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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要求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8 13:48:02 查看人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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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1篇 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一、黑火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工艺布置采用单线设计,禁止工艺路线交叉。

2.球磨混合,压片、碎片、造粒、抛光等关键工序采用机械生产,机械设备安全、可靠,设备数量与生产规模相匹配,且关键设备具有异常报警、安全联锁功能。

3.药物混合、潮药装模(包片)、压药、拆模(撕片)、碎片、造粒、抛光、浆药、干燥、散热、筛选、计量包装工房分别单独设置,并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

4.药物混合、压药工序实现远程隔离操作控制,碎片、造粒、抛光、浆药、筛选实现人机隔离操作控制。

5.中转库和总仓库的储存能力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6.厂(库)区全部道路硬化,汽车运输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其他运输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米。

7.危险性工(库)房安装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安全监控系统。

8.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黑火药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

二、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工艺布置采用单线设计,禁止工艺路线交叉。

2.采用机械制引和切(割)引,机械设备安全、可靠,且设备数量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3.制引、切引实现人机隔离操作控制,控制室符合规范要求。

4.晒场面积和中转库、总仓库的储存能力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5.厂(库)区全部道路硬化,汽车运输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其他运输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米。

6.危险性工(库)房安装并使用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安全监控系统。

7.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引火线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

第2篇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是达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一种国家治理形态,或者说是国家权力的运作形态。按照国家权利的运作形态,可以将国家分为两大类:人治国家和法治国家。凡是依法治理的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权力严格依法运作的,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为国家权力运作形态,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本身并不直接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但是,任何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服务于不同的安全工作只能。因此,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与资本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相比,既有形式上的相同或形似之处,又有本质上的根本不同,前者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后者是为了保护资本家财产和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

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法治要求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为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不仅体现为权力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建设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要求根据法治原则,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1.法治的价值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不是有没有法律或法律完备不完备,而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法律制度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自由和人权的法律保障。它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这种新的价值取向要求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构建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安全生产法律原则和精神。

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基本价值原则有5点。

(1)生存。这是首要的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和同意,并为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在,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正在向小康迈进。

(2)安全。安全是个人生存、发展的起点、对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保护是安全生产法律的基本任务。

(3)民主。民主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原则,同时也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实体基本原则。

(4)自由。国家的宪法和其他法律均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法律法规必须确认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5)平等。安全生产法制监视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既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即法律对人们的安全权利、义务的平等,也包括形式上的平等。

2.形式合理性原则

安全声法制建设的价值原则是实现,要求安全生产法律制度自身结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形成独立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社会经济条件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同时指出法律有其自身的独立性。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子系统,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和方式。但是,在人治国家中,法律的独立性几乎难以表现,法律往往是宗教、道德和政治的附属物,缺乏独立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实现其社会功能,就要首先形成独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如果没有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要求法律系统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自己特定的形式要求。

美国法学家富勒从法制的形式要求提出了作为一个真正法律制度的8项法制原则:法律的一般性,即人们有规则可循,法律是对一般人都适用的,同样情况应同样待遇;法律应当公开;法律适用于后来的行为,而不是溯及既往的;法律是明确的;法律中不应有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应是稳定的;官方行为和法律应是一致的等。

第3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一、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2m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桩同机和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12、施工现场的洞、坑、井架、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13、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料、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4、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5、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6、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圆打要及及时拔除。

17、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随落伤人。

18、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9、不准在井架内穿行;不准在井架提升后不采取安全措施到下面去清理砂浆、混凝土等杂物;不准吊篮久停空中;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且切断电源。

20、脚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时清扫。

21、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竹脚手片应四点扎牢)。

22、脚手架超载危险:

砌筑脚手架均布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即在脚手架上堆放标准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三侧高。20孔多孔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四侧高,非承重三孔砖不得超过单行平放五皮高。只允许二排脚手架上同时堆放。

脚手架连接物拆除危险。

坐在防护栏杆上休息危险。

搭、拆脚手架,井字架不系安全带危险。

23、单梯上部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

24、挂梯上部要挂牢,下部要绑扎。

25、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准人坐在上面,骑马式移动。

26、高空: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症、癫痫病、深度近视眼在4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对井架,起重工等到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人员要每年体格检查一次。

(1)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

(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面坠落。

(3)在平台等处拆木模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坠落......................................................................

第4篇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一、船舶修造、拆解场所安全条件

1.1资质条件:船舶修造、拆解生产场所须能满足制造、拆解相应等级船舶的要求,船舶修造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拆船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行拆船作业;不得超过证书(许可)所核范围。

1.2场所条件:船舶修造、拆解生产场所须能满足安全作业的要求。

1.3现场环境:船舶修造、拆解场所应定期进行清理;设备、设施安放合理;物资堆放有序;安全通道畅通;环境整洁,拆船企业应严格执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做好防污染各项工作。

1.4安全设施:船舶修造、拆解企业须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舱内作业防爆型排风设备等设施。

1.5安全警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用语;做好厂区内的安全宣传,营造安全氛围。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2.1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企业有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艘修造、拆解船舶均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落实好各工种的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3.1企业负责人:企业的法人代表、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股东、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须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当地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当地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3外包(外协)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企业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和证书复印件)。(注:冷作工、管道工等只要其在工作中要进行电焊或气割等特种作业的,也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5其他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行“三级教育”,了解和掌握本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6全员培训:成立全员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落实专项经费及师资,督促安全教员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培训台帐。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

4.1主要负责人职责:⑴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内部安全监管体系;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⑷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⑸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⑺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4.2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4.3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职责:⑴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⑵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⑷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⑸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⑹对各类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报告,落实防范措施。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⑺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⑻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4生产、设备、运输、人事、仓库等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人员)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4.5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对作业现场按照规定履行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1目标管理: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包括安全生产投入、人员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

5.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订企业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总责;企业范围内所有船舶修造、拆解(含承包、出租)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企业内部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建立档案。

5.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齐全,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例会、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较大危险场所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厂(场)内交通、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用电管理、事故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卫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考核奖惩、仓库管理等方面。

5.4安全操作规程:对各工种、各类设备均要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5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定期组织学习和检查、落实。要建立健全各种学习检查活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审批、安全奖惩情况等台账。

5.6其它:涉及到操作工人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均要在进入厂区的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公示牌;涉及管理人员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在其办公场所墙上挂放;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要制订安全周知卡,告知职工其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6.1起重机械:必须是有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有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监检证明;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检验合格证,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检验合格标志必须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2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必须是有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定期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检验合格标志必须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特种设备经检验或复检合格的准予使用,不合格设备或超过检验周期的不得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6.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特种设备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起重机械还应有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

6.5设备管理作业人员: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管理与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管理)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6.6起重机械运行要求:⑴司机接班时,应先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⑵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⑶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⑷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⑸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⑹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⑺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位;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江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位;⑻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⑼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⑽货运吊篮严禁载人。

七、用电安全管理

7.1电力线:船舶修造、拆解场所内的用电主干线必须专门架设或进行规范埋地处理;临时或移动的用电线路必须使用规范、标准的电缆线,不得用护套线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电线替代。

7.2配电室:室内无其它杂物,保持整洁;门要往外开,门上要挂警告牌,房门应上锁,门口通道要畅通;四周环境符合要求;配备干粉灭火器;自备发电必须同网电一点切换。

7.3配电箱:每只船台必须安装规范的配电箱,并安装二相、三相漏电保护器。

7.4线路检查:固定的用电线路应每月定期检查一次,移动频繁的线路应每日检查一次,发现电缆保护层破损或有漏电迹象的,应及时更换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

7.5电焊机: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档案,且应单独接地,发现故障应及时维修;对发生碰撞或摔地的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立即检修,并详细记录。

7.6用电审批:临时增设固定或移动的用电线路,必须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未经厂部批准不得擅自拉接使用。

7.7相关规定:电工和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杜绝因违规、违章作业发生触电事故;作业人员不得带电移动电器设备;电焊机等电器设施不得露天放置,防止雨天潮湿漏电伤人。

八、金属焊割作业安全管理

8.1焊割气体类型:要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生产特点、安全性相对有保障的工业焊割气体;严禁使用乙炔发生器自行制取乙炔气。

8.2焊割气体日常管理:企业要选择一名熟悉气瓶安全知识的人作为气体专管员;建立气体采购、使用台账;在用的每只气瓶要实行定人定岗管理,设立管理标志,并记录每天检查和使用情况。

8.3输气软管:要使用耐磨耐高温的橡皮管;颜色按化工标准hg4-405-66规定,氧气管为红色,乙炔管为黑色;橡皮管使用一定时间后,出现磨损老化现象时,要及时整根报废更换,不得剪取部分旧管连接后继续使用;软管连接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8.4操作规程执行(一般规定):⑴动火前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品;⑵在狭小舱室或容器内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作业时舱外应有人监护;⑶作业时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登高作业时还需系好安全带;⑷作业场所须离易燃易爆物品10米以外;⑸密闭、半密闭环境动火前要先进行测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检测;⑹移动工作灯须采用36伏以下电压,易燃易爆场所,需使用防爆灯。

8.5操作规程执行(气体方面):焊割前应严格检查是否存在漏气现象;施工中途不作业时要及时关闭焊、割炬的阀门;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关闭气瓶阀门,并将舱内的焊、割炬和气管随人带出舱外。

8.6操作规程执行(电焊方面):禁止雨天露天作业,禁止在潮湿容器内作业;工作结束后,应将焊钳放在与线路隔绝的地方,及时切断电源。

8.7焊接设备管理:金属焊接的所有设备要实行专人管理;按规定定期进行维修、检测、保养;维修保养需建立档案记录。

九、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9.1 人员条件:⑴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具有高处作业知识和技能;⑵经过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标准。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⑶高处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9.2 施工前安全要求:⑴应有使作业人员明确作业内容的作业顺序;⑵对现场共同作业应确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⑶立体交叉作业时,应先协调关系,明确落实各有关作业人员的职责;⑷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不宜布置高处作业;遇雨、雪、冰冻、浓雾天气等应有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⑸作业现场照明设施及光照度要求,精密作业的照度要求应在300l_以上;普通作业应在150l_以上;⑹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规定工作服,应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软底鞋;在水面上空高处作业应穿救生衣;⑺脚手架搭设、拆除等高处作业时,不得穿高统靴。

9.3 施工过程安全要求:⑴作业的组织人员应及时了解高处作业进展情况,生产设备的使用状况及操作人员行为等,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纠正;⑵高处作业场所不得攀爬、奔跑、跳跃及在易滚动件上行走;⑶高处作业区不得有易滑物,物件不得任意乱置或上下抛掷;⑷脚手板许用载荷应大于400kg/m2,同一块脚手板上不得超过2人。

十、船舱及封闭舱作业安全管理

10.1空气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⑴舱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⑵舱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1%;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⑷有害因素浓度不得超过gbz2-2002规定的要求。

10.2通风换气:⑴进入船舱作业前,应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对有多层舱室的船舶,进入不同舱室作业时,应分别进行通风换气,对于深层舱室尤其要充分的通风换气;⑵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好的舱室或封闭时间较长的舱室(如空舱、水舱、锚链舱、边舱、双层底、油舱和浮筒舱等)应采用机械通风;⑶不允许使用纯氧通风换气,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舱室使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通风机械;⑷所需的适宜新风量为30~50m3/h。

10.3 空气检测:⑴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氧气、二氧化碳、燃爆检测仪进行检测;⑵检测人员应采用双人双机的检测方法,当进舱或进人孔内检测或采样时,检测人员应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舱,不允许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⑶船舱通风换气后,应检测舱内空气中氧气、二氧化碳、易燃气体的浓度;检测结果达到标准后,作业人员方可下舱工作。

十一、危险物品购买、储存、使用管理

11.1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收、发、存登记制度,实行危险物品专库储存、隔离存放、专人保管,防止物品流失引发事故;危险物品仓库严禁明火,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雷设施。

11.2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1.3使用的工业焊、割气体,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并向供气单位索取相关证照、产品检验报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建立备查档案。

11.4焊割气体存放:⑴施工现场要控制气瓶的数量。同一地点乙炔气瓶不得超过5瓶,否则需设储存间(6—20瓶)或设独立的专用乙炔瓶库(>20瓶);储存间、气瓶库设置须符合规范要求;可燃性气瓶与氧气瓶不能存放在一起;⑵施工现场气瓶放置要符合下列要求:竖立放置,采取防倒固定措施,采取遮阳措施,与明火保持10米以上距离,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11.5严禁在通风不良的船舱内或在半封闭的容器内,使用密度大于空气的气体进行焊割作业,不准用煤气等代替工业焊割气使用。

11.6油漆或喷漆作业必须专人操作,施工现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落实专人监管。

11.7涂装作业前必须办理涂装审批手续,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防爆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作业面不得与明火作业交叉施工,未经测爆合格,禁止使用明火;船舱内喷漆应保证通风、通气,完工后应及时排吸油漆气体。

十二、企业劳动用工安全管理

12.1用工管理: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建立统一的职工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出租、承包场所所有从业人员均应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12.2工伤保险:企业应为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危险性较大岗位的职工,在工伤保险基础上,实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制度。

12.3劳动保障: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得超工时延长劳动时间和加班加点,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发生工伤事故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12.4高温作业:做好高温天气的高温防暑工作。做好高温防暑药品的准备和饮料、开水的供应。错开工作时间,高温时段内要停止露天和舱内作业。

12.5职业健康: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企业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12.6作业监护:凡进入船舱内部作业的,须二人以上;在危险复杂位置作业时,要有人监护,做好防护措施;危险性作业须有人现场指挥监管,并配备应急器材和装备。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3.1制度保证:企业必须为进入厂区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到位,须制订以下几方面管理制度:⑴制订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数量;⑵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具体明确各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要求;⑶制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明确有关人员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中承担的义务和职责;⑷制订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制度,确保职工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13.2发放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必须完整保存;不得用现金折抵劳动防护用品直接发放给职工。

13.3日常检查:做好全厂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督促职工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不合格、防护功能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报废和更换。

13.4现场使用情况: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须佩戴安全帽;从事电气维修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喷漆作业、高空作业等的职工须按规定佩戴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四、外包(外协)管理

14.1遵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4.2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4.3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十五、三同时管理

15.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5.2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六、重大危险源管理

16.1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辨识。

16.2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档案。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6.3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16.4重大危险源应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七、应急管理

17.1预案编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2岗位应急卡:建立作业岗位危险因素告知制度,编制高危作业岗位应急卡,并组织培训。

17.3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建立企业内部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十八、事故管理

18.1事故统计分析:对人员伤亡、损工、未遂等各类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18.2事故报告: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在1小时内报市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8.3事故调查处理:⑴按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⑵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期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5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基本要求(5)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五)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安全防护措施提前施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人报到后,按在册人数开会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由项目经理与每个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经教育培训和签定合同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种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共同向班组做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求具体、明确,要有正式的书面记录和签字。特殊工种,如架子工、塔机工、电工等分别按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做专项技术交底,形成书面文字,签字后交付作业。

4、每月安全领导小组组织一次工地的安全检查,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分片或分组开会教育,令其整改。

5、每天安全员和班组长向班组安全讲话,检查安全准备工作,紧跟生产制度,进行监护,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对冒险作业,坚决制止。其教育或均需记录签字,以示慎重敲响警钟。

6、严格'三宝'的使用,上班不戴安全帽的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进行罚款处理,不听劝阻的,停止其作业。安全网间隔一层搭设,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7、严禁酒后上班,不准打赤脚、穿拖鞋、硬底鞋上班。不准高处向下扔物品,违规进行罚款处理。

8、'四口',坑、井、易燃易爆场所,电源装置和危险地带,设置护栏,夜间设红灯示警。

9、特殊工种,如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机械工等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进行操作。

10、机械设备有漏电保护装置和接零接地,施工电线架空搭设,不准线拖在地上,开关、插座集中在配电箱内,有防雨装置由电工专职管理。

11、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每天上班试运行运转后才能进入施工操作,严禁塔机等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12、易发生触电事故地方和移动照明,使用36伏低压行灯。

13、搅拌台、钢筋制作场、木工制作场,必须在牢固棚架下操作。磨石机、水泵操作和电工等,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作业。

14、木工房、库房、工棚、厨房等临时设施,配套足够的灭火器材,挂有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吸烟。

15、暑期施工,有相应的饮用水,清凉油等,防暑药品,爆晒地点,应有遮荫措施。对粉尘,有毒气体有保护措施。

16、若发生安全事故,除积极挽救伤员和上报外,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切实整改。

第6篇 安全生产月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安全防护措施提前施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人报到后,按在册人数开会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由项目经理与每个人签定《安全生产合同书》,未经教育培训和签定合同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种由项目经理或施工员,向班组做安全交底,交底要求具体、明确,要有正式的书面记录和签字。特殊工种,如架子工、塔机工、电工等分别按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做专项技术交底,形成书面文字,签字后交付作业。

4、每月安全领导小组作一次工地的安全检查,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分片或分组开会教育,令其整改。

5、每天安全员和班组长向班组安全讲话,检查安全准备工作,紧跟生产制度,进行监护,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对冒险作业,坚决制止。其教育或均需记录签字,以示慎重敲响警钟。

6、严格“三件宝“的使用,上班不戴安全帽的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一次罚款5-30元,不听劝阻的,停止其作业。

7、严禁酒后上班,不准打赤脚、穿拖鞋、硬底鞋上班。不准高处向下扔物品,违规罚款5-30元。

8、“四口”,坑、井、易燃易爆场所,电源装置和危险地带,设置护栏,夜间设红灯示警。

9、特殊工种,如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机械工等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进行操作。

10、机械设备有漏电保护装置和接零接地,施工电线架空搭设,不准线拖在地上,开关、插座集中在配电箱内,有防雨装置由电工专职管理。

11、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每天上班试运行运转后才能进入施工操作,严禁塔机等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12、易发生触电事故地方和移动照明,使用36伏低压行灯。

13、搅拌台、钢筋制作场、木工制作场,必须在牢固棚架下操作。磨石机、水泵操作和电工等,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作业。

14、木工房、库房、工棚、厨房等临时设施,配套足够的灭火器材,挂有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吸烟。

15、暑期施工,有相应的十滴水,清凉油等,防暑药品,爆晒地点,应有遮荫措施。对粉尘,有毒气体有保护措施。

16、若发生安全事故,除积极挽救伤员和上报外,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切实整改。

项目工程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执行有关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完善“五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物效果图,标明工程要点和主要施工人员。

¨必要时在施工红线内,作维护警戒措施与周边隔离。悬挂大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等警示标语和标志才能施工。

¨责成人员天天打扫环境,保证的道路通畅,卫生整洁,安全保证措施到位。

¨施工场地需硬化处理,保证道路排水畅通,防止雨水、污水、废水乱流,工地无积水现象,雨天车辆进出由专人清洁车辆,不让泥浆带入路面。

¨挖排水沟有组织排放施工用水,低洼地基坑有防洪、防跨塌措施。

¨ù各种材料必须按施工平面图位置堆放,保证施工道路平整、畅通。

散堆材料随用随收堆,钢材成捆堆放在雨棚中,材料在库房中分类堆码整齐,用后的器材及时清场,将剩余材料回收到指定地点堆放好。

¨超过噪音限度的施工作业,必须控制,如元盘锯,刨木机等,尽量安排白天工作,不在夜间使用。

¨°作好施工现场灭鼠蚊蝇工作。严禁赌博,打架斗殴,违者罚款10~100元。

¨工人进场,按身份证进行登记造册,防止其他非作业人员混编入民工队伍中间。

(十)家属来访,不准在作业现场交谈,特别老人小孩,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十一)材料堆放: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模板、脚手架等按总平面图布置,堆放整齐并进行标识,做到工完场地清。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十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明显划分并派专人进行清扫,宿舍周围环境卫生、安全。

(十三)加强现场防火教育,落实消防措施,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十四)施工现场经常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设置厕所并派专人打扫。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建立食堂卫生责任制,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生活垃圾的存放设有专用容器并设专人管理,及时清理。

(十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负责施工现场及住地的安全,做到责任分解到人,无失盗事件发生。

(十六)采取防粉尘、防噪音措施,把粉尘和噪音降到最低程度。

高空安全作业规程

本工程主要是地基与基础工程处理施工为主,但涉及的高空作业为机械维护、维修时机架登高,故本工程高空作业主要控制按照标准要求:2米以上均为控制监督范围。主要高空作业危险源为:桩基维修登高。

¨从事高处(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作体检,凡有高血压、新脏病、贫血病、精神病等不适应于高处作业的人员,禁止攀高作业。

¨距地面2m以上,工作创面坡度大于45度,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移(振)动地方应视为高处作业。

¨防护用品穿戴整齐,裤脚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将安全带绳子牢系在坚固的钻机金属结构架上。

¨登高前必须检查钻机稳定性、机架完整性,施工负责人对登高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旁站监督监控登高作业安全管理的全过程,直至人员安全维护作业完成。

¨检查所用的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等)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ù如有靠近电源线路作业时,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工作,并设置绝缘挡板,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2m以外。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袋内,上下时受中不得疏忽,不得在高处往下投扔材料或工具等,不得将易滚滑得工具、材料堆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工具、零星材料等。

¨°要处处注意警视标志、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作业。

¨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者,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中间设置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严禁坐在高处无遮拦处休息、睡觉,防止坠落。

¨进行高空焊接,气割时必须事先清理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燃物或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才能施工。

¨遇有六及风力时,必须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使用梯子时,必须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以60度为宜,梯底宽度不小于50cm,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员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凡承包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签定安全责任合同,对自己所管辖的民工生命安全负责,如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与公司无关系。

¨一切施工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凡违反规定或冒险作业,发生伤亡事故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自己负责,与他人无关。

¨所有的起重指挥和挂钩人员(混凝土裹体桩施工时),在未操作之前,必须环视周围和楼下,有无人员工作,要求做到一要看,二要喊,三离开后,才能指挥起重,做到人生安全,否则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完全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钻机操作人员,一切操作必须按规范执行。凡不听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人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操作工负责赔偿。

¨钢模、防水等一切工种和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必须将工具和物品放在安全可靠之处,保证安全,如违反规定,造成人生伤亡事故或材料损失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肇事者全部赔偿。

¨ù现场的所有电线都必须架空设置,不准落地、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以免伤人。电线的一切接头必须包扎完好,不得漏电。如违反规定,造成人生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赔偿一切损失,直至法律责任。

¨施工工人入场时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及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工地、班组),认真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各施工班组作业前,应明确当天的工作任务,必须针对性安全交底。

¨工作前,必须对操作者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准施工作业。

¨作业前,应对施工区域内的机具、设备、工用具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排除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

¨了解职工的身体状况,身体不适、有病者不得从事施工作业。

¨对安全作业点应特别提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ù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赌博,违者罚款50~100元。

¨认真作好安全活动记录和文明施工检查记录。

现场防火卫生须知

¨工地应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卫生,弃渣弃物应集中倾倒入垃圾桶和垃圾坑内。

¨施工污水必须排入沟内。

¨出场运渣车辆必须清洁后上路,不准带泥行驶。

¨库房及民工住房、厨房应有防火宣传标语,应设置防火灭火和其他消防装置。

¨易燃易爆品应有专人管理,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库房设施。

¨ù施工用电和照明用电要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乱拉乱接和使用电炉等器具,施工用电必须三相五线制,配电箱内应设触电保护装置,配电箱加锁。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1、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及电气防火措施。

2、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jgj46-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采用tn-s系统。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能混接。

4、配电箱开前箱符合“三级配电两极保护”的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要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

5、照明专用电路要有漏电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4m,潮湿作业作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6、配电线路的电线不得老化、破皮。使用五芯线或电缆。

7、不能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8、用电档案内容齐全由专人管理,电工巡视维修记录填写真实。

个人安全防护

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戴好安全帽,凡从事h>2米以上的无法采取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从事电气焊作业人员要使用面罩或护目镜,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7篇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一、 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熟悉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本职工作中重要内容来抓,决不允许生产干部以管生产为由,单纯考虑产量而忽视安全管理工作。

二、必须认真搞好职工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做到“三懂”、“四会”。上岗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方法,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凭上岗证独立上岗操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并参加专门的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并按规定参加定期年审。

五、健全安全生产指挥系统。各级生产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和交接班制。指挥人员的职责要明确,指挥要正确有效,杜绝违章指挥和盲目指挥。生产工人要坚守岗位,精心操作,服从调度,听从指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禁止脱岗、串岗、睡岗和做与岗位无关的事。

六、 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厂区严禁吸烟的规定,禁止将烟火带入生产区。生产厂区内不设吸烟室,加强对仓库及生产车间的火源管理,严禁使用明火和不防爆的电、热源。

七、严格执行工艺规程,禁止超温超压,禁止超负荷运行。工艺指标不得擅自更改,更不能在系统上进行试验性的操作。

八、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九、生产设备、管道、建(构)筑物及一切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作好记录,保证其可靠性、坚固性,不准带病运行。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修、检测、校验等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厂区行走时,要注意防止运转设备、尖锐物、地沟和阴井伤人。禁止在下列场所逗留:

1、在运转的起重设备下面;

2、有毒气体、酸类管道、容器下面;

3、易发生碎片和粉尘的工作场所;

4、正在进行电、气焊的工作场所;

5、 正在进行金属物件探伤的附近。

十一、厂区内严禁安排住户。家属、儿童及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职工进入生产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

十二、凡有各种酸、碱等强腐蚀物料的岗位,应设有事故处理的水源和备有一定数量的急救药物。

十三、为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事故,各岗位应有紧急停车处理的具体措施和根据需要设事故电源。

十四、非自己负责的机械和物品,禁止乱动。

十五、要熟悉掌握预防中毒和事故状态下急救方法,对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要做到懂性能、会使用,会保管。

十六、禁止在车间的操作现场堆放沾有溶剂的棉纱、破布、废油等易燃物品。现场严禁烘烤衣物和食品。

十七、易燃或可燃液体浸过的工作服,严禁穿着到有明火作业的现场。

十八、对于规格性能不明的材料,禁止使用。不明重量的物件严禁起吊。

十九、厂内的各种用水,在未辨明前,禁止饮用或洗手。

二十、新车间、新设备投产前,新技术、新工艺使用前,必须制定工艺规程、操作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制度,对投产的装置应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防火规程、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准试车。

二十一、设备、管道及阀门的漆色应符合《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油漆规程》的规定。

二十二、各级生产指挥人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的责任。在指挥生产的同时,切实关心、注意安全生产情况,特别要及时纠正违章现象。

第8篇 印染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染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印染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426-2007 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gb 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7231-200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2893-2001 安全色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13690-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2265.1-1997 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12265.2-2000 机械安全 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间距

gb12265.3-1997 机械安全 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距离

gb5083-1999 生产设备 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三级安全教育

指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3.2

五新

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

3.3

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4

相关方

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如外来施工单位、供货方、合作伙伴等。

3.5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6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和生态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3.7

危险源辨识

确认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8

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9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

3.10

电气设备

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器件,例如电机、电器、变压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器用具。

3.11

安全防护装置

配备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门、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4 安全基础管理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

4.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g)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4.1.2 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应:

a)覆盖企业内所有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4.1.3 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应:

a)涵盖企业内各级管理者(含班组长)、从业人员,且与其职能相符,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4.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2.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2.2 企业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规章制度:

a)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

b)安全生产投入;

c)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d)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的整改;

f)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g)相关方安全管理;

h)现场安全管理;

i)防火安全管理;

j)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检测;

k)电气安全管理;

l)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m)有毒有害物质管理;

n)危险化学品管理;

o)事故管理。

4.2.3 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3 安全生产投入

4.3.1 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4.3.2 专项费用使用的范围:

a)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作业条件;

b) 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添置、维护和改造;

c)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d)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和检测;

e)安全教育培训;

f)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

4.3.3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4.3.4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4 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4.4.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a)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b)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企业工会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d)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级网络。

4.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a)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b)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c)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d)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e)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

f)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g)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

h)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向本单位提出报告;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的贯彻落实。

4.5 安全生产教育

4.5.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4.5.2 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5.3 新从业人员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5.4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机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5.5 变换工种、复工和采用“四新”前,相关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

4.5.6 外来施工单位的人员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6 事故管理

4.6.1 事故报告要求:

a)发生人身轻伤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b)发生重伤、死亡(重大、特大)事故的,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应急救援管理部门。企业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并保护现场。

4.6.2 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与整改措施:

a)根据事故情况,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b)根据事故情况,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落实整改。

4.6.3 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建立事故档案。

4.7 “三同时”管理

4.7.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7.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内容应有安全专篇。

4.7.3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费用,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

4.7.4 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

4.8 班组安全管理

4.8.1 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

4.8.2 班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发现违章、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

4.8.3 班组应建立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特种作业、违章和事故处理等记录。

4.9 安全操作规程

4.9.1 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9.2 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4.10 相关方安全管理

4.10.1 企业应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a)外来施工(作业)方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b)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4.10.2 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应符合法规和行业规定:

a)承包或租赁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b)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协议。

4.10.3 企业应与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签订安全协议。供应商应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4.10.4 对厂区内其他外来人员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4.11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4.11.1 企业应实施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监督检查: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b)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c)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d)安全隐患整改。

4.11.2 安全监督检查应形成记录。

4.12 应急救援预案

4.12.1 企业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工作,重大危险源按gb 18218-2000进行辨识,并建立档案制订防范措施

4.12.2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a)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围应包括:

1)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事故;

2)火灾、爆炸重大安全事故;

3)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5)急性中毒等事故和其他伤害。

b)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1)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包括:

①相关部门与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指挥协调;

②应急处置措施、医疗救助、应急人员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

③现场检测与评估;

④信息发布。

2)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队伍保障;

3)善后处置措施齐全。

4.12.3 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更新:

a)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b)预案演练应进行评价,并及时更新预案。

4.13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4.13.1 企业以下安全管理档案应专人专管:

a)事故档案;

b)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

c)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

d)安全检查、隐患及整改档案;

e)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台帐、健康档案;

f)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档案;

g)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h)其他相适用的档案

4.13.2 档案内容应记录齐全,按规定要求保存。

5 设备设施

5.1 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

5.1.1 设备、设施、工具应建立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分布状况的台帐。

5.1.2 主要设备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包括:

a)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

b)安全防护装置资料;

c)大修或改造记录;

d)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1.3 特种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法定资质单位的定期检验报告。

5.1.4 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应定期保养、维护。

5.1.5 设备应有日常使用状况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5.2 印染通用设备设施安全总则

5.2.1 进落布、导布装置清洁,传动系统无异响、异震、轴承无失油情况。

5.2.2 各类导辊转动灵活,轴承按规定定期检查加油。

5.2.3 设备变速箱无异响、异震、漏油,箱内油位正常。

5.2.4 传动装置配合良好,有防护罩或隔离网。

5.2.5 外侧传动部位无凸出的尖锐物。

5.2.6 辊筒(轧辊)加有固定或活动式的防护挡板或电气联锁装置。

5.2.7 洗涤、浸渍等设备液体进出畅通,无严重渗漏、飞溅现象。

5.2.8 烘筒转动灵活,无异响、异震,进出阀门灵敏,两端无积尘、积垢。

5.2.9 脱水和干燥设备转动时无异响、异震,有盖和紧急停车装置。

5.2.10 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齐全、可靠,有效运行。

5.3 烧毛机

5.3.1 烧毛间厂房结构及材料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2007)要求。

5.3.2 自动联锁点火装置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换。

5.3.3 汽油、液化气或煤气的储油房、风泵、油泵等有单独的符合规范的作业间。

5.3.4 排气隔热装置应完整,牢固可靠。

5.3.5 烧毛间装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灵敏可靠。

5.3.6 汽化器的各类阀门必须无缺损,输油泵、供油管路要确保完好畅通、无泄漏。

5.3.7 热板烧毛设备的炉灶、炉门无破裂、漏火现象。

5.3.8 烧毛间有良好的自然或强制通风、降温措施。

5.3.9 防爆膜完好、可靠,符合防爆要求

5.4 退浆机、丝光机

5.4.1 退浆机、丝光机应定期检查其腐蚀情况,发现严重腐蚀及时更换或修复。

5.4.2 退浆及丝光槽装有可排气、防飞溅和可观察的气罩。

5.4.3 定期检查各退浆及丝光槽的温度,采用碱液退浆和丝光的定期检查碱液温度。

5.4.4 各种液泵、碱泵等应试用正常,碱液管管件无缺损,管内无阻塞。

5.4.5 退浆间有良好的自然或强制通风措施。

5.5 煮练设备

5.5.1 煮练厂房地面干燥、清洁或者有防滑措施。

5.5.2 应设符合国家标准(gb4053.4-1983)的操作平台。

5.5.3 蒸汽管道和箱体外壳应加绝热保温层。

5.5.4 两台或两台以上煮布锅的排液装置、蒸汽管道必须单独安装,不得与其它管道连接。

5.5.5 锅盖与锅口结合密封良好无泄漏。

5.5.6 夏季应装有良好的自然或强制通风、降温措施。

5.6 漂白设备

5.6.1 采用氯漂的生成车间内应装有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同时符合氯气使用规程。

5.6.2 漂白车间内应定期检查设备、设施、门窗等的腐蚀情况。

5.6.3 定期监测漂槽的浓度和温度。

5.6.4 贮存漂白液的容器和池、槽均应加盖。

5.6.5 车间和配液室应设置防腐蚀的通风排气设备。

5.7 开幅机

5.7.1 开幅在高处时应设置带有护栏的作业平台。

5.7.2 开幅机应设置故障处理等紧急停车按钮。

5.7.3 开幅机的螺纹辊间距应大于10cm。

5.8 卷染机、流染机

5.8.1 应装有紧急停车装置,动作灵敏有效。

5.8.2 卷染机缸口应装有安全防护挡板,视孔清洁、安全可靠,照明使用安全电压及防潮灯。

5.8.3 卷染机应装有上下电气限位和越位开关。

5.8.4 高温高压染缸口的封口圈必须密闭有效,紧固螺栓齐全可靠。

5.8.5 缸盖支撑横梁吊钩动作要灵敏、可靠,齿轮啮合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5.9 轧染机

5.9.1 轧液槽的均匀轧辊处设置较密封的安全挡板和电气联锁装置。

5.9.2 烘筒的进出管道上装有压力表,且灵敏有效。

5.9.3 轧车轧点安全杆安装良好,不得缺损。

5.9.4 液压、气压系统不得有漏油、缺油、漏气现象。

5.9.5 需高处操作的轧染机应设符合国家标准(gb4053.4-1983)的操作平台。

5.10 铜辊印花机

5.10.1 印花机花筒轧点进口处装有插口式安全挡板或光电自动停车装置。

5.10.2 机架上装有紧急停车的保险开关。

5.10.3 刮浆刀用毕后放在专用刀架上,并加上刀口保护套。

5.10.4 液压系统、气压系统符合要求无泄漏。

5.10.5 定期检查花筒轴梗,发现裂纹及时更换。

5.11 平网印花机

5.11.1 自动导布机构的顶头与筛框柱头接近剪切口处应装有机玻璃安全挡板。

5.11.2 台板筛框架旁纬向搁置踏脚板。

5.11.3 橡皮衬布受压小导辊应装有安全防护圈与防护托网。

5.11.4 烘燥部分有撑挡的大烘筒,两侧应安装防护装置。

5.11.5 高处作业处应设符合国家标准(gb4053.4-1983)的操作平台。

5.11.6 车间内通风良好。

5.11.7 印花机应安装紧急停车装置。

5.12 圆网印花机

5.12.1 进布轧点(近打样处)应安装安全挡板或防护罩,花筒轴头应装有防护罩。

5.12.2 机两旁设有专用的防滑排水铁栅平台,平台下有畅通的排水沟。

5.12.3 清洗机架时不得用水冲。

5.12.4 烘燥部分有撑挡的大烘筒,两侧应安装防护装置。

5.12.5 高处作业处应设符合国家标准(gb4053.4-1983)的操作平台。

5.12.6 车间内通风良好。

5.13 煮浆、调色设备

5.13.1 应设置专用的工作间。

5.13.2 工作间内的电气应有防潮措施。

5.13.3 工作间有良好的自然或者强制通风措施。

5.13.4 高处作业处应设符合国家标准(gb4053.4-1983)的操作平台。

5.13.5 移动式打浆机应安装安全防护栏。

5.14 树脂、涂层整理机

5.14.1 专用的整理机械不得改变其规定的整理项目。

5.14.2 使用散发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整理剂的整理机械,操作室有良好的自然或强制通风装置并安装浓度报警仪。

5.14.3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的整理机械,操作间安装防爆电气。

5.15 拉幅、定型设备

5.15.1 拉幅机进出布处的布铗转盘安装安全防护罩。

5.15.2 拉幅定型中易造成灼伤的部位悬挂警示标志。

5.15.3 拉幅及定型厂房有防暑降温措施。

5.15.4 冷却系统进出水保持畅通,管路无泄漏,烟道通畅。

5.15.5 定型机的脱鋏限位装置齐全,且灵敏可靠。

5.15.6 蒸气灭火装置应可靠有效。

5.15.7 导热油无泄漏,进出管道安装压力表。

5.16 预缩机、轧光机及磨、起、刷毛机

5.16.1 预缩机加热辊进出口处及橡胶毯上下装有安全防护网,并有灵敏可靠的电气安全联锁装置。

5.16.2 预缩机两边装有安全防护网。

5.16.3 采用气体燃烧的轧光机应安装防爆设施。

5.16.4 预缩机、轧光机及磨、起、刷毛机的电气、线路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老化。

5.16.5 磨、起、刷毛机应安装吸尘装置,牢固可靠。

5.16.6 磨、起、刷毛室及其设备定期清理,去除积尘。

5.17 打包机

5.17.1 立柱升降限位和越位装置应灵敏有效,液压式两侧均应安装电源开关。

5.17.2 油泵活塞机各传动部位均应装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5.17.3 油泵打包机应装压力表。

5.17.4 升降平台(沉入地下的)下面四周应安装有安全挡脚板。

5.18 特种设备

5.18.1 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18.2 工业气瓶每3年检验,压力表每6个月检验,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18.3 日常运行应有企业月、班组周、岗位日定期自查记录。

5.19 工业管道

5.19.1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5.19.2 压力管道应取得使用证,定期检验,在周期内使用。

5.19.3 管道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标识应符合gb 7231-2003的要求。

5.19.4 管道(保温层)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5.19.5 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5.19.6 存有相互禁忌介质的管道应独立敷设。

5.20 工业梯台

5.20.1 直梯:

应符合gb 4053.1-1993的要求。

5.20.2 斜梯:

应符合gb 4053.2-1993的要求。

5.20.3 栏杆

应符合gb 4053.3-1993的要求。

5.20.4 平台

应符合gb 4053.4-1983的要求。

5.21 变配电系统

5.21.1 变配电站环境要求:

a)变配电站周围与其它建筑物间应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且保持畅通;

b)应与爆炸危险场所保持15m以上、有腐蚀性场所保持7.5m以上的间距;

c)变配电站地势不应低洼,防止雨后积水;

d)室内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e)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高压间(室)门应向低压间(室)开,相邻配电间(室)门应双向开;

f)门、窗及孔洞应设置网孔小于10mm×10mm的金属网;

g)多层建筑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应在底层,高层建筑内不宜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

5.21.2 变压器、发电机:

a)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且不漏油,变压器油应定期进行绝缘测试;

b)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冷却设备完好,发电机工作温度定子不超过70℃(e级),转子不超过80℃(b级);

c)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

d)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无破损;

e)变压器、发电机运行过程中,内部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

f)应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和遮拦。

5.21.3 高低压配电间及电容器间控制装置:

a)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

b)所有的母线应整齐、清洁,接点接触良好,母线温度应低于70℃,相序标志明显,连接可靠;

c)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安装规程,电缆头外表面清洁无漏油,接地可靠;

d)断路器应为国家许可生产厂的合格产品,油开关油位正常,油色透明无杂质,无漏油、渗油现象;

e)操纵机构应为国家许可生产厂的合格产品,高压开关柜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f)所有空气开关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

g)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变形,无漏油现象;

h)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有定期检测记录;

i)各种安全用具应定期检验合格;

j)变配电间各种通道应符合安全要求。

5.22 低压电气(固定)线路

5.22.1 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5.22.2 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

5.22.3 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5.22.4 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5.22.5 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5.22.6 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

5.22.7 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5.23 低压电气(临时)线路

5.23.1 要有完备的临时接线装置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

5.23.2 使用绝缘良好、并有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管。

5.23.3 应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

5.23.4 临时用电设备pe线连接可靠。

5.23.5 不允许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5.24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5.24.1 箱、柜、板符合作业环境要求。

5.24.2 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5.24.3 箱、柜、板体pe线可靠。

5.24.4 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5.24.5 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

5.24.6 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

5.24.7 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5.24.8 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

5.25 电网接地系统

5.25.1 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5.25.2 各个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定期检测合格。如:tn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重复接地低于10ω;tt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

5.25.3 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5.25.4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

5.25.5 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有定期检查记录。

5.26 防雷接地装置

5.26.1 防雷技术措施应经过安全设计与验算,使其保护范围有效。

5.26.2 防雷装置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5.26.3 防雷装置完好,接闪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接地电阻应低于10ω。

5.26.4 独立避雷针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间距合格。

5.26.5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应有防反击、侧击等技术措施,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有防止跨步电压触电的措施,线路应有防雷电波侵入的技术措施。

5.27 手持电动工具

5.27.1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场所,应选用ⅱ类或ⅲ类手持电动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应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5.27.2 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有至少每年定期检测记录:

a)ⅰ类电动工具不小于2兆欧;

b)ⅱ类电动工具不小于7兆欧;

c)ⅲ类电动工具不小于1兆欧。

5.27.3 电源线应用护管软线,与电动工具在6m处设电源开关,无接头及破损。

5.27.4 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

5.27.5 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5.28 移动电气设备

5.28.1 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应有至少每年定期检测记录。

5.28.2 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绝缘层无破损。移动电气设备在6m处设电源开关。不允许随地面跨越通道。

5.28.3 pe线连接正确、可靠。

5.28.4 防护罩、遮拦、屏护、盖应完好、无松动。

5.28.5 开关应可靠、灵敏,且与负载相匹配。

6 染化料管理

6.1 危化品管理

6.1.1 所以危化品建立台帐档案,进出有记录。

6.1.2 各类危化品有齐全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6.1.3 与有资质的危化品供应商签订供应和运输合同。

6.1.4 剧毒化学品有专门的记录并按要求申报。

6.2 危化品的储存

6.2.1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要按规定申报、登记、挂牌。

6.2.2 存放危化品的仓库、堆场储罐符合规定的要求。

6.2.3 性质相互抵触或消防要求不一的危化品不能同库、同区存放。

6.2.4 危化品存放区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安全周知卡和救护药品。

6.3 危化品的使用

6.3.1 生产现场危化品有序陈放,性质相互抵触或消防要求不一的危化品不并列陈放。

6.3.2 现场危化品存放地点应贴挂危化品安全周知卡。

6.3.3 危化品的领料及使用有记录。

6.3.4 使用易挥发的危化品后应盖上盖,并穿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

6.4 一般染化料管理

6.4.1 染化料的领用有记录。

6.4.2 了解对所有染化料的燃烧性等有害性质。

6.4.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潜在危害的染化料应按危化品要求管理,并向从业人员告知。

6.4.4 新品种的染化料应向供应商索取理化资料,特殊性质的染化料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6.5 废弃

6.5.1 废弃的包装物妥善存放,统一处理。

6.5.2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物在洗消后处理。

6.5.3 报废的染化料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6.5.4 废弃的残液按规定处理。

7 作业环境及职业危害

7.1 厂区环境

7.1.1 厂区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储存)场所的适当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检维修、施工、吊装、装卸、罐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7.1.2 厂区内应实行定置摆放,厂区大门开启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7.1.3 厂区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m,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m,且为环形;转弯半径:轻型车为6m,重型车为12m;路面排水良好;

b)厂区门口、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志;

c)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

d)厂区主干道占道率小于5%。

7.1.4 厂区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照明灯具100%完好。

7.1.5 厂区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1m范围内无障碍物;所有消防器材完好,且灵敏可靠;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均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7.1.6 厂区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

7.2 车间环境

7.2.1 车间实行定置摆放;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7.2.2 车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行(厂内叉车等)道宽度≥1.8m、人行道宽度≥1m的要求,且有0.1m分隔通道线明显清晰;

b)路面平坦,且高低差不超过0.05m;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且地面凸出物不超过0.2m;

c)占道率低于5%;

d)车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4m、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2.5m,且牢固可靠。

7.2.3 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7.2.4 生产作业点、工作面和安全通道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灯具完好率100%。

7.2.5 车间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

7.2.6 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0.7m~0.9m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0.6m~1.1m距离要求。

7.3 仓库

7.3.1 仓库车行道宽度≥3.5m、人行道宽度≥1m;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占道率小于5%。

7.3.2 作业点和安全通道采光符合标准,照明灯具100%完好。凡有易燃物的场所应采取防爆措施。

7.3.3 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7.3.4 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在宽于高之比为1比2的前提下,堆放高度不超过3m。

7.3.5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7.3.6 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要求。

7.4 职业危害

7.4.1 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建立台帐。

7.4.2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体检中有疑似或者患上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进行跟踪管理。

7.4.3 对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的场所进行合理治理,暂无法及时治理的应制定措施和计划。

第9篇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常识

第一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1.欢迎你加入建筑行业,成为一名光荣的建筑工人。美丽的城市、高楼大厦都离不开建筑工人的又手。

高危的行业

2.建筑施工是高度危险的行业,伤亡事故率在工矿企业中仅次于矿山行业,排在第二位,工作中要千万记住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发生事故,会对家人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也会对个人身体造成伤害。

3.建筑施工的特点是:

①作业场所临边、井坑、临时设施、高处作业多、预留洞口多。

②建筑工人以手工操作为主、劳动强度大,施工过程变化大,人员流动性大、规律性差。

③易受风、雨、雪、高温、高湿、高噪音、照明不足、有害气体和粉尘等环境的影响。所以施工工地易发生伤亡事故。

杜绝“三违”现象

4.在作业中要杜绝“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要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五大伤害”事故:施工中常见的事故有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这五类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俗称“五大伤害”。此外,施工中还易发生起重伤害、中毒、窒息和车辆伤害、火灾、爆炸等伤害事故。

第二章 一般的现场急救知识

1、对骨伤人员的救治:

(1)不能随便搬动伤者,以免不正确的搬动(或移动)给伤者带来二次伤害。例如凡是胸、腰椎骨折者,头、颈部外伤者,不能任意搬动,尤其不能屈曲。

(2)在需要搬动时,用硬板固定受伤部位后方可搬动。

2.眼睛伤害救护:

(1)眼有异物时,千万不要自行用力眼睛,应通过药水、泪水、清水冲洗,仍不能把异物冲掉时,才能扒开眼睑,仔细小心清除眼里异物,如仍无法清除异物或伤势较重时,应立即到医院治疗。

(2)当化学物质(如砌筑用的石灰膏)进入眼内,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冲洗液可以是凉开水、自来水、河水或井水。此时分秒必争最重要。冲洗时要扒开眼睑,使水能直接冲洗眼睛,要反复冲洗,时间至少15分钟以上。在无人协助的情况下,可用一盆水,双眼浸入水中,用手分开眼睑,做睁、闭眼、转动立即到医院做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3.心肺复苏术:

心肺复苏术,是在建筑工地现场对呼吸心跳骤停病人给予呼吸和循环支持所采取的急救,急救措施如下:

(1)畅通气道:托起患者的下颌,使病人的头向后仰,如口中有异物,应先将异物排除。

(2)口对口人工呼吸:握闭病人的鼻孔,深吸气后先连续快速向病人口内吹气4次,继之吹气频率以每分钟2~16次。如遇特殊情况(牙关紧闭或外伤),可采用口对鼻人工呼吸。

(3)胸外脏按压:双手在放病人胸骨的下1/3段(剑突上两根指),有节奏地垂直向下按压胸骨干段,成人按压的深度为胸骨下陷4~5厘米为宜。一般按压15次,吹气2次。

(4)胸外心脏按压和口对口吹气需要交替进行。最好有两个人同时参加急救,其中一个人按作口对口欢气。

4.外伤常用止血方法:

(1)一般止血法:凡出血较少的伤口,可在清洗伤口后盖上一块消毒纱布,并用绷带或胶布固定即可。

(2)指压止血法:可用干净的布(没有布可以用手)直接按压伤口,直到不出血为止。

(3)加压包扎止血法:用沙布,棉花等垫放在伤口上,用较大的力进行包扎。并尽量抬高受伤部位。加压时力量也不可过大,或扎得过紧,如以免引起受伤部位局部缺血造成坏死。

第三章 现场事故应急知识

1.触电事故应急常识:

(1)随意碰触电线很危险,如果发生触电,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生命危险。

(2)发现有人触电时,不要直接用手去拖拉触电者,应首先迅速拉电闸断电,现场无电电闸时,使用木方等不导电的材料或用干衣服包严双手,将触电者拖离电源。

(3)根据触电者的状况现场进行人工急救(如心肺复苏),并迅速向工地负责人报告或报警。

2.火灾事故应急常识:

(1)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大声呼救,并根据情况立即采取正确方法灭火。当判断火势无法控制时,要迅速报警和向有关人员报告。

(2)根据火灾的影响范围,迅速把无关人员疏散到指定的消防安全区。作业区发生火灾时,可采用建筑物内楼梯、外脚手架上下梯、离火灾现场较远的外施工电梯等疏散人员。不得使用离火灾现场较近的外施工电梯,严禁使用室内电梯疏散人员。

(3)当火势无法控制时,要及时采取隔离火源措施,及时搬出附近的易燃易爆物以及贵重物品,防止火势蔓延到有易燃易爆物品或存放贵重物品的地点。当有可能发生气瓶爆炸或火势已无法控制且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迅速将救火人员撤离到安全地方,等待专职消防队救援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火灾逃生自救知识原则;

简易防护,蒙鼻匍匐;缓降逃生,滑绳自救;避难场所,固守待援;缓晃轻抛,寻求援助;火已及身,切勿惊跑;跳楼有术,虽损求生。

通过浓烟区逃生时,如无防毒面具等护具,可用湿等毛巾捂住口鼻,并尽可能贴近地面,以匍匐姿势快速前进,如有条件可向头部、身上浇冷水或用湿毛巾、湿棉被,湿毯子等将头、身裹好再冲出去。

(5)干粉灭火器适用火灾类型和使用方法:

①碳酸氢钠(abc)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除可用于上述几类火灾外,还可扑救固体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但不能扑救金属燃烧火灾。

②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外挂式储压式的,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当干粉喷出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

3.易燃易爆气体泄露事故应急常识:

(1)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大声呼救,并向有关人员报告或报警。根椐情况立即采取正确方法施救,如尝试采取关闭阀门、堵漏洞等措施截断、控制泄露,若无法控制,应迅速撤离。

(2)在气体泄露区内严禁使用手机、电话或启动电器设备,并禁止一切产生明火或火花的行为。

(3)疏散无关人员迅速远离危险区域,治安保卫人员要迅速建立禁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停止附近的作业。

(4)在未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不要盲目行动,应等待公安消防队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处理。

4.发现坍塌预兆或坍塌事故应急常识:

(1)发现坍塌预兆时,发现者应立即大声呼唤,停止作业,迅速疏散人员撤离现场,并向项目部报告。待险情排除,并得到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重新进入现场作业。

(2)当事故发生后,发现者应立即大声呼救,同时向有关人员报告或报警。项目部根据情况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3)迅速判断事故发展状态和现场情况,采取正确应急控制措施,判断情楚被掩埋人员位置,立即组织人员全力挖掘抢救。

(4)在救护过程中要防止二次坍塌伤人,必要时先对危险的地方采取一定的加固措施。

(5)按照有关救护知识,立即救护抢救出来的伤员,在等待医生救治或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不要停止和放弃施救。

(6)现场不具备抢救条件时,立即向社会求救。

(7)根椐事故或坍塌的影响范围,迅速将无关人员疏散撤离事故现场,并组织治安队人建立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事故影响范围。

5.有毒气体中毒事故应急常识;

(1)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大声呼救,向有关人员报告或报警,如原因明确应立即采取正确方法施救,但决不可盲目救助。

(2)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和判断事故发展状态,采取正确方法施救。如中毒事故必须先通风或戴好防毒面具方可救人;如缺氧,则要戴好有供氧的防毒面具才可救人。

(3)救出伤员后按照有关救护知识,立即救护伤员,在等待医生救治或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不要停止和放弃施救,如采用人工呼吸,清洗包扎或输氧急救等。

(4)现场不具备抢救条件时,立即向社会求救。

6.中暑的急救措施:

夏季,在建筑工地上劳动最容易发生中暑,轻者全身疲乏无力,头晕、头痛、烦闷、口渴、恶心、心慌;重者可能突然晕到或昏迷不醒。

(1)最早发现有人中暑者应立即大声呼救,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根据情况立即采取正确方法施救。

(2)对轻症中暑者应立即进行急救。让病人平躺,并放在阴凉通风处,松解衣扣腰带,慢慢地患喝一些凉开(茶)水、淡盐水或西瓜汁等,可以给病人服用十滴水、仁丹、藿香正气片(水)等消暑药品。重症者,要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7.食物急性中毒的急救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注意防止食物中毒,不能食用变质变味发霉食物,不随便乱吃、喝不卫生的食品和饮料。

(1)最早发现有人中毒者应立即大声呼救,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根据情况立即采取正确方法施救。

(2)排除未吸收的毒物,对神智清醒者催吐,喝微温水300~500毫升,用压舌等刺激咽后壁或舌根部以催吐,如此反复直到吐出物为清亮液体为止。

(3)由于施工工地人多,容易造成集体食物中毒,如发现有工人集体发烧、呕吐、咳嗽等不良症状,应立即采取正确的方法施救。同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报警,迅速联系救护单位,及时将中毒人员送医院治疗。

8.高处坠落伤害急救常识:

(1)坠落在地的伤员,应初步检查伤情,不得随意搬动。

(2)立即呼叫“120”急救医生前来救治。

(3)采取初步急救措施:止血、包扎、固定。

(4)注意固定颈部、胸腰部椎,搬运时保持动作一致平稳,避免伤员柱弯曲扭动加重伤情。

9.报警信号与通讯:

(1)报警注意事项:

①按工地写出的报警联络地址,讲清楚伤者(事故)在什么地方,附近有什么特征等。

②报告事故类型号。说明伤情(病情、火情、案情)等,好让救护人员事先做好急救的准备。如火灾报警时要尽量说明燃烧或爆炸物质、燃烧程度、人员伤亡、发生火灾楼层等情况。

③说明单位(或事故地)的电话或手机号码,以便救护车(消防车、警车)找不到所报地方时,随时用电话通讯联系。

④可用几部电话或手机,由数人同时向有关救援单位报警求救。以便让各种救援单位都能以最快的速度到达事故现场。

(2)急救及报警电话:

火警119 盗警110 急救120

第四章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积极抢救,并做好现场保护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向项目负责人报告。企业和项目部伤员和财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如实配合调查。

应及时报告,配合调查

2.工伤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单位除按国家规定及明向有关部门报告外,应立即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工作。

第10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一、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范。

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三、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人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人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五、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群众监督,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七、煤矿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八、煤矿至少应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①井上、井下对照图;

②采掘工程平面图;

③通风系统图。

九、煤矿发生事故后,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11篇 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一、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2m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桩同机和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12、施工现场的洞、坑、井架、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13、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料、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4、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5、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6、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圆打要及及时拔除。

17、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随落伤人。

18、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9、不准在井架内穿行;不准在井架提升后不采取安全措施到下面去清理砂浆、混凝土等杂物;不准吊篮久停空中;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且切断电源。

20、脚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时清扫。

21、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竹脚手片应四点扎牢)。

22、脚手架超载危险:

砌筑脚手架均布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即在脚手架上堆放标准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三侧高。20孔多孔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四侧高,非承重三孔砖不得超过单行平放五皮高。只允许二排脚手架上同时堆放。

脚手架连接物拆除危险。

坐在防护栏杆上休息危险。

搭、拆脚手架,井字架不系安全带危险。

23、单梯上部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

24、挂梯上部要挂牢,下部要绑扎。

25、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准人坐在上面,骑马式移动。

26、高空: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症、癫痫病、深度近视眼在400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对井架,起重工等到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人员要每年体格检查一次。

(1)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

(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面坠落。

(3)在平台等处拆木模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坠落......................................................................

第12篇 “安全生产月”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安全防护措施提前施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人报到后,按在册人数开会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由项目经理与每个人签定《安全生产合同书》,未经教育培训和签定合同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种由项目经理或施工员,向班组做安全交底,交底要求具体、明确,要有正式的书面记录和签字。特殊工种,如架子工、塔机工、电工等分别按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做专项技术交底,形成书面文字,签字后交付作业。

4、每月安全领导小组作一次工地的安全检查,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分片或分组开会教育,令其整改。

5、每天安全员和班组长向班组安全讲话,检查安全准备工作,紧跟生产制度,进行监护,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对冒险作业,坚决制止。其教育或均需记录签字,以示慎重敲响警钟。

6、严格“三件宝“的使用,上班不戴安全帽的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一次罚款5-30元,不听劝阻的,停止其作业。

7、严禁酒后上班,不准打赤脚、穿拖鞋、硬底鞋上班。不准高处向下扔物品,违规罚款5-30元。

8、“四口”,坑、井、易燃易爆场所,电源装置和危险地带,设置护栏,夜间设红灯示警。

9、特殊工种,如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机械工等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进行操作。

10、机械设备有漏电保护装置和接零接地,施工电线架空搭设,不准线拖在地上,开关、插座集中在配电箱内,有防雨装置由电工专职管理。

11、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每天上班试运行运转后才能进入施工操作,严禁塔机等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12、易发生触电事故地方和移动照明,使用36伏低压行灯。

13、搅拌台、钢筋制作场、木工制作场,必须在牢固棚架下操作。磨石机、水泵操作和电工等,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作业。

14、木工房、库房、工棚、厨房等临时设施,配套足够的灭火器材,挂有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吸烟。

15、暑期施工,有相应的十滴水,清凉油等,防暑药品,爆晒地点,应有遮荫措施。对粉尘,有毒气体有保护措施。

16、若发生安全事故,除积极挽救伤员和上报外,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切实整改。

项目工程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 执行有关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完善“五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物效果图,标明工程要点和主要施工人员。

¨ 必要时在施工红线内,作维护警戒措施与周边隔离。悬挂大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等警示标语和标志才能施工。

¨ 责成人员天天打扫环境,保证的道路通畅,卫生整洁,安全保证措施到位。

¨ 施工场地需硬化处理,保证道路排水畅通,防止雨水、污水、废水乱流,工地无积水现象,雨天车辆进出由专人清洁车辆,不让泥浆带入路面。

¨ 挖排水沟有组织排放施工用水,低洼地基坑有防洪、防跨塌措施。

¨ù 各种材料必须按施工平面图位置堆放,保证施工道路平整、畅通。

散堆材料随用随收堆,钢材成捆堆放在雨棚中,材料在库房中分类堆码整齐,用后的器材及时清场,将剩余材料回收到指定地点堆放好。

¨ 超过噪音限度的施工作业,必须控制,如元盘锯,刨木机等,尽量安排白天工作,不在夜间使用。

¨° 作好施工现场灭鼠蚊蝇工作。严禁赌博,打架斗殴,违者罚款10~100元。

¨ 工人进场,按身份证进行登记造册,防止其他非作业人员混编入民工队伍中间。

(十)家属来访,不准在作业现场交谈,特别老人小孩,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十一)材料堆放: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模板、脚手架等按总平面图布置,堆放整齐并进行标识,做到工完场地清。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十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明显划分并派专人进行清扫,宿舍周围环境卫生、安全。

(十三)加强现场防火教育,落实消防措施,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十四)施工现场经常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设置厕所并派专人打扫。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建立食堂卫生责任制,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生活垃圾的存放设有专用容器并设专人管理,及时清理。

(十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负责施工现场及住地的安全,做到责任分解到人,无失盗事件发生。

(十六)采取防粉尘、防噪音措施,把粉尘和噪音降到最低程度。

高空安全作业规程

本工程主要是地基与基础工程处理施工为主,但涉及的高空作业为机械维护、维修时机架登高,故本工程高空作业主要控制按照标准要求:2米以上均为控制监督范围。主要高空作业危险源为:桩基维修登高。

¨ 从事高处(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作体检,凡有高血压、新脏病、贫血病、精神病等不适应于高处作业的人员,禁止攀高作业。

¨ 距地面2m以上,工作创面坡度大于45度,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移(振)动地方应视为高处作业。

¨ 防护用品穿戴整齐,裤脚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将安全带绳子牢系在坚固的钻机金属结构架上。

¨ 登高前必须检查钻机稳定性、机架完整性,施工负责人对登高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旁站监督监控登高作业安全管理的全过程,直至人员安全维护作业完成。

¨ 检查所用的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等)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ù 如有靠近电源线路作业时,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工作,并设置绝缘挡板,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2m以外。

¨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袋内,上下时受中不得疏忽,不得在高处往下投扔材料或工具等,不得将易滚滑得工具、材料堆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工具、零星材料等。

¨° 要处处注意警视标志、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作业。

¨ 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者,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中间设置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 严禁坐在高处无遮拦处休息、睡觉,防止坠落。

¨ 进行高空焊接,气割时必须事先清理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燃物或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才能施工。

¨ 遇有六及风力时,必须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 使用梯子时,必须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以60度为宜,梯底宽度不小于50cm,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员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 凡承包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签定安全责任合同,对自己所管辖的民工生命安全负责,如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与公司无关系。

¨ 一切施工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凡违反规定或冒险作业,发生伤亡事故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自己负责,与他人无关。

¨ 所有的起重指挥和挂钩人员(混凝土裹体桩施工时),在未操作之前,必须环视周围和楼下,有无人员工作,要求做到一要看,二要喊,三离开后,才能指挥起重,做到人生安全,否则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完全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 钻机操作人员,一切操作必须按规范执行。凡不听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人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操作工负责赔偿。

¨ 钢模、防水等一切工种和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必须将工具和物品放在安全可靠之处,保证安全,如违反规定,造成人生伤亡事故或材料损失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肇事者全部赔偿。

¨ù 现场的所有电线都必须架空设置,不准落地、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以免伤人。电线的一切接头必须包扎完好,不得漏电。如违反规定,造成人生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赔偿一切损失,直至法律责任。

¨ 施工工人入场时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及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工地、班组),认真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 各施工班组作业前,应明确当天的工作任务,必须针对性安全交底。

¨ 工作前,必须对操作者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准施工作业。

¨ 作业前,应对施工区域内的机具、设备、工用具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排除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

¨ 了解职工的身体状况,身体不适、有病者不得从事施工作业。

¨ 对安全作业点应特别提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ù 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赌博,违者罚款50~100元。

¨ 认真作好安全活动记录和文明施工检查记录。

现场防火卫生须知

¨ 工地应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卫生,弃渣弃物应集中倾倒入垃圾桶和垃圾坑内。

¨ 施工污水必须排入沟内。

¨ 出场运渣车辆必须清洁后上路,不准带泥行驶。

¨ 库房及民工住房、厨房应有防火宣传标语,应设置防火灭火和其他消防装置。

¨ 易燃易爆品应有专人管理,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库房设施。

¨ù 施工用电和照明用电要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乱拉乱接和使用电炉等器具,施工用电必须三相五线制,配电箱内应设触电保护装置,配电箱加锁。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1、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及电气防火措施。

2、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jgj46-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采用tn-s系统。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能混接。

4、配电箱开前箱符合“三级配电两极保护”的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要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

5、照明专用电路要有漏电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4m,潮湿作业作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6、配电线路的电线不得老化、破皮。使用五芯线或电缆。

7、不能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8、用电档案内容齐全由专人管理,电工巡视维修记录填写真实。

个人安全防护

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戴好安全帽,凡从事h>;2米以上的无法采取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从事电气焊作业人员要使用面罩或护目镜,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3篇 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建筑结构: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生产场所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两层以上(含两层)不得设置防盗窗;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单层建筑中,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设置在多层建筑中,多层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墙面处应多开门窗或开口,其中作业面积在3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两对门窗;30平方以上,50平方以下的不少于3对门窗,且门窗开启方向应向外。

2.通风除尘:采用机械式通风除尘,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装置和设置收尘设施(严禁直排,推荐采用布袋收尘或湿式收尘装置),收尘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物外露天场所,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应储存在独立的堆放场所。

3.清洁制度:每天对生产车间进行清理,视尘量及时对收尘装置进行清理,使作业场所积累的粉尘量降至最低,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清洁时必须停止抛光等产生粉尘的作业。

4.禁火措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各类明火,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停止抛光作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不应敲击各金属部件。

5.器材配备: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1立方米的消防沙,可燃爆粉尘燃烧时必须使用消防沙灭火,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严禁使用普通灭火器灭火。

6.电气电路:存在可燃爆粉尘的车间的电器线路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符合行业标准。

7.培训教育: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员工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做好粉尘爆炸安全生产教育,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8.安全检查:制定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安全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粉尘防爆检查,并做好记录。

注:具有爆炸性粉尘,是指金属(如镁粉、铝粉、钛粉);煤炭(如煤粉);粮食(如面粉、糖粉、玉米粉、土豆粉、干奶粉、淀粉);饲料(如血粉、鱼粉);农副产品(如棉花、烟草、茶叶粉尘);林产品(如纸粉、木粉、纤维粉尘);合成材料(如塑料、染料)。

第14篇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评分方法

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二、等级设定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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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动态达标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行为、控制质量、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强化培训,使煤矿达到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标准,保障安全生产。

2.目标与计划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年度计划,并分解到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和考核。

3.组织机构与职责

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职责明确。

4.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

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经费,持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5.技术保障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符合要求,审批手续完备,贯彻执行到位。

6.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

加强各生产环节的过程管控和现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检工作。

7.持续改善

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在考核定级时,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状的测评,是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 11 —

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认定。取得等级的煤矿应在取得的等级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持续改进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措施,规范员工安全行为,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煤矿持续保持考核定级时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

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1.井工煤矿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2部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规定;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3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3)通风。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4部分“通风”的规定。 (4)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5部分“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的规定。 (5)采煤。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6部分“采煤”的规定。 (6)掘进。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7部分“掘进”的规定。 (7)机电。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8部分“机电”的规定。 (8)运输。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9部分“运输”的规定。 (9)职业卫生。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0部分“职业卫生”的规定。 (10)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1部分“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的规定。

(11)调度和地面设施。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2部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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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地面设施”的规定。

2.露天煤矿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包括以下13个部分: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考核内容执行第2部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规定。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内容执行第3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3)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疏干排水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3部分“露天煤矿”的规定。 (4)职业卫生。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0部分“职业卫生”的规定。 (5)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1部分“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的规定。 (6)调度和地面设施。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2部分“调度和地面设施”的规定。

五、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方法

1.井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方法

(1)井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的方式计算,各部分的权重见表1-1。

表1-1 井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权重表

序号

名称

标准分值

权重(ai)

1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00

0.10

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00

0.10

3

通风

100

0.16

— 13 —

4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 100 0.11

5 采煤 100 0.09

6 掘进 100 0.09

7 机电 100 0.09

8 运输 100 0.08

9 职业卫生 100 0.06

10 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 100 0.06

11 调度和地面设施 100 0.06

(2)按照井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包含的各部分评分

表进行打分。

(3) 各部分考核得分乘以该部分权重之和即为井工煤矿安

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得分,采用式(1)计算:

( )

11

1

i

i i m a m …………………………………(1)

式中:

m——井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得分;

mi——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

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职业卫生、安全培

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等11 个部分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核得分;

ai——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

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职业卫生、安全培

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等11个部分的权重值。

2.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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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满分为100 分,采用各

项得分乘以权重的方式计算,各部分的权重见表1-2。

表1-2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权重表

序号 名称 标准分值 权重(bi)

1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00 0.10

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00 0.10

3 钻孔 100 0.05

4 爆破 100 0.11

5 采装 100 0.11

6 运输 100 0.12

7 排土 100 0.09

8 机电 100 0.09

9 边坡 100 0.05

10 疏干排水 100 0.05

11 职业卫生 100 0.05

12 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 100 0.04

13 调度和地面设施 100 0.04

(2)按照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包含的各部分评分

表进行打分。

(3)各项考核得分乘以其权重之和即为露天煤矿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核得分,采用式(2)计算:

( )

13

1

i

i i n b n …………………………………(2)

式中:

n——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得分;

— 15 —

ni——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

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疏干排水、职业卫生、安全培

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等13部分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得分;

bi——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

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疏干排水、职业卫生、安全培

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等13部分的权重。

(4)在考核评分中,如缺项,可将该部分的加权分值,平

均折算到其他部分中去,折算方法如式(3):

q

p

t

100

100 ……………………………(3)

式中:

t——实得分数;

q——加权得分数;

p——缺项加权分数(缺项权重值乘以100)

第15篇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第1条 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或建设。

(三)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

(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

(五)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2条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3条 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置。

第4条 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第5条 矿井有按规定安设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矿井有独立的排水系统和防尘、防灭火系统。

第6条 煤矿要建立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矿级管理机构。

1、人员配置: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地质副总工程师;

2、任职资格: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

1、机构设置:煤矿要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等“五科”,高瓦斯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置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置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置地质测量科。

2、人员配备:职能部门要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办要配备专业防突实施操作队伍,并依法取得特种人员资格证。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三)建立完善队级管理机构

1.机构及人员配置: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队级管理机构,设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配备队长正职一名,副职两名以上,要配备一名安全副队长。

2.任职资格:队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五队”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四)建立完善班组管理机构

1.机构及人员配置:煤矿“五队”下设班组建制,每个队根据人员数量和作业工作制设置若干个班组,班组设置班组长1名,副班组长1-2名,安全员1名(可兼职),并建立班组登记册。

2.任职资格:正副班组长及安全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正副班组长和安全员年龄在5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第7条 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8条 煤矿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推行“三八”作业或“四六”作业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

(一)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9人。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24人。

(三)一个采区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60人。

第9条 建立煤矿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一)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由煤矿安排上岗。

(二)煤矿企业的新进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必须经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三)煤矿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购买各种保险。

(四)煤矿要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及时录入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违章等各种信息,并能与省、市、县人员管理系统联网。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10条 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凡煤炭资源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衰老煤矿,一律不得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建设矿井竣工投产后 5 年内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生产矿井未经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未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第11条 合理矿井井巷布置。

(一)主、副井采用平硐开拓的矿井只设2个井筒时,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正常 情况下人员进出通道, 1个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二)主、副井采用斜井开拓的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正常情况下为人员进出通道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三)采用暗斜井开拓延深时,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井筒用途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一致。

(四)所有矿井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五)煤矿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中,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净高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要求。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回采巷道的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优先选用锚(网)喷支护方式,严禁使用木支护、花碹或者干碹支护。

第12条 合理矿井采掘部署。

(一)采区布置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二)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1个采区(带区)内布置2个对拉工作面或1个对拉面和1个单采面同时组织生产。

(三)生产能力6万t/a的矿井,矿井单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要形成有效可靠的治灾防灾格局。应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抽、掘、采”工程接替等统筹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准备)区、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和消除突出危险后的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开拓(准备)区超前于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超前于消除突出危险后的开采区,形成“三区配套两超前”的治灾格局。达到部署上拉开、系统上独立,保证治灾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突出矿井内部要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允掘(采)制度。采、掘工作面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范围。

(五)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保护层开采。无法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采取底(顶)板穿层网格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必须为瓦斯抽采创造有利条件,底(顶)板巷层位选择原则上相对于被保护煤巷平面位置内(外)错不大于50m,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至少20m。

(六)近距离煤层群开采顺序,正常情况下采用下行式开采;特殊情况下,经论证下部煤层的开采不影响上部煤层的完整性,可采用上行式开采。

(七)极薄煤层炮采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80m,机采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100m,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不应低于0.6m。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得超过100m。

(八)煤矿必须采用采区前进式区内后退式壁式开采或者大后退式壁式开采。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要限期淘汰前进式开采,新布置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后退式壁式开采进行布置。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多支巷等非正规布置进行开采。

第13条 煤矿必须按“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

(一)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使用、检查、维护并实现双回路供电;主要通风机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

(二)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及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硐室等按规定设置独立通风系统。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

(三)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以及通风困难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超过1.5km时,应在井田边界附近增设1个安全出口。

(四)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五)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停开。杜绝局部通风机拉循风。

(六)矿井每个采掘头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在井下作业地点手上交换班,另外,每个矿井至少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爆破工、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安全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随身携带化学氧或压缩氧自救器。矿井按规定配齐测风、测尘仪器、仪表,通风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校验。

(七)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保持完好。矿井风量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八)矿井必须按规定定期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九)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综合防突和局部综合防突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煤矿企业应编制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不达要求的矿井,严禁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且矿井抽采瓦斯纯量不低于2m3/min、稳定抽采5年以上的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并确保抽采系统有2~3倍的富裕系数,抽采主管公称直径不小于200mm:

1、开采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的。

2、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或者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生产能力21万t/a及其以上的矿井,大于10m3/min;

--生产能力9万t/a 以上21万t/a以下的矿井,大于8m3/min;

--生产能力9万t/a及其以下的矿井,大于6m3/min。

第14条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机械化开采,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建设达标。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装载机械化,有条件的要实现综掘。

(二)开采煤层厚度0.6m以上、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煤层倾角不超过30°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实现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矿井最终达到“一矿一区一面”的格局。

(三)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煤矿应积极采用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俯伪斜走向分段密集支柱采煤法或俯伪斜倾向密集支柱采煤法等采煤方法。

第15条 矿井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生产能力9万t/a以下的生产矿井必须达三级以上(其中通风专业必须达二级),生产能力9万t/a及以上的生产矿井必须达二级以上。建设矿井按上述要求同步达标。矿井每月要对各专业进行一次达标检查和考核,煤矿企业每季要对所属矿井及各专业进行一次达标检查和考核,煤矿企业每季将检查考核情况书面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16条 井下运输系统要全面推广机械化,逐步淘汰人力推车;大力推广应用井下机械化运人装备,逐步实现机械化运送人员,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一)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必须采用架空乘人器运送人员。

(二)人员进出的主要运输大巷,长度超过1500m时,必须采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采用不低于22kg/m的钢轨。

第17条 煤矿要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等技术,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矿区老空区及周边老窑积水情况。对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煤矿,必须聘请专业的技术机构完成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调查,编制防治水措施并指导防治水工作。存在水患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钻机,逢掘必探。

第18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煤矿企业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第19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井下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机电管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并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杜绝电气失爆。严格空气压缩机的使用管理,空气压缩机一般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附近设置的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固定硐室内安装,确保安全可靠;井下使用空气压缩机,必须报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达不到空气压缩机使用条件和没有能力管理井下空气压缩机的煤矿,一律不准在井下使用空气压缩机。2022年1月底前,要全部淘汰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第20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灭火工作,将煤矿内因火灾、外因火灾防范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查明灾害情况、确定防范重点,配备专业人员、落实治理资金。煤矿井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禁止在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等火灾隐患严重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燃发火。

第21条 煤矿应设立专业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三级以上资质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兼职矿山救护队人员不得少于9人。专业或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电话值班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的场地和设施。兼职矿山救护队应配备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

第22条 煤矿企业业主(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矿级领导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职能部门和队级管理机构配备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班组长必须依法培训合格。突出矿井的矿长、技术负责人还必须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第23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24条 煤矿应按规定建设火工品存放库,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25条 煤矿要有职工宿舍、澡堂、食堂、办公室、会议室、培训室、调度室、监控室等固定建筑物(建设指导意见另行印发)。

第26条 本要求没有规定的条款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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