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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隧道施工安全生产九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2014年9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主要内容包括: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2)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3)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4)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5)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6)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7)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8)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9)必须按照规定制订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第2篇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规定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3篇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