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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百靖高速公路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及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文件,特制定本奖罚细则。
1.2凡属于中冶交通百靖高速19-22标项目经理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外部施工队伍均执行本细则。
1.3本细则未尽事宜,可参照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1.4本细则由中冶交通百靖高速19-22标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的安全监管部组织具体实施。
1.5对施工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安全监管部书面报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1.6处罚由安全监管部及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警告教育、限期改正、处罚、停工整顿、清退”程序原则执行。
1.7对各施工单位的罚款,在当月计量支付中扣除或交纳现金至项目部财务部门。所处罚金统一计入安全奖励滚动基金,用于全线安全生产的各种支出及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
2奖励
2.1在上级安全检查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另议。
2.2在总包部每季度劳动生产竞赛活动中,安全方面评分进入前三名的施工单位及被上级单位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方面树立为样板工地的单位,给予1000-5000元奖励。
2.3各施工单位参建人员在防止事故蔓延,紧急抢救中表现突出、贡献大者,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200~2000元。
2.4各施工单位参建人员在安全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较大者,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200~1000元。
2.5各施工单位参施人员在日常施工生产活动中,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200~2000元。
2.6各施工单位参施人员在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活动中成绩显著者,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100~500元。
2.7各施工单位参施人员在上级组织的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演出、演讲和知识竞赛等活动中获得较好名次者,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100~500元。
2.8鼓励各施工单位参施人员向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做斗争,对于揭露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核实无误后,项目部对其个人一性奖励500~1000元,同时,予以保密:
2.8.1隐瞒事故不报告者;
2.8.2强行违章指挥者;
2.8.3歪曲事故真相者;
2.8.4对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正当行为进行打击报复者;
2.8.5不按有关规定购置劳保用品者;
2.8.6其他有碍安全生产的不良现象和行为。
3处罚
3.1违约处理及通用罚则
3.1.1没有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责任内容,按《合同条款》中有关规定条款执行。
3.1.2违反《合同条款》中有关安全、环保、文明施工任意一款的规定内容,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视情节严重情况,有权对相关违约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的罚金。
3.1.3不按规定设置足够的专职安全员,每缺少一名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0元。
3.1.4施工单位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处罚金100000元,每重伤1人处违约罚金20000元。施工单位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金300000元/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金500000元/次;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罚金1000000/次。
3.1.5施工单位没有和作业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安全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处罚金1000元/次。
3.1.6没有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未经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即强行开始施工的,处罚金5000元。
3.1.7没有编制生产安全应急预案、预案没报上级单位审批、预案没有针对性,没有进行预案演练,处罚违约罚金2000元。
3.1.8特种设备(包括龙门吊、架桥机、塔吊等)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金5000元 /台次;检测合格报告未到上级单位备案的,处罚金500元/ 台次。
3.1.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住宿的,处罚金100元/人次。在临建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内居住的员工住宿采用通铺的, 处罚金100元/人次,以实际清点数量为准进行累计处罚。
3.2安全防护
3.2.1未按要求给作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10000元。
3.2.2没有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交叉路口、危险便道、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违约罚金500元/处。
3.2.3单项工程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或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就开始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5000元。
3.2.4施工形成的台阶、基坑、孔、洞等无安全围栏,施工现场不设警示牌或钢筋加工场、拌和站不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的,处罚金500元/处。
3.2.5在与社会公路或周边村民出行等有接触的沟、坑、槽施工夜间无照明或不设警示灯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1000元/处。
3.2.6已开挖的沟、坑、槽边缘1米以内堆土或停放机具、材料、1米以外堆土高度超过1.5米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1000元。
3.2.7脚手架不设扫地杆、斜杆、剪刀杆及立杆无底座垫块或垫块等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按批复的施工方案搭设、高空作业无防护措施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2000元/处。
3.2.8脚手架支搭未执行脚手架验收制度,无书面验收记录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5000元。
3.2.9压力气瓶未采取防晒措施、气瓶间未保持安全距离,每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 ~500元。
3.2.10压力气瓶无防震胶圈和护帽、压力表及损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每个对施工单位处罚100~300元
3.2.11压力容器安全阀门失灵,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100~300元。
3.2.12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和安全交底,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 ~5000元。
3.2.13无成品保护措施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5000元。
3.2.14高边坡、深基坑、石方爆破、隧道、高墩柱、路基开挖,路基石方爆破、人工挖孔桩、钻孔灌注桩等危险性大的施工,在施工中未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 ~10000元,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将加倍处罚。高边坡等危险区域作业时作业人员没有系好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的,处罚金100~300元/人。
3.2.15人工挖孔桩施工时护壁高出地面不足30厘米的,井下没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护壁的、没有孔盖、半月板、步梯、通风措施的,处罚金500~1000元/孔。
3.2.16高空作业平台的踏板没有固定牢固的、作业平台有“探头板”没有护栏的,处罚金500~1000元/处。
3.2.17高空危险临边处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如没设防护栏杆,安全网),处罚金500~1000元/处。
3.2.18驻地、拌和站、预制厂、材料加工厂(场)、油库、炸药库等消防措施不到位、没有避雷及防静电措施的、油罐(油库)未搭盖防晒棚和围栏的、油库内放置有易燃等物品的,处罚金1000元;灭火器数量不足或过期而没有更换的
处罚金100元/只;避雷针检测合格报告、炸药库验收合格报告未报到上级单位备案的,处罚金500元。
3.2.19高空作业时,无施工人员上下专用的马道的、未按标准(宽度不小于1.2米)搭设马道的,处罚金500元。
3.2.20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以及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规范的(如戴安全帽不系好下额带、如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穿反光背心的,施工作业人员处罚金100元/人次、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处罚金200元/人次。
3.2.21爆破作业时,未设警戒区或警戒区防护人员不到位、未拉警戒带、未提前告知周边人员的处罚金1000元。
3.3临时用电
3.3.1未按照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临时用电方案安装使用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 -10000元。
3.3.2施工现场、生活区架设配电线路和照明设备的装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对施工单位处罚违约罚金1000 -10000元。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处罚金1000元/处。
3.3.3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如电器设备接地线的接地体采用螺纹钢筋、接地线采用单支金属蕊线、接地线与接地体联结不用螺栓拧紧、违章用铜线或铝线代替保险丝使用的、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每例处罚金500元。施工现场用电不执行三相五线制,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5000元。
3.3.4电源变压器无围栏,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 -5000元。电源变压器围栏无危险警告标志,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1000元。
3.3.5电气设备的电源导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或电气设备的电线破损未及时更换的,每处罚金500元。
3.3.6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规定的处罚金200-500元;铁制配电箱无接地保护的、直接放于地面或架空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不锁闭的处罚金200元/处.。
3.3.7电源变压器围栏外,4米之内堆放易燃物品的,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500-5000元。
3.3.8变压器不按临时用电标准使用、安装、操作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1000元。
3.3.9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手柄绝缘破损的、焊机的初、次级接线头无护罩的、每例处罚金500元。
3.3.10用电设备没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开关的,每例处罚违约罚金500元;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每例处罚罚金500元。
3.3.11生活区驻地临时用电乱拉、乱接的处罚金200元/次。
3.4施工机具
3.4.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小型电动机具、空压机无安全防护装置,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
3.4.2电动工具本身无专用开关箱、不符合“一机、一闸、一漏”要求的,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200-500元。
3.4.3电动机具无保护接地的,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200元。
3.4.4电动机具不防雨、不防潮,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
3.4.5电焊机一次线超过5米,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
3.4.6电焊机二次线超过30米,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 元
3.4.7电焊机一、二次线严重老化破损的,处罚金200 -500元。
3.4.8电焊机把线破损严重,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违约罚金200-500元。
3.4.9施工单位自带或自行租赁的机械设备、小型电动机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违约罚金200-1000元。
3.4.10挖孔桩施工时吊桶的吊钩没有防滑脱装置,钢丝绳破损没有及时更换的,卷扬机制动失灵的,卷扬机配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每处罚金500-2000元。
3.4.11砂轮机、电焊设备、切割机、木工机械、电锯等小型机械危险部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的,每台处罚违约罚金200-1000元。
3.4.12预应力张拉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站人、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除停工整改外,并处罚金500-2000元/次。
3.4.13起重设备吊装无试吊记录的、未取得准用证、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检验合格、轨道式起重机无有效限位或保险装置、在作业时不使用夹轨钳的、使用起重设备运送人员的、起重臂下站人的、大型构件空中停留操作人员离开的、司机无证上岗的、无信号传递的,处罚金500-2000元/次。
3.5消防保卫、环境保护、食品卫生
3.5.1现场重点防火部位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严重不足的,每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 2000元。
3.5.2钢筋、木工加工现场未按规定配足合格灭火器的,每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 -2000元。
3.5.3仓库内易燃易爆物品和料具混放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5000元,民爆物品仓库内存放与民爆物品无关的物品的、未按要求配备保管员或保管员不在岗、未按要求设“人防、技防、犬防”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 5000元。
3.5.4食堂污水不按规定设隔油池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
3.5.5食堂无独立制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的,对施工单位处罚违约100-500元;操作间内无生熟分开的炊具,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
3.5.6员工宿舍每间居住人员超过15人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
3.5.7未按规定擅自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10000元
3.5.8恶意破坏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0元以上。
3.5.9使用民用液化气罐代替乙炔瓶进行气焊、切割作业的,处罚金500元。
3.5.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乱堆、乱放、安全距离不够的、靠近明火及接近焊接作业点的,处罚金200元/次。
3.5.11司机、机手、修理工维修或保养机车换出来的废油未按规定用废油桶统一收集,而随地乱倒污染环境的,处罚金500元/次。
3.6现场管理
3.6.1采购发放不合格劳保用品,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0元。
3.6.2单项工程施工前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不清,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 5000元。
3.6.3进入工地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200元
3.6.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元/人。
3.6.5电工作业时不穿绝缘鞋,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元/人。
3.6.6操作电动机具不带绝缘手套,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人。
3.6.7钻孔作业不带手套,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元/人。
3.6.8电焊作业不带防护眼镜,对施工单位处罚100元/人。
3.6.9电焊机工作时,双线不到位,对施工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台。
3.6.10压力容器无检测证书、指示压力表,对施工单位处罚违约罚金100 - 500
元。
3.7安全例会和各类检查
3.7.1.不能按时按要求出席(已请假的除外)安全例会和各类安全检查的,每缺少一名处罚金1000元、。
3.7.2对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部、项目部检查人员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通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超出限制时间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处罚金1000元。
3.7.3在项日公司、总监办、驻地办以及其他上级单位的检查评比中被罚款的单位,项目部在接到通知后将对该单位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
3.7.4施工单位发生不良事件被媒体曝光的,每次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10000元。
3.8持证上岗
3.8.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金1000元/人次。有特种工作业证,不随身携带备查的,对施工单位每人处罚金100-500元。
3.8.2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处罚金1000元/人次。
3.8.3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无证的,处罚金1000元/人次
3.9行政管理
3.9.1不服从安全管理的,对管理人员处罚金500-1000元,对参施人员处罚违约罚金100-500元。
3.9.2辱骂、挖苦安全管理人员者,对管理人员处罚违约罚金1000元,参施人员处罚违约罚金100-500元,对该施工单位处罚金2000元。
3.9.3对于报复、殴打安全管人员的,对管理人员处罚违约罚金2000-5000元对参施人员处罚金1000元,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0元,情节恶劣者报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3.9.4施工现场发现有作业人员穿拖鞋、酒后上岗(严重者清退出场)、操作设备、开车戴耳塞听歌,罚违约罚金200元/人次。
3.9.5施工现场出现“三违”现象屡教不改的,处罚违约罚金500元/次。
3.10内业资料管理
3.10.1不按时上报各项安全报表和安全资料的,处罚金500元/次。
3.10.2没有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的、未实行一人一卡档案的,处罚金500元/次。班前讲话记录存档不及时、签字有代签现象的, 处罚违约罚金500元/次;无安全日志、电工巡视记录的、安全隐患整改台帐、巡查记录胡编乱造的、安全生产日志记录与巡查记录不符的,处罚违约罚金500元/次。
3.10.3新员工进场后,未在标段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教育考核作业就安排上岗的,对施工单位处罚违约罚金200元/人。
3.10.4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或台账不清、安全生产费用被挪用的,处罚金10000元/次。
3.10.5无特种设备施工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的,处罚违约罚金500元/次。
3.10.5未按上级单位要求进行安全内业资料编制、归档的其他行为,依情节严重处罚金500-1000元。
3.11隧道施工及民爆物品管理
3.11.1隧道施工时洞内爆破后未及时处理危石的,未及时通风降尘照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金500元/次。
3.11.2 隧道施工时洞身开挖、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相关规定(以合格后备案的方案内容为准)的、盲目掘进的、未设置逃生管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令其限期整改或立即停工整改,并处罚金1000-10000元/次
3.11.3隧道口无进出洞管理制度、进出洞不执行管理制度登记挂牌制度的,处罚金200元/人次。
3.11.4隧道施工发现有不良地质时,未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和围岩监测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令其限期整改或立即停工整改,并处罚金2000元/处。
3.11.5二衬与开挖掌子面超过规定的安全距离时,除要求停止掘进及时施作二衬,并处罚金2000元。
3.11.6隧道洞内严禁烟火,如发现一个烟头的,处罚金200元。
3.11.7民用爆炸物品在现场乱堆、乱放及无人看管的处罚金1000元/次;从事现场爆破的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含现场检查当中正在作业的操作人员不能出示有关证件)的,处罚金1000元/次
3.11.8在使用和管理爆破器材过程中违反《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每项行为处罚违约罚金500-10000元,对造成无法挽回严重后果的行为,交公安机关处理。
4附则
4.1本细则内未包括的内容,按上级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4.2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解答。
4.3对于其他违章行为视情节严重酌情处罚。
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细则总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会前书面报矿安检站,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周二安全检查及每员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第3篇 安全生产检查考评奖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强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经理部结合沪昆客专湖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奖罚细则。
第二条 经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及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安全通报及经济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检查考评组织
第三条 经理部成立安全生产检查考评领导组:
经理任组长,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组员由经理部相关部门组成;由经理部领导组织,检查考评领导组人员共同参与,认真做好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组 长:温 波
副组长:崔国顺 梁怀超
组 员:张国政 雷横奇 王伟 李明 张迪 李小翠 冯艳明 翟晓斌
第三章 考评细则
第四条 评分标准依据考核评分内容,量化为百分制,针对各作业队进行现场对照检查、考核,从中评出优胜者。(附件: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
第五条 检查考评时间及频次
每季末举行一次检查考评,根据考评的结果进行通报和奖罚。
第六条 检查、评分办法
一、安全生产检查考评,分为三个档次:检查考评90分以上为优良;检查考评90-80分为合格;检查考评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检查考评为不合格单位,责令其立即进行整顿,并要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
三、在限期内没有实现整改目标的单位,经理部将责令其停产进行整顿,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累计三次考评80分以下的单位,将建议所属子分公司调整领导班子。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七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减少伤亡和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激励关键岗位上干部、职工尽职尽责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预防发生事故,经理部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贡献、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集体、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实现制定的安全目标:自1月1日-12月31日止,杜绝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控制和减少了一般责任事故。经理部对党政正职、主管安全副职给予一次性安全奖3000元,总工(或技术主管)2800、安质负责人奖励2600元,其他人员1500元。
第九条 凡在每季安全考核中评为第一名的作业队,经理部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的形式予以10000和8000元安全奖励,并在全线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干部、职工,每季度由其所在作业队写出书面材料报经理部,由经理部安质部审查核实,安全总监核奖,项目经理批准,给予一次性500元-1000元安全贡献奖,并在经理部通报表彰,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安全生产管理或监察(检查)工作中,提出保证安全生产建设性意见,经实践效果好,保证了安全生产,取得一定效果者。
二、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提出改进建议或及时排除,避免事故发生者。
三、结合实践认真研究,探索安全生产规律,在安全工作的理论、方法、实践等方面出成果、并有推广价值者。
四、在经理部检查中发现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个人。
第十一条 经理部对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的作业队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一、发生一次轻伤2人及以下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5000元;发生一次轻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二、发生一次重伤1人事故的,处罚款1万元;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罚款1.5万元;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罚款5万元。
三、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
四、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罚款10万元。
五、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对事故上报、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加罚5万元。(重伤发生后24小时内先电话报经理部;死亡事故发生后立即报经理部)。
六、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或重伤事故的,一经查出,每件事故加罚10万元。对单位及领导人按违纪在经理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事故分部领导罚款
一、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行政领导及主要责任人,罚款额为处罚总额的2﹪~10﹪。
二、对劳务队伍,发生死亡或重伤的单位,其事故责任在我方者(不分主、次责任),经理部对其领导按上款的规定的50%进行罚款。
第十三条 经理部对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属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500元-2000元。
第十四条 经理部对施工过程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问题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一、因安全问题被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书面返工或停工令者,对其单位党政正职、安全总监每人罚款1000~2000元;副职、总工,每人罚款500~1000元,安检部门负责人每人罚款500元。
二、经理部职能部门在施工现场检查工作时,发现有安全方面的隐患,尚未构成影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签发《安全监督检查通知书》给予警告;在限定期限未予整改或屡教不改者,给事发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三、由于施工安全管理方面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造成安全隐患时,经理部将根据对负面影响大小给予事发单位2000~5000元的处罚。
四、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凡不戴安全帽者,给予施工负责人罚款50元,给予个人罚款每人次20元。
五、施工人员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者,给予施工负责人罚款100元和个人每人次罚款50元。
六、进行高空作业不正确使用安全带者,给予施工负责人罚款100元和个人每人次罚款50元;
七、施工现场或便道的安全标志不全或不正确时,给予施工负责人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八、配电箱的箱体或箱门未有pe线接零、末端箱内配置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 给予施工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罚款200~1000元。
九、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无证操作的给予施工负责人和个人分别罚款100~500元。
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给予单位罚款1000元,施工负责人罚款500元。
十一、施工现场规划不合理,混乱无序,材料、机具堆放不整,通道阻塞,给予单位罚款1000元,施工负责人罚款500元。
十二、不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且违章作业的,处以个人罚款200元。
十三、施工防护期间擅自离岗,未造成事故的,处以防护人员每次200元,因擅自离岗造成事故的,视事故程度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发生的,取消当月考评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者;
二、发生因工死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者;
三、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者;
四、输管线、电缆、通讯、输变电线路有一项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监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因安全方面勒令返工及停工并造成重大影响者。
第十六条 一次性安全奖由经理部安质部根据奖罚细则规定进行计算,经主管领导审批,经理部行文公布。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罚款由安质部以“罚款通知书”〔附后〕的形式送受罚单位, 受罚单位接到“罚款通知书”后, 一周内将罚款交至经理部财务部,不得拖延、拒付。不按期上缴的,由局经理部财务部双倍代扣代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罚款由经理部财务部单独列帐管理,由安全生产领导组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罚款通知书[式样]
2、安全考核评分表
第4篇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百靖高速公路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及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文件,特制定本奖罚细则。
1.2凡属于中冶交通百靖高速19-22标项目经理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外部施工队伍均执行本细则。
1.3本细则未尽事宜,可参照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1.4本细则由中冶交通百靖高速19-22标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的安全监管部组织具体实施。
1.5对施工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安全监管部书面报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1.6处罚由安全监管部及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警告教育、限期改正、处罚、停工整顿、清退”程序原则执行。
1.7对各施工单位的罚款,在当月计量支付中扣除或交纳现金至项目部财务部门。所处罚金统一计入安全奖励滚动基金,用于全线安全生产的各种支出及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
2奖励
2.1在上级安全检查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另议。
2.2在总包部每季度劳动生产竞赛活动中,安全方面评分进入前三名的施工单位及被上级单位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方面树立为样板工地的单位,给予1000-5000元奖励。
2.3各施工单位参建人员在防止事故蔓延,紧急抢救中表现突出、贡献大者,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200~2000元。
2.4各施工单位参建人员在安全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较大者,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200~1000元。
2.5各施工单位参施人员在日常施工生产活动中,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200~2000元。
2.6各施工单位参施人员在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活动中成绩显著者,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100~500元。
2.7各施工单位参施人员在上级组织的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演出、演讲和知识竞赛等活动中获得较好名次者,经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项目经理批准,予以奖励,数额为100~500元。
2.8鼓励各施工单位参施人员向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做斗争,对于揭露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核实无误后,项目部对其个人一性奖励500~1000元,同时,予以保密:
2.8.1隐瞒事故不报告者;
2.8.2强行违章指挥者;
2.8.3歪曲事故真相者;
2.8.4对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正当行为进行打击报复者;
2.8.5不按有关规定购置劳保用品者;
2.8.6其他有碍安全生产的不良现象和行为。
3处罚
3.1违约处理及通用罚则
3.1.1没有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责任内容,按《合同条款》中有关规定条款执行。
3.1.2违反《合同条款》中有关安全、环保、文明施工任意一款的规定内容,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视情节严重情况,有权对相关违约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的罚金。
3.1.3不按规定设置足够的专职安全员,每缺少一名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0元。
3.1.4施工单位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处罚金100000元,每重伤1人处违约罚金20000元。施工单位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金300000元/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金500000元/次;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罚金1000000/次。
3.1.5施工单位没有和作业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安全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处罚金1000元/次。
3.1.6没有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未经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即强行开始施工的,处罚金5000元。
3.1.7没有编制生产安全应急预案、预案没报上级单位审批、预案没有针对性,没有进行预案演练,处罚违约罚金2000元。
3.1.8特种设备(包括龙门吊、架桥机、塔吊等)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金5000元 /台次;检测合格报告未到上级单位备案的,处罚金500元/ 台次。
3.1.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住宿的,处罚金100元/人次。在临建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内居住的员工住宿采用通铺的, 处罚金100元/人次,以实际清点数量为准进行累计处罚。
3.2安全防护
3.2.1未按要求给作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10000元。
3.2.2没有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交叉路口、危险便道、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违约罚金500元/处。
3.2.3单项工程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或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就开始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5000元。
3.2.4施工形成的台阶、基坑、孔、洞等无安全围栏,施工现场不设警示牌或钢筋加工场、拌和站不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的,处罚金500元/处。
3.2.5在与社会公路或周边村民出行等有接触的沟、坑、槽施工夜间无照明或不设警示灯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1000元/处。
3.2.6已开挖的沟、坑、槽边缘1米以内堆土或停放机具、材料、1米以外堆土高度超过1.5米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1000元。
3.2.7脚手架不设扫地杆、斜杆、剪刀杆及立杆无底座垫块或垫块等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按批复的施工方案搭设、高空作业无防护措施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2000元/处。
3.2.8脚手架支搭未执行脚手架验收制度,无书面验收记录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5000元。
3.2.9压力气瓶未采取防晒措施、气瓶间未保持安全距离,每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 ~500元。
3.2.10压力气瓶无防震胶圈和护帽、压力表及损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每个对施工单位处罚100~300元
3.2.11压力容器安全阀门失灵,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100~300元。
3.2.12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和安全交底,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 ~5000元。
3.2.13无成品保护措施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5000元。
3.2.14高边坡、深基坑、石方爆破、隧道、高墩柱、路基开挖,路基石方爆破、人工挖孔桩、钻孔灌注桩等危险性大的施工,在施工中未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 ~10000元,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将加倍处罚。高边坡等危险区域作业时作业人员没有系好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的,处罚金100~300元/人。
3.2.15人工挖孔桩施工时护壁高出地面不足30厘米的,井下没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护壁的、没有孔盖、半月板、步梯、通风措施的,处罚金500~1000元/孔。
3.2.16高空作业平台的踏板没有固定牢固的、作业平台有“探头板”没有护栏的,处罚金500~1000元/处。
3.2.17高空危险临边处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如没设防护栏杆,安全网),处罚金500~1000元/处。
3.2.18驻地、拌和站、预制厂、材料加工厂(场)、油库、炸药库等消防措施不到位、没有避雷及防静电措施的、油罐(油库)未搭盖防晒棚和围栏的、油库内放置有易燃等物品的,处罚金1000元;灭火器数量不足或过期而没有更换的
处罚金100元/只;避雷针检测合格报告、炸药库验收合格报告未报到上级单位备案的,处罚金500元。
3.2.19高空作业时,无施工人员上下专用的马道的、未按标准(宽度不小于1.2米)搭设马道的,处罚金500元。
3.2.20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以及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规范的(如戴安全帽不系好下额带、如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穿反光背心的,施工作业人员处罚金100元/人次、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处罚金200元/人次。
3.2.21爆破作业时,未设警戒区或警戒区防护人员不到位、未拉警戒带、未提前告知周边人员的处罚金1000元。
3.3临时用电
3.3.1未按照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临时用电方案安装使用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 -10000元。
3.3.2施工现场、生活区架设配电线路和照明设备的装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对施工单位处罚违约罚金1000 -10000元。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处罚金1000元/处。
3.3.3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如电器设备接地线的接地体采用螺纹钢筋、接地线采用单支金属蕊线、接地线与接地体联结不用螺栓拧紧、违章用铜线或铝线代替保险丝使用的、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每例处罚金500元。施工现场用电不执行三相五线制,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5000元。
3.3.4电源变压器无围栏,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 -5000元。电源变压器围栏无危险警告标志,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1000元。
3.3.5电气设备的电源导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或电气设备的电线破损未及时更换的,每处罚金500元。
3.3.6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规定的处罚金200-500元;铁制配电箱无接地保护的、直接放于地面或架空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不锁闭的处罚金200元/处.。
3.3.7电源变压器围栏外,4米之内堆放易燃物品的,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500-5000元。
3.3.8变压器不按临时用电标准使用、安装、操作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1000元。
3.3.9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手柄绝缘破损的、焊机的初、次级接线头无护罩的、每例处罚金500元。
3.3.10用电设备没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开关的,每例处罚违约罚金500元;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每例处罚罚金500元。
3.3.11生活区驻地临时用电乱拉、乱接的处罚金200元/次。
3.4施工机具
3.4.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小型电动机具、空压机无安全防护装置,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
3.4.2电动工具本身无专用开关箱、不符合“一机、一闸、一漏”要求的,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200-500元。
3.4.3电动机具无保护接地的,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200元。
3.4.4电动机具不防雨、不防潮,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
3.4.5电焊机一次线超过5米,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
3.4.6电焊机二次线超过30米,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 元
3.4.7电焊机一、二次线严重老化破损的,处罚金200 -500元。
3.4.8电焊机把线破损严重,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违约罚金200-500元。
3.4.9施工单位自带或自行租赁的机械设备、小型电动机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每台对施工单位处罚违约罚金200-1000元。
3.4.10挖孔桩施工时吊桶的吊钩没有防滑脱装置,钢丝绳破损没有及时更换的,卷扬机制动失灵的,卷扬机配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每处罚金500-2000元。
3.4.11砂轮机、电焊设备、切割机、木工机械、电锯等小型机械危险部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的,每台处罚违约罚金200-1000元。
3.4.12预应力张拉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站人、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除停工整改外,并处罚金500-2000元/次。
3.4.13起重设备吊装无试吊记录的、未取得准用证、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检验合格、轨道式起重机无有效限位或保险装置、在作业时不使用夹轨钳的、使用起重设备运送人员的、起重臂下站人的、大型构件空中停留操作人员离开的、司机无证上岗的、无信号传递的,处罚金500-2000元/次。
3.5消防保卫、环境保护、食品卫生
3.5.1现场重点防火部位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严重不足的,每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 2000元。
3.5.2钢筋、木工加工现场未按规定配足合格灭火器的,每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 -2000元。
3.5.3仓库内易燃易爆物品和料具混放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5000元,民爆物品仓库内存放与民爆物品无关的物品的、未按要求配备保管员或保管员不在岗、未按要求设“人防、技防、犬防”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 5000元。
3.5.4食堂污水不按规定设隔油池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
3.5.5食堂无独立制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的,对施工单位处罚违约100-500元;操作间内无生熟分开的炊具,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
3.5.6员工宿舍每间居住人员超过15人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
3.5.7未按规定擅自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10000元
3.5.8恶意破坏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0元以上。
3.5.9使用民用液化气罐代替乙炔瓶进行气焊、切割作业的,处罚金500元。
3.5.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乱堆、乱放、安全距离不够的、靠近明火及接近焊接作业点的,处罚金200元/次。
3.5.11司机、机手、修理工维修或保养机车换出来的废油未按规定用废油桶统一收集,而随地乱倒污染环境的,处罚金500元/次。
3.6现场管理
3.6.1采购发放不合格劳保用品,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0元。
3.6.2单项工程施工前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不清,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 5000元。
3.6.3进入工地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200元
3.6.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元/人。
3.6.5电工作业时不穿绝缘鞋,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元/人。
3.6.6操作电动机具不带绝缘手套,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人。
3.6.7钻孔作业不带手套,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元/人。
3.6.8电焊作业不带防护眼镜,对施工单位处罚100元/人。
3.6.9电焊机工作时,双线不到位,对施工工单位处罚金100-500元/台。
3.6.10压力容器无检测证书、指示压力表,对施工单位处罚违约罚金100 - 500
元。
3.7安全例会和各类检查
3.7.1.不能按时按要求出席(已请假的除外)安全例会和各类安全检查的,每缺少一名处罚金1000元、。
3.7.2对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部、项目部检查人员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通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超出限制时间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处罚金1000元。
3.7.3在项日公司、总监办、驻地办以及其他上级单位的检查评比中被罚款的单位,项目部在接到通知后将对该单位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
3.7.4施工单位发生不良事件被媒体曝光的,每次对施工单位处罚金1000-10000元。
3.8持证上岗
3.8.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金1000元/人次。有特种工作业证,不随身携带备查的,对施工单位每人处罚金100-500元。
3.8.2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处罚金1000元/人次。
3.8.3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无证的,处罚金1000元/人次
3.9行政管理
3.9.1不服从安全管理的,对管理人员处罚金500-1000元,对参施人员处罚违约罚金100-500元。
3.9.2辱骂、挖苦安全管理人员者,对管理人员处罚违约罚金1000元,参施人员处罚违约罚金100-500元,对该施工单位处罚金2000元。
3.9.3对于报复、殴打安全管人员的,对管理人员处罚违约罚金2000-5000元对参施人员处罚金1000元,对施工单位处罚金5000元,情节恶劣者报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3.9.4施工现场发现有作业人员穿拖鞋、酒后上岗(严重者清退出场)、操作设备、开车戴耳塞听歌,罚违约罚金200元/人次。
3.9.5施工现场出现“三违”现象屡教不改的,处罚违约罚金500元/次。
3.10内业资料管理
3.10.1不按时上报各项安全报表和安全资料的,处罚金500元/次。
3.10.2没有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的、未实行一人一卡档案的,处罚金500元/次。班前讲话记录存档不及时、签字有代签现象的, 处罚违约罚金500元/次;无安全日志、电工巡视记录的、安全隐患整改台帐、巡查记录胡编乱造的、安全生产日志记录与巡查记录不符的,处罚违约罚金500元/次。
3.10.3新员工进场后,未在标段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教育考核作业就安排上岗的,对施工单位处罚违约罚金200元/人。
3.10.4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或台账不清、安全生产费用被挪用的,处罚金10000元/次。
3.10.5无特种设备施工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的,处罚违约罚金500元/次。
3.10.5未按上级单位要求进行安全内业资料编制、归档的其他行为,依情节严重处罚金500-1000元。
3.11隧道施工及民爆物品管理
3.11.1隧道施工时洞内爆破后未及时处理危石的,未及时通风降尘照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金500元/次。
3.11.2 隧道施工时洞身开挖、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相关规定(以合格后备案的方案内容为准)的、盲目掘进的、未设置逃生管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令其限期整改或立即停工整改,并处罚金1000-10000元/次
3.11.3隧道口无进出洞管理制度、进出洞不执行管理制度登记挂牌制度的,处罚金200元/人次。
3.11.4隧道施工发现有不良地质时,未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和围岩监测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令其限期整改或立即停工整改,并处罚金2000元/处。
3.11.5二衬与开挖掌子面超过规定的安全距离时,除要求停止掘进及时施作二衬,并处罚金2000元。
3.11.6隧道洞内严禁烟火,如发现一个烟头的,处罚金200元。
3.11.7民用爆炸物品在现场乱堆、乱放及无人看管的处罚金1000元/次;从事现场爆破的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含现场检查当中正在作业的操作人员不能出示有关证件)的,处罚金1000元/次
3.11.8在使用和管理爆破器材过程中违反《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每项行为处罚违约罚金500-10000元,对造成无法挽回严重后果的行为,交公安机关处理。
4附则
4.1本细则内未包括的内容,按上级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4.2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解答。
4.3对于其他违章行为视情节严重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