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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瓦斯检查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部室的安全工作负具体技术责任。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三大规程。
二、负责本部室的安全技术学习、技术练兵和技术考核。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三、按规程、设计要求进行合理风量分配并安排好通风设施。协助部长、主管编制救灾计划,通风、瓦斯防治、防灭火方面的长远规划和年、季、月计划。
四、掌握矿井生产系统巷道峒室、采掘工作面沼气涌出和瓦斯积存,煤层自燃发火、火区以及通风设施等情况。
五、参加公司开拓延伸,采区设计的审核,根据《规程》和矿井实际情况,对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把好安全生产关。参加有关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风电闭锁装置,检查瓦斯检查员、通风员的记录和牌板,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预防事故发生。
七、参加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分析会,追查事故发生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2篇 机电防爆设备检查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防爆组负责全矿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相关性能和安全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相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
第2条 负责新购进、大修后的防爆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3条 配合设备管理员将防爆设备编号、入账、建卡后,交给使用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4条 深入现场,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其整改。
第5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设备,一旦发现失爆,无法保证井下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汇报有关领导。
第6条 防爆设备检查员对下井前的防爆设备要根据防爆要求及设备完好标准等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准下井。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对新购进、大修后的防爆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验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煤矿机电设备下井前,由于检查工作失误导致失爆电气设备下井的,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瓦斯检查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部室的安全工作负具体技术责任。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三大规程。
二、负责本部室的安全技术学习、技术练兵和技术考核。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三、按规程、设计要求进行合理风量分配并安排好通风设施。协助部长、主管编制救灾计划,通风、瓦斯防治、防灭火方面的长远规划和年、季、月计划。
四、掌握矿井生产系统巷道峒室、采掘工作面沼气涌出和瓦斯积存,煤层自燃发火、火区以及通风设施等情况。
五、参加公司开拓延伸,采区设计的审核,根据《规程》和矿井实际情况,对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把好安全生产关。参加有关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风电闭锁装置,检查瓦斯检查员、通风员的记录和牌板,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预防事故发生。
七、参加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分析会,追查事故发生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4篇 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防爆组负责全矿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相关性能和安全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相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
第2条 负责新购进、大修后的防爆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3条 配合设备管理员将防爆设备编号、入账、建卡后,交给使用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4条 深入现场,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其整改。
第5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设备,一旦发现失爆,无法保证井下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汇报有关领导。
第6条 防爆设备检查员对下井前的防爆设备要根据防爆要求及设备完好标准等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准下井。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对新购进、大修后的防爆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验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煤矿机电设备下井前,由于检查工作失误导致失爆电气设备下井的,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