知和蛮干等不安全行为。
c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危险作业现场,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安全措施后作业。
8.2.4 文明作业
a作业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背心短裤。
b严禁嬉戏打闹,离岗和睡觉。
c工件、材料、工具摆放整齐平稳,不占用安全通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d生产现场使用的工装、型板、待加工工件等要摆放稳妥,高度不超过1.5米。
8.3 工具、设备
8.3.1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a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b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c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d装夹砂轮应使用专用工具,必须符合要求。
8.3.2起重机械设备
a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详细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b起重吊索具应挂放整齐,无乱仍乱放的现象。
c起重机械各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8.3.3电气设备
a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
b电网接地系统可靠,接地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检查测试记录。
c临时电源线路必须选用绝缘良好的导线,敷设高架有明显的标志,地面敷设时穿管保护。
8.3.4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a电焊机必须装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线。
b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处有屏护罩。
c每台应有单独的开关控制,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d电焊机应防止潮湿、日晒和雨淋等。
e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
f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氧气为红色胶管。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吸除内部的灰尘。
8.3.5 机加设备
a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完好与设备运转联锁。
b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做到“三好”“四会”严禁超负荷运行。
8.3.6 机动车辆
a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b驾驶车辆时必须思想集中,严禁酒后、超速等驾驶。
c进入厂门、车间、库房限速5km/h.
d车辆载物必须平稳、固定牢固,严禁超载运输。
9 工伤事故管理
9.1职责
9.1.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或直接报告制造处和工厂领导。
9.1.2制造处和工厂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
9.1.3发生事故单位应快速组织救护,保护现场。
9.2 工伤认定
9.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9.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9.2.3 患职业病
9.2.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3 事故报告和处理原则
9.3.1发生事故由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制造处,凡重伤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9.3.2对伤者的救护应及时有效。
9.3.3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责任单位各留存一份长期保存。
9.3.4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伤者医疗终结由单位和伤者本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经过报告,报制造处留存。
9.4 事故调查
9.4.1轻伤、轻微伤制造处会同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9.4.2重伤事故由主管领导或指定人员组织制造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纪委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3死亡事故由主管领导会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5 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9.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9.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9.6事故调查组职责
9.6.1查明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9.6.2确定事故责任者。
9.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9.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9.7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
9.7.1现场物证的收集
a收集现场破损的部件、破片、残留物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
b收集的物件必须保护原样,不准冲洗与涂擦。
9.7.2与事故有关材料的收集
a受伤者的年龄、姓名、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
b出事当天伤者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作业位置等。
c受伤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d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
9.7.3现场材料的收集
a现场目击者的材料。
b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现场全貌、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等)。
9.7.4召开调查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9.7.5写出调查报告。
9.8 伤亡事故的分析
9.8.1事故调查组将收集到的材料进行整理,逐一排队进行分析。
9.8.2分析范围
a受伤部位
b受伤性质
c事故起因物
d事故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
g不安全行为
9.8.3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9.8.4分清事故的责任
9.8.5制定防范措施
9.9 事故的处理
9.9.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9.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工厂主管部门或者工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3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够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10 女工特殊保护
10.1 职责
10.1.1厂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业务指导。
10.1.2工会对整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0.2 工作内容
10.2.1各单位应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人员。
10.2.2工厂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等各种途径改善劳动条件。
10.2.3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女职工,在有特殊生理机能变化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尤其在发现怀孕,应立即调离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直至婴儿断奶后再回原岗位。
10.2.4对孕期和有两次自然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10.2.5对经期女职工应当给予适当休息,经期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或低温、冷水、野外工作等。
10.2.6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45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45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1.1 职责
11.1.1制造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检查监督。
11.1.2制造处、质量处负责危险化学品贮存管理。
11.1.3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管理。
11.2工作内容
11.2.1制造处是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检查监督。
11.2.2采购生产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公安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审批手续统一归口采购。
11.2.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由相关知识的人员押运、交接、验收办理相应手续。
11.2.4剧毒危险化学品应集中存放在一级库内,单独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11.2.5各类危险化学品应标明名称、性能、消防方法等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11.2.6易挥发且相互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品,不能同柜或同库存放。
11.2.7贮存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发放记录台帐,记录品名、数量、发放日期、领取人必须签名。
11.2.8剧毒化学危险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责任制,加强防范措施。对剧毒化学危险品的使用情况要填写原始记录备查。
11.2.9危险化学品库必须有明显的防火标志足够的消防器材,区域内严禁明火,电气设备的开关不得装设在化学危险品库内。
11.2.10危险化学品库保管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内。
1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2.1职责
12.1.1设备管理处负责起重机械的技术、鉴定、维修、保养、更新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存相关技术资料挡案。
12.1.2制造处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取证工作。
12.1.3各车间(处室)负责起重机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解决查出的隐患及问题。
12.2起重机械的购置
12.2.1工厂购置起重机必须在质检部门认可,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并有产品合格证。
12.2.2在起重机的明显部位应有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和其他所需参数等内容的固定金属标牌。
12.2.3设备部门必须对各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维修、检查和实验等记录。
12.2.4起重机械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使用单位若确需改变其性能,需制定详细的工艺技术方案,提交设备能源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经设备能源处进行技术鉴定、认可,方可启用。
12.3起重机械的要求
12.3.1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各种电器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gb6067--85的设计要求,起重机应设有响铃等信号装置。
12.3.2起重机的卷扬、行车、旋转和变幅等机构必须装有可靠的制动器。
12.3.3各种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和桥式起重机的梁连都应设有不低于1050mm的防护栏杆,各传动装置的危险部位应设有防护罩和防护栏杆。
12.3.4电动起重机必须装有卷扬限制和行程限制器,卷扬限制器应使用滑轮在上升到离卷扬极限300mm以前时自动停止。行程限制器应使起重机在驶近轨道末端或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靠近时,或在悬臂转到最大角度自动停止。在轨道上转动的电动起重机,都必须在轨道终端设置末端立柱和缓冲器,这种安全限制器禁止当作刹车用。
12.3.5电动起重机的金属构架、轨道以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保护性接地。
12.3.6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仓门,应设有联锁保护器。当门打开时起重机联锁断电保护。
12.3.7桥式起重机和其他供电滑线的悬臂起重机,供电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装设带电的指示灯。
12.3.8起重机的各主要零部件如:吊钩、钢丝绳、卷筒、滑轮、制动器、制动轮等,均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
12.4 起重机械的操作
12.4.1起重机应由专职司机或使用人,机修人员、专人负责日常检查保养,执行交接班制度。
12.4.2起重司机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行车驾驶起重作业。
12.4.3学徒的实习培训驾驶期为半年,在实习培训期间应当指派正式司机随机教练,不准单独操作。单位新培训行车司机,必须报告人力资源处、制造处备案。
12.4.4每班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检查、试吊等工作。
12.4.5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统一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指挥动作明确,司机听从一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操作,但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司机都应立即停车。
12.4.6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捆缚吊挂牢固平稳,吊运带有锋口利角的重物时垫好衬垫,吊运时应先吊离地面500mm试吊,证实吊挂牢靠、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
12.4.7起重机在吊物运行过程中,一般应走安全通道,禁止吊物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物上站人,禁止对吊挂着的物体进行加工,不准吊着物体长时间停留,如遇特殊情况时吊物周围应设有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派专人监护。起重机在吊着物件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12.4.8当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从事检修工作,禁止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除停车检修外,禁止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12.4.9悬臂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工作时,其悬臂所及区域内禁止有人,任何情况下吊臂不得站人。
12.4.10起重机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吊运通道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等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吊运中发生碰撞。
12.4.11起重机使用应建立设备的保养、检查、维修制度。
13 气瓶安全管理
13.1 职责
13.1.1采购处负责生产中使用的气瓶质量、技术状态。
13.1.2制造处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
13.1.3现场使用的气瓶、库存气瓶和运输中气瓶的安全,分别由直接使用者、保管者和运输者各自负责。
13.2 气瓶采购
13.2.1采购处根据生产需要进行采购,采购的气瓶应与国家标准的规定相符,安全附件齐全。
13.3气瓶运输
13.3.1汽车运输应有相应的资格,安全标识明显。
13.3.2必须配带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3.3.3吊装时严禁使用钢绳和链绳直接捆绑吊运。
13.3.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不得与油脂同车运输。
13.3.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得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13.3.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暴晒。
13.3.7溶解乙炔瓶不应长途运输。
13.4气瓶储存的一般原则
13.4.1气瓶储存应置于专用仓库,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3.4.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13.4.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13.4.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13.4.5对于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储存不得超过三十立方米(相当于5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同室储存,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3.5气瓶使用
13.5.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使用。
13.5.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13.5.3气瓶使用中直立放置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
13.5.4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13.5.6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13.5.7气瓶应防止暴晒或烘烤。
13.5.8移动作业时应采取小车搬运,气瓶固定牢固,气瓶间应采用木板等非金属材料垫放,防止相互碰撞。
13.5.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和乙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13.5.10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3.5.11气瓶出口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乙炔气的放气压不得超过0.15mpa。
14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1 职责
14.1.1制造处负责重大危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
14.1.2各危险源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14.1.3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14.2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2.1重大危险源确定:用定性安全评价法确定危险系数,根据工厂情况确定。
14.2.2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单位应明确车间(处室)、班组两级责任人,制定日常管理措施。
14.2.3制造处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提出意见。
14.3 变配电站
14.3.1变配电站的门窗、排风扇洞口等应装设网孔小于10×10mm的金属网。电缆沟、隧道、进户套等应有防小动物和防水措施,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14.3.2各种安全用具应完好可靠,绝缘手套、绝缘靴存放在温度适当无酸、碱、油的地方,绝缘棒等应垂直存放在木架上,不得与墙壁接触,有定期检测资料和检验标记。
14.3.3变配电站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4.3.4非变配电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变配电站时,均应填写“进出登记簿”。
14.3.5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时交接人员应详细交清当班电力系统进行状况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接班人员应检查值巡检等工作记录,并清点工作用具。
14.3.6变配电工作人员应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
14.3.7变配电站应配备两组消防器材。
14.4油库安全管理
14.4.1保卫处负责油库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14.4.2油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
14.4.3库房内的照明线路及电动设备等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设在室外。
14.4.4储存室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库内干燥杂草应及时清除。
14.4.5各油罐上的呼吸阀每月检查两次并有记录,各放油阀门随开随关。
14.4.6因工作需要进出油库均需填写“进出登记簿”。
14.4.7油库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可靠性。
14.5木工房安全管理
14.5.1木工房的一切活动应遵守《木工、木模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各种规定、设备的操作管理。
14.5.2保持木工房内通道畅通,支承平稳,圆木要加防滚动楔。
14.5.3铁钉不得散布在生产现场,拆卸的木料堆放要规范,不得有倒立的钉子。
14.5.4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设施的有效性。
14.6气体仓库安全管理
14.6.1气体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
14.6.2仓库内照明线路及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应设在室外。
14.6.3仓库建筑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14.6.4盛装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的气瓶,应分别储存在不同室的单室内。
14.6.5储存氧气、氢气可燃性气体瓶,周围10米以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14.6.6气瓶应立放整齐,设有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跌倒,并留有适当的通道。
15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5.1 职责
15.1.1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与管理。
15.1.2危险作业施工单位负责提出危险作业申请单。
15.2作业范围及审批
15.2.1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保卫处审批,并对施工场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15.2.2凡在三级(15--30米)及其以上高空作业,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制造处审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5.2.3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5.2.4需安装使用临时线路单位,应向装备保证车间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装备保证车间审核,由持证专业电工按安全用电规程(架空、接地、挂警示标志等),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6 外来人员及外包工程队安全管理
16.1 职责
16.1.1外包工程队的使用单位负责外包工程队的资格审查,负责与工程队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1.2使用单位负责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环境管理。
16.2工作内容
16.2.1凡进入工厂作业的外包工程队必须经使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2.2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工厂各项安全卫生、环境管理制度。
16.2.3外包工程队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中对年龄、身体状况、素质的规定,特殊工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6.2.4外包工程队必须参加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6.2.5外包工上岗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岗前教育,方可上岗作业。
16.2.6外包工程队应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环保工作,50人以上的外包工程队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环境检查,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做到“三不伤害”。
16.2.7外包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工厂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
16.2.8工厂内施工的工程队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污染事故后要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和配合调查,任何人员不得破坏现场。
16.2.9与外包工程队的签约记录和其他安全协议由用工单位保存至该工程队结帐离厂时止。
第2篇 安全环保处职业卫生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31.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职业卫生委员会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1.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
31.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1.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31.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组织现场职业危害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1.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1.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1.8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建档及申报工作;
31.9组织或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
31.10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负责建立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
第3篇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保护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有效的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车间、处室的安全卫生管理。
2 主题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安全卫生环保检查等管理办法。
3 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3.1 职责
3.1.1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新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办班培训、考试。
3.1.2制造处负责各种安全卫生教育工作。
3.1.3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受教育人员的组织及协调工作,完成员工及本车间教育。
3.2新员工三级安全卫生教育
3.2.1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包括厂级、车间(处室)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3.2.2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象,由人力资源处确认签定合同的新进厂员工和代培实习人员。
3.2.3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内容
a厂级教育内容包括: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工厂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工厂安全卫生管理,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
b车间(处室)级教育内容包括:本单位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c班组级教育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项,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劳保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防火防盗安全。
3.2.4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组织实施
a工厂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处在分配工作前将人员组织好,通知制造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厂级教育。
b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经工厂级教育后接收单位在接收新员工同时,完成车间(处室)和班组(岗位)两级教育。
3.2.5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管理
新进厂员工完成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后,按工厂、车间(处室)、班组三级认真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由制造处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并作为领取劳保护具的依据。
3.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3.3.1工厂特种作业范围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起重和起重机械作业
d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e锅炉、压力容器作业
g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直辖市政府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3.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复训(按cb5306-85执行)取得有效证件后,由人力资源处、制造处登记备案。
3.4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
3.4.1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
3.4.2学习上级近期颁发的有关文件、条例、专业技术知识,及工厂安全卫生情况。
3.5复工教育:凡长假人员、下岗人员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接受本单位复工安全卫生教育。
4 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4.1 职责
4.1.1制造处负责国家及工厂颁发的有关安全环保法规、法令和制度的贯彻与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工作。
4.1.2各单位主管领导应直接、具体对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全面落实。
4.1.3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制造处进行安全卫生环保综合检查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专项检查。
4.2 检查形式及内容
4.2.1工厂综合性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每年四次,四大节假日各一次。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制造处、办公室、综合管理处、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参加检查。
4.2.2工厂级综合性安全环保大检查内容
a查思想:各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以对企业、对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安全环保工作,是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
b查教育:是否对员工经常进行安全环保教育,班前会是否做到了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c查制度:各单位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环保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工厂规章制度,是否做到“先安全,后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d查隐患整改: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是否按时落实整改。
e查生产现场:员工是否遵循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定,是否有“三违”行为,本单位的安全环保设施、作业环境是否进行重点控制。
f查组织形式: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是否健全完善、职责明确。
4.2.3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
a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由制造处组织,装备保证车间、保卫处按各自专业负责检查。
b专业性检查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起重机械、动力管线、环保、工业卫生、锅炉、压力容器等。
c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每年冬夏季各进行一次。
4.2.4 日常安全环保检查
a安全环保制度,员工遵章守纪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情况。
b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
c各种机械、电器、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d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运输作业的安全运行情况。
e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及安全使用情况。
4.3 隐患整改
4.3.1制造处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4.3.2在检查中若发现或各车间(处室)向制造处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给工厂财产和员工生命造成危害,制造处对现场要采取临时措施或派人监护,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3制造处负责将主管领导签署的整改意见通知责任单位和整改单位负责人,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4对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整改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将整改情况反馈到制造处存档;若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在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的同时,应向制造处说明原因,并同时作出整改计划,报制造处调整整改期。
5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
5.1 职责
5.1.1企业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年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及审批。
5.1.2年度安全环保项目由各车间(处室)提出申报计划。
5.1.3制造处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和考核。
5.2 技术措施计划范围和内容
5.2.1 安全技术
以预防工伤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以保护、保险、信号装置以及安全防爆措施。
5.2.2 工业卫生技术
以改善有害员工健康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并与企业环境保护措施相结合为防尘、防暑、放毒、防噪音、防震等措施。
5.2.3有关保证生产方面
所需要的设施,指企业部分车间劳动环境与劳动条件较为恶劣的场地,所需的沐浴室、更衣室、消毒间、女工卫生间等。
5.2.4 安全教育、宣传、竞赛等
所需的设施主要是安全技术教育教材、图书、仪器、安全技术培训班等所需要的设施。
5.3 申报安全环保项目的要求
5.3.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相关要求,对照安全技术等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结合工厂特点,提出申报项目;也可由制造处根据上年度安全管理状态,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改造项目。
5.3.2安措项目申报时,以正规书面形式(a4纸打印),并附安措项目的图纸及有关资料和材料清单。
5.3.3下一年安措项目申报材料于当年10月底前报到制造处,申报材料必须具备详细的可行论证报告。
5.4 安全环保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5.4.1年度安全环保计划由制造处编制,每年12月前制造处应将下一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草案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5.4.2主管领导每年年底前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下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计划草案。
5.5 安全环保计划的执行
5.5.1安全环保计划按月考核,由制造处负责,各项安全环保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特殊情况应在计划完成当月提出具体意见,经制造处同意后修改计划完成时间,否则按未按期完成处理。
5.5.2制造处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情况。
5.6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
5.6.1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
5.6.2小型安措项目各单位提出,经制造处核实、签报工厂领导审批
5.7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完工验收
5.7.1安全环保项目完工后,由设备管理处、制造处组织验收。
5.7.2凡构成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增值的安措项目,由设备管理处主持,生产制造处参与,使用单位向装备保证车间点交,项目的资料、图纸由装备保证车间保存。
6 职业卫生管理
6.1 职责
6.1.1制造处负责制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档案及统计报表制度,开展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劳动卫生教育。
6.1.2制造处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复查、治疗、休养,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6.1.3制造处组织会同设备部门、工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工业卫生项目落实,掌握职业危害情况,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完善劳动保护措施。
6.1.4设备部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检查,纳入月设备完好考核,制造处负责防尘防毒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工作内容
6.2.1制造处、工会等职能部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6.2.2制造处按规定不定期检查有害作业规程,对有害作业坚持隔离操作,封闭作业,选择无毒或低毒原材料。
6.2.3制造处负责督促检查职工应按规定佩带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6.2.4有关职能部门对从国外引进的在生产使用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同时引进或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进行检查,提出可行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执行。
6.2.5有毒有害作业点应按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环境尘、毒、物理因素布点监测原则》规定,确定尘、毒、物理因素监测点。
6.2.6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点定期监测制度,监测周期按《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2.7开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技术效果评定,确保其正常运行。
6.2.8人力资源处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6.2.9凡经工业卫生防治部门确诊有职业过敏或患有器质性疾病不能从事有害作业者,经生产制造处备案,由人力资源处给予安排,经确认鉴定为职业病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根据职业接触有害因素情况,按《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有关内容选择项目定期健康检查。
6.2.10建立健全从事接触有害因素及职业病患者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观察,按规定从六个方面认真填写。
7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穿戴、更换、回收和报废等事项的管理。
7.1 职责
7.1.1 制造处职责
7.1.1.1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每月将次月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申请表报送采购处。涉及全厂员工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的,另报计划。
7.1.1.2 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经制造处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7.1.1.3 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人力资源处的《职工到职通知》确认的工种(职务)和员工的不同劳动条件,按照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审批发放。
7.1.1.4 制造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现场违反劳保用品使用、穿戴的行为。
7.1.2 采购处职责
7.1.2.1 按照制造处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所购数量、质量负责。
7.1.2.2 采购处遵循货比三家、控制成本的原则采购。
7.1.3仓储处职责
7.1.3.1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清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7.1.3.2按照审批的领料单品种、数量准确发放。
7.1.3.3每月清点库存劳保用品数量,交制造处。
7.1.3.4发现劳保用品有数量、质量问题,及时报告。
7.1.4领用单位职责
7.1.4.1根据生产(工作)量,按照使用期限如实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
7.1.4.2负责要求本单位员工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立即纠正。
7.1.4.3各单位领导应经常向员工宣传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7.1.4.4对特护用品和工作服建立发放档案,劳保用品不得挪作他用。
7.1.4.5负责对需回收劳保用品的定期回收。
7.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在生产现场凡属必须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则配发防护用品,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但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则发放防护用品的时间不同(见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7.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7.3.1 从事复合作业的人员,按人力资源处核定的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兼职从事其他作业的人员,按工种标准发给必备的防护用品。
7.3.2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喷沙衣等防护品的发放均按生产环境的需要配发。
7.3.3凡办理长假、待岗或其他原因连续离岗半年以上者,相应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7.3.4加强对防护用品领用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卡和车间(处室)级个人台帐,职工内部调动其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跟随调动,并长期保存。
7.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7.4.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使用保管,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
7.4.2员工在生产作业时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7.4.3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7.4.4严禁带手套、敞开衣襟、袖口操作旋转机械。
7.4.5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护眼镜。
7.4.6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7.4.7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
7.5工作服发放、使用穿着、回收管理
工作服,是指长袖衬衣裤、短袖衬衣裤、夹克工作服、防寒服,是为了规范管理、树立工厂形象,发给本厂在岗职工和短期合同工使用的劳保用品。
7.5.1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1.1发放。厂属各单位得到发放工作服的通知后,据实统计姓名、型号、规格、数量,按时报制造处。
7.5.1.2领取。各单位得到领取通知后,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或由仓储处送到各单位。
7.5.1.3使用穿着。工厂发给职工的工作服,不得转让、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工作服的穿着应端正、规范。着装时,衣扣必须扣齐,禁止漏扣、不扣、袒胸露怀等现象的发生。
7.5.1.4 定期回收。新发放工作服时,由各单位统一全数收集上一次所发同类工作服,交劳保仓库。
7.5.1.5离厂收回。凡是离厂人员,必须将所领工作服全数交到劳保仓库,缺失的照原价赔偿。赔偿金交到财务处,方可办理离厂手续。工作服被盗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证实被盗的证明可免交。
7.5.2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2.1领取工作服。由用人单位开具领料单到制造处审批后,到财务处交押金(金额临时通知)。领取工作服时,用人单位同时附“领用人员情况表”(明确领用人姓名、班组、领用时间)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财务处各一份。
7.5.2.2财务处按审批数量收取押金,经办人在领料单上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
7.5.2.3仓储处凭财务处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后的领料单发放工作服。
7.5.2.4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穿着、使用、回收与职工相同。
7.5.2.5短期合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退还押金;因个人原因或被企业除名、辞退、解除合同离厂的不退还押金。
7.6 建档
由制造处、仓储处和领用人单位建立个人工作服领用、回收台帐。
7.7 处理
回收的工作服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一律交回仓储处,可用的由仓储处妥善保管,供一线职工换用;不能用的由制造处作报废处理。
7.8处罚
在生产现场没穿戴或没正确穿戴所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按照重庆潍柴发动机厂《职工奖励、处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8 现场安全管理
8.1 职责
8.1.1各车间(处室)负责各自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8.1.2制造处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并完成检查记录。
8.2 管理内容及要求
8.2.1劳保用品穿戴
a员工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b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c严禁带手套、散开衣襟、袖口操作维修旋转机床或设备。
d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防护眼镜。
e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8.2.2 作业人员
a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后独立上岗。
b厂区内非吸烟点严禁吸烟。
c严禁酒后上岗、干私活
d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禁止任意扔物。
e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8.2.3 指挥人员
a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应执行工厂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对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
b严禁违章指挥,无知和蛮干等不安全行为。
c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危险作业现场,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安全措施后作业。
8.2.4 文明作业
a作业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背心短裤。
b严禁嬉戏打闹,离岗和睡觉。
c工件、材料、工具摆放整齐平稳,不占用安全通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d生产现场使用的工装、型板、待加工工件等要摆放稳妥,高度不超过1.5米。
8.3 工具、设备
8.3.1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a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b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c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d装夹砂轮应使用专用工具,必须符合要求。
8.3.2起重机械设备
a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详细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b起重吊索具应挂放整齐,无乱仍乱放的现象。
c起重机械各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8.3.3电气设备
a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
b电网接地系统可靠,接地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检查测试记录。
c临时电源线路必须选用绝缘良好的导线,敷设高架有明显的标志,地面敷设时穿管保护。
8.3.4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a电焊机必须装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线。
b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处有屏护罩。
c每台应有单独的开关控制,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d电焊机应防止潮湿、日晒和雨淋等。
e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
f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氧气为红色胶管。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吸除内部的灰尘。
8.3.5 机加设备
a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完好与设备运转联锁。
b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做到“三好”“四会”严禁超负荷运行。
8.3.6 机动车辆
a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b驾驶车辆时必须思想集中,严禁酒后、超速等驾驶。
c进入厂门、车间、库房限速5km/h.
d车辆载物必须平稳、固定牢固,严禁超载运输。
9 工伤事故管理
9.1职责
9.1.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或直接报告制造处和工厂领导。
9.1.2制造处和工厂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
9.1.3发生事故单位应快速组织救护,保护现场。
9.2 工伤认定
9.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9.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9.2.3 患职业病
9.2.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3 事故报告和处理原则
9.3.1发生事故由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制造处,凡重伤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9.3.2对伤者的救护应及时有效。
9.3.3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责任单位各留存一份长期保存。
9.3.4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伤者医疗终结由单位和伤者本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经过报告,报制造处留存。
9.4 事故调查
9.4.1轻伤、轻微伤制造处会同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9.4.2重伤事故由主管领导或指定人员组织制造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纪委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3死亡事故由主管领导会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5 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9.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9.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9.6事故调查组职责
9.6.1查明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9.6.2确定事故责任者。
9.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9.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9.7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
9.7.1现场物证的收集
a收集现场破损的部件、破片、残留物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
b收集的物件必须保护原样,不准冲洗与涂擦。
9.7.2与事故有关材料的收集
a受伤者的年龄、姓名、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
b出事当天伤者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作业位置等。
c受伤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d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
9.7.3现场材料的收集
a现场目击者的材料。
b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现场全貌、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等)。
9.7.4召开调查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9.7.5写出调查报告。
9.8 伤亡事故的分析
9.8.1事故调查组将收集到的材料进行整理,逐一排队进行分析。
9.8.2分析范围
a受伤部位
b受伤性质
c事故起因物
d事故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
g不安全行为
9.8.3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9.8.4分清事故的责任
9.8.5制定防范措施
9.9 事故的处理
9.9.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9.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工厂主管部门或者工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3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够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10 女工特殊保护
10.1 职责
10.1.1厂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业务指导。
10.1.2工会对整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0.2 工作内容
10.2.1各单位应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人员。
10.2.2工厂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等各种途径改善劳动条件。
10.2.3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女职工,在有特殊生理机能变化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尤其在发现怀孕,应立即调离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直至婴儿断奶后再回原岗位。
10.2.4对孕期和有两次自然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10.2.5对经期女职工应当给予适当休息,经期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或低温、冷水、野外工作等。
10.2.6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45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45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1.1 职责
11.1.1制造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检查监督。
11.1.2制造处、质量处负责危险化学品贮存管理。
11.1.3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管理。
11.2工作内容
11.2.1制造处是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检查监督。
11.2.2采购生产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公安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审批手续统一归口采购。
11.2.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由相关知识的人员押运、交接、验收办理相应手续。
11.2.4剧毒危险化学品应集中存放在一级库内,单独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11.2.5各类危险化学品应标明名称、性能、消防方法等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11.2.6易挥发且相互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品,不能同柜或同库存放。
11.2.7贮存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发放记录台帐,记录品名、数量、发放日期、领取人必须签名。
11.2.8剧毒化学危险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责任制,加强防范措施。对剧毒化学危险品的使用情况要填写原始记录备查。
11.2.9危险化学品库必须有明显的防火标志足够的消防器材,区域内严禁明火,电气设备的开关不得装设在化学危险品库内。
11.2.10危险化学品库保管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内。
1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2.1职责
12.1.1设备管理处负责起重机械的技术、鉴定、维修、保养、更新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存相关技术资料挡案。
12.1.2制造处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取证工作。
12.1.3各车间(处室)负责起重机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解决查出的隐患及问题。
12.2起重机械的购置
12.2.1工厂购置起重机必须在质检部门认可,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并有产品合格证。
12.2.2在起重机的明显部位应有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和其他所需参数等内容的固定金属标牌。
12.2.3设备部门必须对各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维修、检查和实验等记录。
12.2.4起重机械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使用单位若确需改变其性能,需制定详细的工艺技术方案,提交设备能源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经设备能源处进行技术鉴定、认可,方可启用。
12.3起重机械的要求
12.3.1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各种电器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gb6067--85的设计要求,起重机应设有响铃等信号装置。
12.3.2起重机的卷扬、行车、旋转和变幅等机构必须装有可靠的制动器。
12.3.3各种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和桥式起重机的梁连都应设有不低于1050mm的防护栏杆,各传动装置的危险部位应设有防护罩和防护栏杆。
12.3.4电动起重机必须装有卷扬限制和行程限制器,卷扬限制器应使用滑轮在上升到离卷扬极限300mm以前时自动停止。行程限制器应使起重机在驶近轨道末端或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靠近时,或在悬臂转到最大角度自动停止。在轨道上转动的电动起重机,都必须在轨道终端设置末端立柱和缓冲器,这种安全限制器禁止当作刹车用。
12.3.5电动起重机的金属构架、轨道以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保护性接地。
12.3.6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仓门,应设有联锁保护器。当门打开时起重机联锁断电保护。
12.3.7桥式起重机和其他供电滑线的悬臂起重机,供电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装设带电的指示灯。
12.3.8起重机的各主要零部件如:吊钩、钢丝绳、卷筒、滑轮、制动器、制动轮等,均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
12.4 起重机械的操作
12.4.1起重机应由专职司机或使用人,机修人员、专人负责日常检查保养,执行交接班制度。
12.4.2起重司机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行车驾驶起重作业。
12.4.3学徒的实习培训驾驶期为半年,在实习培训期间应当指派正式司机随机教练,不准单独操作。单位新培训行车司机,必须报告人力资源处、制造处备案。
12.4.4每班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检查、试吊等工作。
12.4.5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统一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指挥动作明确,司机听从一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操作,但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司机都应立即停车。
12.4.6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捆缚吊挂牢固平稳,吊运带有锋口利角的重物时垫好衬垫,吊运时应先吊离地面500mm试吊,证实吊挂牢靠、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
12.4.7起重机在吊物运行过程中,一般应走安全通道,禁止吊物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物上站人,禁止对吊挂着的物体进行加工,不准吊着物体长时间停留,如遇特殊情况时吊物周围应设有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派专人监护。起重机在吊着物件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12.4.8当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从事检修工作,禁止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除停车检修外,禁止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12.4.9悬臂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工作时,其悬臂所及区域内禁止有人,任何情况下吊臂不得站人。
12.4.10起重机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吊运通道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等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吊运中发生碰撞。
12.4.11起重机使用应建立设备的保养、检查、维修制度。
13 气瓶安全管理
13.1 职责
13.1.1采购处负责生产中使用的气瓶质量、技术状态。
13.1.2制造处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
13.1.3现场使用的气瓶、库存气瓶和运输中气瓶的安全,分别由直接使用者、保管者和运输者各自负责。
13.2 气瓶采购
13.2.1采购处根据生产需要进行采购,采购的气瓶应与国家标准的规定相符,安全附件齐全。
13.3气瓶运输
13.3.1汽车运输应有相应的资格,安全标识明显。
13.3.2必须配带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3.3.3吊装时严禁使用钢绳和链绳直接捆绑吊运。
13.3.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不得与油脂同车运输。
13.3.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得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13.3.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暴晒。
13.3.7溶解乙炔瓶不应长途运输。
13.4气瓶储存的一般原则
13.4.1气瓶储存应置于专用仓库,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3.4.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13.4.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13.4.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13.4.5对于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储存不得超过三十立方米(相当于5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同室储存,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3.5气瓶使用
13.5.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使用。
13.5.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13.5.3气瓶使用中直立放置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
13.5.4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13.5.6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13.5.7气瓶应防止暴晒或烘烤。
13.5.8移动作业时应采取小车搬运,气瓶固定牢固,气瓶间应采用木板等非金属材料垫放,防止相互碰撞。
13.5.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和乙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13.5.10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3.5.11气瓶出口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乙炔气的放气压不得超过0.15mpa。
14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1 职责
14.1.1制造处负责重大危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
14.1.2各危险源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14.1.3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14.2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2.1重大危险源确定:用定性安全评价法确定危险系数,根据工厂情况确定。
14.2.2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单位应明确车间(处室)、班组两级责任人,制定日常管理措施。
14.2.3制造处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提出意见。
14.3 变配电站
14.3.1变配电站的门窗、排风扇洞口等应装设网孔小于10×10mm的金属网。电缆沟、隧道、进户套等应有防小动物和防水措施,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14.3.2各种安全用具应完好可靠,绝缘手套、绝缘靴存放在温度适当无酸、碱、油的地方,绝缘棒等应垂直存放在木架上,不得与墙壁接触,有定期检测资料和检验标记。
14.3.3变配电站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4.3.4非变配电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变配电站时,均应填写“进出登记簿”。
14.3.5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时交接人员应详细交清当班电力系统进行状况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接班人员应检查值巡检等工作记录,并清点工作用具。
14.3.6变配电工作人员应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
14.3.7变配电站应配备两组消防器材。
14.4油库安全管理
14.4.1保卫处负责油库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14.4.2油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
14.4.3库房内的照明线路及电动设备等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设在室外。
14.4.4储存室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库内干燥杂草应及时清除。
14.4.5各油罐上的呼吸阀每月检查两次并有记录,各放油阀门随开随关。
14.4.6因工作需要进出油库均需填写“进出登记簿”。
14.4.7油库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可靠性。
14.5木工房安全管理
14.5.1木工房的一切活动应遵守《木工、木模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各种规定、设备的操作管理。
14.5.2保持木工房内通道畅通,支承平稳,圆木要加防滚动楔。
14.5.3铁钉不得散布在生产现场,拆卸的木料堆放要规范,不得有倒立的钉子。
14.5.4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设施的有效性。
14.6气体仓库安全管理
14.6.1气体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
14.6.2仓库内照明线路及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应设在室外。
14.6.3仓库建筑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14.6.4盛装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的气瓶,应分别储存在不同室的单室内。
14.6.5储存氧气、氢气可燃性气体瓶,周围10米以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14.6.6气瓶应立放整齐,设有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跌倒,并留有适当的通道。
15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5.1 职责
15.1.1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与管理。
15.1.2危险作业施工单位负责提出危险作业申请单。
15.2作业范围及审批
15.2.1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保卫处审批,并对施工场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15.2.2凡在三级(15--30米)及其以上高空作业,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制造处审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5.2.3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5.2.4需安装使用临时线路单位,应向装备保证车间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装备保证车间审核,由持证专业电工按安全用电规程(架空、接地、挂警示标志等),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6 外来人员及外包工程队安全管理
16.1 职责
16.1.1外包工程队的使用单位负责外包工程队的资格审查,负责与工程队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1.2使用单位负责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环境管理。
16.2工作内容
16.2.1凡进入工厂作业的外包工程队必须经使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2.2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工厂各项安全卫生、环境管理制度。
16.2.3外包工程队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中对年龄、身体状况、素质的规定,特殊工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6.2.4外包工程队必须参加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6.2.5外包工上岗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岗前教育,方可上岗作业。
16.2.6外包工程队应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环保工作,50人以上的外包工程队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环境检查,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做到“三不伤害”。
16.2.7外包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工厂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
16.2.8工厂内施工的工程队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污染事故后要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和配合调查,任何人员不得破坏现场。
16.2.9与外包工程队的签约记录和其他安全协议由用工单位保存至该工程队结帐离厂时止。
第4篇 工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部署要求,降低执法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健康权益,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遵循原则
坚持“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管职业卫生”的原则,着力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体系。安监部门职健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行业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要把职业卫生“三同时”、执法检查、培训教育等方面,与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机融合,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避免多重培训、重复执法,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效能,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同步协调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考核考评一体化。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监站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进一步明确、细化被考核单位的职业卫生责任,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上予以明确。合理安排职业卫生考评分值,提高职业卫生年度考核权重。
(二)行政许可一体化。监督企业落实“三同时”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做好从事前审批把关到事中事后监管的承接工作。
(三)执法检查一体化。安监站在进行安全施工执法检查时,将职业卫生执法内容及要求一并纳入,做到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并计划部署,一并执法检查,一并整改验收。
(四)安全培训一体化。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业务融合,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时,应当融入职业卫生的内容。对于满足教育培训大纲的内容和课时条件的安全生产证书或者职业卫生证书,可作双向的教育培训记录,在执法检查时给予互认。
(五)宣传教育一体化。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载体,广泛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六)达标创建一体化。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凡涉及的职业卫生内容应达到相关标准,并将之作为是否作为通过达标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5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部署要求,降低执法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健康权益,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遵循原则
坚持“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管职业卫生”的原则,着力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体系。安监部门职健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行业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要把职业卫生“三同时”、执法检查、培训教育等方面,与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机融合,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避免多重培训、重复执法,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效能,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同步协调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考核考评一体化。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监站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进一步明确、细化被考核单位的职业卫生责任,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上予以明确。合理安排职业卫生考评分值,提高职业卫生年度考核权重。
(二)行政许可一体化。监督企业落实“三同时”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做好从事前审批把关到事中事后监管的承接工作。
(三)执法检查一体化。安监站在进行安全施工执法检查时,将职业卫生执法内容及要求一并纳入,做到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并计划部署,一并执法检查,一并整改验收。
(四)安全培训一体化。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业务融合,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时,应当融入职业卫生的内容。对于满足教育培训大纲的内容和课时条件的安全生产证书或者职业卫生证书,可作双向的教育培训记录,在执法检查时给予互认。
(五)宣传教育一体化。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载体,广泛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六)达标创建一体化。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凡涉及的职业卫生内容应达到相关标准,并将之作为是否作为通过达标验收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