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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规定 第2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规范 第3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规定 第4篇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第5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第6篇化工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 第7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
第1篇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1.严禁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严禁脱岗、睡岗、替岗、代岗、酒后上岗和带病、带情绪上岗。
4.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5.严禁执行无专门确保安全作业的措施,严禁无专门安全人员监督从事的危险作业。
6、严禁乱动机电设备,严禁破坏各类机电设备和通风安全设施。
7.严禁在工作中嬉耍、打闹、打架等不良行为。
8.严禁违反作业程序施工和检修工艺莽干、瞎干。
9.严禁违反规定运输、存放、使用爆破物品和其它危险品(含各类油脂)。
10.严禁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2篇 化工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 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个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令、无证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滑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三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个对待:
1.未遂事故当事故对待
2.小事故当大事故对待
3.别人的事故当自己的事故对待
第3篇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4篇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一.严禁超层越界违法非法开采,杜绝工作面未经安全准入擅自组织开采。
二.严禁图纸不实,使用假图欺骗检查。
三.严禁使用无编制、非正规队伍组织生产,外委队组必须纳入矿井统一管理。
四.严禁工作面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隐患情况不停产、不撤人、不汇报,继续盲目组织生产。
五.严禁一巷多头作业、以掘代采作业、使用淘汰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六.严禁水患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
七.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班、假检,坚决杜绝瓦斯超限不撤人、不断电、不采取措施冒险强行作业,绝不准防灭火措施不到位、co超限冒险作业。
八.严禁人料混运、辅助运输设施不达标、“封闭”管理不到位、使用非防爆胶轮车进行运输作业。
九.严禁超控顶距作业、支护失效作业。
十.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设备失爆组织生产。
如违反上述禁令,将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5篇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规定
1.严禁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严禁脱岗、睡岗、替岗、代岗、酒后上岗和带病、带情绪上岗。
4.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5.严禁执行无专门确保安全作业的措施,严禁无专门安全人员监督从事的危险作业。
6、严禁乱动机电设备,严禁破坏各类机电设备和通风安全设施。
7.严禁在工作中嬉耍、打闹、打架等不良行为。
8.严禁违反作业程序施工和检修工艺莽干、瞎干。
9.严禁违反规定运输、存放、使用爆破物品和其它危险品(含各类油脂)。
10.严禁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6篇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规范
一.严禁超层越界违法非法开采,杜绝工作面未经安全准入擅自组织开采。
二.严禁图纸不实,使用假图欺骗检查。
三.严禁使用无编制、非正规队伍组织生产,外委队组必须纳入矿井统一管理。
四.严禁工作面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隐患情况不停产、不撤人、不汇报,继续盲目组织生产。
五.严禁一巷多头作业、以掘代采作业、使用淘汰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六.严禁水患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
七.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班、假检,坚决杜绝瓦斯超限不撤人、不断电、不采取措施冒险强行作业,绝不准防灭火措施不到位、co超限冒险作业。
八.严禁人料混运、辅助运输设施不达标、“封闭”管理不到位、使用非防爆胶轮车进行运输作业。
九.严禁超控顶距作业、支护失效作业。
十.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设备失爆组织生产。
如违反上述禁令,将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7篇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规定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