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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掘进工区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2篇掘进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篇掘进工区技术主管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4篇掘进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篇煤矿掘进工区安全生产变化管理响应机制 第6篇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7篇掘进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第8篇掘进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9篇掘进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掘进工区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三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四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七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八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九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十一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二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七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二十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三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本工区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 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篇 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区长抓好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协助区长抓好安全生产方法、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兑现。
三、协助区长抓好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一通三防”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措施。
四、协助区长抓好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
五、协助区长抓好掘进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和所辖范围的文明生产。
六、协助区长抓好管辖区域内的机电、运输工作。
七、重点负责抓好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20次。
第3篇 掘进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工区副区长应积极协助区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掘进专业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积极配合区队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积极配合区队长开展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分管工作。
第三条 在区队长未在岗位时,副职应承担区队长职责。
第四条 按时参加矿上或本工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积极提出具体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和施工人员培训情况,随时掌握掘进工作面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六条 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七条 认真检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规范现场操作人员的行为。
第八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副区(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 发现本单位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领导,副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失的,掘进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或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影响工程进度的,掘进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掘进工区技术主管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工区技术主管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三条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四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五条 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六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从业人员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九条 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一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十二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十四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五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 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七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八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九条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从业人员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掘进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矿技术部门和区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本区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负责编制施工工程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本区的“一通三防”及顶板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三、配合有关科室搞好本区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全员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全员技术素质。
四、每天分析一次迎头地质变化情况,并向上级技术部门汇报,负责本区质量标准化内业资料的整理工作。
五、及时参加技术例会,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汇报本区施工工程迎头地质变化情况。
六、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工程施工前要及时、准确地把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贯彻传达到每位职工,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试卷在施工期间保留备查。
七、坚持深入井下现场,作好迎头技术指导,保证施工巷道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及时延长巷道中线、腰线,确保贯通巷道准确安全透窝。
八、协助区长抓好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发生事故时及时提供技术资料,协助制定救灾措施。事故后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总结经验,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6篇 煤矿掘进工区安全生产变化管理响应机制
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变化的管理,掌握现场变化情况,实现主动超前预测变化、科学减少变化、有效控制变化,真正把变化落实在基层、落实在现场,着重从人员、时段、“三工”、环境变化四个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构建透明、简明、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实现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 人员变化
(一) 新工人入矿
由培训中心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方可持证上岗。
由单位组织学习相关规程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作业。
签订师徒协议,在师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作业,并做到同上同下。
(二) 借调人员
本专业内借调人员,由借用单位组织学习规程、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跨专业借调人员,必须由培训中心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 离岗返岗人员
离岗返岗人员是指“六假”、外出培训、旅游等离岗一周及以上人员。
离岗返岗人员上岗前,单位必须重新传达学习措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单位值班领导或负责分工的班组长必须向其交待本班组施工现场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
(四) 人员变化管理由单位行政主管负责。
二、 时段变化
(一) 季节变化
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针对性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 重要节假日的安全控制
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关键不失控。
2、 各基层单位要有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指挥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关键把关。井下采掘及辅助单位党政主管必须有一个值班、下井。
(三) 生产班关键时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时间,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验收员、瓦检员“四员”要加强检查验收,把住安全、质量关。
三、 “三工”变化
(一) 工艺变化
生产现场工艺变化,由分管专业矿长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技术科召开现场会,并形成纪要。技术科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考试。
(二) 工序变化生产现场工序变化,由单位行政主管亲自安排,做好工序调整工作。
(三) 工具变化现场使用的工具变化,必须由供应部门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工具,及时调换质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员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工具。
(四) “三工”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四、 环境变化
(一) 施工地点变化
由矿长牵头召开现场全,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队长、技术科参加活动,并形成会议纪要。技术科根据会议纪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队进入施工地点施工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门联合验收合格。
技术科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新的规程、措施学习和考试,并传达相关措施。
施工前,各工种岗位必须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正常生产的第一个班次,必须由队长带班作业。
(二) 地质条件变化
掘进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时,现场跟班干部向矿高度室和单位值班领导汇报,
组织技术人员召开现场会,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纪要。
技术科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科负责组织参加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并进行签名确认。
安检站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确保地质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
第7篇 掘进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负责采区巷道、回采巷道的开拓掘进工作。
2、负责矿领导及开拓科安排的其他临时应急的运输、巷道维修、轨道铺设等工作。
3、负责巷道的排水、安全设施、所用的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文明生产和工业卫生。
4、工区四大员(区长、书记、技术员、副区长)坚持每天至少一人下井,深入现场,排查不安全隐患,拒绝“三违”现象发生,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每班由专职验收员对工业卫生、掘进进尺、工程质量、安全设施等方面,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文件,细致验收检查,做好相关记录。
5、地面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上传下达,保证正常生产,坚持工区长、班长跟班指挥安全生产制度。
6、维护、维修人员实行分片包干,每天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供电线路和各岗点设备进行一次日检,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解决,定期对各岗点设备进行停产检修,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7、安装及运行设备和电缆线路杜绝失爆,悬挂、排放整齐合理,大型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小型电器完好率达90%,事故率控制在1%以内。工程合格率达100%,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杜绝不合格工程。
8、停车场灯光明亮,巷道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保证轨道铺设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9、完成矿下达的生产进尺,安全质量达到矿要求的目标,任务完成率达100%以上。
10、班组核算严格按“三、三、四”结构工资制执行。
11、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事项和人为因素等,有权拒绝工作。
12、职工享受教育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专业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日常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业务技术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学习。
第8篇 掘进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区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抓好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兑现。
三、对本工区管辖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贯彻执行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制度、规定和措施。
四、负责抓好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工作。
五、负责抓好掘进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和所辖范围的文明生产。
六、负责抓好管辖区域内的机电、运输工作,加强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杜绝电气失爆。
七、负责抓好班前会和每周二的安全活动。
八、参加每天的生产调度会、每周的生产总结会、安全质量检查汇报会和每月的安全办公会以及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等专业会,并对会议安排的工作进行落实兑现。
九、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十、配合安监职教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十一、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第9篇 掘进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采区巷道、回采巷道的开拓掘进工作。
2、负责矿领导及开拓科安排的其他临时应急的运输、巷道维修、轨道铺设等工作。
3、负责巷道的排水、安全设施、所用的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文明生产和工业卫生。
4、工区四大员(区长、书记、技术员、副区长)坚持每天至少一人下井,深入现场,排查不安全隐患,拒绝“三违”现象发生,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每班由专职验收员对工业卫生、掘进进尺、工程质量、安全设施等方面,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文件,细致验收检查,做好相关记录。
5、地面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上传下达,保证正常生产,坚持工区长、班长跟班指挥安全生产制度。
6、维护、维修人员实行分片包干,每天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供电线路和各岗点设备进行一次日检,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解决,定期对各岗点设备进行停产检修,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7、安装及运行设备和电缆线路杜绝失爆,悬挂、排放整齐合理,大型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小型电器完好率达90%,事故率控制在1%以内。工程合格率达100%,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杜绝不合格工程。
8、停车场灯光明亮,巷道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保证轨道铺设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9、完成矿下达的生产进尺,安全质量达到矿要求的目标,任务完成率达100%以上。
10、班组核算严格按“三、三、四”结构工资制执行。
11、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事项和人为因素等,有权拒绝工作。
12、职工享受教育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专业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日常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业务技术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