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1篇 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的领导下,对所分管当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3条认真开好班前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认真执行“三汇报”制度,并负责对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做好当班罪犯入井、上井清点记录工作。
第5条每月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班中经常巡查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6条认真组织好本分监区罪犯,严格实施“三大规程”,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发生人身事故后,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做到及时汇报。
第7条当班生产期间,保证跟班靠岗,全面掌握当班生产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值班队长和调度室汇报,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当班工作安排不到位,班中不能够督促学员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认真执行汇报制度,未对当班学员出、收工和入井、上井人员清点记录,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当班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掘进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监区干警职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监区分管管教工作的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监区长做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本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监区警察的政治思想工作,并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二)协助监区长做好刑罚执行工作;
(四)协助做好罪犯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五)在罪犯考核中兑现有关安全生产的奖罚;
(六)按照职权,参与本监区工伤事故的处理;
(七)监区领导交办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3篇 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的领导下,对所分管当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3条 认真开好班前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 认真执行“三汇报”制度,并负责对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做好当班罪犯入井、上井清点记录工作。
第5条 每月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班中经常巡查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6条 认真组织好本分监区罪犯,严格实施“三大规程”,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发生人身事故后,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做到及时汇报。
第7条 当班生产期间,保证跟班靠岗,全面掌握当班生产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值班队长和调度室汇报,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当班工作安排不到位,班中不能够督促学员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执行汇报制度,未对当班学员出、收工和入井、上井人员清点记录,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当班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掘进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监区干警职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监区分监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在本单位区域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值班制度。
3负责劳动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对操作者的安全生产日常考核、奖惩。
5负责对本单位干警、职工、操作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7具体负责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
8按照有关规定,为操作者配备合格的劳保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9在班前班后讲评中,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10落实监狱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5篇 采煤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的领导下,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3条 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对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 认真执行“三汇报” 制度并负责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做好当班罪犯入井、上井清点记录工作。
第5条 跟班靠岗,靠前指挥,经常巡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6条 深入井下生产现场,组织分监区罪犯严格按“三大规程”操作,狠反“三违”。当月完成监狱(监区)规定的下井个数。
第7条 当班发生各类事故时,要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监区和调度室。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事故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未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未对安全工作进行班前布置、班中有落实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认真执行“三汇报” 制度并做好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巡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安排处理不安全隐患并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6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采煤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监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监区长做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本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监区长做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监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一) 负责考核本监区警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 负责做好罪犯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 负责本监区安全生产检查,具体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 按照职权,参与本监区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 监区领导交办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7篇 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合理组织、调配劳动力,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对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认真开好班前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合理组织分监区队长跟班靠岗工作,杜绝井下罪犯出现脱管、失控现象。
第5条经常巡回检查班中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
第6条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当现场因条件变化和其它困难影响时,必须组织人员盯在现场进行处理。
第7条对当班生产的各类事故,立即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向监区、调度室汇报。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掘进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掘进分监区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及时发现、整改当班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