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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安全生产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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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安全生产

第1篇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特性分析及应对措施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和供电企业的积极努力下,电网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电网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电网的建设与投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并具有点多、线长、面广、技术要求高、运行不间断等特点,电网运行仍受自然环境、设备、人员素质、外力破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始终重视电网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有效地降低不利因素带来的影响。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特性分析

电网安全稳定被破坏会带来极大的危害,这决定了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电网作为电力产供销的平台和渠道,关系和影响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尤其是电网安全稳定被破坏时,涉及到千家万户,影响到各行各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远大于供电企业本身受到的损失和影响。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广泛性,决定了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的艰巨性。电网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复杂,变数多,且理论性、操作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从目前来看,仅靠供电企业自身的能力,还难以保证电网百分之百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一是电网安全生产管理比较宽泛,除能源、交通等因素对发电继而对电网安全生产产生影响外,电力的输、变、配、用等多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电网的安全与稳定;二是由于电网覆盖面大,部分线路地处自然环境恶劣区域,巡查维护困难,偏远地区更是如此;三是由于电网企业本身无行政执法权,电力设施的保护等工作,需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威慑力量。

电网安全生产问题的敏感性,决定了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的紧迫性。电网一旦突发事故,对社会政治、经济方面以及人民的生活方面的影响也是突发的,而事故后的恢复时间有时需要几十个小时。这种突发而至的电力事故,其所具的敏感性较强。履行社会责任,保供电、保稳定,已成为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电网安全是保障供电的基础和前提,因而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紧迫性。

电力生产的高危性及电网事故的瞬时性,决定了加强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期性。电力行业是高危险性行业,电网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随时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来自于供电企业内部,也存在于供电企业的外部运行环境。电力产、供、销同时完成的特性,决定了电网发生稳定破坏仅需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因而电网事故具有瞬时性和难以预测性。这也就决定了加强电网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性工作。而这种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没有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仅仅依靠供电企业独立承担是远远不够的。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应对措施

加强电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是强化完善电网结构,加强设备的维护与改造力度。在强化基础工作的同时,还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提高电网的应急能力。应加强应急管理,深化实战演练,实现应急预案体系结构、编制流程、评审发布、上报备案、培训演练、修订更新等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提高电网事故的指挥协调能力及快速反应能力;抓好应急物资与装备建设,定期清理补充应急所需的设备、备品备件,完善抢险装备;强化应急队伍的常态管理,形成反应迅速、善于攻坚、果断处置的机制;规范供电故障抢修管理,大力推进集中检修、低谷检修、零点检查和带电检修,减少停电时间和次数,提高抢修能力。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各级企业领导必须讲政治,顾大局,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对员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总责,按照“三个百分之百”要求,始终做到恪尽职守、守土有责。营造“人人为电网、处处想安全”氛围,强化全员全过程参与电网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加大事故通报、考核和处理力度,确保事故调查“四不放过”落实到位。

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应注重电网骨干力量的配置,及时补充新生力量,招聘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充实一线生产队伍。强化激励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将优秀生产人员留在一线,牢固树立业绩在一线创造、素质在一线提升的观念,切实提高员工的物质待遇和政治待遇,全面增强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

注重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设备基础知识,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讲解电网新技术、新设备知识,确保在岗员工对新设备的产品结构、技术性能、运行特点有全面掌握,对设备存在的缺陷能及时发现,出现故障能及时消除。

注重技能培训和评选,加强首席技师、技术能手评选和技术比武工作,在变电运行、电力营销、送电线路、变电检修等14个专业中大力开展“导师带徒”活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生产人员对设备的掌控能力。

加大安全规范管理。应认真做好输、变、配电三大专业管理细分,达到人、财、物的有机统一,强化人员编制,作业装备、规章制度、考核体系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完善标准化生产作业程序,实现专业分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扁平化。

深化“四标两率”(标准变电站、标准线路、标准台区、标准电工组,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建管力度,完善“四标”的考核评价标准,加强设备基础资料台账管理,狠抓设备整治和线路的整改,以抓好设备、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来提高供电可靠性,以抓好电网层间无功平衡来降低线损和提高电压合格率。

同时,强化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同业对标工作,深化各项工作的对标,实现各项工作的节点控制。结合ipe管理体系,全面推进输变电生产管理系统和配电生产管理系统的实用化,并在主、城、农网大力推广和应用,全面实现管理过程上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延伸安全管理范围。供电企业应摒弃“重内轻外”的常规思维,树立整体意识,真正把客户电力设施的管理纳入大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客户的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客户能简单掌握设备运行特点,及时通报安全事故信息,提高其电网安全生产意识,并进一步建立整体联动的应急处置机制,防止客户因素而造成对电网的冲击和破坏。

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认真落实“三查六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对照“百问百查”重点排查内容进行排查,消除高危客户和重要用户安全隐患,强化工作督办,确保不安全因素被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保障电网的全面安全。

第2篇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

电网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复杂、变化巨大,且理论性、操作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经济、优质用电的要求越来越高,电网安全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电网企业须不断改进思路,加强管理,以确保人身、电网与设备的安全。

1  上海电网安全生产现状

上海市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输、配、售的特大型企业,统一调度上海电网,参与制定、实施上海电力、电网发展规划和农村电气化等工作,并对全市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进行监督和指导。公司所辖的上海电网位于长江三角洲的东南前缘,北靠长江,东临东海,与江苏、浙江两省接壤,是华东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电营业区覆盖整个上海市行政区,供电面积为6 340.5 km2。上海电网是一个快速发展中的特大型都市电网,以500 kv和220 kv超高压电网为主网架。500 kv电网是上海电网的核心网架与高速输电通道,目前已建成双环网。220 kv电网是上海电网的主要供电网络,已实施分层分区运行。此外,现有发电厂25座,全网发电装机容量为1 200万kw左右。2005年夏季最高负荷为16 682 mw,预计全年用电量接近895亿kw·h。

2004年上海电网完成了国家电网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指标,尤其是实现了全年人身死亡零目标。2005年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基本上处于控制之中,全年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平稳。迄今为止,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未发生误操作事故。

上海电网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输配供电能力、可靠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全网能承受单一严重故障的冲击,多次经受住了严重天灾人祸的考验,已连续33年保持了主网的安全稳定运行,2004年上海电网的全网供电可靠率达到了99.94%。

2005年夏季负荷高峰时段,上海市电力公司通过狠抓电网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调度管理以及认真落实需求侧管理,最终战胜了前所未有的电力缺口(390万kw)、多年不遇的恶劣气候(“麦莎”台风高强度、长时间正面袭击上海)以及百年罕见的高温(35℃日均高温为133年一遇)等巨大困难,没有发生电网、人身、设备和误操作等事故,确保了上海全网的安全有序用电。

2  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

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了一系列影响巨大、损失惨重的大面积停电事故;历史上,上海电力公司也发生过多起人身伤亡和误操作(调度)事故。这些事故时刻提醒我们:电网的安全生产工作容不得丝毫的松懈,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不断深入地分析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并认真研究对策,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处于可控、在控和能控状态。

通过对近几年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后得出,上海电网安全生产在总体平稳的态势下压力仍是越来越大,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不确定性负面因素,安全形势尚不容乐观,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高速发展的电力需求对安全生产构成巨大的压力

(1) 电力供需形势转换迅速,主要矛盾转移,把握工作重点的难度增加。按照近几年电源发展的速度,预计前几年严重缺电的形势将很快缓解,由于电源不足所掩盖的电网供应能力与结构缺陷逐渐浮出水面。而另一方面,社会对供电可靠性的期望又要进一步提高,使得确保电网安全的责任更大、任务更艰巨。

(2) 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模空前,量大面广,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几年来,上海电网的基建规模已接近所能承受的极限。从基建质量监控、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器械维护到设备试验投运验收、系统方式调整、启动投运等方面都长时间处于高强度运转,稍有不慎,就会留下事故隐患或直接酿成事故。

2.2  电力体制改革的不确定性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新的问题

(1) 主辅分离长时间悬而未决,矛盾逐步积累,问题逐渐暴露,部分施工企业出现队伍管理松懈和员工思想不稳定现象,不能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市场运作机制,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不稳定因素增多。

(2) 基建市场逐步开放,但与之相适应的管理规范未能及时修正。恶性竞价现象严重,或是施工设施简陋,安全投入不足,或是层层分包,大量雇佣临时工,致使一线施工人员文化技术素质严重下降,安全管理控制的难度加大。

(3) 多年的多种经营发展为电力系统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一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认真落实,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特别体现在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上。

2.3  电网运行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所谓的运行环境恶化,简单地说就是“天灾人祸”现象进一步加剧。

(1) “天灾”主要体现在近几年中灾害性天气发生的频度与力度均有加剧趋势。夏季容易受台风、龙卷风、强雷暴雨的袭击;冬季又要严防大面积污闪的袭击。一些自然灾害的力度已明显超出当年电网设计所能承受的程度。

(2) “人祸”突出表现为外损和偷盗现象呈恶化趋势。上海电力公司每年在防外损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但仍不足以阻止外损事故的蔓延和加剧,这其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的缺位或不作为是一个主要原因。

2.4  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一些老大难问题积重难返

(1) 现场违章屡禁不止,特别是擅自解锁与监护人员越位操作已成为现场威胁人身安全的主要因素。一些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很好地落实,少数领导对安全工作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抓安全工作停留在表面上。

(2) 随着设备的不断改进与技术的进步,一线运行人员的技能培训已出现严重不适应现象。一方面确是由于任务重、人手紧,培训工作不易安排;另一方面也与各级领导对现场不够重视有关。

(3) 工作作风不过硬,加上社会上的各种思想与诱惑对一线职工的影响日趋严重,使之难以在现场集中精力,安全文化建设与思想教育也亟待加强。

2.5  电网本身存在较多薄弱环节

(1) 这几年上海电网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电源供应的不稳定和系统备用严重不足,即使是在临近省市电力供应矛盾有所缓和的情况下,上海电网的这一问题还将存在,难以为应付电网突发事故和防范大面积停电提供保证。

(2) 电网设备良莠不齐,一些设备健康水平欠佳。上海电网已具有100多年的历史,存在有大量的老旧设备,一些老的220 kv变电站使用期限已超过35年。尤其是近几年来,负荷高速增长,电网建设虽不断加快,但往往一批老设备尚未改完,一些原来认为较新的设备又成了急需改造的老设备。

(3) 与华东主网联系薄弱。2005年夏季正常情况下就多次发生江苏向上海送电的两回500 kv线路超出送电限额的情况。

(4) 短路电流超标已威胁到电网的正常运行。

随着新的联络通道的建设,短路容量问题将进一步突出,对此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5) 中心城区电网供电能力不足。个别城区的220 kv容载比已经小于1.4,限制了供电容量,降低了供电可靠性。

3  做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建议

3.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更重要的是在贯彻落实上。对于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单位的一把手,“安全第一”必须在安排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时体现出来,而不能停留在报告上与安全检查中,其检验标准是要看当安全与工作进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等出现矛盾的时候,是否能真正坚持“安全第一”。对于一线职工,“安全第一”要体现在日常的生产行为中,要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改变以往粗放散漫的工作作风,真正体现出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

3.2  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基本上是与行政管理体系相对应的,也是目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落实的组织保障。对基层一线而言,必须坚持2条:一是安全责任越到基层应越具体;二是安全责任在体系设计与执行中应逐级加强而不能逐级放松。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更多地是体现在安全生产的组织与落实上,因此在宏观上是越往上责任越大;但是,对于一线的工作,具体到某一点上,越往下应该是越具体,责任越明确。因此,一定要树立安全责任的传递意识。

3.3  加强队伍管理

队伍是安全生产执行的主体,加强队伍管理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队伍管理本身牵涉到方方面面,笔者认为,队伍管理中最重要的是作风管理,要真正地做到令行禁止。电力系统多年来形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完善的了,但是在现场并不总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仅靠安全检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现实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与长期严格的训练。就如“王牌军”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形成一样。因此,对电力系统而言,准军事化管理与其说是一种制度,不如说是一种文化,而一种文化的形成是需要经历长时间的锤炼。

3.4  设备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

选用质量优良的设备是设备管理的基础,好设备对电网安全生产的作用是极其明显的。一方面,设备本身的故障概率将大大降低;另一方面,抢修与方式调整概率的降低、检修维护工作量的减少、容易实施自动控制等都会大大有利于安全生产。设备管理涉及从设计选型、采购监造、基建调试、运行巡视直至退役报废的各个环节。从生产角度看,设备管理的重点是运行维护。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 “零缺陷管理”,尽一切可能使运行设备的

缺陷率降到最低。缺陷管理是设备运行管理的基础,无论设备有多好,检测手段有多先进,缺陷管理都不能放松;

(2) 控制好运行设备的发热点。电力系统中设备故障的预兆基本上与异常发热有关,有效地检测这些异常发热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使设备的强迫故障停运转变为有计划的检修,这可大大降低设备停运对系统的冲击,并使检修工作有条不紊,降低人身事故发生的概率;

(3) 编制好设备技改规划。随着系统规模的扩大与设备更新速度的提高,有计划地加快设备改造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很容易出现一批设备中的某一缺陷同时发作的尴尬局面,给系统运行与正常检修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很容易酿成电网或人身事故。

3.5  加强制度管理

事实经验表明,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并不是太复杂的事情,而对制度本身进行有效的管理则是相对比较复杂的。严防政出多门、前后矛盾只是制度管理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这些制度在现场的可操作性。操作不了的、在现场无法执行的制度还不如不要。因此,在制定一些与现场直接有关的规章制度时,有关部门首先要深入基层一线,掌握现场的情况;其次要对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消除现场人员的逆反心理,使规章制度能得到更好地执行。

3.6  依靠科技进步,强化技防管理

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很明显的。上海超高压公司已连续多年没有发生误操作事故,这其中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与五防闭锁装置的大量使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然,这些技术的有效使用一方面有赖于现场设备自动化控制性能的提高以及自动化装置本身的运行维护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与一线人员的观念转变有关。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在安全操作方面,真正可靠的是技防装置,而不是人。加大对技防装置的研究与投入,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3.7  加强生产计划管理

加强生产计划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生产计划的精细化。每年我们要编制大量的生产计划,精细到什么程度为好,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原则上讲应该是越细越好。这在目前基建规模大、改造任务重的时候尤为重要,而且计划一经编制批准,必须强调其严肃性,没有原则问题不得更改。许多事故教训证明,计划的不严密与任意改动往往会成为事故的起因。计划编制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所谓的“计划跟不上变化”,可以说,就是因为变化太多,所以才要求把计划编得精细。

3.8  加强技能管理

职工的技能水平是职工在一线危险情况下确保有安全正确行为的基础。因此,技能培训不能仅限于一般专业知识的学习,还应包括安全技能的内容。就安全生产而言,一般技能的培训甚至要比竞赛培训更为重要。澳大利亚煤矿工业已多年不出现人身死亡事故,据介绍经验主要有2条:一条是采用好的安全装置,可以认为是技防;另一条是确保职工在危险情况下有正确、迅速的反应。这2条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3.9  建立安全文化

企业的安全文化范围很广,也很重要。事实上,就算我们的规章制度再全面也有管不到或管不了的地方,就像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一样。目前在安全文化建设中,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也相当重要。否则,规章制度很容易会成为一纸空文。

3.10  加强预案编制

对于任何生产工作,常规工作靠规范,突发性事件靠预案(应急机制)。电网的安全生产也不例外,预案编制一要常规化、系统性,并要及时更新;二要把预案编制列入工作质量考核范围;三要经常组织演练,在演练中再发现问题。历史上,上海电网几次重大事故之所以能正确处理,事故预案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3.11  确立设备主人意识

各级运行人员是相应运行设备的主人,其他人员接触甚至是接近这些设备,都应事先取得运行人员的同意。这是权力,但更是一种责任,主动放弃这个权力等于失职,性质是很严重的。在现场,尤其是不要迷信所谓的专家,因为不少误碰事故就是这样产生的。

3.12  强化考核机制

有规章就要有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更应强化,因为这是确保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制度保证。目前,我们的各项工作都在落实“以人为本”,这肯定是正确的。但是,若把“以人为本”当成放松考核的借口显然就大错特错了。严格考核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就是“以人为本”。因此,必须用“三铁”反“三违”,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3篇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力,为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良好平台。

1.2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电网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准备、内容、纪要及相应行动管理要求,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直属供电企业、县级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03]29号) 7.3、7.4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会议:组织讨论、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和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的会议,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安全网例会、安全生产专题会等。

3.2 生产运行部门

3.2.1地区供电局包括输电部、变电部(特大型为变电一、二部)、调度通信中心、计量部、通信设备运维部、试验研究所。

3.2.2县(区)供电局配电部、供电所。

3.2.3县级供电子公司包括:输变电部(大型县级供电子公司为输电部、变电部)、调度中心、供电所。

4 职责

4.1 公司本部

4.1.1公司总经理(或其委托领导)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分析会议。

4.1.2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3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对公司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4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

4.2.1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2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3直属单位、县级供电子公司办公室及县(区)供电局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4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设置4部的县(区)供电局为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专题会议、安全网会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5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县(区)供电局为配电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具体实施的组织工作负责。

4.2.6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7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对各自部门(单位)的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组织和负责。

4.2.8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分部、班、站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会议准备与要求

5.1.1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事先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明确参加人员、会议内容、议程、时间与地点,发出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

5.1.2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提前将会议需要讨论的事项以及对应的材料发至各参会人员,各参会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单位)如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或表决的事项,应事先与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或公司(局)领导进行沟通,以提高会议的效率。

5.2会议实施

5.2.1公司本部、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子公司、生产运行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的实施明细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

5.2.2除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外其余安全生产会议应按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在必要时召开。

5.2.3安全生产会议由相应的部门组织实施。

5.2.4安全生产会议的主持由相应的领导或指定人员主持。

5.2.5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合会议组织方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各级参会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落实本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5.2.6安全生产会议的相关内容参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中各会议的内容。

5.2.7安全生产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编写,会议主持人签发,并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整理发布。

5.3会议要求的传达与落实

5.3.1会议生成的会议纪要或记录应体现上次会议布置工作完成情况,并明确本次会议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清单,清单应包括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单位)/人、完成时间。各级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后下发至有关部门(单位)。

5.3.2各部门(单位)应落实会议纪要的工作任务,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并对责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责任部门(单位)应对未完成的工作任务说明原因。

5.4会议回顾

5.4.1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准备、频度、效果、地点、时间安排和参会对象进行回顾,以提高会议和日常工作的效力与效率。

5.5记录保存

5.5.1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至少保存三年,安全生产委会会议纪要及安全工作报告同时应保存于档案室。

6 附则

6.1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2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4篇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22〕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三级及以下事件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停电设备多、影响范围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及一、二级事件的隐患。

第四条 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第五条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电网的调度控制和基建工程的文明施工。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监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及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是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设备、电网、作业等隐患排查的标准,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单位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 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主体,是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下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导;地市供电局、超高压局、电厂(三级单位)和县级供电企业(四级单位)是地区电网、设备、二次系统及作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三、四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三、四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隐患排查技术及方法的培训和典型事故事件暴露隐患的学习,指导、检查和督促一线班组有效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及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详见附录d、e、f),利用在线监测、局放试验、红外、紫外、超声波、超高频、地电波等技术手段,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止因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

第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重点监控、治理改进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 一般隐患,由三、四级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整改;重大隐患,由二级单位或由其委托三级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报告及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见附录b、c。

第十三条 三、四级单位应结合日常运行维护、设备预试定检、事故事件暴露的隐患和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治理。

第十四条 三、四级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对发现、排除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子公司应分别于每月6日和每年1月31日前按附录h~j的要求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月度统计表和年度分析报告,并抄送公司安监部。

重大隐患,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按附录b的要求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公司职能部门及安监部。

第十六条 各级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做好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的事故事件。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施工的相关作业现场、施工现场和运行设备,应当加强现场监视和设备特维,防止事故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分子公司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治理情况报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公司将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及问责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设备、厂站和重点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公司安监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系统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会同职能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直至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并对可能引发三级及以上事件的隐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四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和车间、班组等按计划和整改方案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各级单位及其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依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22〕3号)等相关规定和各单位的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分子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六)分子公司范围内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分子公司范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 三、四级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子公司安监部给予警告,必要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分子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第二十五条 三、四级单位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应提级问责,必要时到网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办法。三、四级单位可根据细则及分子公司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各领域内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电网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

电网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的各种机制和制度体系,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及电网应急体系。

机制和制度体系:组织修订《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加大人身事故和人员责任事故的处罚力度;制定《安全生产职责规范》,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各部门的安全职责;适应电网生产技术进步,修订完成《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总结分析近年来公司系统发生重大事故的特征,组织修订《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进一步完善防止电网生产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等。

规章制度体系:颁布、实施促进、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规范,例如《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等。

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监督机制,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具体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建立以常规监督、专项监督和事故监察为有机整体的安全监督机制。

电网应急体系: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制定颁发了国家电网公司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电网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预案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应急处置的职责和措施,健全应急反应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了国家电网、区域电网、省级电网、地区级电网、县级电网共五级应急处置网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6篇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1、总则

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包括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和农电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程、制度(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同时,应努力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机制的创新,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2、安全生产监督

2.1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产权和管理关系,实行母公司对子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单位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

分公司、子公司、被代管企业、单位内部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业务上分别接受总公司、母公司、代管企业、单位内部上级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2公司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调通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2.3母(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对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2.4母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各子公司可以授权下属的地区(市)电网经营单位对纳入公司系统内的县级电网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2.5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属企业在发包、承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安全生产协议应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并接受其监督。

2.6公司系统内行使代管职能的单位和企业,对委托代管的单位和企业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公司系统内部考核按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2.7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2.7.1对被监督对象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2.7.2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7.3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2.8工会组织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设置及要求

3.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的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等单位应设立二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其它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也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设置要求由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3.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3.2.1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3.2.2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2.3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和工具。

3.3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3.4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子公司内部的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农电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归口管理本单位以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3.4.1组织确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下达下属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3.4.2组织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4.3会签本单位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3.4.4事故统计汇总和统一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信息。

3.5发电、输变电、供电、施工企业的生产性车间(工区)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工区)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3.6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车间、班组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企业、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三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程序,指导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3.7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如果所在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向该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见附件)。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主管领导签发。

3.8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9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3.10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4、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4.1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4.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和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4监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4.5组织或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4.6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性评价、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5、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5.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1.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5.1.2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5.1.3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5.1.4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1.5身体健康。

5.2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2.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5.2.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2.3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

5.2.4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2.5身体健康。

5.3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4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佩带“安监”标志或出示相关证件。

5.5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5.5.1有权参加电力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落实。

5.5.2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查阅有关资料,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5.5.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5.5.4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5.5.5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5.6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5.6.1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

5.6.2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5.6.3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5.6.4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5.7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不断学习电力安全生产法规,不断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5.8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如有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及时、如实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10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应与本企业生产技术专业人员同等待遇,并按现场生产人员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6、附则

6.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6.2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6.3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6.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7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七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大电网瓦解;

4、电厂垮坝;

5、主设备严重损坏;

6、重大火灾;

7、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它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mva-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3个。

第14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15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21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安规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

规程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

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措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

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

教育。

第54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 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59条 安全检查

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简报。

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电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

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 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62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63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5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

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6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方面的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通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的安全条件。

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仅限于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部分。

第68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69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 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1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

省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73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4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的,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77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7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8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8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8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8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8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

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 国家电力公司和有关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90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二章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9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9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9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94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9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9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98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99条 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100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01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02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103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104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105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06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水、火电施工企业和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07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8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9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1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11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12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8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  按照违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小,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可能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现象,其他违章现象为一般违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

第十条  各级分管副职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全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制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工区、专业所、车间、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工区)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

第十四条  班组是反违章工作的执行主体。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开展自查自纠反违章,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各级党群组织应围绕反违章开展思想政治、创优评先等工作,培育企业反违章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网省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网省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地市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地市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要求,制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工区的反违章工作,对工区的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培训教育,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提高职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宣传反违章工作经验,树立反违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违章现象,定期汇编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调考和考试。严格审核“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宣贯与打击,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章现象,必须立即指出,及时纠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通过安全检查、专项监督、现场稽查进行,也可结合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分析、基层调研等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规范反违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应建立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及时公布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利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落实以及现场安全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宜组织专门人员,配置专用交通工具和装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态机制。

安全稽查人员宜由在职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或有关领导担任,也可抽调或外聘。安全稽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熟悉当前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制度,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章  奖励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下级单位和部门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人员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的作业现场,可给予无违章现场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工区、班组,以及发生违章行为的个人,应予以批评和考核。

(一)按照违章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章考核可分为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形式,可实行“连带处罚”。对违章构成事故者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各单位奖惩办法执行。

(二)对违章频发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违章种类(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和违章性质(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对违章进行记分,实行分级管理,并作为安全考核和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针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分析评估、教育培训、奖励惩罚等环节,应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第9篇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1、总则

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包括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和农电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程、制度(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同时,应努力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机制的创新,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2、安全生产监督

2.1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产权和管理关系,实行母公司对子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单位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

分公司、子公司、被代管企业、单位内部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业务上分别接受总公司、母公司、代管企业、单位内部上级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2公司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调通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2.3母(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对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2.4母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各子公司可以授权下属的地区(市)电网经营单位对纳入公司系统内的县级电网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2.5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属企业在发包、承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安全生产协议应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并接受其监督。

2.6公司系统内行使代管职能的单位和企业,对委托代管的单位和企业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公司系统内部考核按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2.7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2.7.1对被监督对象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2.7.2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7.3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2.8工会组织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设置及要求

3.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的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等单位应设立二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其它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也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设置要求由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3.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3.2.1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3.2.2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2.3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和工具。

3.3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3.4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子公司内部的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农电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归口管理本单位以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3.4.1组织确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下达下属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3.4.2组织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4.3会签本单位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3.4.4事故统计汇总和统一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信息。

3.5发电、输变电、供电、施工企业的生产性车间(工区)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工区)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3.6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车间、班组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企业、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三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程序,指导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3.7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如果所在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向该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见附件)。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主管领导签发。

3.8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9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3.10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4、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4.1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4.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和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4监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4.5组织或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4.6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性评价、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5、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5.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1.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5.1.2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5.1.3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5.1.4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1.5身体健康。

5.2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2.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5.2.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2.3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

5.2.4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2.5身体健康。

5.3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4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佩带“安监”标志或出示相关证件。

5.5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5.5.1有权参加电力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落实。

5.5.2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查阅有关资料,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5.5.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5.5.4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5.5.5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5.6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5.6.1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

5.6.2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5.6.3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5.6.4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5.7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不断学习电力安全生产法规,不断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5.8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如有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及时、如实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10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应与本企业生产技术专业人员同等待遇,并按现场生产人员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6、附则

6.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6.2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6.3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6.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10篇 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力,为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良好平台。

1.2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电网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准备、内容、纪要及相应行动管理要求,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直属供电企业、县级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03]29号) 7.3、7.4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会议:组织讨论、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和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的会议,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安全网例会、安全生产专题会等。

3.2  生产运行部门

3.2.1 地区供电局包括输电部、变电部(特大型为变电一、二部)、调度通信中心、计量部、通信设备运维部、试验研究所。

3.2.2 县(区)供电局配电部、供电所。

3.2.3 县级供电子公司包括:输变电部(大型县级供电子公司为输电部、变电部)、调度中心、供电所。

4  职责

4.1  公司本部

4.1.1 公司总经理(或其委托领导)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分析会议。

4.1.2 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3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对公司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4 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

4.2.1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2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3 直属单位、县级供电子公司办公室及县(区)供电局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4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设置4部的县(区)供电局为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专题会议、安全网会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5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县(区)供电局为配电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具体实施的组织工作负责。

4.2.6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7 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对各自部门(单位)的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组织和负责。

4.2.8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分部、班、站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会议准备与要求

5.1.1 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事先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明确参加人员、会议内容、议程、时间与地点,发出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

5.1.2 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提前将会议需要讨论的事项以及对应的材料发至各参会人员,各参会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单位)如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或表决的事项,应事先与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或公司(局)领导进行沟通,以提高会议的效率。

5.2 会议实施

5.2.1 公司本部、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子公司、生产运行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的实施明细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

5.2.2 除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外其余安全生产会议应按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在必要时召开。

5.2.3 安全生产会议由相应的部门组织实施。

5.2.4 安全生产会议的主持由相应的领导或指定人员主持。

5.2.5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合会议组织方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各级参会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落实本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5.2.6 安全生产会议的相关内容参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中各会议的内容。

5.2.7 安全生产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编写,会议主持人签发,并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整理发布。

5.3 会议要求的传达与落实

5.3.1 会议生成的会议纪要或记录应体现上次会议布置工作完成情况,并明确本次会议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清单,清单应包括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单位)/人、完成时间。各级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后下发至有关部门(单位)。

5.3.2 各部门(单位)应落实会议纪要的工作任务,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并对责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责任部门(单位)应对未完成的工作任务说明原因。

5.4 会议回顾

5.4.1 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准备、频度、效果、地点、时间安排和参会对象进行回顾,以提高会议和日常工作的效力与效率。

5.5 记录保存

5.5.1 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至少保存三年,安全生产委会会议纪要及安全工作报告同时应保存于档案室。

6  附则

6.1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1篇 筑牢电网企业安全生产“防护墙”

安全生产关系到电网企业的长盛不衰,家庭的安康幸福。离开安全,企业和家庭如空中阁楼,岌岌可威。然而,搞好企业安全离不开构筑安全生产的“防护墙”,只有高高构筑起一道安全生产的“防护墙”,我们的电网企业和员工才能远离危险和那些惨痛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构筑安全生产的“防护墙”,离不开管理者和我们广大员工对安全的高度重视,只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才能事事注意安全,只有处罚才能触及灵魂,教育本人,警示全体,才能从“入心入脑”记住安全。“放过一次违章,等于为十二次事故开绿灯”,这一点从事故的责任者的反思可看出,构筑企业安全生产的“防护墙”,是企业安全保障有效的措施。

电网企业是特殊的行业,有其特殊性和规律性,构筑起一道安全生产的“防护墙”, 视安全为走钢丝,荡秋千,关乎千千万万的家庭的幸福和安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平安的过去已成往事,只有构筑安全生产的“防护墙”,把安全生产与生活视在在同一起跑线上,用事实书写历史,生活才会更加灿烂,工作才会更加充满活力,家庭才会更加幸福安康。

构筑起安全生产的“防护墙”,从强化人身、电网安全管控体系,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开始;构筑起安全生产的“防护墙”,以提高电网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安全制度,强化安全培训,加强安全责任,家大安全监控开始;构筑安全生产的“防护墙”,从堵住安全的管理漏洞,努力查找安全隐患,实现电网综合操作运行的自动化水平开始。

“愚者用鲜血换来教训,智者用教训免事故”。让我们时刻牢记血淋淋的历史悲剧,无论在生活中或者工作中都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精湛的业务技术,精心操作、沉着稳定地判断和处理生产中的异常情况,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构筑起一道安全生产的“防护墙”,同时提醒、警告他人的违章作业,只有这样才会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安全是我们心中不泯的明灯,它象征着幸福,昭示吉祥。因为珍爱生命,我们关注安全, 让我们构筑起一道安全生产的“防护墙”,去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第12篇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总 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电,即农村电力生产、建设和农村供电)的安全工作。

1.3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4 公司系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在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工作。

1.5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7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8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安全生产目标

2.1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在生产经营工作中,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杜绝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杜绝特大电网事故和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杜绝特大设备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电厂垮坝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2.2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对公司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董事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

2.3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输(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指企业、车间或工区、班组)控制。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上级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及考核管理制度,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和考核。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内容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上级确定的目标内容,并不得低于上级确定的目标。

3、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3.2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3.3 各级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3.3.1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3.2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3.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3.3.4保证本单位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3.3.5 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贯彻落实。及时了解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3.6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3.3.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3.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职责。

3.4 各级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3.5 公司系统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的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领导报告。

3.6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3.7 公司系统在内部考核上,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对公司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董事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责任追究。

4、安全生产组织、制度与措施

4.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2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4.3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各部门必须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其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4 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有关要求,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4.5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以及各级调度部门应做好电力生产安全保证体系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生产中严格执行。

各单位的电力生产规程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调度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等。电力生产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6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建设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力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建设工作中严格执行。

各单位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程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规程、工程项目和施工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和施工质量标准等。电力建设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7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农电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农电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农电生产和建设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农电生产和建设中严格执行。各单位农电生产和建设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8公司系统内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

4.9 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规定和标准,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人员的技术管理作用。对公司系统外的并网发电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并网协议,对电厂内直接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继电保护、自动化及安全自动装置、无功调节以及发电励磁系统等生产设备实施技术监督,确保电网和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4.10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的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两措计划”),并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4.11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计划编制应由分管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可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中,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下达。反事故措施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12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单位颁发的规定和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计划由分管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列入年度预算,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下达。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13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并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由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电力建设的领导组织,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为主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14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措计划和电力建设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施工措施的实施,各级领导应定期组织检查以上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监督

5.1 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各单位依据产权或管理关系,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即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2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

专业资格应接受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审查。

5.3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的各发电、输变电、供电、火电施工、水电施工、输(送)变电施工企业等单位应设立二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自定,但必须明确管理部门和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5.4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火电施工、水电施工、输(送)变电施工企业等单位的主要生产性车间需设立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5.5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公司系统内的各发电、输变电、供电、火电施工、水电施工和输(送)变电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5.6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人员配置及要求、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内容及要求等,另行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来明确。

5.7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安全教育和培训

6.1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2 公司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6.3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4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通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和上岗。在岗人员应定期进行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和考核。

6.5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各级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一线的调度、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并将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

6.6 公司系统各级领导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内容及考核要求,公司系统职业培训中安全技术专业课程设置和考核要求等,另行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来明确。

6.7 公司系统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6.8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应将企业或单位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对有关人员及时进行教育。

7、安全生产例行工作

7.1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办法。

7.2 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或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7.3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每年应召开一至二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7.4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应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可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公司系统的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并组织开展好班组安全日、班前会和班后会活动。

7.5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安排,结合季节特点、事故规律和电网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7.6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同时应将文明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纳入检查范围。对查出的问题,各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被检单位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限期整改。

7.7 电力生产安全检查由分管生产技术的领导组织,由电力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及有关部门参加。电力建设安全检查由分管电力建设的领导组织,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农电安全检查由分管农电领导组织,由农电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及有关部门参加。

7.8 电力生产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逐步实施动态管理。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应定期组织或邀请上级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7.9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10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电业生产安全信息的管理工作,保证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和发布本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信息。

7.11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司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司系统内各单位发生和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进行举报。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为举报受理部门,公司安全监察部可直接受理公司系统各单位的举报。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另行制定。

8、发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8.1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8.2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8.3公司系统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8.3.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8.3.2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8.3.3 施工单位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安全施工需要。

8.3.4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8.4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8.4.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第8.3条所列的条件。

8.4.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8.4.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例如,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8.4.4 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8.5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发包方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减比例。

8.6发包方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及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现场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8.7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8.8 因承包方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或第三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不严、与承包方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者除外。

8.9公司系统各单位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

8.10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短期合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或配戴标志上岗。

8.11 短期合同工分散在车间(工地、工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和建设时,由其所在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负责人领导。

8.12短期合同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短期合同工单独从事危险的工作。短期合同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短期合同工交代清楚并要求短期合同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8.13短期合同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短期合同工从事生产和施工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9、对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的安全管理

9.1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与其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按本规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地区(市)级供电企业对由其进行管理的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9.2对受委托管理的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在代管协议中有规定的,依据规定确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内容、范围、方式及双方责任。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与直属单位同等对待。

9.3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发生事故的,由负责对其实施安全管理的地区(市)级供电企业依据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并按规定逐级考核。

9.4 对公司系统外的供电企业及单位,公司各级应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10、对并网发电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管理

10.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与其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

的发电企业和单位按本规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发生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10.2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和单位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职责。

10.3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有关协议和合同,通过安全性评价等手段确定其是否满足并网的安全条件。

10.4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产权或代管关系,或者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和单位,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0.4.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发电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10.4.2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发电企业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10.4.3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所需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技术监督内容。

10.5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和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须的咨询和帮助。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1、考核与奖惩

11.1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2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11.3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电力调度中心(或机构),水电、火电和输变电施工企业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另行制定。

12、附 则

12.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2.2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12.4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12.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13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全面完成国家电网公司年度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为国家电网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条件,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并于2月12日以国家电网生[2003]7号文正式印发执行。

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办法: 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按百分制考核,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全部目标,得分为100;发生事故按以下办法扣减,最低分为0分。 分公司、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省公司发生以上电网事故,在扣减省公司分数的同时,也要扣减分公司、集团公司的分数,扣减分数为省公司扣减分数的1/3。 在所领导的公司系统内,任何企业、任何一级机构、任何个人发生隐瞒事故、违规降低事故定性等级、违规确定事故归属、违规不报等情况,除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扣减分数如下: 1、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隐瞒不报,发生一次扣50分; 2、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事故、火灾事故、没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隐瞒不报,发生一次扣30分; 3、以上事故违规降低事故定性等级、违规确定事故归属,每发生一次另扣10分; 4、以上事故没有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时间上报,每发生一次另扣5分;当年不上报的,与隐瞒不报等同扣分。 分公司、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省公司如有以上情况,在扣减省公司分数的同时,也要扣减分公司、集团公司的分数,扣减分数为省公司扣减分数的1/3。 由分公司、集团公司履行监督职责发现的问题除外。

二、考核时间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经济奖罚 对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经济奖罚根据考核分数确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兑现和奖罚。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

第14篇 电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检查重点

一、 安全生产目标制定

1、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以文件形式下达。

2、部门、班组无相应的分级安全生产目标(部门、班组)或要求较低。

3、安全生产目标实施中缺少监督、检查与纠偏,对完成情况缺少评估。

二、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

1、缺少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会议记录、 图象。

2、保障体系与监督体系混淆,不清晰,安全监督网络会议未按时召开。

3、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体现岗位工作相关性,缺少责任追究制度, 无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三、 安全生产投入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个别一些公司安全生产有费用计划 (反措),过程中未形成闭环(无费用结果)。

四、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未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 度,对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相关人员未进行教育培训(无记录)。

2、规章制度不全。

3、每年未发布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程等清单;个别项目公司未按要求及时修订有关规程和规章制度。

4、部分一些公司未建立档 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混乱。

五、教育培训

1、未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专责人,无培训计划、记录 和档案;无培训效果评估报告。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要求进行培训或取证。

3、生产岗位人员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

4、一些公司和部门领导、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

六、 生产设备设施

1、设备基础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

1)“两票三制”执行不严格,部分一些公司操作票与操作卡无界限区分(哪些用票、哪些用卡)、区别,将操作卡认定为操作票;工作票执行不严(如:危险源控制不清晰、工作班成员多人只填写一人 姓名、安全工作交底不认真等),存在无票作业的现象;两票统计、分析未进行;定期工作执行不严肃(如:设备定期试验执行不严格、无试验报告等)。

2)设备责任制不完善(如:缺少责任到岗),设备异动管理现场缺少书面材料、档案室无存档,设备异动长期保存在专业处,未及时通知运行人员。

3)档案管理不完善(如:大、小修资料长期保存在专业处,人员变动时资料未交接、遗失)。

4)万能解锁钥匙和配电室及配电设备钥匙制度不完善、执行存在漏洞(如;制度上缺少需要用万能解锁钥匙时什么岗位批准,个别 一些公司值长批准;当需要用万能解锁钥匙时,是否双监护人等), 存在无程序闭锁安全隐患。

5)检修质量控制和监督三级验收制度执行不严肃(如:大、小 修文件包中质量标准与验收时存在偏差,没有分析记录原因三级验收 人员却签字通过);验收资料不完整(如:大、小修文件包中验收资 料页面空白)。

6)设备保护投退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肃(如:主设备保护权限下放给值长,保护投退未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

2、技术管理

1)成立技术监控(督)网络但无监督岗位责任制。

2)技术监督活动未能正常开展,无活动记录。

3)技术监控(督)台账、报告、记录等资料不完整。

3、可靠性管理

1)可靠性专责人员未参加岗位培训 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2)无可靠性管理系统。

3)可靠性技术分析不全面。

4、设备设施保护、安全

1)无主要领导负责和有关单位主 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防护体系,未能定期组织召开安全防护工作会议,无会议记录。

2)危险品区域人员随便出入,不按制度要求执行(如:人员进入不签字、交出火种、手机等)。

3)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测试,标识缺 失。

4)支吊架长期未调整、超标变形,甚至失去作用。

5)反事故措施不完善、未根据一些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甚至将其他公司反事故措施原文拷贝。

七、作业安全

1)生产现场井、坑、孔、洞、沟道及栏杆护板缺失,安全标识 牌少,存在电源箱箱体、电动工具器接地不良。

2)起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进入有限空间危险场所作业前未进行气体浓度测试(无仪器),电气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移动 式电动工具器未有台账、统一编号、专人专柜对号保管、超周期使用, 消防设备配备不全,定期检查或试验不到位。

3)存在设备名称、编号、色标或色环标志模糊、缺失;安全标志、标识、警 示较少;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缺失。

4)存在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和安全 规程考试现象,并缺少措施、现场监督检查。

八、隐患排查和治理

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界定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将安全月、季 节性检查当作隐患排查,未形成闭环。

九、职业健康

1、未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未在检测超标区域设 置醒目标识牌予以告知,未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未有职业健康防护专项费用;未安排相关岗位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特 别外委承包单位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此项内容并督促实施)。

2、未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按有效方式进行告知职业 危害。

十、应急救援

应急培训、演练未能全面开展,演练没有影像资料、评估等,或从未开展演练。

第15篇 如何做好电网安全生产管理

电网安全生产不仅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是电力公司乃至全社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础。

电网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复杂、变化巨大,且理论性、操作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经济、优质用电的要求越来越高,电网安全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电网企业须不断改进思路,基于此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到文化建设等各方面树立安全意识

1. 设备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选用质量优良的设备是设备管理的基础,好设备对电网安全生产的作用是极其明显的。一方面,设备本身的故障概率将大大降低;另一方面,抢修与方式调整概率的降低、检修维护工作量的减少、容易实施自动控制等都会大大有利于安全生产。设备管理涉及从设计选型、采购监造、基建调试、运行巡视直至退役报废的各个环节。从生产角度看,设备管理的重点是运行维护。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1) “零缺陷管理”,尽一切可能使运行设备的缺陷率降到最低。缺陷管理是设备运行管理的基础,无论设备有多好,检测手段有多先进,缺陷管理都不能放松;(2) 控制好运行设备的发热点。电力系统中设备故障的预兆基本上与异常发热有关,有效地检测这些异常发热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使设备的强迫故障停运转变为有计划的检修,这可大大降低设备停运对系统的冲击,并使检修工作有条不紊,降低人身事故发生的概率;(3) 编制好设备技改规划。随着系统规模的扩大与设备更新速度的提高,有计划地加快设备改造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很容易出现一批设备中的某一缺陷同时发作的尴尬局面,给系统运行与正常检修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很容易酿成电网或人身事故。

2. 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基本上是与行政管理体系相对应的,也是目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落实的组织保障。对基层一线而言,必须坚持2条:一是安全责任越到基层应越具体;二是安全责任在体系设计与执行中应逐级加强而不能逐级放松。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更多地是体现在安全生产的组织与落实上,因此在宏观上是越往上责任越大;但是,对于一线的工作,具体到某一点上,越往下应该是越具体,责任越明确。因此,一定要树立安全责任的传递意识。

3. 建立安全文化。企业的安全文化范围很广,也很重要。事实上,就算我们的规章制度再全面也有管不到或管不了的地方,就像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一样。目前在安全文化建设中,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也相当重要。否则,规章制度很容易会成为一纸空文。

4.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更重要的是在贯彻落实上。对于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单位的一把手,“安全第一”必须在安排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时体现出来,而不能停留在报告上与安全检查中,其检验标准是要看当安全与工作进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等出现矛盾的时候,是否能真正坚持“安全第一”。对于一线职工,“安全第一”要体现在日常的生产行为中,要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改变以往粗放散漫的工作作风,真正体现突出安全意识为重的思想。

二、在队伍、制度、科技等方面加强管理

1. 加强队伍管理。电力系统多年来形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完善的了,但是在现场并不总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仅靠安全检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现实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与长期严格的训练。因此,对电力系统而言,准军事化管理与其说是一种制度,不如说是一种文化,而一种文化的形成是需要经历长时间的锤炼。

2. 加强制度管理。事实经验表明,在制定一些与现场直接有关的规章制度时,有关部门首先要深入基层一线,掌握现场的情况;其次要对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消除现场人员的逆反心理,使规章制度能得到更好地执行。

3. 依靠科技进步,强化技防管理。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很明显的。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在安全操作方面,真正可靠的是技防装置,而不是人。加大对技防装置的研究与投入,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4. 加强生产计划管理。加强生产计划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生产计划的精细化。每年我们要编制大量的生产计划,原则上讲应该是越细越好。这在目前基建规模大、改造任务重的时候尤为重要,而且计划一经编制批准,必须强调其严肃性,没有原则问题不得更改。许多事故教训证明,计划的不严密与任意改动往往会成为事故的起因。

5. 加强技能管理。职工的技能水平是职工在一线危险情况下确保有安全正确行为的基础。因此,技能培训不能仅限于一般专业知识的学习,还应包括安全技能的内容。就安全生产而言,一般技能的培训甚至要比竞赛培训更为重要。

三、在企业员工中,加强预案编制、强化考核机制,确立设备主人意识

1. 加强预案编制。 对于任何生产工作,常规工作靠规范,突发性事件靠预案(应急机制)。电网的安全生产也不例外,预案编制一要常规化、系统性,并要及时更新;二要把预案编制列入工作质量考核范围;三要经常组织演练,在演练中再发现问题。历史上,上海电网几次重大事故之所以能正确处理,事故预案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2. 确立设备主人意识。各级运行人员是相应运行设备的主人,其他人员接触甚至是接近这些设备,都应事先取得运行人员的同意。这是权力,但更是一种责任,主动放弃这个权力等于失职,性质是很严重的。在现场,尤其是不要迷信所谓的专家,因为不少误碰事故就是这样产生的。

3. 强化考核机制。有规章就要有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更应强化,因为这是确保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制度保证。目前,我们的各项工作都在落实“以人为本”,这肯定是正确的。但是,若把“以人为本”当成放松考核的借口显然就大错特错了。严格考核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就是“以人为本”。如此才可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电网安全生产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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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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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1.1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力,为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良好平台。1.2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电网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准备、内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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