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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重庆中钢投资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记录表
重庆中钢投资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 | 检查人员 | 安全负责人 | 检查日期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一、各单位及料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 |||||||||||||||||||
1 | 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正式颁布 | ||||||||||||||||||
(1)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检查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 《安全生产办法》 第九条 | ||||||||||||||||
(2) |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
(3) |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
(4) |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
2 |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1) | 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正式颁布 | 检查下发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 ||||||||||||||||
① |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
② |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 ||||||||||||||||||
③ |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 ||||||||||||||||||
(2) | 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并正式颁布 | 检查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 ||||||||||||||||
3 |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 ||||||||||||||||||
(1) | 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检查活动 | 抽查各单位相关检查记录或询问一线员工 |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 ||||||||||||||||
(2) | 是否正常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活动 | ||||||||||||||||||
(3) | 是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二、各单位及料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情况 | |||||||||||||||||||
1 | 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
(1) | 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记录 | 抽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及记录 |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三条 | ||||||||||||||||
(2) |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记录 | ||||||||||||||||||
2 |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
(1)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二条 | ||||||||||||||||
(2) |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 查教育培训记录 | |||||||||||||||||
3 |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 ||||||||||||||||||
(1) | 是否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建立登记备案 | 查重大危险源档案 |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四条 | ||||||||||||||||
(2) | 重大危险源是否有安全应急措施 | 查应急措施文件 | |||||||||||||||||
三、岗位操作人员与应知应会工作情况 | |||||||||||||||||||
1 |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抽查作业人员并进行询问 |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二条 | ||||||||||||||||
2 |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七条 | |||||||||||||||||
3 |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 抽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五条 | ||||||||||||||||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安全负责人(签字): | |||||||||||||||||||
处理结果 | 出具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限期改正日期 |
2、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由安保科存档。
第2篇 某某投资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和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于本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领导机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考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所属各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隶属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部署是否得力;
(三)有无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
(四)有无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五)有无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解决本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实行整改;
(六)有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七)有无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登记工作;
(八)是否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对本企业发生的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办法。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实施考核。
第七条 企业和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自评考核每年一次。所属企业及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评考核,填写自评考核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委办。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委办于次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被考核的企业和责任人自评考核表的初审工作,并报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对企业及责任人的组织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但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考核,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委办提出年度组织考核计划,报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集团有关领导及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听、查、访、问、抽的方式进行。即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字、数据材料、会议记录等;召开座谈会或询问有关问题,或抽查基层单位。通过以上工作,对照评分细则逐项评分,提出评分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企业和责任人具体考核细则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通知一起下发)。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至89分为良好,60至79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考核评分时,单项扣分可至零,不计负分。
第十四条 安委办在组织初步考核后,经评估程序和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和被考核责任人。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发文通报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评价所属各企业和责任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及评先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的企业及责任人,集团公司予以奖励,并按《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规定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并责令限期达标;考核为不合格的有关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凡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连续三年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将追究该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考核的企业和负责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所属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其下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中钢投资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记录表
重庆中钢投资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安全负责人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一、各单位及料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1
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正式颁布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检查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安全生产办法》
第九条
(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
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正式颁布
检查下发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②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③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2)
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并正式颁布
检查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1)
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检查活动
抽查各单位相关检查记录或询问一线员工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2)
是否正常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活动
(3)
是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单位及料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情况
1
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记录
抽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及记录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三条
(2)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记录
2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二条
(2)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查教育培训记录
3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1)
是否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建立登记备案
查重大危险源档案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四条
(2)
重大危险源是否有安全应急措施
查应急措施文件
三、岗位操作人员与应知应会工作情况
1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抽查作业人员并进行询问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二条
2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七条
3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抽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五条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意见:
安全负责人(签字):
处理结果
出具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限期改正日期
备注:1、“检查结果”根据“检查内容”填写有、无或是、否;
2、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由安保科存档。
第4篇 投资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某投资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和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于本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领导机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考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所属各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隶属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部署是否得力;
(三)有无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
(四)有无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五)有无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解决本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实行整改;
(六)有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七)有无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登记工作;
(八)是否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对本企业发生的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办法。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实施考核。
第七条 企业和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自评考核每年一次。所属企业及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评考核,填写自评考核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委办。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委办于次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被考核的企业和责任人自评考核表的初审工作,并报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对企业及责任人的组织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但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考核,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委办提出年度组织考核计划,报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集团有关领导及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听、查、访、问、抽的方式进行。即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字、数据材料、会议记录等;召开座谈会或询问有关问题,或抽查基层单位。通过以上工作,对照评分细则逐项评分,提出评分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企业和责任人具体考核细则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通知一起下发)。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至89分为良好,60至79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考核评分时,单项扣分可至零,不计负分。
第十四条 安委办在组织初步考核后,经评估程序和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和被考核责任人。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发文通报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评价所属各企业和责任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及评先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的企业及责任人,集团公司予以奖励,并按《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规定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并责令限期达标;考核为不合格的有关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凡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连续三年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将追究该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考核的企业和负责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所属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其下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