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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信息监控中心副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篇信息监控中心副组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篇信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篇信息监控中心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篇监控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6篇监控中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7篇监控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8篇监控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9篇信息监控中心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0篇监控中心监测系统值班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11篇信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2篇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3篇信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4篇信息监控中心副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信息监控中心副组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组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组长搞好全组的信息监控工作。
二、抓好业务保安工作及安全教育工作,对监控事故要积极认真的追查分析和处理。
三、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处理生产中遇到的各种监控问题。
四、负责全公司局域网的技术工作,保证该系统信息畅通。
五、积极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组长不在时代理组长主持组内工作。
七、负责各种报表报出时的审核工作。
八、抓好所管责任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第2篇 信息监控中心副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组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组长搞好全组的信息监控工作。
二、抓好业务保安工作及安全教育工作,对监控事故要积极认真的追查分析和处理。
三、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处理生产中遇到的各种监控问题。
四、负责全公司局域网的技术工作,保证该系统信息畅通。
五、积极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组长不在时代理组长主持组内工作。
七、负责各种报表报出时的审核工作。
八、抓好所管责任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第3篇 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矿、科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 负责中心站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及中心站设备的定时巡检。
3、 全面负责本责任区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装置性能的有效发挥。
4、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且要接受监测监控维护工的汇报并做好记录。
5、 负责填写有关的记录、台帐,语言要简明扼要,字迹要工整、填写要规范。
第4篇 监控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主任是监控中心安全生产的的责任者,对监控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 负责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 负责组织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规划、措施,并贯彻实施。
第6条 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贯彻实施。
第7条 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
第8条 认真执行监控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及时处理监测监控异常数据。
第9条 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第10条 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1条 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1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3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监控系统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未组织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规划、措施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或落实不到位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0条 未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执行监控24小时值班制度,未保证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未及时处理监测监控异常数据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出现空班空岗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3条 本单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4条 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控中心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信息监控中心副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组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组长搞好全组的信息监控工作。
二、抓好业务保安工作及安全教育工作,对监控事故要积极认真的追查分析和处理。
三、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处理生产中遇到的各种监控问题。
四、负责全公司局域网的技术工作,保证该系统信息畅通。
五、积极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组长不在时代理组长主持组内工作。
七、负责各种报表报出时的审核工作。
八、抓好所管责任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第6篇 监控中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和电话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 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负责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
第7条 负责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工作。
第8条 执行安全办公会决决定事宜,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9条 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
第10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1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革新。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中出现事故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执行安全办公会制度决定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本单位作业人员未持证山岗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7篇 信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控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监控中心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
三、监测监视主要设备的工作状态和主要地点的一氧化碳、瓦斯、风速等监测数值变化。
四、做好值班记录。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按时打印瓦斯监测日报表,并经过部门领导、通风部长、总工程师程师、总总经理签字,将报表存档。
六、负责与维修人员的电话联络工作,保证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工作顺利完成。
七、监控值班人员发现监控出现断电等事故报警后,必须通知公司调度,查明原因并详细记录。
八、负责机房卫生,保证设备整洁完好。
九、对各类台账、资料要及时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严禁漏填。
十、严禁非值班人员未经允许操作监控计算机,严禁用监控计算机运行游戏、上网等。
十一、搞好机房的防火、防盗和防雷电工作。
十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按值班表顺序进行值班,不得迟到、早退;班中严禁睡觉、脱岗、串岗;按规定出勤,不得私自休息和调换班次,因工作需要确需换班的,填写好换班表并互相签字确认。
十三、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交接班必须交代清楚计算机运行情况和重点监测区域。
第8篇 信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控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监控中心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
三、监测监视主要设备的工作状态和主要地点的一氧化碳、瓦斯、风速等监测数值变化。
四、做好值班记录。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按时打印瓦斯监测日报表,并经过部门领导、通风部长、总工程师程师、总总经理签字,将报表存档。
六、负责与维修人员的电话联络工作,保证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工作顺利完成。
七、监控值班人员发现监控出现断电等事故报警后,必须通知公司调度,查明原因并详细记录。
八、负责机房卫生,保证设备整洁完好。
九、对各类台账、资料要及时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严禁漏填。
十、严禁非值班人员未经允许操作监控计算机,严禁用监控计算机运行游戏、上网等。
十一、搞好机房的防火、防盗和防雷电工作。
十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按值班表顺序进行值班,不得迟到、早退;班中严禁睡觉、脱岗、串岗;按规定出勤,不得私自休息和调换班次,因工作需要确需换班的,填写好换班表并互相签字确认。
十三、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交接班必须交代清楚计算机运行情况和重点监测区域。
第9篇 监控中心监测系统值班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监控中心技术员对监控中心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2条 负责监控系统各测点模拟量的实时监控,发现超限、报警或异常及时向单位和调度室汇报,每天打印监测监控报表,及时呈报矿长、总工审阅。
第3条 负责束管监测各测点的气体分析。每班对各测点进行分析不少于2遍。发现异常及时向单位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异常情况下增加分析次数。及时打印气体分析报表呈报矿长、总工审阅。
第4条 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严禁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发现监控数据超限、报警及异常未及时汇报者,对其处罚。
第6条 束管监测发现测点异常,未汇报未增加分析次数者,对其处罚。
第7条 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设备损坏者,对其处罚。
第10篇 信息监控中心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通风部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信息监控中心行政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技术政策,领导全组职工搞好信息监控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把监督检查信息监控业务保安工作,作为本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三、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监督检查中心人员工作质量,及时组织解决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保证为生产提供可靠的安全监控信息。
四、抓好监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使全组各项工作按照安全质量标准要求进行。
五、关心职工生活,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有计划的组织业务学习,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六、负责制定组内各项管理制度和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
七、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监控工作计划。
八、定期召开组内会议,对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九、负责组织监控系统事故的追查分析,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十、负责信息监控方面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推广使用工作。
第11篇 监控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监控中心技术员对监控中心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负责编制本单位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搞好业务培训,对监控系统操作管理进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条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6条副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工作。
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和专项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8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重点把关。
第9条负责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
第10条负责本单位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11条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配合调查处理,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第12条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技术管理的经验。学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及时升级监控系统。
第13条工作中尽职尽职,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编制、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未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出现无措施施工或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措施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未进行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本单位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信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控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监控中心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
三、监测监视主要设备的工作状态和主要地点的一氧化碳、瓦斯、风速等监测数值变化。
四、做好值班记录。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按时打印瓦斯监测日报表,并经过部门领导、通风部长、总工程师程师、总总经理签字,将报表存档。
六、负责与维修人员的电话联络工作,保证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工作顺利完成。
七、监控值班人员发现监控出现断电等事故报警后,必须通知公司调度,查明原因并详细记录。
八、负责机房卫生,保证设备整洁完好。
九、对各类台账、资料要及时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严禁漏填。
十、严禁非值班人员未经允许操作监控计算机,严禁用监控计算机运行游戏、上网等。
十一、搞好机房的防火、防盗和防雷电工作。
十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按值班表顺序进行值班,不得迟到、早退;班中严禁睡觉、脱岗、串岗;按规定出勤,不得私自休息和调换班次,因工作需要确需换班的,填写好换班表并互相签字确认。
十三、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交接班必须交代清楚计算机运行情况和重点监测区域。
第13篇 信息监控中心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通风部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信息监控中心行政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技术政策,领导全组职工搞好信息监控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把监督检查信息监控业务保安工作,作为本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三、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监督检查中心人员工作质量,及时组织解决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保证为生产提供可靠的安全监控信息。
四、抓好监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使全组各项工作按照安全质量标准要求进行。
五、关心职工生活,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有计划的组织业务学习,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六、负责制定组内各项管理制度和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
七、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监控工作计划。
八、定期召开组内会议,对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九、负责组织监控系统事故的追查分析,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十、负责信息监控方面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推广使用工作。
第14篇 监控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和电话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 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负责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
第7条 负责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工作。
第8条 执行安全办公会决决定事宜,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9条 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
第10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1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革新。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中出现事故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执行安全办公会制度决定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本单位作业人员未持证山岗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