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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一、严格控制采掘面个数和入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只能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防突工程除外);要按照核定的劳动定额控制入井人数,原则上国有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班不得超过100人,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格通风管理,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按照“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构建通风系统,定期检查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风量符合规定,杜绝角联和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建设。
三、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
四、严格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严禁采掘工作面未消突和瓦斯超限作业。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瓦斯超限立即停电撤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瓦斯抽采必须达标。严禁采掘工作面未消突和瓦斯超限作业。
五、严格落实防治水规定,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
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煤矿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机构、人员、措施。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健全预测预报、发火监测等防灭火系统。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组织生产建设。
七、严格电气设备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违规带电作业。煤矿必须严格电气设备管理,加强井下电气设备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设备保护失效和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违规带电作业。
八、严格顶板管理,严禁空顶和大面积悬顶作业。煤矿必须加强顶板矿压观测,使用锚杆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和大面积悬顶作业。
九、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严禁停产整改期间违法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隐患分级治理、动态分析和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禁停产整改期间违法生产建设。
十、严格落实打非治违“四个一律”措施,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措施,深入开展“四不两直”、夜查暗访,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第2篇 煤化工安全生产严禁必须规定
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
十严禁
一、严格落实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严禁违规使用明火、吸烟、不按规定着装、班前饮酒者及无人带领的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职责不清、多头管理、业务保安不到位、安全管理漏项。
四、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不办理票证或未按照票证要求落实措施、违反操作规范组织检修作业。
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严禁随意拆卸或解除安全附件、联锁、报警信号,严禁重要工艺监测仪器仪表缺失、失效、拆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六、严格执行工艺控制指标,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温度、超压力组织生产。
七、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工艺、设备、现场,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
八、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未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十必须
一、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特别是在停电、特殊检修、突发事故处理、开停车等特殊时期,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要带班在现场,否则禁止作业。
二、必须依法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消防合格审批批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
三、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进行保存、发放和使用。
四、必须编制完善的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参加检修人员组织开展“五想五不干”活动。
五、必须按标准、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修,保证安全运行。
六、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安全管理绩效。
七、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项目建设,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八、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全面,监控、检查到位,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品、预案齐备有效。
九、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年限。
十、必须落实试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试车方案、人员组织、应急预案、装置试验、安全设施、场地清理、限制措施全面落实到位,方可试车。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一、严格控制采掘面个数和入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只能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防突工程除外);要按照核定的劳动定额控制入井人数,原则上国有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班不得超过100人,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格通风管理,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按照“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构建通风系统,定期检查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风量符合规定,杜绝角联和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建设。
三、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
四、严格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严禁采掘工作面未消突和瓦斯超限作业。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瓦斯超限立即停电撤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瓦斯抽采必须达标。严禁采掘工作面未消突和瓦斯超限作业。
五、严格落实防治水规定,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
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煤矿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机构、人员、措施。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健全预测预报、发火监测等防灭火系统。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组织生产建设。
七、严格电气设备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违规带电作业。煤矿必须严格电气设备管理,加强井下电气设备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设备保护失效和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违规带电作业。
八、严格顶板管理,严禁空顶和大面积悬顶作业。煤矿必须加强顶板矿压观测,使用锚杆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和大面积悬顶作业。
九、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严禁停产整改期间违法生产建设。煤矿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隐患分级治理、动态分析和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禁停产整改期间违法生产建设。
十、严格落实打非治违“四个一律”措施,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措施,深入开展“四不两直”、夜查暗访,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