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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分3篇

发布时间:2023-02-13 17:36:04 查看人数:40

安全生产检查分

第1篇 通防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

第4条 熟练掌握井下避灾路线。

第5条 根据本分监区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6条 负责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第7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对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8条 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

第9条 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第10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11条 掌握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12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13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4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掌握井下避灾路线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管理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6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通防监区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

第4条 熟练掌握井下避灾路线。

第5条 根据本分监区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6条 负责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第7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对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8条 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

第9条 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第10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11条 掌握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12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13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4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掌握井下避灾路线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管理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6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分类及方法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

检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检查,企业领导进行巡视检查,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和工具进行经济性检查。各类人员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

一、安全检查分类

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日常性检查,即经常的、普遍的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2—4次;车间、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专职安技人员的日常检查应该有计划,针对重点部位周期性地进行。

1)生产岗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2)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焊、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等。

(3)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春节风大,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温多雨多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等。

(4)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如职工考虑过节,易精力分散)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5)不定期检查是指在装置、机器、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的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表

1.安全检查表的类型

安全检查表的类型有:

(1)设计用安全检查表,主要供设计、工艺人员从事设计工作进行系统安全分析时使用。其具体内容应依系统安全分析的对象而定。如用于新建工程设计的安全检查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和总图设计,工艺流程的安全性,机械设备的安全性,物料储存与运输的安全性,安全设施与装置,消防设施与器材,防尘防毒措施和安全组织与管理等。这类安全检查表也可以做为本质安全审查的依据。

(2)厂级安全检查表,供全厂性安全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各重点危险部位,主要安全装置与设施的灵敏性、可靠性,危险物品的贮存、使用及操作管理等。

(3)车间安全检查表,供车间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或预防性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工艺安全,产品原料及产成品的合理存放,通风照明,噪声振动,安全装置,消防设施,安全标志及操作安全等。

(4)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主要用于日常检查和安全教育。其内容应根据岗位的工艺与设备的防灾控制要点确定,要求内容具体、易行,具有针对性。

(5)专业安全检查表,主要用于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和分析,如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危险场所、危险作业的危险性分析等。其内容应突出专业特点,如对特种设备检验的安全检查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结构的安全特性、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安全运行的参数限额、安全附件报警装置的齐全可靠、安全操作的主要要求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等。

2.安全检查表的制定

安全检查表的制定过程包括:

(1)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由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人和安技人员共同总结生产操作的经验,分析工艺过程和设备特点,从中查明可能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各种潜在危险因素和环节条件。要特别重视总结工人的实际经验,因为它们可以作为科学分析的基础和补充,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可以组织工人开展事故预测活动,就可能发生的事故、触发事件、事故原因、事故后果、影响范围、预防对策措施等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总结。这样做不但可为制定安全检查表奠定基础,也可使工人群众从中受到深刻的安全教育,增长预防事故的知识和本领。

(2)确定检查标准和要求。确定的依据就是国家的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以及企业自身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要求参数,安全操作规程等等。

(3)确定检查时间。要根据检查的范围和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间隔的时间,如月、日、班、时等等。

(4)做出检查表。检查表的每项内容、标准、要求都应力求简洁明了,以便于识别判断和填写检查结果,如可以用是否、有无等提问式的语句,对设备的检查表可直接写明其工作参数的允许范围等等。

制定安全检查表要在安技部门的指导下,充分依靠职工来进行。初步制定出来的检查表,要经过群众的讨论,反复试行,再加以修订,最后由安技部门审定后方可正式实行。

三、安全检查的基本作法

安全检查要深入基层、紧紧依靠职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检查工作。

(1)建立检查的组织领导,配备适当的检查力量,挑选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

(2)做好检查表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和物资、奖金准备。

(3)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既要严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4)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检为主,企业内相应部门间互相检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和借鉴。

(5)坚持查改结合,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整改才是最终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6)制定和建立检查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收集基本的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实现事故隐患及危险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同时也为以后的安全检查奠定基础。

安全生产检查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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