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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 第2篇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职责 第4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篇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第6篇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第7篇厂内机动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8篇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1篇 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练掌握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原理和驾驶技术,积极养护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运转状况,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
2、服从部门安排,合理使用车辆完成各类物资等运输任务。
3、自觉遵守车辆驾驶规定和各项公司规章制度,驾驶员持证上岗。
4、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和班组学习,强化职业道德。
5、安全行车、遵纪守法,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范,认真做到无违章、无事故,遵守驾驶员职业道德。
6、保持车况良好,上班认真做好每日的车辆检查工作,不开带病车,下班做好车辆电瓶的充电工作,确保车辆随时备用。
7、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厂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驾驶;开停车及作业前后要进行安全确认,车辆夜间作业和进出焦棚、煤棚、路口转弯、焦仓下料口等区域时要放慢速度、谨慎驾驶;禁止驾驶操作安全设施存在严重故障的车辆;进行相关运输作业必须经车间相关领导批准并认真遵守作业现场人员指挥。
8、运输燃料油、充装燃油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禁烟禁火规定。
9、车辆进行检维修作业时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2篇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一)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具有与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广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及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2.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公示合法经营的有关证照、服务程序、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示投诉电话,要建立客户投诉的畅通渠道,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5.公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接车员的姓名、岗位及照片。
6.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化、制度化。
7.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8.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9.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10.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二)接车管理工作规范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接待员应身穿企业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3.接车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4.实事求是确定维修项目,耐心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意愿和知情权。
5.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待员应主动为客户解难释疑,指引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6.接车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并做好记录。不承修报废、拼装及来历不明的车辆。
7.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对维修车辆检测诊断后发现的可能引起行车安全的隐患或其它故障,应书面告知客户存在的问题,如客户不愿对告知的项目委托维修企业维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8.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事先告知客户企业有关会诊的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如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9.接车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10.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方式、修理周期、预计维修费用、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以及新增项目的确定方式。
11.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12.如客户自带配件,要做好登记,双方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做出书面约定。
13.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14.若延期交车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
(三)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1.不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维修。
2.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做好进出台帐记录,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4.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并在使用时告知用户。
5.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6.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做好过程检验记录。
7.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8.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9.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0.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11.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2.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4.对发生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重纠纷。
15.对维修质量纠纷的车辆,维修经营者应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1.厂区环境保持清洁,符合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应设有总成修理工位、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等。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重要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和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5.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6.维修人员着装企业统一、保持整洁,持证上岗。
7.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废料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8.如追加维修项目或更换配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实施,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9.严格领料制度,换下的旧件、领用待装的配件及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10.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试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1.非车间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须经企业同意、有关人员陪同。
(五)竣工交车管理工作规范
1.维修竣工后,应对汽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应提供维修项目表、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费用明细表、维修发票给客户。
6.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7.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托修方有权查验或带走,承修方应无条件满足托修方的查验或带走的要求。
8.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托修方使用。
9.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10.制定跟踪服务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档案,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做好处理记录。
第3篇 厂内机动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在工作中,做好自主保安与相互保安工作。
第2条 机动车属特种设备,司机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学习与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3条 努力钻研技术,提高自已技术业务水平,熟练使用各种工具,熟知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
第4条 严格按劳保要求着装,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按规程作业。
第5条 做好车间用车的各项工作,包括转运线盘、装卸各种原辅材料及运送厂内外各种物资。
第6条 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化、标准化车间、职业安全健康等安全标准要求,完成相应安全职责。
第7条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所在部门相关规定安全制度。
第8条 积极参加安全相关培训学习。
第9条 服从事业部及车间工作安排,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11条 发现有危及人身和车辆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汇报车间管理人员,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第12条 具有积极向上、主动热情的工作作风,能够努力学习岗位专业知识、技能,不断提升个人业务素质。
第13条 爱护事业部特种车辆,自觉与破坏、浪费、偷盗事业部财物等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事业部财产。
第14条 树立环保节能意识,做到油、电不浪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升效益;
第15条 严格按照安全风险评估要求,每班进行个人五五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安全上岗;
第16条 遵守事业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它安全技术要求,加强自保、互保、联保,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观;
第17条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精心操作,杜绝三违;
第18条 严格执行事业部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积极开展岗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做好本岗位的安全生产。
第19条 严格执行标准化车间标准,负责本岗位定置管理、清洁卫生,提高岗位综合形象,文明生产;
第20条 认真做好本岗位特种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配合部门组织的车辆检修工作,保障设备完好率;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因此导致事故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及《 唐村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 》,给予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厂内机动车司机主要负责事业部电瓶车、叉车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必须经过
第4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行车安全规程、制度,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治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
2、服从领导,服从指挥,保质保量地完成运输任务。
3、坚持“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细心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4、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学习有关交通安全文件,遵章守纪,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
5、严禁酒后驾车和违章驾驶,不出私车和把车交给无准驾证、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第5篇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关系。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制定各工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按规范上墙明示,杜绝违规作业。
4.厂区内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做到各工位合理配置灭火器,钣金车间等动火区配置消防沙箱,厂内配置消防水龙头。
5.设置危险品、压力容器存放室;钣金车间与喷漆车间应完全分开,合理设置;停车场地标线清晰,不影响车辆进出车间。
6.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台账,不购置“三无”产品,设备实行专人保管、定期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7.建立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维修工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参加工伤等劳动保险。
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应设置专用车间,专用车间标志、警示清晰,照明装置及电器设备应防暴;按规定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车辆动火报告制度和车辆进厂维修查验登记制度。
9.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不超范围作业,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规范作业,提高维修质量,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6篇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
第一条为了强化机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证全院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根据局、院安委会要求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的精神。制定本安全责任保证书。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员保证自觉履行下列安全行车职责:
1、机动车驾驶员对安全行车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必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局、院各项安全行车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服从调度,听从指挥,出车时证件携带齐全,按派车单执行任务。.
4、认真执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安全检查制度。完成任务后及时检查车辆,并向领导汇报安全情况,及时维护保养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做到文明礼貌,按路线行驶,不抢道,不强超抢会,不开冒险车。
6、通过交叉路口、桥梁、隧道、漫水路段、繁华闹市、弯道、坡道及危险路面要减速靠右行,注意观察车辆,行人动态,做到礼让“三先”。情况不明,不盲目强行通过。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注意劳逸结合,保证驾车时精力充沛,不疲劳驾车,不酒后驾车,不将车交给无照人驾驶,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将车交其他驾驶员驾驶,离开车辆时,要将电路开关钥匙取下,拉好手闸,锁好车门。
8、在院内按照指定地点统一停放车辆,不在住宅区等禁止车辆通行、停放的地方行车、停车。
9、加强安全学习,努力提高驾驶水平,积极参加单位、(班组)“安全日”学习活动。
10、保证做到安全行车,圆满完成生产任务。
第三条单位领导保证为驾驶员提供下列安全服务:
1、督促驾驶员做到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维修,排除故障,使车况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车辆事故隐患不排除,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
2、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安全行车环境,对驾驶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给予采纳。
3、不违章指挥。
第四条驾驶员全面履行安全行车职责,全年实现安全行车无事故,驾驶员所在单位根据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服务质量及盈利等情况,年底奖励驾驶员100-500元。
第五条酒后驾车、将车交无照人驾驶,安全保卫科有权将其调离驾驶员岗位。如果发生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六条单位领导违章指挥,驾驶员未加拒绝而开车造成事故,领导与驾驶员负同等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其经济损失由领导和驾驶员各按50%赔偿。
责任书有效日期: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单位领导(签字):
驾驶员(签字):
第7篇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一)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具有与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广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及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2.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公示合法经营的有关证照、服务程序、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示投诉电话,要建立客户投诉的畅通渠道,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5.公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接车员的姓名、岗位及照片。
6.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化、制度化。
7.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8.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9.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10.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二)接车管理工作规范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接待员应身穿企业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3.接车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4.实事求是确定维修项目,耐心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意愿和知情权。
5.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待员应主动为客户解难释疑,指引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6.接车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并做好记录。不承修报废、拼装及来历不明的车辆。
7.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对维修车辆检测诊断后发现的可能引起行车安全的隐患或其它故障,应书面告知客户存在的问题,如客户不愿对告知的项目委托维修企业维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8.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事先告知客户企业有关会诊的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如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9.接车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10.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方式、修理周期、预计维修费用、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以及新增项目的确定方式。
11.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12.如客户自带配件,要做好登记,双方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做出书面约定。
13.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14.若延期交车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
(三)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1.不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维修。
2.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做好进出台帐记录,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4.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并在使用时告知用户。
5.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6.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做好过程检验记录。
7.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8.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9.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0.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11.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2.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4.对发生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重纠纷。
15.对维修质量纠纷的车辆,维修经营者应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1.厂区环境保持清洁,符合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应设有总成修理工位、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等。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重要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和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5.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6.维修人员着装企业统一、保持整洁,持证上岗。
7.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废料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8.如追加维修项目或更换配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实施,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9.严格领料制度,换下的旧件、领用待装的配件及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10.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试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1.非车间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须经企业同意、有关人员陪同。
(五)竣工交车管理工作规范
1.维修竣工后,应对汽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应提供维修项目表、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费用明细表、维修发票给客户。
6.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7.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托修方有权查验或带走,承修方应无条件满足托修方的查验或带走的要求。
8.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托修方使用。
9.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10.制定跟踪服务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档案,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做好处理记录。
第8篇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每位驾驶人员对所驾驶的车辆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完好,确保运行安
全。
2、驾驶员必须执行国家、省、局和队有关交通安全规定。
3、驾驶员要要遵守“五条禁令”:严禁无“内部操作者”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超载超速行车、严禁驾驶“带病”车。
4、驾驶员在出车前要对车况、油料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5、驾驶员对工人乘车必须高度负责,人员做稳后方可开车,开车前检查车门及车
厢,确认无误后方可启车。
6、凡因违反交通规则或大队车辆运输管理制度造成的一切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